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S 03 A 01 备案号:D B 1 3 卜丬 丬、,r冫刊省地方标准 DB 13/T 1187. 1-2010 称重类社会公正计量站服务规范 第1部分:电子汽车衡称重 2010-02-08发布2010-02-23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 13/ T 1187. 1-2010 月1 i舀 DB13汀1187称重类社会公正计量站服务规范分为两个部分: 第1部分:电子汽车衡称重; 第2部分:电子轨道衡称重。 本部分为DB13/T 1187的第1部分。 本标准按照GB厅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平
2、区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本东、刘晓红、刘树鹏、郭建军、夏梅妍、李伟。 DB13/ T 1187. 1-2010 称重类社会公正计量站服务规范 第1部分:电子汽车衡称重 范围 DB13/T 1187的本部分规定了称重类社会公止计量站(以下简称公止计量站)的资质、组织机构、 人员、计量器具、计量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无效原始记录和无效检测报告、中诉及投诉、标识 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已经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ATW.认证合格证书的以电子汽车衡为称重设备的 从事人宗物料称重业务的公正计量站。 2资质 2. 1应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一1 )且在证一!弓有效期内,并在(社
3、会公正计量行 (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一1弓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称重卜作。 2. 2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一弓,停业、歇业时应及时向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告知。 3组织机构、人员 3. 1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设置应满足数据准确、公止、高效的质量方针。 3. 2人员 3. 2. 1管理人员 熟悉计W.法律、法规、规章、衡器的操作规程。 3. 2.2计量检测员 侮班至少有2名经过省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计量检测员。 4计量器具 4. 1计量器具配备 4. 1. 1主要计量器具 应配备准确度等级为中准确度的电子汽车衡器。 4. 1. 2辅助设备 DB13/ T 1187. 1-201
4、0 4. 1. 2. 1数据输出设备 应配各打印机或室外称重显示屏。 4.1.2.2其他设备 可配备监控设施、稳压电源、计算机称重管理系统。 检定 应按照检定证书确定的检定周期进行检定。没有检定合格证的衡器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衡器,应 使用。 n 丿 一 r J 4 停 4. 3设施与环境 4. 3. 1检测室的设施环境条件(包括:温度、湿度、防震、防腐蚀、防尘土、电压)应满足检测的需 要。 4.3.2系统应当可靠接地(包括:传感器、秤台、仪表、打印机、计算机、室外称重显示屏),各个接 地点的电位应相等。 4. 3.3 4 . 3 . 4 检测室及环境应清洁整齐,检测设备的放置应便于操作。 应有防
5、火与安全措施,与检测无关的物品不得随意带入检测室。 4. 4定期检查 4.4. 1检查周期 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检查,如出现不符合4. 4. 2-4. 4. 6情况应停I卜使用、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维 护记录;记录保存至少一个检定周期。 4. 4. 2秤体 秤体与护坡应无接触、无异物,限位与护坡之间距离应保持在衡器安装图纸规定的范围内;秤体下 沿与基础平台间应无影响称重准确度的异物。 4.4. 3线缆 线缆应无磨损、鼠咬、断裂松动、脱落、腐蚀。 4.4. 4接线盒 不得浸水、潮湿,盒内应无灰尘。 4. 4. 5偏载 将衡器满量程20以上的载荷放在秤体支撑点的相应区域内的台面上,依次检查每个支撑点
6、;各点 示值之差应不人于该秤量使用中检定的最大允许误差。 DB 13/ T 1187. 1-2010 4.4.6重复性检查 将衡器满量程50以上的载荷放在台面的中心位置,重复进行3次;多次秤量结果之差应不大于该 秤s.使用中检验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4.4. 7衡器异常情况的处理 衡器在使用中发生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影响计量性能的故障应经过具备计量器具维修资质 的单位维修,经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将异常、修理情况记录在案。 4. 5衡器的档案 每台衡器应建立档案,包括: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基础图纸、安装图纸、使用 说明!弓、近五年连续周期检定证书及与维修时对应的检定证书
7、、异常情况记录、维修记录。 5计量检测 5. 1每天使用前应检查各线缆是否松动、折断、接地线是否牢靠:每次开机是否能够正常白检进入称 重状态,示值是否为00 5.2 I1/及时清理秤台上的异物。 5. 3应按说明书的规定时间预热。 5.4被称重对象的总质量应当在衡器的称重范围之内。 5. 5车辆上秤台应直线行驶,车速低于5 km小,制动轻缓。 5.6 -v检查被称重车辆所有车轮是否全部都在秤台之上。 5. 7任何人员(包括司机)不得滞留在秤面、车辆之上、接触秤体和车辆。 58应在车辆停稳后称重。 59风力高于6级或雨、雪天气时不得称重。 5. 10称重后车辆驶卜秤台,应检查是否空秤、称重显示器
8、是否回零。 5. 11在完成计量称重的同时应做好原始数据记录。 5. 12在雷雨大气,应关闭所有电源。 6原始记录、检测报告 6. 1原始记录应当包括被测货物名称、时间、天气情况(风力、温度、湿度、雨、雪)、所用计量器具 编号、车辆编号、毛重、皮重等内容。 6. 2计量检测员、审核员应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三联检测报告,买卖双方、公正 计址站各一份:有异议的应在原始记录上写明情况。 6.3检测报告应当包括:公正计量站名称并加盖检测专用章、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 1)编号、认证标志、报告编号、检测报告时间、天气情况(风力、温度、湿度、雨、雪)、货物名称、 毛重、皮重、净
9、重、检测人员签字、审核员签字、签发人签字、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电话等 内容。 6.4原始记录、公正计量站留存的检测报告应当按照报告编号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为2年以上(含停 业、歇业)。 7无效原始记录和无效检测报告 DB 13/ T 1187. 1-2010 7.1在下列条件下形成的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确认为无效: a)衡器不在检定证一!弓有效期内时; b)衡器不符合本标准4.4. 2-4.4.6要求时; c)检测过程不符合本标准5. 1-5. 10要求时; d)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缺少检测员、审核员、签发人签字时; e)检测环境不满足本标准4.3. 1-4.3.2时。 了.2待消除产生不合格检测结果的原因后,重新组织检测。不合格检测结果的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须 单独保管,做好处置记录。 8申诉及投诉 8. 1顾客有权利对公正站提供的服务向公正站负责人申诉。 8. 2顾客有权利对公正计量站称重服务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有关部门投诉。 9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标识 9. 1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标识公正计量站的名称,并可使用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标识。 9. 2应当在明显位置公开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电话。 0- 0闪 !一 L S一 一一 门 一国 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