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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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示范文本)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制定合同编号:_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_分局;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电话:_;传真:_;受让人: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电话:_;传真:_;第三方: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电话:_;传真:_。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当事人各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

2、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 出让人根据厦府_号文,出让给受让人的本合同项下宗地编号为_,出让宗地面积大写_平方米(小写_平方米)。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坐落于_。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见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待受让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补充合同明确。第五

3、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第六条 出让人与受让人均同意由第_方负责在_年_月_日按现状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受让人与第_方特别约定,出让人将交地义务全部转让给第_方,受让人在此予以确认并认可。出让人与受让人均同意由第_方负责在_年_月_日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受让人与第_方特别约定,出让人将交地义务全部转让给第_方,受让人在此予以确认并认可。在交付土地时应达到本条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_;受让人若需对场地进行整理或实施土石方工程,应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地块_侧_路已修建;项目的给水可由_路接驳,雨水可由_路接驳,项目的污

4、水可由_路接驳。交付土地时,由第_方会同受让人在交地日依照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工程测量示意图验明宗地界址坐标及界桩并签署土地交接书。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若界桩受破坏或移动,受让人应重新委托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放样,恢复界桩。受让人同意自接收土地起一个月内,按照本合同附件的内容、格式等要求,在用地现场显目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以方便社会监督。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_年,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出让期限自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土地交付延迟的,出让期限可相应调整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

5、款为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受让人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转作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_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第二期_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并接收土地后,持本合同

6、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地上建筑总面积不低于_平方米;建筑限高为_;建筑密度不低于_;绿地率不高于_。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_,即不超过_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_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第十四

7、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_年_月_日前开工;在_年_月_日前完成项目建设,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部长令)第八条的规定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致使不能按期开工竣工的,受让人在上述情形发生后30日内,提供必要的证据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开工日期可以据实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自上述情形消除之日起一年,竣工期限相应顺延。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建设项目开工或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开工竣工申报的通知(厦国土房2014370号)的要求向出让人申报;项目

8、竣工后30日内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本项目在_年_月_日前投产。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工业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为:(一)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人民币大写_万元(小写_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二)受让人所从事项目产业类型必须为_业。第十七条 受让人已于_年_月_日与第_方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履约保证金、土地产出率、地均税收标准等事项。监管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履约保证金由第_方负责收取和退还。第十八

9、条 受让人应当遵守本项目的相关环评要求(文号),同意配合_的监督。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_侧的规划道路由_负责建设。第二十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由受让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人负责。受让人应自行申请项目的临时施工用电和永久性用电,项目应按电业部门批准的方案实施供配电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人承担。供电方案要求配套的开关站房、配电房等应在地块内选址,并由受让人负责建设。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

10、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合同各方同意按照本条第_项规定办理:(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应当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11、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二十三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除了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并按照本合同第七章中有关违约责任条款进行处置外,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

12、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第二十五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经批准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整体转让、出租、抵押或部分出租。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经批准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整体转让、整体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第二十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第二十七条

1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当事人各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不动产权属证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第五章 期限届满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出让人

14、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三十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并根据收回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第三十一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

15、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六章 不可抗力第三十二条 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第三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

16、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其他各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合同其他各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五条 受让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对本合同项下宗地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受让人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

17、件中的强制性要求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直至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十六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按照其重置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

18、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1的违约金;超过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满一年不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将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

19、人将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已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但已开工建设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受让人同意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按照土地出让价格结合剩余年限折算予以退还地价余款本金,不计利息。出让人对已经形成的工程设施、房屋建筑等投入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补偿,并对其他实际合理投入(勘察设计、土地平整等)给予相应补偿。第三十八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延期竣工的违约金延迟天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20、总额0.1延迟竣工部分地上建筑面积/宗地总地上建筑面积。受让人超过本合同约定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的日期满两年,未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用地内空闲土地可以分割使用的,出让人有权收回该空闲土地,并按照相应土地面积比例的出让价款结合剩余年限折算予以退还地价款本金,不计利息。第三十九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第_方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第四十条 项目虽已竣工,但竣工2年以上,投资强度达不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中约定标准50以上,或纳税额连续三年达不到

21、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中约定50以上,或者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1年以上,或者排污强度大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而企业无法整改的,经出让人调查核实,即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受让人应在接到认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出让人提出自行整改、空闲土地转让或其它处置盘活措施。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在收到认定通知之日起2年内,未能自行整改,也未申请空闲土地分割转让或采取其它措施盘活土地的,出让人有权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土地的补偿按土地出让价格结合剩余年限折算予以退还地价余款本金,不计利息;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其重置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第四十一条 受让人违反本合同关于产业类型约定的,出

22、让人及第_方有权要求受让人限期整改。受让人逾期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该宗地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四十二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第_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第_方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第_方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受让人给予补偿,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第_方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

23、月,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仅退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可请求第_方赔偿损失。土地虽已交付,但开工建设之前,因城市规划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强制性要求的,受让人同意由出让人按相关程序报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确需取消建设项目、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同意交还土地,由出让人退还实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并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补偿;或者同意按收回时点的市场评估价退还出让价款,不再要求其他补偿。出让人收回土地时将对已经形成的工程设施、房屋建筑等投入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补偿,并对其他实际合理投

24、入(勘察设计、土地平整等)给予相应补偿。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厦门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等内容的真实有效。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一

25、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执二份,受让人执一份。第三方执一份。第五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当事人各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于_年_月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签订。(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 出让人(章):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_分局法定代表人(签字):_委托代理人(签字):_受让人(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委托代理人(签字):_第三方(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委托代理人(签字):_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北 界址图粘贴线_比例尺:1:_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上界限高程 h m 高程起算基点粘 贴 线 h m 下

26、界限高程 采用的高程系:_比例尺:1:_附件3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一、本合同适用于厦门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二、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由各区统一编号。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编号与经营性用地出让合同编号使用同一系列。合同编号格式:行政区域 编号格式 填写编号单位思明区、湖里区 350200 20160630 CG 1 土地利用处集美区 350211 20160630 CG 1 集美分局海沧区 350205 20160630 CG 1 海沧分局同安区 350212 20160630 CG 1 同安分局翔安区 350213 20160630 CG

27、1 翔安分局三、本合同第五条土地用途按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土地用途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具体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国土房2008339号)填写。第七条中土地出让年期自合同约定的交地之日起算。四、本合同第六条中,第一款适用于在合同签订的同时移交土地,移交的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但允许场地存在地上物未清理的情况;第二款适用于合同各方另行约定交地时间,待场地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移交标准后方可移交的情况。五、本合同第十条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支付方式工业用地一般要求在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特殊金额较大项目以出让方案为准。六、本合同第十七条中监管协议需明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土地

28、产出率、地均税收标准等内容。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78号),工业用地的履约保证金由用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收缴和返还。七、本合同第十九条中,建设主体应填写:“合同第 方”,如建设主体不是合同当事方的,应填写“合同第 方协调”。八、本合同第二十一条中,工业用地出让原则上按第一项执行。九、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适用于通用厂房;第二款适用于专用厂房。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中,受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的有关规定,违约金比例按1填写。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比例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写。十一、本合同示范文本中 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注意条数序号的调整。 十二、本使用说明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三、本合同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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