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T 724.21-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1部分 烟草制品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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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100 C 65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T 724.21 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1 部分:烟草制品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21:Tobacco enterprises 2017 - 12 - 26 发布 2018 - 05 - 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724.21 2017 I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评定内容 2 4.1 基础

2、管理要求 2 4.2 场所环境 2 4.3 生产设备设施 5 4.4 特种设备 7 4.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7 4.6 用电 . 10 4.7 消防 . 10 4.8 危险 化学品 . 11 4.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 12 4.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12 4.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13 5 评定细则 . 1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1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7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5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

3、则 . 44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9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公共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9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1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98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13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25 附录 K(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27 附录 L(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2

4、9 DB12/T 724.21 2017 II 前 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DB12/T 724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分为若干部分 :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 3 部分:加油站; 第 4 部分:石油库; 第 5 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 6 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第 7 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 8 部分:纺织企业; 第 9 部分:

5、服装制造加工企业; 第 10 部分:木材加工企业; 第 11 部分:家具制造企业; 第 12 部分:纸制品制造企业; 第 13 部分:机械制造企业; 第 14 部分:汽车制造企业; 第 15 部分:仓储企业; 第 16 部分:印刷企业; 第 17 部分:机动车维修企业; 第 18 部分:燃气供应企业; 第 19 部分:环卫从业单位; 第 20 部分:科研单位; 第 21 部分:烟草制品企业; 本部分为 DB12/T 724的第 21部分。 本部分 按照 GB/T 1.1 2009给出 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

6、起草单位:北京启迪智信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卷烟厂、北京市烟草专卖局、 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 。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韦博元、赵艳、常莎、董艳、王鹏飞、邓艾、刘春水、洪宝升、王晋、张国军、陈革、李娜、李德鹏、翟蕊、李小欢、 谭聪、崔向兰、 刘媛 、 梁训强 、 崔朝辉 。 DB12/T 724.21 2017 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1 部分:烟草制品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 烟草制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 本部分适用于 企业 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

7、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87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 范 GB/T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3883.1 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 1 部分:钢直梯 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 2 部分: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 3 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4351.1 手提式灭火器 第 1 部分

8、 性能和结构要求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4674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2 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3 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 9237 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 GB/T 9361 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 GB 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10892 固定的空气压缩机 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5578 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

9、气设计规范 GB 50029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3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DB12/T 724.21 2017 2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365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AQ 7004 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DL 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TSG T700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YC

10、/T 299 烟草加工过程害虫防治技术规范 YC/T 301 储烟虫害治理 磷化氢与二氧化碳混合熏蒸安全规程 YC/T 384.1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第 1 部分:基础管理规范 YC/T 384.2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第 2部分:安全技术和现场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熏蒸杀虫 fumigation insecticidal 利用磷化铝化学药剂释放磷化氢气体,对烟叶进行熏蒸杀灭害虫的过程。 3.2 烟草商业企业 tobacco commercial enterprises 京津冀地区烟草专卖局(公司)及其下属各区局(公司) ;主要从事卷烟成

11、品分拣、配送和销售。包括京津冀地区烟草专卖局(公司)直接对外零售的直营门店,不包括经京津冀地区烟草专卖局(公司)审批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单位或个人营销网点等。 3.3 烟草制品企业 tobacco enterprises 烟草工业企业和烟草商业企业。 4 评定内容 4.1 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 YC/T 384.1和 相关标准要求 1)。 4.2 场所环境 4.2.1 建筑物 1)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的规定。 DB12/T 724.21 2017 3建筑物耐火等级

12、、防火距离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4.2.2 厂区环境 4.2.2.1 厂区定置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厂区内物料应定置摆放,不应随意堆放,并绘制厂区定置图; b) 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分开、定点存放,有防吹散、污染措施; c) 危险固体废弃物应有专门存放点,存放点有防渗漏措施,并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回收; d) 出入口应至少设置两个,人流出入口与主要货流入口应分开设置; e) 厂区道路的宽度和标识设置、完好情况应符合 GB 4387 和 GB 50187 的规定。 4.2.2.2 管廊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管廊的安全出入口不应少于 2 个; b) 应至少两人同时进入管廊内作业;

13、c) 各种电器设备和线路应保持绝缘良好,并设置应急照明灯; d) 管廊内应设置通风、照明、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人行通道出入口等; e) 管廊内应设置禁止吸烟、 注意碰头、注意脚下、禁止触摸等安全标志; f) 应在人员出入口、灭火器材等部位设置明显的标识。 4.2.2.3 厂区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照明灯布局合理,无照明盲区,厂区主干道和疏散走道的照度应满足行人和车辆的安全要求; b) 照明灯具完好率应达 100%。 4.2.3 车间环境 4.2.3.1 制定合理、规范的车间定置图,实现定置管理。 4.2.3.2 车间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 GBZ 1 和 GB/T 50087 的规定

14、。员工休息间、会议室等聚集场所应与作业区域隔离,疏散走道应保持畅通。 4.2.3.3 工位器具、料箱应摆放整齐、平稳,人行通道两边不应有突出锐边物品。 4.2.3.4 物品定置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标记出存放范围,或设置支架、平台存放; b) 物料堆放应重物在下,轻物在上,易损物品、易倒物品应固定; c) 长物应放倒,立体堆放的材料和物品应限制堆放高度,最高不应超过底边长的三倍; d) 滑动物件应有支架或稳固措施,圆筒产品或工件滚动面不应面向疏散走道; e) 物料摆放不应超高,在垛底与垛高之比为 1: 2 的前提下,垛高不应超过 2 m。 4.2.3.5 通道和作业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5、 a) 疏散走道保持畅通,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2 m,其他疏散走道宽度不应小于 1.5 m,且走道地面上应有明显标识; b) 车行道、人行道上方的悬挂物应牢固可靠; c) 当人 行道上方有移动物体时,应设置安全防护网; d) 处于危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置防护栏杆,并有警示标识; e) 路面平整,不能有高低落差超过 5 cm 凸凹地面; f) 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 g) 排水管网畅通; h) 主干道及人行疏散走道无占道物品; i) 操作工位的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 j) 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和疏散走道的照明应符合 GB 50034 的规定,且照明灯具完好、有效。 DB12

16、/T 724.21 2017 44.2.3.6 设备设施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设备间距、设备与墙柱间距,应符合机件的最大活动范围,并确保人员有充足的活动空间; b) 工具箱、工器具等应放置在不影响操作的位置,并确 保人员有充足的活动空间; c) 各种操作部件的安装高度,经常使用的应在 0.5 m 1.7 m 范围内,不经常使用的应在 0.3 m1.9 m 范围内; d) 各种操作、观察部位布置应便于操作,并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 4.2.4 烟草及烟草制品仓库 4.2.4.1 现场应设专人管理;库区、高架库应定期巡查,保存巡查记录。 4.2.4.2 实施定置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a) 设

17、置定置图或现场标识,库内物品应按性质分区、分类储存,物品堆码整齐,现场应有定置线或区域标志; b) 烟草及烟草制品堆放每垛占地面积应不大于 150 m2,垛与垛间距 不 应 小于 1 m, 垛与梁、柱间距不 应 小于 0.3 m,垛与墙间距 不 应 小于 0.5 m;卷烟成品垛高不应超过 5 箱。 4.2.4.3 应保持仓库、堆场内通道畅通。 4.2.4.4 不应在仓库内吸烟和明火作业。 4.2.4.5 不应在仓库内存放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物品。 4.2.4.6 除装卸货物的厂内机动车,其他机动车辆不应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4.2.4.7 库区、高架库应实行出入登记制度,外来人员

18、入库区应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4.2.4.8 库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采用围墙或围栏与外界形成有效隔离; b) 应安装使用防盗、防抢、防侵入的监控或报警系统; c) 通道宽度设置应符合 YC/T 384.2 的规定,视线不好的区域应安装广角镜。 4.2.4.9 装卸平台应符 合下列要求: a) 应设置作业指示灯,装卸期间开启指示灯; b) 高度、地面、防滑装置、安全标志等应符合 YC/T 384.2 的规定。 4.2.5 安全标志 4.2.5.1 厂内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符合 GB 5768.2 和 GB 5768.3 的规定。 4.2.5.2 下列区域应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标志: a)

19、 库区、烟草制品库房、高架库、危险化学品库房等仓储场所; b) 存放和使用汽油、柴油、燃气、乙炔和氧气瓶、喷码液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c) 变配电站(室)、油浸变压器室、除尘间、计算机房、档案室等消防重点部位; d) 其他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场所。 4.2.5.3 高架库区域应实行封闭管 理,并有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的标识;巷道内存在碰撞、触电、坠落物等伤害可能的位置应设置安全标志。 4.2.5.4 应对安全标志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4.2.5.5 安全标志应固定牢固,不应破损、变形、褪色。 4.2.6 建筑物防雷 4.2.6.1 防雷装置应完好有效,其设置应符合 GB 50057 的

20、规定。 4.2.6.2 防雷装置的管理和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DB12/T 724.21 2017 5a) 竣工的防雷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向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防雷装置检测,并经过当地气象部门的工程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保存验收资料和记录; b) 每年应在雷雨季节前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 GB 50057的 规定。 4.2.7 直营店 4.2.7.1 门店建筑物及其装饰物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无漏雨、开裂、坍塌、异味等现象。 4.2.7.2 门店内地面应平整,无积水和突出物;柜台及物品应放置有序,通道畅通。 4.2.7.3 场所内不应存放非经营的汽油、打

21、火机加气罐、油漆及稀料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 4.2.7.4 应建立节假日、夜间等值班的规定;规模较大的营销场所宜安排每日非营业时间值班或巡查。 4.3 生产设备设施 4.3.1 一般要求 4.3.1.1 设备外露的、且距操作者站立平面不超过 2 m 的旋转部件,应设置防护罩(门)、网或防护栏,防护网、罩等应安装牢固,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防护罩(门)、网或防护栏附近应张 贴手部不应进入的安全标志。 4.3.1.2 急停开关完好有效,周边无障碍物。 4.3.1.3 安全联锁装置完好有效,不应人为变动、破坏或拆卸安全联锁装置。 4.3.1.4 钢直梯、钢斜梯以及走台、平台防护栏杆的设置应符合

22、GB 4053.1、 GB 4053.2 和 GB 4053.3的规定。 4.3.1.5 设备加热部位应有防止烫伤的安全标志。 4.3.1.6 产尘工艺设备应采取粉尘防爆措施。 4.3.2 专业设备设施 4.3.2.1 机械手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作业区域应设置封闭的防护栏; b) 检修门和开口部位应设置明显标志,并设安全销和光电保护等防护装置或上锁。 4.3.2.2 切片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附带的紧急停机拉绳(救命绳)应完好、 无磨损; b) 检修门应设置联锁装置。 4.3.2.3 切丝、切梗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打开刀辊制动装置,刀辊应能立即停止转动; b) 下切割条(下刀门)

23、安全镙钉有效可靠; c) 观察窗应完好,透明度清晰; d) 挡灰装置应完好; e) 集灰盒内应保持清洁; f) 切丝工艺设备原料入口处应设磁选及其他清理装置,以除去金属物。 4.3.2.4 烘丝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隧道式烘丝机加热器应密封完好; b) 气流式烘丝机安全预警装置、自动喷淋装置等应齐全、可靠,温度超过设定值时,自动报警应能启动;火花探测器检测到异常光亮时,自动报警应能启动; c) 使用天然气时,应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配 备便携式检测仪器。 DB12/T 724.21 2017 64.3.2.5 储叶(丝、梗)柜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出料口拨料辊应设置防护门; b) 分

24、配、铺料小车接近限位行程开关应完好。 4.3.2.6 二氧化碳法膨丝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浸渍器安全门应设置联锁和报警装置,配置超声波液位检测器或放射源液位检测器,橡皮密封圈应完好、可靠; b) 在储罐和浸渍器区域应张贴二氧化碳告知牌; c) 燃气管道、阀门应无泄漏,使用燃气的区域应张贴危险告知; d) 现场应有强制排风装置,如燃烧装置在独立封闭的室内宜使用防爆排风电机; e) 浸渍器出口处和干冰烟丝储存出入口处应张贴手勿直接接触干冰烟丝、防止冻伤的标志。 4.3.2.7 卷接 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关机后,电烙铁应能自动抬起或自动脱离; b) 盘纸自动换盘机防护门、卸盘机和装盘机翻

25、转部位各防护门应设置联锁装置; c) 卸盘机机械手工作区域应封闭管理,人员不应进入,并悬挂人员禁止入内的安全标志。 4.3.2.8 包装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关机后,电烙铁应能自动抬起或自动脱离; b) 手工包装时,电烙铁电源线长度不应超过 3 m,不应有接头,烙铁应固定或放置在指定的位置,工作完毕应切断电源; c) 包装机热熔胶温度控制装置应完好。 4.3.2.9 装封箱机应设置热熔胶温度控制装置,且应完好、有效。 4.3.2.10 除尘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人工拆箱、开包、 选洗梗及其他粉尘较大场所应设置除尘装置; b) 管道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接地电阻符合要求,管道上不应设置端

26、头和袋状管; c) 管网拐弯处和除尘器入口处设置泄压装置; d) 各通风除尘支路与总回风管连接处应装设自动防火阀; e) 除尘房风机应选用不低于 IP5X 防尘结构的电气设备; f) 除尘间应配置强制通风设施或自然通风,且设施应正常开启。 4.3.2.11 异味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防水装置应齐全、可靠; b) 在建筑物顶部的设备外壳应通过防雷装置接地。 4.3.2.12 自动开箱机应设置有机玻璃罩,且无破损、透明度良好,应设置刀具危险等安全标志。 4.3.3 仓储设备设施 4.3.3.1 输送机械及 运输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输送线操作工位、升降段或转弯处应设置急停开关; b

27、) 运输线路下方的行人通道净空高度应不小于 1.9 m,不足时应张贴安全标志; c) 使用悬挂式运输线路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d) 人员需跨越输送线的地段应设置通行过桥; e) 通行过桥的平台、踏板应防滑,结构应完好、牢固; f) 皮带输送机两边应设置防跑偏挡轮,销轴无窜动; g) 链式输送机上坡、下坡处应设置防停车及断链的止退器或捕捉器; h) 垂直提升机应设置上升、下降限位装置及止挡器,四周应加装防护网,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穿越楼层出现孔口时应设护栏。 DB12/T 724.21 2017 74.3.3.2 高架库巷道入口处应安装 门锁或门禁、联锁装置;电源控制器应设置在巷道外,并完好有效。

28、4.4 特种设备 4.4.1 特种设备的通用要求应符合 TSG T7001 和相关标准要求 2)。 4.4.2 架空敷设的压力管道下方为交通要道时,应有跨高及悬挂醒目的安全标志。 4.4.3 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充电设备应保持清洁,无积尘杂物;充电夹子弹性应正常,安放整齐。 4.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4.5.1 锅炉房 4.5.1.1 锅炉房的安全要求应符合 GB 50016 和 GB 50041 的规定。 4.5.1.2 燃气管道接地良好, 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电阻值大于 0.03 时,应设导线跨接,且应 完好有效;接地电阻应每年检测一次,并保 存记录 。 4.5.1.3 锅炉房地面应

29、平整,无积水。 4.5.1.4 锅炉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用锅炉每月进行一次企业内部设备检查,保存记录; b) 设备有排气试验装置的,运行时每周应进行一次手动排气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自动排气试验,并做好运行记录; c) 锅炉房应有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设备检修保养记录、设备管理人员每月一次的锅炉检查记录、事件事故记录; d) 人员进出锅炉房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4.5.1.5 水处理设备及加药装置应运行正常,水质应符合要求。酸、碱贮存区内应设操作人员安全冲洗设施。 4.5.2 压缩空气站 4.5.2.1 由电力驱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 42 MPa 的活塞空

30、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离心空气压缩机的压缩空气站及其压缩空气管道应符合 GB 50029 的规定。 4.5.2.2 空气压缩机外露的联轴器、皮带转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应设置防护罩或护栏。螺杆式空气压缩机保护盖应安装到位,门、顶盖应关闭。所有紧固件和各种盖帽、接头或装置等应紧固、牢靠。 4.5.2.3 空气压缩机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工作压力达到额定压力时,超压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换为无负荷状态; b) 距操作者站立面 2 m 以下设备外露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应安装防护罩或盖; c) 螺杆式空压机的门、盖应确保运行时不应开启或拆卸; d) 活塞式空 压机与储罐间的止回阀、冷却器、油水分离

31、器、排空管应完好、有效。 4.5.2.4 储气罐应定期排污,工业管道应定期清扫。 4.5.2.5 空气压缩机铭牌和安全标志应清晰完好。 4.5.2.6 对于轴功率不小于 2 kW、额定排气压力为 0.05 MPa 5 MPa 的固定式压缩机还应符合 GB 10892的规定。 4.5.3 炊事机械和燃气使用 4.5.3.1 炊事机械及其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的规定。 DB12/T 724.21 2017 8a) 炊事机械电源线路应敷设在无泡浸、无高温和

32、无压砸的沿墙壁面 ; b) 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且使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 30 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对于受烟尘、雾水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控制开关应有防 护装置; c) 灶台照明应使用防潮灯; d) 搅拌操作的容器应加盖,且 应 设置盖机联锁;联锁装置 应 完好有效 ; e) 绞肉机加料口应确保操作人员手指不能触及刀口或螺旋部位,并备有送料的辅助工具 ; f) 压面机等其它面食加工机械,加料处应有防护装置 ; g) 灶台附近应配备灭火毯、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 4.5.3.2 燃气设施及其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使用管道天然气应符合 GB 50028 的规定; b) 用

33、气设备、液化石油气瓶、燃气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 c) 不应 使用 50 kg 以上的罐装液化石油气作为烹饪热源;使用两个以上不足 50 kg 罐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分散使用, 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 4); d) 燃气设施应每月检查保养一次 ; e) 应定期对排风机、排油烟系统和管道等进行清洗、保养,并保持记录。 4.5.4 污水处理系统 4.5.4.1 净化池应定期清理,应配备防坠落网或救生设备,下池作业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浓度报警仪,每次使用前应调试并确认。 4.5.4.2 污水处理所用的化学品应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无泄漏。 4.5.4.3 设备在运转时可能产生可燃性气体的,

34、排气管(孔)末 ( 外 ) 端应设置防火装置,主机及附件应使用防爆型设施。 4.5.4.4 在进入产生有害气体区域作业时,应穿戴好相应的防护服,应配备两套以上应急救援设备。 4.5.4.5 对生产中易造成化学灼伤及 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事故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清洁设备和喷淋装置,对溅入眼内引起化学性眼炎或灼伤可能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淋浴、洗眼设备。 4.5.4.6 室内的处理装置区域应设置局部通风,气浮池应设置排气设施。 4.5.4.7 储存危险化学品、化学品的药剂罐区应有防泄漏围堰。 4.5.4.8 应根据污水特征和处理设施设置可燃、有毒气体监测和报警设施。 4.5.4.9 污水处理池应符合下

35、列要求: a) 四周应设置防护栏,防护栏应完好; b) 周边应设置无关人员不应入内、危险等安全标志; c) 有台阶或可能导致人员跌落的部位,应设置防止跌落的安全警示标志。 4.5.4.10 沉淀池、调节池、曝气池等有限空间作业应 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 4.5.5 维修设备 4.5.5.1 金属加工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夹具与卡具结构布局合理,零部件与连接部位应完好可靠,与卡具配套的夹具紧密协调; b) 易产生松动的连接部位应有防松脱装置,各锁紧手柄齐全有效; c) 夹卡刀具、工件的螺钉齐全完好,螺丝无不全、滑扣等现象; 3)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450 的规定。 4) 第 4

36、.5.3.2 条 c)仅适用于天津地区。 DB12/T 724.21 2017 9d) 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顺序动作电气与机械连锁装置、事故联锁装置、紧急制动装置、机械与电气自锁或互锁装置、音响信号报警装置、光电等自动保护装置、指示信号装置等应灵敏可靠; e) 限位装置应安全可靠、位置准确,运动机构的行程限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f) 操作手 柄档位分明、图文标示相符、定位可靠,操纵杆不应因振动和齿轮磨损而脱位; g) 应配备拉屑钩、夹屑钳、扒屑铲、毛刷等清屑专用工具; h) 设备清扫和维护时应停机作业。 4.5.5.2 砂轮机的防护罩、挡屑板、托架、砂轮片以及安装和使用应符合 GB

37、 4674 的规定。 4.5.5.3 电焊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焊机设备及其电气线路应符合 GB 15578 的规定,电气接地及检测应符合 GB 9448 的规定 ,不应多台设备共用一个开关或用距离较远的闸刀控制 ; b) 设备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或无剧烈振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 c) 室内作业场所应有通风装置,多台焊机 在同室工作时,应安装强制排风设施。 4.5.5.4 手持电动工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手持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开关、电源线长度、绝缘电阻检测和选用等应符合 GB 3883.1和 GB/T 3787 的规定; b) 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建立手持电动

38、工具台账,登记种类、数量、保管和使用人、绝缘电阻检测情况等。 4.5.6 空调系统 空调系统应符合 GB 9237、 GB 50028、 GB 50365、 AQ 7004 和 YC/T 384.2 的规定。 4.5.7 真空泵房 4.5.7.1 真空系统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现场应有真空管道分配流程图,并与实际相符; b) 过载保护器或各种控制器 等安全装置应完好、有效,仪表真空度报警器应灵敏、有效; c) 压力表等计量器具应完好、有效,并设置定期检测合格的标志; d) 电磁调节阀应定期试验且完好有效。 4.5.7.2 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有人值班的泵房应设置防噪声的值班室

39、; b) 设备启动或备用、停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阀门、设备应挂好相应状态的标志牌; 2) 未经许可,不应随意改变仪表真空度等报警控制值,不应关闭报警器; 3) 真空泵运行期间不应关闭真空泵排气处阀门。 c) 应对系统运行状态进行巡检,并规定记录和异常情况报告程序; d) 集气罐应定期清理。 4.5.8 计算机房 4.5.8.1 环境和设施应符合 GB/T 9361 和 GB/T 2887 的规定。 4.5.8.2 未经管理人员允许,非专业维护人员不应拆装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涉及电工作业的维修应由电工进行。 4.5.9 自有配送车辆 DB12/T 724.21 2017 104.5.9.1

40、应建立配送车辆专用台帐或清单,登记车辆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运输路线等。 4.5.9.2 车辆应配备防盗、防抢设施,包括固定于车辆上的车载保险箱、窗口防护栏、电警棍等。 4.5.9.3 车辆宜安装 GPS 系统,对车辆运输进行全程监控。 4.5.9.4 驾驶员应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期参加复训和复审。 4.5.9.5 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随时携带通讯工具,并携带配送路线相关派出所报警电话号码。 4.5.9.6 装卸现场应 符合下列要求: a) 多台车辆同时装卸应指定专人负责调度、交待安全事项、监督检查; b) 垫仓板的码放应整齐垂直、稳固; c) 车辆定位装置

41、有效; d) 车辆载物高度不应超过 4 m,宽度不应超过 2.5 m,长度不应超过 18 m; e) 车厢侧板、后栏板应关好、栓牢; f) 登高装卸货物时,应有供人站立的平台,并有相应防护措施,不应站立在物品上作业。 4.5.10 其他设备 不属于特种设备的常压锅炉、小型储气罐、工业管道、电动葫芦等设备分别参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进行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不需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但设备的安全阀和压力表等安全附件 应定期检测。 4.6 用电 4.6.1 用电一般要求应符合 YC/T 384.2 和相关标准要求 5)。 4.6.2 变压器的安装要求、固定遮栏高度要求、运行要求、通风要

42、求、安全标志等应符合 GB 50053和 DL 408 的规定。 4.6.3 高低压配电装置布置、安全净距、通道与围栏、操作和维护通道、母排、相序、接点、安全运行、通风装置等应符合 GB 50053 和 DL 408 的规定。 4.6.4 发电机机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发电机应固定位置,移动式发电机有固定保存位置,由专人管理和操作,并定期进行运行测试; b) 使用的油品应在室外单独设置储油桶、罐,室内仅可允许设备自带 的储油装置内存放油品; c) 未经许可其它人员不应进入机房; d) 机房内应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不应堆放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 e) 机房内应配有适合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43、材。 4.6.5 发电机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发电机设备铭牌应完好、清晰; b) 绝缘、接地故障保护等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外露的带电部位及其他危险部位应有防护罩等遮栏与安全警示标志; c) 移动式发电机,使用前应将底架停放在平稳的基础上,运转时不应移动。 4.7 消防 4.7.1 消防一般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6)。 4.7.2 应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台帐或清单,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张贴重点部位标志。 5)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的规定。 6)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

44、/T 1322.2 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 和 DB12/T 415 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 的规定。 DB12/T 724.21 2017 114.7.3 应每月至 少对消火栓、灭火器的完好情况进行 1 次检查,现场悬挂并保存月度检查记录。 4.7.4 应指定专人或委托消防维保单位,对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消防供水、消防电源及其配电、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消防电话、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电梯、防烟和排烟设施、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保存记录。 4.7.5 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疏散走道、 消防应急照明 灯、防火

45、分区和防火门的 设置应符合 GB 50016的 规定。 4.7.6 二氧化碳灭火器每半年应检查 1 次质量,宜用称重法检查,并应符合 GB 4351.1 的规定。 4.7.7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 警报装置并有中文标志。 4.7.8 防火分区和防火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随意改变建筑物消防设计确定的防火分区和分区之间的防火门,建筑物需改造时应重新进行防火分区设计; b) 常闭防火门和常开防火门应设置明显标志; c) 常闭防火门应保持关闭,闭门器和开门器应保持完好。 4.7.9 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管理还应符合 GB 15630 的规定。 4.8 危险化学品 4.8.1

46、危险化学品一般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7)。 4.8.2 将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分装到多个小型容器内,以便向使用部门发放时,应设置专门的分装场所,分装场所和分装作业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8)。 4.8.3 叉车加注柴 油应设置加油区域,明确管理人员,加油应配备并使用不产生火花的抽油器和油管等工具。现场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检验。 4.8.4 危险化学品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出入库前应进行检查验收、登记,并保存记录; b) 验收内容应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等,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 c) 应设置温度和湿度计,并根据储存物质特性确定温度和湿度控制要求,发现变化及时采取通风、降温、除湿等措施。

47、 4.8.5 危险化学品专柜应明确负责人,钥匙由专人保管,日常应上锁管理。 4.8.6 应建立本企业储存、使用部门的危险化学品清单,并登记存储和使用部位、存储量、危险性质等。 4.8.7 实 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9)。易燃、有毒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 4.8.8 氢气发生器、气瓶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将液氮罐放在户外或在通风良好的室内; b) 低温液体管路应安装安全阀; c) 氢气发生器及氢气使用现场,通风应良好,并有禁止烟火等安全标志。 4.8.9 香精香料调配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设置温度计,室内温度不应超过 30;环境通风应畅通; b) 无关人员不

48、应进入配料室,不应携带火种入内,室内不允许混放其他类物品; c) 室内管道维修前应先进行通风清扫。 7)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的规定。 8)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250 的规定。 9)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191 的规定。 DB12/T 724.21 2017 124.8.10 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应采取防火措施; 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 4.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4.9.1 职业病危害告知 4.9.1.1 应根据职业病

49、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确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清单。 4.9.1.2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4.9.1.3 应及时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9.2 职业病危害控制 4.9.2.1 产生噪声的设备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应符合 GB/T 50087 的规定。 4.9.2.2 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应符合 GBZ 1 的规定。 4.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4.10.1 配备要求 4.10.1.1 进入管廊内作业、检查时应佩戴安全帽。 4.10.1.2 进入高架库巷道内维修保养、排除故障时应佩戴安全帽,登高应佩戴安全带。 4.10.1.3 人工开包、清理除尘设备和积灰及其他粉尘较大时应佩戴防尘口罩。 4.10.1.4 开包使用刀具及切片、切丝、切梗机等换刀时应佩戴防割手套。 4.10.1.5 处理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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