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741-2021 文物建筑雷电防护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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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91.120.40 CCS P 3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741 2021 替代 DB11/T 741 2010 文物建筑雷电防护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lightning protection of heritage buildings 2021- 12 - 28发布 2022 - 04- 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741 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雷电防护分类 . 3 5 基本要求 . 3 6 现场勘察与风险

2、评估 . 4 7 直击雷防护 . 4 8 雷击电磁脉冲的防护 . 8 9 防雷装置的检测与维护 . 11 附录 A(资料性)防雷图纸编制要求 . 12 附录 B(资料性)雷击截收面积 AD的确定 . 13 参考文献 . 15 DB11/T 741 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替代 DB11/T 741 2010文物建筑雷电防护技术规范。与 DB11/T 741 2010相比,除编 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或删除了 部 分术语( 见第 3章 ) ; 更改了文物建筑防雷 工程 的相 关流程 要求( 见 5.1, 2010年版 5.4、 5.

3、5); 删除了 不宜选 用文物建筑 作为 电 子信息系统机房 ( 见 2010年版 5.10); 更改了雷击风险评估的相 关内容 ( 见 6.2, 2010年版 6.2); 增加 了 接闪带应设 置 在 文物建筑 易受 雷击的 部位 相 关内容 ( 7.1.1.3) ; 删除了 “宜优先采 用 避 雷 针” (见 2010年版 7.2.1.2); 更改了 接闪带支持 件的 间距 (见 7.1.2.1, 2010年版 7.2.2.2); 更改了 屋脊终端处接闪带应向 外 向上延伸长度 ( 见 7.1.2.3, 2010年版 7.2.2.4) ; 增加 了 屋顶固 定 接闪带 的技术 方法 ( 见

4、 7.1.2.4) ; 删除了 城墙 类文物建筑防雷 保 护要求( 2010年版 7.2.2.5, 该 类文物建筑 见 DB11/T 1142); 更改了 一 类文物建筑引下 线 的 横 截面积( 见表 4, 2010年版表 4),更改了引下 线之间距离 , 相 应减少 了引下 线根数 ( 见表 5, 2010年版表 5) ; 更改了防 接触 电 压 要求( 见 7.2.1.4, 2010年版 7.3.2.4); 增加 引下 线经过木质构 件 时 的 间距 要求 (见 7.2.1.7); 增加 了 全国重点 文物 保 护 单位 的建筑物 宜根据条 件 安 装 符合 要求的雷击 计 数 器 (

5、见 7.2.2.4); 增加 了 毗邻 文物建筑的引下 线间距 要求( 见 7.2.2.5); 更改了文物建筑 接 地 装置的 敷 设 形式 要求( 见 7.3.1.1, 2010年版 7.4.1.1); 增加 了 在 土壤 电 阻率小于 或 等于 3000 m时 冲击电 阻 的相 关 说明 ( 见 7.3.1.5) ; 更改了防 跨步 电 压 要求( 见 7.3.1.2, 2010年版 7.3.2.4、 7.4.2.2) ; 增加 了 单 体 建筑的 接 地 电 阻 不 平衡 度 问题 ( 见 7.3.1.7) ; 将原来 的 “ 施 工 要求 ”部 分 内容 移到 “设 计 要求 ” (

6、见第 7章 ); 将原来 第 7章、第 8章“一 般 要求 ”内容 调整到对 应 的 章 节 内容 中 ; 增加 了 在 LPZ0A与 LPZ1区 的 界 面 处 做 防雷 等 电 位 连 时 雷电 流 分 流 值 的 计算 方法 ( 见 8.1.1.7) ; 更改了 级试验 的电 涌 保 护 器 In的要求 (见 8.2.1.4, 2010年版 8.3.1.4); 删除了按 国 家认可 的 SPD测 试 机构 出具 的测 试报告执行 ( 见 2010年版 8.2.2.3); 更改了 信 号 电 涌 保 护 器 的 选 择 和 安 装( 见 8.3, 2010年版 8.3.1.5、 8.3.2

7、.6); 删除了 应采 取抽样 1至 2套送有 关 测 试 机构 进行 性 能 检测( 见 2010年版 10.2.4); 增加 了防雷图纸的编制要求( 见 附录 A) ; 增加 了文物建筑雷击截收面积 计算 方法 ( 见 附录 B) ; 删除了 原 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 附录 D、 附录 E; 增加 了参考文献。 本文件 由北京市 文物 局提出并归口 。 本文件 由北京市 文物 局 、 北京市气象局组织实施 。DB11/T 741 2021 III 本文件起草 单位 : 北京市气象灾害 防 御中心 、 北京市 避 雷装置 安全 检测 中心 、 北京万云 安 德 防雷 工 程 有

8、限公司 、 北京市 文化 遗产 研究院 、 北京市 文物建筑 保 护 设 计 所 。 本文件主要起草 人 : 陈海量 、 李 京 校 、房 志玲 、 宋 平 健 、 霍沛东 、 俞勇佩 、符 琳 、 张涛 ( 北京市 避 雷装置 安全 检测 中心 )、 张仲 、 王浩 、 张涛 ( 北京市 文化 遗产 研究院 ) 、 黎冬青 、 葛怀忠 、 范 磊 、 郝继伟 、 李 如 箭 、 李 国 伟 、 董雪莹 、 朴 文。 本文件 所 代替 标准 的 历次 版 本 发布情况 为 : DB11/T 741 2010。DB11/T 741 2021 1 文物建筑雷电防护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文

9、物建筑雷电防护分类 、 基本要求 、 现场勘察与风险评估 、 直击雷防护 、 雷击电磁脉 冲的防护和防雷装置的检测与维护。 本文件 适 用 于北京市行 政 区 域 内 文物建筑雷电防护 工程 的 设 计 、 施 工、 改 造 和防雷装置的检测维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件 中 的 内容 通 过 文 中 的规范性引用 而 构 成 本文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日期 的引用文 件, 仅 该 日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 不 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 版 本( 包括所 有 的修改 单 ) 适 用 于 本文件。 GB/T 18802.11 低 压

10、 电 涌 保 护 器 (SPD) 第 11部 分 :低 压 配 电 系统 的电 涌 保 护 器 性 能 要求和 试验 方 法 GB/T 18802.21 低 压 电 涌 保 护 器 第 21部 分 :电 信 和 信 号 网络 的电 涌 保 护 器 ( SPD)性 能 要求和 试验 方法 GB/T 21431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GB/T 21714.2 雷电防护 第 2部 分 风险 管理 ( IEC 62305-2, IDT)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 设 计 规范 GB/T 50104 建筑制图 统一 标准 GB 50343 建筑物电 子信息系统 防雷技术规范 DB11/T 63

11、4 建筑物电 子系统 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DB11/T 1636 雷电防护装置 日常 维护规 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 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 3.1 文物建筑 heritage buildings 公 布 为不 可移 动 文物的建筑物和 构 筑物。 来 源 : QX 189-2013,定义 3.1 3.2 正脊 main ridge 庑殿 顶 和 非卷棚 的 歇山 、 悬山 、 硬山 顶上 前 后两个坡 面相 接处 的 屋脊 , 在屋顶 的 最高 处 。 DB11/T 741 2021 2 3.3 垂脊 vertical ridge 庑殿 顶 自正 脊 两 端 至 屋 檐四 角

12、 , 攒尖 顶 自 宝 顶 至 屋 檐 转角 处 , 歇山 、 悬山 、 硬山 顶 自正 脊 两 端 沿 前 后坡 垂 直 向 下的 屋脊 。 3.4 戗脊 sloping ridge 自歇山 顶 建筑 垂 脊 下 端 至 屋 檐四 角 部 分的 屋脊 。 脊 身 与 垂 脊 成 45 , 对 垂 脊 起 支 戗 作 用。 3.5 宝顶 top of an emperor s mausoleum 中 国 传 统 建筑 攒尖 屋 面 顶 面 做 法之一 , 造 型多 为顶 座 加顶 珠 的 形式 。 3.6 宝瓶 sacred vase 文物建筑 正 脊上 砌 筑的 塔 式 造 型 构 筑物。

13、3.7 垂兽 vertical ridge of animal 又称角兽 , 中 国 传 统 建筑 屋顶 垂 脊上安 装的主要 兽 件。 3.8 戗兽 sloping ridge of animal 中 国 传 统 建筑 戗 脊上安 装的主要 兽 件。 3.9 防雷装置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LPS 用 于 减少闪 击击 于 建( 构 )筑物 上 或建( 构 )筑物附 近 造成 的物 质 性 损 害 和 人 身伤亡 , 由 外 部 防雷 装置和 内部 防雷装置 组 成 。 来 源 : GB 50057 2010,定义 2.0.5 3.10 防雷等电位连接 l

14、ightning equipotential bonding 将 分 开 的 诸金属 物 体 直 接 用 连 接 导 体 或 经 电 涌 保 护 器连 接 到 防雷装置 上 以 减 小 雷电 流 引 发 的电 位 差 。 来 源 : GB 50057 2010,定义 2.0.19 3.11 DB11/T 741 2021 3 电涌保护器 surge protective device; SPD 用 于限 制 瞬态 过 电 压 和分 泄 电 涌 电 流 的 器 件。 它 至 少 含 有 一 个非 线 性 元 件。 来 源 : GB 50057-2010,定义 2.0.29 3.12 防雷区 li

15、ghtning protection zone; LPZ 划 分雷击电磁 环境 的 区 , 一 个 防雷 区 的 区界 面 不一 定要 有实 物 界 面, 例 如 不一 定要 有 墙 壁 、 地 板 或 天花板 作为 区界 面。 来 源 : GB 50057 2010,定义 2.0.24 4 雷电防护分类 4.1 根据 文物建筑的 位 置 、 结 构、保 护 级 别 、 雷击 历 史 、年 预 计 雷击 次 数 等 , 将 文物建筑防雷分 为 三 类。 4.2 遇 有 下 列情况 之一 , 应 划 为第一 类防雷文物建筑: 全国重点 文物 保 护 单位 的文物建筑 ; 有 雷击 历 史 的 市

16、级 文物 保 护 单位 的文物建筑 ; 预 计 雷击 次 数 大 于 0.05次 /a的 市级 文物 保 护 单位 的文物建筑 ; 预 计 雷击 次 数 大 于 0.25次 /a的 区级 文物 保 护 单位 的文物建筑 ; 市级 文物 保 护 单位 中 孤立 高 耸 ( 高 度不 低 于 15m)的 碑 、 塔 、 楼 、 台 、 亭 、 阁 等 文物建筑。 4.3 遇 有 下 列情况 之一 , 应 划 为第 二 类防雷文物建筑: 市级 文物 保 护 单位 的文物建筑 ; 有 雷击 历 史 的 区级 文物 保 护 单位 的文物建筑 ; 预 计 雷击 次 数 大 于 0.05次 /a, 且 小于

17、 或 等于 0.25次 /a的 区级 文物 保 护 单位 的文物建筑 ; 区级 文物 保 护 单位 中 孤立 高 耸 ( 高 度不 低 于 15m)的 碑 、 塔 、 楼 、 台 、 亭 、 阁 等 文物建筑。 4.4 遇 有 下 列情况 之一 , 应 划 为第 三 类防雷文物建筑: 区级 文物 保 护 单位 的文物建筑 ; 尚未核 定 公 布 为 文物 保 护 单位 的文物建筑。 5 基本要求 5.1 雷电 灾害 风险评估 及 防雷 工程设 计 前, 应 对 现场 进行 勘察。 根据 现场勘察和风险评估 结果 , 进行 文物建筑防雷 工程 的 设 计 和 施 工 。 5.2 文物建筑的雷电防

18、护 不应 影响 文物建筑的 整体 风 貌 ,防雷装置 设 计 应 遵循 最 小 程度 干预 的 原 则 , 防雷装置 安 装 应 具有可 逆 性。 5.3 防雷装置的 设 计 和 施 工宜 与文物建筑修 缮 的 设 计 和 施 工 同 步进行 。防雷装置 设 计 图 应 规范 完 整 , 符合 GB/T 50104的要求,防雷图纸编制要求参 见 附录 A。 5.4 防雷装置 施 工过程 中 , 各 连 接 导 体 的电 气连 接应 可 靠 。 地 面 以 上部 分 连 接宜采 用 夹 接、 焊 接 或 放 热焊 接; 地 下或 在不易 检测维护和 观 察 部位 的 导 体连 接应采 用 焊 接

19、 或 放热焊 接 , 采 用 焊 接时应在 焊缝 处 做 防 腐 处 理 。 5.5 安 装的 接闪 器 、 引下 线 和 各种金属 构 件 进行 固 定 时 , 应 考 虑金属 构 件的 热胀冷缩 , 留 有 余 量 。 5.6 文物建筑 施 工 修 缮 期 间应采 取 临 时 防雷 措 施 。 DB11/T 741 2021 4 5.7 文物 保 护 单位内 的 售票 处、 餐厅 等 非 文物建筑防雷 可 按 GB 50057要求 执行 。 6 现场勘察与风险评估 6.1 现场勘察 6.1.1 现场勘测主要 包括 以 下 内容 : a)文物建筑 所 在 区 域 的 地 理 位 置 、 地

20、质 地 貌 、 土壤 电 阻率 、 环境 等 条 件和雷击 历 史 ; b)文物建筑的 高 度、 面积 、屋顶 形式 ;单 体 建筑与 周 围建筑 、构 筑物的 四 至 距离、 地 面 状 况 ; 文 物建筑本 体 结 构、 材 料 等 ; 文物建筑防雷装置现 状 情况 ; 注 : 四 至 距离 : 单 体 被 保 护建筑与 其四 周 邻 近 建筑 、构 筑物 、 道路 等 标志 物 之间 的直 线距离 。 c)文物建筑 内 电 气 、 电 子设 备 位 置 、数 量 , 进 入 建筑物的 管 线 敷 设方 式 以及 低 压 电 气 、 电 子接 地 型 式 ; d) 需 要 进行地 面 开

21、挖 、加 装防雷装置 、 铺 设 管 线 等 , 应 对 文物建筑的 结 构 形式 、构 造 特征 和 结 构 承载力 等 方 面 进行 勘察 ; e)雷 雨季 节 游 人 的 数 量 、 活 动 范围 、 主要 人 员 通 道 、 出 入 口 的 位 置 及 文物 管理 、 使 用 部 门 的 特殊 要求 等 。 6.1.2 现场勘测 应 获 取 以 下资料: a) 由 当 地气象 台 提 供 的 有 关 天 气气 候 、 雷电 活 动 规 律 等 资料 ; b) 由 文物 部 门 或文物 使 用 单位 提 供 的建筑 、 结 构 等 图纸 、 文 字 、 照 片 及 相 关 资料。 6.1

22、.3 根据 现场勘测的 内容 及 获 取 的相 关 资料,编制勘察 报告 。 6.2 雷击风险评估 6.2.1 雷击风险评估 时 , 应 计算 人 员生命 损 失 风险和文化 遗产 损 失 风险, 并计算 安 装防雷装置 后 的雷 击风险, 以及 防雷装置 对 文物建筑的 保 护 有 效 率 。 6.2.2 按 GB 50057给 出 的 方法 计算 年 预 计 雷击 次 数 , 其 中 雷击截收面积 计算 方法 参 见 附录 B。 6.3 防雷装置对文物建筑影响的评估 对 文物建筑的防雷 设 计 、 施 工方 案 进行 评估 时 , 重点 评估防雷装置的 材 料 、重 量 及 安 装 工 艺

23、 对 文物 建筑 结 构、 景 观 和 环境 的 影响 。评估 内容 包括 : 结 构 承载力 ; 施 工 材 料 伸 缩 性 ; 材 料 污染 性 ; 可 逆 性 ; 外 观 形 状 、 色 调 。 7 直击雷防护 7.1 接闪器 7.1.1 设计要求 DB11/T 741 2021 5 7.1.1.1接闪 器可由 下 列 的 种 或 多种 组 成 : 直 接 装 设在 文物建筑 上 的 接闪 杆 、接闪带 或 接闪 网 ; 独 立 接闪 杆 ; 架空 接闪线 或 架空 接闪 网 。 7.1.1.2文物建筑 应处 于 接闪 器 的 保 护范围 之内 , 接闪 器 的 保 护范 围 应采 用

24、GB 50057 所 规定的 滚球 法 计算 。文物建筑防雷类 别 与 滚球半径 对 应数 值 应符合表 1的要求。 表 1 文物建筑防雷类别与滚球半径对应 数值 单位为 米 文物建筑防雷类 别 第一 类防雷文物建筑 第 二 类防雷文物建筑 第 三 类防雷文物建筑 滚球半径 35 45 60 7.1.1.3 接闪带应设 置 在 建筑物 易受 雷击的 部位 , 并 符合 下 列 要求: a) 平 屋 面: 应在 女儿 墙、屋 檐 等 部位安 装 接闪带 , 接闪带应 闭 合 成 环 状 ; b) 坡 度不 大 于 10%的 屋 面: 应在 垂 脊、 戗 脊、屋 檐 、 檐 角 等 部位安 装 接

25、闪带; c) 坡 度 大 于 10%且 小于 50%的 屋 面: 应在 正 脊、 垂 脊、 戗 脊、屋 檐 、 檐 角 等 部位安 装 接闪带; d) 坡 度不 小于 50%的 屋 面: 应在 正 脊、 垂 脊、 戗 脊、 檐 角 等 部位安 装 接闪带; e) 对于 c) 、 d) 项 , 并 应根据 文物建筑 所 处 的 地形 特 点 ,如 平 坦 地 面或 山 顶、 山坡 、 陡峭 的 山 石 、 台 阶 , 当 屋 檐 处 于 屋脊接闪带 的 保 护范围 内时屋 檐 可 不设接闪带 , 当 屋 檐 不在屋脊接闪带 的 保 护范围 内 时屋 檐 应加 装 接闪带 。 7.1.1.4 接闪

26、 网 应 覆盖需 要 被 保 护的 整 个 屋 面, 接闪 网 格 的 尺寸 应符合表 2的要求。 表 2 接闪 网格尺寸 单位为 米 文物建筑防雷类 别 第一 类防雷文物建筑 第 二 类防雷文物建筑 第 三 类防雷文物建筑 接闪 网网 格尺寸 8 8或 6 10 10 10或 12 8 20 20或 24 16 7.1.1.5 文物建筑 顶部 的 金属宝 顶、 铁刹 等 金属 脊 件 应在 其 上部 或 旁边 加 装 接闪 杆 , 其 底 座 应 与 接闪带 连 接 。 正 脊、 垂 脊、 戗 脊上 有 突 出 脊 兽 时 , 接闪带 敷 设 到 此 处应加 高 或 加 装 接闪 杆 。 屋

27、顶 本 体 上 其 他 大 尺寸 金属 构 件 应 与防雷装置 连 接 。 7.1.1.6 文物建筑本 体 外的 接闪 杆 与文物建筑的 水 平 距离不宜 小于 3m, 选 址 应 回 避 地 下文物 遗 存 。 7.1.1.7 处 于 山 顶 或 孤立且 高 度 超 过 30m的 古 塔 ,除 在 塔 顶、顶 层 檐 设 置 接闪 装置外, 从 顶 层 檐 向 下 至 30m处 , 每 两 层 檐 加 装 连 接 成 环 状 的 接闪带 。 7.1.1.8 建筑 高 度 15m以 下 需 单 独 保 护的 碑 、 塔 、 楼 、 台 、 亭 、 阁 等 孤立 的文物建筑, 宜采 用 避 雷

28、塔 ( 杆 ) 进行 保 护。 7.1.1.9 接闪 器 材 料和 尺寸 的 选 择 应符合表 3的要求。 第一 类防雷文物建筑的 接闪 器 宜采 用 铜材 。 表 3 接闪器 材料 和 尺寸 接闪 器 材 料 接闪 杆 直 径 /mm 接闪带 接闪 网 架空 接闪线 铜 1m以 下: 14 1m 2m: 18 圆铜 : 8mm 扁铜 :截面积 50mm 2 圆铜 : 8mm 扁铜 :截面积 50mm 2 50mm 2 的 钢芯 铜 绞 线 钢 1m以 下: 12 1m 2m: 16 圆 钢 : 10mm 扁 钢 :截面积 50mm 2 圆 钢 : 10mm 扁 钢 :截面积 50mm 2 5

29、0mm 2 的 镀锌钢绞 线 接闪 器 采 用 扁铜 或 扁 钢 时 , 其 厚 度应不 小于 4mm。 DB11/T 741 2021 6 7.1.1.10对于 外 型 特殊 的文物建筑,如 藏 式 佛 塔 、 清真寺 等 , 接闪 器 的 设 计 造 型 、 色 调 及 安 装 工 艺 应 与文物建筑外 观 形式 和风 格 相 协 调 。 7.1.1.11 当 文物建筑 不 需 要 安 装防雷装置, 但 周 围 5m范围 内 树 木 高 于 文物建筑或 树冠 距 文物建筑 不 足 2m时 , 应 对 树 木 或 树冠 采 取 防雷 措 施 。 7.1.2 施 工 要求 7.1.2.1在 金

30、属宝 顶、 铁刹 顶部安 装的 接闪 杆 , 宜 从 宝 顶 底 座 处 对 称 引 上不少 于 2根 金属 支 撑 杆 且 在顶 部 连 接在一 起, 从 连 接处 连 接 短 接闪 杆 。 支 撑 杆 应 与 宝 顶 底 座 可 靠 连 接 。 宝 顶、 铁刹周 围 3m以 内 的 金 属 构 件 宜 与 其 就 近 等 电 位 连 接 。 7.1.2.2接闪带 若 采 用 圆铜 或 圆 钢 , 其 支持 件 应 将 接闪带 可 靠 固 定 并 不 得 对 文物建筑 造成 损 坏 , 支持 件 的 间距为 0.5m 1.0m。 7.1.2.3正 脊上 的 接闪带 可 采 用 扁铜 或 扁

31、钢 , 在 有 吻 兽 、 垂兽 、 戗兽 的 正 脊、 垂 脊、 戗 脊上 , 接闪带应 沿 其 轮廓随 形 钝 角 弯曲 。 屋脊终端处接闪带应向 外 向上延伸不 小于 150mm。 7.1.2.4在屋 檐 处设 置的 接闪带 , 其高 度不宜 高 于 房 檐 顶 50mm, 固 定 接闪带 的 支 架 支 撑 杆 应 垂 直 于 水 平 面或 采 用 三角 形 结 构 的 支 架 。 7.2 引 下线 7.2.1 设计要求 7.2.1.1 引下 线 可 采 用 圆铜 或 扁铜 、 圆 钢 或 扁 钢 , 宜优先采 用 圆铜 或 扁铜 。引下 线选 用 材 料 及 规 格 应 符合表 4的

32、要求。 第一 类防雷文物建筑的引下 线宜采 用 铜材 。 表 4 引 下线材料 规 格 材 料 圆铜 圆 钢 扁铜 扁 钢 规 格 a 10mm, 8mm 12mm , 10mm 截面积 78.5mm 2 ,截 面积 50mm 2 截面积 113mm 2 ,截面 积 78.5mm 2 第一 类 、 二 类防雷文物建筑 选 用 扁铜 时 , 其 厚 度应不 小于 3mm, 而 选 用 扁 钢 时 , 其 厚 度应不 小于 2.5mm。 a 该 行 前 者 为第一 类防雷文物建筑 应选 参 数 , 后 者 为第 二 类 、第 三 类防雷文物建筑 应选 参 数 。 7.2.1.2 单 体 建筑 接闪

33、 器 的引下 线不应少 于 2根 , 并 宜 沿 文物建筑 四 周 均匀 或 对 称 分 布 , 其 平 均 间距 宜 满足 表 5的要求。 对于 方 形 文物建筑, 当 引下 线 多 于 2根时宜在 四 角 位 置附 近 敷 设 ,引下 线应 以 最 短 、 弯 路 最 少为宜 。 表 5 引 下线平均间距 要求 单位为 米 文物建筑防雷类 别 第一 类防雷文物建筑 第 二 类防雷文物建筑 第 三 类防雷文物建筑 平 均 间距 18 25 25 7.2.1.3 引下 线 与 接闪 器 、接 地 装置 应 可 靠 连 接 。 7.2.1.4 引下 线、接 地 线 等 外 露 导 体 防 接触

34、电 压应符合 下 列 规定 之一 : a)用护 栏 、 警 告 牌 使 接触 外 露 导 体 的 可能 性 降 至 最低 限 度; DB11/T 741 2021 7 b) 人 员 通 过 或 停 留 的 地 面 、 台 明 、城 台 等 部位向上 2.7m的外 露 导 体 用 耐 1.2/50 s冲击电 压 100kV的 绝缘 层 隔 离 ,或用 至 少 3mm厚 的 交联聚乙烯 层 隔 离; c)引下 线 3m范围 内 土壤地 表 层 的电 阻率 不 小 50 k .m,或 敷 设 50mm厚沥 青 层 或 150mm厚砾 石 层 。 7.2.1.5 采 用 多 根 引下 线时 , 宜在

35、各 引下 线上距 地 面 0.3 m 1.8 m之间 装 设 断 接 卡 。 断 接 卡 处保 护 管 宜设 置 活 动 连 接 头 , 便 于 露 出 断 接 卡 进行 检测。 7.2.1.6在易受机 械 损伤 部位 , 地 面 上 1.7m至地 面下 0.3m接 地 线应采 取 防 机 械 损伤 措 施 。防 机 械 损伤 应采 用 暗 敷 或 采 用 镀锌 角 钢 、 改性 塑 料 管 或 橡胶 管 等 加 以 保 护。 当 对 引下 线 同 时采 取 防 接触 电 压 和防 机 械 损伤 措 施 时 ,防 机 械 损伤 措 施 应设 置 在 防 接触 电 压之 外。 7.2.1.7 当

36、 引下 线经过木质构 件 时 ,与 木质构 件的 间距应不 小于 100mm。 当 小于 100mm时 ,引下 线 的 横 截面积 应不 小于 100mm 2 。 7.2.2 施 工 要求 7.2.2.1 引下 线间距不 满足 表 5要求的, 宜根据 文物建筑的 特 点、 景 观 要求 、接 地 装置的 位 置 合 理 选 择 和 布 设 引下 线 , 并 适 当 加 大 引下 线 截面积, 详细 见表 4。引下 线宜 敷 设在 隐蔽 处 或 游 人 不易触 及 到 的 部位 。引下 线 敷 设时 , 应根据 文物建筑的 轮廓弯曲 , 弯曲 角 度不应 小于 90 。 7.2.2.2 引下 线

37、宜选 择 抹灰 墙 体进行 安 装, 并 经 最 短 路径 接 地 , 裸露 部 分 应作 绝缘 处 理 。 当 难 以 避 免 需 要 在木质构 件 上 敷 设 引下 线时 ,引下 线 的 支 架 应采 用 隔 热 层 与 木质构 件 之间 隔 离 。 7.2.2.3 文物建筑的 金属 防 鸟 网 、 金属 管 道 等 , 当 其 无 法 与防雷装置 作 绝缘隔 离时 , 应 与防雷装置 做 等 电 位 连 接 。 7.2.2.4 全国重点 文物 保 护 单位 的建筑 宜根据条 件, 在 较 高 大 的 突 出 的建筑引下 线上安 装 1个 符合 要求 的雷击 计 数 器 。 7.2.2.5

38、 对毗邻 的文物建筑, 接闪带宜 相 互 连 接 , 应 按 表 5要求 统 筹 考 虑 引下 线条数 , 满足 平 均 间距 的 要求, 每 栋 文物建筑 不应少 于 1根 引下 线 。 7.3 接地装置 7.3.1 设计要求 7.3.1.1 文物建筑 接 地 装置 宜采 用 独 立 接 地体 。 当 冲击 接 地 电 阻值 达 不 到 表 7要求 时 , 可 采 用围 绕 文 物建筑 形 成 闭 合 环 形 的 接 地 装置。 垂 直 接 地体 距 文物建筑基 础 、 外 墙 体 或 散 水 外 不宜 小于 1m。 7.3.1.2 防 跨步 电 压应符合 下 列 规定 之一 : a)用护

39、栏 、 警 告 牌 使 进 入 距 引下 线 3m范围 内 地 面的 可能 性 减 小到 最低 限 度; b)用 网 状 接 地 装置 对地 面 作 均 衡 电 位处 理 ; c) 同 7.2.1.4条 c) 款 。 7.3.1.3 接 地 装置 当 采 用 扁铜 、 热 镀锌钢 材 时 , 其 材 质应 和引下 线 材 质 相 同 , 材 料规 格 应符合表 6的 要求。 在 腐 蚀 性 较强 的 土壤中 , 应采 取 热 镀锌 等 防 腐 措 施 或 加 大 材 料的截面积。 DB11/T 741 2021 8 表 6 接地装置 材料 规 格 单位为 毫 米 材 质 种 类 扁铜 圆 钢

40、扁 钢 角 钢 钢 管 铜 包 钢 规 格 截面积 30 3 10 截面积 40 3 50 50 3 25; 壁 厚 3 10 7.3.1.4 埋 于土壤中 的 接 地 引 线长度不应 大 于 2 r m, 为 土壤 电 阻率 , 单位 m, 每 一 独 立 接 地 装 置的冲击 接 地 电 阻值 宜 满足 表 7要求。 表 7 每一独立 接地装置 冲 击接地电 阻值 要求 单位为 欧姆 文物建筑防雷类 别 第一 类防雷文物建筑 第 二 类防雷文物建筑 第 三 类防雷文物建筑 冲击 接 地 电 阻值 10 10 30 7.3.1.5 土壤 电 阻率 大 于 300 m小于等于 1000 m时

41、, 接 地 装置的冲击电 阻 应 小于等于 30 。 当 土 壤 电 阻率 大 于 1000 m小于 或 等于 3000 m, 且环 形 接 地 所包 围的面积 符合 GB 50057规定 时 , 可 不 计 及 接 地 装置的冲击 接 地 电 阻值 。 7.3.1.6垂 直 接 地体 间 的 距离 及 人 工 水 平 接 地体 间 的 距离宜为 5m, 受条 件 限 制 时 可 适 当 减 小 。 人 工接 地 体 在 土壤中 的 埋 设 深 度不应 小于 0.8m。 7.3.1.7在 土壤 电 阻率 相 近 情况 下, 单 体 文物建筑 不 同 独 立 接 地 装置的 接 地阻值 差 异

42、不宜 超 过 2倍 。 7.3.2 施 工 要求 7.3.2.1 埋 于土壤中 的 人 工 垂 直 接 地体 宜采 用 离子接 地体 、 电 镀 铜 接 地体 、 铜 包 钢 或 接 地 模块 等 材 料, 也 可 采 用 热 镀锌 角 钢 、 圆 钢 或 钢 管 。 埋 于土壤中 的 人 工 水 平 接 地体 宜采 用 铜 排 、 热 镀锌 扁 钢 或 圆 钢 。 7.3.2.2 接 地阻值 难 以 达 到 设 计 要求 时 , 宜采 用物 理 降 阻 措 施 , 不应采 用化 学 降 阻 剂 。 7.3.2.3 现场 不 具 备 条 件 安 装 较 长 水 平 接 地体 时 , 应采 用

43、加长 垂 直 接 地体 的 敷 设方 式 。 7.3.2.4 接 地体 应 远 离 由于 高 温 影响 使 土壤 电 阻率 升 高 的 地 方 。 8 雷击电 磁脉冲 的防护 8.1 屏蔽、 接地和防雷等电位连接 8.1.1 设计要求 8.1.1.1 文物建筑 保 护范围 内 的电 气 和电 子信息系统宜采 用 共 用 接 地 系统 , 并 在 室 内 预留 接 地 端子 。 接 地 端子经接 地 干 线在 地 网 中心 位 置直 接 引 出 , 当 不 满足 要求 时应 做 独 立 接 地体 ,冲击 接 地 电 阻 宜 小于 4 。 8.1.1.2 室 外 低 压 配 电 线 路 宜采 用

44、铠 装电 缆 或电 缆穿 钢 管 直 接 埋 地敷 设 , 埋 地 长度宜 大 于 15m, 在 入 户 处应 将 电 缆 的 金属 外 皮 、 钢 管 接 到 防雷 等 电 位 连 接带上 。 光纤 加 强 筋 、 金属 防 潮 层 应 做 好 接 地 或 等 电 位 连 接 。 8.1.1.3 文物建筑 内 的 信 号 线 缆 宜采 用 屏 蔽 电 缆 , 其 屏 蔽 层 应 至 少在 两 端处 做 防雷 等 电 位 连 接 或 接 地 。 当 系统 要求 只 在一端 做 防雷 等 电 位 连 接时 , 应采 用 两 层 屏 蔽 或 穿 钢 管 敷 设 ,外 层 屏 蔽 或 钢 管 按本

45、条 前 述 要求 处 理 。 DB11/T 741 2021 9 8.1.1.4 穿 过 各 防雷 区界 面的 金属 物和 系统 , 以及 在一 个 防雷 区 内部 的 金属 物和 系统 均 应在 界 面 处 做 防雷 等 电 位 连 接 。 8.1.1.5 进 入 文物建筑的外 来 导 电物 均 应在 LPZ0A或 LPZ0B与 LPZ1区 的 界 面 处 做 防雷 等 电 位 连 接 ,防 雷 区 的 划 分 见 GB 50057。 当 外 来 导 电物 、 电 力 线、 通 信线 及各种金属 管 道 等 设 施 在不 同 地 点 进 入 文物 建筑 时 , 宜设 若 干 防雷 等 电 位

46、 连 接带 , 并 应 就 近 连 接 到 环 形 接 地体 、内部 环 形 导 体 或 此 类 钢 筋 上 。 室 内 环 形 导 体 应 每 隔 5m与 接 地体 ( 含 基 础 接 地体 、 人 工 环 形 接 地体 或 此 类 钢 筋 ) 连 接一 次 。 对 各 类文物建 筑, 各种 连 接 导 体 的截面积 不应 小于 表 8的规定。 各 后 续 防雷 区界 面 处 也 应 进行等 电 位 连 接 。 表 8 各种 连接 导体 的 最小截面积 单位为 平 方 毫 米 材 料 防雷 等 电 位 连 接带之间 和防雷 等 电 位 连 接带 与 接 地 装置 之间 的 连 接 导 体 内

47、部 金属 装置与防雷 等 电 位 连 接带之间 的 连 接 导 体 铜 16 6 铝 25 10 铁 50 16 8.1.1.6 当 文物建筑 内 有 电 子信息系统时 ,防雷 等 电 位 连 接带宜采 用 金属板 , 并 与 钢 筋 或 其 它 屏 蔽 构 件 做 多 点 连 接 。 铜 或 镀锌钢 防雷 等 电 位 连 接带 的截面 不应 小于 50mm 2 。 8.1.1.7 在 LPZ0A与 LPZ1区 的 界 面 处 做 防雷 等 电 位 连 接 用的 接线 夹 和电 涌 保 护 器 ,按照 GB 50057雷 电 流 参 数 估 算 通 过 它 们 的分 流 值 。 当 无 法 估 算 时 , 可 按 以 下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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