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 T 4181-1982 船用锅炉勘验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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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T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标准JT4181-82 船用锅炉勘验技术要求1982-06-10发布1983一04一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目录1 总则Cloe800 , 0. . . . . . . . . . .叫5) 2 材料要求.00 . . . . . . . . . . .( 5 ) 8 锅炉蚀耗.0. . . . . . . . . . 0. . . .0. 0. . . ( 6 ) 4 锅炉裂纹. . . . . . . . . . . 0 . . . . . 0 . . . 0 0.( 6 ) 5 锅炉变形及其它缺陷.00 . e. . 0o. . 0. 0. . .

2、. ( 7 ) 6 锅炉修理方案及工程范围的确定. .0 .0 . . .0.0.00.,. It 0 11 .0. . . 0 .叫8) 7 勘验记录及修理意见.1. . 0. . . ,. . . .0 .0 . . . ( 8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标准JT4181-82 船用锅炉勘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25kgfJcm2、蒸汽温度不超过3500C的船用锅炉在修理前的勘验。勘验工作必须由经过专业训练的技术人员担任。1 总则1.1 锅炉勘验前应清除水据和烟灰,露出金属光泽,并将妨碍勘验的炉衣、绝热层、耐火材料等掠除。1.2 锅炉勘验的方法,常用有以下几种za. 宏观检

3、查Fb. 锤击检查Pc. 测厚Fd. 水压试验。1. 3 宏观检查是用肉眼观察的方法,借助有关工具检查锅炉板壁有无裂纹、腐蚀、变形等缺陷。极微小的裂纹应以10%硝酸洛液将其侵蚀后,用5-10倍放大镜进行检查。必要时用煤油将其沾湿后擦干,敷以白粉,使留在裂纹中的煤油透过白粉显示出来。1. 4 锤击检查是用0.25-0.5kg的细柄小锤,锤击锅炉板壁,凭听觉、触觉判断其可能存在的缺陷。1. 5 锅炉本体板壁的测厚点,应选择在应力最大的弯边处和蚀耗最深的部位,测点处的表面锈污应清除至露出金属光泽。1.6 锅炉本体板壁测厚所使用的超声波测厚仪,其测量误差应不超过o.20mm。测量过程中并应以标准厚块对

4、仪器进行校核。1.7锅炉本体板壁采用钻孔测厚时,应将测量孔周围的毛刺去除,在孔周围测量,取其平均值。钻孔测厚以后,如所测铜板不需换新,测厚孔一般应以电焊焊补,焊补时应完全焊透,其熔注金属超出炉板表面的部分应磨平。1.8 勘验时的水压试验,须在工作压力下按JT4190-82规寇进行。1.9 锅炉勘验时,如有必要可对存在缺陷的部分取样进行试验。此项试验可为下列几种z1.9.1 化学分析材料缺乏原始化学成分资料而在修理时需进行焊接的例接锅炉。1.9.2 显微组织检查怀疑有苛性脆化、脆性裂开或者曾发生过热变形的锅炉。1.9.3 抗拉试验材料的原始强度资料不明或必须核算强度的锅炉。1.9.4 冲击试验呈

5、现脆性或曾发生过热变形的锅炉,除作显微组织检查外,还应进行冲击试验。1.10 勘验性试验的试样剖取部位,应选择在存在缺陷、且有代表性的地方。但如缺陷位于弯边处,则试样应至少距弯边处100mm且又接近缺陷的地方割取。割取试样时,应考虑修补的方便和钢板的可焊性。2 材料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82一06-10发布1983-04-01实施5 JT4181-82 2.1 对于须采用焊接修理的锅炉,其板壁的化学成分一般不应超过表1的要求。表1C S P Mn Si 0.27% 0.015% 0.06% 0.80% 0.30% 2.2 锅炉铜板的显微组织,不应有晶间裂纹和显著的过热再结晶大颗拉),晶体

6、颗粒度应不低于5-6级。沿晶粒的边界周围不得有大量游离渗碳体环绕,且不应有大量非金属杂质。2.3 锅炉取样试验所得的抗拉强度数值不应低于36kgf/mmz。2.4 冲击试验应根据现行规范进行。三个试样的冲击平均值不应低于4kgf.m/c时,且三试样中的最低冲击值不应低于3kgf.m/cmz。3 锅炉蚀起3.1 锅炉本体板壁、牵条等的蚀耗,应不降低现行规范对该元部件的最低强度要求。3.2 锅炉板壁的普遍蚀耗深度一般不应超过下列数值,否则须重新核算强度。a. 例接锅炉为原板厚的15%; b. 焊接锅炉为原板厚的10%。3.3 锅炉板壁的局部蚀耗深度,在符合表2情况下一般不应超过下列数值,否则应堆焊

7、修复。a. 钢接锅炉为原板厚的30%;b. 焊接锅炉为原板厚的20%。表2mm 3.4 锅炉板壁的个别腐蚀凹坑,若两相邻四原板厚&二12&12 坑之间距离在120mm以上,且大小在任何方向的直线长度不大于原板厚的3倍,则下列部位的局部蚀耗在任何方向的直线长度I:8& I :7 腐蚀囚坑深度不超过下值时,可不予修理。. 受火部分为原厚度的40%;b. 烟管锅炉的筒壳、端板,水管锅炉的锅筒筒体、封头、联箱为原极厚的30%; c. 弯边处为原板厚的20%。3.5 娜钉头的腐蚀不应超过原娜钉头体积的20%或高度的25%。沉头及半沉头佛钉头腐蚀最深处不应低于钢板表面。若简壳娜钉头的腐蚀情况超过上述规定达

8、原体积的25%,但在同一例缝上此种例钉总数不到5%,且连续排列不多于4只时,经堆焊亦可不予更换。若燃烧室娜钉头腐蚀情况同样达原体积的25%时,则在同一胡缝上此种制钉总数不到10%,且连续排列不多于10只,经堆焊亦可不予更换。3.6 锅炉长、短牵条蚀耗后的直径减少值一般不应超过原直径的10%。但个别短牵条直径减少值未超过原直径15%,其数量不超过总数的5%,且又不集中在一处时,可暂时不换或酌情少换。3.7 烟管(普通烟管及牵条烟管蒸发管.7.)(冷壁管、省煤器管、减温器管、过热器管等管端的管口,因胀接减薄,超过原管壁厚度的50%时,或经2次胀管不能止捕时,应予换新。管壁的普遍蚀耗深度应不超过原壁

9、厚的30%,但空气预热器管如未发现蚀穿泄漏,可不予更换。3.8 人孔、手孔弯边处腐蚀减薄,不超过原板厚的15%时,可不进行堆焊修理。但如弯边处减薛超过15%或局部腐蚀达原板厚的20%时,应予以堆焊。4 锅炉裂纹6 JT4181-82 1 钥缝处出现从板边至钉孔个别非连续的轻微干裂纹,其深度若不超过原板厚的15%,且无渗漏者,可暂不焊补。如已经出现渗漏,须以电焊修补,经焊补后仍出现渗漏者,应进行割换。4.2 钊!缝处出现从板边穿过钉孔并延伸至内部的裂纹,应进行割换。4.3 炉胆干裂纹,其深度若不超过原壁厚的10%,且长度不超过50mm,则可铲清裂纹暂不焊补。4.4 锅炉各处的开孔孔口(如人孔、手

10、孔、管孔、柳钉孔、牵条孔等均不得有辐射状裂纹。牵条管或牵条孔口的个别裂纹,一般可予以焊补,但孔间发生连续裂纹时,应进行割换。4.5 焊接结构的锅炉封头,燃烧室平端板及管板的裂纹深度不超过原板厚的10%,且无渗漏者,在船舶营运期间可铲清裂纹,暂不焊补。4.6 管子口裂纹(烟管、蒸发管、水冷壁管、过热器管、减温器管等的深度不超过管壁厚的30%, 且无渗漏者,在船舶营运期间,可铲清裂纹,暂不焊补。4.7 封头、端板、人孔、手孔的弯边部分及联箱的圆角弯边部分的裂纹深度不超过原板厚的10%, 且无渗漏者,在船舶营运期间可铲请裂纹,暂不焊补。4.8 长牵条环向裂纹的裂纹长度不超过牵条周长的10%,且深度不

11、超过直径的5%者,在船舶营运期间,可铲清裂纹,暂不焊补。4.9 端板、炉胆等弯边处的周向裂纹,在表8范围内者,允许焊补修理。对于弯边处的穿透裂纹,经焊补后再次裂开者,应予以割换。4.10 娜缝经多次捻缝仍然泄漏的锅炉,应拆除部分娜钉,检查例钉孔内部有元裂纹及其它缺陷,判断有无苛性脆化。凡属苛性脆化裂纹均应采取挖补修理或对其元部件进行换新。5 锅炉蛮形及其它缺陷5.1 锅炉钢板夹灰,应查明范围,予以剖换。小范围的轻微夹灰可予以批铲后堆焊。5.2 锅炉燃烧室背板、围板、顶板的变形挠曲度超过1倍板厚时,应予校正修复。四根短牵线条间的局部凹凸变形对小型锅炉不超过6mm,大型锅炉不超过8mm,且牵条无变

12、形或泄漏时,可暂时继续使用。当其变形量大于极壁厚度时,须将该部分割除换新。5.3 炉胆变形量超过表4规定时,应予顶圆修理,必要时焊装加强圈。(平表4胆炉mm 胆炉炉胆宦径裂纹总长度表8裂纹部位受火部分i 60%D。1000 I辛2.5%Do不受火部分:30%Do 二二一一一一一-一I辛3%Do 1000 i 其最大值辛40注2表中Do为炉胆或端板内径。注2表中D。为炉阻内径。表5椭mm 圆度旅形炉胆: 3.5%Do 辛4%D。其最大值1二50mm 5.4 锅炉胀接管孔的椭圆度超过表5规定时,应予镜圆。钱圆后管孔直径的增大,应不超过原孔径的3%,且按圆后管孔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原设计距离的90%,

13、如小于该值时应重新核算强度。管孔直径管孔椭圆度主三300.3 5.5 水冷壁管、蒸发管、过热器管的管壁不30 1 %do 应有起泡、裂纹等现象,如有则应予以换新。注2表中d。为管孔直径。管子弯曲变形不得大于直线部分长度的2%,且不大于管子直径的90%。管子因变形相互靠近时,两管子间的最近距离不应小于原管距的50%。5.6 固定火砖的螺栓直径减小不得大于原直径的20%。7 JT4181-82 6 锅炉修理方案及工程范围的确定6.1 锅炉的修理方案和修理范围应按勘验结果9对所存在的各种缺陷进行综合考虑后决定。由工厂制定的修理方案和修理范围,应取得用船部门的同意,并经验船部门的审查批准。6.2 锅炉

14、的修理,按修理工程范围的大小分为z小修、中倍、大修三种。6.2.1 小修工程更换少量烟管、水玲壁管、蒸发管、过热器营、短牵条、例钉,其数量不多于总数的10%;处理4.1、4.3、4.5、4.6、4.7、4.8所述的裂纹;进行倒缝或钢钉头处渗漏的捻缝等工作。6.2.2 中修工程更换烟管、水冷壁管、蒸发营、过热器管、空气预热器管、短牵条、挪钉数量达40%;焊补4.1、4.3、4.5、4.6、4.7、4.8所述的裂纹p堆焊3.2、3.3、3.4、3.8所述的蚀耗p炉胆顶圆、焊装加强圈及其它钥缝或钥l钉惨漏的捻缝等工作。中彦般在使用4年后进行。6.2.3 大修工程大修工程的范围一般包括中修工程所包括的

15、但比中修工程更大的范围。如锅炉本体的局部挖补、炉胆抽出修理或换新、燃烧窒解体修理、更换烟管、水冷壁管、蒸发管、更换过热器、空气预热器、省煤器、城温器、联箱等工作。6.3 锅炉的修理方案,一般应根据缺陷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局部换新或挖补p焊补或堆焊p整形恢复及加固等。6.3.1 凡普遍蚀耗深度超过3.2所述的规定,但没有达到3.3对局部蚀耗深度的允许极限时,可堆焊修复c6.3.2 凡人孔、手孔弯边在距孔边100mm以内范围内的蚀起深度超过3.8的规寇,但没有超过原钢板厚度的30%时,可堆焊修复。6.3.3 凡局部蚀耗深度超过3.3的规定时,可堆焊修复。6.3.4 凡上述堆焊修理的部件,在单个部件上的

16、堆焊面积不应大于2500cm2,但堆焊后能进行热处理者,不受本条的限制。6.3.5 凡经勘验发现,锅炉的元件或部件按有关规范进行强度核算己不能安全运行,且用电焊焊补方法已经不能达到修复目的,则这些元件或部件应予换新或局部挖补。6.3.6 凡变形情况超过5.2、5.3的规定时,应以矫平或顶圆办法进行整形修复。6.4 对于锅炉勘验中发现的缺陷,如与验船部门商定对该缺陷暂不进行隆理,则当锅炉继续运行时,应对缺陷进行监视。并规定复查期进行详细检查,以查明缺陷的变化及其发展趋向,以便制订进一步的处理措施。7 勘验记录及修理意见锅炉在勘验工作结束以后,勘验人员应提出附有勘验记录的修理意见,以供用船及验船部门作为确定和审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8 附加说明z本标准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提出。本标准由上海船厂、船检局上海办事处,立新脂厂、东风船厂等负责起革命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震英、张平、王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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