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T 1951-2021 法庭科学 足迹发现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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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3.310 CCS A 9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 GA/T 法庭科学 足迹发现 规程 Forensic sciences Code of practice for footprint searching - - 发布 - - 实施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公安部 发 布 GA/T 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 分: 标 准化 文件 的结 构和 起草规 则 的规 定起 草。 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 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 。 本 文件

2、由全 国刑 事技 术标 准化技 术委 员会 痕迹 检验 分技术 委员 会 (SAC/TC 179/SC 9 )归 口。 本 文件 起草 单位 : 上海 市 公安局 物证 鉴定 中心 、 上 海市公 安局 黄浦 分局 刑事 技术研 究所 、 公安 部物 证鉴定 中心 、司 法鉴 定科 学研究 院、 中国 刑事 警察 学院。 本 文件 主要 起草 人: 李玮 、徐斌 、叶 方坚 、林 敏、 蒋雪梅 、金 益锋 、李 丽莉 、高毅 、刘 晋。GA/T 1 法庭科学 足 迹发 现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 适用 于法 庭科 学现 场勘查 工作 中搜 寻现 场足 迹的工 作。 本文件 规定 了适 用于 法庭

3、 科学足 迹发 现的 设备 、场 所、方 法、 流程 。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本文件 没有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 3 术 语和 定义 本文件 没有 需要 界定 的术 语和定 义。 4 器 材和 试剂 勘查光 源, 足迹 专用 发现 设备及 耗材 ,适 用于 足迹 发现的 试剂 、材 料。 5 足 迹发 现部 位 5.1 案事 件现 场出 入口 现场进 出的 门、 窗洞 口等 部位。 5.2 案事 件中 心现 场 行为人 在案 事件 现场 活动 的主要 场所 (包 括地 面、 墙面物 品、 人身 尸体 )。 5.3 来去 路( 途) 径 行为人 可能 进入 或离 开中 心现场 的道 路及

4、 踩踏 处。 5.4 隐身 地点 案事件 行为 人行 为前 或后 可能隐 匿或 停留 的位 置及 场所。 5.5 埋尸 藏赃 地点 在行为 人对 尸体 或赃 物进 行藏匿 的案 件中 ,尸 体及 赃物掩 埋的 藏匿 点及 其附 近场所 。 5.6 通过 视频 侦查 、调 查 访问等 反映 出 的 相关 位置 在案事 件的 侦查 过程 中 , 侦查部 门通 过侦 查手 段发 现的行 为人 可能 到达 或停 留的中 心现 场以 外 的 场所。 6 足 迹发 现方 法 GA/T 2 6.1 直接 观察 法 利用自 然光 肉眼 直接 发现 足迹。 6.2 光源 辅助 观察 法 利用各 类光 源及 足迹

5、 专用 光学发 现设 备发 现足 迹。 6.3 静电 吸附 法 利用足 迹静 电吸 附仪 对灰 尘加减 层足 迹进 行发 现提 取。 6.4 足迹 复印 法 利用粘 贴转 移耗 材对 灰尘 加减层 足迹 进行 发现 提取 。 6.5 粉末 显现 法 利用粉 末对 光滑 客体 上的 汗液、 血( 水)渍 足迹 进行 发现提 取。 6.6 化学 显现 法 利用化 学试 剂对 潜在 或半 潜在汗 液、 血( 水)渍 足迹 进行发 现提 取。 7 足 迹发 现流 程 7.1 一般 情况下 ,应 根据现 场的具体 条件, 从现场中 心到外围,从 室内到室 外, 从下到上 ,对现 场足 迹进行 搜索 、

6、发现 ; 特 殊 情况下 , 可以 根据 现 场 实 际情况 将调 整前 述顺 序 , 对现场 足迹 进行 搜索 、 发 现。 7.2 足迹 发现 工作 应遵 循 先无损 后有 损的 工作 原则 进行。 7.3 足迹 发现 工作 应注 意 保护嗅 源、 生物 物证 、微 量物证 等。 7.4 足迹 发现 工作 应该 注 意个人 防护 。 7.5 搜索 、发 现因 遵循 以 下流程 : a) 利 用直 接观 察法 搜索 发 现足迹 ; b) 利 用光 源辅 助观 察法 搜 索发现 足迹 ; c) 利 用静 电吸 附法 或足 迹 复印法 搜索 发现 足迹 ; d) 利 用粉 末显 现法 或化 学

7、显现法 搜索 发现 足迹 。 8 保 护与 标识 8.1 在现场 外围或野 外现场 搜索发现 足迹时 ,勘验人 员应选取 案事件 行 为人不 易行走、 踩踏的 位置 作为搜 索途 径开 展足 迹发 现工作 ,防 止破 坏现 场足 迹。 8.2 在室 内中 心现 场搜 索 发现足 迹时 , 勘验 人员 使用 踏板作 为搜 索踩 踏衬 垫开 展足迹 搜索 发现 工作 。 8.3 对于无 放置踏脚 板位置 的现场, 勘验人 员应选取 案事件行 为人不 易踩踏的 位置作为 搜索人 员工 作中落 脚点 。 8.4 搜索 人员 应根 据现 场 环境, 对发 现的 足迹 进行 相应保 护措 施保 护, 防止

8、 足迹被 破坏 。 8.5 搜索 人员 发现 足迹 后 ,应立 即在 足迹 旁放 置标识 牌。 9 记 录与 照相 固定 GA/T 3 9.1 发现 到可 见足 迹后 , 记录位 置并 照相 固定 。 9.2 对于现 场保 护困 难的足 迹,应立 即用照 相法拍照 固定。对 于可以 提取的足 迹承载体 ,照相 法拍 照固定 承载 体位 置后 立即 实物提 取。 9.3 通过物 理、化学 方法显 现、发现 的潜在 足迹,应 在显现前 记录及 照相固定 显现位置 或可能 遗留 足迹的 足迹 承载 体 。 显现 结束后 , 如 发现 潜在 足迹 , 应再 次记 录位 置并 照相 固定足 迹 ; 如未 发现 潜在 足迹则 不必 再次 记录 位置 及照相 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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