1、 ICS 03.140 A 10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76 2020 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指南 Guid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 2020-09-15 发布 2020-10-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403/T 76 2020 I 目 次 前 言 .II 引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管理及保障要求 .1 4.1 体系建设 .1 4.2 制度建设 .2
2、4.3 人员保障 .2 4.4 资源保障 .2 5 知识产权风险识别 .2 6 知识产权风险防范 .3 6.1 进出口前知识产权风险防范 .3 6.2 进出口后知识产权风险防范 .4 7 知识产权纠纷应对 .5 7.1 遭受侵权应对 .5 7.2 被控侵权应对 .6 8 总结与改进 .7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8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主要贸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10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常见的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信息查询网站 .16 DB4403/T 76 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深圳市市场监督
3、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深标知识产权促进中心、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众信电子商务交 易保障促进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钾、王磊、李易航、潘瑶、蔡然、王婷、周莹、牛江波、麦日容、赵涛、陈 季翔。 DB4403/T 76 2020 III 引 言 随着互联网 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日益成为 我国 企业品牌出海的助推器,但与此同 时 , 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电子商务跨境性、 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差异性 引发的知识 产权 矛盾与 冲突日益加剧 , 日趋 严苛的 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令许多跨境 电商 企业折戟而归或望而却步。深圳电子商务 企业要想在海外 重点市场
4、国家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体系下成功突围,熟悉国外基本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 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水平成为关键。为大力推动我市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有效 指导企 业 防范跨境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特制定本标准。 DB4403/T 76 2020 1 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及保障要求、知识产权 风险识别、 知识产权风险防 范、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总结与改进 。 本标准 适用于 深圳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
5、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374 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 基本词汇 GB/T 29490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137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 和定义适用于 本文件。 3.1 跨境电子商务 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 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 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GB/T 37147 2018,定义 3.1 3.2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 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
6、merce platform 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信息网络 系统总和。 注: 改写 GB/T 32873 2016,定义 3.3。 3.3 跨境 电子 商务 经营者 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 operator 是指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4 管理及保障要求 4.1 体系建设 DB4403/T 76 2020 2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宜根据 GB/T 29490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成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明确 各部 门保护
7、 职责,配备专兼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形成文件的程序并予以实施、 改进,形成记录。 4.2 制度建设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建立知 识产权保护制度,确保满足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开展需求。相关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 知识产权创造、权利申请、管理、运用和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风险监测制度; 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制度; 知识产权培训制度; 保密制度; 商品 /服务采购、质量检验、销售制度等。 4.3 人员保障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的制定、实施、检查及改进等; 商品 /服务的知识产权申请; 知识产权的管理,如许可、转让、
8、宣传推广等; 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案例等的研究; 平台知识产 权规则研究和处理; 知识产权纠纷处理; 知识产权风险监测和预警; 知识产权培训; 自身知识产权的挖掘; 外部资源协调等。 4.4 资源 保障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为各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 提供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为员工接受知识产权保护教育和培训创造条件; 与 政府、 行业 协会、产业联盟、 行业 内 企业建立良好关系。 5 知识产权风险识别 跨境电子商务 经营 者 在拓展海外市场 前 应 主动对未来 可能 遭遇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因素进行 识别
9、, 知识产权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 外部 风险 : 政策制度风险:目标市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程序、知识产权执法制度、贸易政 策、 技术法规等 法律环境 ; 产业 环境 风险 : 目标市场带有保护 主义的 产业 政策 , 产业 类型 为 知识产权密集的高科技产 业等。 DB4403/T 76 2020 3 内部 风险 : 知识 产权资源风险 :知识 产权 储备少 、质量差 等; 知识 产权管理风险: 知识产权战略目标不明晰、知识 产权管理职责 不清 、知识 产权保护 意 识薄弱 、 知识产权监控预警能力弱等 ; 知识 产权 侵权 风险: 可能存在商标 、版权 、专利 侵权 等行为。跨境电子
10、 商务知识产权 侵权 行为汇总表见附录 A。 6 知识 产权风险防范 6.1 进出口 前知识产权风险防范 6.1.1 熟悉知识 产权保护环境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应熟悉 目标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参见附录 B),包括 但不限于 : 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目标 市场知识 产权 立法 、司法、行政机关设置 及 组织关系; 知识 产权法律体系 ; 目标 市场主要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规则; 知识 产权 行政 执法措施 ; 知识 产权相关的 产业贸易 政策 、贸易调查 措施 、 技术标准 等; 其他。 6.1.2 谨慎选择商品 /服务 跨境电子 商务经营者 应根据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谨慎
11、地甄别商品 /服务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认真核查并保留商品 /服务的供应商注册备案信息、知 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最大限度降低经营的商品 / 服务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签订的知识产权合同; 知识产权证书,包括专利证书、版权权属证书、商标权证书等; 经授权的,需保留品牌授权书或体现品牌、型号或款式信息的授权销售证明,授权链应以商标 持有人为源头,不能中断; 体现品牌、型号或款式信息的质检报告或者商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 体现品牌、型号或款式信息的采购证明、收发货证明; 进口商品需提供海关报关单及与质量相关的检验证书; 承诺书,证明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12、; 其他证 明材料。 6.1.3 开展知识 产权布局 6.1.3.1 开展知识产权 调查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宜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对商品所涉专利技术,网站域名及拟上传电商平台的产 品描述、宣传图片、背景音乐所涉及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全面细致调查,了解目标 市场 同类商品主要竞争者及其知识产权布局情况(常见的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信息查询网站参见附录 C)。 6.1.3.2 采取侵权规避措施 DB4403/T 76 2020 4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 通过 检索 如发现有侵权的可能,应及时采取 如下措施 : 对商品所含 专利 进行规避设计; 对商标 标识进行变形处理 ; 删除可能侵权的 商
13、品信息描述及参数语句、图片、背景音乐,上传 自己 创建 的 图片 或文本 , 或 者上传经 版权 所有者同意的 文件。 6.1.3.3 获得转让 /许可 当检索发现 存在 知识产权侵权 风险 时 ,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通过洽谈,与 相关权利人 签订专利、 商标、版权的转让 或 授权许可使用协议,明确知识产权权属、权利义务和侵权责任等内容。 6.1.3.4 申请权利保护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通过以下措施来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 了解目标 市场 知识产权注册流程,及时将与商品相关的发明创造、外观设计、商标申请为授权 专利和注册商标; 及时将商品相关的图 片、文字、音乐等作品以技术加密、
14、保留底稿及原件、加盖时间戳、及时 申请版权登记或加入当地电商 平台 版权 保护 计划等方式来获得保护; 在进行商品 /服务宣传推广策划或进行商标、版权登记时,应遵守境外目标市场的法律法规, 并充分考虑目标市场的文化、风俗习惯,合理的设计图案、文字等,提高知识产权的申请通过 率。 6.1.4 申请 海关备案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根据企业对自主知识 产权 的重视程度和保护需求,将自身拥有的已在目标市 场注册的商标、版权、 专利技术 等知识产权及时向目标市场 边境执法部门 申请知识产权备案,获得 海关 知识产权保护 。 6.1.5 出具 不侵权证明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进入目标 市场 前,可聘请当地律
15、师等专业人员对出口商品在 当地 出售是否侵犯 知识产权出具意见书。 6.2 进出口 后 知识 产权风险 防范 6.2.1 合规经营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进入目标 市场 后应遵守当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规则, 自觉提交并接受平台有关经营者资质、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等的查验,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登记批准文 件、商标许可协议、专利证书、版权证书或授权使用证明等材料。 6.2.2 避免侵权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应 充分研究目标市场知识产权法律 中 的 侵权条款,避免发 生侵权 条款中的侵权 行为 。 6.2.3 注重证据留存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平时应注意证据保存,必要时,委托目标市场认可的专
16、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网络 平台上发表的作品加上电子水印、数字签名等,有针对性地对知识产权相关数据进行固定和保存。 DB4403/T 76 2020 5 6.2.4 关注 政策 动态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 应持续关注 目标 市场 知识 产权 法律法规、贸易政策修改 和更新情况 、相关行业 动态、 商品知识产权案件 行政 执法 和司法 审判 情况,并根据变化及时调整知识 产权风险防范策略 ,包括 调整运营模式、商品品类、销售区域等。 6.2.5 加强 交流培训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应 密切 关注 中国 商务部 门和知识 产权主管部门 的网站 信息 , 加强与 政府 、 行业 协会、产业联盟 、 专业机构的
17、 沟通交流,积极 参加 海外知识 产权维权培训, 掌握跨境 贸易 最新动态和海 外 维权辅导信息 。 7 知识产权纠纷应对 7.1 遭受侵权应对 7.1.1 证据搜集 7.1.1.1 跨境 电子商务经营者 在监测到疑似知识产权侵权线索时,应及时搜集和保存侵权证据,必要 时可寻求公证机关及电子证据存证固证专业机构协助,同时为防止证据灭失也可向当地法院申请诉前证 据保全。知识产权侵权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侵权商品信息; 侵权商品网站链接; 侵权实物或样品; 侵权 商品标识、文字描述、图片、广告、视频等; 侵权嫌疑人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 7.1.1.2 跨境
18、电子商务经营者 应确保搜集的证据符合目标市场的法律法规要求。 7.1.2 侵权判断 跨境 电子商务经营者 可通过下列方式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包括但不限于: 侵权信息检索、比对: 将自有专利的权利要求与侵权商品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 将自有注册商标的标识与侵权标识进行比对; 将原创的广告语、商品描述、宣传视频等作品与侵权作品进行比对; 其他必要的信息比对。 侵权信息分析评估: 对涉 案的知识产权权利稳定性进行分析评估; 评估侵权方主观有无过错、能否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 根据收集的证据材料,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和平台知识产权政策,对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进行 分析评估,必要时可委托律师进行专业的分析评估。 7
19、.1.3 维权方式选择 跨境 电子商务经营者 应根据侵权嫌疑人、侵权商品 /服务种类、侵权造成的损失、维权难易度、维 权耗时、费用、证据掌握情况等制定合适的维权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当证据掌握不充分、侵权损失小或维权成本高、维权难时,宜通过沟通协商、申请平台干预、 DB4403/T 76 2020 6 调解等方式处理纠纷; 当证据掌握充分、 侵权损失大或维权成本可承受、维权相对容易时,宜选择发警告函、诉讼、 申请边境保护等方式处理纠纷。 7.1.4 侵权处理 跨境 电子商务经营者 可单独或组合采取以下维权策略制止侵权行为,捍卫自身权益。可采取的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发警告函:指出对方存在的侵权
20、事实,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沟通协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对方侵权问题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办法。达成协议的,应订立 书面协议; 申请平台干预:通知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 知应附侵权初步证据和自身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调解:可向行政管理 部门申请纠纷调解; 仲裁:可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诉讼:可委托专业机构依法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申请目标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可依法向目标市场海关或法院申请查扣侵权商品。 7.2 被控侵权应对 7.2.1 积极配合 跨境 电子商务经营者 在收到侵权通知 /警告函时,宜先甄别文书来源,属
21、实的应积极配合相关方的 调查,按时回复通知,提交相关的信息和证明文件。 7.2.2 侵权判断 跨境 电子商务经营者 宜按本标准 7.1.1的要求对通知 /警告函中指控侵权的商品 /服务开展证据搜集 工作,并参照 本标准 7.1.2的要求将证据与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比对、分析评估是否构成侵权。 7.2.3 寻求支持 跨境 电子商务经营者 可向行业协会、政府及目标市场所在地的中国大使馆寻求必要的帮助,获取类 似侵权纠纷处理相关建议;也可聘请目标市场所在地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处理侵权纠纷;有同行业经营 者被控侵权的,可采取联合应对的方式来降低维权成本。 7.2.4 纠纷解决 跨境 电子商务经营者
22、可采取以下维权策略解决侵权纠纷: 构成侵权的: 应主动下架商品、删除链接或修改侵权内容、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并积极与权利人沟 通协商达成和 解;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被起诉的,宜根据侵权情况积极进行抗辩 /申诉。 不构成侵权的: 通过平台进行申诉,要求恢复删除的商品 /服务列表、链接及相关信息等,造成损失的, 要求对损失进行赔偿; 商品已被扣押的,可依法向海关或法院申请解除扣押令,并申请赔偿; 沟通协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对方侵权指控进行沟通,协商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的,应 订立书面协议; DB4403/T 76 2020 7 已发起诉讼的,应积极应诉,并依据当地法律法规选择抗辩理由,如知识产权不
23、侵权、知 识产权无效、不正当竞争行为、合理使用、次要责任、知识产权滥用等。 8 总结与改进 跨境 电子商务经 营者 宜对自身或行业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材料进行 归纳整理和保存 ,并及时总结 经验和教训,定期自查,持续改进,不断加强知识产权风险的预见能力和纠纷处理能力。 DB4403/T 76 2020 8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表 A.1 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汇总表 知识产权类型 侵权风险点 易侵权行为 商标 商品 销售 /服务提 供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将复制、假冒、模仿他人商标用于商品销售 /服务提供, 可能造成混淆、误导的行为; 在相同或类似商品 /服务上使
24、用 a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 明知侵权却仍然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 商品 ,且无法证明 商品 是通过合法渠道 取得 。 域名注册 未经许可将他人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开展相关 商品 交易的跨境电子商务活动, 可能 引起消费者误认 的行为。 宣传推广 网店标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复制、假冒、模仿他人商标用于商品宣传展示的行为; 上传伪造的商标授权证明或商标许可使用证明进行宣传。 专利 擅自实施 专利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他人 发明和实 用新型专利商品的; 未经权利人许可,在
25、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他人外 观设计专利商品的。 假冒专利 行为 销售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商品 ,或者在 商品 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后 , 销售继续在 商品 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商 品 ;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 商品 或其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在 销售 商品 的宣传页面、 商品包装 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 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误导公众将公知的技 术或者设计称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在 商品 宣传网页上使用伪造或销售伪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 件。 著作权
26、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进行数字化转化或非法转载、改编、翻译,作为 待售 商品 的宣传图片、广告语或 商品 描述使用;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将其录音录像制品用于广告 宣传等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用加密技术等安全措施对著作权作 品 采取 的保护措施;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使用、销售或销售物品中含有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DB4403/T 76 2020 9 表 A.1 (续) 知识产权类型 侵权风险点 易侵权行为 不正当竞争 -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商标、字号、商品服务文字或图形做超链接标志或设置 为搜索引擎关键词,并以此吸引消费者点击或进
27、入的; 平行进口的 商品 与进口国的 商品 存在实质性质量差异或进口 商品 在投放市场 后发生改变或损害,误导了消费者或损害了商 品 声誉等行为。 商业秘密 - 跨境电子商务 经营者采用非法技术手段获取其他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a 商标使用行为既包括传统商标使用行为也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特有的商标使用行为,如在网络旗帜广告、竞价排 名等方面的商标使用。 DB4403/T 76 2020 10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主要贸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表 B.1 主要贸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表 国别 知识 产权环境 美国 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立法方面 ,美国国会作为立法机构依据美国宪法授权制定联
28、邦一级的知识产权法律。 司 法 方面 , 联邦地方法院( DCT)主要审理涉及版权、注册商标、专利、植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 权侵权案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CAFC)为专利确权、侵权诉讼的专属上诉法院,受理来自美国专利商标局 ( PTO)的关于专利审查案件、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DCT)专利侵权案件、和来自美国国际贸 易委员会( ITC) 的“ 337 调查”案件的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复 审。 行政 方面 ,美国专利商标局主要承担专利、商标的登记、审查、公开等事务性工作;美国图书馆下设的 版权局,主要负责美国的版权登记管理;美国国际
29、贸易委员会( ITC)与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是知识产权执 法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的案件拥有执法权。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由莱西 -史密斯美国发明法、联邦商标法、联邦版权 法、联邦法院改革法、联邦反不正当竞争法、优化 知识产权资源与组织法案等知识产权联邦 法律和各州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州法律组成。其中,联邦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起着主要作用,美国各州知识产权法对达不到联邦法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求或联邦法律没有规定的发明创 造、商业秘密、作者精神权利等提供补充保护。 挑战美国专利无效程序 :在美国挑战专利无效的提出程序有两种途径,一种是走法院诉讼程序,一
30、种是走行 政程序。相较诉讼程序,行政程序更简便、花费更少、耗时更短。 挑战专利权无效的法院诉讼程序 有三种, 分别是专利权确认之诉、专利权无效的反诉、专利权无效 抗辩。挑战专利权无效的行政程序即向美国专利商 标局提起专利无效请求,也包括三种,单方复审程序( EPR)、授权后复议程序 (PGR)、双方复议程序 (IPR)。 美国 337 调查制度 :美国 1930 年关税法(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 19 卷第 1337 节)第 337 条授权美 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可以对进口贸易中存在的侵犯专利、版权或商标或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发起调查 并采取制裁措施 ,此类调查被统称为 337 调查。绝
31、大多数 337 案件指控涉及知识产权,且专利案件最为常见。 337 调查特点 :启动门槛低、进程迅速、制裁严厉。 337 调查程序 包括提交申诉状、立案调查、证据开示、 听证、行政法官初裁、 ITC 复审和终裁、总统审查、上诉、联邦最高法院复审等。 违反 337 条款可能承担的 不利后果 包括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禁止令、扣押和没收令、罚款。 美国 知识 产权民事 司法 程序 : 按照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规定,美 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通用程 序一般分为五个环节,分别是诉讼开始、审前会议、庭外证言和发现程序、开庭审理、判决。由于专利侵权 纠纷或确权纠纷对法官的专业要求更高,因此美国专利民
32、事诉讼程序除适用一般通用民事诉讼程序外,还引 入了马克曼听证会等特别程序对专利侵权证据进行法律判断。 审判新趋势 :美国专利诉讼收紧了原告选择诉 讼地的自由度,非执业实体( NPEs)诉讼的主要市场是电子商务和软件、消费类电子产品和个人电脑和网络; 实体运营公司诉讼比例最高的是消费品、生物技术和制药。 败诉 可能遭遇:禁令、金钱赔偿、惩罚性损害赔 偿、律师费等 。 DB4403/T 76 2020 11 表 B.1 (续) 国别 知识 产权环境 美国 美国知识产权执法制度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作为保障美国边境安全的主要联邦机构承担着保护 知识产权以及防止美国版权和商标被侵权的职责
33、。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同时也负责执行 337 调查裁决结 果,可以依 337 调查的裁决来扣押侵权产品或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 欧盟 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立法方面 ,欧盟的主要决策立法机构为欧洲理事会、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 司法 方面 ,主要包括共同体法院体系和欧洲统一专利法院。 行政方面 ,主要分为行政确权机构和行政执法机构。 行政确权机构包括欧洲专利局、欧盟知识产权局、欧洲著作权管理组织。欧洲专利局主要负责受理欧洲专利 公约框架下的欧洲专利申请和 PCT 国际申请;欧盟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依据欧共体商标条例进行欧共体商标 的管理工作;欧洲著作权管理组织负责著作权的管理。欧盟的各种法令由
34、成员国负责执行,即欧盟的关于海 关打击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指令由各国海关依照执行。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欧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由欧盟层面法律和成员国层面法律两部分组成。其中,成员国法 律以相关欧盟法(包括欧洲专利公约 EPC)及其在相关国际协定中的承诺为基础。欧 共体或其成员国为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成员,是商标法条约、海牙协定、马德里议定书、伯尔尼公约、 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的)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签署方。欧盟知识产权立 法工作不断以确保内部市场运行为目的进行相关修订。 知识产权民事救济方式 :欧盟民事救济概括为临时救济和确认侵权后的救济。根据救济提出时间与诉讼
35、进展 的关系,又将临时救济细化成诉前救济和诉中救济,故欧盟知识产权民事救济分为:诉前救济、诉中救济和 诉终救济。诉前救济包括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和诉前财产保 全措施;诉中救济包括诉中禁令、财产 保全、证据保全以及权利人的知情权保护;诉终救济包括诉终禁令、召回、转移或销毁侵权产品等。 海关知识产权执法制度 :包括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欧盟海关保护申请最长可获得两年的有效 期 (有效期一年,可申请延展一年 )。欧盟依职权保护是在无备案也无申请的情况下启动的。欧盟海关识别认 为如果货物涉嫌侵犯了并未提出边境保护申请的知识产权 (除不易保存的货物外 ),则可启动依职权保护程 序。在知识
36、产权权利人的保护程度上,欧盟执法新条例对权利人提供宽泛的备案保护,即使权利人在不知晓 涉嫌侵 权的货物是否进出口时亦可提出申请,且这项申请不予收费。 法国 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 立法方面 ,主要由宪法委员会负责在法令颁布前对法令进行宪法审查,并对全国选举进 行管理。 司法方面 ,主要分为两个单独的部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普通法院涉及民法、贸易、劳动和刑 法诉讼的审理。普通法院的司法体系包括最高法院,中级法院(上诉法院)和基层法院构成。基层法院包括 大审法院、初审法院、违警罪法院和专门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确权诉讼和侵权案件由大审法院管辖。 行政 执法方面 ,主要由海关就入境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制品
37、进行知识产权执法和扣押。法 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适 用主要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作为欧盟的成员国,适用欧盟的知识产权法律。二是适用国内法。 司法保护制度 :主要分为民事司法保护和刑事司法保护。民事诉讼是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途 径,原告或被告对于专门法院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对于相关的专门法院具有 地域管辖权。刑事诉讼即是对直接实施的盗版行为,销售、出口或进口盗版的作品进行惩处。另外还有一些 临时措施,如临时禁止令。 行政执法制度 :主要分为海关扣押、调查取证程序、没收及禁令。 DB4403/T 76 2020 12 表 B.1 (续) 国别 知识 产权环境 德国
38、 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 立法方面 ,最高立法机关是联邦议会。联邦德国议会实行两院制,上院为联邦参议院, 各州人口比例由各州政府指派 3 6 名州政府成员组成德国下院为联邦议院,由选民选举产生。 司法方面 , 分为普通法院、劳动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和税务法院。德国设有专门的专利法院,不服德国专利商 标局的法律事务部的审理的,可以向专利法院提起申诉。 行政确权方面 ,主要包括德国专利商标局、德国 版权集体组织、德国品种局。 行政执法方面 ,主要包括海关和警察部门。德国海关有权查扣、没收涉嫌侵 权的产品,是行政执法中的重 要一环。所有权人请求法院颁布的临时禁令、搜查令等由警察负责执行。 知识产权
39、保护类型 :主要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 地理标志、植物品种等。著作权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等。 有关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微电子半导体 产品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加入的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主要包括: TRIPS 协议、保护工业产 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欧洲专利公约等。 司法保护 制度 :主要是以司法为主,行政为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 权法中都结合民法典规定了对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惩戒条款。受害人对不同的侵权情形可以使用临时 禁令、侵权诉
40、讼、刑事救济等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救济。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 :主要依据德国国内法和欧盟第 608/2013 号令的条例,包括对涉嫌侵权的物品的查 扣、销毁物品。 日本 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 行政确权方面 ,主要包括日本特许厅、文部省、日本农林水产省。 司法机构方面 ,主 要分为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又分为地方高等法院、地方法院 、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日本知识 产权诉讼实行专属管辖,技术性强的案件审理由东京地方法院和大阪地方法院管辖。 执法方面 ,主要是由 海关和警察进行有关执法。 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 集成电路布
41、图设计。 有关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基本法、特许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著 作权法等。 加入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 术作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 PCT)等。 司法保护 制度 :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种途径来进行。知识产权诉讼的救济途径:禁令、损害 赔偿,包括利润损失,合理的许可费或侵权获得的非法收入、以及销毁侵权产品等其它的救济手段。 韩国 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 立法方面 ,主要是国会。 司法方面 ,主要包括了特许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 行 政方面 ,主要包括行政确认和执法。行政确认包括韩国特许厅和知识产权审判部;执法主要
42、是海关、警察 局、产业通商资源部贸易委员会。 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种子产业法、 关税法等。其 他的国家条约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1994 年)、建立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67 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 年)、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 公约( 1887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WCT)( 2002 年)。 行政执法制度 :法院具有商标、专利司法权,法院对注册商标、专利的保护及处理措施有民事制裁和刑事 制裁权。特许厅只有对假冒商标、专利商品的行政调查权,没有行政执法权。 DB4403/T 76
43、2020 13 表 B.1 (续) 国别 知识 产权环境 俄罗 斯 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 行政确权方面 ,主要由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的组织机构进 行; 司法方面 ,包括俄罗斯宪法法院、俄罗斯普通管辖法院、俄罗斯仲裁法院、俄罗斯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行政执法方面 ,包括联邦反垄断局、俄罗斯联邦海关局。 司法保护制度 :主要涉及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纠纷,侵犯育种人、专利权人权益纠纷, 其涉及知识产权诉讼由法院依法受理,除法院、仲裁法院之外,还可通过第三方仲裁庭进行。 行政执法制度 :执法的依据是 1991 年的俄联邦商品市场竞争与限制垄断行为法、 2004 年 1 月 1 日生效 的俄联邦海关法典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印度 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 立法机关 ,主要是国会。国会包含总统、联邦院、人民院。 司法方面 ,包含了联邦最 高法院、高等法院、两帮地方法院。 行政方面 ,分为行政执法和行政确权。行政执行主要由海关和警察局 执行,行政确权包含了印度工业产权局、版权局和版权委员会、知识产权申诉委员会。 司法保护制度 :有三种救济途径可供选择,即民事救济、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知识产权持有人如遭遇侵 权,民事救济是印度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有效手段,民事救济方式主要有申请搜查令、损害赔偿、返还利 润。刑事救济包括没收侵 权产品、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