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100 CCS C 50 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 32/T 3761.58 2022 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 技术规范 第58 部分:防控区 域划分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art 58:Division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rea 2022-07-19 发布 2022-08-19 实施 江苏省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32/T 3761.58 2022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责 任主 体.2 5 划 分原 则.2 6 划 分依 据.2 7 分 级分 类.2 8 解除 条件.4 DB32/T 3761.58 2022 II 前 言 DB32/T 3761 新型 冠状 病 毒肺炎 疫情 防控 技术 规范 目前 分为 以下 部分:第1部 分:医疗 机构;第2部 分:学校;第3部 分:农贸 市场;第4部 分:工业 企业;第5部 分:社区;第6部 分:公共 场所;第7部 分:餐饮 服务 机 构;第8部 分:养老 机构;第9部 分:职业 健康 技 术服务 机构;第10部 分:公共 厕所;第11部 分:大型 活动 场所;
3、第12部 分:临时 观察 和隔离 场所;第13部 分:公共 浴室;第14部 分:影剧 院;第15部 分:城市 轨道 交通;第16部 分:考场;第17部 分:建筑 工地;第18部 分:殡葬 服务 机构;第19部 分:远洋 船舶;第20部 分:医疗 废物 处置中 心;第21部 分:环卫 工人;第22部 分:城镇 污水 处理厂;第23部 分:放射 诊断 工作场 所;第24部 分:口腔 疾病 治疗;第25部 分:公共 汽电 车;第26部 分:入境 人员 转运车 辆;第27部 分:阳性 物品 污染场 所;第28部 分:方舱 式应 急CT 防 护要 求;第29部 分:封闭 和封 控区域;第30部 分:高风
4、 险人 员转运;第31部 分:核酸 采样 点;第32部 分:无疫 小区 建设;第33部 分:港口 口岸;第34部 分:发热 门诊;第35部 分:医院 手术 室;第36部 分:重症 监护 室;第37部 分:血液 净化 中心;DB32/T 3761.58 2022 III 第38部 分:消化 内镜 中心;第39部 分:超声 医学 工作场 所;第40部 分:新冠 医疗 废物管 理;第41部 分:预防 接种 单位;第42部 分:运输 机场;第43部 分:客运 航班;第44部 分:货运 航班;第45部 分:核酸 检测 信息系 统;第46部 分:苏康 码服 务接口;第47部 分:苏康 码赋 码转码 管理;
5、第48部 分:人员 密集 型场所 快速 调查 和处 置;第49部 分:流行 病学 调查;第50部 分:德尔 塔等 变异株 密切 接触 者判 定;第51部 分:人群 监测;第52部 分:方舱 医院;第53部 分:黄码 医院;第54部 分:公安 监管 场所;第55部 分:公路 服务 区;第56部 分:非冷 链进 口货物;第57部 分:入境 邮件 快件;第58部 分:防控 区域 划分;第59部 分:集中 隔离 场所管 理系 统;第60部 分:集中 隔离 场所卫 生应 急处 置;第61部 分:集中 隔离 人员解 除隔 离后 社区 管控;第62部 分:确诊 病例 出院后 健康 管理;第63部 分:每日
6、疫情 信息报 送;第64部 分:跨区 域协 查;第65部 分:接触 者管 理系统。本部分 为DB32/T 3761的第58部分。本 部分 按照GB/T 1.1-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给出 的规定起 草。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部分 由江 苏省 卫生 健康 委员会 提出。本部分 由江 苏省 卫生 标准 化技术 委员 会归 口。本部分 主要 起草 单位:苏 州市疾 病预 防控 制中 心、昆山市 疾病 预防 控制 中心、常 熟市 疾病 预防 控制中心、苏 州市 吴中
7、 区疾 病 预防控 制中 心、苏 州市 高 新区疾 病预 防控 制中 心、苏州市 姑苏 区疾 病预 防控 制中心。本部分 主要 起草 人:杨 海 兵、刘芳、唐 雪明、钱 国华、周 正元、周 志军、归 国平、詹 斌秉、朱 昆鹏、傅卓华、陈立 凌、梁 晓军、刘洋、许 哲、王波、高 函昌、邓 红平、孙国 庆、王茜、庞 媛媛、张媛 媛、杭慧、宋 彬、胡佳、王 建书、刘强、张 钧、查日 胜。DB32/T 3761.58 2022 1 新 型冠状 病毒肺炎 疫情防 控技术规 范 第 58 部分:防控区 域划分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 新 冠肺 炎疫 情期间 疫情 防控 区域 划分 的责任 主任、划分
8、原则、划 分依据、分级 分类 和解除条 件。本文件 适用 于新 冠肺 炎疫 情防控 期间 社区(行 政村)、工 作地 和学 校等 防控 区域内 封控 区、管 控 区和防范 区的 合理 划分;其 它传染 病流 行适 用时 可参 照执行。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中华人 民共 和国 传染 病防 治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9、 员会 新型冠 状病 毒肺 炎防 控方 案 国 务院 应对 新型 冠状 病 毒肺炎 疫情 联防 联控 机制 综合组 新冠肺 炎疫 情社 区防 控方 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国家 卫生健 康委 员会 3 术语和 定 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防控区 域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rea 新冠肺 炎疫 情流 行期 间根 据疫情 规模、传 播风 险和 防控需 要等 要素 而划 分 的 封控、管控 和防 范 区域范围,以便 将疫 情控 制在 最小范 围内,防 制疫 情扩 散 蔓延 到其 他地 区。3.2 划分 division 新冠肺炎 疫 情防 控中
10、按照 疫情发 生地 情况、严 重程 度、风 险大 小及 可能 传播 范围把 可能 涉及 的 整 个区域分 成若 干防 控区 并实 行分级 分类 防控 的过 程。3.3 封控区 block area 新冠肺 炎病 例发 病前2 天 或 无症状 感染 者检 测阳 性前2 天起至 隔离 管理 前居 住、工 作及活 动频 繁的 周边区域,病 例和 无症 状感 染者对 区域 内人 员造 成传 播的风 险较 高。3.4 管控区 control area 病例和 无症 状感 染者 对区 域人员 具有 一定 传播 风险 的封控 区周 边 相 关区 域。3.5 防范区 prevention area DB32/
11、T 3761.58 2022 2 县(市、区)内 封控 区、管控区 以外 的区 域。4 责任主 体 县(市、区)及以 上应对 新型 冠 状病 毒 肺 炎疫 情联 防联控 机制(领 导小 组、指挥部)统 筹负 责;卫生健康、公 安、教育、市 场、民 政 等 职能 部门 专业 技术人 员 及 确诊 病例 和无 症状感 染者 所在 社 区(行 政村)负 责人 组成 防控 区域 划分技 术小 组具 体实 施,形成划 分建 议报 同级 应对 新型冠 状病 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 制审 批后 正式 发布;防控 区域 的调 整和 解除 由发布 部门 发布 公告。5 划分原 则 预防为主。及 时管 控疫 点,预
12、防 疫情 扩散,保 护人 民健康。5.1 依法科学。在 县(市、区)及以上 应对 新型 冠状 病毒 肺炎疫 情联 防联 控机 制(领导小 组、指 挥部)5.2 领导下,防 控区 域划 分技 术小组 按照 防控 政策 和要 求,结 合现 场实 际,研判 疫点、疫区、涉 及 范 围 和 可能传播 风险 区域,充 分利 用道路、河 流、硬隔 离(墙、围 栏、电子 围墙)等 进行划 分,同时 应 便于防控区域的 管理。分级分类。按 照新 冠疫 情 规模、传播 风险 和发 生地 类型划 分,实行 分级 管理。5.3 动态原 则。按照 新冠 疫情 发展趋 势 和 传播 风险 变化,适时 调整 防控 区域,
13、动 态 划分。5.4 6 划分依 据 法律法规。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 府按 照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传染 病防 治法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基本 6.1 医疗卫 生与 健康 促进 法 突发 公共 卫生 事件 应急 条例 新冠 肺炎 疫情 社 区防控 方案 等 要求,对 已经发生 新冠 肺炎 确诊 病例 和无症 状感 染者 的场 所划 分疫点 和疫 区,对相 应场 所实施 管控 措施。风险评估。根据 新冠 肺炎 疫情 严 重程 度、传播途 径(人传 人、物传 人和环 境 传人)、波 及范 围、6.2 病毒基 本传 染指 数、防控 政策策 略和 社会 经济 发展 水平等 综合 研判,得出 风 险
14、评估 结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主 要 包括新 冠肺 炎病 例或 无症 状感染 者及 其所 在环 境核 酸检测 结果(Ct 值、6.3 新型寇 状病 毒特 异性 血清 抗体水 平和 新冠 病毒 流行 变异株 类别),病例 或无 症 状感染 者活 动轨 迹(生 活、工作和 活动 场所,停 留时 间 及与 其他 人员 接触 的频 繁程度 等),密 接和 次密 接追踪(人 数、分 布 和 活 动轨迹等)。现场调查。居住 和工 作场 所人口 密度、类 型和聚 集 情况,工作 类型,生活 习 俗,个 人防 护,周边 6.4 公共服 务设 施,垃圾 分类 存放点 位置 等。建筑情况。处于防控区 建 筑的空
15、间布 局,与周 边建 筑的距 离、位置、人 员容 纳情况,建 筑自 身 的 6.5 通风换 气、空调 类型、空 气净化 等与 传染 病流 行相 关的因 素。其他因素。综 合考 虑 新 冠 肺炎 疫 情发 生时 的地 理、季节、气象、交 通、节假 日等其 他因 素。6.6 7 分级分 类 一般要 求 7.1 7.1.1 新冠肺炎 疫情 防控 区域可 划分为 封控区、管 控区和 防范区,根据 新冠 肺炎 疫 情防控 区域类 型,落实相 应防 控要 求,采取 相应防 控措 施,实行 相应 防控管 理。DB32/T 3761.58 2022 3 7.1.2 管控内 发现新 冠肺 炎病毒 核酸检 测阳性
16、 者应 立即转 为封控 区,宜 将县(市、区)内 除封控 区、管控区 以外 的区 域划 为防 范区。出现新 冠个 案病 例或 无症 状感染 者时 7.2 7.2.1 居住地 7.2.1.1 配有电 梯的小 区建 筑 应以 病例或 无症状 感染 者所居 住楼幢 为封控 区;若其活 动轨迹 简单,与同楼幢 其他 单元 没有 交集 或偶尔 有交 集频 率时,可 以精准 到楼 幢所 在单 元划 为封控 区。小区 内 其 他 区 域(含楼 幢和 附属 建筑 设施)划为 管控 区。7.2.1.2 无电梯 的小区 建筑 应以其 居住楼 幢为中 心将 其 前后 左右可 能受波 及的 楼幢所 在区域 划为 封
17、控区;小 区内 其他 区域 划 为 管控区。7.2.1.3 地面建 筑物与 其他 建筑物 共享地 下停车 场时,应将 地面建 筑物(含电 梯)划 分封控 区,共 享地下停 车场 的其 他建 筑物 所在区 域划 为管 控区。7.2.1.4 商住房、宾馆 公寓 及含沿 街商铺 建筑物,应 按照各 功能区 独立性、进 出通道 和人员 交集 情 况进行划 分,分界 不清 时应 以整幢 建筑 物划 分封 控区;周边 相关 建筑 物划 为管 控区。7.2.1.5 行政村 应以病 例或 无症状 感染者 居住地 为中 心周围 可能涉 及区域 划为 封控区,包括 行政 村 的居民小 组、道路 河流 自然 形成的
18、 区域、居 住集 中区 域等;以 行 政村 为单 位划 为管控 区,对于 边 界 不 清 的地方一 并划 入管 控区。7.2.1.6 城中村 应将 整个 自然 村划 为封控 区;周边 相关 建筑 物所在 区域 划为 管控 区。7.2.2 工作场 所 7.2.2.1 应将病 例或无 症状 感染者 所在生 产车间、工 地、临 时休息 区、宿 舍区 等活动 频繁的 区域 划为封控区,当 以上 所在 区域 边界不 清或 难以 区分 时适 当扩大 封控 区范 围;所在 工厂、企业、公 司 划 分 管 控区。7.2.2.2 疫情流 行期 间,规模 较大 工作场 所可 适当 预先 分成 若干片 区作 为管
19、控区 划分 的基本 单元。7.2.2.3 大型企 业 疫情 流行 期间可 按工种、班次 和车 间等 调 整生产 区和集 体宿 舍区员 工,避 免交 叉,便于精 准划 分封 控区。7.2.2.4 多家企 业共 用一 地时,应 将发生 疫情 的企 业所 在地 划分封 控区,其 他区 域划 为管控 区。7.2.2.5 农集贸 市场 应 将市 场内病 例或无 症状感 染者 所在摊 位、邻 近摊位 和 与 其关系 密切的 摊位 划 为封控区,市 场内 其他 区域(包括 商品 贮存 地、中转 地和与 市场 相连 的沿 街店 铺)划 为管 控区。7.2.3 学校 应将病 例或 无症 状感 染者 所在的 学校
20、 宿舍 相关 楼栋 和教室 及 其 它停 留 区 域划 为封控 区。托幼机 构和 小学 校。校园 内其他 区域(含 沿街 店铺)划为 管控 区。中学校。疫 情期 间校 园内 教室、食堂、宿 舍、厕所 和活动 场所 等应 按照 年级 和班级 适当 分开,分 成 若 干单元;应至 少将 封控 区所 在单元 内的 其他 区域 划为 管控区。高等学 校。疫 情期 间同 一 学校不 同校 区或 校园 内不 同院系(所)间 应采 取适 当 物理隔 离措 施进 行闭 环管理;应 至少 将封 控区 所在 校区或 院系(所)内 的其 他区域 划为 管控 区。出现聚 集性 新冠 疫情 或疫 情传播 风险 较大 时
21、 7.3 DB32/T 3761.58 2022 4 7.3.1 同一区 域同 时出 现 3 例 及 以上新 冠病 例或 无症 状感 染者(同住 者中 同时 出现 数例计 为 1 例),且Ct 值低 于35 时,应将 整个小 区(含沿 街店 铺)、行政 村、企 业和 学校 等 划为 封 控区;结 合周 边配 套建筑、密切 接触 者、次密 切接触 者 和 人群 流动 情况 划定管 控区。7.3.2 当新冠 肺炎病 例或 无症状 感染者 居住地 内(小区、行政村 和集体 宿舍 区等)出现与 疫区(点)相关密 切接 触者 和次 密接 触者人数 占 总居 住人 数 5%以上时 应将 整个 居住 区划
22、为封控 区。8 解除条件 封控区 解除 8.1 8.1.1 当同 时满 足以 下条 件,降为 管控 区:1)连续7 天区 域内 无新 增病 例或无 症状 感染 者;2)区域内 最后 一名 密切 接触 者自末 次暴 露 后 第 7 天 核 酸检测 为阴 性;3)解 封 前1 天 区域 内所 有人 员完成 一轮 核酸 筛查 均为 阴性;4)解 封前 应完成 封 控区 内疫 点的 消 毒和 终末 消毒。8.1.2 降为 管控 区后 连 续3 天区 域内 无新 增病 例或 无症状 感染 者降 为防范 区。管控区 解除 8.2 1)连 续7 天区 域内 无新 增 病例或 无症 状感 染者;2)区 域内 最后 一名 密切 接 触者自 末次 暴露 后 第7 天 核酸检 测为 阴性;3)解 控前1 天 区域 内所 有 人员完 成一 轮核 酸筛 查均 为阴性。防范区 解除 8.3 当 县(市、区)内 封 控区 和管控 区全 部 解 除时 可解 除防范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