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41-2010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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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S/N: 1580177. 500 统一书号:1580177 500 定价:12.00元911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1-20102010 :it 月主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析、141-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 0 1 1 年1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活垃坡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1- 2010 女中

2、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编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邮政编码,100038电话,6390643363906381)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世界知识印刷厂印刷850 X 1168毫米1/32 1. 5印张34千字2010年12月第1版2010年12月第1次印刷印数1-8000册女统一书号:1580177 500 定价:12.00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J147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

3、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六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Jl72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1月l日起施行。原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版)同时废止。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

4、设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年九月十日目。昌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六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J172号)的安排,由城市建设研究院等单位在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认真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严格执行我国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等各项法规和政策,对近几年我国已经完成和正在建设的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标准贯彻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并积极

5、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在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修订后的建设标准共分为八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总图布置、工艺与装备、配套工程、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建筑标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政府投资的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本建设标准。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邮政编码:10002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参编单位:华中科技大学烟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青岛环卫科学研究所百玛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

6、同济大学主要起草人:徐文龙王丽莉陈海滨刘景岳杨宏毅林泉刘庆丽何品晶岳欣禹张波王敬民黄文雄 2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选址与总图布置第四章工艺与装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预处理. ( 6 ) 第三节发酵.第四节后处理第五节残渣处置.第五章配套工程.第六章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第七章建筑标准.第八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u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附件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保护环境,加强国家对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技资建设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水平

7、,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技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整个建设过程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应用于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的处理。第五条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第六条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做到安全可靠、节能环保

8、、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第七条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兼顾,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综合比选。新建工程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备和设施。第八条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工艺和设备。对于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应经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第九条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第十条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

9、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2 d 非,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的规模和特点、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及构成、产品的目标市场容量,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表1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建设规模分类类型额定日处理能力(t/d)I类300 E类150300 因类50150 N类主三50注:1.建设规模按进厂垃圾量计。2.建设规模分类I、H、田类额定日处理能力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由主体工程设施、配套工程设施以及附属

10、设施等构成。各部分具体设施的设置应根据进入堆肥处理工程的垃圾特性、堆肥处理工艺和规模需要确定。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体工程设施主要包括:称重计量设施、预处理设施、发酵设施、后处理设施、成品堆存设施、除尘除臭设施、渗沥液收集与处理设施等。1.称重计量设施:汽车衡及其控制与记录等设备及相应建(构)筑物。2.预处理设施:受料、给料、破袋、分选、破碎、输送等机械设备及相应建(构)筑物。3.发酵设施:与发酵工艺相配套的布料机、翻堆机、装载机等机械设备及相应建(构)筑物。4.后处理设施:对堆肥处理后的物料进行进一步处理所需的精分选、输送、破碎等机械设备及相应建(构)筑物。5.成品堆存设施:堆肥产品所需的

11、检验设备及相应建(构)筑物。二、配套工程设施主要包括:厂内道路、维修、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采暖、通风、环境监测、安全监控、化验及检验、绿化、油料、药物储存设施和卫生防护等设施。三、附属设施主要包括:生产管理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生产管理设施主要包括z行政办公用房、机修车间、计量间、化验室、变配电室和监控室等设施。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值班宿舍、食堂、浴室等设施。 4 第三章选址与总图布置第十四条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气象条件。三、统筹考虑

12、服务区域,结合已建或拟建的垃圾处理设施,合理布局,并有利于实现综合处理。四、综合考虑对周围环境及交通运输的影响,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并有利于减少工程建设投资。五、堆肥处理工程项目与居民区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执行。第十五条堆肥处理工程的总图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生产工艺技术要求。二、按功能分区设置,做到分区合理,人流、物流通畅,作业管理方便。三、主要生产设施与辅助生产设施应综合考虑地形、风向、使用功能及安全等因素,宜采取相对集中布置。生产区直与管理区分开布置。 5 第四章工艺与装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工艺与装备,应根据堆肥处理工程的建设规模、所用工艺与

13、装备的技术条件合理确定,并满足适度提高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保证安全、改善环境卫生和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第十七条堆肥处理工艺根据物料运动方式,可分为静态堆肥和动态堆肥。第十八条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应设置称重计量设施,并对进厂垃坡量、垃圾来源以及运出的残渣、堆肥产品等进行计量记录。第十九条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应设置有效的除尘除臭设施,堆肥产生的渗沥液宜回喷。第二节预处理第二十条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应设置预处理工艺,用以分离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和可回收物。第二十一条预处理工艺宜采用人工分选和机械分选相结合的方式。预处理机械设备包括垃圾给料与输送、人工和(或)机械分选、破碎等处理设备,其设备数量、规格

14、及配置应符合工艺技术要求。第二十二条预处理建(构)筑物应包含垃坡受料区(坑)和机械设备作业区等。预处理建(构)筑物整体上应密闭,关键污染点和臭气源应设局部通风,并应保持工作环境良好。垃圾受料区(坑)大小应根据贮存周期确定,其结构形式应便于进厂车辆卸料及预处理机械设备运行。受料区(坑)应防渗和防腐,并应设垃圾渗沥液导排和通风除臭装置。 . 第三节发酵第二十三条采用发酵工艺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好氧堆肥应保证堆层各测试点的温度达到550C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得少于5天;或保持在650C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得少于4天,确保达到无害化。第二十四条发酵工艺设施类型、结构形式应按工艺技术要求配置,应具

15、有适宜的发酵工艺条件与生产作业环境。第二十五条发酵设施应按工艺流程要求设有翻堆设备、监测设备、通风设施、除尘除臭设施和渗沥液收集装置。第二十六条发酵设施的进、出料装置应按工艺技术要求配置,对金属构件及设备等应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第四节后处理第二十七条后处理工艺的选择应根据产品的用途确定,应以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为原则。堆肥产品质量应符合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和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后处理设施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合理配置,其建(构)筑物应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和必要的工作通道。第五节残渣处置第二十九条垃圾预处理和后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16、 7 第五章配套工程第三十条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相适应。其配置标准应满足堆肥处理工程全天候安全作业和不污染环境的要求。第三十一条供电电源应由当地电网供给,供电负荷等级应为三级,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环境特征等因素,按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和地方有关法规执行。第三十二条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厂区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的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厂区消防要求,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堆肥处理工

17、程项目应配套设置常规维修和应急故障维修设施。第三十六条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应配备产品检验、化验设备和设施以及成品堆放设施。成品堆放设施贮存周期宜为6090天。第三十七条厂区道路工程应符合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厂内道路设施应保证各种工作车辆的顺畅通行。第三十八条厂区通信设施的设置,应保证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系和对外通信的需要。第三十九条厂区的绿化布置应满足总体布局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绿地率应为ZO%30%,并应满足规划部门的批复要求。 8 f奇嗡 2 第六章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第四十条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第四十一条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应设置固定监测

18、点,宜配置噪声、粉尘等常规监测设备。第四十二条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生产区内应设置除尘、除臭、灭蝇、消杀等设施。氨、硫化氢、甲硫酷和臭气(恶臭浓度)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厂区噪声控制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厂区的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设施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的规定。第四十五条生产区内必须设立安全设施及醒目的安全标识。 9 第七章建筑标准第四十六条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筑标准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构)筑物用途、场地条件等区别对待。第四十七条生产

19、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的条件下,宜集中布置。堆肥处理工程项目附属建筑面积指标宜按表2执行。表2堆肥处理工程项目附属建筑面积指标(旷)类型生产管理用房生活服务设施用房I类1200 1500 400600 E类8001200 200400 E类500800 100200 N类200500 80100 注:1.表中劳动定员多的取上限,劳动定员少的取下限。2.好氧静态堆肥取上限,好氧动态堆肥取下限。3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可采用内插法确定。4. 1类厂可根据实际处理规模酌情增加,但单位处理能力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I类堆肥处理工程下限的相应面积。 10 t军 第八

20、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四十八条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应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后使用。第四十九条堆肥处理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指标可按表3所列指标控制。表3堆肥处理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指标万元/(t/d)J堆肥处理工艺形式静态堆肥动态堆肥投资估算指标1025 2035 注:1.表中指标不包含产品深加工处理设施投资估算费用。2.表中指标不包含残渣处置所需设施投资估算费用。3.表中指标不包含征地费、场外道路及外部工程费用。4.对于封闭式厂房和机械化自动化水平高的项目取上限。5.对于开放式或半封闭式厂房和机

21、械化水平低,直接接收分类收集或分选处理后垃圾的项目取下限。6.表中指标不含引进设备及附加费用。7.规模小的项目取上限,规模大的项目取下限。第五十条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可按表4所列指标控制。表4堆HI!处理工程项目建设工期(月)类型建设工期I类1420 H类1214 E类1012 N类810 注:表中所列工期从破土动工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为止,不包括非正常停工时间。第五十一条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11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

22、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2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2 附件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l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目录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总图布置.工艺与装备.第一节一般规定(22) 第二节预处理1(22) 第三节发酵(24)第四节后处理.0,0.5) 第五节残渣处置(2 5 ) 第五章

23、配套工程6) 第六章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28) 第七章建筑标准(29) 第八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35) 1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与环境保护。本建设标准是在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下,总结我国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经验,特别是近几年来的建设经验,并考虑今后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而编制的。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在于推动技术进步,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国家投资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工程项

24、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和宏观指导性文件。建设标准的作用是为项目决策等建设前期工作提供应遵循的原则,为项目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及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的堆肥处理车间,因受既有条件的限制,可能达不到本建设标准的规定,但技术装备水平、环境保护、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应符合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第四条本条明确了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处理对象。有机垃圾是通过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或混合收集后经过预处理得到的。为提高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效率,降低堆肥处理成本,提高堆肥处理产品质量,应尽可能在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上建设生活垃

25、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对于混合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在预处理的基础上进行生活垃圾堆肥处理。第五条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产品应用于农田时,在肥料元素组成、有机质含量、重金属含量、水分及粒度等方面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和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生产工艺、配套设施、工艺参数等是保证堆肥处理产品达标的关键。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成后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第六条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适合我国国情及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的垃圾成分特性。我国幅员辽阔,地区

26、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要区别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水平。技术上应当是成熟的、可行的和安全可靠的,并能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做到节能环保,易于管理。第七条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是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要在相关规划的指导下进行投资建设。由于城市的快速发展,使得环境外部性问题比较突出的垃圾处理项目在很多城市都面临选址难的问题,为了满足人们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要求,本条强调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生活垃坡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既要满足生活垃圾处理近期要求,又要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要近、远期结合,并为将来发展留有余地。本条提出生活垃

27、坡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规划与布局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就是要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做多方案比较,进行技术、经济、环境、社会论证及综合比选。根据筹资能力,分期、分段实施,并从发挥技资效益出发,控制初期工程规模和技资。第八条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工艺技术与设备的选择,要注重成熟性与适用性,要充分考虑堆肥处理成本及企业运营负担能力。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不同,其垃圾处理总成本差异也较大。采用新技术应有利于提高有机垃圾回收利用水平,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引进国外的技术和设备,应满足先进、成熟、可靠的基本条件,并经细致的技术

28、经济论证。第九条本条规定生活垃坡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内容确定的原则,要视生产需要和工艺要求,充分利用当地有可能提供的协作条件,合理确定项目的内容,不搞大而全,小而全工程。第十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关系。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涉及面广,专业多,本建设标准的内容仅从加强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宏观管理和影响、合理建设水平以及投资效益等主要方面作出必要的规定,并未对工程项目的所有方面作出规定。随着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等陆续发布,故本条就其相互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 19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一条本条是关于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

29、建设规模与构成的规定。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其建设规模与城市规模、特点有关。一般来说规模大的城市人口多,生活垃圾产量高,可堆肥处理的垃圾量相对较大,有建设大型堆肥处理工程的条件,但堆肥处理工程的建设规模及数量又与该城市的特点、区域位置、适宜于堆肥处理的垃圾产量、垃圾分类收集状况、垃圾处理水平以及当地对堆肥处理产品的市场需求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建设堆肥处理工程时应综合考虑以上各种因素。第十二条本条对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的分类作了规定。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堆肥处理工程服务范围内需要堆肥处理的垃圾量确定。考虑生活垃圾来源

30、及垃圾堆肥处理产品使用特性等因素,以及国内外现有的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运行经验,集中建设的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处理规模一般不宜太大。第十三条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工程设施的分类和项目构成。由于进入堆肥处理工程的垃圾特性差异较大,堆.肥处理工艺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堆肥处理工程项目构成要根据堆肥处理工艺需要确定,如对于庭院有机垃圾或分类收集后的适宜堆肥处理的有机垃圾,其预处理工序可以简化。 20 第三章选址与总图布置第十四条本条规定了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技术上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CJ/T3059

31、的有关规定。因生活垃圾在堆肥处理过程中散发气味等对环境的影响,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选址应该与居住区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该防护距离是指征地红线与居民区之间的距离,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执行,一般不宜小于300mo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厂址地质条件要求能够满足堆肥处理工程建(构)筑物的承载要求。为提高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选址还应综合考虑交通运输、产品出路等因素。第十五条本条规定了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总体布局以及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主要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建(构)筑物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的条件下,宜相对集中布置,同时应本着合理设置、节约投资的原则确定。各项工

32、程的布局除应考虑主体工程的工艺技术要求外,还应结合地形、夏季主导风向等自然条件,如生产区和管理区应形成相对集中的两个独立区域,且管理区应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1 第四章工艺与装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本条是根据我国目前国情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对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工艺与装备水平的影响而作出的原则规定。受经济水平的限制,低成本的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具有更强的适用性。第十七条本条说明了堆肥处理的主要工艺。堆肥工艺根据分段形式可分为一次性堆肥和二次性堆肥,根据物料运动方式可分为静态堆肥和动态堆肥,根据供氧方式可分为强制通风堆肥、自然通风堆肥和翻堆式堆肥,根据发酵设备的反应器形式可分为条垛式堆肥、槽式(仓

33、式)堆肥、塔式堆肥、回转圆筒式堆肥。应用较多的是动态堆肥并进行强制通风。动态堆肥由于垃圾物料能够较好地混合并均匀发酵,故发酵时间相对较短,发酵占地相对较少,但同时其技资费用和运行成本较高。静态堆肥由于物料不能够较好地混合和均匀发酵,故发酵时间相对较长,发酵占地相对较大,但同时其技资费用和运行成本较低。第十八条本条要求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应设置称重计量设施。对进厂垃圾量、垃圾来源以及运出的残渣、堆肥产品等进行计量记录,对垃圾来源和特性等进行记录统计,是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生产管理的基本措施。第十九条本条要求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应有集中除尘除臭设施,对高温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渗沥液宜部分回喷到发酵仓,以调节发酵过

34、程中的技术参数,同时减少渗沥液的处理量。第二节预处理第二十条本条说明了堆肥处理工程项目设置预处理工艺的目的和原则。1昆合收集的生活垃坡中的不可降解物不仅会影响甚至会破坏堆肥处理系统各环节的装、卸料工序,还会影响和恶化堆肥处理工艺条件,如阻碍通风、热量传递等,造成好氧堆肥产品质量下降,所以应设置预处理工艺。预处理工艺还可以回收垃圾中的可回收物。第二十一条预处理工艺中,人工分选有利于去除瓶、罐、塑料袋、织物及大件垃圾等不可堆肥处理物,人工分选与机械处理相结合能提高预处理工艺的综合性能和效能,有利于实现废品回收及资源再利用,是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物料准备系统,也是堆肥处理工程项目产品质量的保障系统。人

35、工分选设备主要有带式输送机及辅助设备等,机械设备主要有装载机、垃圾抓吊等,给料设备主要有破袋机、破碎机、筛分机(滚筒筛、振动筛等)、磁选机和涡流分选机等。人工分选工序宜设置在带式输送机两边,工位数常以偶数计,带式输送机长度及各工位间隔的距离视人工分选与带式输送机配合情况而定,一般要求带式输送机速度小于O.5m/s,同侧两工位间距离不小于2mo预处理机械设备中装载机和垃圾抓吊等给料设备主要用于将原生垃圾从受料区(坑)输入预处理工序;破袋机的作用主要是破开垃圾袋;破碎机主要是将原生垃圾中几何尺寸较大的物料破碎成较小的物料,达到改善发酵工艺条件的目的;滚筒筛、振动筛均为分级设备,尽管机械运动原理不同

36、,但其基本功能相似,即实现物料的粒度分级,以去除不可堆肥处理物及改善工艺条件;磁选机主要用于去除垃圾中的铁质金属;涡流分选机主要用于去除垃圾中的有色金属。应根据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对垃圾物料的要求选用相应的预处理工艺,选择工艺的原则是精简、高效,尽量选择一机多功能的设备。第二十二条本条规定预处理设施建(构)筑物应包含进厂垃圾的受料区(坑)和机械设备作业区等。机械设备作业区是机械设备运行的必要场地,对于可移动的机械设备,如装载机、翻堆机等,除应考虑其放置占地外,还需考虑其运行时行走通道、安全防护区。本条亦对预处理设施的结构、大小及其作业环境作出要求。堆肥处理臭味问题比较突出,为保证基本工作环境,在关

37、键污染点和臭气源处需要加强局部通风。关键污染点一般指垃圾储料坑、滚筒筛给料口、板式给料机的料斗等,臭气源一般指垃圾储料坑、人工拣选站等。第三节发酵第二十三条本条规定发酵工艺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JJ/T52的要求,对发酵过程工艺参数(温度、时间等)进行调控,减少二次污染。第二十四条本条规定发酵工艺设施类型和结构形式应按工艺要求进行设置。无论哪一种类型的发酵处理设施都必须具有良好的防雨、隔声、除臭功能及良好的作业环境。第二十五条本条对发酵设备和设施的设置作出了规定。垃圾在发酵过程中应设有翻堆设备和监测设备。翻堆设备不断对垃圾堆体进行翻拌,保证垃圾发酵均匀。监测

38、设备用于监测垃圾堆体的温度、含氧量和水分,保证最佳的发酵条件。垃圾好氧堆肥过程中主要排出的气体是水蒸气、CO2和少量的NH3等,此外运行中由于各种原因,局部会出现厌氧而产生臭气,为防止二次污染,垃圾堆肥处理工程应设置除尘除臭设施。垃圾好氧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渗沥液COD和BOD5较高,应当集中收集,并与全厂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开收集,除一部分回用于发酵,作为水分调节外,其余部分应进行处理,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中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到指定水域。第二十六条我国现有的堆肥设施进料设备和出料设备主要有装载机、垃圾抓吊、带式输送机等。由于发酵装置与垃圾直接接触,含水率较高,对金属构件和设备应具体分析腐蚀的性质

39、,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选用经济合理、技术可靠的防腐蚀方法,并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第四节后处理第二十七条本条对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中后处理工序的目的和要求作出了规定。后处理工序应根据产品的用途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的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坡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JJ/T52的有关要求,以保证堆肥处理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垃圾经过堆肥后,预处理工序中尚没有去除的塑料、玻璃、陶瓷、金属、小石块等杂质依然存在,因此,应对堆肥处理后的物料做进一步的后处理。第二十八条本条规定后处理设施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合理配置。堆肥的建(构)筑

40、物设计也应考虑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具备良好的防雨、隔声功能。第五节残渣处置第二十九条本条对堆肥处理残渣的处置作出了规定。生活垃圾在预处理和后处理过程中,均要分选出残渣,对该部分残渣原则上应尽可能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也应达到元害化处理的要求。 25 第五章配套工程第三十条本条规定各项配套工程的功能、规模、布局等均应满足堆肥处理主体工程的要求,并与主体工程相适应,以形成协调的垃圾堆肥处理系统。第三十一条为保证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稳定运行,应设置可靠的供配电设施。一般兰级用电负荷即可满足堆肥处理工程项目供配电要求,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以及地方

41、有关法规合理确定。第三十二条本条规定了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水源以连接邻近城市供水管网为宜,不满足上述条件时,需建设有效的供水系统并配置相应的供水设施,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第三十三条本条规定了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排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实行雨污分流。厂区雨水可经雨水排放系统排放,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要求,而渗沥液必须由单独的收集系统收集,部分可直接回喷,用于堆肥的水分调节,其余部分送污水处理厂处理或自行处理,水质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即可排放。第三十四条本条规定了堆肥处理工程消防设施应满足厂区消

42、防要求,并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以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根据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可移动的机械设备如装载机、汽车等车辆的大修应尽可能由专业维修机构维修;一般机械设备如翻堆机、垃圾抓吊、进料泵等,则可以考虑配置必要的维修技术力量与专用维修设备。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应具备各类设备的小修和日常维修保养的能力及配套设施。第三十六条为保证堆肥处理产品质量,应当配置堆肥处理产品检验、化验设备。化验设备的设置应充分考虑专业化协作条件,不宜全套设置。另外,为解决堆肥处理产品生产的连续性与堆肥处理产品使用(销售)季节性的矛盾等问题,可根

43、据各地的具体情况,按6090天的贮存周期设置堆肥处理成品库房。第三十七条厂区道路除满足道路设计的一般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厂区道路主要线路应形成回路,通行能力应当根据堆肥处理生产原料与产品运输量而定。第三十八条厂区应设有对外联系电话,主要工序之间应设置可靠的联系渠道,如配置对讲机、设置信号灯等。第三十九条本条对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厂区绿化作出了要求。 27 第六章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第四十条堆肥处理工程项目是处理生活垃圾的场所,是环境保护工程,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处理和排放应符合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四十一条为了解和掌握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设置固

44、定监测点,监测噪声、恶臭和粉尘,并宜配置噪声、粉尘等常规监测设备,对堆肥处理厂定期进行监测。第四十二条本条规定了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应设置除臭及卫生防疫措施,氨、硫化氢、甲硫醇和臭气(恶臭浓度)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本条是对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噪声所作的规定。虽然有些机电设备在单机运行时噪声指标符合企业标准,但当多台设备同时作业时,有可能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的要求,为保障职工的工作环境,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第四十四条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对厂内作业区的卫生指标作

45、出了具体规定,是设计的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是作业生产安全卫生的总则。各项工程设计和建设应按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本条是对堆肥处理工程项目作业区内安全方面所作的规定,如工程作业区内应设置防火标牌,车辆出人应有行车安全标牌和限速标牌,配电室应有高压警示标牌等。 28 第七章建筑标准第四十六条本条是对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筑标准和建设用地安排的总原则。建筑标准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建设用地应在满足生产、办公、生活用地需求和合理防护距离的情况下,尽量集中布置,节约土地。第四十七条本条规定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的条

46、件下,宜相对集中布置,其建筑面积应本着科学合理、节约投资的原则确定。表2中堆肥处理工程项目附属建筑面积指标系在调查国内现有典型堆肥处理工程项目附属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本着合理设置、节约投资的原则,参考相关标准、规范及劳动定员对附属建筑面积的一般性需求,通过分析测算后综合确定的。计算方法详见附表1。国内7座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调查详见附表2。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劳动定员详见附表30 29 巳心o w 序号l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建筑功能I类生产管理用房领导办公用房(厂长、副厂长、总工程4 师等)生产和行政工作

47、人员办公室(物资采2837 购、设备维修、党政工团、后勤等)财务室(2间)3 会议室(按大小共2间计)(大会议室二80按能容纳全厂员工开会考虑)机修间计量|词化验室消防间配电室监控室厂内通信窒传达室接待室文印室技术档案室(2间计)科技图书室及阅览室储存问小计总建筑面积(m) (取系数l.35) 本建设标准建筑面积指标(m)附表1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用房面积测算表最大班人数单位指标参考标准规范H类E类N类(m/人)火力发电厂辅助、附3 2 2 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建筑面积标准)DL/T 1520 50521996规定领导办公室:20m/人;生产和行政人员办公室:9m/人1937 1018 518

48、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6 设标准规定科级以下6m/人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规定单间3 3 2 I 办公室净丽积不应小于1015 10时,调研显示,目前单间办公室多为10 15 口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规定小会801l0 60lOO 60100 议室使用面积宜为1 30m ,中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60m;元会议桌的不应小子0.80m/人应按工艺要求进行设计,这里给出参考面积1015 使用面积(m)I类II类E类N类6080 4560 3040 3040 168222 114222 创10830108 2030 2030 2030 2030 大:90大:80120 100 大:5080 小:30小:304、,30。30150160 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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