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100.01 CCS A 00 DB21 辽宁省 地方标准 DB21/T 3426 202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office building of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2021 - 05 - 22 发布 2021 - 06 - 22 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21/T 3426 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2、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起草人: 张超、曲波、吴兴权、徐刚、 杨丹、张璐、 王 静园、 刘建勋。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 45-9号) ,联系电话: 024-86897272。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 :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沈阳市浑南新区沈中大街 206号) ,联系电话: 024-83779378。 DB21/T 3426 2021 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 1 范围
3、本文件规定了辽宁省内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的 权属管理、配置管理、使用管理、维修管理、 处置利用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辽宁 省内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管理范畴内对应各级党政机关的 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党政机关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3.2 办公用房 office building 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
4、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 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 4 权属管理 4.1 基本要求 4.1.1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 权属 应统一登记 到 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除外。 4.1.2 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 用房权属, 可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 4.1.3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应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 用房权属备案,涉及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税务等相关部门应本着尊重历史和事实的原则,积极做好
5、配合工作,任何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4.2 权属登记及变更 4.2.1 各级党政机关 自有 办公用房已作 权属 登记 的 , 应 将权属 变更 至 本级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2 4.2.2 各级党政机关与其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合建办公用房的,应按照项目批复、项目投资等历史资 料对各自占用的面积进行核定和分割,分别办理权属登记后 办理权属 变更 。 4.2.3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具备 权属登记条件但尚未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办 理初始登记。使用单位应提供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批准文件 , 接管、接收、购买、置换等有关批 文资料 以及 其它权属登记必备的资料。 4.2.4 因机
6、构改革、单位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房屋用途改变等原因需进行权属变更的,应由使用单 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后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资料 办理 权属变更 。 5 配置管理 5.1 基本要求 5.1.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 应采用 赞助 、 捐款 、 集资 、 摊派 、 借款、垫资等形式 , 并 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5.1.2 土地收益和资产 转让收益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 应 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 增资产的,应向资产管理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5.2 配置方式 5.2.1 调剂 5.2.1.1 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
7、房的,应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5.2.1.2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应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业务需求等情况,结合办公用房存量等实际 情况 对办公用房进行调剂。 5.2.1.3 办公用房调剂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 按照本文件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5.2.2 置换 5.2.2.1 置换 办公用房应遵循以物易物、满足功能的原则,置换房产 价值差距不宜过大,不应变 相处 置或变相购置。 5.2.2.2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 要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置换房产组织资产评估。
8、 5.2.2.3 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 入有关规定管理。 5.2.2.4 置换旧房的 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按照 建设 审批程序 执行 。 5.2.3 租用 5.2.3.1 无法通过调剂或置换方式解决办公用房的,且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可以提出租用办 公用房申请: 新组建部门或单位; 经党委、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 办事机构; 因机构增设、人员编制增加且现有办公用房无法满足基本使用需求; 原办公用房拆迁或存在安全隐患; 其他需要租用办公用房的特殊情况。 5.2.3.2 租用办公用房应履行 如下
9、 审批程序: DB21/T 3426 2021 3 a) 使用单位 提出书面申请,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 b)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 c) 租用办公用房租金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 应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应 租用酒店、宾 馆作为临时办公用房。 5.2.3.3 不应 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5.2.3.4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 动态调整。尚未制定办公用房租金标准的, 以 第三方评估价格作为参考依据。 5.2
10、.3.5 租用办公用房的面积,应纳入使用单位办公用房总面积进行核定。 5.2.4 建设 5.2.4.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5.2.4.2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报前应具备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必要性审查意见、 同级政府同意建设实施的相关文件、项目资金落实支撑性文件。 5.2.4.3 省本级及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5.2.4.4 省级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5.2.4.5 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
11、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 目,处级以上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处级以下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机 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5.2.4.6 县本级 以上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5.2.4.7 县本级以下党政机关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5.2.4.8 市县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 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市 制定 。 6 使用 管理 6.1 分配使用凭证管理 6.1.1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进行统一权属登记后,机关事务 管理部门应与使用单位
12、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核发规定参见 附件 A) 。 6.1.2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 可 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6.2 日常管理 6.2.1 使用单位应加强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确保办公用房及附属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正常使用。 6.2.2 使用单位应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 可 擅自改变 其 使用功能, 不 可 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6.3 办公室管理 6.3.1 各类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不应超标准配备 ,按规定 使用办公用房。 6.3.2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
13、按年度进行内部公示,并将领导干部办公室配备情况报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4 6.3.3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任 职的,应 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 1 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 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审批后,可由兼职单位再安排 1 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 在免去兼任职务后 2 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6.3.4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 1 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6.4 非行政单位办公用房 6.4.1 项目 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 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6.4.2 公益性
14、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 6.5 机构变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 6.5.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因机构、编制调整,导致办公用房使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 当在 6 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6.5.2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 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 6 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 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 按照非 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转企单位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在 6 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 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6.6 办公用房物
15、业管理 6.6.1 各级党政机关应 推介 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 业化。 6.6.2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 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济、适度的原则,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 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定额。 7 维修管理 按照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范 ( DB21/T 3427 2021)的规定执行。 8 处置利用管理 8.1 处置条件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述情形之一闲置的,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处置利用: 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拆迁的; 经专
16、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8.2 处置要求 8.2.1 需处置 利用办公用房的, 应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办理相关手续。 8.2.2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权利、用途等变更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8.3 处置方式 DB21/T 3426 2021 5 8.3.1 调剂使用 调剂使用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同一区 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 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 经与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
17、实施; 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与所在地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其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意见,经与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 政府批准后实施; 调剂使用情况需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8.3.2 转换用途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可会同相关部门商议将闲置办公用房转换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 等公益场 所。 8.3.3 置换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可会同相关部门商议将闲置办公用房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 需要的资产,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8.3.4 出租 符合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
18、非 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 8.3.5 拍卖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或者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财 政部门批准后,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9 监督管理 9.1 清查盘点制度 9.1.1 各级机关 事务管理部门应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 9.1.2 使用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调整更新。 9.1.3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 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
19、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9.2 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9.2.1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充分利用省级信息平台, 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 于每年 9 月底前统计汇总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 革、财政部门。 9.2.2 统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本 级办公用房总体使用情况; 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情况; 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情况; 6 其它需要上报的内容。 9.3 档案管理制度 9.3.1 办公用房档案分为权属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和使用管理档案。 9.3.2 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工作以权属档案管理为核心,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归档、多套分存、授
20、权使 用的原则。 9.3.3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工程、使用管理等原始 档案资料,并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9.3.4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房地产档案管理,并以年度为单位进行归集整理,确 保房地产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人员变动时 应及时 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9.3.5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9.4 巡检考核制度 9.4.1 责任部门。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联合巡检。 9.4.2 巡检对象。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
21、构、派出机构)以及下级党政机关。 9.4.3 巡检内容。应包括办公用房使用情况 、 办公用房管理情况 以及 其它必要内容。 9.4.4 违规问题处理。巡检过程中 ,对存在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违规使用办公用房、管理不到位等 违规问题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9.5 信息公开制度 9.5.1 公开内容。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9.5.2 公开途径。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及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平台等公共平台。 9.5.3 公开目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0 技术业务用房管理 10.1 党政机关本级 和 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不
22、 可 调整用作办公用房。 10.2 党政机关本级 和 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项目申 报前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相 关必要性审查意见。 10.3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现有技术业务用房和办公用房已一体立项建设的,应会同有关业务主管 部门,根据行业技术业务用房标准进行重新确定。超出技术业务用房标准部分面积应转为办公用房,并 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10.4 通过办公用房调剂方式配置的技术业务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 有关 部门,按照有关标准 核定安排;没有标准及项目批复的,在相关标准制定出台前,由机关事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委托专 业评审
23、单位评审,确定合理的使用面积和功能。 DB21/T 3426 2021 7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 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核发规定 1.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 2017 70 号)和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 用房管理办法(辽委办发 2019 36号)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 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2.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核发的范围包括辽宁省内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管理范畴内对应各级党 政机关的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将各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一并纳入核 定。 3.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分为正本和
24、副本,正本和副本在内容上保持完全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正本 由各使用单位持有,副本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持有。 5.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 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6.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须和相关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并将办公用房使用协议作为办 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附件内容。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对办公和业务用房的分配情况、权属管理、使用维护 及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 7.办公用房面积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 2014 2674 号)相关规定,根 据各使用单位的人员 编制进行核定。
25、业务用房没有核定标准的,须结合各使用单位开展业务工作的实际 需要进行核定。 8.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核发应以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普查测绘数据为基础,充分利用信息化、大 数据手段,依托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平台,确保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数据精准和管理精细。 8 制作办公用房使用凭证 B B 附 录 B (资料性 )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核发流程 图 B.1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核发流程 收集单位人员编制信息和三定方案 正本下发 副本保留 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核定业务用房面积 使用单位签字盖章 机关事务部门签字盖章 DB21/T 3426 2021 9 C C 附 录 C (资料性 ) 办公用房分
26、配使用凭证模板 C.1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模板 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分配使用凭证 (正本 /副本)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制 10 编号:辽机管房 20* *号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 2017 号)和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辽委办发 2019 36 号),为规范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管 理,明确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双方权责义务,同时 为便于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办理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 项目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盖章): 发证日 期: DB21/T 3426 2021 11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基本情况表 办公用房主管部门 办公用房使用
27、单位 协议期限 房 屋 状 况 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 所在层数 建筑面积 ( m2) 备 注 12 办公业务用房核定表 单位 及人 员编 制 单位名称 机构规格 单位性质 主管部门 办公用房管理层次 人员级别 编制人数 (人) 编制内实有人数 (人) 挂职(其他)人数 (人) 省级正职 省级副职 正厅(局)级 副厅 (局 )级 正处级 副处级 处级以下 合计: 办公 业务 用房 核定 基本办公用房 使用面积 ( m2) 建筑面积 ( m2) 附属用房 建筑面积 ( m2) 业务用房 建筑面积 ( m2) 汽车停车 位 (个) 办公室 食堂 停车库 服务用房 警卫用房 设备用房 人防设施 其他 小
28、计: 小计: 办公业务用房 建筑面积合计 ( m2): 附记 备注:集中办公区由牵头管理单位负责填报,各使用单位做好配合;独立办公区自行填报。 DB21/T 3426 2021 13 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使用协议 办公用房主管部门(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代理部门: 地 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代理部门: 地 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14 总 则 (一)为规范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明确办公用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甲方”) 和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权责义务,保证办公用房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 党政
29、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规 定,签订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根据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党内制度规定,依据 本协议的要求,管理和使 用办公用房。 (三) 本协议将乙方履行法定职能所需的业务用房一并纳入统筹安排管理。 二、 基本情况 (四)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核定,甲方将位于 的房屋资产(建筑面积约 平 方米 ,详见“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基本情况表”)安排给乙方使用。其中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业务 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具体使用单位包括: xxx 等单位。 三、权属管理 (五)甲方作为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业务用房主管部门,拥有上述办公用房和业
30、务用房的所有权及 相应基底和院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规定履行资产所有 者管理职能。 (六)乙方在协议规定的使用期间,享有自主安排使用上述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的权利,可按规定 在内部合理安排使用,但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处置办公用房和业务用 房,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七)根据辽宁省党政机关单位机构职能调整情况,以及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配置保障规划,甲方 可对上述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进行重新调整安排,乙方应服从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八)本协议所涉及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未登记在甲方名下的,由甲 方负责统一组织权属变更,乙方应配合做好权属变更相关工作。 四、使用 维护 (九
31、)乙方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制度,健全房产的使用管理档案。 乙方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上述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不得 超标准配备使用。 (十)甲方负责指导、监督乙方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使用管理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对检查发 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甲、乙双方应共同协作,保证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的功能齐全、设施完好,满 足正常办公的需要。 (十一)乙方应做好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定期对办公用 房和业务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正常、安全使用, 发现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质
32、量或安全问题,应及时排除,并向甲方报备。 DB21/T 3426 2021 15 (十二)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需进行大中修的,由乙方编制大中修方案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 甲方批准同意后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并加强大中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全过程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和单 位,也可由甲方 实行全过程统一组织实施。 (十三)乙方应对使用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实行规范化的物业管理,监督物业服务单位的日常服 务和维护工作,积极抓好办公区的环境卫生和综合治理工作,努力创建优美、和谐、文明的 办公环境。 五、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终止协议: 1.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动
33、、职能变化等情况,乙方使用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不符合核定标准。 2.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出现质量或结构等危及安全的问题,不适宜办公和开展业务工作的。 (十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不服从甲方根据辽宁省省级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配置保障规划进行调整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结构、外观或使用功能的; 3.将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租赁、 转借、调整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4.不履行应尽职责,致使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质量、安全状况严重恶化,或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自行终止: 1.在机构改革中,协议主体一方被撤销或发生重
34、大调整; 2.因处置等原因,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权属发生变更或灭失; 3.因不可抗力,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严重损坏不适宜办公或灭失。 (十七)协议终止,乙方不需要继续使用分配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的,由甲方收回统一集中管理。 六、法律责任 (十八)相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应尽职责,违反办 公用房和业务用房管理 有关规定,或致使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使用功能受损、发生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十九)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履行各自职责和义务,保证辽宁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 业务用房合理、安全、有效使用。 (二十)本
35、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变动事项,经协商,应在附记栏中注明,并由双方签字盖章,注明 日期。附记内容与协议内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十二)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办公用房主管部门(盖章):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委托)人: 法定代表(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6 附 记 DB21/T 3426 2021 17 房地产平面图 18 参 考 文 献 1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1 号)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 2017 70 号) 3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 国管房地 2004 85号 ) 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 2014 2674号) 5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辽委办 发 2019 36号 )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