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080.01 CCS A 2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2070.12021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1部分:总则 Peoples mediation in medical disputes Part 1:General provisions 2021-01-25发布 2021-02-25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T 2070.12021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DB15/T 2070-202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结构共分为五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
2、部分:机构建设规范; 第3部分:调解规范; 第4部分:评鉴流程规范; 第5部分:服务质量与评价规范。 本文件为DB15/T 2070-2021的第1部分。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呼和 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妇幼 保健医院、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贾莉、门德巴雅尔、黄利军、赵杰华、乌兰、李朝辉、张鹏飞、刘院君、陈建 斌、李存亮、贾彦飞、刘捷、李红军、王云飞。 DB15/T
3、 2070.12021 1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1部分:总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调解范围、工作纪律。 本文件适用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基本原则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遵循以下基本工作原则: a) 依法依规; b) 自愿、平等; c) 尊重当事人基本权利; d) 公平、公正、及时; e) 调解免费。 5 调解范围 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终止调解: a) 当事人已经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或仲裁机构已经裁决结案的;
4、 b)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人民法院已经调解或判决结案的;但人民法院依法委托 或委派调解的除外; c) 当事人已向申请行政调解的,或经行政调解结案的;但行政部门依法委托调解的除外; d) 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 e) 因非法行医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f) 已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结案的; g)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拒绝提供个人真实有效身份证明或相关证据材料的; h) 其他不宜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情形。 6 工作纪律 6.1 保守秘密,不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DB15/T 2070.12021 2 6.2 严格自律,不应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