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T 1774-2021 法庭科学 手印检验实验室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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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310 CCS A 9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 法庭科学 手印检验实验室建设规范 Forensic sciences 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of fingerprint examination laboratory ( 报批 稿) - -发布 -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GA/T XXX XXXX GA/T XXX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 本文件

2、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 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指纹检验 分技术委员会( SAC/TC 179/SC 3)归口。 本文件 起草单位: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云南卡索实业有限公司 。 本文件 主要起草人: 刘寰、 冯永杰、 曲会英、薛静、 万大良、张福源、 刘益、潘楠 。 GA/T XXX 1 法庭科学 手印检验实验 室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了 法庭科学 手印检验实验室的基本构成、 设施与环境要求、仪器设备及应用系统配置等 。 本文件 适用于 法庭科学 手印检验实验室的建设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

3、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 文件。 GB 50015-2010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 GB 50057-201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16-2013 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27-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A/T 144-2018 法庭科学指纹专业术语 GA/T 724-2007 手印鉴定程序 GA/T 1243-2015 法庭科学光学检验手印技术规范 公刑侦 2019 31

4、09号 公安机关现场物证保管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GA/T 144-2018界 定 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手印检验实验室 fingerprint examination laboratory 手印显现、手印暂存、 手印比对鉴定场所 的总称。 4 基本 构成 4.1 手印显现区间 主要用于对手印检验前的预处理和手印显现等工作。 4.2 手印暂存区间 主要用于暂存检材手印和样本手印。 4.3 手印比对鉴定区间 主要用于分析比对检材手印和样本手印, 按照 GA/T 724-2007的有关规定 制作卷宗 、 打印检验结果 等。 GA/T XXX 2 5 设施与环境要求 5.1 面积 手印

5、检验实验室各区间面积均应大于 15m2,长方形结构宽度应大于 3m。 5.2 门窗 5.2.1 应具有防火、防盗、密封、防尘功能。 5.2.2 门上应有观察窗。 5.3 地面 5.3.1 应具有阻燃、耐腐蚀功能 。 5.3.2 手印显现区间 中的 物理 检验 区地面应加装去静电接地线,具有防静电功能。 接地设计,应符合 GB 50057-2016有关规定 。 5.4 湿度 相对湿度应控制在 65 以下。 5.5 温度 室内温度应控制在 16 28之间。 5.6 照明 5.6.1 室内照明最低照度为 500lux。 5.6.2 应安装应急照明装置。 5.6.3 照明光源不应闪烁。 5.7 给排水

6、 5.7.1 手印显现区间应有给排水和溢水管路,保证 给排 水通畅、可靠,溢水流量大于进水流量 , 应符 合 GB 50015-2010中的规定 。 5.7.2 排出的污水应有污水处理装置,符合环保要求。 5.8 通排风 5.8.1 手印显现区间应安装有通风橱柜等通排风设施,保持房间内空气清新 。 室内 环境 符合 GB 50327-2001的有关要求 。 5.8.2 通风橱柜等通排风设施应配备环保尾气处理装置。 5.8.3 通排风风道宜设置在较为隐蔽处或者墙角处。 5.9 通信 应安装有固定电话、通信网络等设备。 5.10 消防安全 5.10.1 所用材料 耐火等级应不低于 GB 50016

7、-2014规定的二级 。 5.10.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应符合 GB 50116-2013的有关规定 。 5.10.3 应安装应急喷淋装置, 并根据使用面积的大小设置足量的灭火器或灭火毯、沙箱消防器材 。 GA/T XXX 3 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应符合 GB 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 5.11 安全防范 应安装门禁系统、监控系统。 5.12 其他要求 5.12.1 手印检验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认可或资质认定要求。 5.12.2 手印显现区间应具备光学检验、物理检验和 化 学检验功能, 化学 检验应与 光学 、物理检验 空间 隔离 。 5.12.3 手印显现区间

8、光学检验 区应配置遮光窗帘, 提供 暗视场 ,按照 GA/T 1243-2015的有关规定 开展 光学检验 。 5.12.4 手印显现区间 应 配备化学显现废液处理装置。 5.12.5 手印 暂存区间应分已检、未检区域。 5.12.6 手印 暂存区间应配备登记受理工作台。 5.12.7 手印 暂存区间应严格按照 公刑侦 2019 3109号 的有关规定 开展工作,确保检材手印承载客体、 检材手印和样本手印 在保管、 使用 、送检、移送、处理等环节安全可靠、可溯源。 5.12.8 手印检验实验室应 配备衣帽间,用以存放工作服、头套、口罩、手套、脚套、观察眼镜 、防护 眼镜、防护服等物品。 6 仪

9、器设备及应用系统配置 6.1 手印显现区间仪器设备 至少应配置以下仪器设备: a) 通风橱柜 ; b) 工作台、工作椅 ; c) 初检台 ; d) 化学试剂柜; e) “ 502”熏显柜; f) 茚三酮 /DFO 熏显柜或其它茚三酮 /DFO 显现装置; g) 光学检验使用的各种波段(紫外、可见红外等)照明光源及与检验、拍照用相匹配的滤光片; h) 电冰箱; i) 观察 眼镜和防护眼镜、防护服等防护设备; j) 其他手印显现设备等。 6.2 手印暂存区间仪器设备 至少 应 配置以下仪器设备: a) 物证柜; b) 电脑登记(系统); c) 物证拍照设备 d) 物证读取设备; e) 晾 晒架; f) 监控设施; g) 台账登记簿; GA/T XXX 4 h) 工作台、工作椅等。 6.3 手印比对鉴定区间应用系统及仪器设备 至少应配置以下应用系统及仪器设备: a) 指掌纹比对检测系统; b) 指掌纹自动识别系统查询终端; c) 扫描仪; d) 手印比对仪; e) 放大镜; f) 体视显微镜; g) 冷光源; h) 卷宗制作系统; i) 打印机; j) 工作台、工作椅等。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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