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 T 2654—2022 苜蓿草产地环境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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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65.020.01 CCS B0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2654 2022 苜蓿草产 地环境要 求 Specification for alfalfa production environmental requirements 2022-07-15 发布 2022-08-15 实施 内蒙古自 治区市 场 监督管理 局 发 布 DB15/T 2654 2022 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 定起草。本文件 由内 蒙古 自治 区农 牧厅提 出。本文件 由内 蒙古 自

2、治 区畜 牧业标 准化 专业 委员 会(SAM/TC 19)归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内蒙 古 农业大 学、中 国农 业科 学 院草原 研究 所、内 蒙古 自 治区林 业和 草原 种苗 总站、内蒙 古自 治区 质量 和 标准化 研究 院、呼 和浩 特 市林业 和草 原建 设服 务中 心、呼和 浩特 市农 牧技 术 推广中心、呼 和浩 特市 农牧 局综合 保障 中心、和 林格 尔县农 牧技 术推 广中 心。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李青 丰、樊 如月、格 根图、胡 卉芳、李国 军、王智 勇、薛敏、吴昊、毕 超、吴海岩、李扬、吴 彬、朝鲁 门、王 欢、高一 平、闫明 霞、姜 涛、王荣、刘 芳、王春玲

3、DB15/T 2654 2022 1 苜蓿草产 地环境 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苜 蓿草 生产 的环境 要求 以及 对产 地环 境调查、监 测和 评价 的方 法。本文件 适用 于内 蒙古 自治 区境内 用于 生产 苜蓿 草的 各类土 地。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 3095-2012 环境 空气 质量标 准 GB 5084-2021

4、农田 灌溉 水质标 准 GB 15618 土壤 环境 质量 农用地 土壤 污染 风险 管控 标准(试行)NY/T 391 绿色 食品 产 地 环境质 量 NY/T 393 绿色 食品 农 药 使用准 则 NY/T 394 绿色 食品 肥 料 使用准 则 NY 884 生 物有 机肥 NY/T 1054 绿 色食 品 产 地环境 调查、监 测与 评价 规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产地环 境 conditions for production environment 按照NY/T 391 的 要求。本 文件中 特指 生产 苜蓿 草的 基本条 件。包 括生 产地 点

5、 以及周 边紧 邻区 域的 空气、水、土 壤等 生产 要素 条件。土地取 样单 元 land unit for sampling 对产地 环境 进行 监测 和检 验时,用于 在其 上获 取样 品的一 块特 定面 积的 土地。转换期 conversion period 从种植 其它 作物 的常 规农 业生产 系统 开始,申 请进 行苜蓿 草生 产,到这 个生 产系统 满足 苜蓿 草产 品生产要 求所 需的 时间。DB15/T 2654 2022 2 缓冲区 buffer zone 苜蓿草 生产 体系(地 段)与其它 生产 体系(地 段)之间明 确的 过渡 地带,用 来防止 受到 邻近 地区 传来

6、的禁 用物 质的 污染。4 产地环 境要 求 水质要 求 水质要 符合GB 5084-2021 中旱地 作物 的水 质要 求,除土壤 酸碱 度(pH)指标 外。大气环 境要 求 大气环 境质 量要 符合GB 3095-2012 中 二类 地区 要求。在生产、加工 过程 中可 使 用的农 药和 化学 肥料应符合NY/T 393 和NY/T 394 规定。使 用的 有机 肥中 有 毒有害 物质 不超 过NY 884 所规定 的限 量。土壤酸 碱度 要求 土壤酸 碱度 应在pH6.5 pH9.0 之 间。其它要 求 4.4.1 生产苜 蓿草 的产 地环 境指 标应符 合 NY/T 391 和 GB

7、15618 的相 关要 求。4.4.2 生产苜 蓿草的 地块 中不得 出现“全国农 业植 物检疫 性有害 生物名 单”中所列 菟丝子 等检疫 性 杂草和入 侵植 物。5 检验 土地取 样单 元 5.1.1 按照NY/T 1054 规定 执行。5.1.2 苜蓿草 产地 环境 检验 的最 大土地 取样 单元 面积 不应 超过 1000 hm2。同 一次 检 验的地 块在 地形、土壤等 方面 应保 持均 一。如在检 验取 样时 目测 发现 有任何 可能 影响 到地 块均 一性的 因素,应 即刻 停 止 取样,重 新划 分取 样单 元。转换期 5.2.1 种植其 它作 物的 土地 申请 转为苜 蓿草

8、草生 产地 之前 设 1 年至 3 年的 转换 期。5.2.2 当仅使 用NY/T 393 和NY/T 394 容许 使用 的物 料进 行施肥、除 草等 活动 时,设一年 的转 换期。5.2.3 当使 用NY/T 393 和NY/T 394 禁 止使 用的 物料 时,设 2 年至 3 年的 转换 期。5.2.4 对于已 经在 按本 生产 规程 管理、种植 的苜 蓿地,如 能 提供真 实的 书面 证明 材料 和生产 技术 档案,则可以 缩短 甚至 免除 转换 期。5.2.5 未进行 过任何 人工 种植或 草场改 良措施(包 括施肥、除杂 草、灭 虫、灭鼠等)的天 然草地、沙地等开 垦后 种植 苜

9、蓿 草可 不设转 换期。缓冲区 5.3.1 申请生 产苜 蓿草 的地 块与 其它作 物种 植区 或居 民区 设不小 于 200 m 的缓 冲区。DB15/T 2654 2022 3 5.3.2 周边2000 m 内 有化 工、制 药等产 企业 时缓 冲区 为1000 m。检验项 目 产地环 境检 验项 目应 按NY/T 391 的规 定执 行。免除检 验 5.5.1 原生天 然草 地或 沙地,无 检疫性 杂草,在 近 5 年 内 未进行 过任 何人 工种 植或 草场改 良措 施(包括施肥、除 杂草、灭虫、灭鼠等)的 地块 用作 苜蓿 草生产 地时,在 有真 实的 书面证 明材 料(由乡、苏 木政府或 旗、县以 上林 草管 理部门 开具)条 件下,可 免除产 地环 境检 验。5.5.2 当苜蓿 草生产 地块 周边没 有明显 的污染 源时。可在 提供相 应证据 的情 况下免 除对其 灌溉用 水、大气环 境或 土壤 环境 的任 一项或 多项 检验。以 上所 述“相 应 证 据”包 括(但 不限于):种 植地 块及 周 边环境的 图片、卫星 遥感 影 像、航拍 图片、由乡、苏木 政府或 旗、县 以上 林草 管 理部门 开具 书面 证明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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