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T 1187-2016 煤矿在用斜井人车安全检验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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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73.100 D 93 DB41 河南省 地方标准 DB41/T 1187 2016 煤矿在用斜井人车安全检验规范 2016 - 03 - 18 发布 2016 - 06 - 18 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1/T 11872016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煤炭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省煤科院煤炭行业节能安全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陈永生、唐贵、沈永伟、张小牛、高西林、李萌。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崔伟方、宋世鑫、胡水净、赵亚军。 DB41/T 11872016

2、 1 煤矿在用斜井人车安全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在用斜井人车安全检验的术语和定义、基本条件、检验项目 和 要求、检验方法、安全措施、检验 规则和检验周期。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在用抱轨式和插爪式斜井人车现场安全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AQ 1112-2014 矿山在用窄轨车辆连接链检验规范 AQ 1113-2014 矿山在用窄轨车辆连接插销检验规范 JB/T 5000.15-2007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第 15部分 :

3、锻钢件无损探伤 煤矿安全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 局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头车 与提升钢丝绳相连接的第一节车厢。 3.2 尾车 组列时从头车算起挂在最后的车厢。 3.3 挂车 组列时挂在头车和尾车之间的车厢。 3.4 全速 斜井人车实际使用时的最高速度。 3.5 主牵引杆 头车与钢丝绳相连接的牵引杆。 3.6 撞块距离 开动机构上的撞块(撞铁)与制动机构上拨叉间的距离。 DB41/T 1187 2016 2 3.7 空行程时间 从斜井人车脱离牵引,至抱爪接触钢轨或插爪落地之间的时间。 3.8 平均制动减速度 斜井人车从抱爪接触钢轨或插爪落地 开始起制动作

4、用至斜井人车完全停稳为止,制动期间的平 均减速度。 3.9 抓捕角 抱轨式斜井人车的抱爪下落抱住钢轨后,抱爪与钢轨顶面的夹角。 3.10 满载 按规定的乘载人员数,在斜井人车满 载人员或装载与满载人员相同 质量(每人质量按 70kg计算) 的物品 时,为斜井人车满载。 4 基本条件 4.1 斜井人车应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 4.2 斜井人车的使用 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等相关技术资料应保存完整。 4.3 斜井人车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进行日常维护、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4 斜井巷道倾角符合 斜井人车的运行要求。 4.5 抱轨式斜井人车对轨道和道床的要求: a) 抱轨

5、式斜井人车运行轨道的轨型 不应 小于 24kg/m,并且轨道连接处的螺栓、连板等不得超过轨道踏面的厚度; b) 整体道床和局部硬化道床铺设的轨道应露出足够的高度,斜井人车抱爪下落并抓捕可靠后,抱爪最低端距地面应有一定的间隙; c) 倾斜轨道巷 设置的托辊、托辊架等设施不应 干涉和阻碍斜井人车抱爪的下落。 4.6 插爪式斜井人车对轨道和道床的要求: a) 枕木与轨道间应连接牢固可靠,枕木铺设间距不 应 大于 500mm; b) 枕木伸出轨道两端应充分外露,外露长度不应小于 350mm; c) 枕木与轨道组成的道心应填埋结实,枕木端 部 填充物内 不应有坚硬的石块、道板等异物,以免影响插爪可靠制

6、动; d) 枕木应铺设 结实可靠,不应 有裂纹、断裂、腐蚀等缺陷。 4.7 斜井人车各部件的联结及灵活性 应 进行日常检查, 有检查记录, 各链、环、销、绳、垫等连接部位应连接可靠,平道闭锁装置、开动机构、制动装置中的移动、旋转部位及轮对应灵活,各注油部位润滑良好。 4.8 主牵引杆、连接装置及销轴、弹簧、缓冲装置、插爪或抱爪应完整,无异常永久变形 。 4.9 承受牵 引力的链环、销轴无弯曲、变形和裂纹,磨损最严重处的磨损量不应超过 原尺寸的 10;轴颈磨损量不应超过原直径的 5;车轮轮缘磨损余厚不 应小于 13mm,踏面磨损余厚 不 应小于 7mm。 4.10 平道闭锁装 置应灵活可靠,不得

7、有弯曲、变形、裂纹等缺陷。 4.11 在组列使用时,头车和尾车应安装灵活可靠的制动装置;列车的前后端应设置照明装置。 5 检验项目和要求 DB41/T 11872016 3 5.1 车体 5.1.1 车厢结构:车厢 主体 结构不应进行改造。 5.1.2 车厢强度:车架、前后挡板、骨架角铁应无开焊、裂纹、破洞和明显变形,车体强度应满足制动要求;车棚的凸凹深度应不大于 30mm,裂纹长度应不大于 50mm。 5.1.3 部件完整性:扶手、靠背板、坐板、脚踏板、保护链及其它部件应齐全完整,铆钉和螺栓不应松动。 5.1.4 车厢内表面:车厢内任何部位不应有足以使人致伤的尖锐凸出物,车底用木板或花纹钢板

8、封住。 5.1.5 观察窗口:组列时,头车 和尾车 的前、后壁应开设观察窗口;挂车的前壁也应开设观察窗口。 5.1.6 舒适系数:斜井人车的舒适系数应不小于 0.3。 5.1.7 保护栏杆或保护链:车 厢入口处应装设摘挂方便的保护栏杆或保护链,在正常连接方式下, 制动试验过程中不应自行脱落。 5.1.8 防护措施:座位两侧应装有防护扶手,车厢应能运送载有伤员的担架。双钩提升时,两列车相邻侧应装设防护网,在发生紧急状况时防护网应能 方便 打开。 5.2 开动机构 5.2.1 手动制动装置 5.2.1.1 斜井人车应安装有灵活、可靠的手动制动装置,操纵机构应安装在下行方向的第一排座位处。组列时,每

9、节车均应安装灵活、 可靠的制动装置,手动操纵机构应安装在下行方向的第一节车厢内的第一排座位处。 5.2.1.2 手动操纵机构及传动杆件应无异常变形,动作应灵活可靠,活动部位 应 润滑良好。 5.2.2 主牵引杆 5.2.2.1 主牵引杆应能在导向箱内灵活伸缩,无卡阻现象。 5.2.2.2 主牵引杆不得有裂纹、弯曲、变形等缺陷;主牵引 杆及其销轴应经超声波探伤和渗透探伤或磁粉探伤检查,检验结果应 符合 JB/T 5000.15-2007 的 规定 ,并提供 检验报告 。 5.2.2.3 主牵引杆移动量的偏差不应大于 5mm。 5.2.2.4 主牵引杆的偏转角度不应大于 3。 5.2.3 开动(制

10、动)弹簧 5.2.3.1 开动弹簧和制动弹簧应无裂纹、断裂和明显永久变形 。 5.2.3.2 开动弹簧和制动弹簧调节量应满足人车实际运行坡度要求。 5.3 联接装置 5.3.1 斜井人车承受牵引力的链环、插销、连板及防脱销装置 应无弯曲、变形和裂纹等缺陷;联接装置(包括链环、 连板、插销 )应经 2 倍于其最大静荷 重 拉力试验 , 检验结果应分别符合 AQ 1112-2014和 AQ 1113-2014 的 规定, 并提供检验报告 。 5.3.2 斜井人车双链牵引时,两侧的牵引链应同时受力。 5.3.3 联接装置的任何部位不应影响开动机构和 主牵引杆的灵活伸缩。 5.3.4 在头车、挂车处设

11、置的保险链装置,不应 影响开动机构主牵引杆的灵活伸缩。 5.4 缓冲装置 5.4.1 制动缓冲部件 DB41/T 1187 2016 4 5.4.1.1 对于抱轨式斜 井人车,缓冲钢丝绳应采用单层圆股、交互捻钢丝绳; 缓冲钢丝绳应排列整齐 ,不应强行扭转;缓冲钢丝绳的储备长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或相关技术资料的规定;卡绳楔应紧固,压绳头螺栓不应有松动现象。 5.4.1.2 对于插爪式斜井人车,缓冲木的材质及规格应符合使用说明书或相关资料的规定;缓冲木在切割长度和深度范围内不应有影响阻力值的裂纹、栉子等缺陷;缓冲木应牢固地固定在车架上,螺栓不应松动,螺母不应露出切入面外;缓冲木最大切割深度不应超过

12、40mm。 5.4.1.3 对于采用切割缓冲木进行缓冲的抱轨式人车,其缓冲装置应符合 5.4.1.2 的要求。 5.4.2 支撑装 置或减震装置 5.4.2.1 斜井人车组列时,邻车之间应安装有完整的支撑装置或减震装置;支撑装置、缓冲部件应无裂纹或断裂。 5.4.2.2 斜井人车组列时,两车之间的支撑装置应能满足人车制动同步和通过弯道能力的要求。 5.5 平道闭锁装置 5.5.1 斜井人车应设置灵活、可靠的平道闭锁装置。 5.5.2 斜井人车在运行状态下,平道闭锁装置不得妨碍开动机构动作。 5.5.3 斜井人车在运行状态下,进入平巷或进入坡度小于 10的斜井(巷)道时,平道闭锁装置应能正常动作

13、。 5.6 制动装置 5.6.1 抱轨式斜井人车 5.6.1.1 在楔形箱内,抱爪应能张开至最大角度,侧面应留有间隙。 5.6.1.2 抱爪和楔形箱横向动作应灵活,抱爪和楔 形箱横向移动量一致,且不应小于 20mm。 5.6.1.3 抱爪、牙片和抱爪定位销轴等不应有明显的异常变形。 5.6.2 插爪式斜井人车 5.6.2.1 制动架与人车底架的滑动应灵活,横向和上下间隙应在 2 5mm 范围内,制动架固定螺栓紧固并有防松措施。 5.6.2.2 撞块的位置应可调,定位应牢固 ,且有防松措施。 5.6.2.3 插爪、插爪定位销轴等不应有明显的异常变形。 5.6.2.4 两侧割爪的高度差不应大于 1

14、mm,两侧缓冲木的前端与割爪的距离相差不应大于 10mm。 5.7 行走部分 5.7.1 车轴不应有裂纹,划痕深度不应超过 2.5mm。 5.7.2 车轮不应有裂纹,应转动灵活。 5.7.3 在正常使用地点,进入变坡点时,车头、车尾与地 面或轨道不应有碰撞现象。 5.8 信号装置 5.8.1 斜井人车应设置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5.8.2 所有固定收发信号地点,均应悬挂明显的信号牌;多水平运送时,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 5.9 静止落闸试验 DB41/T 11872016 5 静止落闸试验时,抱轨式和插爪式斜井人车应分别进行手动落闸试验和松绳落闸试验,

15、试验结果应符合 下列要求: a) 斜井人车两侧的抱爪或插爪均应迅速下落,无卡阻或滞缓现象;组列时,各节车应同时落爪或顺序落爪; b) 抱轨式斜井人车:抓捕角不应超过 75,牙片(或牙面)的一侧应咬住钢轨头侧面的全高,另一端应咬住不小于钢轨头 侧面高度的 2/3; 插爪式斜井人车 : 插爪尖端低于枕木上平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70mm; c) 两侧落爪同步要求: 1) 抱轨式人车两侧抱爪抓捕角度相差不大于 5; 2) 插爪式人车两侧插爪的落爪时间差不应大于 0.03s; d) 复位时,插爪或抱爪应能顺利恢复到原位。 5.10 空行程时间 5.10.1 抱轨式斜井人车制动空行程时间应不大于 0.2

16、0s。 5.10.2 插爪式斜井人车制动空行程时间应不大于 0.30s。 5.11 实际最大运行速度 斜井人车实际最大运行速度应符合产品 技术资料的要求,但最大不超过 5m/s,且不应超过斜井人车设计的最大允许速度。 5.12 全速落闸试验 检验时应按顺序进行空载全速脱钩试验和满载全速脱钩试验,试验结果应 符合 下列要求: a) 斜井人车应能制动并稳定停车; b) 抱轨式斜井人车,抱爪应全部抱住钢轨,并且抓捕角应不大于 90,滑动痕迹应不超过 20mm; c) 插爪式斜井人车,所有插爪应全部下落并 插入枕木或道床制动; d) 插爪式斜井人车缓冲木应切割,最大切割深度不应超过 40mm,两侧切割

17、深度的差值不应大于2mm; e) 空载全速脱钩试验时,平均制动减速度不应大于 30m/s2; f) 满载全速脱钩试验时,平均制动减速度应在 4 30 m/s2范围内; g) 空、重载全速脱钩试验时人车的运行速度应 为正常提升人员时的速度。 5.13 全速落闸试验后的要求 斜井人车制动后,各零部件、车体等均不应有新增裂纹、开焊和明显变形等缺陷,抱轨式人车的牙片不应碎裂,制动架、抱爪或插爪应能顺利恢复到位。 5.14 运行稳定性 斜井人车在各项目检验过程中,不应出现脱轨、横向或纵向倾翻等不正常现象。 6 检验方法 6.1 车体 6.1.1 车棚的凸凹深度、裂纹长度和舒适系数采用分辨率不低于 1.0

18、mm 的长度测量器具进行检验。 DB41/T 1187 2016 6 舒适系数按式( 1)计算: K = S / N (1) 式中: K 舒适系数; S 车厢地板面积 ; N 座位个数。 6.1.2 对于 5.1 中的其它检验项目采用目测方式进行检验。 6.2 开动机构 6.2.1 主牵引杆移动量的偏差采用分辨率不低于 1.0mm 的测量器具进行检验。 6.2.2 主牵引杆的偏转角度用分辨率不低于 0.5的角度测量装置检测。 6.2.3 对于 5.2 中 除 5.2.2.2 的其它检验项目采用目测方式进行检验。 6.3 联接装置 对 于 5.3中除 5.3.1的其它检 验项目采用目测方式进行检

19、验。 6.4 缓冲装置 6.4.1 用宽钳口游标卡尺检验缓冲钢丝绳的直径,同时检查钢丝绳的结构和捻制方法 ; 缓冲钢丝绳储备长度、缓冲木切割深度采用分辨率不低于 1.0mm 的测量器具进行检 验;已切割的缓冲木不满足全速落闸试验条件时,应及时予以更换。 6.4.2 其它项目采用目测方式进行检验。 6.5 平道闭锁装置 斜井人车(或组列)从斜坡轨道运行到水平轨道后,检查闭锁装置能否防止制动装置动作;再从水平轨道进入斜坡轨道,检查闭锁装置能否自动复位,试验不少于 2次。 6.6 制动装置 6.6.1 抱轨式斜井人车 6.6.1.1 目测抱爪张开角度是否最大,用塞尺测量侧面与楔形箱间隙。 6.6.1

20、.2 横向水平推拉抱爪和楔形箱, 目测 其灵活性,并采用分辨率不低于 1.0mm 的测量器具测量横向移动量。 6.6.1.3 目测 抱爪 、牙片和抱爪定位销轴是否变形。 6.6.2 插爪式斜井人车 6.6.2.1 用扳手 检查撞块的定 位螺钉是否紧固,防松措施是否有效。 6.6.2.2 目测 插爪 、插 爪定位销是否变形。 6.6.2.3 目测检查制动架在 人车底架 上滑动是否灵活,制动架与人车底架 的横向和上下间隙采用 塞尺检验。 6.6.2.4 两侧割爪的高度差采用分辨率不低于 0.1mm 的测量器具检验,两侧缓冲木的前端与割爪的距离 差采用分辨率不低于 1.0mm 的测量器检验。 6.7

21、 行走部分 DB41/T 11872016 7 6.7.1 目测车轴和车轮 是否有裂纹 ,采用分辨率不低于 0.1mm 的测量器具检验车轴划痕深度。 6.7.2 目测 斜井人车在使用地点各变坡位置运行时,车头、车尾是否与地面 (或轨道 )有碰撞现象。 6.8 信号装置 检查斜井人车的信号系统和信号牌等,是否符合5.8 的要求。 6.9 静止落闸试验 6.9.1 检验前的检查 在检验地点检验和记录开动弹簧压缩后的尺寸,应符合使用说明书或相关技术资料 的要求。 6.9.2 静止手动落闸试验 将斜井人车提至运行线路上的适当位置或平道上停稳,操作手动制动机构,目测插爪或抱爪的下落过程,落爪后能否恢复到

22、位,反复试验2 次。 用分辨率不低于 0.5的角度测量装置测量抱爪与钢轨顶面的夹角,用分辨率不低于1.0mm 的长度测量器具测量插爪尖端与枕木上平面的垂直距离。 6.9.3 松绳落闸试验 将斜井人车提至运行线路适当位置停稳,将车体固定牢固,然后放松提升钢丝绳,目测插爪或抱爪的下落过程。 上述检验也可在水平轨道上 将平道闭锁装置解除后 采用相应方法进行。 6.9.4 两侧落爪同步 检测 6.9.4.1 抱轨式人车两侧抱爪抓捕角度相差值用分辨率不低于 0.5的角度测量装置测量。 6.9.4.2 插爪式人车两侧插爪的落爪时间差用分辨率不低于 0.01s 的时间测量装置测量。 上述 测量次数不少于 3

23、次,取平均值作为检验结果。 6.10 空行程时间 采用零速脱钩试验的方法或其它等效方法,采用分辨率不低于 0.01s的时间测量装置检验空行程时间,测量次数不少于 3次,取平均值作为检验结果。 6.11 实际最大运行速度(全速)检验 应采用分辨率不低于 0.1m/s速 度检验仪器测量空载斜井人车下放运行时的最大速度。 6.12 全速落闸试验 6.12.1 检验设备 应采用分辨率不低于 0.1m/s的速度测量装置和分辨率不低于 0.1m/s2的加速度测量装置检验 空载全速脱钩试验和满载全速脱钩试验时斜井人车的运行速度和平均制动减速度。 6.12.2 试验顺序和要求 静止落闸试验合格后,按顺序进行空

24、载全速脱钩试验和满载全速脱钩试验。当空载全速脱钩试验结果符合 5.12 和 5.13 的要求时,方可进行满载全速脱钩试验;满载全速脱钩试验的结果应符合 5.12 和5.13 的要求 ;空载全速脱钩试验和满载全速脱钩试验各进行一次。 DB41/T 1187 2016 8 6.12.3 试验地点选择 试验地点应选在人车运行斜井线路的下部,或在其它与使用地点坡度相同的坡道上,尽可能避开巷道中的各种重要设施。 6.12.4 道床检查 检查试验地点的轨道及枕木,轨道铺设应符合斜井人车说明书中的要求,轨道及枕木完好,固定牢固可靠。 6.12.5 空载全速脱钩试验 将斜井人车提至适当位置(该位置应保证斜井人

25、车下放至脱钩地点时达到全速),将斜井人车车体固定牢固(组列时,固定头车车体),加装好脱钩器和脱钩绳,然后,解除斜井人车车体的固定措施,在无人乘坐的空载情况下,将斜井人车全速下放至试验地点进行制动试验,斜井人车制动过程 中,检测制动前后的运行速度和平均制动减速度。 空载全速脱钩试验后,应按 5.13要求检查斜井人车的状况,当缓冲钢丝绳或缓冲木不满足试验条件时应及时予以更换。 6.12.6 满载全速脱钩试验 用模拟装载物模拟乘员,在满载状态下,按照 6.12.5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满载全速脱钩试验后,应按 5.13要求检查斜井人车的状况,试验后应更换缓冲钢丝绳或缓冲木。 7 安全措施 7.1 制

26、定安全措施 检验前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经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批准,向所有参加试验人员明确宣贯安全措施,保障所有参加试验人员的安全;参加试验人员应掌握安全措施、作业内容、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使用单位应指定试验负责人,负责监督检验的安全工作。 7.2 检验注意事项 7.2.1 检验前应检查斜井人车及提升系统是否具备安全运行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能进行检测检验。 7.2.2 检验前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条款的规定,由使用单位安全员对试验区域内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测,并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确保试验工作安全进行。 7.2.3 检验过程中,斜井巷道内严禁行人,井口、井底及各个通往斜井巷道的巷口,必

27、须设专人警戒,直到试验结束恢复正常后,由试验总指挥许可后,警戒人员方可撤去。 7.2.4 检验当班斜井人车 司机、信号工等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7.2.5 检验前应组织人员对检验区域内可能碰到的电缆、排水管等设施进行必要的防护,以免斜井人车在检验时对电缆、排水管等设施造成损坏。 7.2.6 检验地点下方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密集支柱,并堆放装满木屑的麻袋等缓冲物,或者设置其他形式的挡车装置。安装方法及要求见 7.3。 7.2.7 检验结束经检查,提升系统和斜井人车恢复正常后,斜井人车应空载运行一次 ,正常后方可乘人运行。 7.3 密集支柱安装 DB41/T 118720

28、16 9 7.3.1 密集支柱应安装在井底车场上方约 30m 处。 7.3.2 密集支柱安装要求: a) 在井底车场上方约 30m 处, U 型梁 的正下方选择一根牢固可靠的枕木,在枕木前方紧贴枕木处挖深 500mm、宽 350mm、长 800mm 支 柱窝; b) 在枕木后方紧贴枕木处均匀布置直径 30mm、长 500mm 钢钎 4 根; c) 选择 12#工字钢(或钢梁) 4 根,上端紧靠在井筒的凸沿或横梁上,下端插入挖好的支柱窝内并填埋结实; d) 在安装好的支柱前安放 木屑 袋或梢子捆等缓冲物,缓冲物厚度要达到 1m,高度要达到 1.5m,并用绳索或铁丝将其牢固的捆扎在支柱上; e)

29、将斜井人车缓慢运行至密集支柱处,让尾车顶到密集支柱缓冲物上,将斜井人车主牵引钢丝绳松开后,查看支柱不得有松动或脱落现象。 7.4 脱钩装置及检测仪器安装 7.4.1 安装脱钩装置时,应将人车的尾车可靠的停靠在密集支柱缓冲物上,并将头车用铁链可靠的锁在道床上,安装好脱钩装置后应插上保险销以防止造成误脱钩。将人车提至试验地点停稳后,开始下放前方可打开防脱钩保险销。 7.4.2 检测仪器应安放在减震箱内,将减震 箱可靠的固定在人车的座板上,以防人车在制动时产生剧烈震动损坏检测 仪 器 。 7.4.3 安装好各相关参数检测装置,将各信号线用扎带可靠的捆在人车上,以防人车运动时将信号线压断或挂断。 8

30、检验规则 8.1 检验机构 应由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 8.2 综合判定原则 8.2.1 检验项目分为: A 类项目(关键项)、 B 类项目(重要项)和 C 类项目(一般项)三种类型,见 表 1。 表 1 检测项目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检验项目类型 检验方法 1 车厢结构 5.1.1 C 6.1.2 2 车厢强度 5.1.2 B 6.1 3 部件完整性 5.1.3 C 6.1.2 4 车厢内表面 5.1.4 C 6.1.2 5 观察窗口 5.1.5 A 6.1.2 6 舒适系数 5.1.6 C 6.1.1 7 保护栏杆或保护链 5.1.7 B 6.1.2 8 防护措施 5.

31、1.8 C 6.1.2 9 操纵机构位置 5.2.1.1 B 6.2 10 操纵机构完好要求 5.2.1.2 A 6.2 DB41/T 1187 2016 10 表 1(续)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检验项目类型 检验方法 11 主牵引杆 5.2.2 A 6.2 12 开动弹簧和制动弹簧 5.2.3 A 6.2 13 联接装置 5.3 C 6.3 14 制动缓冲部件 5.4.1 B 6.4 15 支撑装置或减震装置 5.4.2 C 6.4 16 平道闭锁装置 5.5 A 6.5 17 制动装置 5.6 A 6.6 18 轮对 5.7.1 5.7.2 C 6.7.1 19 变坡运行要求 5.7.3

32、 C 6.7.2 20 信号装置 5.8.1 B 6.8 21 信号牌 5.8.2 C 6.8 22 静止落闸试验 5.9 A 6.9 23 空行程时间 5.10 B 6.10 24 实际最大运行速度检验 5.11 C 6.11 25 全速落闸试验 5.12 A 6.12 26 全速落闸试验后的要求 5.13 A 目测 27 运行稳定性 5.14 A 目测 8.2.2 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 A 类不合格项目时,则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8.2.3 存在三项或三项以上 B 类不合格项目时,则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8.2.4 存在六项或六项以上 C 类不合格项目时,则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33、8.2.5 B 类项目和 C 类项目的不合格项数之和大于或等于六项时,则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8.3 单项判定规则 8.3.1 对 5.2.2 的判定规则 当 5.2.2中存在不合格项目时,则该条款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8.3.2 对于 5.3 的判定规则 当 5.3 中存在不合格项目时,则该条款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8.3.3 对于 5.6 的判定规则 8.3.3.1 对 5.6.1 的判定规则:当 5.6.1 中存在 2 项或 2 项以上不合格时 , 5.6 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8.3.3.2 对 5.6.2 的判定规则:当 5.6.2 中存在 2 项或 2 项以上不合格

34、时 , 5.6 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8.3.4 对于 5.4.1、 5.4.2、 5.9、 5.12 的判定规则 对于 5.4.1、 5.4.2、 5.9、 5.12,当条款中存在不合格项目时,则该条款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DB41/T 11872016 11 9 检验周期 9.1 在用斜井人车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9.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 本标准第 5 章进行检验: a) 新购置的斜井人车投入使用前; b) 在用的斜井人车大修后投入使用前; c)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重新投入使用前; d) 经受过自然灾害或安全事故后的矿井斜井人车 重新 投入使用前 ; e) 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调查事故原因或认为有必要的检验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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