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 T 1195-2021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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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 C S 0 1 . 1 2 0 C C S A 1 6 DB50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 B 5 0 / T 1 1 9 5 2 0 2 1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工 作 规 范 2 0 2 1 - 1 2 - 3 0 发 布 2 0 2 2 - 0 4 - 0 1 实 施 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5 0 / T 1 1 9 5 2 0 2 1 I 前 言 本 文 件 按 照 G B / T 1 . 1 -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2、规 则 起 草 。 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 。 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 。 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事 务 中 心 提 出 。 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民 政 局 归 口 。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重 庆 市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事 务 中 心 、 重 庆 市 质 量 和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陈 泓 熹 、 张 蓉 、 陈 波 、 张 睿 洁 、 邱 克 斌 、 陈 馨 。D B 5 0 / T 1 1 9

3、 5 2 0 2 1 1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工 作 规 范 1 范 围 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管 理 要 求 、 核 查 程 序 等 要 求 。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业 务 , 社 会 福 利 、 社 会 保 障 、 社 会 帮 扶 等 核 查 业 务 可 参 照 执 行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4、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M Z / T 0 7 5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档 案 管 理 M Z / T 1 0 8 - 2 0 1 8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M Z / T 1 6 5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数 据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5、 本 文 件 。 3 . 1 核 查 v e r i f i c a t i o n 对 核 查 对 象 ( 3 . 2 ) 的 基 本 情 况 和 收 入 、 财 产 及 支 出 等 经 济 状 况 开 展 信 息 查 询 、 核 算 、 比 对 和 调 查 核 实 的 活 动 。 3 . 2 核 查 对 象 v e r i f i c a t i o n o b j e c t 申 请 或 已 获 得 社 会 救 助 的 家 庭 成 员 及 其 具 有 法 定 赡 养 、 扶 养 、 抚 养 义 务 的 家 庭 成 员 。 3 . 3 核 查 机 构 v e r i f i c a t i

6、 o n o r g a n i z a t i o n 办 理 核 查 业 务 的 相 关 单 位 。 3 . 4 委 托 单 位 e n t r u s t u n i t 向 核 查 机 构 提 出 核 查 委 托 的 相 关 单 位 和 部 门 。D B 5 0 / T 1 1 9 5 2 0 2 1 2 4 管 理 要 求 4 . 1 基 本 要 求 核 查 机 构 开 展 核 查 工 作 应 遵 守 以 下 要 求 : a ) 应 在 真 实 、 合 法 有 效 的 核 查 授 权 及 核 查 委 托 下 开 展 核 查 工 作 。 b ) 应 在 核 查 委 托 范 围 内 开

7、展 核 查 工 作 , 不 得 超 范 围 核 查 。 c ) 应 做 好 数 据 信 息 安 全 工 作 , 对 核 查 对 象 的 信 息 及 核 查 结 果 保 密 。 d ) 应 在 接 受 核 查 委 托 之 日 起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核 查 步 骤 , 确 认 及 反 馈 核 查 结 果 。 e ) 应 充 分 运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 提 高 核 查 效 率 及 质 量 。 4 . 2 工 作 时 限 4 . 2 . 1 核 查 机 构 开 展 核 查 工 作 , 应 在 接 受 核 查 委 托 之 日 起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对 核 查 结

8、果 需 复 核 的 , 可 延 长 1 0 个 工 作 日 。 4 . 2 . 2 跨 省 或 全 国 范 围 核 查 的 , 应 在 接 受 核 查 委 托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上 级 核 查 机 构 提 交 核 查 申 请 ; 接 收 到 核 查 结 果 后 , 应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结 果 确 认 并 反 馈 委 托 单 位 。 4 . 3 人 员 管 理 4 . 3 . 1 核 查 机 构 应 根 据 业 务 需 求 设 置 受 理 岗 、 信 息 交 换 岗 、 核 证 岗 、 核 查 报 告 岗 、 机 要 岗 岗 位 。 区 县 ( 自 治

9、县 ) 核 查 机 构 至 少 有 1 名 专 职 核 查 工 作 人 员 。 4 . 3 . 2 核 查 工 作 人 员 上 岗 前 应 开 展 岗 前 培 训 ,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 核 查 机 构 应 对 在 职 核 查 工 作 人 员 开 展 在 职 培 训 , 在 职 培 训 每 年 不 少 于 1 次 。 培 训 内 容 应 包 括 核 查 业 务 、 救 助 业 务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政 策 、 标 准 、 业 务 专 业 技 能 、 业 务 专 业 素 养 等 方 面 。 4 . 3 . 3 核 查 工 作 人 员 应 签 订 保 密 承 诺

10、书 ( 见 附 录 A ) , 一 年 一 签 。 4 . 3 . 4 核 查 工 作 人 员 不 应 查 询 未 授 权 对 象 的 基 本 情 况 和 经 济 状 况 。 4 . 3 . 5 核 查 机 构 应 对 在 职 核 查 工 作 人 员 开 展 核 查 工 作 质 量 考 核 , 考 核 内 容 应 包 括 核 查 流 程 、 核 查 时 效 等 。 4 . 3 . 6 核 查 工 作 人 员 离 岗 应 与 交 接 人 员 对 正 在 经 办 的 核 查 业 务 、 核 查 软 硬 件 设 备 和 核 查 资 料 进 行 一 对 一 交 接 , 填 写 交 接 清 单 , 由

11、交 接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 4 . 4 信 息 管 理 4 . 4 . 1 市 级 核 查 机 构 应 建 立 核 查 信 息 系 统 , 并 开 展 网 络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备 案 测 评 相 关 工 作 。 4 . 4 . 2 市 级 核 查 机 构 应 根 据 社 会 救 助 有 关 规 定 与 相 关 单 位 建 立 数 据 交 换 和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 确 定 共 享 内 容 及 范 围 。 4 . 4 . 3 核 查 信 息 系 统 账 号 采 取 实 名 制 管 理 , 核 查 工 作 人 员 应 根 据 岗 位 职 责 申 请 账 号 密 钥 权 限

12、, 密 钥 仅 限 本 人 使 用 , 人 员 离 岗 应 注 销 核 查 信 息 系 统 使 用 账 号 , 终 止 访 问 权 限 。 4 . 4 . 4 核 查 设 备 、 系 统 、 数 据 库 、 数 据 传 输 等 关 键 位 置 均 应 设 置 密 码 , 密 码 应 符 合 M Z / T 1 0 8 - 2 0 1 8 中 附 录 A 的 要 求 , 应 不 定 时 检 查 密 码 强 度 ,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密 码 , 应 立 即 重 新 设 置 。 4 . 4 . 5 核 查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库 应 定 期 进 行 远 程 灾 备 , 数 据 库 内

13、容 不 得 私 自 拷 贝 、 留 存 、 传 播 。 4 . 4 . 6 各 级 核 查 机 构 应 依 据 M Z / T 1 6 5 对 数 据 进 行 安 全 管 理 。 4 . 5 档 案 管 理D B 5 0 / T 1 1 9 5 2 0 2 1 3 4 . 5 . 1 核 查 机 构 应 建 立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包 括 档 案 收 集 、 整 理 、 使 用 、 保 管 、 鉴 定 、 销 毁 等 内 容 。 4 . 5 . 2 核 查 相 关 档 案 应 包 括 纸 质 档 案 及 电 子 档 案 两 类 , 包 括 过 程 性 材 料 、 证 明 材 料 、 报

14、 告 材 料 、 报 告 应 用 材 料 等 。 4 . 5 . 3 核 查 档 案 归 档 范 围 、 归 档 立 卷 、 保 管 期 限 、 查 阅 利 用 应 符 合 M Z / T 0 7 5 的 相 关 要 求 。 5 核 查 程 序 5 . 1 核 查 授 权 5 . 1 . 1 家 庭 提 出 社 会 救 助 申 请 时 , 应 授 权 相 关 机 构 自 行 或 委 托 核 查 本 人 及 相 关 家 庭 成 员 的 基 本 情 况 和 经 济 状 况 , 提 交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认 定 授 权 书 ( 以 下 简 称 授 权 书 , 参 见 附 录 B ) ,

15、 提 供 身 份 证 或 公 安 部 门 出 具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 5 . 1 . 2 核 查 对 象 可 通 过 签 署 加 盖 手 印 的 授 权 书 、 “ 救 助 核 查 申 请 ” 电 子 授 权 或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的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 5 . 2 核 查 委 托 5 . 2 . 1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应 向 区 县 ( 自 治 县 ) 核 查 机 构 提 出 核 查 委 托 , 社 会 救 助 主 管 部 门 可 向 同 级 核 查 机 构 提 出 核 查 委 托 开 展 核 查 工 作 。 5 .

16、 2 . 2 委 托 单 位 应 按 照 与 核 查 机 构 协 商 的 核 查 内 容 及 核 查 方 式 , 出 具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委 托 书 ( 以 下 简 称 委 托 书 , 参 见 附 录 C ) , 委 托 书 应 加 盖 有 效 法 人 印 章 或 电 子 签 章 。 5 . 2 . 3 委 托 单 位 应 向 核 查 机 构 提 供 真 实 、 合 法 、 有 效 的 材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a )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认 定 授 权 书 ; b )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委 托 书 ; c ) 公 安 部 门 出 具 的

17、 核 查 对 象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 5 . 2 . 4 委 托 单 位 应 将 委 托 材 料 原 件 录 入 市 级 核 查 信 息 系 统 。 5 . 2 . 5 核 查 机 构 应 对 委 托 单 位 提 供 的 相 关 材 料 开 展 符 合 性 审 核 。 审 核 次 数 宜 为 两 次 且 审 核 人 不 为 同 一 人 。 5 . 2 . 6 核 查 机 构 对 委 托 材 料 不 合 格 的 , 应 退 回 委 托 单 位 , 并 说 明 理 由 。 5 . 3 开 展 核 查 5 . 3 . 1 总 体 要 求 5 . 3 . 1 . 1 根 据 核 查

18、 委 托 内 容 , 可 开 展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信 息 核 查 、 入 户 调 查 、 邻 里 访 问 、 信 函 索 证 在 内 的 单 项 或 多 项 工 作 。 5 . 3 . 1 . 2 开 展 入 户 调 查 、 邻 里 访 问 同 行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不 少 于 2 名 , 可 由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 社 会 救 助 主 管 部 门 、 核 查 机 构 或 有 资 质 接 受 核 查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组 成 调 查 小 组 开 展 工 作 。 5 . 3 . 1 . 3 开 展 入 户 调 查 、

19、 邻 里 访 问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 出 示 自 己 的 工 作 证 明 , 在 征 得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开 展 工 作 ; 应 对 核 查 对 象 基 本 情 况 和 经 济 状 况 进 行 了 解 , 如 实 记 录 并 核 对 调 查 结 果 , 做 好 照 相 、 录 音 、 录 像 、 签 字 等 留 证 工 作 , 确 保 留 证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5 . 3 . 1 . 4 核 查 工 作 应 在 职 权 范 围 内 开 展 , 不 得 随 意 扩 大 范 围 和 侵 犯 隐 私 。 5 . 3 . 2 核 查 方 式D B

20、5 0 / T 1 1 9 5 2 0 2 1 4 5 . 3 . 2 . 1 信 息 核 查 5 . 3 . 2 . 1 . 1 应 运 用 信 息 化 工 作 手 段 对 核 查 对 象 基 本 情 况 和 经 济 状 况 进 行 查 询 。 5 . 3 . 2 . 1 . 2 应 与 信 息 共 享 单 位 商 议 信 息 交 换 方 式 , 可 采 用 线 上 或 线 下 的 方 式 进 行 。 5 . 3 . 2 . 1 . 3 线 上 信 息 交 换 时 , 采 用 数 据 推 送 的 方 式 向 信 息 共 享 单 位 发 出 核 查 请 求 , 并 对 反 馈 的 数 据 进

21、行 校 验 确 认 , 对 有 疑 问 的 数 据 及 时 同 信 息 共 享 单 位 进 行 确 认 更 正 。 5 . 3 . 2 . 1 . 4 线 下 信 息 交 换 时 , 应 通 过 加 密 介 质 采 集 信 息 共 享 单 位 的 全 量 数 据 导 入 核 查 信 息 系 统 , 在 核 查 信 息 系 统 内 形 成 自 有 数 据 库 , 通 过 对 自 有 数 据 库 的 查 询 完 成 核 查 ; 或 通 过 加 密 介 质 提 供 核 查 对 象 的 全 量 相 关 信 息 给 信 息 共 享 单 位 , 在 对 方 系 统 内 比 对 后 , 将 结 果 数 据

22、通 过 加 密 介 质 的 方 式 反 馈 , 导 入 核 查 信 息 系 统 。 5 . 3 . 2 . 2 入 户 调 查 5 . 3 . 2 . 2 . 1 调 查 小 组 应 到 核 查 对 象 家 中 进 行 访 问 , 直 接 与 调 查 对 象 接 触 , 通 过 查 看 家 庭 居 住 环 境 、 查 看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 观 察 家 庭 生 活 状 况 等 方 式 , 了 解 核 查 对 象 的 家 庭 基 本 情 况 、 收 入 、 财 产 、 支 出 情 况 和 日 常 实 际 生 活 状 况 。 5 . 3 . 2 . 2 . 2 调 查 对 象 和 调 查

23、小 组 成 员 ( 不 少 于 2 名 ) 应 在 调 查 记 录 表 上 签 字 确 认 。 5 . 3 . 2 . 2 . 3 若 调 查 对 象 因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签 字 确 认 的 , 应 在 调 查 表 上 注 明 具 体 原 因 , 并 进 行 照 相 或 录 像 予 以 证 明 。 5 . 3 . 2 . 2 . 4 调 查 对 象 拒 绝 调 查 小 组 入 户 调 查 的 , 应 在 调 查 表 上 做 好 情 况 记 录 并 签 字 确 认 。 5 . 3 . 2 . 3 邻 里 访 问 5 . 3 . 2 . 3 . 1 调 查 小 组 可 到 核 查 对 象

24、所 在 村 ( 居 ) 走 访 , 通 过 询 问 核 查 对 象 邻 居 及 居 住 地 附 近 其 他 知 情 人 , 了 解 核 查 对 象 家 庭 基 本 情 况 、 收 入 、 财 产 、 支 出 情 况 和 日 常 实 际 生 活 状 况 。 5 . 3 . 2 . 3 . 2 以 自 愿 为 原 则 , 不 得 强 制 要 求 提 供 信 息 。 5 . 3 . 2 . 3 . 3 调 查 小 组 成 员 ( 不 少 于 2 名 ) 应 在 调 查 记 录 表 上 签 字 确 认 。 5 . 3 . 2 . 4 信 函 索 证 5 . 3 . 2 . 4 . 1 核 查 机 构

25、可 使 用 规 定 渠 道 的 邮 寄 ( 中 国 邮 政 E M S 或 邮 政 挂 号 信 ) 、 电 话 传 真 或 网 络 传 输 等 方 式 向 有 关 单 位 或 部 门 索 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并 告 知 其 在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上 加 盖 公 章 。 5 . 3 . 2 . 4 . 2 采 用 网 络 传 输 索 证 的 , 应 确 保 传 输 设 备 和 传 输 资 料 无 病 毒 感 染 , 涉 及 个 人 隐 私 的 文 档 应 加 密 传 输 。 5 . 3 . 2 . 4 . 3 邮 寄 或 传 输 索 证 内 容 后 , 应 及 时 确 认

26、索 证 内 容 完 整 无 误 送 达 , 并 记 录 送 达 时 间 、 接 收 方 姓 名 和 联 系 电 话 , 及 时 跟 进 索 证 进 度 。 5 . 4 出 具 报 告 5 . 4 . 1 核 查 机 构 应 依 据 核 查 委 托 对 核 查 对 象 申 报 情 况 、 信 息 核 查 结 果 、 调 查 结 果 进 行 综 合 核 算 。 5 . 4 . 2 核 查 机 构 应 根 据 委 托 需 求 向 委 托 单 位 出 具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结 果 报 告 ( 参 见 附 录 D ) 。 5 . 5 复 核 委 托 单 位 或 核 查 对 象 对 核 查

27、结 果 有 异 议 时 , 委 托 单 位 可 委 托 核 查 机 构 按 照 5 . 3 . 2 的 核 查 方 式 进 行 复 核 。 核 查 机 构 应 在 复 核 完 成 后 及 时 将 复 核 结 果 反 馈 委 托 单 位 。D B 5 0 / T 1 1 9 5 2 0 2 1 5 附 录 A ( 规 范 性 ) 保 密 承 诺 书 保 密 承 诺 书 见 图 A . 1 。 保密承诺书 本人对在_ _ _ _ _ _ 工作期间,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对接触到的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并作出以下承诺 : 1 . 本人对工作期间知悉接触到的工作单位的或第三方的以口头、 书面、

28、图形或以电子或其他记录或贮存的媒介形式 体现的文件、 数据、 图表等资料, 以及一切软件版权 、 专利、 发明等其他知识产权或财产权, 绝不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 并遵守涉密人员脱密期的管理规定。 2 . 本人承诺除履行工作需要之外, 未经同意 , 不泄露、传播、公布、发表、 传授、转让、交换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使其他方 (包括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其他员工) 知悉上述信息, 也不在工作之外谈论或使用这些信息 , 对外宣传工作应 严格执行隐私脱密管理要求(接受媒体采访应履行单位宣传审批管理制度 ) 。 3 . 本人承诺于工作结束时, 或者于工作单位 提出要求时, 返还载有保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不将这

29、些载体及其复制件 擅自保留、复制或交给其他方。 4 . 除 严格 遵 守 上述 要 求 外, 本 人同 时 承 诺不 以 其 他任 何 方式 实 施 损害 或 侵 犯工 作 单 位及 第 三方 合 法 权益 的 违 法违 规行为。 5 . 本人若有违反上述承诺行为, 愿独自承担所有法律后果及相关责任 。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 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 之日起开始,不因协议的终止而解除。 6 . 本保密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人、用人单位各一份。 承诺人签名(指模) : 承诺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盖章) : 图 A . 1 保 密 承 诺 书D B 5 0 / T 1 1 9 5 2 0

30、2 1 6 附 录 B ( 资 料 性 )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认 定 授 权 书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授 权 书 见 图 B . 1 。 本人授权相关有权职能部门 (详见备注 2 ) , 向所有涉及的部门 、 机构自行或委托查询、 核对本人基本情况和经济状 况等信息(详见备注 3 ) 。 本授权自本人签名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或法定赡抚扶养人针对下列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救助、 社会福利、 社会 保障、社会帮扶,以及其他需要凭经济状况进行行政确认、 行政给付、行政审批等事项) 进行申请、获得或纳入监测范 围期间均有效。 所有授权人信息及签名、指模: 序 号 姓 名 身 份

31、 证 号 码 签 名 、 指 模 备 注 经 办 机 构 经 办 人 申 请 人 所 属 村 社 授 权 时 间 备注 1 :授 权人为 无民事 行为能 力、限 制民事 行为能 力人的 ,由法 定监护 人签字 授权( 由法定 监护人 本人签 名授权 及按手印) ,授权人对其签名、指模及因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备注 2 :有 权职能 部门包 括但不 限于: 乡镇( 街道) 及以上 人民政 府、县 级及以 上社会 救助主 管部门 、县级 及以上 核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核查认定机构、 重庆市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 其他各省市核对 机构、民政部低收入家庭认定指

32、导中心等) 、乡村振兴部门。 备注: 3 :授权核查所涉及的机构、部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政、公安、卫健、住建、医保、人社、自然资源、 市 场监管、税务、公积金、车船管理 、 统计 、 残联 、 教育 、 农业 、 退役军人 、民政、法院、司法、乡村振兴、工会、应急 管理、银行、商业保险、证券、通信、能源、第三方支付、征信。 图 B . 1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认 定 授 权 书D B 5 0 / T 1 1 9 5 2 0 2 1 7 附 录 C ( 资 料 性 )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委 托 书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信 息 核 查 委 托 书 见 图 C . 1

33、 。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委 托 书 X X X 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中心: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 6 4 9 号)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 2 0 1 4 5 5 号) 、 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办法 (渝府办发2 0 1 4 1 3 8 号) 和相关政策规定,经_ _ _ _ _ _ _ _ 等一批人员授权,现委托你中心对其家庭基本情况 和经济状况等信息进行核查。 本次委托核查的人员名单附后,请予支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委托单位 (盖章) : 年 月 日 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名单 序 号

34、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户 籍 地 址 备 注 1 2 3 图 C . 1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委 托 书D B 5 0 / T 1 1 9 5 2 0 2 1 8 附 录 D ( 资 料 性 )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结 果 报 告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结 果 报 告 见 图 D . 1 。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结 果 报 告 编号: * * * * * * * * * * *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 根 据 社 会 救 助 暂 行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6 4 9 号 ) 、 重 庆 市 人

35、民 政 府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社 会 救 助 暂 行 办 法 的 实 施 意 见 ( 渝 府 发 2 0 1 4 5 5 号 ) 、 重 庆 市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信 息 核 查 认 定 办 法 ( 渝 府 办 发 2 0 1 4 1 3 8 号 ) 等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 我 中 心 于 * * 年 * * 月 * * 日 受 * * * 单 位 委 托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对 申 请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家 庭 基 本 情 况 和 经 济 状 况 进 行 核 查 。 本 核 查 报 告 共 * 页 , 一 式

36、* 份 。 核 查 结 果 报 告 仅 作 为 委 托 机 构 作 出 审 核 确 认 参 考 , 不 作 其 他 用 途 。 核 查 结 果 如 下 :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证 件 号 核 查 结 果 概 述 经 核 查 , 申 请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共 _ _ 人 。 有 车 辆 信 息 _ _ _ 人 , 有 公 积 金 账 户 信 息 _ _ _ 人 ; 有 纳 税 信 息 _ _ _ 人 。 ( 以 上 内 容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调 整 ) 。 图 D . 1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报 告D B 5 0 / T 1 1 9 5 2

37、 0 2 1 9 附:查询反馈情况: 一、家庭基本情况 部 门 项 目 结 果 概 述 公 安 户 籍 信 息 死 亡 信 息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信 息 卫 健 委 人 口 信 息 死 亡 信 息 民 政 婚 姻 信 息 殡 葬 信 息 法 院 婚 姻 信 息 判 刑 信 息 司 法 服 刑 信 息 财 政 财 政 供 养 人 员 残 联 残 疾 人 信 息 乡 村 振 兴 返 贫 监 测 对 象 二、家庭收入情况 部 门 项 目 结 果 概 述 人 社 领 取 待 遇 税 务 个 人 所 得 税 市 场 监 管 登 记 注 册 投 资 人 信 息 公 积 金 提 取 信 息 三、家庭财

38、产情况 部 门 项 目 结 果 概 述 税 务 契 税 信 息 公 安 车 辆 信 息 自 然 资 源 不 动 产 信 息 民 政 社 会 组 织 公 积 金 贷 款 银 行 存 款 银 行 理 财 银 行 外 汇 ( 贵 金 属 ) 保 险 商 业 保 险 证 券 股 票 证 券 基 金 证 券 债 券 图 D . 1 ( 续 )D B 5 0 / T 1 1 9 5 2 0 2 1 1 0 证 券 期 货 证 券 余 额 四、家庭支出情况 部 门 项 目 结 果 概 述 税 务 个 人 涉 税 费 企 业 / 个 体 登 记 及 涉 税 人 社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公 积 金 缴 存

39、信 息 医 疗 医 疗 支 出 第 三 方 支 付 大 额 支 出 水 电 气 讯 部 门 水 电 气 讯 支 出 教 育 教 育 支 出 五、其他信息类 部 门 项 目 结 果 概 述 民 政 救 助 信 息 社 会 组 织 信 息 教 育 教 育 信 息 公 安 口 岸 出 入 境 农 委 涉 农 信 息 退 役 军 人 优 抚 信 息 总 工 会 建 档 困 难 职 工 应 急 管 理 救 助 信 息 六 、 补 充 调 查 信 息 ( 数 据 来 源 单 位 : ) 情 况 概 述 说 明 : 1 . 报告中* * * 、* * * 等数据核对周期为:2 0 * * 年* * 月至 2 0 * * 年* * 月,其余数据核查周期为有记录至今; 2 . 本报告采集了人社、 公安等部门或机构提供的信息 , 因信息源更新时限 、 登记错误、 模糊处理等原因, 本报告 展示信息可能与实际不完全相符,需进一步调查核实,不作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的唯一依据。 * * * 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图 D . 1 ( 续 )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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