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 3 . 0 8 0 CCS P 6 6 63 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 B 6 3 / T 2 0 1 0 . 7 2 0 2 2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规 范 第 7 部 分 : 质 量 和 安 全 管 理 指 南 2 0 2 2 - 0 1 - 0 7 发 布 2 0 2 2 - 0 3 - 0 1 实 施 青 海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6 3 / T 2 0 1 0 . 7 2 0 2 2 I 目 次 前 言. I I 引 言. I I I 1 范 围. 1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 3 术 语 和 定 义. 1 4 一 般 要
2、 求. 3 5 质 量 管 理. 3 6 安 全 管 理. 4 7 作 业 控 制. 4 8 安 全 设 施. 5 9 特 殊 作 业. 5 1 0 持 续 改 进. 6D B 6 3 / T 2 0 1 0 . 7 2 0 2 2 I I 前 言 本 文 件 按 照 G B / T 1 . 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 草 。 D B 6 3 / T 2 0 1 0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规 范 分 为 8 个 部 分 : 第 1 部 分 : 技 术 导 则 ; 第 2 部 分 :
3、 涉 路 项 目 技 术 要 点 ; 第 3 部 分 : 公 共 服 务 指 南 ; 第 4 部 分 : 质 量 和 安 全 性 评 价 ; 第 5 部 分 : 公 路 沿 线 非 公 路 标 志 ; 第 6 部 分 : 公 路 结 构 物 利 用 技 术 ; 第 7 部 分 : 质 量 和 安 全 管 理 指 南 ; 第 8 部 分 : 大 件 运 输 技 术 指 南 。 本 文 件 是 D B 6 3 / T 2 0 1 0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规 范 的 第 7 部 分 。 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 。 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4、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 。 本 文 件 由 青 海 省 交 通 运 输 标 准 化 专 业 技 术 委 员 会 提 出 。 本 文 件 由 青 海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归 口 。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青 海 省 公 路 路 政 执 法 总 队 、 青 海 省 交 通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青 海 省 公 路 局 、 青 海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徐 旭 东 、 李 炳 林 、 谢 忠 安 、 王 宏 建 、 刘 耀 强 、 郑 源 森 、 刘 伟 、 蒋 亚 飞 、 赵 志 强 、 张 剑
5、 、 张 万 里 、 张 维 新 。 本 文 件 由 青 海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监 督 实 施 。D B 6 3 / T 2 0 1 0 . 7 2 0 2 2 I I I 引 言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高 速 发 展 , 在 公 路 和 公 路 用 地 范 围 内 进 行 挖 掘 、 占 用 、 埋 设 , 以 及 设 置 非 公 路 标 志 、 大 件 运 输 等 涉 路 行 为 呈 持 续 上 升 趋 势 , 为 确 保 交 通 运 输 安 全 , 维 护 公 路 通 行 条 件 , 推 动 通 道 资 源 共 享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 制 定 了 D B 6 3 / T
6、2 0 1 0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规 范 。 根 据 涉 路 行 为 的 分 类 、 工 作 阶 段 , 确 立 了 相 关 要 点 , 并 规 定 了 标 准 化 的 工 作 流 程 、 方 法 及 措 施 。 D B 6 3 / T 2 0 1 0 由 以 下 8 部 分 构 成 : 第 1 部 分 : 技 术 导 则 。 规 定 了 涉 路 行 为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分 类 、 总 体 要 求 、 风 险 管 控 及 标 准 化 管 理 等 。 第 2 部 分 : 涉 路 项 目 技 术 要 点 。 规 定 了 各 类 涉 路 项 目 设 计 、 施 工 的 要 点
7、和 措 施 。 第 3 部 分 : 公 共 服 务 指 南 。 规 定 了 涉 路 行 为 许 可 阶 段 的 咨 询 、 申 请 、 审 查 、 受 理 等 事 项 的 流 程 和 方 法 。 第 4 部 分 : 质 量 和 安 全 性 评 价 。 规 定 了 涉 路 行 为 质 量 和 安 全 性 评 价 流 程 和 方 法 。 第 5 部 分 : 公 路 沿 线 非 公 路 标 志 。 规 定 了 非 公 路 标 志 选 址 、 设 计 、 施 工 、 检 查 与 维 护 的 方 法 。 第 6 部 分 : 公 路 结 构 物 利 用 技 术 。 规 定 了 利 用 桥 梁 、 涵 洞
8、等 结 构 物 的 设 计 和 施 工 要 点 。 第 7 部 分 : 质 量 和 安 全 管 理 指 南 。 规 定 了 涉 路 项 目 实 施 阶 段 的 质 量 和 安 全 管 理 、 作 业 控 制 、 安 全 保 障 等 方 法 和 措 施 。 第 8 部 分 : 大 件 运 输 技 术 指 南 。 规 定 了 运 输 方 案 、 申 报 排 障 、 运 输 前 准 备 、 在 途 运 输 等 作 业 流 程 和 方 法 。D B 6 3 / T 2 0 1 0 . 7 2 0 2 2 1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规 范 第 7 部 分 : 质 量 和 安 全 管 理 指 南 1
9、 范 围 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公 路 涉 路 项 目 施 工 阶 段 质 量 和 安 全 管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一 般 要 求 、 质 量 管 理 、 安 全 管 理 、 作 业 控 制 、 安 全 设 施 、 特 殊 作 业 、 持 续 改 进 。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公 路 涉 路 项 目 施 工 阶 段 的 质 量 和 安 全 管 理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10、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 B 5 7 6 8 . 4 - 2 0 1 7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4 部 分 : 作 业 区 G B / T 6 0 6 7 . 1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规 程 第 1 部 分 : 总 则 G B / T 1 9 0 0 1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G B / T 2 8 6 5 1 公 路 临 时 性 交 通 标 志 G B / T 2 9 6 3 9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 产 安
11、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导 则 G B / T 3 3 0 0 0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基 本 规 范 G B / T 5 0 3 2 6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规 范 J G J 4 6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 G J 2 7 6 建 筑 施 工 起 重 吊 装 工 程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 T / T 1 1 8 0 . 1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基 本 规 范 第 1 部 分 总 体 要 求 J T / T 1 1 8 0 . 1 6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12、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基 本 规 范 第 1 6 部 分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J T / T 1 1 8 0 . 1 7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基 本 规 范 第 1 7 部 分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J T G B 0 1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J T G D 8 1 公 路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规 范 J T G F 8 0 / 1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第 一 册 土 建 工 程 J T G F 8 0 / 2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第 二 册 机 电
13、 工 程 J T G F 9 0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 T G G 1 0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规 范 J T G H 3 0 - 2 0 1 5 公 路 养 护 安 全 作 业 规 程 D B 6 3 / T 2 0 1 0 . 2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规 范 第 2 部 分 : 涉 路 项 目 技 术 要 点 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D B 6 3 / T 2 0 1 0 . 7 2 0 2 2 2 作 业 区 由 于 道 路 施 工 、 养 护 等 作 业 影 响 交 通 运 行 ,
14、而 进 行 交 通 管 控 的 路 段 。 来 源 : G B 5 7 6 8 . 4 2 0 1 7 , 3 . 1 长 期 作 业 定 点 作 业 时 间 大 于 2 4 h 的 各 类 作 业 。 来 源 : J T G H 3 0 - 2 0 1 5 , 2 . 1 . 1 , 有 修 改 短 期 作 业 定 点 作 业 时 间 介 于 4 h 2 4 h 的 各 类 作 业 。 来 源 : J T G H 3 0 - 2 0 1 5 , 2 . 1 . 2 , 有 修 改 临 时 作 业 定 点 作 业 时 间 介 于 0 . 5 h 4 h 的 各 类 作 业 。 来 源 : J
15、T G H 3 0 - 2 0 1 5 , 2 . 1 . 3 , 有 修 改 作 业 控 制 区 公 路 上 安 全 作 业 所 设 置 的 交 通 管 控 区 域 , 分 为 警 告 、 上 游 过 渡 、 缓 冲 、 工 作 、 下 游 过 渡 、 终 止 等 区 域 。 来 源 : J T G H 3 0 - 2 0 1 5 , 2 . 1 . 5 , 有 修 改 警 告 区 从 作 业 控 制 区 起 点 布 设 施 工 标 志 到 上 游 过 渡 区 起 点 之 间 的 区 域 , 用 以 警 告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已 经 进 入 施 工 作 业 区 域 , 按 交 通 标
16、志 调 整 行 车 状 态 。 来 源 : J T G H 3 0 - 2 0 1 5 , 2 . 1 . 6 , 有 修 改 上 游 过 渡 区 保 证 车 辆 从 警 告 区 终 点 封 闭 车 道 平 稳 地 横 向 过 渡 到 缓 冲 区 起 点 侧 面 非 封 闭 车 道 之 间 的 区 域 。 来 源 : J T G H 3 0 - 2 0 1 5 , 2 . 1 . 7 纵 向 缓 冲 区 上 游 过 渡 区 终 点 到 和 工 作 区 起 点 之 间 的 安 全 缓 冲 区 域 。 来 源 : J T G H 3 0 - 2 0 1 5 , 2 . 1 . 8 工 作 区 从
17、纵 向 缓 冲 区 终 点 到 下 游 过 渡 区 起 点 之 间 的 作 业 区 域 。 来 源 : J T G H 3 0 - 2 0 1 5 , 2 . 1 . 1 0 下 游 过 渡 区 保 证 车 辆 从 工 作 区 终 点 非 封 闭 车 道 平 稳 地 横 向 过 渡 到 终 止 区 起 点 之 间 的 区 域 。D B 6 3 / T 2 0 1 0 . 7 2 0 2 2 3 来 源 : J T G H 3 0 - 2 0 1 5 , 2 . 1 . 1 1 终 止 区 设 置 于 下 游 过 渡 区 后 调 整 车 辆 恢 复 到 正 常 行 车 状 态 的 区 域 。 来
18、 源 : J T G H 3 0 - 2 0 1 5 , 2 . 1 . 1 2 4 一 般 要 求 占 用 、 挖 掘 或 使 公 路 改 移 等 涉 路 项 目 , 取 得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许 可 后 方 可 实 施 。 涉 路 项 目 质 量 和 安 全 管 理 除 执 行 相 关 行 业 标 准 及 规 定 外 , 还 应 满 足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要 求 : a ) 设 计 标 准 不 低 于 既 有 公 路 技 术 标 准 , 并 符 合 J T G B 0 1 规 定 ; b ) 施 工 安 全 管 理 应 符 合 J T / T 1 1 8 0 . 1 6 、 J
19、 T G F 9 0 规 定 ; c ) 施 工 质 量 的 检 验 评 定 应 符 合 J T G F 8 0 / 1 、 J T G F 8 0 / 2 规 定 ; d ) 施 工 监 理 应 符 合 J T G G 1 0 规 定 ; e ) 工 程 竣 ( 交 ) 工 验 收 按 相 关 文 件 要 求 执 行 。 5 质 量 管 理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施 工 方 应 按 G B / T 1 9 0 0 1 规 定 建 立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 质 量 管 理 方 法 质 量 管 理 应 遵 循 “ 缺 陷 预 防 ” 原 则 , 采 用 “ 策 划 、 实 施 、 检 查
20、 、 改 进 ” 的 模 式 , 质 量 管 理 按 以 下 程 序 实 施 : a ) 依 据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和 现 场 实 际 编 制 质 量 管 理 计 划 ; b ) 开 展 自 检 和 全 过 程 质 量 控 制 ; c ) 以 分 部 工 程 为 节 点 进 行 质 量 检 测 评 定 ; d ) 进 行 竣 ( 交 ) 工 验 收 。 质 量 管 理 计 划 质 量 管 理 计 划 主 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a ) 明 确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及 相 关 文 件 ; b ) 明 确 质 量 目 标 和 质 量 要 求 ; c
21、 ) 明 确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 管 理 职 责 、 协 调 程 序 及 接 口 ; d ) 确 定 质 量 控 制 流 程 、 控 制 节 点 、 控 制 要 素 及 检 验 标 准 和 检 验 频 率 ; e ) 确 定 实 现 质 量 目 标 的 资 源 和 措 施 ; f ) 制 订 记 录 文 档 、 数 据 报 告 等 质 量 管 理 文 件 相 关 的 标 准 格 式 。 质 量 控 制 流 程 质 量 控 制 流 程 应 包 含 “ 事 前 、 事 中 、 事 后 ” 全 过 程 , 通 过 跟 踪 、 收 集 、 整 理 实 际 数 据 , 与 质 量 目 标 比 较
22、 、 分 析 偏 差 , 并 采 取 纠 正 和 改 进 措 施 ,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D B 6 3 / T 2 0 1 0 . 7 2 0 2 2 4 a ) 事 前 : 理 解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 根 据 施 工 技 术 交 底 , 开 展 质 量 风 险 评 估 , 分 解 施 工 质 量 目 标 , 完 善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 制 定 材 料 、 相 关 方 服 务 的 质 量 控 制 文 件 , 根 据 第 三 方 评 估 或 专 家 评 审 会 意 见 优 化 改 进 ; b ) 事 中 : 按 施 工 组
23、织 方 案 控 制 施 工 工 序 和 工 艺 , 按 工 序 开 展 质 量 检 查 、 检 测 , 前 一 道 工 序 的 质 量 合 格 后 方 能 进 入 下 一 道 工 序 ; 对 材 料 、 相 关 方 服 务 成 果 开 展 检 验 、 检 测 或 评 估 , 质 量 合 格 方 能 投 入 使 用 ; c ) 事 后 : 按 J T G F 8 0 / 1 、 J T G F 8 0 / 2 规 定 进 行 检 验 评 定 工 程 质 量 和 竣 ( 交 ) 工 验 收 。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按 施 工 质 量 计 划 的 控 制 节 点 , 进 行 检 查 、 检 验
24、和 评 定 , 主 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a ) 施 工 组 织 阶 段 应 按 J T G F 8 0 / 1 、 J T G F 8 0 / 2 规 定 , 划 分 分 项 、 分 部 工 程 、 单 位 工 程 ; b ) 分 项 工 程 、 分 部 工 程 、 单 位 工 程 完 工 后 , 应 按 J T G F 8 0 / 1 、 J T G F 8 0 / 2 进 行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 c ) 隐 蔽 工 程 在 隐 蔽 前 应 检 查 合 格 ; d ) 对 整 改 的 情 况 应 进 行 复 检 。 6 安 全 管 理 各 参 建 方 应
25、按 G B / T 3 3 0 0 0 、 J T / T 1 1 8 0 . 1 、 J T / T 1 1 8 0 . 1 6 、 J T / T 1 1 8 0 . 1 7 规 定 ,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体 系 。 按 J T / T 1 1 8 0 . 1 规 定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和 治 理 。 现 场 管 理 及 各 工 序 班 组 操 作 规 程 应 符 合 J T G F 9 0 规 定 。 涉 路 项 目 安 全 性 评 估 按 不 同 阶 段 分 为 项 目 总 体 安 全 性 评 估 和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安 全 性 评
26、估 , 宜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a ) 项 目 总 体 安 全 性 评 估 : 依 据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 建 设 条 件 , 经 现 场 查 勘 、 场 景 模 拟 、 风 险 识 别 、 隐 患 排 查 、 建 模 计 算 分 析 后 , 编 制 项 目 总 体 安 全 性 评 估 报 告 , 作 为 项 目 决 策 、 批 准 的 依 据 ; b )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安 全 性 评 估 : 针 对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或 分 项 工 程 , 由 项 目 实 施 方 按 J T G F 9 0 规 定 及 相 关 文 件
27、, 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安 全 性 评 估 报 告 , 作 为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可 行 性 论 证 、 审 核 、 批 准 的 依 据 。 按 G B / T 2 9 6 3 9 规 定 编 制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 并 通 过 应 急 演 练 改 进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 7 作 业 控 制 保 通 方 案 编 制 应 符 合 J T G H 3 0 规 定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a ) 涉 路 施 工 基 本 内 容 及 信 息 ; b ) 作 业 控 制 区 方 案 或 便
28、道 方 案 ; c ) 路 面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保 障 ; d ) 施 工 机 具 、 材 料 进 出 场 方 式 ; e ) 施 工 材 料 安 全 堆 放 ; f ) 夜 间 作 业 保 障 ;D B 6 3 / T 2 0 1 0 . 7 2 0 2 2 5 g ) 现 场 检 测 作 业 安 全 ; h ) 既 有 公 路 设 施 保 护 ; i ) 作 业 控 制 区 设 置 、 安 全 状 态 保 持 、 移 除 ; j ) 现 场 安 全 作 业 应 急 方 案 ; k ) 涉 路 施 工 信 息 发 布 。 施 工 作 业 控 制 区 要 求 如 下 : a ) 长 期
29、 作 业 一 般 需 布 置 作 业 控 制 区 , 必 要 时 应 修 建 临 时 便 道 ; b ) 短 期 作 业 一 般 需 布 置 作 业 控 制 区 , 特 殊 情 况 或 危 险 性 较 大 时 应 修 建 临 时 便 道 ; c ) 临 时 作 业 一 般 需 布 置 作 业 控 制 区 。 作 业 控 制 区 按 J T G H 3 0 规 定 设 计 , 主 要 包 括 限 速 方 式 和 警 告 区 、 上 游 过 渡 区 、 纵 向 缓 冲 区 、 工 作 区 、 下 游 过 渡 区 、 终 止 区 、 横 向 预 留 行 车 道 等 。 限 速 应 采 用 逐 级 限
30、 速 方 式 , 逐 级 限 速 宜 每 1 0 0 m 降 低 1 0 k m / h , 相 邻 限 速 标 志 间 距 宜 不 小 于 2 0 0 m 。 临 时 便 道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J T G F 9 0 规 定 , 车 道 数 与 所 在 公 路 一 致 , 设 计 速 度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a ) 高 速 公 路 宜 不 低 于 6 0 k m / h ; b ) 一 级 、 二 级 公 路 宜 不 低 于 4 0 k m / h ; c ) 三 级 及 以 下 公 路 宜 不 低 于 2 0 k m / h 。 临 时 便 道 应 进 行 日 常 养 护 ,
31、 发 生 拥 堵 、 事 故 时 及 时 疏 导 或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和 救 援 。 8 安 全 设 施 安 全 设 施 包 括 临 时 标 志 、 临 时 标 线 和 其 他 安 全 设 施 , 各 类 安 全 设 施 宜 组 合 使 用 。 安 全 设 施 应 符 合 G B 5 7 6 8 . 4 、 G B / T 2 8 6 5 1 、 J T G H 3 0 规 定 , 还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a ) 标 志 与 作 业 控 制 区 、 临 时 便 道 配 合 设 置 , 可 以 根 据 雨 雪 、 风 沙 等 实 际 情 况 加 密 ; b ) 标 志 设 置
32、 应 避 让 公 路 既 有 预 告 、 指 路 等 标 志 通 视 区 ; c ) 设 置 双 向 示 警 桩 或 示 警 墩 , 并 配 置 夜 间 诱 导 轮 廓 标 , 危 险 路 段 应 设 置 防 撞 护 栏 等 安 全 设 施 ; d ) 定 期 清 洁 临 时 标 志 版 面 。 其 他 安 全 设 施 设 置 应 符 合 G B 5 7 6 8 . 4 、 J T G H 3 0 、 J T G D 8 1 规 定 , 还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a )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车 道 渠 化 、 夜 间 照 明 、 语 音 提 示 、 爆 闪 灯 、 临 时 交 通
33、 控 制 信 号 、 移 动 式 标 志 车 、 移 动 式 护 栏 、 车 载 式 防 撞 垫 等 ; b ) 照 明 设 施 应 满 足 照 度 需 求 , 还 应 考 虑 防 眩 措 施 ; c ) 在 缺 少 电 网 供 应 区 域 设 置 爆 闪 灯 、 信 号 灯 等 设 施 , 蓄 电 池 续 航 能 力 和 低 温 性 能 应 满 足 正 常 使 用 要 求 ; d ) 设 置 作 业 控 制 区 及 各 项 安 全 设 施 装 配 、 拆 卸 阶 段 , 宜 采 用 移 动 式 标 志 车 配 合 工 作 。 作 业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安 全 应 符 合 J G J 4
34、 6 规 定 。 机 械 设 备 作 业 安 全 应 符 合 J T G F 9 0 规 定 。 应 加 强 安 全 设 施 的 日 常 养 护 和 巡 检 。 9 特 殊 作 业 特 殊 路 段 作 业 除 应 符 合 J T G F 9 0 规 定 外 , 还 应 符 合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规 定 : a ) 穿 越 城 镇 路 段 宜 设 置 车 道 渠 化 , 并 采 取 限 速 与 行 人 控 制 措 施 ;D B 6 3 / T 2 0 1 0 . 7 2 0 2 2 6 b ) 易 发 生 地 质 灾 害 路 段 应 设 专 人 观 察 险 情 ; c ) 临 水 、 临
35、崖 等 危 险 路 段 应 设 置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d ) 危 险 性 较 大 路 段 开 展 专 项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 根 据 评 估 结 论 采 取 降 低 风 险 的 措 施 ; e ) 施 工 作 业 阶 段 应 加 强 日 常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 治 理 , 必 要 时 采 取 监 控 、 量 测 等 方 法 , 实 时 掌 握 公 路 结 构 物 、 构 筑 物 及 环 境 的 安 全 状 态 。 特 殊 环 境 作 业 除 应 符 合 J T G F 9 0 规 定 外 , 还 应 符 合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规 定 : a ) 冬 季 做 好
36、防 滑 措 施 , 并 在 作 业 警 告 区 外 5 0 m 1 0 0 m 增 设 施 工 预 告 标 志 , 不 具 备 通 行 条 件 时 封 闭 交 通 ; b ) 雨 季 加 强 巡 检 , 暴 雨 前 后 检 查 脚 手 架 、 机 电 设 备 、 临 时 线 路 等 安 全 性 ; c ) 不 良 天 气 能 见 度 较 低 时 , 设 置 黄 色 警 示 灯 , 相 邻 警 示 灯 间 距 宜 不 超 过 相 邻 交 通 锥 间 距 的 3 倍 , 必 要 时 封 闭 交 通 ; d ) 六 级 以 下 风 力 作 业 时 应 做 好 防 高 空 坠 落 措 施 , 六 级
37、及 以 上 风 力 不 准 许 高 空 作 业 。 e ) 吊 装 作 业 应 符 合 G B / T 6 0 6 7 . 1 、 J G J 2 7 6 、 J T G F 9 0 、 D B 6 3 / T 2 0 1 0 . 2 规 定 , 五 级 及 以 上 风 力 不 准 许 吊 装 作 业 。 1 0 持 续 改 进 施 工 方 、 监 理 方 按 J T G F 8 0 / 1 、 J T G F 8 0 / 2 规 定 , 结 合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编 制 的 相 关 计 划 , 开 展 日 常 检 查 和 阶 段 性 控 制 点 检 查 , 并 持 续 改 进 。 建
38、设 管 理 方 按 G B / T 5 0 3 2 6 、 J T G F 8 0 / 1 、 J T G F 8 0 / 2 规 定 , 开 展 质 量 、 安 全 定 期 检 查 和 监 督 , 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或 措 施 。 按 J T G F 8 0 / 1 、 J T G F 8 0 / 2 规 定 , 开 展 质 量 检 查 评 定 。 公 路 养 护 、 管 理 部 门 应 进 行 日 常 巡 检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a ) 施 工 活 动 按 照 许 可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 施 工 方 案 及 工 期 进 行 ; b ) 施 工 活 动 擅 自 损 坏 及 占 ( 利 ) 用 公 路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的 行 为 ; c ) 施 工 活 动 对 公 路 运 营 安 全 存 在 隐 患 的 行 为 ; d )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或 措 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