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行 业 标 准!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建 设 项 目 的 设 计 文 件 编 审 办 法&()$*)发 布&()$*)实 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部发 布!#$#%&(关 于 印 发)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建 设 项 目的 设 计 文 件 编 审 办 法*的 通 知广 发 计 字+,-./012号为 加 强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的 设 计 管 理3,-45年,2月 发 布 了)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建 设 项 目 的 文件 编 审 暂 行 办 法*3经 过
2、五 年 多 的 试 行3基 本 是 可 行 的6在 总 结 经 验 的 基 础 上3又 征 求 了 有 关 部 门 的 意 见3修 订 为)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建 设 项 目 的 设 计 文 件 编 审 办 法*3现 予 以 发 布 施 行6广 播 电 影 电 视 部一 九 九 三 年 四 月 十 五 日7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行 业 标 准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建 设 项 目 的 设 计 文 件 编 审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部&()$*)批 准&()$*)实 施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3、加 强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建 设 项 目 设 计 文 件 的 编 审 工 作+制 定 本 办 法,第 二 条 设 计 文 件 的 编 审+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方 针-政 策+执 行 国 家-主 管 部 门 所 颁 布 的 有 关 标 准 和 规 范性 文 件,第 三 条 建 设 项 目 一 般 实 行 初 步 设 计 和 施 工 图 设 计.但 对 技 术 复 杂 的 大 中 型 项 目+可 实 行 三 阶 段 设 计+即 初 步 设 计-施 工 图 设 计 和 技 术 设 计,实 行 三 阶 段 设 计 要 经 主 管 部 门 同 意,第 二 章 设 计 委 托第 四 条
4、建 设 单 位 只 有 持 批 准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和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规 划 设 计 条 件 通 知 单0+才 可委 托 取 得 与 工 程 规 划 相 应 设 计 资 格 的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设 计,第 五 条 建 设 单 位 在 委 托 设 计 时+须 提 供 如 下 基 础 资 料12一3已 批 准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2二3规 划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规 划 设 计 条 件 通 知 单4.2三3测 绘 部 门 提 供 的 地 形 图.2四3总 平 面 现 状 图.2五3原 有 上 下 水 管 道 图-道 路 图-动 力
5、和 照 明 线 路 图-煤 气 管 道 图-热 力 管 道 图 以 及 建 设 单 位 与 供电 部 门-煤 气 公 司 和 热 力 公 司 分 别 签 订 的 供 电 方 案 协 议-供 气 协 议-供 热 协 议 书 等.2六3当 地 风 向-风 荷-雪 荷-地 震 级 别 资 料.2七3水 文 地 质-工 程 地 质 资 料.2八3对 建 筑 物 的 采 光-照 明-供 电-供 气-给 水-排 水 的 要 求.2九3对/三 废0处 理 的 要 求,工 艺 复 杂 的 大 中 型 项 目 除 提 供 上 述 资 料 外+还 须 提 供 工 艺 设 计 大 纲,第 六 条 建 设 单 位 与
6、 设 计 单 位 要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签 订 设 计 合 同,第 三 章 设 计 文 件 编 制第 七 条 当 一 个 建 设 项 目 由 两 个 以 上 的 设 计 单 位 配 合 设 计 时+设 计 文 件 的 汇 编 和 提 出+要 由 主 体 设 计 单位 负 责,第 八 条 设 计 单 位 编 制 的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包 括 以 下 内 容12一3初 步 设 计 文 字 说 明 的 内 容 包 括15-设 计 依 据2含 选 址 文 件3.6-设 计 指 导 思 想 或 设 计 原 则.5!工 程 性 质#$设 计 范 围#%设 计 规 模 或 生 产 能 力
7、&应 阐 明 的 内 容(建 筑 设 计 应 包 括 总 平 面 布 局 和 建 筑 一 览 表建 筑 平 面 布 局垂 直 交 通层 高室 内 外 装 修 方 法建筑 消 防中 水 处 理 等#)结 构 设 计 应 包 括 选 型抗 震人 防 设 施 和 计 算 方 法#*设 备 设 计 应 包 括 采 暖通 风 或 空 调制 冷上 下 水 系 统热 水 系 统消 防 系 统 等#+电 气 设 计 应 包 括 电 源输 变 电 设 施设 备 选 型 及 操 作 方 式#,-工 艺 设 计 应 包 括 工 艺 流 程 及 设 备 清 单.含 旧 设 备 利 用 清 单/#,综 合 利 用 及0
8、三 废1治 理#,2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建 设 工 期 以 及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二/图 纸 及 其 内 容,工 程 位 置 图 应 标 明 项 目 建 设 地 点名 称 以 及 与 周 围 的 关 系#2建 筑 总 平 面 图 应 包 括 项 目 自 身 的 建 筑 布 局周 围 的 建 筑 现 状道 路 系 统建 筑 用 途建 筑 面 积 及 高程 设 计#!建 筑 图 应 包 括,3,-或,32-的 平立剖 面 图4注 明 方 位层 数各 房 间 名 称建 筑 面 积 和 主 要 尺寸4需 特 殊 装 修 的 厅室 要 有 室 内 设 计 图 和 放
9、大 的 标 准 图#$工 艺 图 应 包 括 总 系 统 方 框 图主 要 系 统 原 理 图 和 主 要 设 备 位 置 图&.三/工 程 概 算 应 包 括 综 合 概 算分 项 概 算动 态 概 算 以 及 概 算 的 说 明 和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用 量 表&.四/城 市 规 划 部 门 对 设 计 方 案 的 审 查 意 见&.五/建 设 单 位 与 市 政公 用供 电电 信交 通消 防人 防绿 化防 疫 等 部 门 的 协 议 文 件 或 配 合 方案&.六/大 中 型 建 设 项 目 须 具 有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审 定 的 建 筑 模 型&第 九 条 初 步 设
10、 计 的 深 度 应 具 有 以 下 条 件.一/设 计 方 案 的 比 选 与 确 定#.二/主 要 设 备材 料 的 订 货#.三/土 地 征 用#.四/建 设 投 资 的 控 制#.五/施 工 图 设 计 的 编 制#.六/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编 制 和 施 工 准 备&第 十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对 设 计 文 件 进 行 初 审4凡 不 符 合 第 八 条第 九 条 规 定 的 不 得 上 报&256 78879:;第 四 章 设 计 文 件 审 查第 十 一 条 报 审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时!必 须 具 有 经 过 批 准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工 程 场
11、 地 选 址 报 告 以 及 气 象水 文工 程 地 质 等 基 础 资 料 和 外 部 配 合 工 程 的 有 关 协 议 文 件#具 有 全 部 工 程 的!经 过 签 署 的!封 面 注 明 资格 证 书 行 业资 格 等 级 和 证 书 编 号 的 设 计 说 明设 计 图 纸 和 概 算$概 算 要 控 制 在 已 批 准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告 的 总 投 资 额 之 内%&不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的 不 予 审 查&第 十 二 条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应 邀 请 市 规 划 部 门 和 市 政公 用消 防交 通环 保园 林防 疫人 防抗 震中水建 行 等 部 门 以
12、 及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评 估 单 位设 计 单 位当 地 基 建 管 理 部 门部 有 关 部 门 和 有 关 技 术 专家 参 加&参 加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的 单 位!在 收 到 文 件 后 要 认 真 准 备 意 见#设 计 单 位 要 做 好 对 设 计 文 件 的 说 明和 论 证 的 准 备#组 织 审 查 的 部 门!在 收 到 设 计 文 件 后 一 个 月 内 组 织 审 查&第 十 三 条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的 重 点 内 容 为$一%设 计 单 位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设 计 资 格 的 规 定#$二%设 计 文 件 是 否 符
13、 合 国 家 的 有 关 方 针政 策 和 标 准规 范#$三%建 设 方 案技 术 方 案建 设 规 模 和 标 准!以 及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四%工 程 总 概 算单 项 工 程 概 算#$五%技 术 经 济 指 标 及 其 分 析#$六%新 技 术新 工 艺 的 采 用 和 设 备 利 旧挖 潜 配 合 方 案#$七%设 计 文 件 的 广 度 和 深 度&第 十 四 条 在 审 查 过 程 中!对 设 计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如 有 不 同 意 见!要 进 行 充 分 讨 论!认 真 研 究!并 提 出 解 决该 问 题 的 建 议 和 措 施&第 十 五 条
14、初 步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后!要 写 出 审 查 纪 要!其 内 容 为$一%对 设 计 文 件 的 主 要 内 容 作 出 评 价 及 结 论#$二%对 设 计 中 的 主 要 问 题 表 示 明 确 的 意 见#$三%对 重 大 原 则 问 题 和 方 案 改 变 及 下 阶 段 设 计 提 出 要 求#$四%对 需 要 补 编 或 重 编 的 设 计 文 件!要 提 出 具 体 方 案 及 要 求&第 十 六 条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后!审 查 单 位 要 在 一 个 月 内 提 出 书 面 审 查 意 见!与 审 查 纪 要 一 并 上 报 主 管部 门 审 批&第
15、十 七 条 初 步 设 计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行 施 工 图 设 计&施 工 图 设 计 一 般 不 再 审 查!但 设 计 单 位 要 对 施 工 图质 量 及 预 算 不 超 过 已 批 准 的 概 算 负 责&建 设 单 位 要 对 施 工 图 是 否 超 建 筑 面 积是 否 满 足 设 备 材 料 的 安排非 标 准 设 备 的 制 作 和 施 工 预 算 的 编 制 进 行 把 关&第 五 章 审 批第 十 八 条 建 设 项 目 的 审 批 程 序$一%部 属()万 元 以 下 建 设 项 目 的 设 计 文 件!由 各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审 查 报 部 计 划
16、财 务 司 审 批#*+, -.-/0112!二部 属#$万 元!含以 上%$万 元 以 下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设 计 文 件&由 部 计 划 财 务 司 组 织 审 查 后报 部 批 准但#$万 元 至%$万 元 在 京 建 设 项 目 的 设 计 文 件&由 部 计 划 财 务 司 与 首 都 规 委 办 共 同 主 持审 查&并 联 合 审 批(!三%$万 元!含以 上 的 建 设 项 目&报 国 家 计 委 审 批第 十 九 条 设 计 文 件 的 审 批&要 严 格 履 行 批 准 权 限 和 审 查 职 责&切 实 做 好 审 批 工 作第 二 十 条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17、 审 批 后&不 得 任 意 修 改)变 更如 涉 及 到 总 体 布 局)工 艺 系 统)主 要 设 备)建 筑 面积)建 设 标 准)总 定 员)概 算 等 必 须 修 改 的 须 报 原 设 计 审 批 部 门 批 准第 二 十 一 条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的 修 改)重 编 或 补 编 工 作&仍 由 原 设 计 单 位 进 行!由 于 非 设 计 单 位 的 责 任 引起 的 修 改)重 编 或 补 编&应 重 新 委 托第 二 十 二 条 凡 部 属 建 设 项 目!或 单 项 工 程委 托 外 单 位 设 计 的&其 审 批 权 限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的 规定第 六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解 释 权 属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部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