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建省福州市地方标准 DB3501/T 0022021 工业(产业)园区低效工业用地认定与处置指南 Guideline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and disposal of low-efficiency industrial land in industrial parks 2021-10-28 发布 2022-01-01 实施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ICS 03.100 CCS A 02 3501 D B 3 5 0 1/T 0 0 2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原 则.
2、15 低 效 工 业 用 地 分 类.16 低 效 工 业 用 地 认 定.27 低 效 工 业 用 地 处 置 方 法.38 监 督 检 查.4参 考 文 献.5D B 3 5 0 1/T 0 0 2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福 州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 提
3、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福 州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福 州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福 建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福 建省 标 院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李 欣、林 立 淼、林 捷、蔡 子 琛、曾 友 竞、王 滢、林 姿、王 彬 彬、李 海 晏、李 雅 萍、黄 武 鸿。D B 3 5 0 1/T 0 0 2 2 0 2 11工 业(产 业)园 区 低 效 工 业 用 地 认 定 与 处 置 指 南1 范 围本 文 件 提 供 了 工 业(产 业)园 区 低 效 工 业 用 地 认 定 与 处 置 的 原
4、 则、分 类、认 定、处 置 方 法 及 监 督 检查 的 指 导。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工 业(产 业)园 区 低 效 工 业 用 地 的 认 定 与 处 置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低 效 工 业 用 地 i n e f f i c i e n t i n d u s t r i a l l a n d土 地 使 用 权 人 依 法 取 得 土 地 后,未 按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和 投 资 协 议 及 相 关 规 定 使 用 土 地,其 开
5、发 建 设 程度、容 积 率、工 业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控 制 指 标、土 地 使 用 权 人 经 营 状 况、土 地 产 出 率(税 收、产 值)、固 定资 产 投 资 强 度 等 未 达 到 约 定 要 求,仍 有 调 整 利 用 空 间 的 工 业 用 地。4 原 则4.1 政 策 导 向 原 则以 国 家、福 建 省 和 福 州 市 对 工 业(产 业)园 区 规 划 用 地 管 理 的 各 项 政 策 为 依 据,建 立 健 全 低 效 用 地盘 活 利 用 机 制,引 导 低 效 工 业 用 地 有 序 盘 活、集 约 利 用,进 一 步 提 高 工 业(产 业)园 区 土
6、地 利 用 的 经 济、社 会 综 合 效 益。4.2 产 业 导 向 原 则符 合 国 家、福 建 省 和 福 州 市 确 定 的 产 业 布 局 和 导 向,以 及 园 区 确 定 的 主 导 产 业 导 向,引 导 产 业 集 中集 聚 集 约 发 展;鼓 励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采 用 先 进 生 产 设 备、工 艺 和 技 术 改 进 生 产 经 营 方 式;鼓 励 引 进 符 合 国家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鼓 励 类、鼓 励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目 录、绿 色 产 业 指 导 目 录、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目 录 的 产 业 企 业。4.3 绩 效 导 向 原 则
7、建 立 考 核 评 价 机 制,激 发 属 地 政 府、园 区 管 委 会、土 地 使 用 权 人 等 各 类 主 体 的 积 极 性,形 成 推 动 园区 土 地 高 效 利 用 的 合 力。5 低 效 工 业 用 地 分 类低 效 工 业 用 地 分 类:D B 3 5 0 1/T 0 0 2 2 0 2 12a)开 发 未 完 成 土 地:项 目 用 地 已 动 工 开 发 建 设,但 未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完 工;已 动 工 开 发 建 设 的 用 地面 积、建 设 工 程 投 资 额 未 达 到 约 定 要 求;b)产 出 效 率 差 土 地:项 目 用 地 已 依 约 建 成
8、,但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处 于 未 投 产、未 正 常 运 营 状 态;虽 有生 产 但 项 目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强 度、税 收、产 值 等 未 达 到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和 投 资 协 议 约 定 要 求;c)集 约 程 度 低 土 地:土 地 使 用 权 人 虽 正 常 生 产、土 地 处 于 依 法 利 用 状 态,但 未 达 到 工 业 项 目 建 设用 地 控 制 指 标 要 求,或 对 比 园 区 现 行 的 主 导 产 业 类 型 和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强 度、税 收、产 值 等 指标 的 准 入 条 件,仍 有 调 整 盘 活、提 升 利 用 潜 力
9、的 土 地。6 低 效 工 业 用 地 认 定6.1 调 查 核 实6.1.1 调 查 内 容园 区 管 委 会 调 查 内 容 主 要 包 括:a)土 地 审 批 和 实 际 用 地 情 况。主 要 包 括:用 地 单 位 名 称、土 地 座 落、土 地 使 用 权 类 型、批 准 面 积、实 际 用 地 面 积、建 设 状 况、批 准 用 途、实 际 用 途、不 动 产 权 证(或 土 地 使 用 权 证)号、不 动 产抵 押 情 况 等;b)用 地 开 发 利 用 情 况。主 要 包 括:项 目 开 发 建 设 情 况、通 过 验 收 情 况、是 否 存 在 未 经 批 准 进 行 出租
10、、违 法 建 设、改 变 使 用 功 能 等 情 形;c)土 地 使 用 权 人 基 本 情 况。主 要 包 括:土 地 使 用 权 人 名 称、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注 册 地 址、法 人代 表、土 地 使 用 权 人 类 型、行 业 类 别、主 要 生 产 经 营 项 目、是 否 为 规 模 以 上 企 业、是 否 为 高 新技 术 企 业、是 否 属 于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等;a)土 地 使 用 权 人 生 产 经 营 情 况。主 要 包 括:土 地 使 用 权 人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额、产 业 类 型、产 值、营业 收 入、纳 税 情 况、用 电 量、用 水
11、量、燃 气 用 量、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C O D、氨 氮、二 氧 化 硫、氮 氧 化 物、固 体 废 弃 物)、就 业 岗 位 等。6.1.2 数 据 来 源 与 获 取6.1.2.1 土 地 审 批 和 实 际 用 地 情 况、用 地 开 发 利 用 情 况:a)园 区 管 委 会 根 据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和 投 资 协 议 获 取 相 关 信 息;b)园 区 管 委 会 根 据 需 要 向 资 源 规 划 部 门(申 请)查 阅 供 地 审 批、规 划 核 实、土 地 核 验、不 动 产 登记 发 证、抵 押 登 记 等 相 关 资 料;c)园 区 管 委 会 根 据 需
12、 要 向 建 设 主 管 部 门(申 请)查 阅 施 工 许 可 证、竣 工 验 收 报 告 等 项 目 开 工、竣工 有 关 资 料。6.1.2.2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基 本 情 况、土 地 使 用 权 人 生 产 经 营 情 况:园 区 管 委 会 根 据 需 要 向 发 改、工 信、人 社、商 务、财 政、税 务、统 计、生 态、市 场 监 督、电 力、自 来 水、燃 气 等 部 门 或 单 位(申 请)查 阅 土地 使 用 权 人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额、产 值、税 收、用 电、用 水、用 气 等 有 关 资 料。6.2 审 核 认 定 依 据6.2.1 园 区 管 委 会
13、对 低 效 工 业 用 地 的 审 核 认 定 依 据 包 括:a)开 发 未 完 成 土 地。项 目 用 地 已 动 工 开 发 建 设,其 开 发 建 设 用 地 总 面 积 已 超 过 动 工 开 发 建 设 用 地总 面 积 的 三 分 之 一 且 建 设 工 程 投 资 额(不 包 括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费 用 和 向 国 家 缴 纳 的 税 费)已D B 3 5 0 1/T 0 0 2 2 0 2 13超 过 总 投 资 额 的 2 5%,但 开 发 建 设 未 完 工,且 未 经 原 用 地 批 准 机 关 批 准 已 停 止 开 发 建 设 1 年 以上(含 1
14、年)的 用 地;b)产 出 效 率 差 土 地。将 项 目 用 地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强 度、土 地 产 出 率 与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和 投 资 协 议 约 定要 求 进 行 比 较 后 认 定;c)集 约 程 度 低 土 地。依 据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投 产、运 营 和 土 地 产 出 率 等 情 况,结 合 工 业 项 目 建 设 用 地控 制 指 标、园 区 现 行 的 主 导 产 业 类 型、经 济 发 展 水 平、土 地 投 入 产 出 比、税 收 等 方 面 综 合 认 定。6.2.2 对 于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或 划 拨 决 定 书 中 约 定 分 期
15、开 发 的,园 区 管 委 会 按 照 分 期 开 发 的 范 围 核 定 低 效工 业 用 地 面 积。6.3 调 查 认 定 程 序6.3.1 园 区 管 委 会 通 过 现 场 排 查、调 阅 资 料、查 询 档 案 等 方 式 进 行 调 查 核 实,并 出 具 初 步 审 核 意 见。具 体 方 式 如 下:a)询 问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及 相 关 人 员;b)现 场 勘 测、拍 照、摄 像;c)查 阅、复 制 供 地 审 批、项 目 建 设 等 有 关 资 料;d)涉 及 特 殊 情 况 的,要 求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就 有 关 情 况 作 出 书 面 说 明。6.3.
16、2 经 初 步 审 核 为 低 效 工 业 用 地 的,园 区 管 委 会 及 时 与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联 系,书 面 告 知 审 核 意 见。土地 使 用 权 人 对 审 核 意 见 有 异 议 的,要 在 收 到 初 步 审 核 意 见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向 园 区 管 委 会 书 面 提 出,并 提供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和 投 资 协 议 完 成 情 况、土 地 开 发 利 用 状 况、投 入 产 出 情 况、原 因 说 明 等 佐 证 材 料。6.3.3 园 区 管 委 会 要 听 取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意 见,对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提 出 的 事
17、实、理 由 和 依 据 进 行 复 核。根据 复 核 情 况,出 具 是 否 为 低 效 工 业 用 地 的 认 定 文 件,书 面 告 知 土 地 使 用 权 人。6.3.4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在 收 到 初 步 审 核 意 见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未 提 出 异 议 的,园 区 管 委 会 认 定 项 目 用 地 为 低效 用 地,书 面 告 知 土 地 使 用 权 人。6.3.5 园 区 管 委 会 认 定 项 目 用 地 属 于 低 效 用 地 的,将 其 纳 入 低 效 工 业 用 地 监 控 目 录,实 施 统 一 监 控 管理,同 时 报 属 地 资 源 规 划、工
18、 信 主 管 部 门 备 案。6.3.6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对 认 定 结 果 有 异 议 的,可 以 向 属 地 资 源 规 划、工 信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诉。经 属 地 资源 规 划、工 信 主 管 部 门 联 合 审 查 异 议 成 立 的,不 予 备 案,通 知 园 区 管 委 会 撤 销 认 定 结 果。7 低 效 工 业 用 地 处 置 方 法7.1 开 发 未 完 成 土 地 处 置 方 法7.1.1 园 区 管 委 会 与 属 地 资 源 规 划 部 门 向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发 出 限 期 开 发 建 设 通 知 书,明 确 项 目 用 地 继 续开 发
19、 的 要 求 和 竣 工 期 限。7.1.2 园 区 管 委 会 引 导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在 不 改 变 土 地 用 途 的 情 况 下,采 取 合 作 等 方 式 引 进 其 他 单 位 共 同投 资 开 发。7.1.3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开 发 又 不 引 进 其 他 单 位 投 资 开 发 的,由 政 府 将 未 开 发 部 分 土 地 收 购作 为 储 备 土 地。7.2 产 出 效 率 差 土 地 处 置 方 法7.2.1 园 区 管 委 会 引 导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通 过 技 术 改 造 等 方 式,改 善 生 产 经 营。项 目 用
20、地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强 度、税 收、产 值 等 指 标 要 达 到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和 投 资 协 议 的 约 定 要 求。D B 3 5 0 1/T 0 0 2 2 0 2 147.2.2 对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无 法 自 主 改 善 经 营 状 况 的,园 区 管 委 会 根 据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的 申 请,帮 助 引 进 符合 园 区 产 业 定 位 的 企 业 通 过 合 作 或 收 购 等 方 式 进 行 生 产 经 营。7.2.3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无 法 改 善 经 营、产 出 指 标 无 法 达 到 约 定 要 求 又 不 引 进 其 他
21、企 业 投 资 开 发 的,由 政府 收 购 作 为 储 备 土 地。7.3 集 约 程 度 低 土 地 处 置 方 法7.3.1 由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与 园 区 管 委 会 协 商 拟 定 土 地 提 升 改 造 方 案,经 属 地 资 源 规 划、工 信、发 改 等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请 同 级 或 上 级 政 府 批 准 实 施。7.3.2 园 区 管 委 会 鼓 励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追 加 投 资,提 高 工 业 项 目 容 积 率 用 于 扩 大 再 生 产;引 进 符 合 园 区发 展 方 向 的 绿 色 产 业、先 进 制 造 业、战
22、 略 性 新 兴 产 业;与 现 有 已 上 市、省 重 点 上 市 后 备 企 业 合 作 经 营。7.3.3 因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原 因,园 区 管 委 会 引 导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并 要 求 受 让 方 按 照 园 区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及 产 业 发 展 要 求 使 用 土 地,或 引 导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与 政 府 协 商,将 土 地 纳 入 政 府 储 备 用 地。7.4 其 他 土 地 处 置 方 法低 效 工 业 用 地 调 查 中 发 现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违 法 建 设、违 规 改 变 使 用 功 能 等
23、 行 为,由 园 区 管 委 会 移 交城 市 管 理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查 处。8 监 督 检 查8.1 内 容对 低 效 工 业 用 地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包 括:a)对 开 发 未 完 成、产 出 效 率 差、集 约 程 度 低 等 低 效 工 业 用 地 的 认 定、处 置 方 法 是 否 符 合 本 文 件 的相 关 规 定;b)认 定 与 处 置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文 件 和 记 录 是 否 真 实、有 效。8.2 方 法8.2.1 属 地 政 府 成 立 专 门 的 组 织,或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采 取 定 期 或 不 定 期、重 点 检 查 或 普
24、查 的 方 式 监督 低 效 工 业 用 地 的 认 定 与 处 置。8.2.2 采 用 现 场 查 看 或 问 询、对 记 录 的 数 据 进 行 核 实 与 分 析 等 方 法 进 行 验 证。8.3 反 馈属 地 政 府 及 时 将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通 知 园 区 管 委 会,并 要 求 园 区 管 委 会 根 据 检 查 结 果 引 导 园 区 土 地 使 用权 人 及 时 改 进 提 升。D B 3 5 0 1/T 0 0 2 2 0 2 15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2 0 1 9 年 8 月 2 6 日 第 三 次 修 正)2 中
25、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镇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和 转 让 暂 行 条 例(2 0 2 0 年 1 1 月 2 9 日 修 订)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7 4 3 号 2 0 2 1 年 7 月 2 日 第 三次 修 订)4 闲 置 土 地 处 理 办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土 资 源 部 令 2 0 1 2 第 5 3 号 2 0 1 2 年 5 月 2 2 日 修 订)5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的 通 知(国 发 2 0 0 8 3
26、号)6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城 镇 低 效 用 地 再 开 发 的 指 导 意 见(试 行)的 通 知(国土 资 发 2 0 1 6 1 4 7 号)7 关 于 发 布 和 实 施 福 建 省 工 业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控 制 指 标 的 通 知(闽 国 土 资 综 2 0 0 8 1 9 9 号)8 福 建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福 建 省 商 务 厅 关 于 严 格 土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促 进 开 发 区 高 质 量 发 展 十 条 措施 的 通 知(闽 自 然 资 发 2 0 1 9 1 0 4 号)9 福 建 省 工 业(产 业)园 区 发 展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福 建 省 工 业(产 业)园 区 标 准化 建 设 评 价 办 法 的 通 知(闽 园 区 联 席 办 2 0 2 1 4 号)1 0 福 州 市 开 发 区 低 效 用 地 认 定 及 处 置 办 法(试 行)(榕 国 土 资 综 2 0 1 8 6 1 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