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1.140.40 CCS P 47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3022023 代替 DB11/T 3022014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design,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n distribution engineering of fuel gas 2023-06-25 发布2023-10-01 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302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基本规定.3 5 用气量与燃气质量.3 6 设计
2、.3 6.1 一般规定.3 6.2 燃气管道.5 6.3 门站.8 6.4 调压站、调压箱与调压装置.9 6.5 钢质燃气管道的防腐和阴极保护.10 7 施工与安装.11 7.1 一般规定.11 7.2 安装前检验.12 7.3 钢管及附件.12 7.4 聚乙烯燃气管道.15 7.5 调压箱及厂站内工艺管道、设备安装.16 8 清扫和压力试验.17 8.1 一般规定.17 8.2 清扫.18 8.3 强度试验.19 8.4 严密性试验.20 9 竣工验收.21 附录 A(资料性)各类用户天然气用气负荷指标.23 附录 B(规范性)常温固化型环氧聚合物混凝土涂料及涂层的技术指标、施工及质量检验.
3、25 参考文献.28 DB11/T 302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11/T 3022014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与DB11/T 302201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删除监控与数据采集一节,将采纳标准的要求放到第4章(见4.6,2014版6.6);b)输配管道的压力分级中增加了大于4.0MPa的级别(见6.1.2,2014版6.1.3);c)增加了储气调峰的原则要求(见6.1.46.1.11);d)更改了次高压及以上管道所用管材符合标准的要求(见6.2.3,2014版6.
4、2.1);e)更改了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见6.2.9,2014版6.2.9);f)删除了储配站与高压储气罐的内容(2014版6.3);g)增加了门站计量系统的设计要求(见6.3.5、6.3.6、6.3.7、6.3.8);h)地上调压箱燃气进口压力提高到4.0MPa(见6.4.2,2014版6.4.4);i)更改地下调压箱设置要求(见6.4.4,2014版6.4.5);j)删除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液化天然气供应一章,将原则要求放入第6.1节(6.1.12、6.1.13、6.1.14,2014版第7章);k)增加了燃气管道穿跨越设计和施工的规定(见6.2.14和7.1.9);l)更
5、改了施工质量验收规定(见第7章,2014版第8章);m)更改了钢管焊缝质量检验合格指标(见7.3.5,2014版8.3.7);n)更改了管道清扫及压力试验的要求(见第8章,2014版第9章);o)删除了附录B、C、D、E,将原附录F名称改为附录B(见附录B,2014版附录B、C、D、E、F。)。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燃气协会、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燃气集团研究院、北京市公用工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北京优奈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市燃气集团高压管网分公司、北京市燃气集团工
6、程建设管理分公司、北京市公用事业科学研究所、北京北燃环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燃气绿源达清洁燃料有限公司、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北燃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北京鑫丰泰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光正工业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于燕平、白丽萍、徐达、车明、乔佳、井帅、郝蕴华、雷素敏、方媛媛、于玉良、刘瑶、张诚、常兴、杨炯、孙明烨、田晔玮、颜丹平、刘咏梅、谭锋、张思畅、曹国权、张建军、罗绍宏、孙磊、刘国庆、刘宏辉、梁文虎、张旭声、张升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11/T 3022005;DB11/T 3022014;本次为第二次修订。DB11/T 3022023 1 燃气输配工程
7、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的用气量与燃气质量、设计、施工与安装、清扫和压力试验、竣工验收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燃气输配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408.1 绝缘材料 电气强度试验方法 第1部分:工频下试验 GB/T 1724 色漆、清漆和印刷油墨 研磨细度的测定 GB/T 1725 色漆、清漆和塑料 不挥发物含量
8、的测定 GB/T 1728 漆膜、腻子膜干燥时间测定法 GB/T 1731 漆膜柔韧性测定法 GB/T 2411 塑料和硬橡胶 使用硬度计测定压痕硬度(邵氏硬度)GB/T 3091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GB/T 5210 色漆和清漆拉开法附着力试验 GB/T 8163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T 8923.1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 GB/T 9711 石油天然气工业 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 GB 11174 液化石油气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2459
9、钢制对焊管件 类型与参数 GB/T 13401 钢制对焊管件 技术规范 GB 17820 天然气 GB/T 18603 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GB/T 21448 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 GB/T 23257 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 GB/T 38753 液化天然气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32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126
10、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3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DB11/T 3022023 2 GB 50251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16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 50462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540 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B 50683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110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 51142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CJJ 63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标准 CJJ 95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 CJJ
11、/T 146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CJJ/T 148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 CJJ/T 153 城镇燃气标志标准 CJJ/T 250 城镇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技术规程 HG/T 2059220635 钢制管法兰 垫片 紧固件 HG/T 2067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NB/T 47013.2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测 NB/T 47013.3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3部分:超声检测 NB/T 47013.4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4部分:磁粉检测 NB/T 47013.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5部分:渗透检测 SY/T 0040 管道防腐层抗冲击性试验方法(落锤试验法)S
12、Y/T 0315 钢质管道熔结环氧粉末外涂层技术规范 SY/T 0447 埋地钢质管道环氧煤沥青防腐层技术标准 SY/T 4114 天然气管道、液化天然气站(厂)干燥施工技术规范 SY/T 6848 地下储气库设计规范 DB11/T 808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11/T 1093 液化天然气汽车箱式橇装加注装置安全技术要求 DB11/T 1387 小型液化天然气瓶(组)供气系统技术规范 TSG ZF00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最高工作压力 maximum operating pressure 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工艺系统各组成
13、部分的最高允许压力。最高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设计压力。来源:GB/T 506802012,2.3.10 3.2 调压装置 pressure regulating equipment 由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组成,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的设备单元总称。来源:GB/T 506802012,6.4.5 3.3 调压箱 regulator box 设有调压装置的专用箱体,用于调节用气压力的整装设备。来源:GB/T 506802012,6.4.6 DB11/T 3022023 3 4 基本规定 4.1 燃气输配工程的设计应遵循北京市的能源政策、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且应与北京市的环保规划
14、、消防规划等相适应,并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做到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合理的方案。4.2 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具备施工条件方可开工。4.3 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图超过 2 年未实施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如工程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组织设计。4.4 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进行,如需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由原设计单位办理变更手续。4.5 燃气输配工程中宜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4.6 燃气输配系统应设置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并应符合 GB 50028 的规定。燃气基础网络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4.
15、7 燃气输配管线、燃气设施、燃气厂站内工艺管道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标志,标志的颜色、图形符号与文字宜符合 CJJ/T 153 的规定。5 用气量与燃气质量 5.1 设计用气量宜包括下列各类用户用气量:a)居民生活;b)商业;c)工业;d)采暖、制冷;e)汽车;f)冷热电三联供;g)燃气电厂;h)其他。5.2 居民生活、商业、采暖、制冷用户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北京市各类天然气用户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和实际需求分析后确定。当无统计数据时可参照附录 A 确定。5.3 工业企业用户生产的用气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或按同类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5.4 燃气汽车用户用气量应根据北京市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
16、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5.5 冷热电三联供用户的用气量与燃气电厂发电的用气量,应根据实际工程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5.6 燃气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a)天然气质量应符合 GB 17820 的规定;b)液化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 GB/T 38753 的规定;c)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应符合 GB 11174 的规定。5.7 城镇燃气应确定基准发热量(热值),发热量(热值)变化应在基准发热量(热值)的5%以内。燃气组分及杂质含量、露点温度和接气点压力等气质参数应根据气源条件和用气需求确定。5.8 燃气中加臭剂的质量和加臭量应符合 CJJ/T 1
17、48 的相关规定。6 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天然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理设施、监控系统等组成。6.1.2 输配管道应根据最高工作压力进行分级,并应符合表 1 的规定。DB11/T 3022023 4 表1 输配管道压力分级 单位为兆帕 名称 最高工作压力 超高压 4.0P 高压 A 2.5P4.0 B 1.6P2.5 次高压 A 0.8P1.6 B 0.4P0.8 中压 A 0.2P0.4 B 0.01P0.2 低压 P0.01 6.1.3 天然气输配系统压力级别的选择,门站、调压站(箱)、燃气干管的布置,应根据燃气来源、用户用气量及其分布、地形地貌、
18、管材设备供应条件、施工和运行等因素,经过多方案比较,择优选取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6.1.4 燃气供应系统应具有满足调峰供应和应急供应的供气能力储备。供气能力储备量应根据气源条件、供需平衡、系统调度和应急的要求确定。6.1.5 城镇燃气气源能力储备设施建设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宜采用集中设置区域性储备设施的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具备地质条件时,宜采用地下储气库方式;b)具备岸线和港口条件时,宜采用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等方式;c)在不具备建设地下储气库和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条件的地区,宜采用集约化布局的液化天然气储备基地方式。6.1.6 天然气作气源时,逐月用气不均匀性平衡和应急
19、供气应由气源方统筹调度解决;逐日用气不均匀性平衡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要求由气源方与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根据用户、气源调节和储气方式等情况共同协商解决;逐小时用气不均匀性平衡应由城镇燃气供应单位设置调峰储气设施统筹调度解决。6.1.7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城镇燃气用户应做好用气量的预测,在各类用户全年的综合用气资料的基础上,制定逐月、逐日用气量计划,并与气源方协商签订供气合同,供气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气量计划。6.1.8 用于调峰供应的气源能力储备的规模,应根据计算月平均日用气总量、用户结构、供气和用气不均匀情况、运行稳定性和供气调度规律等因素,在充分利用气源可调量的基础上综合确定。储备方式的选择应经方案
20、比较,择优选择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对来气压力较高的天然气输配系统宜采用管道储气的方式。6.1.9 气源能力储备设施与城镇燃气管网之间应设有能力和可靠性满足要求的输送系统。当气源能力储备设施设置在异地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储备气源能够可靠、按需输送至城镇燃气管网,并应实现连续、稳定供气。6.1.10 当城镇燃气设置可替代气源作为气源能力储备时,其供气能力及原料储备应与承担的供气和储备规模相适应。可替代气源与主气源的气质应具备满足要求的互换性。6.1.11 城镇燃气气源能力储备采用地下储气库方式时,地下储气库及其地面设施的设计应符合 SY/T 6848、GB 50251 及国家现行其他相关标
21、准的规定。6.1.1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设计应符合 GB 51102 的相关规定。6.1.13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的设计应符合 GB 51142 的相关规定。6.1.14 液化天然气供应站的设计应符合 GB 50028 的规定,小型液化天然气瓶组供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DB11/T 1387 的规定,橇装液化天然气供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DB11/T 1093 的相关规定。6.1.15 燃气输配工程抗震设计应符合 GB 50032 的规定。6.1.16 燃气输配工程选用的设备与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6.1.17 燃气管道地区等级的划分、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钢质燃气管道壁厚计
22、算应符合GB 50028 的规定。DB11/T 3022023 5 6.2 燃气管道 6.2.1 中压与低压燃气管道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a)选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时,应符合 GB/T 3091、GB/T 8163 或 GB/T 9711 的规定;b)钢管管件应采用机制管件,并应符合 GB/T 12459 和 GB/T 13401 的规定;c)选用的聚乙烯管材、管件、阀门和钢塑转换管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6.2.2 聚乙烯燃气管道应选用 SDR 11、SDR17.6 或 SDR17 系列。聚乙烯管道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应按CJJ 63 进行计算。6.2.3 次高压及以上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
23、并应符合 GB/T 9711(L175 级钢管除外)和 GB/T 8163 的规定,或符合不低于上述两项标准相应技术要求的其它钢管标准。三级和四级地区高压燃气管道材料钢级不应低于 L245。6.2.4 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高压燃气管道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高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分段阀门的最大间距:以四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 8 km;以三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 13km;以二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 24 km;以一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 32 km;2)在高压燃气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3)高压燃气管道上的阀门两侧宜设置放散阀门;4)四级地区设置的管道分段阀门
24、应具有现场控制和远程控制功能。b)次高压及以下级别管道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次高压、中压燃气干管上应每隔 2 km6 km 设置分段阀门,并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阀;2)次高压、中压燃气支线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3)两座中压调压站互为备用时,低压连通管上应设置阀门。c)高压、次高压管道阀门宜配置跨接装置;d)穿越或跨越重要河流的管道,在河流两侧应设置阀门。穿越或跨越铁路和高速公路的管道,在铁路和高速公路两侧宜设置阀门。6.2.5 管道系统中的阀门选用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选择适用于燃气介质的阀门;b)阀门公称压力不应低于管道系统的设计压力;c)管道阀门宜采用全
25、通径阀门;d)需要通过清管器或电子检管器的阀门,应选用全通径阀门;e)高压及以上级别的埋地管道应选用球阀;f)次高压及以下级别的宜选用球阀,当现场安装条件受限时,埋地钢质管道可选用闸阀;g)小于等于 dn315 的聚乙烯燃气管道阀门宜采用聚乙烯球阀;大于 dn315 的聚乙烯燃气管道阀门可采用聚乙烯连接端金属闸阀;h)直埋阀门双侧应设放散阀门。6.2.6 聚乙烯燃气管道的钢塑转换管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埋地敷设时,应采用整体式钢塑转换管件连接;b)在调压箱箱体内可采用钢塑转换法兰连接,聚乙烯管出地面部分应填砂保护。6.2.7 燃气管道穿越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管道穿越河流时应符合 GB
26、 50028 的有关规定。6.2.8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除应符合 GB 50028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a)聚乙烯燃气管道与不大于 35 kV 的电杆(含通讯照明电杆)基础之间的水平净距,以保证其基础安全和满足施工及检修的间距为主,采取保护措施后,最小净距应不小于 0.5 m;b)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不应小于表 2 的规定。DB11/T 3022023 6 表2 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 单位为米 电压等级(kV)10 35 110 220 铁塔或电杆接地体 1 3 5 10 电站或变电所接地体 5 10 15 30 6.2.9
27、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规定:a)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不应小于 0.9m;b)埋设在非机动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应小于 0.6m;c)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应小于 0.3m;d)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应小于 0.8m。注:当不能满足时上述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6.2.10 地下燃气管道的基础宜为原状土层。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基础应进行处理。6.2.11 地下燃气管道不应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或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6.2.12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和高
28、速公路应符合下列规定:a)穿越铁路和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应加套管(水平定向钻施工除外),套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套管埋设的深度:铁路轨底至套管顶不应小于 1.2 m,穿越公路的保护套管顶距路面底基层的底面不应小于 1.0 m;2)套管宜采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3)混凝土套管内径可按下列规定确定:燃气管管径小于等于 DN600 时,套管内径不小于 900 mm;燃气管管径大于 DN600 时,套管内径不应小于 D+300 mm;燃气管上装设防护装置与抗浮装置时,套管内径不应小于 D+400 mm。注:D 为燃气管道的外径。4)套管两端与燃气管的间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
29、检漏管;5)套管端部距铁路路堤坡脚外距离不应小于 2.0 m。b)燃气管道宜垂直穿越铁路和高速公路。6.2.13 架空敷设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a)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它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 3 的规定;表3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它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 单位为米 建(构)筑物和管道名称 最小垂直净距 燃气管道下 燃气管道上 铁路轨顶 6.0 城市道路路面 5.5 厂区道路路面 5.0 人行道路路面 2.2 架空电力线 3kV 以下 1.5 3kV10kV 3.0 35 kV66kV 4.0 DB11/T 3022023 7 表 3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它管
30、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续)建(构)筑物和管道名称 最小垂直净距 燃气管道下 燃气管道上 市政管道 300mm 同管道直径,但不小于 0.10 同左 300mm 0.30 0.30 注1:电气机车铁路除外;注2:表中“”表示不做规定。b)架空电力线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垂直净距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c)室外架空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次高压以上级别管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3 m;2)次高压 B、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的外墙敷设;3)沿建筑物外墙的燃气管道距住宅或公
31、共建筑物中不应敷设燃气管道的房间门、窗洞口的净距:中压管道不应小于 0.5 m,低压管道不应小于 0.3 m;4)燃气管道距生产厂房建筑物门、窗洞口净距不限;5)架空燃气管道与其他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4 架空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 单位为米 名称 水平净距 甲、乙、丙类生产厂房和库房 3 铁路和有轨电车(至最近轨道)3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最高电杆(塔)高 地下各种工程线(至燃气管道支柱底座边缘)1 道路(至路面边缘)1 露天变电所围墙、熔化金属生产地点和明火火源 10 d)架空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气管道与在同一支架上平行敷设的
32、其他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 5 的规定;表5 同一支架上平行敷设管道最小水平净距 单位为毫米 序号 其他管道公称尺寸 燃气管道公称尺寸 DN300 DN300DN600 DN600 1 DN300 100 150 150 2 DN300DN600 150 150 200 3 DN600 150 200 300 2)法兰、阀门等部位应避开共架敷设的其他管道操作装置;3)燃气管道架空敷设时,其支架型式和间距应根据管道强度与挠度的要求设计;4)架空燃气管道应采取补偿措施;5)位于防雷保护区外的架空燃气管道及放散管应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接地点不应少于 2 处。DB11/T 302202
33、3 8 e)高压燃气管道不宜采用架空敷设,当个别地段的高压燃气管道需要采用架空敷设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6.2.14 管道穿跨越工程除应符合本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CJJ/T 250 的规定。6.2.15 地下燃气管道末端或预留支线接口时,应满足后期操作空间的需要。中压及以上管线的预留管段宜设置阀门,并在阀门后安装盲板,管道伸出阀门井壁 1 m2 m。6.2.16 压力大于 1.6 MPa 的燃气管道强度设计应根据管段所处地区等级和运行条件,按可能同时出现的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的组合进行设计。应验算管道与设备所承受的地震载荷。6.2.17 压力大于 0.4 MPa 的燃气管道不应进入历史文化街区
34、的道路内。压力小于等于 0.4 MPa 的燃气管道穿越历史文化街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采用钢管敷设时应在理论计算值的基础上,增加燃气管道管壁厚度;b)采用聚乙烯管敷设时,不大于 dn63 mm 的聚乙烯管宜采用盘管。6.2.18 压力大于 1.6 MPa 的燃气管道及管件设计宜考虑投运后清管或电子检管的需要。6.2.19 4.0MPa 以上级别的管道设计应符合 GB 50251 的规定。6.3 门站 6.3.1 门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符合北京市总体规划的要求;b)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给排水和通信等条件;c)应少占农田、节约用地并应注意与城镇景观等协调;d)应结合长输
35、管线位置确定。6.3.2 门站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和辅助区;b)站内各建(构)筑物之间以及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站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GB 50016 中“二级”的规定;c)站内露天工艺装置区边缘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 20 m,距办公、生活建筑不应小于18m,距围墙不应小于 10 m。与站内生产建筑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6.3.3 门站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功能应满足输配系统输气调度和调峰的要求;b)站内应根据输配系统调度要求分组设置计量和调压装置,站内计量调压装置可露天或在厂房内布
36、置;装置前应设过滤器;c)进、出站管道上应设置燃气压力指示仪表、自动记录仪表和温度指示仪表;d)进出站管线应设置切断阀门和绝缘装置;e)站内管道上应根据系统要求设置安全保护及放散装置;f)门站内应设置加臭装置。加臭量应符合 5.8 条的有关要求;g)站内应设置测定燃气组份、发热量、密度、湿度和各项有害杂质含量的仪器、仪表;h)站内设备、仪表、管道等安装位置应便于观察、操作和维修,维修时应能保证连续供气;i)门站应按管线完整性测试需求预留收、发球装置位置。6.3.4 站内工艺管道应采用钢管。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大于 0.4 MPa 时,管材性能应符合 GB/T 9711(L175级钢管除外)、GB/
37、T 8163 或不低于上述技术要求的其它标准;设计压力不大于 0.4 MPa 时,管材性能应符合 GB/T 3091、GB/T 8163,也可符合不低于上述技术要求的其它标准。6.3.5 门站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T 18603 中 A 级(1.0)计量精度的要求。6.3.6 门站计量系统配套计量仪表精度等级应为 A 级,其最大允许误差应符合表 6 的规定。表6 配套计量仪表最大允许误差 测量参数最大允许误差温度 0.5 压力 0.2%密度 0.35%压缩因子 0.3%在线发热量 0.5%工作条件下体积流量 0.7%DB11/T 3022023 9 6.3.7 当使用超声流量
38、计并计划开展使用中检验时,温度测量不确定度应优于 0.3。6.3.8 门站计量管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计量管路的设计应综合考虑近远期流量、压力等参数后确定;b)次高压及以上级别的备用计量管路应与主计量管路规格相同;组合并联计量管路的公称尺寸应一致,且应考虑最大负荷的不均匀性;c)当采用大小管径流量计组合并联方案时,宜增加限流装置,限流装置宜配合流量计多管路自动切换控制系统使用;d)各条计量管路负载之和应大于计量系统总设计负荷;e)计量管路不应设旁通支路;应尽量减小在线实流检定/校准接口与移动式流量标准装置之间的连接管路的长度,并应尽量减少弯头、变径管的数量。6.3.9 阀门等管道附件的公称
39、压力不应小于管道设计压力。6.3.10 站内的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 GB 50028 的规定,站内建筑物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 GB 50140 的有关规定。6.3.11 门站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 GB 50052 的“二级负荷”的规定。6.3.12 门站电气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宜符合 GB 50028 的规定;b)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 GB 50058 的规定;c)站内爆炸危险厂房和装置区内应装设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6.3.13 站内应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并作为输配系统的数据采集监控系统的远端站。通过通信系统将表 7 中数据传输至主控系统。表7
40、站内设置的仪表传输数据 进、出站参数 功 能 指示 记录 累计 流量+压力+-温度+-组分+-注:表中“+”表示设置,“-”表示不涉及。6.3.14 门站的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 HG/T 20675 的规定。6.3.15 门站的边界噪声应符合 GB 12348 的规定。6.4 调压站、调压箱与调压装置 6.4.1 不同压力级别的输配管道之间应通过调压装置连接,调压装置应设置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超过下游压力允许值的安全保护措施。6.4.2 地上调压箱的燃气进口压力应不大于 4.0MPa。6.4.3 当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许可时,调压装置宜露天设置。6.4.4 在繁华商业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等有景观要求地
41、区,燃气调压装置可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宜设置在景区外围;b)不宜设置在城镇道路下;c)入口设计压力不宜大于 1.6MPa;d)箱内设备宜集成化设计,且应为地面检修的方式;e)放散管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与周围建(构)筑物和景观协调;f)地基应稳定,应能承载设备自重、地下水冲刷等因素导致的地基沉降。6.4.5 调压站、调压箱与其他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宜符合表 8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DB11/T 3022023 10 表8 调压站、调压箱与其他建(构)筑物水平净距 单位为米 设置形式 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级制 建筑物 外墙面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铁
42、路(中心线)城镇 道路 公共电力变配电柜 调压站 高压()18 30 25 5 6 高压(B)13 25 20 4 6 次高压(A)9 18 15 3 4 次高压(B)6 12 10 3 4 中压(A)6 12 10 2 4 中压(B)6 12 10 2 4 调压箱 高压()18 30 25 5 6 高压(B)13 25 20 4 6 次高压(A)7 14 12 2 4 次高压(B)4 8 8 2 4 中压(A)4 8 8 1 4 中压(B)4 8 8 1 4 地下调压箱次高压(A)7 14 12 2 4 次高压(B)4 8 8 2 4 中压(A)3 6 6-3 中压(B)3 6 6-3 注:
43、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调压装置的边缘。a)当建筑物(含重要公共建筑)的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燃气进口压力级别为中压 A 或中压 B 的调压箱一侧或两侧(非平行),可贴靠外墙设置;b)当达不到表 8 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c)在历史文化街区设置调压站或调压箱的位置时,保证其安全距离要求:1)调压站(箱)宜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外围设置。其放散管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结合周围建(构)筑物情况设置;2)调压工艺采用超压切断保护措施时,中低压区域调压箱与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可为1m。6.4.6 内部设置调压装置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4、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门窗应向外开启。6.4.7 调压站、调压箱内调压器及其他附属设备应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 100。6.4.8 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孔。容积大于 1.5 m3的调压箱应具有爆炸泄压口,爆炸泄压口不应小于调压箱上盖或最大箱壁面积的 50%(以较大者为准);爆炸泄压口宜设置在上盖上;通风口面积可包括在计算爆炸泄压口面积内。6.4.9 调压站内调压器前后均应设置指示式压力表,调压器前宜设置自动记录式压力仪表,调压器后应设置自动记录式压力仪表。过滤器应设置带现场显示的压力表或差压计。压力表、差压计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 1.6 级。6.4.10 调压箱、调压站的边界噪声要求应符合 GB
45、12348 的规定。6.4.11 调压站和调压箱的防雷设计应符合 GB 50057 的规定。6.4.12 调压站与调压箱的工艺设计、调压站的建筑物设计与站内布置、调压箱的设置要求除符合本节规定外,还应符合 GB 50028 的规定。6.5 钢质燃气管道的防腐和阴极保护 DB11/T 3022023 11 6.5.1 埋地钢质输配管道应采用防腐层辅以阴极保护系统的腐蚀控制措施。新建输配管道的阴极保护系统应与输配管道同时实施,并应同时投入使用。6.5.2 埋地燃气管道宜采用挤压聚乙烯防腐层、熔结环氧粉末防腐层和双层环氧防腐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普通级和加强级防腐层厚度应符合 CJJ 95 的规
46、定;b)燃气管道穿越历史文化街区时应采用加强级防腐层;c)采用水平定向钻穿越沙卵石层或岩石地层时应采用加强级双层环氧防腐层;d)双层环氧防腐层的环氧粉末涂层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SY/T 0315 的规定;环氧聚合物混凝土涂层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附录 B 的要求;双层环氧防腐层的厚度应符合表 9 的规定。表9 双层环氧防腐层的厚度 单位为微米 涂层等级 普通级 加强级 环氧粉末涂层 300400 环氧聚合物混凝土涂层涂敷道数 二 三 环氧聚合物混凝土涂层厚度 500600 650800 防腐层总厚度 8001000 9501200 6.5.3 阴极保护系统的设计、直流干扰与交流干扰的防护应符合 CJJ
47、 95 和 GB/T 21448 的相关要求。6.5.4 采用阴极保护的管道应设置电绝缘装置,电绝缘装置可包括:绝缘接头、绝缘法兰、套管内绝缘支撑、管桥上的绝缘支架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高压、次高压、中压管道宜使用带有内置自放电保护装置的整体型绝缘接头;b)其他形式的电绝缘装置应采取防止超过其绝缘能力的高电压电涌冲击的保护措施。6.5.5 穿跨越燃气管道阴极保护宜采用牺牲阳极法,可采用镯式阳极或带状阳极。穿跨越处管道应与支撑物、固定墩等稳管设施电绝缘。6.5.6 地上燃气管道外表面应采取防腐涂层措施。7 施工与安装 7.1 一般规定 7.1.1 施工应按设计文件及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的产品技
48、术文件进行。7.1.2 燃气工程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a)设计文件齐全,并已通过审定;b)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已经批准;技术交底已完成;c)施工人员经培训合格,特种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d)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落实;e)应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周边环境进行调查,分析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f)施工用电用水满足施工要求。7.1.3 钢管焊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a)施工单位应建立焊接质量管理体系;b)施工单位的焊接设备以及检验试验手段,应满足工程项目的需要;c)施工单位在施焊前应依据相应的焊接工艺评定制定焊接施工方案,主要包括焊接工艺参数及质量控制技术标准等。7.1
49、.4 管道、管件等材料在安装前应核对全部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验收文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7.1.5 管道预制应按管道轴测图规定的数量、规格、材质选配管道组成件,并应在管段上按轴测图标明管线号和焊缝编号。DB11/T 3022023 12 7.1.6 厂站以外埋地管道焊接完毕后,宜采用北斗定位系统对管道焊口信息进行数据采集。7.1.7 施工技术资料应齐全完整,签证有效,应符合 DB11/T 808 的规定。7.1.8 施工所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验或校准,并在检验或校准有效期内。7.1.9 城镇燃气管道穿跨越施工应符合 CJJ/T 250 的有关
50、规定。7.2 安装前检验 7.2.1 施工前应全数检查燃气工程所使用的管材、管件、设备及材料的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材料,外观质量、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a)材料、设备等均应有清晰的产品标记或铭牌、产品说明书与出厂合格证;b)在施工安装前需要送检的设备应有送检检验报告,压力容器应有“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压力容器)”;锅炉应有“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c)其他进口产品应有相关部门的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应有“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d)钢质弯管、弯头、三通、异径接头应采用机制管件。7.2.2 钢质管道阀门应逐个按阀门公称压力进行壳体强度试验和密封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