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28963-2012 船舶与海上技术 船用厨房烹调设备灭火系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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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咀E;(._t,: ,:;. r:s:.:. r: . r.:. ,_-p_I.:.:.: . -_-吧:.u气.遇.I;:.:r;:.:.工:,击.马-唱唱国ICS 47.020.99 U 23 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GB/T 28963-2012月SO15371 :2009 船舶与海上技术船用厨房烹调设备灭火系统Ships and marine technology-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 for protection of galley cooking equipment (lSO 15371: 2009 , IDT) 2013-07-01实施201

2、2-12-31发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菇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孔,产生回JmE在=回JVJR困山RJ、ju也M,川阳凰阴GB/T 28963-2012/ISO 15371 :2009 目次前言I1 范围.2 术语和定义.3 组件.44 系统要求5 试验方法-6 安装、操作和维护说明手册.7 用户手册.18 8试验报告.18 GB/T 28963-2012/150 15371 :2009 目U本标准按照GB/T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使用翻译法等同采用ISO15371 :2009(船舶与海上技术船用厨房烹调设备灭火系统上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出。本标

3、准由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船舶消防分技术委员会(SAC/TC137/SC 8)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z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广州永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王俊、张渊、王国彬。I GB/T 28963-2012/ISO 15371: 2009 船舶与海上技术船用厨房烹调设备灭火系统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预制灭火系统单元以特定型式、配置、规格和布置应用时构件和部件的性能要求,也规定了用于试验和部件评估的最低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保护厨房排烟罩、排烟管道、油炸锅及其他盛油器具的预制灭火系统的设计、试验和操作。全新的或不同于本标准要求范围内产品的特征、特性、组件、材料或系统,且具

4、有潜在火灾、电击或人员伤害风险的,可采用组件或成品的适当的附加试验来评估。注z本标准包括的厨房烹调设备中,仅深泊炸烹调设备按海上人命安全公约HSOLAS)第11-2章10.6.4的要求配备固定式灭火系统。2 术语和定义2. 1 2.2 2.3 2.4 2.5 2.6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辅助设备auxiliary叫uipment与灭火系统相关的设备。示例z用于切断电源、燃料、或保护区的通风、或发起警报或信号的装置.烹调器具Eking appliance 具有或能形成油液面或使用油脂烹调的烹饪用具。示例z深汹炸锅、平底锅、炉灶、链式烤炉、电烤炉、炭烤炉、柴烤炉、燃气烤炉、炒菜锅、倾斜式煮

5、/蒸锅以及类似的烹饪用具。注=保护区域仅限于上述器具的烹饪区域.烹调油cooking gr姐se油脂F回se植物压榨的合成元沫介质。瓶阑组件cylinder/valve assembly 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直至间门开启的一种安装有阅门的容器。注z对于贮气式单元,此组件包括灭火剂储存容器和贮气装置.深油炸锅deep fat fryer 使用深层烹调油脂进行烹饪的商用电子烹调器具。睛嘴discharge nozzle 能将灭火剂喷人特定区域的装置。1 GB/T 28963-2012/ISO 15371 :2009 2. 7 晴放率discharge rate 从喷嘴中喷出的灭火剂量与喷出时间以

6、秒计)的比率,单位为千克每秒(kg/s)。2.8 睛就时间discharge time 从喷嘴最初出现灭火剂到喷放主体为气体或喷放停止时的时间间隔。2.9 排姻管道duct 排烟管道系统duct system 输送空气和烹饪蒸气的连续围闭通道。2. 10 驱动气体expellent gas 用于使灭火剂易于喷出的氯气或其他气体。2. 11 灭火系统单元extinguishing system UDit 用于通过固定管道和喷嘴喷出灭火剂,能装配成系统的主要组件。2.12 储气瓶g副cartridge仅用于储存驱动气体的容器。2. 13 油脂过滤器gre描efilter 油脂蒸气分离系统的一个组成

7、部分,使通过的空气租蒸气发生分离,使油脂蒸气浓缩或/和冷凝,以达到收集油脂的目前。2. 14 排烟罩hood 排气系统的一部分,用于引导、收集油脂蒸气并排出烹调器具产生的气体的装置。2. 15 指示器indicator 显示灭火系统或其中某个关键部件在倒服状态,或在启动状态的机械或电子设备。2. 16 检查inspection 目测检查整个系统或某部分,以证实其处于工作状态且无物理损伤。2. 17 低脂牛排low quality fatty beef steaks 含有20%30%脂肪或软骨的、五花肉型、尺寸一致的牛排。2. 18 维护maintenance 执行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的工作,包括但

8、不仅限于维修、替换和服务。2. 19 2 手动启动方式manual m随时ofactuation 通过手动方式启动系统喷放的方法。GB/T 28963-2012/ISO 15371 :2009 2.20 2.21 制造商安装和维护手册manufacturer s installation and maintenance manual 经认可的作为灭火系统随赠文件提供的,包括设计、安装和维护说明文件。多槽式深油炸锅multiple-vat deep fat fryer 用机械方式连为一体的多个电子油炸锅。注g每一槽均有独立可控火源。2.22 工作压力operable pr四sure充装完全的容器

9、在21c时放置24h后的平衡压力。2.23 工作压力范围operable pressure range 在灭火系统特定最低和最高温度下,储存容器内相应的压力范围。2.24 操作装置operating devices 系统操作中涉及的机械、电子或气动装置。2.25 操作operation 自动操作元人为干涉的操作。注2自动操作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热量、升温速率、烟或压力变化。2.26 操作operation 手动操作人为进行的系统或组件的操作。2.27 用户孚册owner s manual 经认可的作为灭火系统随赠附件提供的,包含制造商推荐的正确的检查和操作建议的小册子。2.28 集气室plenum

10、 在排烟罩和排烟管道系统中,位于油脂过滤器和过滤器上方的部分排烟罩之间的封闭空间。2.29 预制系统pre帽咽eng副ine盹er叫syst.em按制造商的限制性规定试验过的系统,包括最大和最小管道长度、附件、管接件的数量、喷嘴的数量和型式、喷嘴布置、火险类型和所能保护的器具、排烟罩和排烟管道的最大尺寸、体积和面积。注1:采用该系统保护的危险场所,其型式和大小都由实际灭火试验所明确限制.注2:对于允许由系统保护的危险场所的限制,以及管道和喷嘴的设置,包含在制造商安装和维护手册中.2.30 2.31 压力容器pressure v届时压力气瓶pressure cylinder 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11、的容器。产晶product满足本标准要求的灭火系统或任何部件。3 GB/T 28963-2012/ISO 15371 :2009 2.32 关闭装置sbut-off device 与灭火系统同时启动,用于切断受灭火系统保护的烹调器具和由于灭火系统启动而需要关闭的其他设备的燃料和电源的装置。2.33 信号signal 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传达的状态指示。2.34 分槽式深油炸锅split-vat d四pfat fryer 具有将油炸锅分区的隔离物分隔的电子油炸锅。注z油炸锅各分糟均具有一体化的独立可控加热源。2.35 倾斜式煮/蒸平底锅tilt skillets/braising pans 用于蒸

12、、煮、炒或油炸食物的烹调装置。3 组件3.1 -殷要求仅应使用制造商安装和维护于册中推荐或允许的系统组件,或经认可的用于特定灭火系统的替换组件。3.2 探测器探测器应为经认可的能探恻火灾的装置。3.3 喷嘴3.3. 1 喷嘴应就其预定用途获得认可。3.3.2 喷嘴应带有内部滤间或在其前端安装经认可的独立滤网。3.3.3 喷嘴应由黄铜、不锈钢或其他耐腐蚀材料制造,或其内部和外部均有耐腐蚀保护。3.3.4 喷嘴应由不燃材料制成,且应能经受在预期火灾中暴露雨不变形。3.3.5 喷嘴应具有用于识别的永久挥识。3.3.6 排气喷嘴应带有喷嘴帽或其他适周的保护装置,以防油脂蒸气、湿气或其他外物进入管路。3

13、.3.7 当灭火剂喷放时,喷嘴帽或其他保护装置应能吹脱、开启或弹出。3.4 操作装置3.4. 1 操作装置应设计为具有预期功能,不应因意外操作或受其影响而导致操作装置失效。3.4.2 操作装置的设计应能使其在oC49 c或标明的温度范围内正常工作。3.5 孚动启动装置3.5. 1 手动启动装置所需操作力度不应超过178N. 3.5.2 为安全操作,手动操作位移不应超过356mm。3.5.3 所有手动操作应配有操作说明。该说明可以使用图形文字,且文字高度至少应为6mm. 3.5.4 所有远程手动操作装置上应标明所保护的危险区域。GB/T 28963-2012/ISO 15371 :2009 3.

14、6 美闭装置3.6. 1 启动任何烹调设备或排烟罩/管道灭火系统时,对所有被系统保护的设备加热的燃料源和电源应能自动关闭。3.6.2 位于同一通风设备下不需要保护的燃气装置亦应关闭。3.6.3 若灭火系统在零风速和高风速条件下已经通过试验,则不要求在系统启动时关闭排风扇和节气阅。3.6.4 若驱动气体用于气动操作以关闭装置,则气体应优先作为该气源,然后进人灭火剂储瓶。3.6.5 关闭装置应在燃料源或电源恢复之前先行手动复位。3. 7 管子、附件、配管和软曹3.7. 1 管子及关联附件应为不燃材料,其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应与灭火剂相兼容。3.7.2 管子、附件和连接接头的额定压力应能承受管系的最大

15、预期压力。3.7.3 管子、配管、软管和附件的材料和型式应与制造商安装和维护手册相一致。3.8 灭火剂3.8. 1 用于特定系统的灭火剂,应在其操作和维护手册中标明,且应与系统制造商所推荐的一致。3.8.2 不同制造商生产的灭火剂不应混用。3.9 指示器系统应设有声光指示器,用以显示系统是在伺服状态还是需要充填灭火剂。4 系统要求4. 1 -lMI:要求灭火系统应符合5.4要求。4.2 使用被保护的具有火灾危险的设备包括za) 排烟罩、集气室、排烟管道和过滤器及其相连的烹调器具,包括深油炸锅、炉灶、婚炉、平底锅及类似的盛油器具zb) 专用的装运油脂设备Ec) 安装于排气系统的能量恢复设备。4.

16、3 应用4.3. 1 为使经认可的系统获得满意的保护效果,应参考制造商的安装和维护手册中给出的限制和应用参考。4.3.2 被保护的烹调器具、单独的排烟罩和直接连接至排烟罩的排烟支管应由同一系统或同时操作的系统的保护。4.3.3 为防止位置接近而导致两处或更多处的火灾同时发生,应采用下列某种系统进行保护za) 能同时操作的多个单独的系统zb) 能保护所有可能同时发生火灾的区域的独立系统。4.3.4 任一可能导致火灾从一个区域传播至另一个区域的火灾危险,应视为单一火灾危险。5 G/T 28963-2012/ISO 15371 :2009 4.4 系统启动4.4. 1 所有系统应具有手动启动方式,或

17、兼有手动和自动启动方式。4.4.2 系统的自动和手动启动方式,外部的控制头或释放装置,应分离并相互独立,以使其中之一失效时不致影响其他操作。4.4.3 使用释放机构时,应为机械探测器和远程手动控制使用一条单独管路。远程手动控制应安装在管路上所有探测设备之前,以使得某一故障不致妨碍其他的操作。4.4.4 自动探测和系统启动应与制造商安装和维护手册一致。4.4.5 系统正常动作必需的装置应与系统同时动作。4.4.6 任一手动启动装置的操作应能完成系统所有操作。4.4.7 每个系统至少应有一个手动启动装置。4.4.8 所有操作装置的设计、布置、安装或保护应使其不受机械、环境或其他条件影响而导致系统失

18、效或误操作。4.4.9 应配备声光指示器以显示系统操作状态、人员响应需求和填充需求。4.4. 10 灭火系统应连接火灾警报系统(若配有),以使灭火系统的启动除了能提供灭火系统的功能外,还会响起火灾警报。4.4. 11 将易达的手动启动装置布置于出口通道。当使用于动启动保护相关的烹调器具时,手动启动装置应安装于地面以上不小于1000mm且不大于1450mm之处,并应对其所保护的相应危险进行清晰标示。4.4. 12 保护共用排烟管道的自动灭火系统不应使用远程手动启动。4.4. 13 机械启动装置的启动方式应为机械式的,不应依靠电源启动。4.4. 14 如果设有备用电源或按4.5规定进行监控,则应允

19、许使用电源进行手动启动。4.5 监控4.5. 1 对下列任何设备的监控,应设计为能显示故障或失效za) 自动探测系统;b) 电气启动回路Pc) 供电系统。4.5.2 被监控装置或设备的失效信号指示应能对任何失效给出及时的和明确的提示,并应与操作信号指示或危险状况信号指示有明显区别。4.6 系统布置4.6. 1 灭火剂容器和驱动气体装置应置于制造商安装和维护手册中规定的温度范围内。4.6.2 如果外部环境温度超出制造商规定的工作温度范围,应采取保护措施使温度维持在许可的范围内.4.6.3 灭火剂容器和驱动气体装置不应位于可能会受到机械、化学或其他损害之处。4.6.4 若预期产生化学或机械暴露而导

20、致损害,应配有围壁或防护装置类设备。4.6.5 灭火剂容器和驱动气体装置应便于检查、维修和充填。4.6.6 灭火剂容器和驱动气体装置应位于靠近保护区域和保护对象处,但其自身不应暴露于火中。4.7 暇嘴4.7. 1 所有喷嘴的设计、布置、安装或保护应使其不受机械、环境或其他会导致其失效的状况的影响。4.7.2 喷嘴应连接井有支撑。GB/T 28963-2012/ISO 15371 :2009 4.8 特殊要求4.8. 1 保护两个或更多排烟罩和/或集气室的系统,其安装应确保保护排烟罩、集气室和位于排烟罩下方的相关烹调器具的所有系统能同时操作。4.8.2 当按系统认可的探测器布置安装时,应允许单个

21、的探测装置保护多个器具。4.8.3 各排烟管口应至少安装一个经制造商认可的感温探测器或易熔元件。4.8.4 感温探测器或易熔元件应安装在被保护的各烹调设备上方,并经制造厂认可。感温探测器或易熔元件应位于或在排烟管口内部300mm内,并应按本要求在被保护的设备上方。4.8.5 如果管件或其他管道穿过排烟管道或排烟罩,则穿过处应采用水密的连续外部焊接或应使用经认可的装置进行密封。4.9 共用排烟管道的保护4.9. 1 共用排烟管道应使用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保护za) 所有单独的排烟罩、排烟管道和器具的保护系统应同时动作zb) 同时操作任一排烟罩、排烟管道和器具的保护系统且系统能保护整个共用排烟管道。4

22、.9.2 感温探测器或易熔元件应位于分支排烟管道与共用排烟管道的连接处。4.9.3 与共用排烟管道连接的各排烟支管的感温探测器或易熔元件的启动,应仅能启动共用排气系统或所有独立的系统都应与火警控制面板相连。4.9.4 使用共用排烟管道的器具,其所有燃料源或热源应能在任一保护系统启动时关闭。4.9.5 应保护各排烟系统包含的点火设备,并按制造商推荐配备经认可试验的独立探测系统。4.9.6 对可移动的烹调设备应确保在烹饪期间与喷嘴保持正确的相对位置。5 试验方法5. 1 烹调器具灭火试验5. 1. 1 一曲要求5. 1. 1. 1 灭火系统单元应满足其用以保护的各类烹调器具的覆盖面积及喷嘴布置限制

23、规定。若来自成功的深油炸锅试验的喷嘴覆盖面权及喷嘴布置限制规定,能满足任何其他烹调器具的要求,则不需进行更多试验(见5.1.2)。对采用不同于限制规定的喷嘴覆盖面积及布置的烹调器具,应进行灭火试验。特殊灭火试验方法按5.1进行。系统喷放期间的喷溅附加试验按5.2进行。仅用于排烟罩、排烟管道和姥炉试验的油脂应为新的或使用过的植物压榨油或精炼的动物脂。5. 1. 1. 2 对烹调器具试验时,灭火系统单元满足以下情况za) 器具中的明火应在1min内完全熄灭zb) 系统释放10s内,烹调器具上方不应产生大于初期的火焰火球zc) 深油炸锅、炒锅和炉灶的油脂在20min内或直至油脂温度降低到低于其自动点

24、火温度至少33.3 c后(取两者之长者不应复燃zd) 除深油炸锅、炒锅和炉灶外的其他所有烹调器具的油脂5min内不应复燃。5. 1. 1. 3 除有其他说明外,所有灭火试验都应在采用最小灭火剂量和最低喷放速率的条件下进行,并按制造商安装说明书的附件数量和符合的管子尺寸和长度,采用其最大管子限制来安装灭火系统,以达到最小喷放速率。5. 1. 1. 4 瓶间组件或驱动气瓶,应由驱动气体加压至21.C时的公称工作压力见6.2k)J。用于试验的瓶阀组件或驱动气瓶,应在制造商安装说明书中所指定的最低储存温度条件下放置至少16儿也可GB/T 28963-2012/150 15371 :2009 以选择将贮

25、压单元加压至较低压力,以模拟在最低操作温度下的压力。5. 1. 1. 5 灭火试验应在制造商安装说明允许的最不利的喷嘴位置和方向的最大和最小喷嘴高度下分别进行。飞溅试验应在制造厂安装说明允许的最困难的喷嘴位置和方向的最小喷嘴高度下进行。5. 1. 1.6 被试验的烹调器具的烹饪区域的长度和宽度应符合安装说明所指定的最大覆盖面积和尺寸。5. 1. 1.7 独立喷嘴保护多个器具时,应按制造商安装说明逐一进行试验。5. 1. 1.8 大型烹调器具不应被多个喷嘴所保护,除非za) 被多个喷嘴保护的深油炸锅总烹调表面积不超过0.55m2; b) 各喷嘴的覆盖面积不超过其单独应用的覆盖面积。下列情况例外z

26、。当采用覆盖特定烹调表面区域,被证明符合深油炸锅的要求,则可用于保护总烹调表面积大于0.55旷的深油炸锅p2) 烹调区域总表面积0.55旷的要求不适用于倾斜式煮/蒸平底锅。5. 1. 1.9 每一灭火试验进行之前,烹调器具应是清理干净的并已盛装新的烹调泊。5. 1.2 深油炸锅5. 1. 2. 1 试验所使用的深油炸锅应为天然气、丙烧或电子商用深油炸锅,深度至少为230mm,具有制造商的安装说明指定的烹饪表面积。对于带有完整的滴油盘或类似配件的深油炸锅,应按制造商安装说明要求将滴油面租计人烹饪面积。注z某些电子油炸锅的加热元件在灭火试验期间由于高温而被损坏,因此,灭火试验一般使用天然气或丙炕作

27、为燃料的油炸锅.5. 1. 2. 2 所有按照5.1.2.1和5.1. 2. 35. 1. 2. 8进行试验的深油炸锅应确保其平均加热速度应不小于7.C/min且平均冷却速度不应大于3C/min。确定平均加热和冷却速度时,应在最大输入能量下加热未加盖油炸锅中的液体油脂。将油脂从260.C加热至315C所需的时间通常用于计算烹调器具的温升。当液体油脂温度达到325C时,应立即关闭油炸锅的热源。然后应监测液体油脂的冷却温度。当油脂温度重新回到315C时,在315C260 C之间测量冷却速度,单位为C/mino炸锅在整个试验期间的环境温度应为21C士5C。监测油温的热电偶应按5.1.2. 6安装。5

28、. 1. 2. 3 多槽式深油炸锅和分槽式深油炸锅应在制造商的安装手册所允许的喷嘴的最不利的位置和方向上分别进行试验。5.1.2.4 对分隔槽式深油炸锅,当邻近自发点燃的一个或多个槽充满液体油脂,并被加热至175C 190.C时,应进行试验。当灭火系统启动时所有槽的热源应能同时关闭。系统启动后如果袖沫从相邻的槽翻滚入燃烧着的槽,相邻槽的油温应降低至袖沫不再翻滚或应具有防止油沫翻滚人燃烧着的槽的方法。5. 1. 2. 5 油炸锅应充入新的、未使用过的液体油脂,直至油面高度低于油炸锅顶部边缘75mm (见5.1. 1.的。当使用按5.1.2.1指定的深油炸锅试验时,液体油脂的自燃温度应不低于363

29、C。试验期间,自燃温度应不低于358.C,且2min自由燃烧应在油温363C时开始。在油温为175C 190 C 时,带有内置式滴油盘或类似配件的深油炸锅的油面高度应位于锅壁和滴袖盘的分界面。在油温为288 C315 .C时,任何情况下,各类型炸锅的油面高度距油炸锅顶部边缘不应小于75mm. 5. 1. 2. 6 试验期间测量油温的热电偶位置应低于油层表面25mm.热电偶距油炸锅任何表面的距离应不小于75mm. 5.1.2.7 油炸锅内的液体油脂应由其热源加热直至发生自燃。如果油脂温度达到U363 C尚未自燃,应人工将其点燃。持续加热深油炸锅并使火焰自由燃烧一段时间,时长应不少于2mino自由

30、燃烧之后,应关闭热源同时人工启动灭火系统。5. 1. 2. 8 灭火剂完全喷放后,深油炸锅应符合5.1.1. 2的要求。G/T 28963-2012/ISO 15371 :2009 5. 1.3 平底锅5. 1.3. 1 灭火试验所使用的平底锅金属壁厚应不小于2mm,且深度应为25mm. 5.1.3.2 平底锅中应注人深度为6mm的液体油脂。5. 1.3.3 平底锅中的液体油脂经其自身的加热源加热直至发生自燃。在烹饪区域完全引燃火焰后,使火焰自由燃烧至少1min,期间热源持续加热,然后关闭热源并启动灭火系统单元。5. 1.3.4 灭火剂完全喷放后,平底锅应符合5.1.1. 2的要求。5. 1.

31、4 炉灶表面5. 1. 4. 1 试验所使用的炉灶表面应为电子、天然气或丙皖点火的商用炉灶或由炉灶燃烧器制成的模拟可变炉灶。当制造商采用背部拥板保护炉灶时,则应使用制造商安装说明所指定的用最大尺寸的背部拥板在最低安装高度进行试验。炉灶烹饪表面应为制造商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所指定的最大覆盖面积。5. 1. 4. 2 试验应使用下列容器za) 从其内部测量,顶部直径为330mm360 mm,且边缘高度为45mm60 mm的铸铁煮锅zb) 顶部直径为255mm土6mm,且边缘高度为180mm200 mm的不锈钢锅。5. 1.4.3 所有试验容器都应分别进行灭火试验。5. 1. 4. 4 铸铁煮锅试验

32、时,煮锅中应注人深度为25mm的液体油脂。不锈钢锅试验时,锅中应注入深度为100mm的液体油脂。油面高度应在油温为288c 315 c之间时测量。5. 1.4.5 液体油脂的自燃温度应不低于363c。在油温为363c时,应开始2min自由燃烧,自燃温度不应低于349c。测量抽温使用的热电偶应位于油面下方12.5mm以下且与试验容器内壁距离不小于75mm之处。5. 1.4.6 试验容器应放置在燃烧器上最不利灭火处。对于煮锅试验,应在与煮锅相邻放置直径255 mm的锅,使之位于经确定最难灭火处。应将试验容器所用炉灶调至最大位置并将油脂持续加热直至发生自燃。自燃后,保持炉灶最大强度让火焰自由燃烧不少

33、于2min.自由燃烧不少于2min后,关闭热源并启动灭火系统单元。5. 1. 4. 7 灭火剂完全喷放后,炉灶表面应符合5.1. 1. 2的要求。5. 1.5 燃气辐射烤妒5. 1. 5. 1 应使用燃气辐射商用烤炉或模拟燃气辐射商用烤炉进行试验。炜炉的加热源下方应有至少12.5 mm深的滴油盘。灭火系统单元用于燃气辐射烤炉的覆盖面积和喷嘴布置要求与其用于电子炜炉时成功灭火的要求相同。5. 1. 5. 2 包裹牛排和油脂的薄塑料纸,例如食品的塑料包装,应置于远离烤炉的平面上。塑料纸上覆盖6mm半固态油脂,然后将低脂牛排置于覆盖油脂的塑料纸上部,覆盖面积应为炜炉烧烤区域的80%90%。滴油盘应注

34、入3mm液体油脂。5.1.5.3 用最强火力加热姥炉辐射盘使其足以点燃滴落的液体油脂。点燃时,塑料纸、油脂和牛排应位于炜炉炜架上的正常烹调位置。炜炉将会迅速被火焰包围。在烹调区域完全被火焰包围1min且火焰顶端高度至少达到900mm后关闭热源并启动灭火系统。5.1.5.4 灭火剂完全喷放后,炜炉表面应符合5.1.1.2的要求。5. 1.6 电蜡妒5. 1.6. 1 应使用商用电炜炉或模拟商用电烤炉进行试验。5.1.6.2 试验方法与5.1.5.15.1. 5. 4的燃气辐射炜炉试验相同。9 GB/T 28963-2012/ISO 15371 :2009 5. 1. 7 嬉岩、浮石或人造石蜡妒5

35、. 1. 7. 1 对于熔岩、浮石或人造石炜炉,应使用与成功的熔岩蜡炉灭火试验的相同的覆盖面积和喷嘴布置要求。应使用燃气或电加热的上述炜炉,且基于成功的两种热源灭火试验的灭火系统单元适用于两种热源。5. 1. 7. 2 应使用熔岩、浮石或人造石商用烤炉代替加热燃气辐射盘,或模拟的熔岩、浮石或人造石商用烤炉进行试验。5.1.7.3 除了由加热的熔岩、浮石或人造石烤炉代替加热燃气辐射盘,试验方法与5.1.5.1-5. 1. 5. 4 的燃气辐射炜炉试验相同。元论试验选择熔岩、浮石或人造石,烽炉均应覆盖两层。5. 1.8 天然木炭烤炉5. 1. 8. 1 应使用商用碳烽炉或模仿商用碳烽炉进行试验。5

36、. 1. 8. 2 包裹牛排和油脂的薄塑料纸,例如食品的塑料包装,应置于远离烤炉的平面上。塑料纸上覆盖6mm半固态油脂,然后将低脂牛排置于覆盖油脂的塑料纸上部,覆盖面积应为烤炉烧炜区域的80%-90%。滴油盘应注入3mm液体油脂。5. 1. 8. 3 应按安装说明的最大深度要求将木炭块装人燃料炉。任何情况下,木炭深度应不少于两层炭块。5. 1. 8. 4 加热木炭块至被灰烬覆盖。此时,塑料纸、油脂和牛排应位于烤炉烤架上的正常烹调位置。炜炉将会迅速被火焰包围。应使火焰自由燃烧直至烹调区域完全被高度为900mm的火焰包围,允许火焰燃烧至少305。当烹调区域完全被火焰包围305或更长时间后,启动灭火

37、系统。5. 1. 8. 5 灭火剂完全喷放后,木炭炜炉应符合5.1.1. 2的要求。5.1.9 木材蜡妒5. 1. 9. 1 应使用木材商用烤炉或模拟的木材商用赌炉进行试验。试验使用的木材应为预定用于烧炜炉的。5.1.9.2 除燃料深度为制造商指定的最大深度且不小于75mm和使用木材代替木炭的烽炉外,试验方法与5.1.8. 1-5. 1. 8. 5的天然木炭烤炉试验相同。5. 1. 10 立式烤炉俨 5. 1. 10. 1 应使用商用立式炜炉或模拟商用立式烤炉的炜炉进行试验。炉膛应与烽炉架合成一体,并 位于炜炉高度的中部左右。滴油盘应位于炉膛正下方。炉膛底部应向下朝滴油盘倾斜,并有开口允许炉膛

38、中的油脂排出。炉膛也应与炉膛正上方的全封闭保温腔合成一体。炉膛由内部通道与烽炉顶部相通,以排放油脂蒸气。姥炉应与油脂收集器合成一体。5. 1. 10.2 炉膛下方的滴抽盘应注人经预热的油脂。炉膛内表面、排放通道和炜炉背面的油脂收集器应涂上液体油脂,最小量为1.5 kg/m2 5. 1. 10.3 油脂涂完后,将低脂牛排置于烽炉架上覆盖面积为烹饪面棋的80%-90%之间。5. 1. 10.4 滴油盘和炉膛的油脂应使用火炬加热直至烤炉充分被火焰包围,一般需要2min-3 min. 火焰完全覆盖滴油盘后,再使烤炉自由燃烧305-605后开启灭火系统单元。5. 1. 10.5 灭火剂完全喷放后,立式烽

39、炉应符合5.1. 1. 2的要求。5. 1. 11 链式烤炉5. 1. 11. 1 应使用链式商用烤炉或结构相似的链式商用炜炉进行试验。炉膛底部应向下朝滴油盘倾GB/T 28963-2012月SO15371 :2009 斜,并有开口允许炉膛中的油脂排放。5.1.1 1. 2 炉膛下方的滴油盘应注人经预热的油脂。炉膛内表面、烹调部分和油脂收集器应涂上液体油脂,最小量为1.5 kg/m2通过旋转链条,将油脂喷溅至链式烤炉的所有区域。此后,停止转动链条,链式炜炉面积的80%90%将会被含脂肪的碎肉(即70%瘦肉的肉类覆盖。5. 1. 11.3 滴油盘和炉膛的油脂应使用烤炉燃烧器和火炬加热,或仅用火炬

40、加热至炜炉充分被火焰包围,一般需要2min3 min.再使炜炉自由燃烧30s60 s后开启灭火系统单元。5. 1. 11. 4 灭火剂完全喷放后,链式炜炉应符合5.1.1.2的要求。5. 1. 12 炒锅5.1.12.1 应使用制造商安装、操作和维护说明手册中规定用最大和最小尺寸的炒锅进行试验。炒锅尺寸由高度和直径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决定。5. 1. 12.2 试验使用的热源应为电子、天然气或丙烧燃料商用炉灶。5.1.12.3 应使用最小和最大的典型炒锅分别进行灭火试验。5.1.12.4 用于试验的每个炒锅的液体油脂的深度应距炒锅顶部边缘75mm,或最低袖层厚度为25 mm,取大者。油层厚度应在泊

41、温为288c 315 c之间时测量。5.1.12.5 油温为362c时应开始2min自由燃烧,液体油脂的自燃温度不应低于349c。测量油温使用的热电偶应位于油脂表面以下12.5mm,且距容器内壁不小于75mm。5.1.12.6 炒锅应置于炉灶上被证明最不利实现灭火处。对最小尺寸炒锅的试验,应在与最小炒锅相邻的最难实现灭火处放置最大尺寸的炒锅。试验炒锅的炉灶火力应调至最强位置并不断加热油脂直至产生自燃。自燃后,在最强火力下使火焰自由燃烧不少于2min.之后,关闭热源并启动灭火系统单元。5. 1. 12.7 灭火剂完全喷放后,炒锅应符合5.1.1. 2的要求。5.2 飞混试验5.2. 1 深油炸锅

42、飞溅灭火试验5.2. 1. 1 当按5.2.1. 35. 2. 1. 10试验时,灭火系统单元应za) 能使深油炸锅内的明火完全熄灭pb) 灭火系统单元启动期间不发生燃着油脂飞溅和明显的油滴出现在周围表面区域。5.2.1.2 试验使用的深油炸锅应符合5.1.2的规定。5.2. 1. 3 飞溅试验时试验喷嘴应采用最大喷放率。注z最大喷放率一般通过使用最大管子尺寸、最小管子长度、最少的T型管和弯头数量,且储气瓶和驱动气瓶处于灭火系统预期的最高工作温度条件下来获得.5.2. 1.4 喷嘴应按制造商的安装说明所指定的最低高度安装,且位于最可能产生热油飞溅的方向。5.2. 1. 5 油炸锅应按5.1.2

43、. 5注人液体油脂。5.2. 1.6 试验期间的油脂温度应使用热电偶测量,安装按5.1.2. 6的规定。5.2. 1. 7 应按5.1.2. 7加热液体油脂。5.2. 1.8 火焰应自由燃烧至烹饪区域完全包围在高度约为900mm的火焰中至少2min. 2 min后关闭热源并手动释放灭火系统单元。5.2. 1. 9 当烹调区域完全包围在火焰中时,应启动灭火系统单元,观察喷放效果,确定是否符合5.2.1.1的要求。油炸锅边缘溢出泡沫和邻近喷嘴周围的表面区域允许有残余的灭火剂散落。5.2. 1. 10 灭火剂完全喷放后,深油炸锅应符合5.1.1. 2的要求。11 GB/T 28963-2012/IS

44、O 15371 :2009 5.2.2 深油炸锅烹调温度飞越试验5.2.2. 1 当按5.2.2.2-5.2.2.8试验时,不应产生直径大于5mm的油滴飞溅范围。5.2.2.2 试验用的深油炸锅应符合5.1.2规定。5.2.2.3 应使用喷嘴或多个喷嘴的最大喷放率进行试验。通过采用最大管子直径、最小管子长度和最小T型管和弯管数量,储气瓶或驱动气瓶应放置在最高工作温度条件下至少16h或加压至与灭火系统单元预期的最大工作温度时相应的最大压力来获得最大喷放率。5.2.2.4 喷嘴应位于按制造厂的安装说明所指定的最低高度,且位于最可能产生热油飞溅的方向。5.2.2.5 油炸锅应注入液体油脂至油面高度低

45、于油炸锅顶部边缘75mm处。油面高度应在油温为177 C -191 c之间时测量。5.2.2.6 试验期间的油温应使用按5.1.2. 6安装的热电偶测量。5.2.2.7 为探测油脂飞溅,在油炸锅周围和侧面应设置一块宽度不小于760mm的金属平板,其表面铺设一层厚度不超过1.6 mm的铀盐类干粉。使用自身热源加热炸锅内液体油脂至油温达到177C-191 .C。之后灭火系统单元喷放35-55。为防止油沫溢出边缘影响试验结果,喷放结束后应将金属平板从炸锅周围移开。5.2.2.8 应观察喷放效果,以确定符合5.2.2.1的要求。油炸锅边缘溢出泡沫和邻近喷嘴周围的表面区域允许有残余的灭火剂散落。5.2.

46、3 炉灶表面飞溅灭火试验5.2.3. 1 当按5.2.3.2-5.2.3.7进行试验时,灭火单元应za) 能使铸铁煮锅内的火焰完全熄灭zb) 启动灭火系统单元后不发生燃着油脂飞溅和明显的油滴散落在铸铁煮锅外面。5.2.3.2 试验使用的炉灶应按5.1.4.铸铁煮锅按5.1.4. 2a)。5.2.3.3 应使用喷嘴或多个喷嘴的最大喷放率进行试验。通过采用最大管子直径、最小管子长度和最小T型管和弯管数量,储气瓶或驱动气瓶应放置在最高工作温度条件下至少16h或加压至与灭火系统单元预期的最大工作温度时相应的最大压力来获得最大喷放率。5.2.3.4 铸铁煮锅应按5.1.4. 4注入液体油脂。5.2.3.

47、5 试验期间的油温应按5.1.4. 5测量。5.2.3.6 铸铁煮锅置于炉灶上直至油脂发生飞溅。煮锅用炉灶的火力应调至最强位置,加热未加盖煮锅中的油脂至发生自燃。自燃后,在炉灶最强火力下自由燃烧至少2min.再关闭热源并开启灭火系统单元。5.2.3.7 应观察喷放效果,以确定符合5.2.3.1的要求。5.2.4 炉灶表面烹饪温度飞戴试验5.2.4.1 当按5.2.4.2-5.2.4.6试验时,不应产生直径大于5mm的油滴飞溅范围。5.2.4.2 试验要求按5.1.4. 2、5.1.4. 4和5.1.4.5.5.2.4.3 应使用喷嘴或多个喷嘴的最大喷放率进行试验。通过采用最大管子直径、最小管子

48、长度和最小T型管和弯管数量,储气瓶或驱动气瓶应放置在最高工作温度条件下至少16h或加压至与灭火系统单元预期的最大工作温度时相应的最大压力来获得最大喷放率。5.2.4.4 铸铁煮锅应注人液体油脂至油面高度低于铸铁煮锅顶部边缘25mm处。油面高度应在油温为177C -191 C之间时测量。GB/T 28963-2012/ISO 15371 :2009 5.2.4.5 为探测油脂飞溅,在油炸锅周围和侧面应设置一块宽度不小于760mm的金属平板,其表面铺设一层厚度不超过1.6 mm的铀盐类干粉。使用自身热源加热炸锅内液体油脂至油温达到177C 191 c。之后灭火系统单元喷放3s5 S. 5.2.4.6 应观察喷放效果,以确定符合5.2.4.1的要求。5.2.5 妙锅飞溅灭火试验5.2.5.1 当按5.2.5. 25. 2. 5. 6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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