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 3 . 0 8 0 CCS P 6 6 63 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 B 6 3 / T 2 0 1 0 . 3 2 0 2 2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规 范 第 3 部 分 : 公 共 服 务 指 南 2 0 2 2 - 0 1 - 0 7 发 布 2 0 2 2 - 0 3 - 0 1 实 施 青 海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6 3 / T 2 0 1 0 . 3 2 0 2 2 I 目 次 前 言. I I 引 言. I I I 1 范 围. 1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 3 术 语 和 定 义. 1 4 一 般 要 求. 1
2、5 咨 询. 2 6 申 请. 2 7 材 料 审 查. 2 8 受 理. 2 9 内 容 审 查. 3 1 0 决 定 和 送 达. 4 附 录 A ( 资 料 性 ) 涉 路 行 为 许 可 办 理 流 程. 5D B 6 3 / T 2 0 1 0 . 3 2 0 2 2 I I 前 言 本 文 件 按 照 G B / T 1 . 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 草 。 D B 6 3 / T 2 0 1 0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规 范 分 为 8 个 部 分 : 第 1 部
3、分 : 技 术 导 则 ; 第 2 部 分 : 涉 路 项 目 技 术 要 点 ; 第 3 部 分 : 公 共 服 务 指 南 ; 第 4 部 分 : 质 量 和 安 全 性 评 价 ; 第 5 部 分 : 公 路 沿 线 非 公 路 标 志 ; 第 6 部 分 : 公 路 结 构 物 利 用 技 术 ; 第 7 部 分 : 质 量 和 安 全 管 理 指 南 ; 第 8 部 分 : 大 件 运 输 技 术 指 南 。 本 文 件 是 D B 6 3 / T 2 0 1 0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规 范 的 第 3 部 分 。 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4、专 利 。 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 。 本 文 件 由 青 海 省 交 通 运 输 标 准 化 专 业 技 术 委 员 会 提 出 。 本 文 件 由 青 海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归 口 。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青 海 省 公 路 路 政 执 法 总 队 、 青 海 省 交 通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青 海 省 公 路 局 、 青 海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陈 丽 、 张 华 东 、 李 晓 忠 、 张 军 胜 、 田 植 林 、 张 发 平 、 武 春
5、宇 、 铁 凝 、 晁 丹 丹 、 李 海 雁 、 陈 玲 玲 、 刘 蓉 。 本 文 件 由 青 海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监 督 实 施 。D B 6 3 / T 2 0 1 0 . 3 2 0 2 2 I I I 引 言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高 速 发 展 , 在 公 路 和 公 路 用 地 范 围 内 进 行 挖 掘 、 占 用 、 埋 设 , 以 及 设 置 非 公 路 标 志 、 大 件 运 输 等 涉 路 行 为 呈 持 续 上 升 趋 势 , 为 确 保 交 通 运 输 安 全 , 维 护 公 路 通 行 条 件 , 推 动 通 道 资 源 共 享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6、 , 制 定 了 D B 6 3 / T 2 0 1 0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规 范 。 根 据 涉 路 行 为 的 分 类 、 工 作 阶 段 , 确 立 了 相 关 要 点 , 并 规 定 了 标 准 化 的 工 作 流 程 、 方 法 及 措 施 。 D B 6 3 / T 2 0 1 0 由 以 下 8 部 分 构 成 : 第 1 部 分 : 技 术 导 则 。 规 定 了 涉 路 行 为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分 类 、 总 体 要 求 、 风 险 管 控 及 标 准 化 管 理 等 。 第 2 部 分 : 涉 路 项 目 技 术 要 点 。 规 定 了 各 类 涉 路
7、 项 目 设 计 、 施 工 的 要 点 和 措 施 。 第 3 部 分 : 公 共 服 务 指 南 。 规 定 了 涉 路 行 为 许 可 阶 段 的 咨 询 、 申 请 、 审 查 、 受 理 等 事 项 的 流 程 和 方 法 。 第 4 部 分 : 质 量 和 安 全 性 评 价 。 规 定 了 涉 路 行 为 质 量 和 安 全 性 评 价 流 程 和 方 法 。 第 5 部 分 : 公 路 沿 线 非 公 路 标 志 。 规 定 了 非 公 路 标 志 选 址 、 设 计 、 施 工 、 检 查 与 维 护 的 方 法 。 第 6 部 分 : 公 路 结 构 物 利 用 技 术 。
8、 规 定 了 利 用 桥 梁 、 涵 洞 等 结 构 物 的 设 计 和 施 工 要 点 。 第 7 部 分 : 质 量 和 安 全 管 理 指 南 。 规 定 了 涉 路 项 目 实 施 阶 段 的 质 量 和 安 全 管 理 、 作 业 控 制 、 安 全 保 障 等 方 法 和 措 施 。 第 8 部 分 : 大 件 运 输 技 术 指 南 。 规 定 了 运 输 方 案 、 申 报 排 障 、 运 输 前 准 备 、 在 途 运 输 等 作 业 流 程 和 方 法 。D B 6 3 / T 2 0 1 0 . 3 2 0 2 2 1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规 范 第 3 部 分
9、: 公 共 服 务 指 南 1 范 围 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公 路 涉 路 行 为 公 共 服 务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一 般 要 求 、 咨 询 、 申 请 、 材 料 审 查 、 受 理 、 内 容 审 查 、 决 定 和 送 达 。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公 路 涉 路 行 为 公 共 服 务 的 许 可 事 项 办 理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10、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 B / T 2 2 2 3 9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网 络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基 本 要 求 G B / T 3 8 5 4 3 行 政 许 可 审 查 与 决 定 规 范 G B / T 3 8 5 4 4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与 受 理 规 范 G B / T 3 9 4 7 7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政 务 信 息 共 享 数 据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D B 6 3 / T 2 0 1 0 . 1 涉 路 行 为 标
11、准 化 规 范 第 1 部 分 : 技 术 导 则 3 术 语 和 定 义 D B 6 3 / T 2 0 1 0 . 1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申 请 者 提 出 许 可 申 请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 受 理 许 可 机 构 对 申 请 进 行 审 查 后 , 对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的 予 以 接 受 的 行 为 。 4 一 般 要 求 许 可 机 构 应 建 立 并 实 施 信 息 公 开 制 、 一 次 性 告 知 制 、 服 务 承 诺 制 、 责 任 追 究 制 、 文 明 服 务 制 等
12、。 执 法 监 督 机 构 和 许 可 机 构 应 加 强 对 许 可 受 理 活 动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的 应 当 公 开 。 许 可 决 定 书 可 采 取 书 面 或 电 子 证 照 形 式 送 达 申 请 者 。 应 提 供 无 差 别 化 服 务 ,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对 待 申 请 者 。 许 可 办 理 人 员 与 所 办 许 可 事 项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 应 当 回 避 。 许 可 审 查 与 决 定 时 , 应 为 申 请 者 提 供 陈 述 和 申 辩 的 机 会 , 并 告 知 申 请 者 享 有 复 议
13、和 诉 讼 的 权 利 。D B 6 3 / T 2 0 1 0 . 3 2 0 2 2 2 许 可 流 程 见 图 1 。 图 1 许 可 流 程 信 息 公 开 与 数 据 共 享 应 符 合 G B / T 3 8 5 4 4 规 定 ; 信 息 及 数 据 安 全 应 符 合 G B / T 2 2 2 3 9 、 G B / T 3 9 4 7 7 及 国 家 、 青 海 省 相 关 规 定 。 5 咨 询 公 开 邮 寄 地 址 、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等 咨 询 途 径 。 咨 询 时 应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者 办 理 许 可 的 内 容 、 程 序 、 所 需
14、 申 报 材 料 及 途 径 等 。 申 请 者 提 出 的 咨 询 , 不 能 立 即 答 复 的 , 应 告 知 申 请 者 答 复 时 限 和 方 式 。 6 申 请 事 项 事 项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a ) 应 从 许 可 申 请 途 径 、 材 料 补 正 等 方 面 为 申 请 者 提 供 便 利 , 并 规 范 相 关 工 作 ; b ) 申 请 涉 及 新 办 、 变 更 、 延 续 、 注 销 、 补 办 等 业 务 ; c ) 应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者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材 料 , 并 出 具 相 关 通 知 书 。 流 程
15、 涉 路 行 为 许 可 办 理 流 程 见 附 录 A 。 补 正 6 . 3 . 1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形 式 要 求 的 , 应 指 导 申 请 者 当 场 补 全 或 更 正 。 6 . 3 . 2 对 于 当 场 不 能 补 全 或 更 正 的 , 应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内 容 。 撤 回 许 可 决 定 前 , 申 请 者 以 书 面 方 式 可 提 出 撤 回 申 请 ; 要 求 退 还 材 料 的 , 登 记 后 退 回 。 7 材 料 审 查 接 收 申 请 材 料 后 , 并 进 行 以 下 审 查 : a ) 申 请 事 项 应 符 合
16、 许 可 范 围 和 职 权 范 围 ; b ) 材 料 应 齐 全 , 符 合 形 式 要 求 。 8 受 理D B 6 3 / T 2 0 1 0 . 3 2 0 2 2 3 登 记 对 相 关 资 料 进 行 接 收 、 登 记 。 决 定 不 予 受 理 8 . 2 . 1 申 请 事 项 不 属 于 许 可 和 职 权 范 围 , 应 告 知 申 请 者 向 有 关 机 构 提 出 , 并 出 具 相 关 通 知 书 。 8 . 2 . 2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时 , 应 退 回 申 请 材 料 。 决 定 受 理 8 . 3 . 1 申 请 事 项 审 查 通 过 的
17、, 应 出 具 相 关 通 知 书 。 8 . 3 . 2 现 场 可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的 , 应 出 具 相 关 决 定 书 。 8 . 3 . 3 现 场 无 法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的 , 应 按 本 文 件 8 . 3 . 4 、 8 . 4 、 9 . 1 启 动 相 应 程 序 。 8 . 3 . 4 申 请 事 项 受 理 后 依 法 需 进 行 听 证 、 检 验 、 检 测 、 评 估 、 专 家 评 审 等 程 序 的 ,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许 可 时 限 内 , 并 出 具 相 关 告 知 书 。 8 . 3 . 5 申 请 者 按 要 求 提
18、交 全 部 补 正 材 料 的 , 许 可 机 构 应 当 场 作 出 受 理 决 定 ; 补 正 的 申 请 材 料 仍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许 可 机 构 可 要 求 其 继 续 补 正 。 共 同 许 可 事 项 的 受 理 8 . 4 . 1 对 于 共 同 许 可 、 统 一 受 理 的 事 项 , 由 主 办 许 可 机 构 统 一 受 理 。 8 . 4 . 2 申 请 材 料 由 主 办 许 可 机 构 统 一 签 收 , 并 按 许 可 流 程 转 送 。 9 内 容 审 查 审 查 类 别 9 . 1 . 1 独 立 审 查 需 逐 级 审 查 的 行 政 许 可
19、事 项 , 应 依 据 规 定 条 件 、 程 序 和 职 责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并 出 具 审 查 结 论 。 9 . 1 . 2 跨 部 门 审 查 对 于 共 同 许 可 的 或 需 征 求 其 他 机 构 意 见 的 , 由 主 办 许 可 机 构 负 责 , 并 明 确 各 部 门 的 职 责 、 办 理 节 点 、 材 料 流 转 、 办 理 时 限 等 。 9 . 1 . 3 跨 层 级 审 查 下 级 许 可 机 构 完 成 初 步 审 查 后 , 出 具 审 查 意 见 , 报 上 级 机 构 审 查 , 并 出 具 审 查 结 论 。 9 . 1 .
20、4 跨 地 域 审 查 各 地 域 许 可 机 构 按 各 自 的 职 责 、 办 理 节 点 、 材 料 流 转 、 办 理 时 限 出 具 审 查 结 论 。 审 查 方 式 9 . 2 . 1 一 般 审 查 对 书 面 申 请 材 料 的 完 整 性 、 合 规 性 等 进 行 审 查 。D B 6 3 / T 2 0 1 0 . 3 2 0 2 2 4 9 . 2 . 2 附 加 审 查 一 般 审 查 无 法 作 出 审 查 结 论 , 需 进 行 听 证 、 检 验 、 检 测 、 评 估 、 专 家 评 审 等 方 式 进 行 附 加 审 查 的 , 应 符 合 G B / T
21、 3 8 5 4 3 规 定 。 1 0 决 定 和 送 达 许 可 决 定 许 可 决 定 应 符 合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规 定 : a ) 当 场 作 出 决 定 的 , 应 出 具 相 关 决 定 书 ( 包 括 许 可 或 不 许 可 ) ; b ) 当 场 无 法 作 出 决 定 的 , 应 按 本 文 件 9 的 要 求 审 查 后 出 具 相 关 决 定 书 ; c ) 应 公 开 告 知 许 可 决 定 的 效 力 范 围 及 后 续 环 节 。 决 定 送 达 决 定 送 达 应 符 合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规 定 : a ) 作 出 决 定 后 及 时 送 达 ;
22、 b ) 送 达 方 式 可 采 用 直 接 送 达 、 留 置 送 达 、 邮 寄 送 达 、 委 托 送 达 、 公 告 送 达 等 。D B 6 3 / T 2 0 1 0 . 3 2 0 2 2 5 附 录 A ( 资 料 性 ) 涉 路 行 为 许 可 办 理 流 程 涉 路 行 为 许 可 办 理 流 程 见 图 A . 1 。 内 容 审 查 材 料 审 查 受 理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形 式 要 求 审 查 未 通 过 准 予 许 可 送 达 不 予 许 可 补 正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图 A . 1 涉 路 行 为 许
23、可 办 理 流 程D B 6 3 / T 2 0 1 0 . 3 2 0 2 2 6 参 考 文 献 1 G B / T 3 2 1 6 8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网 上 服 务 规 范 2 G B / T 3 2 1 6 9 . 3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运 行 规 范 第 3 部 分 : 窗 口 服 务 提 供 要 求 3 G B / T 3 7 2 7 7 审 批 服 务 便 民 化 工 作 指 南 4 行 政 许 可 标 准 化 指 引 , 审 改 办 发 2 0 1 6 4 号 5 涉 路 工 程 安 全 评 价 技 术 指 南 与 案 列 分 析 M , 李 伟 、 沈 国 华 、 彭 道 月 , 人 民 交 通 出 版 社 , 2 0 0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