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134-2014 高压电力用户安全用电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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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29.020 K 00 备案号: 44475-2015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 1134 2014 高压电力用户安全用电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afe use electricity of high voltage power consumers 2014 - 12 - 17发布 2015 - 07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 11342014 I 目 次 前言 . IV 引言 V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3 5 电力用户等级分类 . 3 6 供电方式 . 4 7

2、 设备管理 . 4 8 自备应急电源管理 . 8 9 安全管理 10 10 运行管理 . 12 11 试验和校验 . 15 12 电力调度管理 . 16 13 应急管理 . 17 14 重大活动安全用电 . 17 DB11/ 1134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6章6.4条、第 8章8.1.2 条、第14 章 14.3条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电力行业 协会、 国网 北京市电力 公司 。 本标准 主要起草 人: 郭

3、连启 、 周长宽 、史景坚 、宋鹏 、 王罡 、张伯廉 、乔宏克 、 唐天伟 、李立刚、 李海涛 、关瑞利 、黄仁乐 、刘汝谦 、鲁玉桐 、孙振海 、 王峥 、马 全如 、李果雪 。 DB11/ 11342014 III 引 言 首都北京 是全 国的 政治 、文 化中心 ,确保首都 安全 可靠的电力供应 是全 社会的 共同责任 。 高压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 以维护 电网 安全运行和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为 目的,规范高压 电力用户安 全用电行为,提 高 其安全用电管理 水平 , 保障人身 、设备和电 网安全, 对于保持社 会稳 定和 促进经济发 展 具有十 分重要的 意义。 为了进一步 提高 电网

4、供电 可靠性和电力用户安全用电 水平 、 营 造和 谐的供用电 环境 、 确保 北京电网 安全稳 定运行,本 着职 责清晰、管理 明确 、 有 法可 依的原 则, 在认真总结 安全用电管理实 践经验的基础 上 , 结合 北京 地区 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的实 际情况 , 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全 生产法 、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电力 法 、 电力供应 与使 用条 例 、 电力设施保护 条例 、 供电 营业规则 和其 他 国 家 有关 规定,制定本标准。 DB11/ 11342014 1 高压电力用户安全用电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高压 电力用户的等级分类、供电方式、设备管理、自

5、备应急电源管理、安全管理、运 行管理、试验和校验、电力调度管理、应急管理、重大活动安全用电。 本标准 适用 于10 (6 )kV 220kV高压 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 工作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应用 是 必不 可少 的。 凡是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文 件。凡 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 本(包括所 有 的修 改单 )适 用于 本文件。 GB 2820 往复 式内燃机驱 动的 交流 发电 机组 GB/T 2900.50 电工 术语 发电、 输电 及配 电 通 用术语 GB/T 2900.52 电工 术语 发电、 输电 及配 电

6、发电 GB 3096 城市 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T 12326 电能质量 电 压 波动和 闪变 GB/T 14285 继电 保护 和安全自动 装置技 术规 程 GB/T 14549 电能质量 公用电 网谐波 GB/T 15543 电能质量 三相电 压不 平衡 度 GB 26859 电力安全 工作规 程 电力 线路部 分 GB 26860 电力安全 工作规 程 发电 厂和 变电 站电 气 部分 GB/Z 29328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 及自备应急电源 配置技 术规范 GB 50016 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 配置 设 计规范 GB 50150 电气 装置 安装工程

7、 电气 设备 交接 试验标准 GB 50229 火力发电 厂与变 电 站设 计防火 规范 DL/T 559 220kV 750kV电 网继 电保护 装置 运行 整定规 程 DL/T 584 3kV110kV 电网继 电保护 装置 运行 整定规程 DL/T 587 微机继 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 程 DL/T 596 电力设备 预防性试验规 程 DL/T 684 大型 发电 机变压 器 继电 保护 整定 计算导 则 DL/T 995 继电 保护 和安全自动 装置 检验规 程 GA 1089 电力设施 治安 风险等级和安全 防范要求 DB11/078 北京市 工业 整 流设备 谐波 限制 3 术语和

8、定义 GB/T 2900.50、 GB/T 2900.52和GA 1089界 定的 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 于本文件。 DB11/ 11342014 2 3.1 高 电 压 high voltage; HV (1) 通常指超过 1kV的电 压等级。 (2) 特定情况下 ,指 电力 系统 中输电的电 压等级。 3.2 电力用户 power consumer 从 公 用电 网接受 电力供应的 一 方。 3.3 负荷控制装置 load control equipment 安 装在 电力用户 处的 可监测 、 控制电力用户用电 负荷 的 装置 。 3.4 自备应急电源 self-contained

9、emergency power supply 电力用户自 己配置 的, 在正常电源发 生故 障时 确保 重要负荷 继续 供电的电源。 3.5 集控站 centralized monitoring center 具 备 对所 管辖 范围 内各 变电 站 和配 电室 相关 设备 及其运行 情况 实现远 方遥控 、遥测 、遥信 、遥调、 遥视等 功能 的监测控 制中心 。 3.6 危急缺陷 emergency defects 缺陷严 重程 度使 设备 不能继 续 安全运行, 随时 可能 导致事故 发生 或危 及人身 安全, 必须尽快消除或 采取必 要的安全 技术 措施 进行临时处 理的 缺陷 。 3

10、.7 严重缺陷 serious defects 缺陷严 重程 度对人身 和设备安全 构成威胁 , 但 设备 仍 可在短 期内继 续运行,应 在 短 期内 消除 的缺陷。 3.8 一般缺陷 general defects 缺陷严 重程 度对 设备 近期 安全运行 影响 不大, 可列 入年、 季度 检修 计划或 日常 维 修工作 中消除的缺 陷 。 3.9 重要电力用户 important power consumer DB11/ 11342014 3 在 国 家 或者 一个 地区 (城 市 )的社 会、 政治 、 经济 生活 中占有 重要 地位, 对 其中断 供电 将可 能造 成人 身伤亡 、

11、较 大环境 污染 、 较 大 政治 影响 、 较 大经济 损失、 社会 公共 秩序严 重混乱的用电单位 或 对 供电可 靠 性 有特 殊要求的用电 场所 。 3.10 重大活动 important activity 由 国 家或 北京市 人民 政府 组织或 认定的, 具有 重大 影响和 特定规 模的 政治 、 经济、 科技 、文 化 、 体 育 等活动。 4 基本要求 4.1 供电企 业、电力用户 双方 (以下 简称 :供用电 双方 )应贯彻“ 安全第 一、 预防 为 主、 综合 治理 ” 的方针 , 坚持 “ 保人身、 保 电 网、 保 设备” 的原 则,按照 国家、行业 及本标准 相 关规

12、定,安全供电、安 全用电, 共同维护 电网 安全。 4.2 电力用户应自 觉维护 用电 秩序, 不对 电网 和其 他用户 造 成影响 。 4.3 各行业电力用户应 根据 本标准制 订安全用电管理实施 细 则。 5 电力用户等级分类 5.1 电力用户分类 高压电力用户 根据 供电 可靠 性的要求 以及 中断 供电的 危 害程 度分为重要电力用户和 普通 电力用户。 5.2 重要电力用户 5.2.1 根 据 供电 可靠 性的要求 以及 中 断供电的 危害 程度,重要电力用户 可分为 特级、 一 级、 二级重要 电力用户和 临时 性重要电力用户。重要电力用户的 认定应 在市 政府 电力行 政管理部

13、门主 导下 ,组织供电 企 业和用户 统一 开展, 采取 一 次认 定, 每年 审核 新增 和 变更 的重要电力用户。 5.2.2 特 级重要电力用户, 是指 在管理 国家 事务 中具有 特别 重要的 作用, 中断 供电 将可能 危害 国家 安 全的电力用户。 5.2.3 一 级重要电力用户, 是指 中断供电 将可 能产生下列 后果之 一的电力用户: a) 直接引发 人身 伤亡 的; b) 造成严 重环境 污染 的; c) 发生中 毒、 爆炸 或火 灾的 ; d) 造成重大 政治 影响 的; e) 造成重大 经济 损失 的; f) 造成较 大范围 社会 公共 秩序严重 混乱 的。 5.2.4

14、二 级重要电力用户, 是指 中断供电 将可 能产生下列 后果之 一的电力用户: a) 造成较 大环境 污染 的; b) 造成较 大政治 影响 的; c) 造成较 大经济 损失 的; d) 造成一 定范围 社会 公共 秩序严重 混乱 的。 5.2.5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是指 需 要临时特 殊供电 保障 的电力用户。 DB11/ 11342014 4 5.3 普通电力用户 除特级、 一级、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 临时 性重要电力用户 外的其 他电力用户。 6 供电方式 6.1 电力用户供电方式应 满足 GB/Z 29328的相 关要求。 6.2 供电方式应 根据 电力用户的重要等级 合理 配置

15、。 6.3 供电企 业为电力用户 拟定供电方 案,应 从供、用电的安全、 可靠 、经济 、合 理和便 于管理的 原则 出发, 依据 用电 需求、电 网 规 划 以 及 当 地 供电条件等 因素, 进行 技术 经济 比较 ,并 与 电力用户 协商 确定。 6.4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应 符合以 下要求: a) 重要电力用户应 采用 双( 多)路 电源供电 ; b)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应 采用 双电源 或多 电源供电,其 中的两 路电源应 来自 两个 不同的 变电 站; c)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 采用 双电源供电, 两路 电源应 来 自两个 不同 变电 站或 来自 具有两回 及以上 进 线 的同一

16、变电 站内 两段 不同母 线; d)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 采用 双回路 供电 ; e)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电源应按照供电 负荷 重要性, 在条件 允许 情况下 , 通 过临时敷 设线路等方 式 满足双回 路或 两路 以上 供电条件。 6.5 普通电力用户应 结合所在区域的供电 水平 及电源规 划采用 适宜 的供电方式, 采用单 路电源供电。 6.6 如果电力用户 对供电 可靠 性有特 殊需 求,提出按 所属 重要等级 以上 标准 配置 供电电源,由电力用 户与供电 企业 协商 确定。 6.7 双(多 )路 电源供电 时应 采用同一 电压 等级电源供电。 7 设备管理 7.1 一般要求 7.1.

17、1 连 接 在公 用电 网上 的变 电站 和 配电 室,其 一次侧 主接 线 方式、 保护 方式、运行方式、电 能计 量 方式等应 与供用电 双方 协商 确 定的供电方 案相 符。 7.1.2 电力用户设备安 装工程 应委 托 有相 应资 质的设 计单位 进 行设 计, 符合 现行 有关国家 标准、行业 标准要求。设 计完 成后 ,应由供电 企业、电力用户 审定。 7.1.3 电力用户设备安 装工程 应按设计 图纸 及相 关标准、规范进 行施 工,施 工中 需要 变 更设 计时 ,应 由供电 企业和设 计部 门审 定。 7.1.4 电力用户设备安 装工程 应委 托 有相 应资 质的施 工单位

18、进 行施 工,并 符合 现行 有关国 家标准、行 业标准要求。 7.1.5 变 电 站和 配电 室不 应设 在地 势低洼 和可 能积 水的 场所(已 建成 的变 电站 和配 电室应 增加 防水 和 排水措 施) , 建 于建筑 物内 的 配电 室宜 设置在地上 首层或 地下 一层 , 不 宜设 置在地下最 底层 (城市轨道 交通除 外) 。同 时还 应符 合以下 要求: a) 抗震、 防火 、通 风、 防洪 、防潮 、防 尘、 防毒 、防 辐射、 防小 动物 等各 项要求 ; b) 噪音值 应符 合 GB 3096的 相关规定 ; c) 独立变 电站 或配 电室 与居 民区的 距离 应符 合

19、GB 50229和 GB 50016的要求 ; d) 设备的安 装、 操作 、检 修、试验 及进 出线 的要求 ; e) 具备应急供电 接入 的条件 ; f) 电气专 业的 各项 技术要求。 DB11/ 11342014 5 7.1.6 电力用户电 气设备 在投 入运行前,应 进行 交接 试验,试验 合格 后再 行投 入运行。 7.2 设备配置基本原则 7.2.1 电 气 设备应 符合 现行 有关国 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 有有 效的 合格证书 。 7.2.2 电 气 设备 宜选 用安全 可靠 、经济 实用、 节能环 保、 环境协 调的电 气设备。 7.2.3 电 气 设备应标准 化、

20、 小型 化,具 备少 维护 或免 维护 性能。 7.2.4 重要电力用户、 对供电 可靠 性 有特 殊要求的电力用户 宜 选用 国内 外技 术性 能先 进 、运行 成熟 的 设备,其 他电力用户 可选 用国内 外运行业 绩、 质量 优良的设备。 7.2.5 不 应 使用 国家明 令淘汰 的产 品 。 7.3 一次主设备 7.3.1 开 关 设备 配置 应符 合以 下要求: a) 220kV及 110kV侧设备 宜选 用户 内 SF6组 合电 器(GIS); b) 35kV侧设备户 内宜 选用 手车 式 开关 柜, 当户 内变 电站 空间狭 小时 宜选 用户内 SF6组 合电 器; c) 10(

21、6 )kV 侧符 合以 下条件 时 ,应 选用 断路 器柜 : 1) 进线所 带变 压器 总容 量大 于 3200kVA 2) 单台干 式变 压器 容量在 1250kVA及以 上或 单台油浸 式变压 器容 量在 800kVA及 以上时 ; 3) 由 220kV变 电站 的 10( 6) kV出线 直接 供电 时; 4) 对供电 可靠 性要求 高时 。 d) 10(6 )kV 配 电室 进线所带 变 压器 总容 量小 于 3200kVA(含 3200kVA)、单 台干 式 变压 器容 量 在 1250kVA以下 或单 台油浸 式 变压 器容 量在 800kVA以 下 时, 可选用 SF6或真 空

22、环网 开关 柜。 7.3.2 变 压 器配置 应符 合以 下要求: a) 35kV及以 上变 电站 宜选 用 三相油浸 式变 压器 。 当 35kV变 压器 装于 室内 时, 可选用 干 式变 压器 。 b) 安装于公 建内的 10(6) kV配 电室 应选 用干 式变 压器 。 独立 配电 室或 箱变 , 可 选 用全 密封 的油 浸 式 变压 器。 7.3.3 电源线路配置 应符 合以 下要求: a) 110kV及以 上电 缆宜 选用单 芯铜芯 交联聚乙烯绝缘 电缆; 35kV及以 下电 缆宜 选 用三 芯铜芯交 联聚乙烯绝缘 电缆 ;10( 6)kV 架空 配电 线路 宜选 用 铝芯交

23、联聚乙烯绝缘 线; b) 10(6 )kV 电缆 线路 宜选 用 150、240 、 300平方 毫米 三 种电 缆截面 ,10 (6 ) kV架空 线路 宜选 用 150、185 、 240平 方毫米 三 种导 线截面 ; c) 电缆线路不 宜采 用直 埋方式 敷 设; d) 架空线路在 无建筑 物屏蔽 地区应 采取防 雷击 措施 ; e) 10(6) kV配电 室外 电源为电 缆 线路 时 ( 除专 用线路 外) ,应 在产 权分 界点 处 设置电 缆分 界设 施。 7.3.4 直 流 系统 宜选 用高 频开 关电源充 电设备,并按照 N+1备 份的电源 模块 标准 配置 。 7.3.5

24、无 功 补偿 配置 应符 合以 下要求: a) 应设计 和安 装自动 无功 补偿 装置 ; b) 应采取防 止向 电网 反送无 功电力的 措施 ; c) 功率因 数应 满足 供电方 案和供用电 合同中 约定的标准。 7.4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7.4.1 基本配置原 则应 符合 以下 要求: a) 继电保护 和安全自动 装置 的配置 应考虑 上下 级变 电站 和 配电 室的 配合 关系 ; DB11/ 11342014 6 b) 继电保护 和安全自动 装置 应符合 可靠 性、 选择 性、 灵敏性和 速动性的要求, 同时简 化配置。 继 电 保护 装置 宜采 用具有 成熟 运行 经验的 保护

25、、 控制、 测量 、 采 集及通 信功 能 的综合 数字 式保护 装置; c) 继电保护 装置所 用电 流量 应取自 保护 级电 流互感 器, 互感器 性能 应能 够满足 继电 保护 装置 正 确 动作的要求 ; d) 继电保护 和安全自动 装置 应符 合 GB/T 14285的要求。 当 采用 微机继 电保护 时,应 符 合 DL/T587 的要求。 7.4.2 10(6 )kV 继电 保护 应符 合以下 要求: a) 10(6 )kV 继电 保护 的基本 配置 要求 如下 : 1) 当所在 10(6) kV系统现 状或规 划为 低电 阻接 地系统时,应 配置 零序 保护 。 零 序 保护电

26、流 应 采 自专 用的 零序 电流 互感 器 ; 2) 进、出 线 断 路 器 柜 应 配置过 流、 速断 和零 序保护 , 带 变压器 的出 线断 路器 柜保护 还 应具 备 两段温 度保护 功能 ; 3) 母联断 路器 应配置 过流 保护 。 b) 10(6 )kV 调度户 继电 保护 的 特殊 配置 要求 如下 : 1) 母联柜 应配置 备自 投装置 , 具备进 线无 压跳 功能 , 无 压 鉴定应 取自 两个 不同 的独 立电压 源, 应在进 线可靠 断开后 才投 入母联 ; 2) 进线保护 动作 闭锁 备自 投; 3) 电力用户 有并 路倒闸 操作 的需求, 经电力调度 部门允许,应

27、 配置 独立 的合环 电流保护 。 7.4.3 35kV及以 上继 电保护 应符合 以 下要求: a) 变压器 保护 要求 如下 : 1) 220kV变压 器应按 双重 化原 则 配置 纵差 主保护 和完 整的后 备保护, 且选 用 主、 后备 保护一 体 式 装置 ,不 应存 在保护 死区; 2) 35kV及 110kV变压 器应 配置 纵差 主保护 和完 整的 后备 保护 ,且 主、 后备 保护 分开单 套 配 置,后 备保护 按主 变各 侧单 独 配置 。 b) 线路保护 要求 如下 : 1) 220kV线路 应按 双重 化原 则配置 距离 保护 及零 序电 流保护 , 且选 用主 、

28、后 备 保护一 体式 装 置。 有 系统 稳定、设备安全 及 保护 配置 特殊 要求 时,应 加 装 纵 联 差 动 保护 。应 配置 综 合 重 合闸, 综合 重合 闸包括 单重、三 重、 禁止 、停 用四 种方式 ; 2) 110kV线路 应配置 距离 保护 及 零序 电流 保护。 有 系统 稳 定、设备安全 及保护 配置特 殊 要求 时 ,应 装设 纵联 差动 保护 ; 3) 35kV线路 应配置 两段 式相间 电 流保护 , 上级 变电 站 35kV侧 为低 电阻 接地 方式 时,应 配置 两段式 零序过 流保护 ; 4) 电缆线路 应配 备过负荷 保护 。 c) 母线保护 要求 如下

29、 : 1) 110kV及以 上母 线( 桥 接 线 方式除 外 ) 应配置 专用 母线 差 动保护 ,其 中 220kV母线宜 采 用 双重化 配置 ,并 含失 灵保护 功 能; 2) 35kV有系统 稳定、设备安全 及 保护 配置 特殊 要求 时,应配置 专用 母线 差动 保护 ; 3) 配置母 线差 动保护 的变 电站内对 应的 母联 开关 应单 独配置 充电 保护 。 d) 110kV及以 上变 电站 应配置 专 用的 故障 动态记录 装置 。 7.4.4 安全自动 装置 应符 合以 下要求: a) 自动重 合闸 装置 要求 如下 : 1) 110kV及以 下线路 应配置三相重 合闸 ;

30、 DB11/ 11342014 7 2) 110kV及 35kV地区 电源并网 线路 应配置 检无 压和 检同 期 重合 闸。 b) 备用电源自动 投入 装置( 简称备自 投装置) 要求 如下 : 1) 分列运行的 母线 或互 为备用的线路 应配置 备自 投装置 ; 2) 备自投 装置 应配置 经复 压闭 锁 的过 流后加 速保护。 110kV及以 上系统 还应 配置不 经 电压 闭 锁 的 零序 后加 速保护 。 7.4.5 定 值 整定应 符合 以下 要求: a) 继电保护 定值 计算 依据 GB/T14285、 DL/T684、 DL/T 584、DL/T559 等规定 进行; b) 用

31、户内部 需与 供电电 网进 行配合 的继 电保护 及安全自动装置 定值 应经 由电力调度部 门确 认 ,电 力用户 不应自行 更改 ; c) 无压跳 时间 整定基本 原则 如下: 1) 无压跳 保护 动作 时间 应大 于本级 线路 后备 保护 动作 时间与线路 重合 闸时 间之 和,并 考虑一 定的时 间裕 度; 2) 原则上 各电 压等级 无压 跳时 间 按电 压等级由 高到 低逐 级 配合 , 即 下级 无压 跳时间 应大 于 上 一级变 电站 无压 跳动 作时 间与自 投动 作时 间之 和,并 考虑 一定的 时间 裕度 ; 3) 10(6) kV电力用户 内部 低压 无 压跳 动作 时间

32、 原则 上应大 于 10(6 ) kV无压 跳 、自 投 时 间 之 和, 且时 间裕 度不 小于 0.5秒 ;当 用户 有特 殊需 求 时, 可根 据负荷 情况 确定时 间 配合 关 系 。 7.5 自动化及通信 7.5.1 35kV及 110kV变电 站应 采 用综合 自动 化配置 方式, 220kV变电 站应 采用 独立 的 监控系统 。变 电 站 自动 化系统 应在 确保 设备运行 监控 及事故 分析 与处 理的 同时 ,满足 电力调度自动 化系统 的数据需求。 7.5.2 35kV及以 上变 电站 综合 自动 化 系统 应采取 纵向 加密 认证 、 防火 墙等 二次 防 护措 施,

33、配置不 间断 电源系统 及卫星 对时系统 ,其中 ,不 间断 电源 系统 应至少 保证 综合 自动 化系统正常 运行 2个小 时。 7.5.3 220kV变电 站监控 主机 宜采 用 双机 冗余 配置 ;110kV 及 35kV变电 站监控 主机宜 采 用单 机配置 。 7.5.4 应 根 据配 电网 站点 具体 情况 和 不同 功能 的要求, 因地 制 宜选择 合适 的通 信方式,采 用光纤 、无 线通信 、电力 线载 波、 RS-485等 多种 方式 相结合 ,解决配 电网 通信 需求。 通信 方式的 选择 应符 合以 下 要求: a) 对于开 闭站 ,应 选择 光纤 通信方式。 光纤 通

34、信 方式 宜采用 环网 模式 ; b) 对于配 电室 、电 缆 分 界室 、 箱式 变电 站等 站点 , 宜 选择光纤 通信 方式, 不具 备敷设条件 时 , 可 采用公网有 线或 无线通 信方式。 光纤 通信 方式 依据 一 次线路 的网 架结 构灵 活采 用总线 型、 树型 、 星型、 环型 相结合 的组 网模 式 ; c) 对于柱 上开 关、 柱上变 压器 等 架空 设施,应 选择无 线通信 方式 ; d) 对于用电 信息 采集 的本 地通 信 , 宜选择 光纤 通信 方式, 不 具 备条件 时可 选择 电力 线载波、 RS-485 或微功 率无 线通 信方式。 7.5.5 变 电 站通

35、 信装置 宜配置 专用 纤 芯传 输保护 信号 的光 缆、光传 输设备、 数据通 信网设备、调度 数 据网设备、 PCM(脉冲编码调制) 设备 以及通 信电源 系统。 7.6 电能计量装置 7.6.1 电 能 计量装置 应安 装在 供电设施 与受 电设施的 产权 分界处 。如 产权 分界处 不适 宜 装表 的, 对专 线 供电的电力用户,应安 装在供电 变电 站的出 线侧; 对公 用线路 供电的电力用户,应安 装在配电室侧。 7.6.2 有 自备电 厂或 分布 式能 源的电力用户 与电力 系统 联网 时 ,应 在与 公共 电网 的连 接 点设 置送 、受 电 计 量装置 。 DB11/ 113

36、42014 8 7.6.3 电 能 计量装置 安装 位置 应满足全 封闭 、集 中安 装要求,并设 立专 用、 独立 的计 量 柜( 屏) 、计 量 箱 ;表 计计 量的用电 负荷 性 质应 与实 际负荷 性质 一致。 7.6.4 电力用户 不应 擅自 开启 计量 柜 、箱 及表 计上所 加铅 封,不 应私 自迁移 、更 动、 破坏 、伪 造电 能 计量装置 。 7.6.5 电 量 采集 装置配置 应符 合以 下 要求 : a) 应满足 电量 远程 采集 功能 需求, 变电 站和 配电 室应 预留电 量采 集装置 的安 装位 置 ; b) 35kV及以 上变 电站 应装 设 独立的电 量采 集

37、装置 ,采 集全站所 有电 能表 电量 等信 息 ; c) 用电容 量 50kVA及以 上 的 10( 6) kV计费用户应单 独安 装 电量 采集 装置, 采集用户所 有计 费电 能表电 量等 信息 。 7.6.6 供电企 业安 装在 电力用户 处的计 量装置 、 负荷控 制装置、 采集 装置 等设备由电力用户 负责保护。 如 发 生丢 失或损 坏等 情况 ,应立 即告知 供电 企业。 7.7 电能质量 7.7.1 电力用户的电 能质量 监测 、控制 措施应按照 与主 体工程“ 同时 设计 、同 时施 工、同 时投 运、 同 时验收 ”的 原则, 加强电力 污染 源头 管理。 7.7.2 产

38、生电力 污染 的电力用户,应 将 排 放到 电网 的电力 污染控制 在 GB/T 14549、 GB 12326、 GB/T 15543 和 DB11/ 078要求的范围 内。 7.7.3 电力用户应 经常或 持续 对排 放到 电网 的污染 状况 进行 监测 ,并 将监测 结果 及时 告知 供电 企业。 当排放到 电网 的电力 污染超过相 关标准要求的范围 时,应 采取 相应 治理 措施 予 以消除或限 制在 规定范围 内 。 7.7.4 影响公 用电 网电 能质量 超过 国 家标准的用户设备,应 限 期改 造或 更换 。 7.7.5 电力用户 对电 能质量 有特 殊要求 时,应 采取 定制电

39、力等技 术手 段,实施提 高供电可靠 性和电 能 质量的 综合 措施。 7.7.6 供电企 业应为电力用户提供 符 合国 家标准的电 能。 8 自备应急电源管理 8.1 基本配置原则 8.1.1 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 配置、管理应 满足 GB/Z 29328的要求。 8.1.2 重要电力用户 均应 配置 自备应急电源。 8.1.3 重要电力用户 有条件的 可设 置 专用应急 母线 。有 重要 负荷 不能 中断 供电 或对 供电可靠 性有 特殊 需 求的 普通 电力用户, 也应 配置 自备应急电源。 8.1.4 自备应急电源的 配置 应依据 保 安负荷 的允许 断电 时间 、 容量 、停 电影

40、响 等负荷特性,按照 各类 应急电源 在启 动时 间、 切换 方式、 容量 大小 、 持续供电时 间、电 能质量、 节 能环保 、 适 用场 所等方 面的 技 术性 能, 选取 合理的自备应急电源。 8.1.5 特 级、 一级、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 具备 外部 自备应急电源 接入 条件, 临时 性重要电力用户 及有 特 殊 供电 需求的 普通 电力用户,应 配置 外部 应急电源 接入 装置 。 8.1.6 自备应急电源应 符合 国家 有关安全、 消防 、节 能、 环保等 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8.2 自备应急电源类型 下列电源 可作 为自备应急电源: a) 自备电 厂 b) 发动机驱 动发电

41、机组, 包括 : DB11/ 11342014 9 1) 柴油发动 机发电 机组 ; 2) 汽油发动 机发电 机组 ; 3) 燃气发动 机发电 机组。 c) 静态储 能装置 ,包括 : 1) 不间断 电源 UPS(Uninterrupted Power Supply ); 2) 应急电源 EPS (Emergency Power Supply); 3) 蓄电池 ; 4) 干电池 。 d) 动态储 能装置 (飞轮储 能装置 等 ); e) 移动发电设备, 包括 : 1) 装有电源 装置 的专 用车 辆; 2) 小型移 动式发电 机。 f) 其它新 型电源 装置 。 8.3 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要

42、求 8.3.1 允许断 电时 间的 技术要求 如下: a) 负荷允许 断电 时间 为毫 秒级的,用户应 选用 满足 相应技 术条件的 静态储 能不 间断 电源 或动 态储 能不间 断电源, 且采 用在线 运行的运行方式 ; b) 负荷允许 断电 时间 为秒 级的,用户应 选用 满足 相应 技术条件的 静态储 能电源、 快 速自动 启 动发 电 机 组等电源, 且自备应急电源应 具有 自动 切换 功能 ; c) 负荷允许 断电 时间 为分 钟级的,用户应 选用 满足 相应 技 术条件的发电 机组等电源, 可采 用 手 动 方式启 动自备发电 机。 8.3.2 自备应急电源 需求 容量 的技 术要

43、求 如下 : a) 自备应急电源 需求 容量 达到百兆瓦 级的,用户 可选 用 满足相 应技 术条件的 独立于 电 网的自备电 厂 等自备应急电源 ; b) 自备应急电源 需求 容量 达到兆瓦 级的,用户应 选用 满足相 应技 术条件的大 容量 发电 机组、动 态 储 能装置、大 容 量 静态储能装置( 如 EPS) 等自备应急电源 ; 如选 用往复 式内燃机驱 动的 交流 发电机 组, 可按照 GB 2820的要求 执行 ; c) 自备应急电源 需求 容量 达到百千瓦 级的,用户 可选 用 满足相 应技 术条件的 中等 容量静态储 能不 间 断 电源 (如 UPS) 或小 型发电 机组等自备

44、应急电源 ; d) 自备应急电源 需 求 容量 达到千瓦级的,用户可 选用 满足相应技 术条件的 小容 量静态储能 电源 ( 如 小 型 移 动式 UPS、蓄 电池、 干电 池) 等自备应急电源。 8.3.3 持 续 供电 时间 和供电 质量 的技术要求 如下 : a) 对于持 续供电 时间 要求 在标准条件下 12小时 以内 , 对供电 质量 要求 不高 的重要 负荷 ,可 选 用 满足相 应技 术条件的 一般 发电机 组作 为自备应急电源 ; b) 对于持 续供电 时间 要求 在标准条件下 12小时 以内 , 对供电 质量 要求 较高 的重要 负荷 ,可 选 用 满足相 应技 术条件的供电

45、 质量高 的发电 机组、动 态储 能不 间断 供电 装置 、 静态储能装置与发电 机 组的组 合作 为自备应急电源; c) 对于持 续供电 时间 要求 在标准条件下 2小时 以内 , 对 供电 质量 要求 较高 的重要 负荷 , 可 选 用 满 足相应 技术条件的大 容量 静态储 能装置作 为自备应急电源 ; d) 对于持 续供电 时间 要求 在标准条件下 30分钟 以内 , 对供电 质量 要求 较高 的重要 负荷 ,可 选 用 满足相 应技 术条件的 小容 量静态储 能装置作 为自备应急电源。 DB11/ 11342014 10 8.4 自备应急电源 的运行 8.4.1 自备应急电源应定 期

46、进 行安全检 查、 预防 性试验、 启机试验和 切换 装置 的切换 试验。 8.4.2 用户装 设自备发电 机组应 向供电 企业提 交相 关资 料备 案 。 8.4.3 并 网 运行的电力用户 在新装 、 更换 接线 方式、 拆除或者移 动闭 锁装置 时,应 与电力调度 部门 签 订或修 订并 网调度 协议 后再 行并 入公共 电网 运行。 8.4.4 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 在使用 过程 中不 应出 现以 下情况 : a) 自行变 更自备发电 机接 线方式; b) 自行拆 除自备发电 机的 闭锁 装置 或者 使其 失效 ; c) 自备发电 机发 生故 障后 长期不能修复 并影响正常 运行 ;

47、 d) 擅自将 自备发电 机引 入、 转供其 他用户 ; e) 其他可 能发 生自备应急电源 向 电网 倒送 电的。 9 安全管理 9.1 一般要求 9.1.1 电力用户应按照 GB 26859、 GB 26860、GA 1089 相关 要求 开展电力安全管理 工作。 9.1.2 电力用户 不应 有危 害供用电安全、 扰乱正常 供用电 秩序及 窃电的行为。 9.1.3 电力用户发电 厂、 变电 站、 配 电室 及电力 线路 的倒闸 操 作应 执行 国家 或电力行业安全 有关 规定 和电力 系统 调度管理规 程的规定。 9.1.4 电力用户应设 有安全管理 机构和 专业 技术 人员,组织管理本单

48、位电 气安全 生产 ; 制定本单位安 全 生产 教育 和培训 制度,并定期 进行 检查 和考 试:发 现 有违 反安全 工作 规程 行为时 ,应 立即 制止 。 9.1.5 电力用户应 根据 季节 和运行 环境变 化, 做好 有针 对性的安全 检查 和消除 安全 隐患工作 ,防 止事 故 发 生, 主要 包括 :防风 、防雷 、防 寒、 防雪 、防 冻、反 污、 防汛 、防过负荷 、 防鸟 害、 防外 力破坏、 防 异 物搭挂 、防 小动 物等。 9.1.6 电力用户应按照电力 法律 、法规、规章和北京市 消除 电 网环境 隐患 工作 的有关 规定,定 期开 展 消除环境 隐患 工作 。在 规

49、定的安全 距离 范围 内和电力设施 保护 区内 ,不 应: a) 堆放谷 物、草 料、 垃圾 、矿渣、 易燃 、易 爆等 影响 安全供电的 物品 ; b) 倾倒酸 、碱 、盐 及其 他有 害化学 物品 ; c) 烧窑、 烧荒 、燃 烧秸秆 ; d) 兴建建筑 物、 构筑 物、 汽车 修 理厂及 建筑 加工厂 和料 场 (厂) ; e) 种植可 能危 及供电安全的 植物; 9.1.7 供电企 业需 要中 断供电 时,应按照 有关 规定提前 通知 电力用户。 9.2 电气作业 基本安全 措施 9.2.1 从事变 电站 、配 电室 和电力 线路 安装 、运行、 检修 、试验等 现场 工作 的单位和 有关人 员应 执行 国 家 或电力行业安全 有关 规定, 具体 要求 如下 : a) 作业现 场的 生产 条件和安全 措 施等应 符合 有关 标准、规范的要求, 工作 人员的劳 动 保护 用品应 合 格 、齐 备; b) 现场使 用的安全 工器 具应 合格, 数量、规 格 、型 号 应 满足 工作 需要, 购置 、 使 用、 存放 等应 符 合有关 要求 ; c) 现场作 业负 责人 应告知 作业 人 员作 业现 场和 工作 岗位 存 在的 危险 因素 、 防 范措施 及 事故 紧急处 理 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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