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7.140.10 X55 DB33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 33/T 878 2012 地理标志产品 三杯香茶生产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produ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anbeixiang tea 2012 - 12 - 28 发布 2013 - 01 - 28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878 2012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 2005第 78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 GB/T 17924-2008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制定。 本标准按 GB/T
2、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温州市茶叶质量检测中心(泰顺) 、 泰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泰顺县茶叶特产局、泰顺县茶 业 协会、 泰顺县雪龙茶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正琪、陈美松、刘海滨、潘立元、刘行佐、林永锋、吴晓红。 DB33/T 878 2012 1 地理 标志产品 三杯香茶生产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三杯香茶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自然环境与生产、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
3、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三杯香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 中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6 茶 总灰
4、分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8321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所有部分 ) GB 11767 茶树种苗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 17924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 GB/T 18795 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条件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 26130 食品中百草枯等 54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 验 规则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GH/T 1071 茶叶储存通则 DB33/T 627 茶叶生产企业场所与设备条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8号令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年 第 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6年 第 109号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年第 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DB33/T 878 2012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三杯香茶 sanbeixiang tea 产自本标准第 4 章范围内,按照 6.2.2 条规定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加工而成,具有 清汤绿叶 、 香高味醇 、耐冲泡品质特征的绿茶。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三杯香 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
6、督检验检疫 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 即 浙江省 泰顺 县现辖行政区域 , 见附录 A。 5 自然环境与生产 5.1 自然环境 5.1.1 三杯香茶产区地处浙江省南部,泰顺现辖区域境内,海拔 200 m 以上, 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区,气候温和湿润,雨量充沛,光热资源丰富 。 5.1.2 选择土壤深厚的红壤或黄壤种植,土壤 pH 值 4.5 6.5,土壤有机质含量大于 1.0 %。 5.1.3 茶园环境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5.2 茶树栽培 5.2.1 品种 地理标志产品 三杯香茶的茶树品种应选择泰顺县本地适栽的中、小叶群体品种和其他适宜加工三杯香的优良品
7、种。 5.2.2 苗木繁殖 以扦插繁殖的方式进行育苗, 插穗枝条应来自 于 适制 三杯香茶的茶树 良种母本园 ,夏插时间为每年4月 6月份 ,秋插时间为每年 9 月 11 月份 。苗木质量要求按 GB 11767规定执行。 5.2.3 园地选择 茶园应 选择保护区范围内 远离污染源,并 以水土保持为中心,山、水、园、林、路综合治理,路旁设沟,四周植树 , 以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 5.2.4 园地开垦 5.2.5 坡度 15以下半缓坡地直接开垦,翻耕深度 50 cm 以上。 5.2.6 坡度 15 25的坡地,按等高线筑梯地,梯面宽应在 1.5 m 以上,然后开垦。 5.2.7 种植 5.2.7
8、.1 种植时间 DB33/T 878 2012 3 5.2.8 春季种植: 2 月中下旬 4 月上旬。 5.2.9 秋季种植: 10 月中旬 11 月下旬。 5.2.9.1 种植密度 5.2.9.1.1 单条植:行距 150 cm,株距 30 cm, 每公顷苗数小于 45 000 株。 5.2.9.1.2 双条植:大行距 150 cm,小行距 40 cm,株距 30 cm,每公顷苗数小于 90 000 株。 5.3 茶园管理 5.3.1 土壤改良与管理 5.3.1.1 保持水土,应经常维修和保养茶园排灌水系统和梯田,防止梯壁崩塌和圳道淤塞,达到能排能灌。 5.3.1.2 茶园应定期耕作。 5.
9、3.1.3 除草:应适时除草,幼龄茶树根周围的杂草直接拔除。 5.3.1.4 铺草:在高温,干旱和冰冻季节到来前的夏初和秋末,宜在茶树行间铺草。 5.3.2 施肥 5.3.2.1 肥料 分为有机肥(迟效性农家肥)和无机肥(速效性化学肥)。 5.3.2.2 施肥时期 春茶前施催芽肥,夏、秋茶前追肥,秋冬季,结合深耕施基肥。 5.3.2.3 施 肥量 5.3.2.3.1 幼龄茶园:一年生的幼龄茶园,当年初夏第一次施肥,结合松土,每公顷用尿素 30 kg45 kg 兑水稀释后浇施,夏秋季再追肥 1 次 2 次。第二年开始每年分春夏秋三季追肥 3 次 5 次,用量应随树龄增长逐年增加。 5.3.2.3
10、.2 生产茶园:每生产 100kg 干茶应施纯氮 37 kg 40 kg, N、 P、 K 肥按 3: 1: 1 比例配施,其中基肥施肥量占总量的 60 %以上。 5.3.3 茶树修剪 5.3.3.1 定型修剪 幼龄茶树和台刈茶园应在茶苗移栽定植时用整枝剪在离地 15 cm 20cm 处剪去主枝;在栽后第二年3 月上旬用篱剪在离地 30 cm 35 cm 或在上年剪口上提高 10 cm 15 cm 处修剪;在定植后第三年春茶采摘后,用篱剪或修剪机在离地 45 cm 50 cm 处修剪。 5.3.3.2 轻修剪 成龄茶园可每年或隔年进行一次,春茶采摘后剪去冠面 3 cm 5 cm的枝叶,阳坡茶园
11、可在秋末冬初进行。 5.3.3.3 重修剪 宜在春茶或早茶后进行,用整枝剪或重修剪机将衰老茶树地上部分的枝条剪去 1/2或 1/3,重新培育树冠。 DB33/T 878 2012 4 5.3.3.4 台刈 宜在早春或春茶后进行,用台刈铗或锋利柴刀将老茶树离地 5 cm地上部枝条全部刈去,重新全面塑造树冠。 5.3.4 病虫害防治 5.3.4.1 防治原则 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采取植物检疫,农业防治,生物防治,化学防治和物理防治相结合,掌握病虫害发生规律,加强预测预报,做好防治工作。一是开展以农业措施为主的综合防治,加强肥培,增强抗病虫能力,清除病虫源等有效措施。二是开展优化防治
12、,做到科学用药,选用高效低度低残留农药,严格掌握安全间隔期。三是积极保护天敌,应用和推广生物防治技术。 5.3.4.2 农药使用要求 按 GB 4285和 GB/T 8321(所有部分)的规定执行,控制化学农药用量。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间隔期内不应采摘鲜叶。 6 鲜叶与加工 6.1 鲜叶采摘与分级 从茶树上采下的新梢、芽叶,采摘时间为 2 月中旬 10 月中旬,用于同批次加工的鲜叶,其嫩度、净度、芽叶组成均匀度应基本一致。鲜叶质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鲜叶质量分级要求 级 别 要 求 特级 一芽一叶初展至一芽一叶 一级 一芽一叶至一芽二叶 二级 一芽二叶
13、至一芽三叶初展 6.2 加工 6.2.1 加工环境与设备 按 DB33/T 627的规定执行。 6.2.2 加工工艺 摊 青 杀青揉捻二青三青辉锅 毛茶整理,具体工艺规范 符合附录 B 的规定。 7 质量要求 地理标志产品 三杯香茶的质量要求及检 验符合附录 C的规定。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标签 DB33/T 878 2012 5 8.1.1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 109 号的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可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三杯香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8.1.2 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14、。 8.1.3 包装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8.2 包装 8.2.1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干燥、无毒、清洁、无异味,不影响茶叶品质,符合食品包装要求。 8.2.2 接触茶叶的包装材料应符合 GH/T 1070 和 GH/T 1071 的规定。 8.2.3 包装应牢固、防 潮、整洁,能保护茶叶品质,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不宜过渡包装。 8.3 运输 8.3.1 茶叶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无异味; 不得 与有毒、有异气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运输时应稳固,防潮、防雨、防曝晒。装卸时轻卸轻放。 8.4 贮存 8.4.1 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
15、味、易污染的物质接触。 8.4.2 茶叶应存放在清洁阴凉、干燥避光、无异味,并有防潮设施且周围环境无异味、无污染的专用仓库或专用冷库内。 8.5 保质期 在本标准 8.2、 8.3、 8.4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8个月。 DB33/T 878 2012 6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地理标志产品 三杯香茶保护范围 地理标志产品 三杯香茶保护范围见图 A.1。 图 A.1 地理标志产品 三杯香茶保护范围 DB33/T 878 2012 7 B 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地理标志产品 三杯香茶加工工艺规范 B.1 三杯香茶加工工艺规范 B.1.1 摊青: 鲜叶进厂要分级验收
16、,分别摊放, 摊青厚度不超过 20 cm,摊青叶失水率在 10% 15%。 B.1.2 杀青: 杀青掌握 “ 高温杀青,先高后低,嫩叶老杀,老叶嫩杀 ” 的原则 , 杀青程度以减重率控制在 40%左右 。 B.1.3 揉捻:揉捻程度以叶片 细胞 组织破碎率达 50% 65%,成条率达 60% 80%为宜。 B.1.4 二青:采用高温快烘法,风温 95 115,摊叶厚度 2cm,时间一般 8 min 12 min。 B.1.5 三青: 锅温 100 为宜 , 炒至含水率在 20%时,出锅回潮。 B.1.6 辉 锅:锅温 90 100 ,炒至条索紧结,足干(即含水率 5% 6%),出锅及时摊凉。
17、B.1.7 毛茶整理: 根据各级三杯香茶毛茶的品质状况,通过筛分、拣剔、风选、补火提香、 拼配、 匀堆装箱等工序,以达到商品茶品质 标准 要求。 DB33/T 878 2012 8 C C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地理标志产品 三杯香茶质量要求及检验 C.1 质量要求 C.1.1 基本要求 C.1.1.1 应具有该茶的自然品质特征和其固有的色、香、味、形。无异味、无劣变。 C.1.1.2 应洁净,不含非茶类夹杂物,不着色、不添加任何添加剂。 C.1.2 分 级 按感官品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每个 级设立一个 实物标准样,分别为其品质的最低要求,每三年换样一次,实物标准样的制备应符合 G
18、B/T 18795的规定。 C.1.3 各级三杯香茶感官品质应符合表 C.1 的要求。 表 C.1 三杯香茶感官品质要求 级别 外 形 内 质 香气 滋味 汤色 叶底 特级 紧 秀、翠绿 嫩香持久 鲜爽回甘 绿、明亮 嫩匀成朵 一级 紧秀、翠 尚 绿 栗香持久 鲜爽甘醇 绿、明亮 嫩绿匀齐 二级 紧结、绿润 栗香尚 持 久 尚 鲜醇 绿、尚明亮 绿尚匀 C.1.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C.2 规定。 表 C.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6.5 碎末茶, 6.0 总灰分, 6.5 水浸出物, 37.0 C.1.5 质量安全指标 C.1.5.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的规定。
19、C.1.5.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和 GB 26130的规定。 C.1.6 净含量 定量包装规格由企业自定,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年第 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DB33/T 878 2012 9 C.2 检验方法 C.2.1 取样 按 GB/T 8302规定执行。 C.2.2 感官检验 按 GB/T 14487和 GB/T 23776规定执行。 C.2.3 水分检验 按 GB/T 8304规定执行。 C.2.4 水浸出物检验 按 GB/T 8305规定执行。 C.2.5 总灰分检验 按 GB/T 8306规定执行。 C.2.6 碎末
20、茶检验 按 GB/T 8311规定执行。 C.2.7 质量安全指标检验 C.2.7.1 污染物限量按 GB 2762的规定执行。 C.2.7.2 农药残留限量按 GB 2763和 GB 26130的规定执行。 C.2.8 净含量检验 按 JJF 1070规定执行。 C.3 检验规则 C.3.1 组批规则 产地抽样以同一工艺、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周期加工的茶叶 为一个检验批次。 C.3.2 检验分类 C.3.2.1 出厂(交收)检验 C.3.2.2 每批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交收。 C.3.2.3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碎末茶、净含量、包装标签。
21、C.3.2.4 型式(例行)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因人为或自然环境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DB33/T 878 2012 10 b) 质量技术监督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c)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C.3.3 判定规则 C.3.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 C.3.3.2 凡 劣变、有污染、有异气味或 质量安全 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C.3.3.3 除质量安全指标外,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或感官指标不符合规定级别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复验,复验中感官指标、理化指标仍不合格的,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品。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次产品中重新按 GB/T 8302规定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