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5.020.30 CCS B 41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1012022 代替 DB11/T 11012014 商品肉鸡养殖场(小区)疫病防治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ommercial broiler farm 2022-12-27 发布2023-04-01 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11/T 11012022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防疫条件.1 5 养殖场(小区)管理.2 6 饲
2、料、饮水和兽药.2 7 雏鸡来源与运输.2 8 饲养管理.3 9 无害化处理.3 10 消毒.3 11 疫苗免疫.4 12 疫病监测与控制.5 13 档案记录.5 DB11/T 11012022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 DB 11/T 11012014商品肉鸡养殖场(小区)疫病防治技术规范,与 DB11/T 11012014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增加了选址条件中的补充条件(见 4.1.2);b)增加了设施设备中对肉鸡尸体暂存设备的规定(见 4.3.6);c
3、)增加了设施设备中对防止其他动物进入的设备规定(见 4.3.7);d)增加了设施设备中可配备监控系统和设备的规定(见 4.3.8);e)更改了“雏鸡来源”的具体要求(见 7.1.1,2014 版的 6.1.1),增加了孵化场应提供的相关信息(见 7.1.3);f)更改了“无害化处理”的具体要求和步骤(见 9.1、9.2、9.3,2014 版的 8.1、8.2、8.3),增加了养殖场(小区)医疗废物的处置方式(见 9.4);g)更改了“场区消毒”的具体要求和步骤(见 10.1.2.1、10.1.2.4、10.1.2.5,2014 版的 9.1.2.1、9.1.2.4、9.1.2.6);h)删除了
4、“鸡舍进鸡前的消毒”与“鸡舍出鸡后的消毒”(见 2014 年版的 9.1.3.1、9.1.3.2),增加了“空舍消毒”与“带鸡消毒”的具体要求(见 10.1.4.1、10.1.4.2);i)更改了“鸡舍工作间消毒”的频次(见 10.1.5,2014 版的 9.1.3.4);j)更改了“疫源地消毒”的名称与具体内容(见 10.2,2014 年版的 9.2);k)更改了“用具消毒”的具体内容(见 10.3,2014 版的 9.3);l)更改了“疫苗来源”的具体内容(见 11.1,2014 年版的 10.1);m)删除了“常规免疫疫苗种类”(见 2014 年版的 10.2);n)更改了“免疫程序”的
5、具体内容(见 11.2,2014 年版的 10.3);o)删除了“免疫效果评定”的具体内容(见 2014 年版的 10.6);p)更改了“疫病检测”与“疫病控制和扑灭”的具体内容(见第 12 章,2014 年版的第 11 章、第 12 章);q)更改了“数据记录”的名称与具体内容(见第 13 章,2014 年版的第 13 章)。本文件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密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沈光年、马志军、吴迪、程汝佳、王晓磊、郑雪莹、白如念、王培、张启龙、罗伏兵、王梁、李阳、门硕、高晓龙、王
6、慧强、刘晓冬、苗燕、潘珺、朱琳琳。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4年首次发布为:DB11/T 11012014;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11/T 11012022 1 商品肉鸡养殖场(小区)疫病防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商品肉鸡养殖场(小区)的防疫条件、管理、饲料、饮水和兽药、雏鸡来源与运输、饲养管理、无害化处理、消毒、疫苗免疫、疫病监测与控制和档案记录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地区商品肉鸡养殖场(小区)疫病防治。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7、,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5886 养鸡场带鸡消毒技术要求 GB/T 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DB11/T 328 肉鸡生产技术规范 DB11/T 790 兽用药品贮存管理规范 DB11/T 1395 畜禽场消毒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防疫条件 4.1 选址条件 4.1.1 选址条件应同时满足以下几点要求: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500 m 以上;距离种畜禽场 1000 m 以上;
8、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00 m 以上;养殖场(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 500 m;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 m 以上;距离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 m 以上。4.1.2 实际选址条件若不能满足 4.1.1,可由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风险评估专家组依据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DB11/T 11012022 2 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结合场所的生物安全条件、防疫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应为合格。4.2 布局条件 4.2.1 养殖场(小区
9、)周围应建有隔离屏障。4.2.2 养殖场(小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 4 m,深 0.3 m 以上的消毒池。4.2.3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设置隔离屏障。4.2.4 生产区入口处应设置更衣消毒室,有条件的应增设淋浴室,生产区入口和各养殖栋舍出入口应设置消毒池、消毒盆或者消毒垫。4.2.5 生产区内应分设清洁道、污染道。4.2.6 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 5 m 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4.2.7 养殖场(小区)应设置粪污处理区,粪污处理区布局应按照 GB/T 36195 的规定执行。4.3 设施设备 4.3.1 养殖场(小区)各出入口处应配置清洗、消毒设施设备。4.3.2 生产区各养殖栋舍应
10、配备良好的采光、通风和温控设施设备。4.3.3 圈舍地面和墙壁应选用无毒无害且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4.3.4 配备具有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4.3.5 应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4.3.6 应配备肉鸡尸体暂存冷链设施设备,或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4.3.7 应配备防止其他动物进入场区或生产区的设施设备。4.3.8 可配备监控系统和设备。5 养殖场(小区)管理 5.1 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免疫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兽药饲料
11、使用制度、档案管理制度。5.2 应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已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兽医技术人员。5.3 饲养人员应经过培训上岗。5.4 外来禽或禽产品不应进入养殖场(小区)。6 饲料、饮水和兽药 应符合DB11/T 328的相关要求。7 雏鸡来源与运输 7.1 雏鸡来源 DB11/T 11012022 3 7.1.1 雏鸡应来源于取得相应资质的种鸡场或孵化场。7.1.2 引进的雏鸡应具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7.1.3 孵化场应提供孵化率、健雏率、疫苗免疫和用药等信息。7.2 雏鸡运输 7.2.1 雏鸡出壳后宜在 24 h 内送至目的地。7.2.2 运输车内应通风换气,保证供氧充足,车内温度应保持在 2
12、1 26。8 饲养管理 8.1 养殖场(小区)内肉鸡饲养宜采用“全进全出”的饲养工艺。8.2 饲养方式、饮水、喂料、鸡舍温度、湿度、光照、通风换气,应按照 DB11/T 328 规定执行。8.3 养殖场(小区)生产区域内不应饲养除肉鸡以外的动物。8.4 养殖场(小区)内应定期灭鼠、灭蝇。8.5 商品肉鸡出场应按规定申报检疫。8.6 养殖场(小区)内饲养人员不应串舍。鸡舍内用具固定,不应串用,进鸡舍的所有用具应消毒。8.7 养殖场(小区)宜对粪便日产日清。8.8 运输鸡粪便的车辆不应在养殖场(小区)间交叉使用。9 无害化处理 9.1 病死鸡无害化处理应符合相关要求或交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9.
13、2 鸡粪便、垫料清除出场后转运至粪污处理区,处理应达到 NY/T 1168 的要求,或交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9.3 养殖场(小区)鸡舍污水应排入污水池,经沉淀和生物处理达到 GB 18596 要求后,再向外排放或循环利用。9.4 养殖场(小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10 消毒 10.1 预防性消毒 10.1.1 总体要求 未发生疫情的场地消毒程序为清扫、冲洗和消毒。场区和鸡舍应每周消毒不少于1次。10.1.2 场区消毒 10.1.2.1 鸡舍入口处的消毒池、消毒盆、消毒垫内消毒药液应每天更换 1 次。10.1.2.2 进场人员应更衣消毒后进入,并遵
14、守养殖场(小区)的防疫制度。10.1.2.3 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更换场区内消毒过的衣裤、鞋帽,或穿着一次性防护服和鞋套,按规定程序隔离消毒后进入生产区。DB11/T 11012022 4 10.1.2.4 进出车辆和物品应按规定进行消毒。10.1.2.5 鸡舍周围环境应每周消毒不少于 1 次。10.1.3 进入生产区时的消毒 工作人员进入鸡舍前应洗手,脚踏消毒池/垫,应更换工作服、鞋、帽。工作服、鞋、帽不应穿出鸡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10.1.4 舍内消毒 10.1.4.1 空舍消毒 应按照DB11/T 1395规定进行空舍清扫、清洗和消毒。消毒后应至少空舍1周后方可引入肉鸡。10.
15、1.4.2 带鸡消毒 应按照DB11/T 1395规定选择消毒药。应按照GB/T 25886规定的消毒频次进行消毒。为不干扰疫苗的免疫效果,在免疫前12 h至免疫后24 h内,停止鸡舍消毒。10.1.5 鸡舍工作间消毒 每天清扫应不少于1次,每周消毒应不少于1次。10.2 紧急消毒 用消毒药使用说明中规定的高浓度消毒液对病鸡停留或活动的场地(包括地面、墙壁、料槽、禽舍空间等)进行全面消毒;清扫鸡舍地面、墙壁、物品上的粪便和灰尘;之后每天消毒1次,连续1周,1周后每2天消毒1次,直至疫情结束。10.3 用具消毒 10.3.1 工作服、胶鞋应浸泡消毒。10.3.2 禽舍内饲槽、水槽和饮水器等用具宜
16、每天洗刷,每周消毒不少于 1 次。可用 0.1%新洁尔灭、0.2%0.5%过氧乙酸等消毒药进行消毒。10.3.3 重复使用的注射器等防治器械应灭菌处理。11 疫苗免疫 11.1 疫苗来源 使用有国家正式批准文号的产品,从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购置。11.2 免疫程序 强制免疫疫病按国家和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推荐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非强制免疫疫病根据本地区疫病流行情况进行免疫。DB11/T 11012022 5 11.3 疫苗贮存 按照DB11/T 790规定的条件进行贮存。11.4 疫苗使用 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使用。12 疫病监测与控制 12.1 养殖场(小区)应监测的疫病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
17、、鸡新城疫,其它疫病的监测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12.2 养殖场(小区)内兽医人员应每天对饲养的鸡只进行临床观察,发现鸡只精神萎靡、采食量减少、粪便异常和死亡等情况时,应及时确诊并采取相应措施,如发生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疫病时应立即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并按程序上报。12.3 疫情确诊后,养殖场(小区)应配合做好疫情处置工作。13 档案记录 13.1 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相关档案,载明以下内容:品种、数量、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免疫、消毒情况;疫病监测情况;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13.2 相关记录作为产地检疫依据,应保存不少于 2 年。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