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I01-A005:202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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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2021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21 年 05 月 01 日实施 CNAS-CI01-A005 检验 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 检验 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CI01-A005:2021 第 1 页 共 6 页 2021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21 年 05 月 01 日实施 目 次 前 言 . 2

2、1 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 3 4 通用要求 . 3 4.1 公正性和独立性 . 3 4.2 保密性 . 3 5 结构要求 . 3 5.1 行政管理要求 . 3 5.2 组织和管理 . 3 6 资源要求 . 4 6.1 人员 . 4 6.2 设施与设备 . 5 6.3 分包 . 5 7 过程要求 . 5 7.1 检验方法和程序 . 5 7.2 检验项目和样品的处置 . 5 7.3 检验记录 . 5 7.4 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 . 6 7.5 投诉和申诉 . 6 7.6 投诉和申诉过程 . 6 8 管理体系要求 . 6 CNAS-CI01-A005:2021

3、 第 2 页 共 6 页 2021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21 年 05 月 01 日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制定,是 CNAS根据建设工程 检验 的特性而对 CNAS-CI01 检验 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 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需与 CNAS-CI01 检验 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和 CNAS-CI01-G001: 2018检 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同 时使用。 若建设工程结构 检验 隐含了有关的无损 检测活动,应满足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CL01-A006)的有关要求 ; 若从

4、事建筑机械检验中涉及到特种设备的 应 满足特种 设备行业的要求。 申请建设 工程 领域检验能力认可时,相关的检测能力应 申请或 获得 认可 。 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 CNAS-CI01中章、节条 款号和名称。 本文件 代替: CNAS-CI01-A005:2018。 相对于 CNAS-CI01-A005:2018, 本文件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为: 条款 6.1.2中增加了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 2名的要求; 条款 6.1.3中明确了建筑幕墙施工质量检验、性能评价 /鉴定、设计图复核的 机构的要求 。增加了检验员应具备 本专业中级以上(含中

5、级)技术职称 的要求; 条款 7.3.1删除了对于不合格项目的检验报告,应单独建立项目台账的要求, 增加了检验机构应确保每一项检验活动的技术记录包含结果、报告和足够的信息,以 便在可能时识别影响检验结果的因素,并确保能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重复该 检验机构活动的要求 。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NAS-CI07:2006; CNAS-CI07:2013 CNAS-CI07:2015 CNAS-CI01-A005:2018 CNAS-CI01-A005:2021 第 3 页 共 6 页 2021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21 年 05 月 01 日实施 检验 机构能

6、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 检验 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 本文件是 CNAS 根据建设工程 领域 检验 的 特 点 而对 CNAS-CI01 检验 机构能力 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和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 在 建设工程的建造 运行 和维护 中 , 涉及 建设工程 的 施工质量 检验 、 性能评价 /鉴定 、设计图复核 等的 检验 活动。其中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道路 及其配套工程、桥梁 隧道 工程、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管线工程、铁路工程、水利工程、 水运码头工程 、航道工程、 其他大型建设工程以及 工程 使用的相关 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参考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

7、用不可缺少。对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只采用所引 用的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采用最新的版本 (包括任何的修订 )。 CNAS-CI01 检验 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CNAS-CI01-G0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3 术语和定义 在 CNAS-CI01 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通用 要求 4.1 公正性和 独立 性 4.1.6 从事建设工程 检验 工作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检验 机构中执业。 4.1.6a)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和性能评价 /鉴定、设计图复核等的机构和人员,不应 是其检验项目的建设方、勘察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用户或物业等利益相关

8、方,也不应是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 4.2 保密性 5 结构 要求 5.1 行政 管理要求 5.2 组织和管理 5.2.5 检验 机构技术主管 、质量主管 、 报告授权签字人, 在 本 机构 执业时间不少于 2 年。 CNAS-CI01-A005:2021 第 4 页 共 6 页 2021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21 年 05 月 01 日实施 6 资源要求 6.1 人员 6.1.2 从事建设工程 检验 的机构,每一领域专业 技术人员中从事本专业相关 检验 工作 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 于 6名 ,其中具有高级以上(含 高级)技术职称 的不得少于 2名。

9、负责建设工程 检验 的关键技术人员应 为机构的专职人员 , 实行执 (职) 业资格管 理的检验活动的从业人员其 执 (职) 业资格证书须注册到 人员所在的 检验 机构 ,行业 特殊管理规定除外 。 注:关键技术人员包括技术主管、质 量主管、授权签字人、 报告审核人 、 监督员等 。 6.1.3 负责建设工程 检验 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历、经验和熟悉建设工程 检验 的要求,并有根据 检验 结果对总要求的符合性做出专业 判断和出具相应报告的能 力。 从事建设工程 施工质量检验、性能评价 /鉴定、设计图复核 的机构, 其人员应符 合下列技术资格: 技术负责人 : 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含

10、), 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 且应有不 少于 8 年的 本专业 工作经历 。 报告授权签字人 : 对于从事建筑 地基基础 、 结构 工程的 施工质量检验 、 性能评价 /鉴定 和设计图复 核 的 授权签字人,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含),应 具备 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本专业领 域的注册执业资格且有不少于 8 年本专业工作经历; 对从事建筑幕墙施工质量检验、性能评价 /鉴定、设计图复核的机构的授权签字 人,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含),应具备建设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本专业领域 的相关注册 执业资格且有不少于 8 年本专业工作经历,或应具备 建筑幕墙相关专业 正 高级技术职称且有不少

11、于 16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 对于 其他行业 从事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 性能评价 /鉴定 和设计图复核 的授 权签字人, 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含) , 应 具备 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本 专业 领域 的注 册执 (职) 业资格且有不少于 8 年 本专业 工作经历 , 或应 具备 本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 且 有不少于 16 年的 本专业 工作经历 。 报告审核人 :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含), 应 具备 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 少于 5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 。 CNAS-CI01-A005:2021 第 5 页 共 6 页 2021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21 年 0

12、5 月 01 日实施 检验 员 : 应具备 理工科 相关 大专及以上学历、 本专业 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 称 ,且应有不少于 3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 ; 有 职 业 资格要求的需持资格证 书 。 注 1:从事 建筑地基基础 工程 施工 质量 检验 的机构 ,注册执业资格 应为 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 土); 从事 建筑 结构工程 施工质量检验的机构,注册执业资格 应为 一级 注册建造师 、注册监理工 程师 、 一级 注册结构工程师 等 ; 从事建筑幕墙施工质量检验 的机构,注册执业资格 应为 注册建造 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 二级 注册结构工程师等 。 注 2: 从事建筑 地基基础 工程性能

13、评价 /鉴定 、 设计图复核 的机构 ,注册执业资格 应 为注册土 木工程师 (岩土); 从事建筑 结构 工程性能评价 /鉴定 、 设计图复核的机构,注册执业资格应为 一 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 从事建筑幕墙性能评价 /鉴定、设计图复核的机构 , 注册执业资格应为 二级 注册结构工程师 。 注 3: 其它行业 从事建 设 工程 施工质量检验、性能评价 /鉴定、设计图复核 的机构,注册执 (职 ) 业资格 应 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6.1.9 检验机构 应 提供 从事建设工程检验领域的检验员 能够独立(负责)进行 有关检 验 项目评价 的 证明材料 。 6.2 设施与设备 6.3 分包 7

14、过程要求 7.1 检验 方法和 程序 7.1.1 检验 机构应依据有关的建设 工程 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 按 其开展的 检验 活动的要求制定 检验 指导书,必要时制定 检验 方案,尤其是应当明确 检 验 结论的判断准则。 当发布机构修订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时,检验机构应在所需的程度上进行检验 方法的验证。 注:建设 工程 标准强制性条文是由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 批准发布的建设 工程 现行国家和行业标 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 7.1.8 检验 机构开展 建设 工程 性能评价 /鉴定、设计图复核 的 检验 工作时, 应 使用经过 鉴定的正

15、版 专业 软件 。 7.2 检验 项目 和 样品 的处置 7.3 检验 记录 7.3.1检验机构应确保每一项检验活动的技术记录包含结果、报告和足够的信息,以 CNAS-CI01-A005:2021 第 6 页 共 6 页 2021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21 年 05 月 01 日实施 便在可能时识别影响检验结果的因素,并确保能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重复该 检验机构活动。 检验 记录应长期保存,直至被 检验 对象 拆除。 7.4 检验 报告和 检验 证书 7.4.1 当被 检验 的工程 涉及结构安全 检验 结果不合格时, 检验 机构应将 检验 结果报相 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以确保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7.5 投诉 和 申诉 7.6 投诉和申诉 过程 8 管理体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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