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 3.1 0 0.0 1CCS A 1 0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1 4/T 2 3 7 7 2 0 2 1农 贸 市 场 公 平 秤 设 置 与 管 理 规 范2 0 2 1-1 2-2 8 发 布 2 0 2 2-0 2-2 8 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1 4/T 2 3 7 7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设 置 要 求.25 管 理 要 求.2附 录 A(资 料 性)公 平 秤 管 理 台 账.5附 录 B(资 料 性)商 品 复 秤 纠 纷
2、 记 录.6附 录 C(资 料 性)公 平 秤 维 护 保 养.7附 录 D(资 料 性)公 平 秤 核 查.8参 考 文 献.9D B 1 4/T 2 3 7 7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商 务 厅 提 出 并 监 督 实 施。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商 贸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晋 中 市 综 合 检 验 检 测 中 心。本 文 件 起 草 人
3、:张 文 云、秦 建 梅、康 丽 莉、张 卓、范 艳 红、赵 东 敏、郭 宁、段 晓 鸣、常 宗 英。D B 1 4/T 2 3 7 7 2 0 2 11农 贸 市 场 公 平 秤 设 置 与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农 贸 市 场 公 平 秤 设 置 与 管 理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术 语 和 定 义、设 置 要 求、管 理 要 求 等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农 贸 市 场 公 平 秤 的 设 置 与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4、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7 7 2 2 电 子 台 案 秤G B/T 2 1 7 2 0 农 贸 市 场 管 理 技 术 规 范G B/T 3 3 6 5 9-2 0 1 7 农 贸 市 场 计 量 管 理 与 服 务 规 范J J G 5 3 9-2 0 1 6 数 字 指 示 秤J J F 1 6 4 7-2 0 1 7 零 售 商 品 称 重 计 量 检 验 规 则3 术 语 和
5、 定 义G B/T 3 3 6 5 9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农 贸 市 场以 食 用 农 产 品 现 货 零 售 交 易 为 主,为 买 卖 双 方 提 供 经 常 性 的 公 开 的 固 定 的 交 易 场 地、配 套 设 施 和 服务 的 零 售 场 所。来 源:G B/T 3 3 6 5 9-2 0 1 7,3.1 3.2农 贸 市 场 举 办 方负 责 农 贸 市 场 经 营 与 管 理 的 法 人 单 位 或 自 然 人(以 下 简 称 市 场 举 办 方)。来 源:G B/T 3 3 6 5 9-2 0 1 7,3.2 3.
6、3公 平 秤对 经 营 者 和 消 费 者 之 间 因 商 品 量 称 量 结 果 发 生 的 纠 纷 具 有 裁 决 作 用 的 衡 器。3.4计 量 负 偏 差零 售 商 品 实 际 重 量 值 与 结 算 重 量 值 之 间 的 负 向 差 值。来 源:G B/T 3 3 6 5 9-2 0 1 7,3.4 D B 1 4/T 2 3 7 7 2 0 2 123.5允 许 短 缺 量单 件 定 量 包 装 商 品 的 标 注 净 含 量 与 其 实 际 含 量 之 差 的 最 大 允 许 量 值(或 者 数 量)。来 源:G B/T 3 3 6 5 9-2 0 1 7,3.5 4 设 置
7、 要 求4.1 选 型4.1.1 市 场 举 办 方 应 统 一 配 备 公 平 秤。4.1.2 宜 选 用 产 品 质 量 符 合 G B/T 7 7 2 2 要 求 的 级 电 子 台 案 秤 作 为 公 平 秤,公 平 秤 称 量 范 围 应 满 足 市场 经 营 商 品 称 重 范 围 的 需 求,其 最 大 允 许 误 差、准 确 度 等 级 应 优 于 或 等 于 J J F 1 6 4 7-2 0 1 7 中 表 3 的 规 定。4.2 位 置 及 环 境4.2.1 公 平 秤 应 首 选 放 置 在 市 场 主 要 出 入 口 附 近 等 醒 目、合 理、方 便 使 用 的 公
8、 共 区 域。4.2.2 公 平 秤 显 示 屏 应 面 向 消 费 者,其 高 度 应 保 证 让 消 费 者 看 清,显 示 数 据 清 晰 可 见。4.2.3 公 平 秤 放 置 地 点 应 远 离 带 磁 性 的 物 体 或 电 磁 场 较 强 的 地 方,避 免 公 平 秤 的 电 磁 特 性 受 到 影 响 而降 低 精 确 度。4.2.4 公 平 秤 放 置 位 置 应 平 稳 而 固 定,避 免 公 平 秤 受 到 振 动 而 损 坏 内 部 元 器 件,影 响 称 量 结 果。4.2.5 公 平 秤 放 置 应 注 意 防 晒、防 潮、防 尘。4.3 数 量4.3.1 应 至
9、 少 在 农 贸 市 场 每 个 出 入 口 设 置 一 台 公 平 秤。4.3.2 可 根 据 市 场 规 模、经 营 商 品 种 类、客 流 量、称 重 区 域 投 诉 量 等 特 点 增 设 公 平 秤。4.4 标 识4.4.1 公 平 秤 放 置 处 均 应 设 置 管 理 标 牌。标 牌 设 置 应 牢 固,字 迹 应 清 晰。标 牌 内 容 应 包 括:a)“公 平 秤”字 样,字 样 应 显 著;b)公 平 秤 管 理 人 员 姓 名、电 话;c)市 场 受 理 投 诉 工 作 的 部 门、电 话;d)行 政 监 管 部 门 投 诉 电 话。4.4.2 无 人 值 守 的 公 平
10、 秤,应 设 置 公 平 秤 操 作 说 明 标 识。标 识 内 容 应 包 括:a)操 作 说 明,说 明 应 简 明 扼 要,便 于 消 费 者 理 解;b)注 意 事 项。4.4.3 宜 在 市 场 主 要 区 域、通 道 设 置 公 平 秤 位 置 指 示 标 识,引 导 消 费 者 准 确 找 到 公 平 秤 位 置。4.4.4 公 平 秤 放 置 处 应 公 示 零 售 商 品 计 量 负 偏 差、允 许 短 缺 量 要 求。零 售 商 品 计 量 负 偏 差、允 许 短 缺量 要 求 执 行 G B/T 3 3 6 5 9-2 0 1 7 中 表 2、表 3 的 规 定。5 管
11、理 要 求5.1 制 度D B 1 4/T 2 3 7 7 2 0 2 135.1.1 市 场 举 办 方 应 建 立 公 平 秤 的 检 定、维 护、核 查、修 理 报 废 制 度,内 容 应 包 括:a)负 责 该 项 工 作 的 部 门 和 人 员;b)公 平 秤 检 定、维 护、核 查 工 作 的 时 间、周 期 及 要 求;c)公 平 秤 修 理、报 废 要 求。5.1.2 市 场 举 办 方 应 建 立 计 量 纠 纷 处 理 制 度,内 容 应 包 括:a)负 责 该 项 工 作 的 部 门 和 人 员;b)确 认 复 秤 结 果 及 登 记 复 秤 信 息 的 工 作 要 求;
12、c)计 量 纠 纷 的 处 理 要 求。5.1.3 市 场 举 办 方 应 实 行 先 行 赔 付 制 度。查 证 确 属 经 营 户 责 任 的,由 市 场 举 办 方 先 行 赔 付 交 易 争 议 金额。5.1.4 市 场 举 办 方 宜 建 立 公 平 秤 复 秤 使 用 制 度,明 确 使 用 者 的 权 利 及 义 务,避 免 公 平 秤 受 到 恶 意 损 坏。5.2 人 员5.2.1 农 贸 市 场 应 配 备 经 过 培 训 的 与 农 贸 市 场 经 营 时 间 同 步 的 专(兼)职 公 平 秤 管 理 人 员,负 责 以 下 工作:a)宣 传 与 农 贸 市 场 公 平
13、 秤 管 理 和 服 务 有 关 的 法 律、法 规 及 制 度;b)建 立 公 平 秤 管 理 台 账(记 录 格 式 参 见 附 录 A);c)做 好 公 平 秤 强 制 检 定 工 作;d)做 好 公 平 秤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工 作;e)做 好 公 平 秤 核 查 工 作;f)对 异 常 公 平 秤 及 时 送 检(修)或 报 废;g)商 品 复 秤 纠 纷 处 理 并 记 录(记 录 格 式 参 见 附 录 B);h)定 期 分 析 计 量 纠 纷 产 生 的 原 因。5.3 设 备5.3.1 检 定5.3.1.1 农 贸 市 场 在 用 公 平 秤 应 每 年 统 一 进 行
14、 强 制 检 定,受 检 率 应 达 1 0 0%,可 根 据 使 用 频 率 及 使 用 情况,增 加 检 定 次 数。5.3.1.2 对 经 检 定 合 格 的 公 平 秤,应 及 时 在 公 平 秤 管 理 台 账 中 更 新 相 关 内 容。5.3.2 使 用农 贸 市 场 公 平 秤 应 在 计 量 检 定 有 效 期 内,并 粘 贴 相 应 的 检 定 合 格 标 识 后 使 用。对 检 定 不 合 格 的 公 平秤 应 停 止 使 用。5.3.3 维 护 保 养应 定 期 对 公 平 秤 进 行 维 护 保 养,检 查 外 观、电 气 线 路、显 示 部 分 等 功 能 是 否
15、正 常,并 填 写 公 平 秤 维护 保 养 记 录 表(记 录 格 式 参 见 附 录 C)。5.3.4 核 查应 定 期 对 公 平 秤 计 量 性 能 进 行 核 查,并 做 好 核 查 记 录(核 查 方 法 及 记 录 格 式 参 见 附 录 D),核 查 结果 为 正 常 时 方 可 使 用。D B 1 4/T 2 3 7 7 2 0 2 145.3.5 修 理5.3.5.1 对 检 定、使 用、核 查、维 护 保 养 等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异 常 公 平 秤,应 及 时 送 有 资 质 的 机 构 进 行 修理,修 理 后 经 检 定 合 格 方 可 再 次 投 入 使 用
16、。5.3.5.2 对 无 法 修 理 或 经 修 理 后 仍 不 合 格 的 公 平 秤,应 立 即 报 废。5D B 1 4/T 2 3 7 7 2 0 2 1附 录 A(资 料 性)公 平 秤 管 理 台 账表 A.1 给 出 了 公 平 秤 管 理 台 账 记 录 格 式。表 A.1 公 平 秤 管 理 台 账序号公平秤名称内 部编 号放置地点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制造厂商出厂编号启用日期检定周期(月)检定日期有效期至检定结论设备状态保管人 备注D B 1 4/T 2 3 7 7 2 0 2 16附 录 B(资 料 性)商 品 复 秤 纠 纷 记 录表 B.1 给 出 了 商 品 称 重 纠
17、 纷 记 录 格 式。表 B.1 商 品 称 重 纠 纷 记 录 表日期 商品名称 结算量 复核量 情况描述 处理情况 办理人 当事人D B 1 4/T 2 3 7 7 2 0 2 17附 录 C(资 料 性)公 平 秤 维 护 保 养表 C.1 给 出 了 公 平 秤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记 录 格 式。表 C.1 公 平 秤 维 护 保 养 记 录 表公平秤名称公平秤编号公平秤放置地点日期维护保养内 容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后设备状态备注维护保养内容参考:1 外表擦拭;2 电气线路,开关;3 显示部分检查等D B 1 4/T 2 3 7 7 2 0 2 18附 录 D(资 料 性)公 平
18、 秤 核 查核 查 方 法 及 记 录:将 公 平 秤 放 置 于 稳 固 的 平 台 上,将 秤 体 调 至 水 平 状 态,经 开 机 自 检 后,置 零;根 据 称 量 范 围,选 定 一 个 经 有 效 溯 源 的 M 1 等 级 及 以 上 的 标 准 砝 码(一 般 选 取 约 5 0%最 大 称 量 的 单个 砝 码),置 于 秤 盘 中 心,重 复 称 量 3 次 进 行 核 查。注:重 复 性 E R=E m a x-E m i n,应 不 大 于 秤 在 该 载 荷 下 最 大 允 许 误 差 的 绝 对 值。表 D.1 给 出 了 公 平 秤 核 查 记 录 格 式。表
19、D.1 公 平 秤 核 查 记 录 表日期 外观检查砝码标称值(L)显示示值(E)重复性(E R)结论 处理情况123D B 1 4/T 2 3 7 7 2 0 2 19参 考 文 献 1 集 贸 市 场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2 0 0 2 年 4 月 1 9 日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第 1 7 号 发 布,根 据2 0 2 0 年 1 0 月 2 3 日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3 1 号 修 订 2 零 售 商 品 称 重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2 0 0 4 年 8 月 1 0 日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国 家 工 商 行 政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 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