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UG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DB 11/T 8822023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assessment of buildings 20230404 发布 20230701 实施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DB 联合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assessment of buildings 编号:DB11/T 882-2023 主编部门: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北京
2、市城建研究中心(北京市房屋管理事务中心)批准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2023 年 07 月 01 日 2023 北京 1 前言 根据原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19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市监发201921 号)的要求,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地基基础;5 砌体结构;6 混凝土结构;7 钢结构;8 木结构;9 砖木结构;10 建筑隔震和消能减震装置;11 建筑构件与部件;12 建筑装饰装修;13 建筑防火系统;14 建筑防
3、雷系统;15 建筑电梯设备系统;16 建筑锅炉压力容器系统;17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检查记录和报告要求等。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在原来对建筑分部进行评估的要求的基础上,第3 章增加了对建筑子单元、建筑单元的评估要求,并给出这三个层次各自的安全评估结论;2 删除了建筑设备及系统和建筑特种设备及系统章节,增加了第 15 章建筑电梯设备及系统和第 16 章建筑锅炉压力容器系统;3 增加了第 8 章木结构、第 10 章建筑隔震和消能减震装置、删除了原构筑物章节。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管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负责组织实施,由北京三茂建筑工程
4、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条款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9 号金澳国际 1026,邮编:100088)。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北京市城建研究中心(北京市房屋管理事务中心)本规程参编单位: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六检测所有限公司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奥来国信(北京)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
5、要起草人员:王满生 张宜磊 惠擎宇 凌瑞娟 2 高小旺 刘 佳 朱德勤 张 硕 张 科 高非非 刘 瞻 刘晓丽 张 浩 张文革 李文岭 王大鹏 李清洋 周孙基 陶水忠 王 震 韩培亮 韩继云 冷 涛 张学伟 王雷明 陈 康 赵自强 于 磊 路鸿基 申克常 李 辉 蔡 志 孙广东 姬中良 马欣睿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李自强 李 翀 熊 军 张 莹 冯 翔 王小伦 李 轶 3 目次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3 3.1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和分类.3 3.2 现场检查和安全评估.5 3.3 安全评估等级标准与评定.6 4 地基基础.8 4.1 一般规定.8 4.2 地基基础安全评
6、估.8 4.3 安全评估结论.8 5 砌体结构.10 5.1 一般规定.10 5.2 砌体结构安全评估.10 5.3 安全评估结论.11 6 混凝土结构.12 6.1 一般规定.12 6.2 混凝土结构安全评估.12 6.3 安全评估结论.13 7 钢结构.15 7.1 一般规定.15 7.2 钢结构安全评估.15 7.3 安全评估结论.16 8 木结构.17 8.1 一般规定.17 8.2 木结构安全评估.17 8.3 安全评估结论.18 9 砖木结构.20 9.1 一般规定.20 9.2 砖木结构安全评估.20 9.3 安全评估结论.21 10 建筑隔震和消能减震装置.22 10.1 一般
7、规定.22 10.2 建筑隔震安全评估.22 10.3 建筑消能减震装置安全评估.23 10.4 建筑隔震装置安全评估结论.23 4 10.5 建筑消能减震装置安全评估结论.24 11 建筑构件与部件.26 11.1 一般规定.26 11.2 非承重墙体.26 11.3 栏杆和扶手.26 11.4 屋檐.26 11.5 附属广告牌.27 11.6 空调室外机支架及搁板.27 11.7 建筑小品.27 11.8 安全评估结论.27 12 建筑装饰装修.29 12.1 一般规定.29 12.2 建筑内部装饰装修.29 12.3 门窗和幕墙.29 12.4 外墙饰面砖和外墙外保温系统.30 12.5
8、 安全评估结论.30 13 建筑消防系统.31 13.1 一般规定.31 13.2 建筑消防安全评估.31 13.3 安全评估结论.33 14 建筑防雷系统.35 14.1 一般规定.35 14.2 建筑防雷系统安全评估.35 14.3 安全评估结论.36 15 建筑电梯设备系统.37 15.1 一般规定.37 15.2 建筑电梯设备安全评估.37 15.3 建筑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安全评估.38 15.4 安全评估结论.38 16 建筑锅炉压力容器系统.40 16.1 一般规定.40 16.2 建筑锅炉设备安全评估.40 16.3 建筑压力容器设备安全评估.41 16.4 安全评估结论.
9、42 17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检查记录和报告要求.44 17.1 安全评估检查记录.44 17.2 安全评估报告.44 5 附录 A 房屋建筑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45 附录 B 房屋建筑设备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46 本规程用词说明.47 引用标准名录.48 条文说明.49 6 Contents 1 General Principles-1 2 Terms-2 3 General Stipulations-3 3.1 Procedures and Classifications for Safety Assessment of Buildings-3 3.2 In-Site I
10、nspection and Safety Assessment-5 3.3 Grade of Building Safety Assessment-6 4 Soil and Foundation-8 4.1 General-8 4.2 Safety Assessment of Soil and Foundation-8 4.3 Conclusions of Safety Assessment-8 5 Masonry Structures-10 5.1 General-10 5.2 Safe Assessment of Masonry Structures-10 5.3 Conclusions
11、of Safety Assessment-11 6 Concrete Structures-12 6.1 G e n e ra l-1 2 6.2 Safe Assessment of Concrete Structures-12 6.3 Conclusions of Safety Assessment-13 7 Steel Structures-15 7.1 G e n e ra l-1 5 7.2 Safe Assessment of Steel Structures-15 7.3 Conclusions of Safety Assessment-16 8 Timber Structure
12、s-17 8.1 G enera l-17 8.2 Safe A sse ss men t of Ti mbe r Struc tur es-17 8.3 Conclusions of Safety Assessment-18 9 Masonry-timber Structures-20 9.1 General-20 9.2 Safe Assessment of Masonry-timber Structures-20 9.3 Conclusions of Safety Assessment-21 10 Isolation and Energy-Dissipation Installation
13、-23 10.1 General-23 10.2 Safe Assessment of Isolation Installation-23 10.3 Safe Assessment of Energy-Dissipation Installation-24 10.4 Conclusions of Isolation Installation Safety Assessment-25 10.5 Conclusions of Energy-Dissipation Installation Safety Assessment-25 11 Architecture and Components-27
14、11.1 General-27 11.2 Nonbearing Wall-27 11.3 Railings and Handrails-27 11.4 Eaves-28 11.5 Affiliated Billboards-28 11.6 Trestle of Air Conditioning Equipment-28 7 11.7 A ccessorial B uilding-28 11.8 Conclusions of Safety Assessment-28 12 Decorating and Fitting up-29 12.1 General-29 12.2 Building Int
15、erior Finish-29 12.3 Windows and Curtain Wall-29 12.4 Exterior Wall Facing Tile and Insulation Layer-30 12.5 Conclusions of Safety Assessment-30 13 Building Fireproof System-31 13.1 General-31 13.2 Safe Assessment of Building Fireproof System-33 13.3 Conclusions of Safety Assessment-35 14 Building L
16、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35 14.1 General-35 14.2 Safe Assessment of Lightning Protection-35 14.3 Conclusions of Safety Assessment-36 15 Elevator Equipment and System-37 15.1 General-37 15.2 Elevator Equipments of Building-37 15.3 Escalator Equipments of Building-38 15.4 Conclusions of Safety Asses
17、sment-38 16 Pressure Container and System-40 16.1 General-40 16.2 Boiler Equipments of Building-40 16.3 Pressure Container of Building-41 16.4 Conclusions of Safety Assessment-42 17 Requirements for Safety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of Building-44 17.1 Records of Safety A ssessment Inspections-44 17.
18、2 Safety Assessment Reports-44 Appendix A Preliminary Inspection Record Chart of Documents and Site Status of Building -45 Appendix B Preliminary Inspection Record Chart of Documents and Site Status of Building Equipments-46 Explanation of Words in This Standard-47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48 Explan
19、ation of Provisions-49 1 1 总则 1.0.1 为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内容,统一技术要求,确保安全评估质量,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评估。1.0.3 北京市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语 2.0.1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 safety assessment of buildings 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委托,通过核查资料、现场检查和必要的测试,对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和建筑设施设备等可能存在的影响结构承载力及整体稳定性和影
20、响建筑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判断,并对房屋建筑的安全使用做出综合评价的活动。2.0.2 日常检查 routine check of buildings 物业公司或其他房屋建筑管理单位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管理员、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员,对房屋建筑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建筑构件与部件等的现状和容易出现安全隐患部位的查勘以及对建筑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运行情况的巡检。2.0.3 特定检查 specific check of buildings 房屋建筑产权部门或物业公司的房屋建筑管理人,雨季到来之前进行屋面防水、外门窗牢固性的查验,采暖期到来之前进行采暖设施完好性和安全性的查看,以及受环境影响大的建
21、筑构件与部件、设备设施在环境变化时进行安全性和功能性检验。2.0.4 检测鉴定 inspection and appraisal 专业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出现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损伤或设备系统出现故障、功能失效等进行深入的调查、必要的测试与综合分析判定,给出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损伤或设备系统出现故障、功能失效的原因与影响程度等结论的活动。2.0.5 建筑分部 different parts of buildings 按构成房屋建筑的专业性质、建筑部位划分的若干个系统或类别。如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建筑隔震与消能减震装置、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建筑防火、建筑防雷、建筑电梯、建筑锅炉及压力容器
22、分部等。2.0.6 建筑单元 safety assessment system 指一幢房屋建筑。2.0.7 建筑子单元 safety assessment sub-system 建筑单元中细分的单元,按建筑主体、建筑设施设备划分为两个子单元。2.0.8 建筑构件与部件 architectural elements and components 房屋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非承重墙体、女儿墙,附着于楼面和屋面的阳台栏杆和附属广告牌、空调外支架统称。2.0.9 砖木结构 masonry-timber structures 指竖向以砖墙和木柱混合承重、楼(屋)盖由木梁和檩或木屋架组成的结构形式。3
23、 3 基本规定 3.1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和分类 3.1.1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建筑物状况可按表 3.1.1 的规定进行区分,应根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房屋建筑的状况把房屋建筑划分为 I 类或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分为 I 类:1)具有有效建设资料:应包括房屋建筑所有权证明材料(房产证或产权说明),原结构和改扩建建筑竣工图、结构竣工图(包括人防结构),幕墙竣工图;宜包括地质勘察报告、消防竣工备案资料、建筑装饰装修竣工图、给排水竣工图、电气设备竣工图、暖通竣工图、建筑施工资料等,房屋建筑使用用途与原设计相符,房屋建筑主体部分与建筑设施设备状况较好、一般或仅有少量结构构件
24、状况较差;2)曾进行过建筑主体或建筑设施设备改造,房屋建筑主体部分与各类设施设备状况较好、一般或仅有少量结构构件状况较差,具有有效建设资料(含相应改造资料)。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分为类:1)无有效建设资料;2)原建筑虽具有有效建设资料,但进行过建筑主体改造、改变房屋建筑使用用途或变动主体结构,相应的改造资料缺失的;3)虽具有有效建设资料,但房屋建筑主体部分存在大面积状况较差的情况;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5)毗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房屋建筑安全已经受到影响;6)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及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外部事故影响,出现结构或建筑设施设备、线路、管道损伤等。表 3.1.1 房屋
25、建筑状况的区分 状况类别建筑主体与建筑设施设备 状况情况 状况较好建筑结构与建筑构件与部件未出现明显地基变形和基础不均匀沉降现象、结构构件及建筑构件与部件外观完好,未出现裂缝或损伤 建筑装饰装修未出现建筑装饰装修开裂、脱落、空鼓等损伤 建筑设施设备未出现建筑设施设备、线路、管道有影响安全的故障或腐蚀现象 状况一般建筑结构与建筑构件与部件未出现明显地基变形和基础不均匀沉降现象、结构构件外观基本完好,建筑构件与部件有少量非受力裂缝,但未出现受力裂缝和其他明显损伤 建筑装饰装修建筑装饰装修出现少量开裂、空鼓等损伤 建筑设施设备未发现建筑设施设备、线路、管道有影响安全的故障现象但局部出现腐蚀 4 状况
26、较差建筑结构与建筑构件与部件出现明显地基变形或基础不均匀沉降现象、结构构件出现受力裂缝与明显损伤,或建筑构件与部件出现较明显的变形与损伤 建筑装饰装修建筑装饰装修出现明显开裂、脱落、空鼓等损伤 建筑设施设备建筑设施设备、线路、管道出现影响安全的故障 3.1.2 类房屋建筑应按本规程各章节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估,类房屋建筑,应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并应根据检测鉴定结果进行后续评估工作。3.1.3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宜按图 3.1.3 进行。图 3.1.3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图 3.1.4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资料与现场状况查看宜包括下列内容:1 应核查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和房屋建筑相关建设及
27、维修责任主体,包括建筑名称、地址、建造年代、设计用途、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维修单位等;2 应核查相关资料,包括每栋房屋权属证明或实际占有人合法使用的证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量验收文件、历次维修记录、改造图纸和合同约定综合分析,出具评估报告现场整体检查、必要量测归档管理接受委托调查资料充足另行委托结构检测鉴定,得出安全鉴定结论;对其他建筑分部进行检查、必要量测类收集资料、初勘现场,对房屋状况进行判断分类类对建筑进行安全评估调查资料不足补充调查 5 的其余有关技术、档案资料及受灾等情况调查记录、检测鉴定
28、报告等;3 应核查房屋建筑自行管理单位或住宅小区物业公司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的日常检查、特定检查的记录与维修资料;4 应进行房屋建筑状况和损伤的调查与初步查勘,向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和使用人调查房屋建筑损伤情况、调查房屋建筑实际使用状况,查看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和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出现的明显变形与损伤以及损伤程度、部位;房屋建筑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可按本规程附录A填写;5 进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状况、损坏情况调查与初步查勘时,应向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和使用人调查建筑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查看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情况及出现的明显老化、锈蚀和其他损坏;房屋建筑设备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
29、记录表可按本规程附录B填写。3.2 现场检查和安全评估 3.2.1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资料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屋建筑第一次安全评估时,应核查该房屋设计依据的规范、建筑主体和设施设备等竣工图及其竣工资料,房屋建筑使用过程中的检查记录和检测鉴定报告以及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维保记录与报告,涉及建筑加固或建筑设备改造或改建的竣工资料;2 房屋建筑第二次及以后安全评估时,应核查上次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上次评估后进行建筑加固、建筑设备改造或房屋建筑扩建的竣工资料和房屋建筑检查记录、检测鉴定报告及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维保记录与报告。3.2.2 建筑物进行安全评估时,应进行全面检查,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 应检查底
30、层承重柱、墙的受压变形与开裂情况和主体结构拆改造成的变形与损伤情况;2 应检查结构构件的变形或开裂;3 安全评估的建筑或提高了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应核查其抗震构造措施是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和现行地方标准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11/T 637的规定;4 应检查建筑物的悬挑构件、屋檐、女儿墙、外墙饰面砖等附属构件及幕墙等可能坠落的部位;5 应检查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功能的有效性;6 应检查建筑设施设备的运行是否正常以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与维护的实施情况等。3.2.3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现场检查,应采用全面检查和对损伤详细检查与必要量测相结合的方法,并应按本规程第
31、 4 章至第 16 章的规定对各建筑分部进行现场检查;应对日常检查发现的变形与损伤和使用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应采用必要量测确定损伤的范围与程度。3.2.4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应在核查资料、向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和使用人调查、对房屋状况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和必要量测的基础上按房屋建筑各分部分别进行整理分析与专业综合判断,按本规程相应章节要求的检查内容和评估标准进行。3.2.5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层次和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6 1 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的层次,应包括建筑分部、建筑子单元、建筑单元;2 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应按建筑分部、建筑子单元、建筑单元的顺序进行,评估结果应为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基本符合
32、安全使用要求、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严重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之一;3 建筑分部安全评估发现变形与损伤情况时,应给出相应的处理建议。3.3 安全评估等级标准与评定 3.3.1 根据资料核查、现场检查与必要量测结果,建筑分部安全评估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无损伤或损伤轻微不影响安全的,应评为符合安全使用要求;2 存在一定的损伤并能认定通过简单维修可以消除隐患的,应评为基本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但应给出维修措施建议;3 存在较多的损伤且有的损伤可能影响安全的,应评为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并应经专业机构检测鉴定;4 存在较多的损伤且有的损伤已经影响到安全的,应评为严重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应及时经专业机构检测
33、鉴定,并应给出采用相应的应急措施建议。3.3.2 各房屋建筑分部的安全评估等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程第 4 章至第 16 章的规定。3.3.3 在对各房屋建筑分部分别进行安全评估的基础上,应区分房屋建筑主体和建筑设施设备子单元进行综合评估。建筑主体和建筑设施设备子单元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主体子单元应包括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建筑隔震与消能减震装置、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等建筑分部;2 建筑设施设备子单元应包括建筑物内的建筑防火系统、建筑防雷系统、建筑电梯设备系统、建筑锅炉压力容器系统等建筑分部。3.3.4 建筑主体子单元安全评估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评为符合安
34、全使用要求:1)每个建筑分部均为符合安全使用要求;2)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件与部件中一项或两项为基本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其余建筑分部为符合安全使用要求。2 符合下列条件应评为基本符合安全使用要求:除本条第 1 条情况外,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件与部件中一项或两项为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及以上标准,其余建筑分部为基本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及以上标准。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评为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1)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件与部件中有一项或两项为严重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其余建筑分部均为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及以上标准。2)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件与部件为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及以上标准,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建筑隔震与消能
35、减震装置等分部中存在一项或多项为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且剩余建筑分部均为基本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及以上标准。7 4 当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建筑隔震与消能减震装置等建筑分部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严重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时,应评为严重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3.3.5 建筑设施设备子单元安全评估的综合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设施设备分部均为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或仅有一项建筑设施设备分部为基本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其余建筑设施设备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时,应评为符合安全使用要求;2 两项及以上建筑设施设备分部为基本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其余的建筑设施设备分部均为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应评为基本符合安全使用要求;3 建筑设施设备分部有
36、一项及以上为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其它剩余的建筑设施设备分部均为基本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及以上标准,应评为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4 建筑设施设备分部有一项及以上为严重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应评定为严重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3.3.6 房屋建筑单元安全评估等级的综合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以建筑主体子单元的安全评估等级作为该房屋建筑单元的综合评定等级;2 当建筑设施设备子单元比建筑主体子单元的安全评估等级低二个等级时,宜按建筑主体子单元的安全评估等级降低一级作为该房屋建筑单元的综合评定等级;3 当建筑设施设备子单元比建筑主体子单元的安全评估等级低三个等级时,宜根据设施设备对建筑安全的影响程度、修理的时效
37、按建筑主体子单元等级降低一级或二级作为该房屋建筑单元的综合评定等级。8 4 地基基础 4.1 一般规定 4.1.1 地基基础的资料核查应包括房屋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基础设计、地基处理设计、施工验收等有关资料。4.1.2 地基基础安全评估,应包括地基基础的变形或其上部结构的反应、边坡场地稳定性、上部结构及围护系统的工作状态等。4.2 地基基础安全评估 4.2.1 地基基础的状况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 房屋建筑沉降情况、上部结构倾斜、扭曲、裂缝等;2 地基沉降导致的地下室、管线损伤与变形;3 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埋深不同时,应检查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埋深不同部位引起的建筑结构不均匀沉
38、降与损伤;4 地基变形及其在上部结构中的反应,应检查房屋建筑结构或填充墙体中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出现的裂缝、倾斜等;5 自然环境影响,应检查地下水抽降、地基浸水、水质恶化存在腐蚀性介质、土壤腐蚀或其他损坏等影响;6 周边环境影响,当房屋建筑周围存在基坑开挖、管沟施工、施工降水以及振动等情况时,应对房屋建筑的倾斜、结构构件开裂和不均匀下沉的情况进行检查。4.2.2 地基基础的变形、其上部结构及围护系统反应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应包括:1 房屋下部散水、肥槽等与房屋主体交界处无明显沉降错位,或散水、台基等无明显的房屋沉降造成的开裂;2 建筑物的上部结构及围护系统无因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变形或位移,或虽有轻
39、微裂缝,但无发展迹象。4.2.3 边坡场地稳定性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应包括:1 建筑场地地基稳定,无滑动迹象,且资料调查未发现边坡滑动史;2 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曾有过局部滑动,经治理后已经停止滑动,且近期经专业机构鉴定表明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再滑动。4.3 安全评估结论 4.3.1 房屋建筑地基基础符合下列情况的,应评为符合安全使用要求:1 地基基础的变形或其上部结构的反应符合本规程第 4.2.2 条的要求;2 地基基础的边坡稳定性符合本规程第 4.2.3 条的要求;4.3.2 房屋建筑仅存在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少量裂缝、变形等缺陷,但房屋建筑已使用 5 年以上,地基沉降已经稳定,且边坡稳定性符合本
40、规程第 4.2.3 条要求的,其地基基础应评为基本符合安全使 9 用要求,但应给出采取维修措施的建议。4.3.3 房屋建筑存在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较严重裂缝、倾斜变形或边坡稳定性不满足本规程第 4.2.3条要求时,应评为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并应经专业机构检测鉴定。4.3.4 当房屋建筑的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严重裂缝或倾斜变形快速发展时,应评为严重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应及时经专业机构进行沉降观测和检测鉴定,并应给出采用相应的应急措施建议。4.3.5 对于处于河涌、水渠、山坡、采空区等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并出现建筑结构损伤状况的,应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与评估。10 5 砌体结构 5.
41、1 一般规定 5.1.1 砌体结构房屋建筑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结构整体性连接和构造措施、结构构件变形及损伤等内容。5.1.2 砌体结构房屋建筑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中,应重点检查墙体布置与纵横墙连接、构造柱及圈梁布置与连接、楼屋面板连接、房屋建筑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情况。5.2 砌体结构安全评估 5.2.1 砌体结构房屋的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应包括:1 房屋总高度和总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的规定或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11/637 的规定;2 墙体平面布置宜对称或基本对称;3 墙体布置沿竖向
42、应上下连续,同一楼层的楼板标高相差不大于 500mm;4 最大横墙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的规定或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11/637 的规定;5 楼梯间不宜布置在房屋尽端和转角处。5.2.2 砌体结构房屋的整体性连接和构造措施的检查,应通过图纸等资料核查和现场必要量测进行,检查内容及要求应包括:1 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砌筑或有水平拉结筋,不应在房屋转角处设置转角窗;2 圈梁及构造柱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的规定或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11/637 的规定;3
43、楼盖、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的规定或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11/637 的规定;4 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构件与结构之间应有可靠连接;其局部尺寸和连接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的规定或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11/637 的规定。5.2.3 砌体房屋建筑的裂缝、损伤和缺陷的检查,应包括裂缝、损伤和缺陷的部位、裂缝形态和大小、损伤和缺陷的程度,对较严重的裂缝、损伤和缺陷应检查其形成原因。砌体结构或构件出现下列情形时,应视为对结构安全构成影响:1 砌体结构墙体出现明显倾斜,墙柱出现
44、明显的受压裂缝;2 砌体结构墙体出现的温度或收缩引起的非荷载引起的裂缝,其裂缝宽度大于 5mm;3 砌体结构墙体出现明显外闪,或出现严重的风化、粉化、酥碱和面层脱落;11 4 砖过梁中部出现明显竖向裂缝,或端部出现明显斜裂缝;5 混凝土阳台板等悬挑构件出现明显下垂,根部出现开裂;6 混凝土板、梁等混凝土构件出现明显开裂和下垂,或出现混凝土局部剥落、钢筋外露及钢筋严重锈蚀;7 屋架出现明显下垂、倾斜、滑移和平面外弯曲;8 木构件出现明显变形、腐朽、虫蛀等影响受力的裂缝和疵病,或木构件节点出现明显松动或拔榫状况。5.3 安全评估结论 5.3.1 符合下列情况的砌体结构房屋建筑,其建筑结构应评为符合
45、安全使用要求:1 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符合本规程第 5.2.1 条的要求;2 整体性连接和构造措施符合本规程第 5.2.2 条的要求;3 结构现状与竣工图和改造图纸相符;4 结构构件未出现损伤和明显变形。5.3.2 符合下列情况的砌体结构房屋建筑,其建筑结构应评为基本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但应给出维修处理建议:1 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符合本规程第 5.2.1 条的要求;2 整体性连接和构造措施符合本规程第 5.2.2 条的要求;3 结构现状与竣工图和改造图纸相符;4 结构或构件存在非荷载引起的裂缝和其他损伤,但未达到本规程第 5.2.3 条的程度。5.3.3 存在 1 项下列情况的砌体结构房屋建筑,其
46、建筑结构应评为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并应经专业机构检测鉴定;如同时存在 2 项及以上如下情况或损伤严重的,其建筑结构应评为严重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应及时经专业机构检测鉴定,并应视情况给出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建议:1 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不符合本规程第 5.2.1 条的要求;2 整体性连接和构造措施不符合本规程第 5.2.2 条的要求;3 实际结构与竣工图或改造图纸不符;4 结构使用功能、使用环境有较大变动,或荷载超出设计规定,或存在本规程第 5.2.3 条提及的对结构安全构成影响的裂缝、损伤等。12 6 混凝土结构 6.1 一般规定 6.1.1 混凝土结构房屋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
47、结构体系与构件布置、结构高度、层数和层高、楼屋盖形式;2 结构构件尺寸、结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非承重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措施;3 结构构件缺陷、变形与损伤。6.1.2 混凝土结构房屋现场检查应包括结构体系与构件布置的合理性,楼梯间和疏散通道的适用性及构造措施的完备性,重要结构、易掉落伤人的构件和部件的可靠性。6.2 混凝土结构安全评估 6.2.1 框架结构房屋的结构体系与构件布置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应包括:1 框架应双向布置,框架梁与柱的中线宜重合;2 不宜为单跨框架;乙类设防时,不应为单跨框架;3 装配式框架梁柱节点宜为整浇节点;4 主要结构构件的平面布置宜对称,竖向布置宜上下连续;5 无
48、砌体结构相连,且平面内的抗侧力构件及质量分布宜基本均匀对称。6.2.2 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结构体系与构件布置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应包括:1 抗震墙宜双向设置,框架梁与抗震墙的中线宜重合;2 抗震墙宜贯通房屋全高,且横向与纵向宜相连;3 房屋较长时,纵向抗震墙不宜设置在端开间;6.2.3 抗震墙房屋的结构体系与构件布置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应包括:1 较长的抗震墙宜分成较均匀的若干墙段,各墙段(包括小开洞墙及联肢墙)的高宽比不宜小于 2;2 抗震墙有较大洞口时,洞口位置宜上下对齐。6.2.4 底部框支结构的落地抗震墙间距不宜大于四开间和 24m 的较小值。6.2.5 填充墙的布置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应包括:1
49、抗侧力粘土砖填充墙的布置应符合框架抗震墙结构中对抗震墙的设置要求;2 非抗侧力的砌体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6.2.6 混凝土结构房屋的整体牢固性构造措施,应根据图纸资料进行核查,并符合下列规定:1 结构构件连接设计合理、无疏漏;2 锚固、拉结、连接方式正确、可靠,无松动变形或其他残损;6.2.7 混凝土结构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应根据图纸资料进行核查,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和现行地方标准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11/T 637 的规定。13 6.2.8 混凝土结构房屋的裂缝、损伤和缺陷的检查,应包括裂缝、损伤和缺陷的部位、裂缝形态和大小、损伤和
50、缺陷的程度,较严重的裂缝、损伤和缺陷应分析其形成原因。混凝土结构或构件出现下列问题,应视为对结构安全构成影响:1 结构构件出现下列裂缝:1)柱、墙出现受力裂缝,混凝土受压开裂或剥落;框支柱出现可能影响承载能力的裂缝;2)梁出现剪切裂缝或宽度超过 0.5mm 的受拉裂缝,预应力梁产生纵向通长裂缝,楼梯梁出现受力裂缝,连续梁支座出现长度超过梁高 2/3 的竖向裂缝,转换梁出现可能影响承载能力的裂缝;3)现浇板出现宽度超过 0.5mm 的板面周边裂缝、板底交叉裂缝、受拉裂缝,预应力板产生纵向通长裂缝或底部出现横向裂缝,无梁楼盖柱帽(托板)处楼板出现裂缝或柱帽(托板)上出现裂缝;4)屋架下弦出现横向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