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438-2003 粮食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细则.pdf

上传人:ideacase155 文档编号:241508 上传时间:2019-07-13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158.7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DB33 T 438-2003 粮食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细则.pdf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DB33 T 438-2003 粮食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细则.pdf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DB33 T 438-2003 粮食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细则.pdf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DB33 T 438-2003 粮食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细则.pdf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DB33 T 438-2003 粮食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细则.pdf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 ICS 65.020.01 B 00 备案号: 14149-200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T 4382003粮食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细则 Test regulation on quality safety supervision of food products 2003-08-12 发布 2003-08-15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 4382003 I 前 言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切实贯彻落实浙江省省委、省政府提出“创建生态省”的指示精神,保证粮食产品质量安全, 指导有关检验机构进行粮食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工作, 特制定本检验细则,并以地方标准形式

2、发布执行,作为组织监督抽查的依据。 本标准所列的检验项目与法律、法规、规章有不一致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协调会议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浙江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铭学、金连登、应美蓉、闵捷、葛庆生。 DB33/T 4382003 1 粮食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抽样方法、 复检及合格判定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生产或销售的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3、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1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方法 GB

4、/T 5490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 一般规则 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18415 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 3 分类 粮食产品分为原粮、成品粮和粮食制品三类。原粮指未经加工的粮食的统称;成品粮指由原粮经加工而成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成品粮食的统称;粮食制品指由粮食经初级加工而成的产品。具体见表 1。 表 1 产品分类 分类编号 产品分类 主要品种 01 原粮 稻谷、小麦、甘薯、玉米、大豆、小豆等。 02 成品粮 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粉甘薯等。 03 粮食制品 米粉干、粉丝、年糕、挂面等。 注:检验产品种类可根据监督抽查工作的需要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5、检测协调会议办公室确认后进行增补。 4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 2。 表 2 粮食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项目 序 号 项 目 指 标 1 铅(以 Pb 计) , mg/kg 0.4 粮食制品0.5 DB33/T 4382003 2 表 2(续) 2 镉(以 Cd 计) , mg/kg 0.1 大米0.2 玉米粉0.05 3 砷(以 As 计) , mg/kg 0.5 4 汞(以 Hg 计) , mg/kg 0.02 5 马拉硫磷, mg/kg 3.0 6 三唑磷, mg/kg 0.05 7 甲胺磷, mg/kg 0.1 8 乙酰甲胺磷, mg/kg 0.2 9 毒死蜱 , mg/kg 0.1

6、 10 过氧化苯甲酰, g/kg 0.06 11 漂白剂(以 SO2计) , g/kg 0.1 薯类淀粉0.03 12 黄曲霉毒素 B1, g/kg 10 注 1:原粮以可食部分进行检验,检测 1、2、3、4、5、6、7、8、9、12 项; 注 2:成品粮检测 1、2、3、4、5、6、7、8、9、12 项,其中小麦粉需增测 10 项。 注 3:粮食制品检测 1、3、11、12 项。 注 4:检验项目可根据监督抽查工作的需要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协调会议办公室确认后进行增补。 5 检验方法 5.1 砷 按 GB/T 5009.11 的规定执行。 5.2 汞 按 GB/T 5009.17 的规

7、定执行。 5.3 铅 按 GB/T 5009.12 的规定执行。 5.4 镉 按 GB/T 5009.15 的规定执行。 5.5 黄曲霉毒素 B1 按 GB/T 5009.22 的规定执行。 5.6 甲胺磷、乙酰甲胺磷、马拉硫磷、三唑磷、毒死蜱 按 GB/T 5009.20 的规定执行。 5.7 漂白剂 按 GB/T 5009.34 的规定执行。 5.8 过氧化苯甲酰 按 GB/T 18415 的规定执行。 6 抽样方法 DB33/T 4382003 3 6.1 组批 产地抽检以同产地、 同等级、 同生产技术方式收获的产品, 经加工包装出厂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次。市场抽检以同产地、同等级或相同进

8、货渠道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次。 6.2 抽样 6.2.1 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并符合按 GB/T 5490 和 GB 5491 的规定。每批样品数量不少于 2kg。样品分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为备样,用于复检。 6.2.2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填写好浙江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 ,样品用聚乙烯塑料袋包装,贴好样品标志,并经受检单位或个人确认。样品标志的格式统一,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种类、抽样地点、抽样时间、抽样人姓名及签字、见证人姓名及签字。 6.2.3 抽样后应尽快将样品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6.2.4 抽样单位或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送检样品满足检验需要。 7 判定原则 抽检全部项目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抽检样品如为原粮,应取可食部分检测,指标按相应成品粮要求判定。 8 复检 受检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复检。复检申请向原检验机构提出,原检验机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若受检方对不受理决定仍有异议,可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协调会议办公室提出。不合格结果以检验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送达受检方,受检方应在收到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复检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规范 > 地方标准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