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776.3-2011 道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第3部分 公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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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93.080.30 Q 84 备案号:30550-2011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 776.32011 道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第 3部分:公路 Setting guidance on intelligent traffic management facilities Part 3: Highway 2011 - 04 - 28发布 2011 - 11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 776.32011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高速公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2、1 5 国家级公路(国道)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3 6 省级公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6 7 县级公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7 8 其他公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9 参考文献 . 10 DB11/ 776.32011 前 言 DB11/ 776道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分为三部分: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第2部分:城市道路; 第3部分:公路。 本部分为DB11/ 776的第 3部分。 本部分13 、4.8.2 4.8.3、5.6.55.6.7、5.7.2 5.7.4、5.8.25.8.3、5.9 5.10、6.7.2、 6.7.3、6.9 6.10、7.4、7.

3、7 7.10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部分按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北京市交通信息中心,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 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隋亚刚、 张惠民、 邹平、 袁宏伟 、 王玲、 梁玉庆、 王建 国、 王岚 、 王世华 、 申 晓鹏、 姜杰、 刘金坤 、 魏然、 史岩 、范 永强、 张新 城、 张荣光、 胡建军、单 海辉、 章长彪、 宋玉宏、 刘 荣峰、 乔梁、 王晓峰 、 李斌、 孔涛

4、、 张纪升、 袁长亮 、高 增华、 刘立勇、 黄建玲、 汪祖云、 孙宇星、 刘 文韬、王刚 、邹迎、 赵静、王 家川、王晶晶、李静 、张晓亮。 DB11/ 776.32011 III 引 言 近年来,北京市的智能化交通管理系统相关研究 和工程建设取得了显著效果 , 包括 道路交通信 号控 制系统、交通诱 导发布系统 、交通运 行监测系统 等已经具备一定的规模和 较高的应 用水平, 在日常的道 路交通管理、 事故预防 、道路 养护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 要的作用。 道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包括 :交通信 号控制、交通 可变情报板 、交通视频监控、交通流检测 、交 通 违法监测等类设备 , 是交通运 行

5、 管理和安全保障 设施的重要组 成部分, 在当前交通安全与 运行管理中 发挥了重要 作用,与 道路基础 设施同步 规划、建 设需 求迫切。 本部分对不同等级的 新、 改、 扩建公路 建设及养护 工程 中,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的 综合布设、设置 要求以及基础 工程等予以规定。 本 标准为系 列标准,由道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通用技术要求、城市道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 要求、公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三部分组 成,为新、改 、扩建道路 及养护 工程规划 、设计中, 同步设计、 同步实施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提供指导 ,为 有 关 部 门审批、协调 工程项目 提 供依据 。 DB11/ 776.320

6、11 1 道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第 3部分:公路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 了不同等 级公路的交通建设中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要求。 本部分适用 于北京市 新、改、 扩建公路和 养护工程 等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的规划、设 计 和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 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 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 的修 改 单)适 用于本文件。 DB11/T 776.1 道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第 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DB11/T 776.2 道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第

7、 2部分:城市道路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于本部分, DB11/ 776.1界 定的 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于本文件。 公路 highway 联接城市、 乡村 和工矿基 地之间, 主 要供汽车 行驶并 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 根据公路的 使用任务 、 功能和 适应的交通 量 划 分为:高速公路、 一 级公路、 二 级公路、三级公路、 四 级公路等技术 等 级; 根据公路 在 政 治、 经 济 、国 防 上 的 重 要 意 义和 使用性质划 分为:国家级公路(国道)、省级公路 (省道)、县级公路(县道)、 乡 级公路(乡道)、 村级公路( 村道)、 专用公路。 4 高速公

8、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4.1 交通控制设备设置要求 4.1.1 高速公路与 主干路采 用跨线桥式 立 体 交叉 方 式 相交, 应在桥下平 面交叉口设置交通信 号控制 设 备,十字路口 控制设 备独立驱动端子组 不少于 24个, 丁字路口 控制设备 独立驱动端子组不少于 16个; 各进口处均 应具备闯红灯违法监测功能; 须 具备 符合 开放式通信 协议标准 的联网和 感应控制 的功能。 4.1.2 高速公路与 次干路采 用跨线桥式 立 体 交叉 方 式 相交, 应在桥下平 面交叉口设置交通信 号控制 设 备,路口控制 设 备 独立 驱动端子 组 不少于 16个 ;各进 口 处均应具备闯

9、红灯 违法监测 功 能; 须具备符 合 开放式通信 协议标准 的联网和 感应控制 的功能。 4.1.3 高速公路进入 规 划 城市 区域的出 /入 口 处应 设置交通信 号控制设 备, 辅道 处应具备 闯红灯违法监 测功能。 DB11/ 776.32011 2 4.2 车道灯设备设置要求 在关键节点 (高速公路 与 快 速路、主干 路、一级公路 等的交叉节点 ) 上游 路段以及事故常发 路段, 应设置车道 灯控制设 备。 4.3 可变情报板设置要求 4.3.1 在高速公路 与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 路、一级公路 等节点交叉且 有 分 流条件的地 方,应设置 可变情报板 。 4.3.2 在高速公

10、路 与次干路 及以下等 级道路相 交且具备 分流 条件的地方 ,应根据 周边路网 情况,并 从 区域交通诱 导层面确 定可变情报板的布 设方案, 可变情报板的布 设位置及发布内容 应确保交通分流信息 能 够被正确 发布。 4.4 交通违法监测设备设置要求 4.4.1 在关键节点 (高速公路 与 快 速路、主干 路、一级公路 等的交叉节点 ) 上游 路段设置 具备超速 违 法监测功能的 车辆智能 监测记录 设 备 ,在事故常发 路段 前 方 100m以上位置,设置超 速违法监测 设 备。 4.4.2 在进入规划 城市区域 的高速公路路段上 ,每隔 2km左右 应 设置一 套具备应 急车道监测 功

11、 能的交 通 违法监测 设备。 4.4.3 在出、入口 间距大于 5km的高速公路路 段,应设置 具备 速 度 检测 和应急车 道监测功 能的交通 违 法监测设备 ,同一方 向两套设 备的间距 不应小于 8km。 4.4.4 高速公路进 出市界的路 段 或收费站上游 路段应设置 车辆 智能监测 记录设备 。 4.4.5 在高速公路 与快速路、 主 干 路、 一 级公路 等 交 叉节点 ,应设置车辆 智能监测 记录设 备对各方 向 出入车辆进 行监测。 4.4.6 在高速公路 与次干路 及以下等 级道路相 交且具备 分流 条件的地方 ,应根据 周边路网 情况,设置 车辆智能监测 记录设 备。 4

12、.5 视频监控设备设置要求 4.5.1 在高速公路 与次干路 以及二级公路以上 交叉的地 方, 应设置覆盖 节点区域 、具备云 台控制功 能 的视频监控 设备。 4.5.2 在高速公路 相邻出、 入口间的路 段 , 平均间隔 1km 2km应设置一 套视频监 控设备; 在特大、 大 桥, 特长、 长大隧道、 积 水 易发 点段、 视距不良 路段 等重点区域 , 应设置 具备事件 检测功能的 视频监 控 设备。 4.5.3 高速公路上 轴载检测 设备处, 宜配套设置 具备号 牌自 动识别功能的 视频监 控设备。 4.6 交通流检测设备设置要求 4.6.1 在高速公路 与各级道路 采 用 跨线桥式

13、立 体交叉的 地方 ,桥下平面 交叉口应 根据控制 的需求和信 息 采 集 的 需求设置交通 流检测 设备。 4.6.2 在高速公路 相邻出、 入口间路 段, 平均每隔 1km2km 应设置一处 交通流检测 设 备 或具备交通 流 检测功能的设 备 ; 在 进入 规划城市 区域出、 入 口间路 段, 平均每隔 500m1000m 设置 一处交通 流检测设 备或具备交通 流检测 功能的设 备。 4.6.3 在高速公路 沿线的特 大、大桥 或特长、 长大隧道 上游 路段,应设置交通流检测设备 。 DB11/ 776.32011 3 4.7 交通量调查设备设置要求 4.7.1 在高速公路省(市)级

14、行 政 区划 边界处 ,应设置交通 量调查设备 。 4.7.2 高速公路经 过出入口分 流 /合流 区后,交通 量变化比例达到 15%以上, 下游路段 应设置交通 量 调 查 设 备 。 4.7.3 在枢纽互通 立交之间 ,应设置交通量调 查设备。 4.7.4 交通量调查 设备应考 虑与交通 流检测设 备的协调布 设, 避免重复 。 4.8 轴载检测设备设置要求 4.8.1 在重要工矿区 附 近 、重 型货车 通行量大 的高速公路路 段,应设置 轴载检测 设备。 4.8.2 在高速公路 进京关键 路段,宜 设置轴载 检测设备 。 4.8.3 在高速公路 特大桥、 大桥处, 宜设置轴载 检测设

15、备。 4.9 道路气象检测设备设置要求 4.9.1 高速公路应 每隔 10km或根据特殊气象条件设置道路 气象检测设 备。 4.9.2 在高速公路 沿线易出 现积水、 结冰、雾 等异常气象 情况 的路段, 应设置具备 相 应检测 功 能的 气 象检测设备 。 5 国家级公路 (国道) 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5.1 交叉口交通 信号控制设备设置要求 5.1.1 在国道与一 级以上公路 采 用 跨线桥式立 体交叉或 平面 交叉的地方 ,应在平 面交叉口设置交通信 号控制设备 ,控制设 备独立驱动端子组 不少于 16个; 各进口处均 应具备 闯红灯违法监测功 能;须具备 符 合 开放式 通信协

16、议 标准的联网 和 感 应控制的功 能。 5.1.2 在国道与二 级公路采 用跨线桥式 立 体 交叉 或 平 面交 叉的 地 方 , 应在 平 面 交叉 口设置交通信号控 制 设 备 , 控制 设 备 独立 驱动端子 组 不少于 16个 ;各进 口 处均应具备闯红灯 违法监测 功 能; 须具备符 合 开放式通信 协议标准 的联网和 感应控制 的功能。 5.1.3 在国道与二 级以下公路交叉的 地方,当 进口车道 总数 大于等于 8条或满足表 1给出的路口机 动 车设计高峰 小时交通 量时,应 设置交通信 号控制 设备 。 5.1.4 在国道与城市道路交 叉的地方 ,应符合 DB11/ 776.

17、2的要求。 DB11/ 776.32011 4 表1 路口机动车设 计 高 峰小时交通量 主 要道路单向车 道 数 /条 次 要道路单向车 道 数 /条 主 要道路 双 向 设 计 高 峰小时 交通 量/( PCU/h) 次 要道路单向设计高峰 小时 交通 量/( PCU/h) 1 1 750 300 900 230 1200 140 2 1 900 340 1050 280 1400 160 2 2 900 420 1050 350 1400 200 注1: 主要道路 指两 条相 交道路中 流量 较大 的道路。 注2: 次要道路 指两 条相 交道路中 流量 较小 的道路。 注3: 车道 数以

18、 路口50m以 上的 渠化 段或 路段 数计 。 注4: 在无 专用 非机 动车 道的 进口, 应将该 进口 进入 路口 非机 动车 流 量折算 成当 量小 汽车 ( PCU) 流量 并统 一计 入。 注5: 在统 计次 要道路单 向流 量时 应取 每一 个流 量统 计时 间段内 两个进 口的 较大 值累 计。 5.1.5 对三年内平 均每年发 生五次以 上交通事故 的路口, 从事故原因分 析通过设置信号灯 可避免发 生 事故的,或 对两年内 平均每年 发生一次 以上死亡 交通 事故的路口, 应 设置交通信号控制设备 。 5.1.6 当表 1中有 两个或两 个以上条件 达到 80%时 , 应设

19、置交通信号控制 设 备 。 5.1.7 满足 5.1.2 5.1.5条件设置交通信号控制 设 备时 ,独 立 驱动端子 组 不少于 16个; 各进口处均 应具备闯红灯 违法监测 功 能; 须具备符 合开放式 通信 协议标准的 联网和感 应控制的 功能。 5.2 车道灯设备设置要求 在关键节点上游路段 (一级公路 与一级公路、快 速路、高速公路 相交节点 等)以及事故常发 路段, 应设置车道 灯控制设 备。 5.3 交通警示灯设备设置要求 5.3.1 在未达到设置交通信 号控制设 备标准的交 叉 口, 应设置 各 方 向车 流均可见 的交通警示 灯 。 5.3.2 在未设置其他安全辅 助设施的

20、立交桥区 、隧道等重 点区域,应设置交通警示 灯 。 5.4 可变情报板设置要求 5.4.1 在一级公路 与一级公路、主干 路及以上 道路相交 且有 分流条件的 四个方向 ,均应设置 可变情报 板 ; 在一级公路 与 二级公路相 交处, 应 根据周边 路网情 况, 从区域交通 诱 导层 面 确 定可变情报板 的设置; 可变情报板 的设置位置 及发布 内容应确 保交通分 流信息能够被正确 发布。 5.4.2 在国道上常发 拥堵点上游分流 节点之前路 段 , 应设置 可变情报板 。 5.5 交通违法监测设备设置要求 DB11/ 776.32011 5 5.5.1 在节点间距大 于 3km的一级公路

21、路段, 应设置超 速违法监测设备 ,同一行 驶方向上 两套速设 备 的间距不得 低于 8km10km。 5.5.2 在节点间距大 于 5km的二级公路路段, 应设置超 速违法监测设备 ,同一行 驶方向两 套设备的 间 距不得低于 8km10km 。 5.5.3 在穿越村庄 、学校或者 进入急 弯道、陡坡 道 等事故 易发 路 段 的 上游 路 段 ,应 设置超 速违法监测 设 备 。 5.5.4 在施划公交 专用车道的路段, 当公交专 用车道连续 长度大于 500m时, 应设置 一 套 具备 公交专 用 车道违法监测 功 能的交通违法监测设备 ,且该设 备安 装的位置应 距离出口 或入口 50

22、m以 上 。 5.5.5 国道与市道 及以上交 叉节点处 ,应设置 车辆智能 监测 记录设备。 5.5.6 国道进、出市 界 、 区界 、规划 城市区域边界的路 段或收费站上游 路段应设置 车辆智能 监测记录 设 备 。 5.6 视频监控设备设置要求 5.6.1 在国道与二 级以上道路交叉的 地方,应在 交 叉节点 设置 视频监控 设备;在 入口车道 总数大于等 于 8条的其他交叉口, 宜 设置 视频监控 设备。 5.6.2 在一级公路 节点间, 每隔 2km左右应设置 一 套 视频监 控设备;在 施划应急车 道的路 段,宜每隔 3km4km 左右 设置一 套具备应 急车道违法监测功 能的 视

23、频监控设 备。 5.6.3 在立交桥区 ,特大、 大桥,特 长、长隧 道等重点区域 应设置具备 牌照识别 、交通事 件监测、 违 法记录等功 能的视频监 控 设 备。 5.6.4 在除雪、铲 冰重点保障 路 段 及泵 站 处 、常发拥堵 路段 ,应设置视频监控设 备。 5.6.5 在存在水毁 、塌方、 落石等安 全隐患的路 段 , 宜设置 视频监控设 备。 5.6.6 国道上轴载 检测设备 宜配套设置 带 有 牌照 识别功 能的 视频监控设 备。 5.6.7 在易发生非 法占路、 损坏公路设施等路政 案 件的路 段, 宜 设置视频监控设 备。 5.7 交通流检测设备设置要求 5.7.1 在国道

24、与高速公路、国、省道交 叉节点处 , 应 设置交通 流检测设 备;在设置交通信 号控制设 备 的交叉口, 应根据控制 的 需 求和信息采 集的需求设置交通流检测 设备。 5.7.2 在国道一级公路路段上 , 宜 每隔 3km5km 设置 一套交通 流检测设 备或具备 交通流检测 功 能的设 备 ; 在 二 级公路节点间距为 5km 8km的路 段 ,宜 设置 一 套 交通 流检测设 备或具备 交通流检测 功 能的设 备 ; 应注意 与公路交通 量 调 查设 备 的 协调 设置。 5.7.3 在与高速公路并行并 在一定范围 内 可作 为高速公路 替换 路 径 的国道,宜按 2km间隔 设置交通

25、流 检测设备。 5.7.4 在国道常发 拥堵的路 段,宜按 2km间隔 设置交通 流检测 设 备 。 5.8 交通量调查设备设置要求 5.8.1 在国道经过 交叉口或互 通 立 交处 分 流 /合流 区域 交通 量变化比例达到 15%以上的路 段, 应设置交 通量调查设 备,设备 间距不宜小 于 5km。 5.8.2 在城乡结合 区域内承 载进出城出 行 的国道路段, 宜设置交通量调 查设备。 DB11/ 776.32011 6 5.8.3 在国道上省(市)级 行政区划 边界处, 应设置交通 量调 查 设 备 ;在 区 县级 行政区划 交界处, 宜 设置交通量 调查设备 。 5.9 轴载检测设

26、备设置要求 5.9.1 在国道上特 大、大桥处 , 宜 设置 轴载检测 设 备 。 5.9.2 在重要工矿区 附 近 、重 型货车 通行量大 的路段, 宜设置 轴载检测 设备。 5.10 道路气象检测设备设置要求 5.10.1 在一级公路路 段 , 宜间隔 10km20km 或 根据特殊 地形 地 貌 、 气象特征设置 一 套 道路 气象检测 设 备 。 5.10.2 在国道沿线 易出现积 水、 结冰 、 雾等异 常气象情 况的路 段 , 应 设置道路气象 检测设 备; 在无异 常 气象情况 的国道, 每条路宜 设置一套 道路气象 检测 设备。 6 省级公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6.1

27、交叉口交通 信号控制设备设置要求 应符合5.1的要求。 6.2 车道灯设备设置要求 在关键节点上游路段 (一级公路 与一级公路、 快 速路、高速公路 相交节点 ) 以及事故常发路 段, 应 设置车道灯 控制设备 。 6.3 交通警示灯设备设置要求 6.3.1 在未达到设置交通信 号控制设 备标准的交 叉 口, 应设置 各 方 向车 流均可见 的交通警示 灯 。 6.3.2 在未设置其他安全辅 助设施的 立交桥区 、隧道等重 点区域,应设置交通警示 灯 。 6.4 可变情报板设置要求 6.4.1 在一级公路 与一级公路、主干 路及以上 道路相交 且有 分流条件的 四个方向 ,均应设置 可变情报

28、板 ; 在一级公路 与 二级公路相 交处, 应 根据周边 路网情 况, 从区域交通 诱 导层 面 确 定可变情报板 的设置; 显示屏的设置位置及发布内容 应确保交通分流信息能 够被正确发布 。 6.4.2 在省道常发 阻塞点上游 分 流 节点之前, 应设置可变情报板。 6.4.3 在省道与高速公路、国省道、城市主干 道交叉口 之前, 可适当设置 可变情报板。 6.5 交通违法监测设备设置要求 6.5.1 在节点间距大 于 3km的一级公路路段, 应设置超 速违法监测设备 ,同一行 驶方向上 两套设备 的 间距不得低 于 10km。 6.5.2 在节点间距大 于 5km的二级、三级公路路 段 ,

29、 应设置 超速违法监测 设 备 ,同一行驶 方向上两 套 设备的间距 不得小于 10km。 6.5.3 在穿越村庄、学 校或者进入 弯 道、 坡 道等事故 易发区域 的 上游路 段, 应设置超 速违法监测设备。 DB11/ 776.32011 7 6.5.4 在施划公交 专用车道的路段, 当公交专 用车道连续 长度大于 500m时, 应设置 一 套 具备 公交专 用 车道违法监测 功 能的交通违法监测设备 ,且该设 备安 装的位置应 距离出入 口 50m以 上。 6.5.5 省道进、出市 界 、 区界 、规划 城市区域边界的路 段或收费站上游 路段应设置 车辆智能 监测记录 设 备 。 6.6

30、 视频监控设备设置要求 应 符 合 5.6的要求。 6.7 交通流检测设备设置要求 6.7.1 在省道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叉口 处,应设置交通 流检测设 备;在设置交通信 号控制设 备 的交叉口, 应根据控制 的 需 求和信息采 集的需求设置交通流检测 设备。 6.7.2 在一级公路路 段上, 宜每隔 3km 5km设置 一 套交通 流检测设备 或者具备 交通流检测 功 能的设 备 ; 在 二 级公路节点间距大于 5km8km 的路段 ,宜 设置一套交通 流检测 设备或具备 交通流检测功能的 设 备 ; 应注意与 公路交通 量调查 设备的协调 设置; 在常发拥堵的路 段 , 宜 按 2km

31、间隔 设置交通 流检测设 备。 6.7.3 在与高速公路、国道并 行 并 在一 定范围 内可作为高速公路替换路 径的省道, 宜 按 2km间隔设置 交通流检测 设备。 6.8 交通量调查设备设置要求 应符合5.8的要求。 6.9 轴载检测设备设置要求 6.9.1 在省道上特 大、大桥处 , 宜 设置 轴载检测 设 备 。 6.9.2 在重要工矿区 附 近 、重 型货车 通行量大 的路段, 宜设置 轴载检测 设备。 6.10 道路气象检测设备设置要求 6.10.1 在一级公路路 段 , 宜每隔 10km20km 或 根据特殊 地形 地 貌 特 征、 气象特 征设置一 套道路气象 检测设备。 6.

32、10.2 在省道沿线 易出现极 端异常气象 情 况 的路 段 , 宜设置道路气象检测 设 备 。 7 县级公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7.1 交叉口交通 信号控制设备设置要求 应符合5.1的要求。 7.2 车道灯设备设置要求 在关键节点上游路段 (一级公路 与一级公路、 快 速路、高速公路 相交节点 ) 以及事故常发路 段, 应 设置车道灯 控制设备 。 7.3 交通警示灯设备设置要求 DB11/ 776.32011 8 7.3.1 交叉口未达到 设置交通信号控制 设 备 的标准,应 设置 各方向车流 均可见的交通警示 灯。 7.3.2 在未设置其他安全辅 助设施的 立交桥区 、隧道等重

33、点区域,应设置交通警示 灯 。 7.4 可变情报板设置要求 7.4.1 在一级公路 与一级公路、主干 路及以上 道路相交 且有 分流条件的 四个方向 ,均应设置 可变情报 板 ; 在一级公路 与 二级公路相 交处, 应 根据周边 路网情 况, 从区域交通 诱 导层 面 确 定可变情报板 的设置; 显示屏的设置位置及发布内容 应确保交通分流信息能 够被正确发布 。 7.4.2 在县道常发 阻塞点上游 分 流 节点之前, 宜设置可变情报板。 7.5 交通违法监测设备设置要求 7.5.1 在设置交通信 号控制 设备的交 叉口,沿两 个 相 邻进 口方 向 应 分 别设置一套 具备闯红灯 监测功 能

34、的交通违法监测设备 。 7.5.2 在节点间距大 于 3km的一级公路、穿越 村庄前和 事故 高发的路段 ,应设置 超速违法监测设备 , 同一行驶方 向上两套 设备的间距 不 得 低于 10km。 7.5.3 在节点间距大 于 5km的二级、三级公路路 段 , 应设置 超速违法监测 设 备 ,同一行驶 方向上两 套 设备的间距 不得小于 10km。 7.5.4 在穿越村庄、学 校或者进入 弯 道、 坡 道等事故 易发区域 的 上游路 段, 应设置超 速违法监测设备。 7.5.5 县道进、出市 界 的路 段或收费站 上游路 段应设置 车辆 智能监测记录 设 备 。 7.6 视频监控设备设置要求

35、7.6.1 在县道与二 级以上道路交叉的 地方,应在 交 叉节点 设置 视频监控 设备;在 入口车道 总数大于等 于 8条的其他交叉口, 宜 设置 视频监控 设备。 7.6.2 在一级公路 节点之间 ,每隔 2km左右应 设置一套 视频监 控 设 备 。 7.6.3 在立交桥区 ,特大、 大桥,特 长、长隧 道等重点区域 ,应设置具备 牌 照 识别 、交通 事件监测 、 违法记录等 功能的视频监控设 备。 7.6.4 在除雪、铲 冰重点保障 路 段 及泵 站 处 、常发拥堵 路段 ,设置视频监 控 设 备。 7.7 交通流检测设备设置要求 7.7.1 在县道与高速公路、国、省道交 叉 口 处,

36、 宜 设置交通 流检测设备 ;在设置交通信号控制设备 的 交叉口,应 根据控制 的需求和信息采集 的需求设置交通 流检测设 备。 7.7.2 在一级公路路 段 , 宜每隔 3km5km 设置 一套交通 流检测设备或者 具备交通 流检测 功能的设 备; 在二级公路 节点间距大 于 5km8km 的路 段, 宜 设置一 套交通流检测 设 备 或具备交通 流检测功 能的设备 ; 应注意与公路交通量 调查设备 的协调设置。 7.8 交通量调查设备设置要求 县道在省(市)级 行 政 区 划 边界处宜设交通量调 查设 备, 在区县级 行 政 区划 边界处 , 宜设置交通量 调查设备; 每条县道 宜至少设置

37、 一 处 交通 量 调 查设 备。 7.9 轴载检测设备设置要求 县道上特大 、大桥处 ,宜设置 轴载检测 设备。 DB11/ 776.32011 9 7.10 道路气象检测设备设置要求 7.10.1 在一级公路路 段 , 宜每隔 10km20km 或 根据特殊 地形 地 貌 特 征、 气象特 征设置一 套道路气象 检测设备。 7.10.2 在县道沿线 易出现极 端异常气象 情 况 的路 段 , 宜设置道路气象检测 设 备 。 8 其他公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可根据道路技术等级按 照 前 述的规定设置。 A DB11/ 776.32011 10 参 考 文 献 1 GBJ 12488 道路 工程术语 标准 2 GA/T 527 2005 城市道路交通信 号控制方 式适 用规范 3 JTG D802006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 及沿线 设施设 计 通用规范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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