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309-2015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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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编 号: DB11/ 1309 2015 备案号: J12366 2015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community-based elderly care facilities 2015-12-30发布 2016-07-01实施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community-based elderly care facilities DB11/ 1309 2015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

2、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6 年 07月 01日 2015 北京 公告的实施通知(正面) (背面) 公告(印成彩色)(红头) (背面) DB11/ 1309 2015 前 言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水平,按 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十二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 和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 2014年北京市 地方标准 制修订 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 2014 36号 )的 要求 ,编 制组在深 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以及广泛征求意见 的 基础上 ,完成 本标准的编 制 工

3、作 。 本标准的主 要 技术 内容是: 1. 总则; 2. 术 语; 3. 社区养老服务 设施配建 指标; 4. 选址布局 ; 5. 外 部 环境; 6. 建筑设计标准 。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第 6.1.1条、第 6.1.2条、第 6.1.4条、 第 6.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 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归口管理,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标准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城 乡规划标准化办 公室。 本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 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建筑设计 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士路 62号 , 邮政 编码: 100045,联 系电

4、话: 88043999, 电 子信箱 : BIAD_YLBZ, 以 供今后 修订时 参考。 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 办公室电话: 68017520, 邮 箱 : 。 本标准主编单位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编制人员: 刘晓钟、任 明 、高 羚耀、 吴 静 、 彭璨云、 张 凤 、 冯冰凌 、杨 旻 、 DB11/ 1309 2015 包延慧、 刘 芳 、 李祥云 、王 超 、 孙博远、 吴宇红、 王 晖 、 梁 江 、 吴 冰 、 刘文明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刘燕辉、 吕小泉 、孙克放、 周燕珉 、 林建平、 赵景昭 、窦

5、以 德 、薛 峰 、 DB11/ 1309 2015 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 语 . 2 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配建 指标 3 4 选址 布局 4 5 外 部 环境 5 5.1 道 路 交 通 . 5 5.2 室外 活动场 地和配 套 设施 . 5 6 建筑设计标准 7 6.1 一 般 规 定 . 7 6.2 用房 设置 . 7 6.3 用房 设计要求 . 8 6.4 室内环境 . 9 6.5 安全措 施 . 10 6.6 建筑设 备 . 12 本 标准用词说明 16 引用标准 名录 17 条文说明 19 DB11/ 1309 2015 CONTENTS 1 General Prov

6、isions 1 2 Terms . 2 3 Index of supporting facilities . 3 4 Location . 4 5 External Environment . 5 5.1 Traffic 5 5.2 Outdoor Activity-yard and attached facilities 5 6 Building Design Standard 7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7 6.2 Room Setting . 7 6.3 Design Requirements of Room Setting . 8 6.4 Interior

7、Environment 9 6.5 Safety Measures . 10 6.6 Building Equipments 12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6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17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19 DB11/ 1309 2015 1 1 总 则 1.0.1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城 镇社区养老 配 套 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 和建设,营造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生活和社区养老环境,满 足 老年人多层次 、多样 化的养老服务 需 求, 特 制定本 标准。 1.0.2 本

8、标准 适用于北京市新 建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 计 和 建设( 历史 文化街 区 除外) 。 1.0.3 本 标准的 内容为北京市 居住公 共服务设施配置 指标中 提 及的社区 级建设 项目所对应 的养老服务设施 。 1.0.4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应贯彻 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的 国家 政 策 , 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满足北京市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实 现 社会、 环境、 经济三 方 面的综合 效益。 1.0.5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 除应符合本标准 外 , 尚应 符 合 国家 和北京市 现 行有关 标准的规 定 。 DB11/ 1309 2015 2 2 术 语 2.0.

9、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community-based elderly care facilities 社区内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 康复护理、 文体娱乐、 精神慰藉、 日间照料床位、短期托养、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的设施。 2.0.2 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aged 为社区老年 人 提供 短 期托管 服务和上 门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 所 , 包 括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 料床位、相应娱乐康复健身 设施和社区居 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内容。 2.0.3 老年活动场站 activity room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娱乐康复健身 设施、学习教育及活动场地 的社区养 老服务场所

10、。 DB11/ 1309 2015 3 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指标 3.0.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 项目的配建 指标,应符合 表 3.0.1 要 求 , 并应纳 入 相关 规划 。 表 3.0.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指标 项目 功能 基本服务内容 配建规模及 要求 配建指标 (建筑面积) 托老所 短期照料 休息、 活动 、 保健 、 餐饮服 务用房等 不应小于 10个 日 间 照 料床位, 每床建筑面积不 应 小 于 20m 2 800m 2 /处 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中 心 组 织 文 体 娱乐、膳食 供应、 生活照料、 心理咨询 、 医疗护 助等(以上门服务为主) 老年活动 场站 娱乐

11、、健 身 、 活动 活动、 阅览、 保健 及室外活 动场地等 200 250m 2 /处 注 : 表 中 所 列 为 综 合 指 标,已包括 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 。 3.0.2 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 中心可与 社区管理 服务 用房 合 并 使用 。 DB11/ 1309 2015 4 4 选 址 布 局 4.0.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选址应满足 以 下要求: 1 地 形 平 坦 , 自然 环境良好 , 可 获得 有 效日照和 通 风。 2 基础 设施 良好, 便于利 用周边的 生活、 医疗等 公共 服务设施 。 3 场 地 交 通 便 利 , 方 便 老年 人 到达 。 4.0.2 社区养老服务

12、设施的服务半径宜小 于 500m, 并应符合北京市 控制性详细 规划 要求及 北京市相关 法律法 规要求。 4.0.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应 根据 老年人 的使用特点和各 项设施的 功 能 要求,进行合理布局、综合设置。托老所和老年活动场站宜合并 设置,并可与社区助残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管理服务 用房、公 共绿地 等相邻 设 置,共享 部分设施 。 4.0.4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主 要出入口 应避开城市主干 道、快速 路 及交通量 大的交 叉路口 等 地段,应 与社区 道路系 统 有良好衔接 。 4.0.5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内 老年 人 的主 要生活、活动用房 冬 至 日日 照 不

13、 宜 小 于 2h。 DB11/ 1309 2015 5 5 外 部 环 境 5.1 道 路 交 通 5.1.1 通 往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 道 路 宜人 车分流,交通 组织应便 捷 流畅。 5.1.2 通 往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步 行道路 应符合 下列 规 定 : 1 步 行 道 路 的有效 宽度宜 不小于 1.50m, 纵坡宜不大 于 2.5%; 步 行 道 路 有高差 时,应 设 无障碍坡 道。 2 步 行 道 路 铺 地 应 平 整 、 防滑、不积 水, 材质种类宜统一。 3 步 行 道 路 附近宜 设置配 备座椅的 休息区 。 5.1.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外 部道路应 满足消防、疏

14、散 、救护等 要 求;货物 、垃圾 等运输宜单 独 设 置出 入口。 5.1.4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场 地应设置 非机动车停车位 ;托老所 的 主 要 出 入口附近应设置老年人接送车停车位,并与建筑出入口无障 碍衔接。 5.2 室外活动场地和配 套设施 5.2.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 室外活动场地 应符合 下列 规 定 : 1 室外 活动场 地 应与 养老服务设施的 出 入口 临近 设 置, 且应 选 择在避风 、向阳 处。 2 室外 活动场 地可 与社区公共 绿地 、儿童 活动场 地等结 合设 置 ; 布局宜动静分区,并宜设置健身器材、座椅、花架、阅报栏等 设施。 3 场 地 表 面 应 平

15、 整 、 防滑 、不积水 。 5.2.2 室外活动场地 高差 部位的设计 应符 合下列 规 定: 1 坡 道 应 为 无障碍坡 道 。 2 室外 台阶 不应采 用无踢 面和直角 形凸缘 的踏步,且 应 防滑 ;DB11/ 1309 2015 6 宜 在 两侧 设置扶手 ; 台阶 宽度大于或 等于 3m时, 应在中 间 加 设扶手 ; 台阶顶部 宜设置 感触警示路 面 。 5.2.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周 边绿 地 宜 采用 乔 、 灌 、 草 相结 合的种 植 配 置 , 不应种植带刺、有毒及根茎易露出地面的植物;在主要的活 动场地区 域宜种 植高大 落叶乔木。 5.2.4 独 立 设 置 的

16、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宜 设置屋顶绿化, 可利用屋顶 做 室外活动场地。 5.2.5 老年人 集中的室外 活动场 地 附近 应设置便于老年 人使用的 无 障碍卫生 间。 卫生间可 单独 设 置, 也 可附 建 于其它 公共服务设施内 , 附建时应 设置相对 独 立的出 入口。 5.2.6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室外环境中配 套 的标 识牌应 整 体规划设 置 。 DB11/ 1309 2015 7 6 建 筑 设计标准 6.1 一 般 规 定 6.1.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应 为 低层 建筑或设置于建 筑物底层 。 供老年人 使用的 房间不应设 置在地 下室及半 地 下室。 6.1.2 二层及二层以

17、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 筑应 设 无障碍电梯 。 6.1.3 轿厢宽度 不应 小于 1.60m, 深 度 不应 小于 1.50m, 轿厢门洞净 宽不应小 于 900mm。 6.1.4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 筑 的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2级 , 其疏散距 离及宽度应符合相关建 筑 设计防火疏散要 求。 6.1.5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 空间设计 应动静分区,服务 流 线 应便 捷 , 地 面 应 防滑 平整。 6.1.6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 应造型简 约,避免大量使 用装饰性 构 件。对于 已建成社区, 宜 充分利用 既有建筑进行 改 造。 6.2 用 房 设 置 6.2.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

18、包括托老 所和老年活动场 站,宜合 并 设置,其 房间设 置应符 合 表 6.2.1要求。 表 6.2.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 房间设 置 房间类别 用房配置 设置要求 备注 生活用房 休息室 公用卫生间 自用卫生间 设于有床位休息室内 公共餐厅 可兼公共活动用房, 可附设备餐间 公用淋浴间 附设厕位 理发室 开水间 DB11/ 1309 2015 8 表 6.2.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 房间设 置 (续) 房间类别 用房配置 设置要求 备注 医疗保健用房 医务室 如邻近社区卫生服务 站,可不设医 务室 保健室 康复室 心理疏导室 公共活动用房 阅览室 棋牌室 书画室 健身室 多功能厅 服务用

19、房 总值班室 入住登记室 办公室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重点服务于 90%居家养老,提供相应 服务 厨房/ 备餐间 职工用房 可含职工休息室、卫生 间 设 备用房 洗衣房 备品库 注:表中为应设置 :为宜设置 。 6.3 用房设计要求 6.3.1 老年人 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 有噪声振动的设备 机房等贴 邻 布 置 。 6.3.2 生活用房 1 老年人休息 室 宜为 每间 4人 8 人 。 2 老年 人 休息 室 自用卫生 间的设置 应符合 下列规 定 : DB11/ 1309 2015 9 自 用卫生间应满足老年 人 盥洗,便溺的需要,宜 满足 老年人洗 浴 的 需 要; 卫生 洁 具宜 采用

20、 浅 色; 平面布 置 应留 有助 厕 等 操作 空 间; 与 相 邻 房间 室内地 坪 不应有高差, 地面应 选用防滑耐磨材料 。 3 老年 人 公共餐厅 应符合 下列规定 : 公 共餐厅应使用可移动 的, 牢固稳定的桌椅;其 布 置应能满足 供 餐 车 进 出 、 送 餐 到 位的服务, 并应 为护理 员留有 分餐、 助餐 空间 ; 当采用柜 台式售饭 方 式时, 应 设 置低 位服务 窗 口。 4 老年 人公 用卫生 间应与 老年 人经常 使用 的公 共活动用房 同 层 , 宜邻近设置,并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公用卫生间内 应 设 安全 扶手无障碍厕 位 。 6.3.3 医疗保健

21、用房 保健室、康复室的地面应平整,表面材料应具有弹性,房间平面布 局 应 满足 康复器 具的使 用 要求。 6.3.4 公 共 活动用房 1 公 共 活动用房应 有良好 的天然采 光与自然 通 风条件 , 东 西向 开 窗 时 应采 取 有效 的 遮阳措 施 。 2 多 功能厅 宜设置 在建筑 首层,墙 面和顶 棚宜做 吸 声处理。 3 活动室的位 置 应避 免 对老年人卧 室产生 干扰,平面 及 空 间形 式 应 适 合老年人活动需 求 ,并应满足多功能 使 用的要求。 6.3.5 服务用房 1 入 住 登记 室宜设 置在出 入口附近 ,并应 设置醒 目 标识。 2 厨 房 应 有 供 餐

22、车停 放 空间 和 消 毒空 间 , 并应避 免 噪声和气味 对 老年人用房的 干扰。 3 管理服务 用房应 设有居家 养老服务 办 公室 , 以服务社区的 居 家 老 人 为主,提供文体娱乐、膳食供应、生活照料、心理咨询、医 疗 互 助等 服务。 6.4 室 内 环 境 6.4.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中 主要 功能房 间应 有 良好的 天然采DB11/ 1309 2015 10 光 , 采 光窗洞 口面积与 该 房间楼 (地)面面积 之比 应符合 表 6.4.1的 规 定 ; 表 6.4.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 筑主要 功能房间 的 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楼(地 )面面积之比 房 间 名

23、称 窗 地 面 积 比 公 共 活动用房 14 休息室、公共餐厅、 医疗保健用房 和主要服务用房 16 设有外窗的公共卫生 间和公共淋浴 间 19 6.4.2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 应有良好 的自然通风,主 要功能房 间 外窗 可开启面积不应 小 于 所 在房 间 面 积的 1/15, 并应采 取可以调 节 换气量的 措施。 6.4.3 供 老年 人使用的主 要 功能 用房应 采取有效的遮阳 措施,改 善 室内热环境。 6.4.4 社区养老设施建筑的休息 室 宜与 保健室、康复室 、公共活动 用房等产生噪声的房间分区布置,避免干扰。休息室应采取有效的 隔声减振措施,休息室的 允许噪声级应不大

24、于 40dBA, 休息室与产 生 噪声 房间之 间的 隔墙和楼板 的计 权隔声 量+ 交 通 噪声频谱 修 正量 ( R w +C tr ) 应 大 于 50dB。 休息室与上层房间之间楼板 的计权规范化 撞击声压 级(L n,w ) 应 小 于 70dB。 6.4.5 室内装 修不应选 用易燃 、易碎、化 纤 及 散 发有害 有毒气味 的 材料。 6.4.6 老年人 使用的室内 空 间地 面色彩 宜选用中等或较 高明度的 暖 色,墙面色彩应 柔和, 并 与地面形 成差异 。 6.5 安 全 措 施 6.5.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建筑 物出 入口应符合 下列规 定: 1 供 老年人 使用的

25、 出入口 不应少于 两个且宜 在 不同方 向 ,建筑 出 入口至机 动 车道 路 之间应 留 有 缓冲 空 间。 DB11/ 1309 2015 11 2 出 入口应 为无障碍出入口; 出入口 处 的平 台 与建筑 室外地 坪 高差不宜大 于 500mm, 并应 采 用 缓 步 台阶 。台阶 和 坡道的设 置应与 人流方向 一致。 3 主 要 出 入口 宜 设门 斗,北 向出入口 应 设门 斗。 出入口应采 用 向外开启 的平开 门或电 动 感应平移 门,不应 选 用旋转 门 。 4 主 要入口 门厅处 宜设休息 座椅和 无障碍 休息区 。 6.5.2 竖 向 交 通 1 楼梯间应 设无障碍

26、楼梯 。楼梯梯 段净宽 不应小 于 1.20m。 踏 面 前 缘 宜 设 置 高 度 不 大 于 3mm的彩色警示条。 楼梯 平 台区内不应 设 置 踏 步, 楼梯踏 步与走廊地 面 对 接处应设有提示 照 明。 2 电 梯 应 为 无障碍 电梯。电梯 运行速度不 宜大于 1.50m/s, 电 梯 门 应 采 用 缓慢 关闭程 序 设定或加装感应 装置。 6.5.3 水平交 通 1 过 厅 、 走廊、 房间等不应 设门槛 , 地 面不应 有高 差, 改 造项 目中如遇 有难以 避免的高差 时, 应采 用不大 于 1/12的 坡 道 连 接 过 渡 , 并应有安全提示。在起止处应设彩色警示条,邻

27、近处墙面设置安全 提 示 及 灯光 照 明。 2 走廊净宽 不应小 于 1.50m, 双 侧 墙壁不应有突 出物 。 3 老年人居住 用房 门的开 启净宽应不 小 于 1.20m, 且 应 采 用 外 开 门 或 推拉 门。 卫生 间的门 开 启 净宽 不应 小于 0.80m, 且 选 择 平 开 门 时 应能向 外开启 。 4 过 厅 、 电 梯 厅 、 走廊 等宜 设 置 休憩 位 置, 并应 留有 轮 椅停 靠 的空间。 6.5.4 安全辅 助措施 1 老年人经过及使 用的公 共空间应 沿墙安 装安全 扶手 , 并 宜保 持 连 续 。扶手直 径宜为 35mm 50mm, 扶手的最小 有

28、效长度 不应小 于 200mm, 距 地 高 度 不 大 于 850mm。 2 室内公共 通道的 墙 ( 柱 )面 阳 角 应 采 用 切 角或 圆弧 处 理, 或 安 装 成 品护 角 ,沿墙角 宜 设 350mm高的防撞踢脚。 DB11/ 1309 2015 12 3 主 要 出 入口 附近 和门厅 内, 应 设置连 续的建筑 导向 标 识。 当 有 多 个 出 入口时,应设置对应的标识;楼梯间应设置楼层平面示意 图 , 楼梯 间内应 有楼层 标 识。 4 老年人所 经过的 路径内 不应设置 裸露的 散热器 , 开水器等 高 温 加 热 设 备 , 不应摆设造型锋利和易碎的饰品,不应摆放种

29、植带有 尖刺和较硬枝条的盆栽;易与人体接触的热水明管应有安全防护措 施 。 5 公 共 通 道 及 疏散 通道的门 扇 , 距地 0.65m以上, 应安装透 明 玻璃;防 火门的 闭门器 应 带有阻尼 缓冲装 置。 6 自 用卫生 间、公 用卫生间 的门宜 安装便 于施救 的 插销, 卫生 间门上宜 留有观察 窗 口。 7 开 敞 阳 台或屋顶 上人平 台在临空 处不应 设可攀 登 的扶手; 供 老年人活动 的 屋顶 平 台女儿 墙 的 护栏 高 度不应低 于 1.20m。 8 老年人居住 用房 内应设 安全疏散 指示标 识,老年人活动空 间 内 的 墙 面 凸 出 和 临 空 突 出物,应采

30、用醒目的色彩或采取图案区分和 警示标识 。 9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 地 面 应采 用 不易 破 碎、 耐磨 、 防滑 、 平整的材 料。 6.6 建 筑 设 备 6.6.1 给 水 排 水 1 建筑 内各类 生活供 水 给水水质 应满足 国家现 行相 关 标准的 规 定 , 最 高日生活用水 定 额及小时 变化系 数可按 表 6.6.1确 定 。 表 6.6.1 社区养老设施 最高日生 活 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建筑功能 单位 最高日生活用 水定额/L 使 用 时 数 /h 小 时 变 化 系 数 K h 全 托 每 人 每 日 100 150 24 2.5 2.0 日 托 每 人 每

31、日 50 80 10 2 DB11/ 1309 2015 13 2 应 设 置 热 水 供 应 系 统 , 宜 优先采 用集中 生活热 水 供应, 热水 配水点出 水温度宜 为 40 50 。 热 水 供 应应有 控 温,稳压 装置。 3 建筑 内 应 选 用 节 水 型 低噪声 的 卫生 洁 具和 给、 排 水 配件 及管 材。 4 建筑内的 自用卫生 间、公 用卫生 间、公 用 沐 浴 间等应选用 无 障碍洁具。 5 公 用卫生 间应 采用 光 电感应 式或触 摸式 等便 于操 作的水 嘴 及 冲 水 开 关 便 于 操 作的 坐 便器。 6.6.2 供 暖 与 空 调 通 风 1 建筑

32、应 设供 暖 系统 , 宜优先考虑 集中供 暖, 供暖 方式宜选 用 低温热水 地板辐射 供 暖、散 热 器 供暖 。 2 采 暖 设施 应配置 室温自 动控制装 置。 3 建筑内散 热器应 暗装或 者加防护 罩。 4 建筑有关 房间的 室内冬 季供暖计 算温度 不应低 于 表 6.6.2的 规 定 。 表 6.6.2-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 筑有关房间 的室内冬季供暖 计算温度 房 间 生活用房 含淋浴的用房 医疗保健用房 公共活动用房 服务用房 计算温度/ 20 25 20 20 20 5 老年人 居住 房间 宜设 空调降温 设备 ,且 冷 风不应 直接吹 向人 员 长 期 停 留 处 。

33、 设 置 集 中 空 调系统的房间室内夏季设计温度、湿度 及 最 小 新 风 量 要求 宜 满足表 6.6.2-2的 要求。 表 6.6.2-2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 筑有关房间 的室内夏季空调 设计参 数 房间 生活用房 医疗保健用房 服务用房 公共活动用房 温度/ 24 26 24 26 相对湿度(% ) 40 60 40 60 最 小 新 风 量 / m 3 /( h p) 30 按 人 员 密 度 确 定 注:按 人 员 密 度 PF( 人 /m 2 ) 确 定 所需 最 小 新 风 量 应符合 以下规定: PF 0.4, 取 30m 3 / ( h p); 0.4 PF 1.0, 取

34、25m/( h p); PF 1.0, 取 20m/( h p)。 6 公 用 厨 房 、 自 用 与 公 用卫生间应 设置排 气通风 道 , 并安 装机DB11/ 1309 2015 14 械排风装 置,机 械排风 系 统应具备 防回流 功能。 7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内 宜设 置满足 室内卫生 要求 的 机械通风 , 并宜采用 带热回收 功能 的 双向换气 装置。 8 建筑内的水 泵 和风 机 等产 生 噪声 的设备 , 应采 取 减振降噪 措 施,满足 规范 6.4.4要求。 6.6.3 建筑电 气 1 老年人生活用房 及公共 活动用房 应设置备用照 明 , 并宜采 用 自动控制方 式 。

35、 2 老年 人生活用房 、活动用房 及辅 助空 间的照 度值 应符 合表 6.6.3.的规定 , 光源宜 选用 暖色节能 光源 , 显色 指数 宜大于 80, 眩 光 指 数 宜 小 于 19。 表 6.6.3 社区养老设施建筑生 活、活动 及 辅助 空间 照度值 房间名称 生活用房 公共活动用房 卫生间 公共厨房 公共餐厅 门厅走廊 照度值 (lx ) 200 300 150 200 200 100 150 3 生活用房 至卫生 间的走 道墙面距 地 0.40m处应设 嵌装脚灯 。 生活用房 的顶灯 和床头照明 宜 采 用两 点控 制开关。 4 照 明 控 制 开 关 宜 选 用 宽 板 翘

36、 板 开 关 , 安 装 位 置 应 醒 目 , 且 颜 色 应 与 墙壁 区 分,高度宜距 地 面 1.10m。 5 出 入口 雨篷底 或门 口 两侧应 设照 明灯 具; 阳台 应设照 明灯 具;室外 台阶、 转角、 坡 道等地形 变化处 宜设置 低 矮的照明 灯具。 6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 供 电电 源应安全 可 靠, 宜 采 用 专线 配电,供配电系统应简明清晰,供配电支线应采用暗敷设方式。配 电装置不宜设置在公共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设有防止误操作的 可能。社区养老设施建筑内应采用低烟低卤阻燃型线缆,消防设备 的 线 缆 应符 合 现行 国家 规 范要求。 7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

37、 应 设置 消防 应急 照明 及疏散指 示标 志 , 其 应急 电 源的 连 续供电 时 间不应 少于 1.0h。 8 托 老 所 的 生活用房 宜 每间 ( 套)设 电 能 计量 表, 并 宜 单设 配DB11/ 1309 2015 15 电 箱 , 配电箱内宜设电源总开关,电源总开关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 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配电箱内的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 保护器。 9 电 源 插 座 距 地 高 度 低 于 1.80m时,应采 用安全 型电源插 座。 生活用房 的电源 插座高 度 距地宜 为 0.60m 0.80m; 厨 房 操 作 台 的 电 源 距 地 宜 为 0.90m 1.1

38、0m。 10 生活用房 、公共 活动用房和公 共餐厅 等应设 置 有线电视 , 电话及信 息网络 出线口。 11 公 共 活动用房、生活用房及卫生间应设紧急呼叫 装 置 。 宜 设 置 室内活动监护及无线定位报警系统。紧急呼叫信号应能传输至 相应的护 理室或值班室。呼叫信号 装置应 使用 50V及以下安全 特 低 电 压 。 公 共 活动用房及生活用房的呼叫装置高度距 地宜为 1.20m 1.30m, 卫生间 的呼叫 装置 高度距地 宜为 0.40m 0.50m。 12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 以及室外 活动场 所 (地) 应 设 置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或 护 理 智 能 化 系 统

39、 。 各出入口和单元门、公共活动 区、走廊,各楼层的电梯厅、楼梯间,电梯轿厢等场所应设置安全 监 控 设施 。首层 宜设置 防 盗报警装 置。 1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 应 做 总等 电 位联 结 ,医疗 用房、 卫 生间、浴室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灯具应选用类等级,线路中应 设 置 PE线 ; 医疗用房 宜 设防 静 电 接地。 15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 应 设 置火 灾 自动 报警 系 统。设有 燃 气的厨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电气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 系 统 。 16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 内 的 电气 设 备应 采 取抗震 措 施 。 17 各 房 间 或 场 所 的照 明功

40、率 密 度值 不应 高于建筑照明设计 标准GB 50034 中 规 定 的 现 行 值 。 走 道 、 楼梯间 及电 梯 厅 的照 明 , 均 宜 采 用感 应 控制 措 施。 18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 宜 设 置 能源管理系 统。电 能计量应按 照 用 途 、物 业 归属 、 运行管理及相关 专业要求 分 别设 置电 能 计量 表。 DB11/ 1309 2015 16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执行本规 定条文 时, 对 于要求严格 程 度的 用词说明 如 下, 以 便 执行中 区别对 待。 1)表 示很严格 , 非这 样 做不可的用词 : 正面词采 用“必须 ”; 反 面 词 采用 “ 严禁

41、 ”。 2) 表示 严格 ,在正 常情况 下均应这 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 用“应 ”; 反面词采 用“不应 ” 或“不 得 ”。 3) 表示 允许 稍有选 择,在 条件许可 时首先 应这样 做 的用词: 正面词采 用“宜 ”; 反面词采 用“不 宜” ; 表示有选 择,在 一定条 件 下可以这 样做的, 采 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规范、标准执行的 写法为“应 按 执行 ” 或 “ 符合 要求或 规定 ”, 非 必须 按所 指 定 的标准和 规范执行 的写法 为“可 参 照执行 ”。 DB11/ 1309 2015 17 引 用 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 防 火规 范( GB

42、 50016) 2 城 镇 老年 人 设施规划规 范 ( GB 50437) 3 无障碍 设计规 范( GB 50763) 4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 范( GB 50867) 5 社区老年 人 日间 照 料中 心 建设标准(建标 143) 6 老年人 社会福 利机构基本规范 ( MZ008) 7 绿 色建筑 评价 标准( DB11/T 825)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 DB11/685 2015 条 文 说 明 2015 北京 DB11/ 2015 目 次 1 总则 . 23 2 术 语 . 25 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配建 指标 26 4 选址 布局 30 5 外

43、 部 环境 31 5.1 道 路 交 通 . 31 5.2 室外 活动场 地和配 套 设施 . 31 6 建筑设计标准 33 6.1 一 般 规 定 . 33 6.2 用房 设置 . 33 6.3 用房 设计要求 34 6.4 室内环境 . 36 6.5 安全措 施 . 38 6.6 建筑设 备 . 40 DB11/ 2015 23 1 总 则 1.0.1 随着我 国社会经 济的发 展,城乡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和 医疗 水 平 不 断 提高,老年人的寿命呈现出高龄化倾向,家庭模式空巢化现 象也越来越突出,众多介护老人长期照料护理服务需求日益迫切。 据统计,北京市老年 人口从 1990年的 111

44、万增至 2013年的 292.9万 , 年 均增长 率 ( 4.1%)高 于总 人口增长 率 ( 3.3%),老 龄 化 速度快 。 2013 年老年人 口比例 达到 13.9%,老年人 口绝对 数量大 。据预测 2020年 老年人口 将达到 400万 , 约 占 总 人 口 的 20%; 2050年老年人 口将超 过 670万 , 超 过总人 口的 35%。 北京市 家 庭空 巢 化、高龄化的 现 象 并 行 , 失能 失 智老 人 增多。 据统计, 2013年 纯 老年 家庭人口 约 48.8 万 人 , 占 老年人 口的 17.5%。 按照人 均寿命 80岁 计 算 , 空 巢 期 将

45、会 在 20年 以上。 2013年高 龄 老人达到 44.1万 , 占 老年 人口的 15.8%; 2020年高 龄老人 将逼近 60万 人 , 2050年 突 破 100万 人 。 不能 完 全 自 理 的老人已占老年人口 的 19%, 其 中 近 一 半 为 失 能 失 智 老 人 。 老 龄事业发展规划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也针对目 前我国老龄化发展的现状,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三个 方面提出了发展建设目标和任务。北京市作为大都市,老年人口增 多,导致劳动力年龄结构老化、社会保障负担加重、社会稳定隐患 增大等一系列问题,将对城市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是北京建设宜 居城

46、市、世界城市的巨大挑战。因此,适时编制北京市社区养老 服务设施设计标准,为 居家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设计 和管理 提供技 术 依 据 , 以 满足当今老年人对居家养老的迫切需要,是编制本规范 的 根 本 前 提 和目 的。 1.0.2 根据 社会养老服务 体系建设规划( 2011 2015年), 我 国 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主要由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三个 有机部分组成。本规范主要针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托老 所和老年人活动场站。已建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改扩建设计可参照DB11/ 2015 24 本 标准执行。 1.0.3 本 规 范 提 出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全面 连续的

47、养老 服务,与当前北京市社会管理体制中划分的三级街区级、社区 级 、建设 项目级 中的社区级相对应 。 1.0.4 节约资源 和 保护 环境是中 国 的一 项基本国策。北京市社区养 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并 符合绿色建筑的要求,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的节地、节 能 、 节 水、 节 材与 保护 环境 , 同 时满足建筑 功能 的 基本需求。 建筑节能是节约资源的 重 要步骤,由于老年人对 环境 的 适 应能 力逐渐减弱,对建筑室内环境的要求较高,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 性能应满足北京市相关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独 立建设时,应执行现行北京市地

48、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的要求,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建筑结合建设时,其节能设计 应 与 其 主 体 建筑的 节能 设计标准要求 一 致。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还应 根据 当 地 老年人的人口发 展 情况和实际 需求,因地制宜地建设,注重经济性,从建筑的全寿命周期核算效 益和成本,顺应地方经济状况,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 益 的 统 一 。 1.0.5 本 条 规 定 是 为 了 明 确 本 标准与相 关标准之间的关系。这里 的 “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是指现行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与北京市社区有关的规划及建筑结构、消防、热工、节能、隔声、 照明、给水排水、安全规范、设施设备

49、等设计,除需要执行本规范 外 , 还 需 要执行 其他相 关 标准。 DB11/ 2015 25 2 术 语 2.0.1 社区指 聚居在一 定地域 范围内的 人们所组成的社会 生活共 同 体。在现行管理体制中,社区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 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有明确的空间范围。社区居住人口规划 规 模 一 般 为 1000 3000户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主要 包 括托老所 和老年 活动场 站 。 2.0.2 托 老 所 包 括 日 间 照 料床 位、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 和 社区 居 家养老服务 中 心等 内容 , 托老所的建筑面 积不应 小 于 800m 2 。 2.0.3 老年活动场站是指 为社区老年人 提供文体娱乐活动 的 场 所, 老年活动场站 的建筑面 积 200 250m 2 ( 室外活动场地 面积不 含在 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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