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5.020.30 CCS B41 DB4103 洛 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103/T 135 2021 生猪运输环节非洲猪瘟防控技术规范 2021-06-29 发布 2021-07-29 实施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103/T 135 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洛阳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偃师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小红、王芳璐、杨莉霞、刘灵彩、王晓波、许军伟、班曼曼。 DB4103/T 135 2021 1 生猪运输环
2、节非洲猪瘟防控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猪运输环节非洲猪瘟防控的术语和定义、生猪运输车辆要求、收购贩运主体及承运 要求、生猪养殖场(户)要求、动物检疫监管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生猪运输环节的非洲猪瘟防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 件。 GB/T 18648-2020 非洲猪瘟诊断技术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牧发 20192 号 )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3、第五版)(农牧发 20217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猪运输环节 指生猪在检疫合格后,生猪贩运人员或承运人借助生猪专用运输车辆,将生猪由生猪养殖场(户) 运送到屠宰场进行屠宰或其它养殖场进行饲养的调运过程。 3.2 生猪运输环节非洲猪瘟防控 指生猪离开饲养场,进入流通环节的过程中对可能造成非洲猪瘟病毒传播的所有因素,如生猪运输 车辆、收购贩运及承运、生猪养殖 场(户)及动物检疫监管方面采取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4 生猪运输车辆管理 4.1 车辆要求 4.1.1 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原则上装载密度不 能超过 265kg
4、/m2,每栏生猪的数量不能超过 15 头。 DB4103/T 135 2021 2 4.1.2 厢壁及底部、隔离板或隔离栅栏应采用不锈钢、铁管或铝合金等耐腐蚀、防渗漏的材质制成, 可以拆卸、移除进行清洗、浸泡和消毒,严禁使用木制垫层等易腐蚀、不耐清洗的材质。 4.1.3 具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和清理、暂存的设备,便于清洗、消毒。 4.1.4 随车配有清理、收集、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和设备及口罩、手套、鞋套等个人防护物品。 4.1.5 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及饲喂饮水容器。 4.1.6 随车配有警戒线、隔离带等必要的应急隔离设施。 4.1.7 具有动物耳温枪、装尸袋等其他保障
5、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4.1.8 调运生猪的车辆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 4.2 车辆备案要求 4.2.1 运输车辆应附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具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 (见附录 A)。 4.2.2 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 a) 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承运人的身份证; b) 备案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5t 及以下不需提供) ; c) 备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d) 备案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4.5t 及以下不需提供)。 4.3 车辆安全卫生要求 4.3.1 运输车辆每次装卸前后应经彻底清洗、消毒。 4.3.2 车体、车厢、轮胎、底盘等表面应清洁、干
6、燥,无残留的动物粪便、饲料、垫料等污染物。 4.3.3 驾驶室内方向盘、变速杆、座椅、操作台、踏板、脚垫、车门及把手等部位应清洁、干燥,无 污染物。 4.3.4 驾驶室和车厢内不得存放对生猪或生猪产品存在潜在危害的化学品、危险品,不得放置不便于 清洗、消毒的杂物。 4.3.5 装卸前后,随车配备的相关物品应进行清洁、消毒。 4.4 车辆运输过程要求 4.4.1 生猪运输车辆应配备车辆定位跟踪 系统,按照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变更路线。相关信息记 录保存半年以上。 4.4.2 运输途中不得无故停留,不得装(卸)载或抛弃病、死、残猪。 4.4.3 运输过程中,不得在生猪养殖、交易、屠宰、无害化处理
7、等相关高风险区域停车。 4.4.4 车辆停放时,应尽量远离动物和人群或其他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工具。 5 生猪收购贩运管理 DB4103/T 135 2021 3 5.1 基本要求 5.1.1 从事生猪收购贩运以及承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学习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切实 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5.1.2 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通过微信小程序“豫牧通”登记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 5.1.3 直接从事生猪运输活动的人员应持有并随身携带合法有效的健康证明。 5.1.4 从事运输活动前,承运人应做好个人清洁、卫生工作,穿着干
8、净的衣服,并随车携带一套干净 的衣服备用。 5.1.5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生猪或实施“点对点”调运时,承运人应提前与托运人规划运输路 径。 5.2 装卸前后要求 5.2.1 运输前, 承运人应向托运人了解运输生猪有关情况,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运输车辆抵达启运 地或目的地后,承运人应严格遵守相关生物安全规定,车辆和随车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 5.2.2 生猪装载前,承运人应当使用已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并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 地、数量等信息承运生猪,未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信息与实际情况不 符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5.2.3 生猪装载前,了解运输生猪的大小、数量,
9、运输生猪的总重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最大运载量。 5.2.4 生猪装载前,根据运输生猪的数量、大小和运输距离等情况,准备必要的饲料和饮水。 5.2.5 生 猪装载后,承运人应清点生猪数量、观察生猪临床健康状况,发现异常应暂停运输。 5.2.6 生猪卸载后,承运人应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 ,并通过“豫牧通”小程序,上传清洗消毒记录。 5.3 疫情处置要求 5.3.1 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个人和承运人,在贩运和运输过程中如发现生猪出现无症状突然死 亡或体温升高,精神沉郁,厌食,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发绀,眼、鼻有黏液脓性分泌物,呕 吐,便秘,粪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盖,或腹泻,粪便带血,步态僵直,
10、呼吸困难等疑似非洲猪瘟症状 时,应当立即停止运输生猪活动,并向途经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 制机构报告,不得 销售或随意抛弃。 5.3.2 在相关部门到来前,承运人应采取隔离等措施,避免其他车辆、人员靠近或接触病 (死 )猪和运 输车辆。 5.3.3 承运人应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最大限度降低疫病传播的风险。 5.4 废弃物处置要求 5.4.1 运输途中产生的剩余食物、废纸等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后,送到专门的垃圾回收地点处理。 5.4.2 清理的动物粪便、垫料、体液等污染物和残留的饲料、饮水等应统一收集、存放,送到符合要 求的无害化处理点,不得随意丢弃、处置。 D
11、B4103/T 135 2021 4 6 生猪养殖场(户)要求 6.1 生猪养殖场(户)要认真学习动物防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切实履行 主体责任和义务,严格 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检疫申报。检疫合格的生猪方可出售。 6.2 生猪养殖场(户)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补栏时不购买无检疫合格证明、无牲畜耳标、无非洲 猪瘟检测报告、未使用备案车辆运输或价格明显偏低的种猪和仔猪。 6.3 生猪养殖场(户)不得销售疑似染疫生猪。 6.4 跨省引进生猪的养殖场户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在 24h 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6.5 跨省引进种猪、商品仔猪时,生猪养殖场(户)
12、应当对其进行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 7 动物检疫监管 7.1 检疫出证要求 7.1.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产地检疫申报受理,不得超管辖范围、超检疫范围受理申报 。 7.1.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到检疫申报后及时派官方兽医严格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或跨省调 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 7.1.3 动物检疫人员要严格检疫出证管理,禁止不检疫出证、违规收费等行为。 7.1.4 规范检疫出证账户管理。官方兽医要妥善保管出证账户密码,严防出证账户被盗用,杜绝将账 户交由他人出证、违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7.2 生猪调运监管 7.2.1 生猪运输车辆监管 7.2.1.1
13、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车辆备案时,应当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时派人到现场检查生猪运 输车辆,核实相关信息和车辆条件。生猪运输车辆符合条件的,出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并将有关信 息录入系统。 7.2.1.2 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时,应当准确记录生猪运输车辆品牌、颜色、型号、牌照、车辆所有者、 运载量等信息,并规范编号。 7.2.1.3 对生猪运输车辆实施动态备案管理,发现已备案车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地要立即通 知备案地取消备案。 7.2.1.4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应当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 发现运输车辆未备案的,应当责令改正,并 通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7.
14、2.2 生猪收购贩运主体监管 7.2.2.1 定期对生猪收购贩运人、承运人进行培训,督促其认真学习动物防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生猪 调运有关政策、要求。 DB4103/T 135 2021 5 7.2.2.2 督促承运人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并提供相关票据。 7.2.3 生猪调运过程监管 7.2.3.1 在县域内高速公路出入口以及交通要道口科学布设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严格查验生猪检疫 证明、牲畜耳标、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和生猪临床健康、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等情况。 7.2.3.2 发现运输车辆有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承运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生猪,以及未按规定备 案等情形的,由农业
15、农村主管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7.2.3.3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一律就地处理,不得劝返。对无检疫证明、无牲畜耳标 和运输车辆未备案的生猪,在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贩运主体或承运人负责就地就近隔离 观察 15 d。对发病、死亡或检出非洲猪瘟阳性的生猪,要坚决扑杀并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 案(第五版)的疫情处置要求进行规范处置。对违法的贩运主体及承运人要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 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7.2.3.4 依托 管理平台 ,建立生猪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相结合、启运地出证与目的地反馈相结合的动 物检疫全链 条信息化监管模式。 7.2.3.5 畅通举报渠道,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违规案件。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DB4103/T 135 2021 6 附 录 A (资料性 ) 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 表 A.1 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 编号: 车牌号码 车辆所有者名称 核定最大运载量(吨) 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 至 年 月 日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