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160 A 92 SF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行 政 行 业 标 准 SF/T 0074 2020 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of cultivated land and forestland destruction 2020 - 05 - 29发布 2020 - 05 - 29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 SF/T 0074 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委托与受理 .
2、1 5 鉴定程序和方法 . 2 6 鉴定意见 . 3 参考文献 . 4 SF/T 0074 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华东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栋、徐启新、卓少杰、达良俊、杨旭、沈敏、纪敏、张清华、郭雪艳、陈林 文 。 SF/T 0074 2020 1 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了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鉴定程序和
3、方法及鉴定意见 的要求 。 本标准 适用于环境损害 司法鉴定领域中土地性质为耕地和林地的土地破坏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HJ 25.1 建设用 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 HJ 25.3 建设用 地 土壤污染 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5 农田
4、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107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HJ/T 166和 NY/T 395中界定的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委托与受理 4.1 鉴定机构应取得从事 生态系统环境损害 司法鉴定资质。 4.2 鉴定机构应指派具备 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 相关知识 的人员受理鉴定委托。 4.3 委托方应提供 的 鉴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a) 介绍信或委托 书等委托材料,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b) 详细的案情材料; c) 涉案地块的土地历史使用状况材料; d) 涉案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实地勘测定界报告; e) 涉案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和地
5、类情况表; f) 涉案地块的地质图、大比例尺地形图、水文资料、遥感影像图 和 彩色现状照片等资料; g) 其他办案机关已经取得的相关资料。 4.4 应对 实验室现有资源和能力是否能够满足鉴定要求 进行 初步评价, 并 决定是否受理。如有以下情 况可不予受理: a) 鉴定材料经初步检查明显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b) 鉴定材料来源不明的; SF/T 0074 2020 2 c) 鉴定要求不明确的; d) 委托方故意隐瞒有关重要案情的; e) 在委托方要求的时效内不能完成鉴定的; f) 实验室现有资源和能力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 g)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107号) 规定的其他
6、不得受理的情况。 5 鉴定 程序 和方法 5.1 现场调查 5.1.1 现场调查应由 2名 (含) 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委托机关及双方当事人应到场,走访调查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 a) 主要 办案机关 ; b) 土地主管部门 ; c) 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 d) 当地群众等实际沟通 ; e) 充分了解案情 ; f) 土地规划性质 ; g) 土地使用历史与现状。 5.1.2 确定土地调查的面积、场界等。 5.1.3 确定土地破坏的类型,常见的土 地破坏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a) 在耕地或林地上 建窑、建坟、建房、修路 、压占 、硬化 或建设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 ; b) 在耕地或林地上 挖砂、采
7、石、采矿、取土 和 开挖地基等 ; c) 在耕地或林地上 堆放 建筑 垃圾、医疗废物 和 工业污秽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废水、污水 , 从 事其 他活动毁坏 耕地或林地 ,破坏种植条件 。 5.1.4 根据土地破坏类型,对土地归类并划分土地鉴定单元。 5.2 现场分析、布点及测绘 5.2.1 根据划分的土地鉴定单元,依次进行面积测绘,测绘工作应在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协助下完成。 5.2.2 对于存在物理破坏的土地鉴定单元, 应 采用“之”字形取样法 、 梅花形取样法 、 对角线 法或品 字形取样法等布点采样,每个土地鉴定单元的布点个数 应 不少于 3个点 。 5.2.3 对于存在污染的土地鉴定单
8、元, 应按照 HJ 25.1、 HJ/T 166和 NY/T 395的采样布点要求进行 作业。 5.2.4 对于存在生物破坏的土地鉴定单元,如生物入侵和土壤生态系统损害等, 应 根据实际情况,由 鉴定人制定方案进行调查。 5.2.5 对于需要进行土壤剖面分析的土地鉴定单元, 应 根据实际需要,由鉴定人制定方案进行作业。 剖面深度根据土壤耕作层的厚度、土壤污染深度和土壤发生层次的厚度等确定。 5.2.6 对 5.2.1 5.2.5规定 的 现场分析均 应 设置对照点,现场分析与布 点均 应 拍照固定。 5.3 样品采集 5.3.1 样品采集应有 2名 (含) 以上司法鉴定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完成。
9、5.3.2 样品的采集、运输 和 保存 应 按照 HJ/T 166、 NY/T 395的要求完成。 SF/T 0074 2020 3 5.4 样品检测 5.4.1 需对现场采集的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 应 由具备检测资质的实验室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土壤 的理化、生物等指标进行检测。 5.4.2 应 按 GB 15618规定的风险管制值和筛选值,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 ;对于 GB 15618未规定的其 它污染物指标,可 按 GB 36600和 HJ 25.3规定的方法进行结果评价。 6 鉴定意见 根据现场调查 和 现场分析的情况,必要时 应 结合 实验室检测结果等,对需鉴定 的 耕地和林地的种植条
10、件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遭严重毁坏: a) 在耕地或林地上 建窑、建坟、建房、修路、压占 、硬化 或建设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的 ,可判断 土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 ; b) 在耕地或林地上 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和 开挖地基等的 ,致使土地原有耕作层或表土全部被 破坏,可判断土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 ; c) 耕地的基础灌溉设施被破坏,导致耕地原有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可判断耕地种植条件遭严重 毁坏 ; d) 破坏林地原有植被的,导致林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可判断林地被破坏 ; e) 在耕地或林地上 堆放建筑垃圾 、医疗废物 和 工业污秽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废水、污水及粉 (烟)尘及其它污染物的 ,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管 制值的,可判断土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 污染物含量介于筛选值和管制 值之间的需要进行风险评价,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判断土地种植条 件是否遭严重毁坏。 SF/T 0074 2020 4 参 考 文 献 1GB/T 36200 2018 土壤质量 城市及工业场地土壤污染调查方法指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