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280 Z11 备案号 :40345-2014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T 1033 2013 工业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分级管理要 求 Requirements for radiation safety and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radiography 2013 - 12 - 20发布 2014 - 01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1033 2013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分级管理 2 5 通用管理要求 2 6 分级管理要求
2、 5 参考文献 . 11 DB11/T 1033 2013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荣华、王绍林、李航、薛建中、陈文梅。 DB11/T 1033 2013 III 引 言 为规范北京市工业射线探伤行业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 污染 防治 法 、 放 射性 同位 素与 射线装置 安全和防护 条例 和 放 射性 物品运输 安全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制 定本标准。 DB11/T 1033 2013 1
3、 工业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分级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工业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的通用和分级管理要求。 本标准 适用 于固 定式 和移动式工业射线探伤 作业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 本标准 不适 用于 工业射线探伤设备生产 、销售过程 中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的 修改 单)适 用于 本文件。 GB/T14058 射线探伤 机 GBZ 117 工业X 射线探伤 放射卫生 防护标准 DB11/ 412-2
4、010 放 射性 物品库 安全防范要求 DB11/ 413-2007 放 射性 物品公路运输风险等 级和安全防范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 适用 于本文件。 3.1 工业射线探伤 Industrial radiography 利 用 X、 射线探伤 装置(包括含放 射 源的探伤 机 、产生X射线的X 射线 机)对物 件 进行探伤 作业的 活动。 3.2 工业射线探伤室 Industrial radiography room 具有屏蔽效 能和安全 联锁系统的 专用 于工业射线探伤 作 业的 固定 场所 。 3.3 固定式探伤 Stationary radiography 在 工业射线探伤
5、 室内 用固 定安装 的或可有限移动 的探伤装置进 行的工业射线探伤作 业。 3.4 移动式探伤 Mobile radiography 在 工业射线探伤 室以外 使用 可移动 的探伤 装置进 行的工业射线探伤 作业。 DB11/T 1033 2013 2 3.5 辐射安全和防护机构 Radiation safety and protection organization 制 订 和实施辐射安全和防护 相关 的技 术及 管理 措施的 机 构。 3.6 管理等级 Management grades 根 据 工业射线探伤 作业中 正常照射和 潜在 照射 风险 大小划 分为 四个 管理 等级。 4 分
6、级管理 本标准 将管理 等级 共分为 四级,管理 等级的 划分 及相 应 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要求 见表 1。 表1 管理等级的划分及管理要求 管理等 级 管理对 象 管理要求 一 级 射线 移动式 探伤 通用管理要求 及级管理要求 二 级 射线 固定 式探伤 通用管理要求 及二 级管理要求 三级 X射线 移动式 探伤 通用管理要求 及三 级管理要求 四级 X射线 固定 式探伤 通用管理要求 及四 级管理要求 5 通用管理要求 5.1 对工业射线探伤单位的要求 5.1.1 应 依 法取得 辐射安全 许可 证并在其有效期内 从事 规定范围 内的 活动 。 5.1.2 应 建 立辐射安全和防护 机
7、构 ,并 至少设置 1名辐射安全和防护 负责 人和 1名辐射防护人 员。 5.1.3 应 建 立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 制 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人 员培训 、探伤 装置 检查维 护、 放射 源管理、 台账管理、辐射 监测 、辐射安全 检查 等。 5.1.4 应制订健 全的 操作 规程 ,包括探伤 室及现 场作 业、探伤设备 使用、 监测仪表操 作等 ,并定 期修 订 。 5.1.5 应 成立 辐射 应急 组织, 明确 参 与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的部门及 人员 ,并 制订 辐射 应急预案 。 5.1.6 应对本单位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 进行 年度评估 ,并 于 每年 1月 31日前 向环保部
8、门提 交上一年 度的评估报告 。 5.2 对辐射安全和防护机构的要求 5.2.1 辐射安全和防护 机构 应明确 规定 成员 的管理 职责 和工 作程 序。 5.2.2 该 机 构的 职责 范围 应覆盖 所有与 辐射安全和防护 有关 的 活动 。 5.2.3 该 机 构应对 本单位的 法人 负责, 在贯彻执 行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 制度 过程 中具有充 分的 监督权 和 核查权 ,相关部门及个 人应予 以配合 。 DB11/T 1033 2013 3 5.3 对辐射工作人员的岗位要求 5.3.1 辐射工 作人 员包括 辐射安全和防护 负责 人、辐射防护人员 和射线探伤 作业人 员、射线探伤 装置
9、保管人 员等 。 5.3.2 辐射安全和防护 负责 人。 5.3.2.1 辐射安全和防护 负责 人应 由探伤单位 内负责 辐射安全和防护的 领导担任 。 5.3.2.2 负责辐射安全和防护 机构及 人 员的 监督 、管理工 作。 5.3.2.3 负责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 制度的 贯彻 实施。 5.3.2.4 组织本单位 相关部门及 人员开展 辐射 应急 行动 。 5.3.2.5 组织对 本单位的辐射安全和防护 状况 进行 评估 。 5.3.3 辐射防护人 员。 5.3.3.1 定期组织 对探伤 室、探伤 装置和 放射 源的安全 状况 进行检查 并记录 。 5.3.3.2 组织开展相关 辐射 监测
10、 ,并 负责监测数 据的 记录及 管理。 5.3.3.3 负责个 人剂量计 及辐射 监测仪器 的维 护、 检定 及比 对。 5.3.3.4 负责辐射防护用 品与应 急物 资 的管理 及发 放。 5.3.3.5 参与本单位的辐射 应急 行动 , 控制应 急人 员的 受照 剂量。 5.3.3.6 负责对 辐射工 作人 员进 行辐射防护 知识 和监测仪表操 作 技能的 培训 。 5.3.4 射线探伤 作业人 员。 5.3.4.1 遵守辐射安全和防护 制度 、执行探伤 作业 相关 规程 。 5.3.4.2 正确佩戴 个人 剂量计 和个 人剂量 报警 仪, 使用辐射 监测仪 。 5.3.4.3 负责作
11、业前 后对 探伤 装置进 行安全 检查 ,作 业过程 中对作 业场所进 行安全 检查 。 5.3.4.4 在探伤 作业 时采 取合 理的防护措 施减 少人 员受 照剂量 。 5.3.4.5 发现辐射安全 隐患 及时 向辐射安全和防护 负责 人报告 。 5.3.5 射线探伤 装置 保管人 员。 5.3.5.1 遵守辐射安全和防护 制度 、执行探伤 装置 保管 相关 规程, 熟练 使用辐射 监测仪 。 5.3.5.2 负责建 立射线探伤 装置 及放 射 源的 台账 并定 期盘 查。 其 中, 放射 源台账 的内 容 包括核 素名 称 、 放射源 编码 、出 厂时间 、活 度 、来 源及 去向 等。
12、 5.3.5.3 负责移动式 射线探伤 装置 的出入 库管理 及安全 状况检查。 检查 时需 要在 探伤 装置相 对固 定的 位置进 行辐射 水平 监测 ,以 确 认放 射源 处于 安全位 置。 5.3.5.4 负责定 期对 射线探伤 装置 及保管 场所进 行安全 检查 并记录 。 5.3.5.5 发现辐射安全 隐患 及时 向辐射安全和防护 负责 人报告 。 DB11/T 1033 2013 4 5.4 对辐射工作人员的管理要求 5.4.1 职业健康管理要求 5.4.1.1 辐射工 作人 员上岗 前, 应进 行 上岗 前职 业健 康检查 ,符合 辐射工 作人 员健 康标准的, 方可 参 加 探
13、伤工 作。 5.4.1.2 辐射工 作人 员上岗 后应 定期进行 职业 健康 检查 ,两次 检查 的时间间隔 不应 超过 2年, 必要 时 可 增加临时 性检查 。 5.4.1.3 辐射工 作人 员脱离 辐射工 作岗位 时, 应进 行离 岗前的 职 业健 康检查 。 5.4.1.4 射线探伤单位 应建 立辐射工 作 人员 的职 业健 康档 案。 5.4.2 个人剂量管理的要求 5.4.2.1 辐射工 作人 员应进 行个 人外 照射 剂量 监测 。 5.4.2.2 辐射工 作人 员在 紧急 情况 、突发 事件 或执 行应 急程 序时所 受到 的剂量 ,应与 常规工 作中 所受 到的剂量加 以区
14、分。 5.4.2.3 个人剂量档 案应包括 辐射工 作 人员 的个 人基 本信息 、工作 岗位、 剂量 监测 结果 等 材料 ,并保 存至辐射工 作人 员年 满七十五周岁 ,或 者停止 辐射工 作 后三 十年 。 5.4.3 培训的要求 5.4.3.1 从事工业 射线探伤 活动 的辐射工 作人 员应 通过有 资质单位的中级 以上 辐射安全培训 ,经 考 试 合 格后持 证上岗 ,并 且每四年 接受 一次再 培训 。 5.4.3.2 从事工业 X射线探伤 活动 的辐射工 作人 员应 通过有 资质单位的 初级 以上 辐射安全培训 ,经 考 试 合 格后持 证上岗 。 5.4.3.3 辐射工 作人
15、员应 参加 单位 内部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 制 度、 作业规 程、射线探伤设备 及辐射 监测仪 器的 使用、辐射 事故 应 急处 置等 培训 。 5.5 辐射监测的要求 5.5.1 辐射监测 应包括外 照射 个人 剂量 监测 、探伤 装置 监测 、 作业 场所 监测 、周 围环境监测及 应急监 测 等内 容。 5.5.2 监测记录 包括 监测 位置 、监测方 法、 监测 设备 、场所 和环境 剂量率水平 ,控 制区与 监督 区边界 的 剂量率水平 、监测 频度 以及监测 人姓 名等内 容。 5.5.3 探伤室 、放 射源库 和现 场作 业 场所应 配备 便携 式辐射 监测仪 。辐射工 作人 员
16、均 应 配备 个人 剂量 计 , 从事 辐射工 作时还 应配 备 个人 剂量 报警 仪。 5.5.4 便携式 辐射 监测仪 的主要性能应 满足 以下 要求: a) 量 程 范围: 最低示 值不 高 于1 10 -1 Gy h -1( Sv h -1 ), 最 高 示 值 不 低 于 1 10 2 mGy h -1(mSv h -1 ); b) 能量响 应: 50keV 1.3MeV30% ( 137 Cs) ; c) 具有声 、光 报警 及电池电 量检查 功能。 DB11/T 1033 2013 5 5.5.5 应 保 证至 少有 1台 辐射 监测仪经 过有 资质 部门 的检 定或校 准,并
17、确保 在检 定或 校 准的 有效期内 使 用。 其他 监测仪 器应与 经过检 定或 校准的 仪器 定期进行 比对 。 5.6 辐射应急的要求 5.6.1 辐射应 急预案 应包括以下内 容 : a) 应 急 机 构 和 职责 分工 ; b) 应 急 人 员 的组织、 应急培训 和 应急 救助 的程 序; c) 应 急事 故类型 与应 急响 应程 序 ; d) 辐射事 故调 查、 报告 和处 理程序 ; e) 综 合预案 、专 项预案 和现 场处置 方案 。 5.6.2 发 生放 射源 卡堵 、脱 落等 辐射事 件时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包括以下内 容: 应急物 资的准 备: a) 功 能 完好
18、 的能 测量 高剂量率 辐射 监测仪 ; b) 个 人 剂量 报警 仪、 备用的 个人剂量计 ; c) 备 用 铅皮 、铅衣 、源 容器 ; d) 指 示 灯 、 警示 标识 、警 戒绳; e) 适 当 的工 具 和源 恢复 设备( 1.5米以上 的长杆夹具 、钳子、 螺丝刀 、 断线 钳、 活动 扳手 、 钢 锯、手电筒 等) 。 应急处 置措 施: a) 辐射安全和防护 负责 人及 辐射防护人 员应 及时到 场; b) 禁 止 无 关 人 员 进 入控 制区 ; c) 在 辐射 监测仪监测 下并 佩带 个 人剂量 报警 仪才 能进 入潜在 高剂量 或未 知剂量率 的 地区 ; d) 必 要
19、 时 应 向 专 业 技 术人 员或放射 源供 应商寻 求支援 , 现场作 业人 员不可 超越 职责 范围 依靠 个 人 技能及 经验擅自 行动 。 5.6.3 发 生 辐射 事故时 ,应 按以下 要求 向相关部门报告 : a) 射线探伤单位 自发 生( 发现 ) 事故 起, 2小 时内 报告 环保 部门 ; b) 发 生放 射源 丢失 、被盗 和故 意 引发 的辐射 事故 应同 时报告 公安 部门 ; c) 发 生( 发现 )人 员受 照射 剂量可 能达 到对 人体 产生 危害时 ,应同 时报告 卫生 主管部门 。 6 分级管理要求 6.1 四级管理要求 6.1.1 X射线探伤装置 应满足
20、GBZ117中的要求。 6.1.2 探伤室及安全设施 6.1.2.1 屏蔽设 计应 充分考 虑有 用线 束 照射的 方向 和范围、 装置的工 作负 荷及 周围环境 情 况。 在进 行 屏蔽墙 设计时剂量 约束值 应取 为 0.3mSva -1 ,探伤 室屏蔽 墙 外 30cm处空气 比 释动能 率不 大 于 2.5 Gyh -1 ,无迷 路探伤 室门 的防护性能 应与同 侧墙 的防护性能 相同 。 DB11/T 1033 2013 6 6.1.2.2 应安装 门- 机联锁 安全 装置。 联锁 安全 装置应具有以下 功 能:安全 门开 启时 射线 装置不 能启动 照射, 在照射 过程 中安全 门
21、一旦 开启 射线 装置 自动 停止, 重新 启动 被中 止的照射只 能通 过控 制 台 进 行。 6.1.2.3 应在控 制台 、迷道 和探伤 室内及 出入 口处 安装 紧急 停止按 钮。 紧急 停止 按钮 应清晰 标记 和说 明。 6.1.2.4 探伤室 工作 人员 出入 口门 外和被 探伤 物件出 入口 门外 醒目 位置应 安装 电离 辐射 警 告标 志和工 作状态 指示 灯。探伤 作业 开始前, 应有 声音 警示 ,探伤过程 中指 示灯 应醒目显 示 禁止入 内的标 识。 6.1.2.5 同一探伤 室内 每次 只能 启动 1台射线探伤 装置进 行探伤作 业。 6.1.3 辐射监测 6.1
22、.3.1 X射线探伤 装置 的泄漏 辐射 监测 应符 合 GBZ 117的要求。 6.1.3.2 X射线探伤 室应 配备 便携 式辐射 监测仪 。 6.1.3.3 对于 X射线探伤 室, 应采 取定点 监测 和巡 测相 结合 的方式 监测 探伤 室周 围的辐射水平 。 其中, 定 点 监测 应至 少包括以下内 容 : a) 通 过 巡 测 , 发 现 的辐射 水平 异 常高 的位 置; b) 探伤室 门 外 30cm离地 面高度 为 1m处, 测门 的左 、中、 右侧 3个点 和门 缝四 周; c) 探伤室 墙外或 邻室 墙外 30cm离 地面 高度 为 1m处, 每个墙 面至 少 测 3个
23、点; d) 人 员 可 能 到 达 的探伤 室屋顶 或 探伤 室上 层外 30cm处 , 至少包括 主射 束到 达范围的 5个监测 点 ; e) 人 员 经 常 活动 的位 置。 6.1.3.4 探伤室 建成 后应 由有 资质 的机构 进行 验收 监测 ,投 入使用 后每年至 少进 行 1次常规 监测 。 6.1.4 安全检查和维护 6.1.4.1 每次工 作前,探伤 作业 操作 人 员应 检查 安全 联锁装置 的性能 及警示信 号的 状态 。 确认 探伤 室 内 无 人且 门已 关闭 、所有 安全装置 起作 用后 才能 启动 照射。 6.1.4.2 辐射防护人 员应 定期 检查 探伤室 安全
24、 门- 机联锁装置, 以 及出 束信 号指 示灯 等安全措 施, 当 探 伤室有 多台 探伤 装置 时, 每台装置在 使用 时均 应联锁 。 6.1.4.3 辐射安全和防护 负责 人应 至少每 半年 组织 一次 对联锁 安全 装置 和紧 急停止 按钮 的安全 检查 , 发 现 问题 应及 时组织 检修 和维护,保 存检查 和维 护记录。 6.2 三级管理要求 6.2.1 X射线探伤装置 应符合 6.1.1的要求。 6.2.2 X射线移动式探伤作业 6.2.2.1 探伤单位 应向 被检测 方了 解现场作 业的 特殊 管理和 特殊安全 等相关 问题 ,并 配合现 场管理 者 对 相关 工作 人员
25、进行安全 培训。 6.2.2.2 开始探伤 作业前, 应划 定作 业 场所 警戒 区域 ,并 在相 应 的边界 设置 警示 标识 : DB11/T 1033 2013 7 a) 将 作 业 时 被 检 物 体 周 围的 空气比 释动 能率 大于 15Gyh -1 的范围 内划 为控 制 区,并 在其 边界 上 设置 清晰 可见 的 “ 禁止 进入射线 区” 警告 牌, 拉 警 戒绳 ,探伤 作业人 员应在控 制区边界外 操 作 ; b) 在 控 制 区边界 外将 作业 时空气比 释动 能率 大 于 1.5Gy h -1 的范围 划为 监督区 ,并 在其 边界 上 设置清晰 可见 的 “ 无关
26、人员 禁 止入 内” 警告 牌, 必要 时 设专 人警 戒, 在监督 区边界 附近 不应有 经 常 停留 的公 众成员 。 6.2.3 辐射监测 6.2.3.1 应符合 6.1.3.1的要求。 6.2.3.2 使用移动式 X射线探伤 装置进行 现场 探伤 时,通 过巡 测划 出控 制区 和监督 区, 记录 辐射 监测 数据。 6.2.3.3 当射线探伤 装置 、场所 、被 检 物体 (材料 、规 格、 形状) 、照射 方向 、屏蔽等条件 发生 变化 时,均 应重 新进 行巡 测, 确定新 的划 区界 线。 6.3 二级管理要求 6.3.1 放 射 源使 用 6.3.1.1 放射源 的转让 、运
27、输 及送贮 的 审批 和备 案应 按相关 管理规定 执行。 6.3.1.2 探伤单位 应对含放 射源装置 的 使用人 员进 行授 权。 经授权 的射线探伤 作业人 员才能按出 入库 程序将 放射 源从 源库 里取 走。每 次进 行 射线探伤 作业的射线探伤 作业人 员应不少于 2名 。 6.3.1.3 射线探伤 作业人 员领 用含源装置 时, 应进 行辐射 水平 测 量, 确认 源在装置内 。工作 完毕 交还 时, 应 再进 行辐射 水平 监测 , 确认 源在装置内 ,并 将 含源装置放 回储 存位 置存 放 。探伤 装置 的 领 用、 交 还 和辐射 水平 监测 都应有 详细的 记录 。 6
28、.3.2 射线探伤装置 6.3.2.1 射线探伤 装置应 符合 GB/T 14058的要求, 射线探伤装置源 容器周 围剂量 当量率 应不 超过 表 2中规定的 限值 。 表 2 周围剂量 当量 率极限值 射线探伤装置类别与代号 最大周围剂量当量率/ (mSv/h) 源 容器外表面 5cm 100cm 手 提 式 P 2 0.5 0.02 移动式 M 2 1 0.05 固 定 式 F 2 1 0.1 6.3.2.2 射线探伤 装置 的安全性能 如 安全 锁、 联锁装置 、源 的位 置指 示等 安全 装置 的性能 应满足 GB/T14058的要求。 射线探伤 装置 的使 用年 限应不 超过 10
29、年。 6.3.3 射线探伤装置的安全检查 6.3.3.1 探伤作 业之 前, 作业人 员应对探伤 机进 行以下 检查 ,确认 正常 后方 可开 始探伤 作 业: DB11/T 1033 2013 8 a) 使 用辐射 监测仪测 量源 容器 表 面的辐射 水平 是否 符合表 2规定的 限值 , 判 断放射 源是 否在 容器 内 ; b) 源 容器 和源 导管的照射 末端 是 否损 伤、 磨损 或者 有污物; c) 确 认 放 射 源锁 紧装置 工作 正常; d) 源 容器 和源 导管 是否连 接牢 固 ; e) 驱 动 缆 与源 辫是 否连 接牢 固; f) 源 辫 位 置 指 示器 是否显 示
30、正常; g) 铭牌是 否清晰 。 6.3.3.2 每次探伤 作业 完成 后,射线探伤 作业人 员应 立即 使用 可 靠的辐射 监测仪 沿源 导管和探伤 装置 周围进 行检测 ,确 认放 射源 回 到源 容器 的安全 屏蔽 位置并 记录 ,及 时送回 源库 。 6.3.4 源库 6.3.4.1 放射源库应 符 合 DB11/412-2010中的 相关 要求。 6.3.4.2 射线探伤 装置 保管人 员应 定期核查 探伤 装置 中的 放射 源 并记录 。 6.3.5 探伤室及安全设施 6.3.5.1 探伤室应 符合 6.1.2.1的要求。 6.3.5.2 探伤室 的联锁装置可 采用 手动方 式启
31、动和 关闭 。射线 装置 启动 之前 手动 关闭 安全门 并使 其保 持闭锁 状态 。探伤 结束 之后 , 如固 定式 辐射 监测仪 显示结果 正常 ,可 通过联锁装置 手动 开启 安全 门。 6.3.5.3 探伤室 的固 定式 辐射 监测仪 应具有 报警 功能并 设有 合理的 报警 值。 当固 定式 辐射监测仪报 警 后 ,辐射防护人 员应 到场 并采取相关措 施,工 作人 员方可进 入。 6.3.5.4 应在迷道 和探伤 室内 安装 安全门 的紧 急开 启按 钮并 配有应 清晰 的标 记和 说明 。 6.3.5.5 应符 合 6.1.2.4的要求。 6.3.5.6 同一探伤 室内 每次 只
32、能 启动 1台探伤 装置进 行探伤 作业。 6.3.6 辐射监测 6.3.6.1 射线探伤 室应 配备固 定式 辐射 监测仪 。 6.3.6.2 射线探伤 作业人 员进 入探伤 室 前应 确认 固定 式辐射 监测仪 显示 值在 正常 范围 内,并 携带 便携 式辐射 监测仪 进行 复测 ,结果正常 方可 入内 工作 。 6.3.6.3 射线探伤 装置 周围的辐射 水平 应不 大于 表 2规定的 数 值。 6.3.6.4 射线探伤 室周 围辐射 水平 的 监测 应符合 6.1.3.2的要求。 6.3.6.5 探伤室 建成 后应 由有 资质 的机构 进行 验收 监测 ,投 入使用 后每年至 少进
33、行 1次常规 监测 。当 放射源活 度增加时 ,应 重新 测 量并根 据测 量结果 做出 适 当改进 。 6.3.7 安全检查和维护 6.3.7.1 应符 合 6.1.4的要求。 DB11/T 1033 2013 9 6.3.7.2 探伤装置 保管人 员应 每月 对探伤 装置 的配 件进 行检查 、 维护, 每 3个月 对探伤 装置 的性能 进 行全面 检查 、维 护, 发现 问题应 及时 维修 ,并 做好 记录。 6.4 一级管理要求 6.4.1 放 射 源使 用 应 符 合6.3.1 的要求。 6.4.2 射线探伤装置 应符合 6.3.2的要求。 6.4.3 探伤作业前 、后 射线探伤装置
34、的安全检查 应 符 合6.3.3 的要求。 6.4.4 源库 应符合 6.3.4的要求。 6.4.5 射线移动式探伤作业 6.4.5.1 应符合 6.2.2.1的要求。 6.4.5.2 应根据 实际 需要 使用 合适 的准直 器, 以缩 小监督 区及 控 制区 的范围。 6.4.5.3 探伤单位 应配 备至少 5台的射线探伤 装置 , 每台 探伤装置应 配备 至 少 2名 探伤 作业操 作 人 员 。 6.4.5.4 移动使 用的 射线探伤 装置应加 装卫 星定位 装置 。 6.4.5.5 开始探伤 作业前, 应划 定作 业 场所 警戒 区域 ,并 在相 应 的边界 设置 警示 标识 : a)
35、 将 作 业 时 被 检 物 体 周 围的 空气比 释动 能率 大 于 15 Gy h - 1的范围 内划 为控 制区 ,并 在其 边界 上 设置 清晰 可见 的 “ 禁止 进入射线 区” 警告 牌, 拉警 戒绳 ,探伤 作业人 员应在 控 制区边界外操 作 ; b) 在 控 制 区边界 外将 作业 时空气比 释动 能率 大 于 2.5Gy h -1 的范围 划为 监督区 ,并 在其 边界 上 设置清晰 可见 的 “ 无关 人员 禁 止入 内” 警告 牌, 必要 时 设专 人警 戒, 在监督 区边界 附近 不应有 经 常 停留 的公 众成员 。 6.4.5.6 应通过利 用地 形、局 部屏蔽或
36、使 用专 用探伤 装置等 措施减 小周 围环境的辐射 水平。 6.4.5.7 探伤作 业时 对射线 不能 有效屏蔽 且操 作人 员无 法躲避 时 ,应 使用全 自动 探伤 装置进 行探伤, 以减小 人员 的受 照剂量 。 6.4.6 辐射监测 6.4.6.1 应符 合 6.3.6.2的要求。 6.4.6.2 探伤装置 处在 照射 状态 时,用便携 式辐射 监测仪从 探伤位 置四 周由 远及 近测 量空气 比释 动能 率,直 到 2.5 Gy h -1 为 监督区边界 , 到 15Gy h -1 为控制 区边界 。 6.4.7 探伤装置 现场使 用、保 管及 运输 DB11/T 1033 201
37、3 10 6.4.7.1 在探伤 作业 结束 之后 移动 探伤装置 ,射线探伤 作业人 员 应对 探伤 装置 的状况 进行检查 ,并 将 驱 动 缆、 源导 管等 附件 与探伤装置 断开 ,关 闭安全 锁、盖上 防护 盖, 以免 在移动途 中损坏 。 6.4.7.2 移动探伤 使用 过程 中的 运输应符 合 DB11/413-2007的要求,工 作人 员应 全程 监护,并 使用 便 携 式 辐射 监测仪 进行辐射 监测。 6.4.7.3 探伤装置 用毕 不能 及时 返回 本单位 放射 源库 保管的, 应利 用保 险柜 现场 保存 ,并派 专 人 24 小时现 场值 守。保 险柜 表面 明 显位 置应 粘贴 电离 辐射 警 告标 志。 DB11/T 1033 2013 11 参 考 文 献 GB18871-2002 电离 辐射防护 与 辐射 源安全 基本标准 GB11806 放射性 物质 运输管理规 程 GBZ132 工业 射线探伤 放射防护标准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