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202-2015 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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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040.40 Z 60 备案号 :46002-2015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 1202 2015 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wooden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2015 - 05 - 13发布 2015 - 07 - 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 12022015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2、要求 . 3 5 监测与检测 . 4 6 实施与监督 .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6 DB11/ 1202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 DB11/ 5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木门窗、地板制造以及木质容器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亦执行本标 准规定的内容。 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并归口 。 本标准由北京市 人民政府于 2015年 5月 13日 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组织 实施。 本标准起草 单位: 北京市

3、环境保护 科学研究院 、 中国涂料 工业 协会 、北京市建材检 验研究院有限公 司 本标准 主要起草 人:潘涛、 郑再 洪、 邵霞 、 聂磊 、 任培芳 、 袁勋、 高喜超 、 闫磊 、 李国昊、 何万清、 王敏燕 、王海林 、高美平 DB11/ 12022015 III 引 言 为控制木质家具制造业以及木门窗、地板制造以及木质容器制造业 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引 导 木 质家具制造业以及木门窗、地板制造以及木质容器制造业 等行业的 生产 工艺和污染 治理技 术的发展方 向, 根 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 环境保护 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 大气污染 防治法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 制定本标准。

4、DB11/ 12022015 1 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检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 适用 于现有 木质家具制造 生产 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 新建、 改建 、 扩建 木质家具 生产线建设项目 的环境 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 设施 设计 、 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 及其投产 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管理。 本标准 也适 用于 木门窗、地板制造以及木制 品容器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 不可少 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5、 于 本文 件。凡是 不注 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 新版 本( 包括所 有 的修 改单 )适 用于 本文件。 GB/T 3186 色漆 、清 漆和色漆与 清漆 用原 材料 取样 GB/T 4754-2011 国民 经济 行业 分类 与代码 GB/T 15432 环境 空气 总悬浮颗粒 物的测定 重量 法 GB/T 16157 固 定污染 源排气中 颗粒 物测定与气 态污染物 采样 方法 GB 23985 色漆 和清 漆 挥 发性有 机物 (VOC)含量 的测定 差值 法 GB 23986-2009 色漆 和清漆 挥发 性有 机物 (VOC)含量 的测定 气 相色谱 法 HJ/T 38 固定污

6、染 源排气中 非甲烷总烃 的测定 气 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 无组织 排放监测 技术 导则 HJ/T 373 固定污染 源监测质量 保证 与质 量控制 技术规范( 试行) HJ/T 397 固定 源废 气监测 技 术规范 HJ 583 环境 空气 苯系 物的测定 固体吸 附/热脱 附-气 相色谱 法 HJ 584 环境 空气 苯系 物的测定 活 性炭吸 附 /二硫化碳解析 -气 相色谱 法 HJ 732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挥 发 性有 机物的 采样 气 袋 法 HJ 734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挥 发 性有 机物的测定 固 定 相吸附 -热脱 附 /气 相色谱 -质谱法 D

7、B11/ 1195 固 定污染 源监测点 位设 置技 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4754-2011界 定的以及 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 于本文件。 3.1 木质家具制造 wooden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operations 指以天然 木材 和木质 人造板 为主 要材料 ,配 以其他辅 料 (如油漆 、贴面 材料 、玻璃 、五金配 件 等 ) 制作各种 家具的 生产 活动 。 3.2 DB11/ 12022015 2 涂装工艺 painting process 将涂料涂 覆于 木制家具 某一表面 、形成 具有防 护、 装饰或特 定功能 涂层 的工艺 过程 。 3.

8、3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 与大气 光化 学反 应的 有机化合物, 或者 根据规定的 方法 测量 或核算确 定的 有机化 合物。 3.4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 用 HJ/T 38 规定的监测 方法,检测器 有明显 响应的 除 甲烷 外的 碳氢 化合物的 总 称 (以碳计 )。本 标准使 用“ 非甲烷总烃 (NMHC) ”作 为排气 筒及 无组织 挥 发性 有机 物排放的综合控制 指标。 3.5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苯系物 是指分 子式 中只 含有 一个 苯环的 芳烃 统称 。本标

9、准 中的 苯系 物仅包括苯 、 甲苯 、 二甲苯 (间, 对二甲苯 和 邻二甲苯 )、三 甲苯 (1,2 ,3- 三甲苯 、1,2 ,4-三 甲苯 和 1, 3,5-三 甲苯)、 乙苯 及苯 乙烯合 计。 无标气物 种以 甲苯计 。 3.6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 经过 排气 筒的 无 规则排放。 3.7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监控点 的污染物 浓度在 任何 1小时 的平 均值 不应 超过的 限 值。 3.8 即用状态 ready for

10、use 原 料产 品调 配好即 可用 于生产的 状态 。 3.9 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treatment device for VOCs 用于减 少挥 发性 有机 物向 空气中 排放的 燃烧装 置、 吸收装 置、 吸附 装置 、 冷凝装置 、 生 物处 理 设 施 或其他 有效 的污染控制 设施。 3.10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 已建 成投产 或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已通过审 批的工业企业 或生产设 施。 DB11/ 12022015 3 3.11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 影响

11、评价 文件 通过审 批的 新建、 改建 和扩建 的建设项目。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时段划分 4.1.1 现有污染 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执行 第 时段 的排放限 值 ,自 2017年 1月 1日起执行 第时段 的排放 限值 。 4.1.2 新建污染 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时段 的排放 限 值。 4.1.3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2 涂料要求 4.2.1 企业生产 使用的 处于 即用 状态的 涂料 挥发 性有 机物 含量限 值(以 单位 体积 涂料中挥 发性 有机 物 的质量 浓度 计, g/L)应 执行 表 1

12、规定的 限值 。 表 1 涂料挥发性有机物 含量限值 单位: g/L 涂料种类 时段 时段 底漆 500 80 色漆 70 清 漆 80 注 : 水 性 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按 照 GB/T 23986-2009中 10.3进 行 计 算 。 4.2.2 企业使 用的 处于 即用 状态 的胶粘剂 挥发 性有 机物 含量应 50g/L,计 算按 照 GB/T 23986-2009 中 10.2进行 。 4.3 排气筒 排放限值 企业生产设 备或车间 排气 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 浓度 应执行 表2 规定的 限值 。 表 2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 mg/m 3污染物项目 时段 时段 苯 0

13、.5 0.5 苯系物 15 2 非甲烷总烃 40 10 颗粒物 10 5 4.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DB11/ 12022015 4 无 组织 排放监控 点大气污染物浓度 应执行 表3 规定的限 值 。 表 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 mg/m 3监控位置 苯 苯系物 非甲烷总烃 时段 时段 时段 时段 时段 时段 厂区边界 0.1 0.1 0.50 0.2 1.0 0.5 非 封闭涂装车间工位/ 或封闭 涂装车间门窗口 0.1 0.1 2.0 0.5 5.0 2.0 颗粒物 监控位置 时段 时段 喷漆打磨车间 2.0 1.5 厂 界 (监控 点与 上风 向参照 点

14、浓度 差值 ) 0.5 0.2 4.5 排气筒高 度要求 排气筒 具体 高度 及距周 围建 筑 物的 距离 按批 复的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确定, 且不 应 低于 15m。 4.6 工艺措 施和 管理要求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见附录 A。 5 监测与检测 5.1 涂料挥发性有机物 含量 测定 按 照 GB/T 3186的规定对 即 用状态涂料 取样,涂料 挥发 性 有 机 物含量测定 应按 照表4规定的 方法执 行。本标准规定的 水性 涂料根据 GB/T 23986-2009的 10.3核算 。 表 4 涂料挥发性有机物 含量 测定方法 序号 涂料类型 标准名称 标准号 1 溶 剂 型 涂料

15、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物(VOC ) 含量的测定 差值法 GB/T 23985 2 水 性 涂料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物(VOC ) 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23986 5.2 排气筒 监测 5.2.1 应 按 DB11/ 1195的规定 设置废气 采样 口和 采样 平台 ,并满足 GB/T 16157和 HJ/T 397规定的 采 样条件。 5.2.2 排气筒 废气的监测 采样应 按照 GB/T 16157、 HJ/T 397、HJ 732 的规定执行。 5.3 无组织排放监 测 5.3.1 厂 界 大气污染物 无组织 排放监测 应 按 HJ/T 55的规定执行。 DB11/ 1

16、2022015 5 5.3.2 涂 装作 业或喷 漆打磨在封闭车间进 行的, 无组织监测 点 位设 在封闭 工作间 门或 窗 口外 1m, 距离 地 面 1.5m以上 位置 处; 涂 装作业 在非 封闭车间进 行的,则 挥发 性有 机物 无组织 监测 点以 涂装 台几 何中 心为中 心点 、1m 为半径 范围、高 度高于涂 装 台 0.5m处 ; 喷漆 打磨在 非封闭车间 操 作的 ,颗粒 物无 组织 监测点 位设 在距打磨 工 位 1m、 距 地面 1.5m以上 位置 处。监控 点的 数量 不少 于 3个 , 并选 取浓度 最大 值 。 5.4 大气污染物 测定方 法 大气污染物的 分析 测

17、定 应按 照表 5规定的 方法 执行。 表 5 大气污染物 测定方 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1 苯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析- 气相色谱 法 固 定污染源废气挥 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相吸附- 热脱附/ 气相 色谱- 质谱法 HJ 583 HJ 584 HJ 734 2 苯系物 3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4 颗粒物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5432 GB/T 16157 注

18、: 本标准实施之日后,国家再行发布的适用的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也应执行。 5.5 监测工 况要求 5.5.1 对 于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 设施 竣 工验 收监测 或限 期治 理后的监测, 采样期 间的工 况 不应 低于设 计 工况 的 75%。对 于监督性监测,不 受工 况和 生产 负荷 限 制。 5.5.2 生产设 施应采 用合理的 通风 措施,不 应稀释 排放。 在国家 未规定 单位产 品基 准排气 量之前, 暂 以实测 浓度作 为判 定是 否达 标的依据。 6 实施与 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 区( 县)环境保护行 政主 管部 门统一 监督实施。 6.2 任何情况 下,木质家具制造企业 均

19、应 遵守 本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采取必 要措施保 证污 染防治设 施正常运 行。 各级 环保 部门 在对 设施 进行监督性检 查时, 可以 现场即时采样 或监测 结果 , 作 为 判断排污行 为是 否符 合排污标准以及实施 相关 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DB11/ 12022015 6 A A 附 录 A ( 规范性 附录) 工艺措 施和 管理要求 A.1 挥发性 有机 物原辅 材料 使用及工艺管制和管理要求 A.1.1 使 用 涂料 即 用状 态下 VOCs含量扣 水后大 于420g/L的 涂装作 业,涂 装车间或 工 位均应配置密 闭排 气系统 ,产生 的挥 发性 有机 物 经

20、由 密闭 排气 系统 导入 挥 发性 有机 物污染控制 设施, 达标排放。 A.1.2 使 用 即用 状 态下挥 发性有 机物含量 扣 水后 小于 或 等于 420g/L的水 性或粉末 涂料 的企业 其无 组织 排放应 满足 非封闭车间 检测工位 或封闭车间 门窗 口处浓度 要求, 否则 应加 装密闭 排气 系统 和废 气处 理 设 施。 A.1.3 涂料、 稀释剂 、固化 剂 、清 洗溶 剂等含挥 发性 有 机物的原辅 材料 在储存 和 输送 过程 中应保 持密 闭 , 使用 过程 中随 取随开 ,用 后应 及时 密闭 ,以 减 少挥发 ; 涂 装设 备应 密闭 清洗, 清洗 后的 废 弃溶

21、剂应 及 时进 行收 集并 密闭 保存 ,定期 处理, 并记 录处 理量 和 去向 。 A.1.4 调 漆 间、 烘干 间或 晾干房 均应加 装密闭 排气 系统和管 道 ,保 证 涂料 无组织逸散 的 挥发 性 有机物 导 入 挥发 性有 机物 处理 设施。 A.1.5 密 闭 排气 系 统和 挥发 性 有机 物污染控制 设施 应先于生产活 动及工艺 设施 启 动, 并 同步运行;后 于生产 活动 及工艺 设施 关闭 。 A.2 粉尘排放管理要求 喷 漆后 表面 打磨 工艺 应设 置独立密 闭打磨车间 ,并 安装集尘 系统 。 A.3 一般要求 A.3.1 所 有涂 装企业 需要 做以 下记

22、录, 并至 少保 存三 年。 记录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 内容 : a) 每 月 各种 含挥 发性 有机 物原辅 材料 ( 涂料 、 稀释 剂、 固化 剂 、 清 洗剂 等 )的 使 用 量 , 回 收 和 处 置量; b) 每 种 含挥 发性 有机 物原辅 材料中 挥发 性有 机物的 含量; c) 喷 烤 漆 房 过 滤 材料 的更换 和 处置 记录。 A.3.2 企业应对挥 发性 有机 物治 理设施 做以 下记 录, 并至 少保存 三年 。记 录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 内容 : a) 吸 附 装 置 , 应 记 录 吸 附 剂种类 、更换 /再生 周期 、更换量 ,并 每日 记录 操作 温

23、度; b) 采 用 其他挥 发性 有机 物污染控制 设施, 应记 录保 养维护 事项 ,并 每日 记录 主要操 作参 数; c) 应 记 录 挥 发 性 有 机 物污染 治 理设 施及排污工艺 设施的运 转时间 。 A.3.3 废 涂料 、废清 洗剂 、废溶 剂、沾 有涂料 或溶 剂的棉纱抹布 等废弃 物应 放入具 有标识 的密闭 容器 中 ,定 期处 理, 并记 录处 理量和 去向 。 A.3.4 采 用 非原 位 再生 吸附 处 理工艺, 应按审 定的 设计文件要求 确定吸 附剂 的使用 量及更换 周 期,使 用 涂料即用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扣水后大于420g/L的涂装作业,每万m 3 /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 用 量不应 小于 1m 3 ,更换 周期 不应长 于1 个月 。购买 吸附剂 的 相关 合同 、票 据至 少保 存 三年 。 DB11/ 12022015 7 A.3.5 废吸附 剂应交 由持 有危险 废物经 营许可证 的单位进 行处置 或综合 利用, 相 关的合同 、票据 至 少 保存三 年。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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