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322.24-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4部分 冶金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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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77-010 H 09 备案号: 56058-2017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T 1322.24 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4部分:冶金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24: Iron steel metallurgy enterprises 2017 - 06 - 29发布 2018 - 01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1322.242017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

2、定内容 . 2 3.1 基础管理要求 . 2 3.2 场所环境 . 3 3.3 生产设备设施 . 5 3.4 特种设备 . 8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9 3.6 用电 15 3.7 消防 16 3.8 危险化学品 17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19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 . 20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21 4 评定细则 2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2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7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6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3、)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7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2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公共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05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21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38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52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68 附录 K(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72 附录 L(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4、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74 DB11/T 1322.242017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 1部分:总则 ; 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 用要求 ; 第 3部分: 加油站; 第 4部分: 石油库; 第 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 业; 第 6部分: 食品制 造企业 ; 第 7部分: 饮料 制造企业 ; 第 8部分: 纺织企 业; 第 9部分: 服装 制造加工企 业; 第 10部分: 木材加工企 业 ; 第 11部分: 家具 制造企 业 ; 第 12部分: 纸制品制造企业 ; 第 13部分: 机械 制造企 业 ; 第 14部分: 汽车 制造

5、企 业 ; 第 15部分: 仓储企 业 ; 第 16部分: 印刷企 业 ; 第 17部分: 机动 车维修企业 ; 第 18部分: 燃气供应企 业 ; 第 19部分:环 卫从 业 单位; 第 20部分: 科研单位; 第 21部分: 烟草 制品企 业 ; 第 22部分: 日化产品制 造企 业; 第 23部分: 建材企 业 ; 第 24部分: 冶金企 业; 本部分为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的第 24部分 。 本 部分 按照 GB/T 1.12009 给出 的规则 起草。 本部分 由北京市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 由北京市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局组织实 施。

6、 本 部分 起草单位 : 北京市 劳动保 护科 学研究 所、首钢 总公 司、中钢集团武汉 安全环 保研究院有限 公 司。 本 部分 主要 起草 人: 叶凯、万成略、张晓峰、 刘红军 、 闫志勇 、邵志永 、叶 洪义、 谢昱姝 、张蓓。DB11/T 1322.242017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4部分:冶金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 了冶金企 业( 以下简称“ 企业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 适用 于企 业安全生产等级的 划分与评定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注 日 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7、 本文件 。 凡是不注 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 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 适用 于本 文件 。 GB 3883.1 手持式 、可移式 电动 工具 和园林 工具 的安全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 4053.2 固定 式钢 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 部分 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 式钢 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 部分 工业防护 栏杆 及钢 平台 GB 4387 工业 企业 厂内 铁路 、 道路运输 安全规 程 GB 4674 磨削 机械 安全规程 GB/T 5972 起重 机 钢 丝绳 保养 、维 护、 检验 和报废 GB 6222 工业 企业 煤气 安全规程 GB 8958 缺

8、氧 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10235 弧焊 电源 防 触 电装置 GB/T 11651 个体 防护 装备 选 用规范 GB 12710 焦化安全规 程 GB 15578 电阻焊 机的安全要求 GB 16543 高炉喷吹 烟煤系统防 爆安全规 程 GB 16912 深度 冷冻法 生产 氧 气及 相关 气体 安全技术规程 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029 压缩空 气站 设计 规范 GB 50034 建筑 照明 设计 标准 GB 50057 建筑物 防雷 设计 规范 GB 50414 铁冶金企 业设 计防火 规范 AQ 2001 炼钢 安全规 程 AQ 2002 炼铁 安

9、全规 程 AQ 2003 轧钢 安全规 程 AQ 2023 耐火 材料 生产安全规程 AQ 2024 铁合 金安全规 程 AQ 2025 烧结球 团安全规程 TSG 21 固 定式 压力 容器 安全技术 监察 规程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42017 2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部分:安全生产 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通用要求 通 用要求 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 。 3.1.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应按照 不低于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20%的 比例配 备注 册 安全工 程师从 事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且 不应 少 于1人 。 3.1.3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培训和报废 3.1.3.1 劳动防护用品的 发放 应填写 并保 存记 录; 劳动防护用品经 过一 次发放或二次发放后 最终 应由 使用人 签字 ,并保 存各次发放记 录。 3.1.3.2 在产品 说明书 、产品标 志规定的 出厂 使用 年限 内制定 各 工种 各类 劳动防护用品 发放后 的使用 期限, 及时发放 、更换或 报废。 3.1.3.3 防尘口 罩或 防毒 口罩 ,应 根据现 场作业环境 情况 ,定 期 更换 。 3.1.3.4 不应用 发放货币或 其他物质来替代发

11、放 劳动防护用品 。 3.1.3.5 应当对 劳动防护用品 进行 经常性的 维护 、保 养, 确保 防护用品 有效 。 3.1.3.6 企业采购 、发放 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应具有 安全生产许 可证 、产品 合格证 和安全 鉴定 证。 3.1.3.7 绝缘靴 、绝缘 手套 等需周 期性检 测的劳动防护用品 应按期检 测, 并明确 管理人 , 编制 台账 , 保 存 检测记 录。 3.1.3.8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 ,应 对劳动 者进 行培训 ,教会 其正确 佩戴 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在 使用 过程中应 培训 其产品的 维护和保 养, 确保 防护用品 有效。 3.1.3.9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12、 到期 后, 企 业应组织 对员 工手 中到 期 的劳动防护用品 进行 回收, 并建 立台 账。 3.1.3.10 对于接 触过毒物或相关 化学 物 品的劳动防护用品 ,应 根据 国家 相关 要求 进行 集中专 业 处 理 , 以避免 对环境 造成 危害 。 3.1.4 检修项目 3.1.4.1 主体设备 大、中修 项目 的立项和 实施 应经 过企 业主 要负责 人审查批 准。 3.1.4.2 制定检 修项目 总体 计划 时应 同 时列 出危险性 较大 的作业项目 ,并有 安全 注意 事项;应建 立涉 及相关 专业的安全 组织 网络 和 责任 体系, 制定 并落 实安全技术 措施 。 3.1.

13、4.3 检修项目涉 及高 处作业 、动 火 作业 、大 件吊 装或 抬吊 作业 、封 道作业 、抽堵盲板、有限 空间 作业等 , 应提 前制 订专项 施工方案 , 落 实安全预防 措施, 并按 危险作业 审批 规定办 理审批 手续。 涉及停 送 电作业的 应办 理停送 电手 续 后才能 从事 检修 作业 。 3.1.4.4 检修前 应对 作业人员 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 教育 内容 主要包括 : a) 检修作业 应遵守 的有 关检 修安全规 章制 度; b) 检修作业 项目 、任务 、检 修方案 和检 修安全 措施 ; c) 检修作业 现场和 检修 过程 中可能 存在或 出现 的不 安全 因 素

14、及 对策 ; DB11/T 1322.242017 3 d) 检修作业 过程 中个体 防护用 具 和用品的 正确 佩戴 和使用。 3.1.4.5 企业应 做好 检修 前各 项准 备工作的安全 确认 及联 系确 认 工作 。 3.1.4.6 企业应 向检 修单位 进行安全 交底 。未 经企 业的 书面同意,检 修单位 不应 进入 机器或在 设备 上 工 作 ,不 应任意拆卸 设备 或操作设备 。 3.1.4.7 检修竣 工验 收前 ,检 修单位应进 行现 场检 查。工具、材料 不应 被遗漏 在现 场和 机械 设备内 。 企 业 应对检 修前 封堵 的盲板 和 切断 的管 线进 行检 查处 理 。

15、 3.1.4.8 检修竣 工, 生产和 检修 双方 要 执行 交接 验收 手续 ,并由双方负责 人签字确 认合格。 3.1.5 变更项目 3.1.5.1 企业发 生建 筑布 局、 道路 、疏散 通道 等环境的 变更 ,建筑物 和场 地用 途的 变更 , 动力 设备设 施更新 或功能 的变 更, 消防设施的 变更 等, 应进 行评 估 、审批 和验 收。 3.1.5.2 评估的内容 是变 更涉 及的安全风 险及 需采 取的 措施 , 应 包括 人 、 物 、 环境和管理的各 种措 施 , 以及需 增加 或改 动的 各类 安全设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 、 消防设施等。 评估 应得出 明确 的变 更安

16、全评 估意 见,并保 存记 录。 3.1.5.3 涉及锅 炉、 压力 容器 等特种设备的设备设施 变更 ,应 重新 进行特种设备 登记 。 3.1.5.4 变更后 增加 或改 动的安全设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 、消防设施等 应经 过验 收,验 收 发现 的问题 应及时 解决 , 直至 安全设施 、 职业病防护设施 、 消防设施等 达到 设计 要求 方可 投 入使用 ; 验 收 应有安全 管理部 门和 变更现 场部 门或 安全设施使用部 门专 业人员参 加, 并保 存验 收记 录。 3.1.6 劳务派遣人员 3.1.6.1 劳务派遣 人员 三级安全 教育 的内容和学 时应 与本企 业员工 相同 。

17、 3.1.6.2 劳务派遣 人员 应纳 入本企 业员工 管理 体系 进行安全管理, 参加企 业安全生产的 各 项活 动。 3.1.6.3 劳务派遣 人员的 风险 告知 、劳动防护用品的 发放 标准 等 应与 本企 业员 工一 致。 劳 务派遣 企业 应为劳 务派遣 人员 缴纳 工伤 保 险。 3.2 场所环境 3.2.1 建筑物 3.2.1.1 防火间 距应 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 3.2.1.2 耐火等级 应符合 GB 50016和 GB 50414的规定 。 3.2.1.3 防爆应 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 3.2.1.4 防雷设施 应符合 GB 50057的规定 。 3

18、.2.2 管线、桥架 3.2.2.1 全厂性的 工艺 管线 ,宜 集中 布 置形 成管 线带 ,并 采用 地上 架设 。 3.2.2.2 可燃、有 毒有 害气 体或 液体 管 道不 应穿 过值班室 、控制室 、仪表室 、变 电所 、配电 室、 办公 室和休息室 ,不 宜穿 过与 该管线 无关 的贮槽区 、生产 厂 房等场所 。 3.2.2.3 腐蚀性 介质 的管 道, 应敷 设在管 线带 的下 部。 3.2.2.4 蒸汽管 道与 易燃 物管 道同向 架 设时 ,蒸 汽管 道应 架设 在 上方 。 3.2.2.5 氧气及 可燃气 体、 可燃 液体 管 道支架 应采 用不 燃烧 体,当 沿厂 房的

19、 外墙 或屋顶敷设 时, 该厂 房的耐火 等级 不应 低于 二级 。 3.2.2.6 氧气管 道、燃油 管道 、腐蚀 性 介质 管道 和电 缆、 电线 不 应同 沟敷 设或 穿越 ;动 力 电缆 与可 燃 气 体 、助 燃气 体、燃油 管道不应 同沟敷 设或 穿越 。 DB11/T 1322.242017 4 3.2.2.7 可燃气 体管 道、 可燃 液体 管道不 应穿越 和敷 设于 电缆隧( 廊) 道或 电缆沟 。 3.2.2.8 钢水、 铁水 、液渣 运输 线及 吊 运通 道, 冶炼 炉与 浇注 区 及其 附近 的地 表与 地下,不 应设 置水 管(专 用渗水 管除外 ); 如水管 必须

20、从上 述区域 经过时, 应采 取保 护措 施。 3.2.2.9 跨越厂 区道路 的架 空管 道、 桥架 不应 低 于 4.5 m, 两侧应有限 高标 志及防 撞设施。 3.2.2.10 能源介 质管 道阀门 应便 于操作, 经常 操作的 阀门 或事 故 时需 立即隔 断的 阀门 应设操作平台。 3.2.2.11 氧气,可 燃、有 毒有 害气 体管道 外露 的支 管管 端头 单一阀门隔 断时 应设 置盲板 或 塞堵 。 3.2.2.12 能源介 质的 地沟 应设 集水井 , 并保 持地 沟干 燥。 3.2.2.13 易燃易 爆类 介质 管道 应有 防雷接地 装置, 管道 法兰之 间 应用 导线

21、跨接 。 3.2.3 带式输送 机通 廊、 栈桥 3.2.3.1 通廊两侧均 设人行 道时 ,人行道 的净宽 不应 小于 0.8 m; 一侧 设人行 道时 ,其净宽不 应小 于 1.3 m;相 邻两 条带 式输 送 机之间 的共用人行 道净宽 不应小 于 1.2 m。 3.2.3.2 通廊的 净空 高度不 应低于 2.2 m,运输 热物 料的 通廊净 空 高度不 应低 于 2.6 m。 3.2.3.3 通廊的人行 道坡 度 在 6 12之 间时 ,应 设有 防滑 条 ;超过 12时 应设 踏 步。地 下通 廊和 露天栈 桥应有 防滑 措施 。 3.2.3.4 带式输 送机应 根据需 要设人行过

22、 桥, 人行 过桥之 间距 离 不应 大于 70 m; 地 下 通 廊至 少 设 1个 出地面 的出口。 3.2.3.5 通廊应 设置 通讯 设备 、照 明设施和消防设施 。 3.2.3.6 封闭式 通廊 应根据物 料及 扬尘情况 设除 尘设备 ,且 除尘设备与 胶带 联锁 运转 。 3.2.3.7 栈桥应 设防护 栏杆,栏杆高度应 符合 GB 4053.3的规定。 3.2.4 铁路、 道路 铁路、 道路 应符合 GB 4387的规定 。 3.2.5 操作室 、值班室 3.2.5.1 不应设 在煤 气、 氮气 等有 毒有害 气体 的设备 排灰 、排 水 、泄 压等 区域 。 3.2.5.2 不

23、应设 在氧 气、 氮气、 煤气 等 有毒 有害 气体 管道 或管 道 的法 兰、 阀门 、膨胀 器等上方 或正 下 方 。 3.2.5.3 不应设 在冶 炼炉台下 方。 3.2.5.4 不应设 在液 态金 属( 渣) 吊运邻近区域 。 3.2.5.5 不应正 对冶 炼炉炉 口、 炉门 、出钢 或浇 注方向 ,无 法做到 时, 应有 安全 屏护 或视频 监控 。 3.2.5.6 与易燃 易爆 气体 、液 体管 道的水 平净距 不应 低于 5 m, 特 殊 情况 不能 低 于 3 m; 与 氧 气 管 道 的 水 平 净距 不应 低于 3 m。 3.2.5.7 不宜设 置在 桥式 起重 机吊 物行

24、走 的下 方, 工艺 需要 布置在 厂房 中间 时, 应有 防撞设施 或易 于 识别的 明显 标志 。 3.2.5.8 不应直 接将 可燃 或有 毒介 质导管引 入室 内, 应通 过变送器 将检 测信号 引入 室内 。 3.2.5.9 出口不 应正 对邻近 的铁路 、道路 。 3.2.6 疏散出口 3.2.6.1 建构筑物 的出 入口 设置 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 3.2.6.2 主控室 (楼 )、主 电室 、电 气 室、 地下 油库、 液压 站、润 滑油站、加 压站 等要害部 位,其 出 入 口 不应 少于 2个, 门应 向外开 。主 电室 、电 气室 等重点 部位 内部的 门应

25、 能双向开启 。 DB11/T 1322.242017 5 3.2.6.3 冶炼炉炉台 应有 紧急撤离 处或安全 出口。 3.2.6.4 易燃易 爆、有 毒气 体生产 装置高 层走 道、 平台 的两端宜设安全 出口。 3.2.6.5 热风炉 、转 炉一 次电 除尘器 、 高炉 布袋 除尘器 等设备 工 作平台 应至 少 设 2个 出入口。 3.2.7 通 道 和作 业场所 3.2.7.1 主厂房 地坪 应设 置宽 度不 小于 1.5 m的人行安全 走道,走 道两侧 应有 明显 的标 志 线; 安全 走 道 应 平整 ,不 应堆 放物 品,不应 被占 用。 备品备件 、原材料、成 品及 半成 品

26、应实行定 置管理 。 3.2.7.2 通过辊 道 、 冷 床、 移送 机 和运输 机等设备的人行 过桥 及 过桥 栏杆 护网 应符合 AQ 2003的规定 。 3.2.7.3 车行道 、人行 道上方 的悬挂 物 应牢 固可 靠。 处于 危险 地 段的人行 道, 应设 置防护栏杆, 并有 警示标 识; 地面 平坦 ,高 低差不 超 过 5 cm;无 绊脚物 。 3.2.7.4 吊车轨 道标 高应保 证对最高 设备 吊装 拆卸 的安全 高度,吊 件下 缘高度 距最高 设备高度 净空 间 距 不 应小于 0.5 m; 吊 车 操作 室 下缘 , 距 安全 通道平台、材料 堆垛 和车 间设施的安全 间

27、 距应 不小于 2.0 m, 距 安全操作 平台 的安全 间距 不 应小于 3.0 m。 3.2.7.5 吊物行 走的安全 路线 不应 跨越有 人操作的 固定场所 ,或有 人停 留的场所 。 3.2.7.6 检修轧 机的 区域 应留 有吊 运轧辊 时人员 躲避 的场 地。 3.2.7.7 厂房内 地坪 应高于厂 房外 地坪 0.3 m以上 ,厂 房内 地面运输 车辆 的轨 道面 应与 地 坪面 一致 。 3.2.7.8 易受高 温辐射 、液 态金 属( 渣 )喷 溅、 泼洒 危害的 建构筑物 的梁 、柱 、墙 壁及 工 作平台 和设 备等, 应有 隔热 措施 。所 有高温 作业场所 ,均 应设

28、 置通风 降温 设施 。 3.2.7.9 易受钢 水与 液渣 喷溅 的平台 工 作面 ,应 采用 铸铁 板或 钢 板贴 面混凝土块 (耐火 材料 )铺 设。 3.2.7.10 存放、 运输 液体 金属 和熔 渣的场所 、冶 炼 炉 的 炉下 区域不 应设 有积 水的 沟、 坑等,不 应 堆 放 潮湿物 品和 其他 易燃、 易爆 物 品。 3.2.7.11 有液体 金属 和熔 渣运 作的 厂房, 应采 取防 止屋 面漏 水和防 止天窗飘雨 等措 施。 3.2.7.12 高炉出 铁场 下、 转炉炉台下 、 铁合 金炉台下 、 连铸 主平台以下 各层 不应 设置 油罐、气 瓶 等 易 燃、易 爆品

29、仓库 或存放 点, 漏 钢、 漏铁 事故 可能 波及的区域 ,不 应有 水与 潮湿 物 品。 3.2.7.13 经常有 人作业的 深坑 、 池 、 沟, 地下 室等 有限 空间 , 宜设置 通风 换气 设施和 有限 空 间警示标 识 。 3.2.7.14 轧钢氧 化铁 皮水 冲渣沟 应有 清 渣作业防 冲走 措施 ,宜 采 用专 用清 渣水 管。 3.2.7.15 厂区内的 坑、 沟、 池、 井, 应设 盖 板或 安全 栏杆,不 能 设 置栏杆 的,其 上 口应 高 出地坪 0.3 m以 上。 3.2.7.16 具有甲 、乙 、丙 类火 灾危险的生产 厂区 、厂 房、仓库 等的 入口 处或 防

30、火 区内 ,具有 甲 、 乙 、 丙类液 体储 罐、 堆场等的防 火 区内 ,可 燃、 助燃气体 储 罐或 罐区 与建 筑物 、 堆 场的防 火区 内, 燃油、燃 气 锅 炉 房 , 油 浸 变 压器 室, 存放、 使用化学 易燃、 易 爆 物品场所等 应设 置“ 禁 止 烟 火 ” 的 警 告 标 识 。 吊 车 易 于 碰 撞 的设备、 高处作业坠 物区 、 易燃 易爆 场所 以 及其 他事 故多 发地 段, 均应 用易 于辨 认的安全色 标 明或 设置 醒目 的警 告标 识。 3.2.7.17 高炉风 口以 上、 转炉炉 口以 上 各层 平台 入口 处应有 醒目的 “未 经允 许,不 得

31、入 内 ” 的警告标 识 。 3.2.7.18 煤气管 道排 水器 、出 灰口、 烘烤 器等 可能 泄漏 煤气 区域应有 醒目 的“煤 气危险 、 禁止停留” 的 警 告标 识。 3.2.7.19 生产作业 点、工 作台 面和安全通 道的 采光 照度 应符合 GB 50034的规定 。 3.3 生产设 备设 施 3.3.1 通用要求 DB11/T 1322.242017 6 3.3.1.1 设备和管 道应 根据 其内部 介质的 火灾 危险性及操作条件, 设置 相应 的仪表 、报 警信号 、自 动 联 锁 报警 系统 或紧急 停车装 置 。 3.3.1.2 安全装 置、 压力 表、 温度 计、液

32、 位计 等应 齐全 完好 ,在有 效使用 期内 ,并应有 专 人负责 。 3.3.1.3 自动或 遥控的设备 ,其 周围 应有 防止 人员 接近 的措 施和警 告标 识。 3.3.1.4 兼具电动和 手动 两种 方式 的转动设备 ,应 设手 动时 自动断 电联 锁。 3.3.1.5 在轨道 上行 走的电 器设备 ,其两端 应有 缓冲 器, 轨道 两端 应设电 气限位 器和 机械安全 挡。 3.3.1.6 设备裸 露的 转动 或快速 移动部分 ,应 设有 安全防护 罩、防护 栏杆 或防护 挡板 。 3.3.1.7 行走设备和 无法 安装 防护 罩的转 动设备 ,均 应设 声、 光 信号 及制动

33、闸。 3.3.1.8 距地面 1m以上 需要 经常 操作 、 检 测、 检 修或 运输 的设备 或 工作 平台, 均应 设置带 上 下扶 梯的 固 定 平台 或安全 通道, 并设 有 不低于 1.05 m的防护栏杆,栏杆下 部应有 不小 于 0.1 m的护 脚板 。 3.3.1.9 各种操作 、观 察部 位布 置应 防 止作业人员 接触 粉尘 、噪声 及有 毒有 害物质 、避免伤 害并 便于 操作。 3.3.1.10 吊运废 钢、钢材 的电 磁吊 应有断 电保 护措 施。 3.3.1.11 大于 200 mm的设备环 缝应设防护 栏杆 或盖 板。 3.3.1.12 裸滑触 线高度 宜高于 3.

34、5 m, 低于 3.5 m的,其下 部 应设防护 网, 防护 网应 良好接地 。 3.3.1.13 射线源 、 高压 供电设施 、 承 压气瓶 存放 处以 及其 他危险的区域, 应设 有色灯 或 醒目的 警告 标 识。 3.3.1.14 厂区输 送主 管和 进入 主要用 户 的分 配主 管上 的阀门 应设有 固定 平台 。 3.3.1.15 产生大 量蒸 汽、 腐蚀 性气 体、 粉 尘等的场所 , 应 采用 封 闭式 电气 设备 ;有 爆 炸 危险的气体或 粉 尘 的作业场所 ,应 采用防 爆 型电 气设备 。 3.3.1.16 在粉尘 、有 腐蚀 性气 体或潮湿环境 下工 作的 仪表, 应

35、选 用密 闭式 或防护 型的 , 并 安装 在仪表 柜 ( 箱)内 。对 粘稠 性介 质、 含 固体 物介 质、 腐蚀 性介质或在 环境 温度下可 能气化 、 冷 凝、 结 晶 、 沉淀 的 介 质, 应采 用隔 离式 的测 量 仪表 。 3.3.1.17 测量潮湿 气体 的导 压管 、蝶 阀 以及 低湿 易凝 介质 的管 路, 应采 取保 温或 伴热 措施。 3.3.1.18 钢直梯 、钢 斜梯 应符合 GB 4053.2的规定 。 3.3.1.19 走台、 平台 应符合 GB 4053.3的规定 。 3.3.1.20 建筑物 内电 气装 置除 采用 保护性 接零 外, 还应 与金 属结构

36、件、金 属管 道等设备设施的防雷、 防 静 电、 防触 电接地做 等电 位 连接 。 3.3.2 原料场 3.3.2.1 料场堆 取料机 平行 布置 时, 两 条线上 的堆 取料机 悬臂 前 端回 转轨 迹不 宜相 交。 3.3.2.2 料场堆 取料机供 电地 沟, 应有保 护盖 板或 保护 网, 沟内应有 排水 设施 。 3.3.2.3 料场堆 取料机 和抓斗 吊车 的走行 轨道, 两端 应设 极限 开 关和安全 装置, 两车 在同一 轨道 、同 一方向 运行 时, 相距 不应 小于 5 m, 并采 用防 碰撞 措施。 3.3.2.4 料场行 走机械 的主 电源, 采用电 缆供 电时 应设电

37、 缆卷筒; 采用 滑线 供电 时, 应设接地 良好 的 裸 线 防护 网, 并悬挂 明显 的警示 标识 或信号 灯。 3.3.2.5 采用链斗 卸车机 或螺旋 卸车机时 ,轨 道不 应有 坡度, 应 设止 挡器 。 3.3.2.6 机械化 料场 ,在 料条 之间 应保持 一定 距离 并设 置旋 转式洒 水装 置; 其他 料场 应配备 洒水 车。 3.3.2.7 原料场设备设施 应设 置防电 击 、雷 击安全 装置 。 3.3.2.8 可燃性 料场 应采 取防 自燃 措施。 3.3.2.9 细粒物 料场 应有 防止扬 尘的 措 施。 3.3.3 破碎机和 粉碎 机 DB11/T 1322.242

38、017 7 3.3.3.1 应有电 流表 及盘 车自 动断 电的联 锁。 3.3.3.2 机前应 设除 铁器 。 3.3.3.3 进料口应 使用 幕帘 和安 装进 料 溜槽 ,周 围采 用防护 装置。 3.3.3.4 设备基础 应牢 固,运 行稳 定。 3.3.3.5 应有相 应的 急停 和安全 装置 。 3.3.3.6 动力供给中 断或 中断 后重新 供给 ,应通 过手 工操 纵重新启 动。 3.3.4 带式输送 机 3.3.4.1 应设置 防打 滑、 防跑偏 、防 堵 塞、 防逆 转、 防超 速的安全 装置 。 3.3.4.2 应设开 停机 及事 故警 铃;通 行 侧应 设事 故拉 绳开

39、关; 另 一侧宜 设置 事故 拉绳 开关。 3.3.4.3 电动机 功率 大 于 55 kW时 ,应设 置速 度检 测装 置。 3.3.4.4 包括首 轮、 尾轮 在内的所 有挤夹 点均 应设 置防护 装置 。 输入 松散 物料 且在 突弧 段 内相 邻两 组 承载托 辊的的 夹角 大于 3时 , 应对 托辊 两侧 用防护 板进行防护 。 3.3.4.5 托辊中 心轴 线距 底面 的高度不应 小 于 0.5 m。 3.3.4.6 应在垂 直重 锤拉 紧装 置上 部两改 向滚 筒的 两侧 (或 四周)及 顶部设防护 网。 在重锤 下方 的地 面上设 置由 防护 板组成 的高度 为 2.5 m 的

40、防护 区。应 在 防护 板上 装设 两块 永久 性的警示 标识, 分别 写明 “ 非 经批 准的人员 不得入 内” 和 “输 送机 运转 时不 得对拉 紧滚 筒进 行检 修和人 工 注油 ” 等 警示语。 若拉 紧 滚 筒下 方是厂 房时 , 应 在重锤 箱上 加装 防坠 装置 。 在 张紧 行程 的极 限位 置 应设限 制器 。 拉紧 钢丝绳设 置 在 走台 或走 廊处 的, 应设防护 罩。 3.3.4.7 高速轴 联轴 器、 低速 轴联 轴器、 制动 轮、 制动 盘及 液力偶 合器 都应加装 防护 罩。当 驱动 装置 设置在 地面 或人员 能接 近的 平台 上, 且带 速大 于 3.15

41、m/s时,整 个驱 动装 置范围 应 采用 高度不 低 于 1500 mm的防护 栏杆 。 3.3.4.8 凡人员 可能 剐蹭 或碰 撞部 位的外露 型钢 的端 部翼 缘应 倒 成钝角 ;接 料板 及漏 斗、护 罩延伸 部 分的下 边缘 位于 地面 以上 距离大 于 300 mm时,其 边 缘应采 取向 内弯 成角 度或 卷边等 措施 。 3.3.5 料槽、 料仓 、料斗及溜槽 3.3.5.1 料槽、料 斗、中 间仓、料仓 及 称量斗 应有 不小 于 50的 倾角 ;当 用于 粉料、 湿料 时 ,其 倾角 应 不 小于 65。 3.3.5.2 料槽、料 斗 、中 间 仓、料仓及 称 量斗 应根

42、据物 料磨 损性设置 衬板 ; 当 输送 物料 为煤或 焦炭 时 , 衬板应 为不 燃材料 或难 燃材料。 3.3.5.3 漏斗溜 槽宜 采用 密闭 结构 并便于 清理 洒落 物料。 3.3.5.4 料槽上方 有人员行 走、 操作 时 ,应 设有 孔网 不大于 300 mm 300 mm的格 筛。 3.3.5.5 具有爆 炸和 自燃 危险的 物料 ,如 CaC2粉 剂、 镁粉 、 煤粉、 直接 还原 铁( DRI) 贮仓应 密闭 , 必要时 用氮 气保 护; 存放 设施应按 防爆 要求设 计, 并禁火 、禁 水。 3.3.5.6 CaC2与镁 粉储 存场所 应配备干碾 磨氮 化物 熔剂 、石

43、棉毡、 干镁砂 粉等 灭火器 材。 3.3.6 耐火材料 耐火生产设备设施 应符合 AQ 2023的规定 。 3.3.7 铁合金 铁合金 生产设备设施 应符合 AQ 2024的规定 。 3.3.8 焦化 DB11/T 1322.242017 8 焦 化生产设备设施 应符合 GB 12710的规定 。 3.3.9 烧结球团 烧结球 团生产设备设施 应符合AQ 2025 的规定 。 3.3.10 炼铁 炼铁生产设备设施 应符合 AQ 2002和GB 16543的规定 。 3.3.11 炼钢 炼钢生产设备设施 应符合 AQ 2001的规定 。 3.3.12 轧钢 轧钢生产设备设施 应符合 AQ 20

44、03的规定 。 3.3.13 燃烧装置 3.3.13.1 常压燃气 (表 压 50 kPa)的 煤 气管 道上 应设 置低压 报警装 置, 在炉 、窑 烧嘴 处的空 气 管 道 上应设 置防 止煤 气倒灌 的止 回 阀, 并应 设置 泄爆 装置 。 3.3.13.2 非生产用 燃烧 装置不 应使用 转 炉煤 气。 3.3.13.3 使用燃气 的炉 、窑 燃气 点火器应有 观察 孔, 宜设 置火 焰 监测 装置 。 3.3.13.4 切割点 采用 乙炔 气体 时, 应设置 回火 防止 器; 采用 其他燃气 介质时 ,宜 设置 回火防 止器 。 3.3.13.5 用于切 割的 氧气、 乙炔 、煤

45、气 或液 化石油气 的管 道上 , 应设 紧急 切断 阀。 3.3.13.6 铁包、钢 包及 中间 包等 烘烤 器 应设 熄火 报警 装置 。 3.3.14 液压和 润滑 3.3.14.1 液压系统 的管 路连 接应 牢固可靠 、严 密不 漏。 3.3.14.2 临近走 道的 液压 管道 连接处 应 设屏 护装 置。 3.3.14.3 液压系统 和润 滑系统 的油 箱, 应 设有 液位 上下 限和 油温上 限的 现场指 示、 现场 保 护或远传监 控 。 3.3.14.4 液压系统 和润 滑系统 的油 泵过滤 器应 设堵 塞监 测报 警装置, 油箱 和油 泵之 间应有 安全联锁。 3.3.14

46、.5 液压站、 阀台 、 蓄 能器 和液 压 管路, 应设 有安全 阀、 减 压阀 和截 止阀 , 蓄 能器 与 油路之间应 设 有 紧急闭锁 装置 。 3.3.14.6 可能受 到高 温或 液态 金属 (渣 ) 影响 的冶 炼炉 窑、 铸 锭或轧 制设备的 液压 传动设备应 使用阻 燃 性 油料。 3.3.14.7 高温场所的 液压 油缸 应设 折叠式 护罩 。 3.4 特种设 备 3.4.1 通用要求 通 用要求 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 。 3.4.2 起重机 械 3.4.2.1 冶金起 重机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a) 吊运重 罐铁 水、钢 水或 液渣 , 应使用 带固

47、 定龙 门吊 钩的铸 造起 重机; DB11/T 1322.242017 9 b) 吊运重 罐液 态熔 融金 属的 起重机工 作级 别不 低于 A7; c) 吊运液 态熔 融金 属的 起重 机的主起 升机 构应有应有 两套驱 动系统 、起 升 机 构 应 设 上 升 极 限位置 的 双 重限位、应有 正反 向故 障 保护 功能 ; d) 吊运液 态熔 融金 属的 起重 机每套 独立 的起 升机 构驱 动装置 至少 应装 两个 制动 器; e) 起升额 定速 度大 于 5m/min的 起 重机应 采用电 气制动的 方 法、工 作制动 器应 是常 闭 式的 ; f) 环境温 度超 过 400的 起

48、重 机应选 用 H级绝缘 的电动 机或采 用相 应措 施、 热辐射 强烈 的地方, 电 器 设备 应采 取防护 措施 ; g) 起重机 直接 受高 温辐射 的部 位应 设隔热 板或 隔热 围墙 。 3.4.2.2 起重机械 的额 定起 重吨 位应 标 明, 易于 从地面 识别 。 3.4.2.3 滑线宜 布置 在桥 式起 重机司机室 的另 一侧 ;若 布置 在同一 侧, 应采 取安全防护 措 施。 3.4.2.4 起重机械应装 设卷 扬限 制器 、起 重量 控制 器、 行程 限制器 、缓冲 装置 和自 动联 锁 装置以 及事 故、超 载的 信号 装置 。 3.4.2.5 除地面 操作的电动 葫

49、芦 吊车 酌 情安 装外 ,其 余各类 起重机 设备 应具有 吊运 物体 时 易于 识别 的 启 动 、运 行、 放置 的音响 警报装 置。 3.4.2.6 司机室 灯和 检修 灯应 采 用 24 V或 36 V安全电 压; 桥式起 重机 桥下 照明 灯具应 采 用防 振动的 深碗灯 罩, 灯罩 下部 应装 10 mm10 mm 的耐 热防护网 ;照 明电 源应 采用 独立 的电源 。 3.4.2.7 吊运液 态金 属起 重机司机 室,观 察窗 应设 置安全防护 网 。 3.4.2.8 桥式起 重机 的滑 线应 安装通 电指 示灯 或采 用其 他标 识带电的 措施 。 3.4.2.9 桥式起 重机 大车 轨梁 行走 通道外侧 应设防护 栏杆, 内侧应有 防坠 落措 施。 3.4.2.10 防止钢 丝绳 出槽 的滑 轮护 罩等装 置应 安装 牢靠 ,无 损坏或明 显变 形; 滑轮 应转 动 灵活 ,完 好 无 损 。 3.4.2.11 吊钩表 面应 光洁 , 无 剥裂 、 毛刺 等缺 陷, 如有 缺陷 或已磨 损均 不应 补焊 ; 吊 钩等取 物 装 置不 应有裂纹 、明 显变 形或 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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