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8790-1988 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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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Diagnostic crl胆rla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 of 。ccupatlonalchloroprene poisoning UDC 616-057 616 -07 /-08 613 . 632 GB 8 7 9 0 8 8 氯丁二烯中毒是吸收氯丁二烯蒸气或液体所致的急性或慢性全身性疾病急性中毒以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和呼吸道刺激作用的表现为主。慢性中毒以肝脏损害和神经衰弱综合征为主,多数病例尚有脱发。1 诊断原则根据短期大量或长期密切的职业接触史和以麻醉作用或肝脏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劳动卫生学调

2、查及必要的动态观察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疾病,特别是病毒性肝炎,方可诊断为急性或慢性氯丁二烯中毒。2 诊断及分级标准2. 1 观察对象具有头晕、头痛、失眠、记忆力减退、乏力、食欲减退等神经衰弱综合征的表现,并有下列改变之一者2a. 轻度脱发,b. 指甲变色gc. B球蛋白自身对比降低20%以上pd. 肝脏在锁骨中线肋缘下1.0 cm以内,质度及肝功能均有可疑改变2.2 慢性轻度中毒除上述神经衰弱综合征表现加重外,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ga. 中度或重度脱发,b. 肝下缘在锁骨中线肋缘下1.0 1. 5 cm,伴有触痛并有肝功能异常,或肝大超过锁骨中线肋缘下1.5 cm以上,而

3、无肝功能异常s检查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血清学指标,HBsAg为(一),HBeAg为(一)、抗HBc-IgM(),以便尽可能除外病毒性乙型肝炎。2. 3 慢性重度中毒在氯丁二烯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的基础上,出现肝硬变者。2.4 急性轻度中毒具有下述临床表现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ga. 头昏、头痛、乏力、四肢麻木、步态不稳或短暂的意识障碍、恶心、呕吐5b. 流泪、咽部干痛、咳嗽、胸闷、呼吸困难gc. 眼结膜充血、咽部充血、肺部可有散在干、湿罗音sd. X线胸片可有肺纹理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802 22批准1988-09号。1实施196 GB 8790 88 2. 5 急性重度中毒上述临床表现

4、加重,并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2a. 昏迷sb. 癫瘸样抽搞。3 治疗原则3. 1 急性中毒立即脱离现场,保持安静、保暖、给氧、清洗污染皮肤,更换污染衣服,用清水、生理盐水或12%碳酸氢锵溶液冲洗污染的眼部急性期应注意卧床休息、对症处理。3. 2慢性中毒适当休息、加强营养、对症治疗。4 劳动能力鉴定4. 1 观察对象应每半年复查一次。4.2 慢性轻度中毒中度或重度脱发者,应休息12月,并进行对症治疗有肝脏损害者应给予及时治疗,治愈后恢复原工作s有11质度改变者,应调离氯丁二烯作业,每36月复查一次4. 3 慢性重度中毒全休g不再从事氯丁二烯作业,可视病情半休或从事轻工作4. 4 急性轻度中毒经治愈

5、后,恢复原工作4. 5 急性重度中毒经治愈后,应休息2月,如无肝脏损害恢复原工作,急性重度中毒后12月,可出现肝脏损害,应按上述4.2肝损害处理4. 6 饪燎期和哺乳期妇女,应暂时脱离氯丁二烯作业5健康检查的要求氯丁二烯作业人员,应做就业前及每年定期体检,体检项目包括内科、肝脏功能(Zn、T、SGPT血清蛋白电泳、HBsAg等6 职业禁忌证a.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阳性,b. 各种肝脏疾病,c. 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gd. 明显的呼吸系统慢性疾病,e. 严重的全身性皮肤病。197 A. 1 本标准适用范围GB 8 7 9 0 88 附录A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参考件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生产氯丁二烯、聚

6、合、断链、凝聚、长网、干燥、压胶以及各种含有氯丁二烯单体的氯丁橡胶、胶乳、粘合剂等生产和加工以及分析检验人员A. 2 脱发接触氯丁二烯出现脱发,其程度与接触浓度有关,但不是所有接触者皆发生脱发脱发程度z 轻度检查者用于轻抹头顶,即有较多的头发脱落,b. 中度头发脱落至明显稀疏的程度,c. 重度头发基本脱光,可伴有眉毛、腋毛、阴毛的脱落A. 3 日球蛋白自身对比降低20%与就业前或定期体检该项结果进行自身对比,与脱离接触氯丁二烯治疗12月后检查结果进行自身对比升高20%亦可。A. 4 关于慢性氯丁二烯中毒性肝病的诊断氯丁二烯作业工人具有肝脏肿大、质度改变呈渐进性s消化系统症状不如神经衰弱综合征明

7、显可有血清蛋白电泳。球蛋白降低,常有中度以上脱发史以上表现供诊断氯丁二烯所致中毒性肝病的参考。肝功能及病毒性肝炎血清学指标的检查可采用当地通用的方法,切勿以一次检查结果作为诊断依据A. 5 肝脏损害还应排除其他疾病如病毒性肝炎、血吸虫病、华支事吸虫病、梨形鞭毛虫胆道感染、药物性或其他工业毒物中毒性肝炎、脂肪肝等脱发也可由其他疾病引起s如全身性疾病内分泌功能障碍性疾病、重症急性传染病和慢性疾病、皮肤病秃发、头癖、麻风、梅毒、剥脱性皮炎、放射性皮炎、脑溢性秃发、长期接触离频电流、药物或其他工业性毒物等故应从职业史、病史、体检及其他检查的动态观察中加以排除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职业病诊断标准分委会提出本标准由华西医科大学附属职业病防治院、山西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青岛市纺织局医院负责起草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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