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100 C 65 备案号: 56053-2017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T 1322.11 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1部分:家具制造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11: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2017 - 06 - 29发布 2018 - 01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1322.112017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2、 3 评定内容 . 1 3.1 基础管理要求 . 2 3.2 场所环境 . 2 3.3 生产设备设施 . 3 3.4 特种设备 . 8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8 3.6 用电 . 9 3.7 消防 . 9 3.8 危险化学品 . 9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 9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10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10 4 评定细则 11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12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3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7 附录 D(规范性
3、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5 附录 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1 附录 F(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与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6 附录 G(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90 附录 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05 附录 I(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17 附录 J(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27 附录 K(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28 附录 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
4、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30 DB11/T 1322.112017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 1部分:总则; 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 3部分: 加油站 ; 第 4部分: 石油库 ; 第 5部分: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 业; 第 6部分: 食品制 造企 业; 第 7部分: 饮料 制造企 业; 第 8部分: 纺织企 业; 第 9部分: 服装 制造加工企 业; 第 10部分: 木材加工企 业; 第 11部分: 家具 制造企 业; 本部分为 DB11/T 1322的第11部分 。 本部分 按照 GB/T 1.12009 给出 的规则 起草。 本
5、部分 由北京市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 由北京市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局组织实 施。 本 部分 起草单位 : 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市 劳动 保护 科学 研究 所、北京金隅集团有 限责任 公司、北京建都 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 公司。 本部分 主要 起草 人: 荣悦明、刘艳、李克杰、杜立达、林永建、秦妍、赵岩。 DB11/T 1322.112017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1部分:家具制造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 了家具 制造企 业(以下简称“企 业”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 和评定细则 。 本部分 适用 于企 业安全生产等级的 划分与评定 。 2
6、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本 文件的 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本 文件 。 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 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 适用 于本 文件 。 GB/T 3787 手持式 电动 工具 的管理 、使用 、检查 和维修安全技术规 程 GB 5091 压力机 用安全防护 装 置技术要求 GB 6514 涂装 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 工艺 安全及 其通 风净 化 GB 12142 便携式 金属梯 安全要求 GB 12367 涂装 作业安全规 程静 电喷漆 工艺 安全 GB 14444 涂装 作业安全规 程 喷漆室 安全技术规定
7、 GB 15606 木工 (材 )车间 安全生产通则 GB 15607 涂装 作业安全规 程粉末静 电喷涂 工艺 安全 GB 15760 金属切削机床 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 GB 16754 机械 安全 急停 设 计原 则 GB 20101 涂装 作业安全规 程 有 机废气净 化装 置安全技术规定 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029 压缩空气 站设 计规范 GB 50034 建筑 照明 设计 标准 GB 50041 锅炉 房设 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 危险环境电 力 装置 设计 规范 AQ 4228 木材加工 系统粉尘 防 爆安全规范 AQ 7005 木工 机械
8、 安全使用要求 AQ/T 7009 机械 制造企 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规范 GA 654 人员 密集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1131 仓储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DB11/ 1202 木 质家具 制造 业 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DB11/T 1322.112017 2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一 般 要求 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 。 3.1.2 应 建立 粉尘 防治 及除尘系统粉尘 防爆 管理制 度
9、、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 度和 重要场所防 火制 度。 3.1.3 应 制定 木粉尘爆炸 、涂 装作业场所 爆炸 和危险化学品 仓 库爆炸专项应急 预案 。 3.1.4 各类安全 培训 中应包括 木材 及 其制品防 火、 粉尘 防爆 和 涂装 作业场所防 爆的 培训内容 。 3.2 场所环境 3.2.1 厂区 3.2.1.1 厂区内的消防 车道 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 3.2.1.2 厂区应 至少 设 置 2个 出口 ,且人 流出口 应与 货物 出口 分 开。 3.2.1.3 厂区道路或厂 房、 仓库建 筑之间 的空 地不应 长期 堆放物品 。 3.2.1.4 生活场所 应与生产 区域
10、 分开 。 3.2.1.5 木粉尘 、木 屑等 可燃 废料 应设专 门场所 集中存 放, 并指定 专人 负责。 3.2.2 厂房 3.2.2.1 厂房的 耐火 等级 、厂 房与 其他建 筑物 的防 火间 距、 厂房安全 出口 的设 置、 厂房 疏散门 的设 置 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 3.2.2.2 厂房内 疏散 通道 的设 置应符合 GB 50016和 GA 654的规定 。 3.2.2.3 厂房内 应设 有贯穿厂 房纵横 的通 道, 通道 设置应符合 GB 15606的规定 。 3.2.2.4 厂房和 仓库 的地面 应无积水 、 污垢 、油 污, 且应 有防 滑措 施。 3.2
11、.3 仓库 3.2.3.1 仓库的 耐火 等级 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 3.2.3.2 仓库与 其他 建筑物 的防 火间 距 、仓 库安全 出口 的设 置、仓 库疏散门 的设 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 3.2.3.3 仓库内 储存 物品 应分 类、 分堆、限 额存 放, 每个堆垛 的 面积 不应大 于 150 m 2 ,仓库 内主 通道 的宽度不应 小 于 2 m。物 品堆放应符合 GA 1131的规定。 3.2.3.4 仓库内 需要设 置货架堆 放物 品 时, 货架 应采 用非燃烧 材料 制作 。货架 不应 遮挡 消 火栓 、自 动 喷 淋 系统喷 头以 及排 烟口
12、。 3.2.3.5 存储物 品与 风管 、供暖 管道 、 散热器 的距离 不应 小于 0.5 m, 与供暖 机组、 风管炉 、烟道之 间的距离在 各个方向上 都不应小 于 1 m。 3.2.3.6 仓库内 车辆 的使用 、仓 库内的电 气装 置应符合 GA 1131的规定 。 3.2.3.7 仓库内 不应 使用 明火, 并应 设 置醒目 的禁止吸烟 和禁止使用 明火 等标 志。 不应 安 放和 使用 火 炉 、 火盆 、电 暖气 等取暖 设备。 3.2.4 车间环境 3.2.4.1 木工车间 的通 风应符合 GB 15606的规定 。 3.2.4.2 应及时清扫 粉尘 沉积 的区域 , 任何时
13、候 粉尘 沉积厚 度不应 超过 3 mm。 3.2.4.3 作业场所 盛放涂 料、 稀料、 胶黏剂 等的容 器应密 闭。 开启 使用 后应 加盖 密闭 ,并在 指定 地点 存放。 3.2.5 建筑物防雷 DB11/T 1322.112017 3 建 筑物 防雷 设施 应符合 GB 50057的规定 。 3.2.6 安全标志 3.2.6.1 厂区和 车间 内应 设置 醒目 的禁止吸烟 、防 火、限 速等安全 警示 标识 。 3.2.6.2 应在产生 或存在 职业病危害 因 素的 工作场所 、作业 岗位、 设备 、材料 (产品) 包 装、 贮存 场 所设置 相应 的警示 标识 。 3.3 生产设备
14、设施 3.3.1 木质家具生产设备 3.3.1.1 一般要求 3.3.1.1.1 设备的 外形 应确 保具有 足够 的 稳定性 ,外露 部分 不应 有 锐边 、尖角 和开 口。 3.3.1.1.2 危险性 大、 行程 较长或 行程 有 特定要求的设备 应设 置限位装 置或 联锁 开关 ,并 确 保完好 、 灵敏、 可靠 。 3.3.1.1.3 夹 持 装置应 确保 不会 使工 件、刀 具坠落 或被甩 出。 3.3.1.1.4 距 操作 者站立 面垂直 距离 2 m以下 ,且 有可 能造 成缠绕、 吸入 或卷入 等危险的 运 动部件 和 传动装 置应 予以 封闭或 设置 安全防护 装置 。安全防
15、护 装 置应符合 GB 15760的规定。 3.3.1.1.5 设备操作部 位应 设置急停 装置。 急停 装置应符合 GB 16754的规定 。 3.3.1.1.6 紧固件 、连接 件和 锁紧 装置应完整 、可 靠。 3.3.1.1.7 电 气 设备 、电 气控制 装置 、电动 机的防护等级 应符合 AQ 7005的规定 。 3.3.1.1.8 手 推 工件 进给 的设备 应设 置防止 与切削 刀具 接触 的防护装 置, 且安全 、可 靠。 3.3.1.1.9 外露在 工作 台外 的脚踏 开关 、 脚踏杆均 应设 置合 理、 可 靠的防护 罩。 3.3.1.2 木工圆锯机 3.3.1.2.1
16、木工圆锯 机的 旋转圆锯片 应设置 防护 罩,手 动进 料圆锯机应 设置 分料 刀。 3.3.1.2.2 自 动 进料 圆锯 机应 设置 止逆 器 、压 料装 置和 侧向 防护 挡 板。 3.3.1.2.3 具有横 截功能 的圆锯 机应 设置压 紧或 夹持 锯切 工件的 装 置, 并设 置限 制移 动的 装 置。 锯片 向 操作人员一 边移 动时 ,不应 超 出工 作台 范围 。 圆锯 机应 保 证能 使锯片强 制回 位, 并 稳 定在 原始 位置 上。 3.3.1.2.4 自 动 进给 纵剖 木工 圆锯 机的 开启 锯轴 和锯片 部分的防护罩 应与 机器启 动联锁 。 3.3.1.3 木工带
17、锯机 3.3.1.3.1 木工带锯 机的 锯轮 和锯 条应 设 置防护 罩。 3.3.1.3.2 机 器上 锯轮 机动 升降 操纵 机构应 与锯 机起 动操 纵机 构联锁 。 3.3.1.3.3 机 器 下锯轮 上应 设置 制动 装置。 3.3.1.3.4 机 器上 应设 置清 除粘着 在锯轮和 带锯 条上 的锯 屑、 树脂等 黏着 物的 装置 。 3.3.1.3.5 带锯条的 厚度应 根据带轮 的直径 规格来选择 ,不应 小轮径选 用大 厚度 的锯 条。 3.3.1.3.6 带锯条 接头 焊接 应牢 固平 整,焊接接 头不应 超过 3个 , 接头 与接 头之 间的 长度应为总 长的 1/5以
18、 上。 接头厚 度应 与锯 条 厚度 基本 上保 持一 致。 锯 条接 头对 接时 ,接 缝应 在 齿距中 央。 3.3.1.4 木工刨床 3.3.1.4.1 木工平刨 床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手 动 进 给木工 平刨 床应 设置 固 定在 机器上 的可 调式 或自调 式的防护 装置 ; b) 刀 具 的 传 动 机 构 应 设 置 固 定 式 防护 罩; DB11/T 1322.112017 4 c) 进 给 操作 者应可 触达 急停 装置。 3.3.1.4.2 单 面 木工 压刨 床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应 设 置 指 形 止 逆 器 和限 制机 器 安全 加工 最大切削 深度
19、 的 深度 限位 器; b) 机械进 给的 机器 应设 置防护 装 置, 防护 装置 开启 应与 机 器启 动联锁 ; c) 刀 具 传 动 机 构 应 设 置 固 定 式 的防护 装置 。 使用 活动 式防护 装置 时, 防护 装置 开启应 与机 器启动 联锁; d) 进 给 操作 者应可 触达 急停 装置。 3.3.1.4.3 二 、 三、 四面 木工 刨床应符合下 列要求: a) 水 平 刀轴 、立 刀轴 、送 料机 构 、链 传动 、带传 动等 装置的 外露旋转 件应 设置 防护罩 ; b) 二 面 木工 刨床应 设置切削 深度限位 器; c) 机 器 的 进 给 一 端 应 设 置
20、止 逆 器 等防 止工 件回 弹装 置; d) 机 器上 的刀 具不 参与 切削 部分应 设置 与加工工 件宽 度相适 应的 可调 式防护 罩完 全 罩住 。 3.3.1.5 木工铣床 3.3.1.5.1 机 器上 的铣 刀头 应设 置防护 罩 ,防护 罩应 能覆 盖住 切削工 件所 需部分 以外 的刃 口。 3.3.1.5.2 机 器 应设 置工 件安全 进给 的导向 板。 导向 板的 高度应大 于 机器上 所能 安装 刀具 的最大 高度, 其 长 度之 和应不 小于工 作台 长 度的 3/4。 辅助 导向 板的长 度之 和不应 比工 作台 长 度小 100 mm以上 。 3.3.1.5.3
21、 机 器 应设 置主 轴制动 装置, 并 应确 保切 断动 力后 制动 持 续时 间小于 10 s。 3.3.1.5.4 机 器 应设 置固 定主 轴的 止动 装 置, 该装 置应 与主 轴启 动操 纵联锁 。 3.3.1.6 木工开榫机 3.3.1.6.1 开 榫 机的 铣削 头和 圆锯片 应设置 防护 罩, 将不 参加 切削的 圆周 完全 罩住 。手 动进料 开榫 机 应在定 位夹 具上 设置 紧固 或压紧 装置 。 3.3.1.6.2 开 榫 机的 工件 夹紧 机构 的螺钉头 不应 外露 。 3.3.1.7 木工车床 3.3.1.7.1 利 用 顶尖带 动棒 料的 木工 车床应 在棒 料
22、上方 设置 活动 式 防护 罩。 防护 罩应 为透明材料 制 成 。 3.3.1.7.2 无 跟 刀架 的木工 车床应 装设 长 直线导 板,车 刀不应 悬空。 3.3.1.8 涂胶机 3.3.1.8.1 应 安 装防 止手 和上 肢伤 害的防护 网, 防护 网安全 可靠 。 3.3.1.8.2 防护网 开启 应与 机器启 动联锁。 3.3.1.9 砂光设备 3.3.1.9.1 砂光设备的 跑偏 行程 开关 、光电控制 、制动 装置 等安全装 置齐 全可 靠。 3.3.1.9.2 砂光设备的 侧门开启 应与 机器启 动连锁 。 3.3.2 金属家具生产设备 3.3.2.1 金属切削 机床 3.
23、3.2.1.1 机床的 外形 应确 保具有 足够 的 稳定性 ,各 种管 线排列应合 理、 无障碍 ;有 惯性 冲击 的往复 运 动件 应设 置缓冲 措施 。 3.3.2.1.2 距 操作 者站立 面垂直 距离 2 m以下 的运 动部件 和传 动装 置应符合 本部分 3.3.1.1.4的规定。 DB11/T 1322.112017 5 3.3.2.1.3 各类联锁 装置 、限位装 置 、 压敏 装置和 其他 安全 装 置应完好 、 可靠 , 并 符合 GB 15760的规 定 。 3.3.2.1.4 夹 持 装置应 确保 不会 使工 件、刀 具坠落 或被甩 出, 工作台 上不准 摆放 未固 定
24、的 物 品。 3.3.2.1.5 控制装 置的 位置应 确保 操作 时 不会 引起 危险 ,并 应符合 GB 15760的规定 。 3.3.2.1.6 设备应 在主 操作 台、 每个 操作工位 设置急停 装置,急停装 置应符合 本部分 3.3.1.1.5的规 定 。 3.3.2.2 冲、压、剪 机械 3.3.2.2.1 设备安 装应 稳定 、牢 固。 3.3.2.2.2 离 合 器动作 应灵敏 、可 靠, 无 连冲 。 3.3.2.2.3 制动器 性能 可靠 ,且 与离 合器相 互配 合动作 。 3.3.2.2.4 距 操作 者站立 面垂直 距离 2 m以下 的运 动部件 和传 动装 置应符合
25、 本部分 3.3.1.1.4的规定。 3.3.2.2.5 设备应 在主 操作 台、 每个 操作工位 设置急停 装置,急停装 置应符合 本部分 3.3.1.1.5的规 定 。 3.3.2.2.6 外露在 工作 台外 的脚踏 开关 、 脚踏杆均 应设 置合 理、 可 靠的防护 罩。 3.3.2.2.7 压力机 、 封闭 式冲 压线 、 弯 管机 、 联 合冲剪 机及 折弯机 均 应配 置一种 以上 的安全 保 护装 置, 且 可 靠、有 效, 并应符合 GB 5091的规定 。 3.3.2.2.8 模 具 调整 或维修 时应 使用防 止 下滑 的安全防护 器具。 3.3.2.2.9 卷板机 的主
26、传动部分 应设 置制动 装置,对可 升降 的工 作 辊应 采用 限位 控制 并与控制 系统 联 锁。 3.3.2.2.10 剪 板 机的 压料 脚应 平整 ,危险部 位应 设置可 靠的防护 装 置。 3.3.2.3 焊接与切割 设备 3.3.2.3.1 每 台焊 机应 设置 独立 的电 源开关 或控制 柜, PE线应连接可 靠 , 一 次线 的接线 长度应不 超过 3 m。 3.3.2.3.2 电 弧 焊接 的二次 回路 连接紧固, 无电 气裸 露, 接头 不超过 3个。 3.3.2.3.3 电 焊 钳应 与导线 连接紧固 、绝缘 可靠 ,且无 外露带 电体;等 离子弧 切割割炬 的气路 和水
27、路 均 无 泄漏现象 。 3.3.2.3.4 气 体 保护 焊所用的 气瓶 应采取防 倾倒 措施 。 3.3.2.3.5 电 阻 焊机 或控制 器外露 的电 路 ,其 电压不应 超过 交流 42 V、直 流 48 V。 3.3.2.3.6 气 焊 气割 的氧 气瓶 及乙炔 气焊瓶 不应置 于受阳光暴晒 、 热源辐 射及 可能 受到 电击的 地方 。 气瓶应 距离 实际 焊接 或切 割作业 点足够 远 (一 般为 5 m 以 上 ) , 以 免 接触 火花、 热 渣或 火焰 , 否则 应提 供耐火 屏障 。氧 气瓶 和乙炔 气 焊瓶 的间 距应在 6 m以上。 软管及 减压 器连接 部位应 无泄
28、漏 。 3.3.2.3.7 工 作场所 应采取 防触 电、 防火、 防爆 、防 中毒窒息 、防机械 伤害 、防 灼伤 等技术措 施,其 周 边 应无 可燃 爆物 品;电 弧飞溅处 应设 置非燃 物质 屏护装 置。 3.3.3 软体家具生产设备 3.3.3.1 裁剪机 3.3.3.1.1 压 脚 (保 护架 )灵敏 可靠 。 3.3.3.1.2 磨钢带 砂轮 应有 防护 罩。 3.3.3.1.3 移 动 式裁 剪机 导线 应使用 橡胶护 套线 ,长 度不 超过 5 m。 3.3.3.1.4 裁 剪 工作 台的 地面 宜设 绝缘 垫 。 DB11/T 1322.112017 6 3.3.3.2 工
29、业缝纫 机 3.3.3.2.1 旋转、 冲压 、用 刀等部 位应 安 装防护 装置 。 3.3.3.2.2 护 针 器应 安装 到位。 3.3.3.2.3 缝 纫 机的 地面 宜设 绝缘 垫。 3.3.3.2.4 设备行 灯应 使用安全电 压供 电 。 3.3.3.3 锏花机 3.3.3.3.1 机 头 防护 罩、 底线 防护 罩、 切 片机 防护 罩保 持干 净透 明 完整 并安 装牢 固。 3.3.3.3.2 防护罩 开启 应与 机器启 动联锁。 3.3.4 涂 装作 业场所 及设备设施 3.3.4.1 涂装作业场所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涂漆作业场所的 出人 口设 置应符合 3.2
30、.2.1的规定 ,其出入 口至 少应 有两 个,其 中 一个 出口应 直接通 向安全 区域 ; b) 涂漆作业场所的 门应 向外 开,其 内部的通 道宽 度应不 小于 1.2 m; c) 涂漆作业场所的 厂房一 般采 用 单层 建筑 或独 立厂 房。 如布 置在 多层 建筑物 内, 宜布置 在建 筑物 上 层 。如布 置在 多跨 厂房内 ,宜布 置在 外边 跨或 同跨的 顶端 ; d) 涂漆作业场所的 耐火 等级 、 防 火间 距、 防爆 和安全疏散措 施应 满足 设计 规范 , 且 通过 消防部门 的 验收 ,验收结果 为合 格; e) 涂漆作业场所 空气 中有 害物质最 高允许浓 度、 时
31、间 加 权平均 浓度 和短 时间 接触 容许浓 度应符合 GB 6514的规定; f) 涂漆工 艺过 程所用的 风机 、 水 泵、 电机 等各 个噪声源 部件及 其风 管、 水 管应采取消 声和 隔振 措 施。 3.3.4.2 电气设备防 火防 爆应符合 下列要求: a) 涂 装 作业场所的电 气设施 应防爆 。喷漆室 的内部及 其配套 的排风系统 均为 1区 爆炸 危险场所; 与 喷漆室 开敞 面以 外垂直 距离 1 m 和 水 平 距离 3 m 以 内的空间为 2区爆炸 危险场所。 凡属 布 置 在以上区域 的电动 机, 电器 和 其他 电气 装置应符合 GB 50058的规定; b) 喷
32、漆室 内所 有可 导电部分 , 如: 排风 管道 、 送 风管 道 和输送 可燃 液体 的管 道,应 具有 可靠 的电 气 接 地, 并形成 等电 位。 封闭式喷漆间应 有自 动报 警或抑 爆系统 ; c) 喷漆室 内除 雾设备所 有金 属管道 、 部件 、 构 件等 都应可靠接 地, 设置专 用的 静电接 地体 ,其 接 地 电 阻 值 不大于 100 ; d) 1区 、 2区 以 外 区域 应采 用 固定灯 具照明 ,并 用透光 板将固 定灯 具与 外界隔 开。 透光 板应 采 用 难燃材料 制备 。喷漆室 内不应使用行 灯。 3.3.4.3 作业场所 除雾 、通 风应符合 下 列要求:
33、a) 作业场所 应采 用局 部排风 或全面 排风 通风 换气 ; b) 排风系统排 出的 含有 害气 体、烟 尘等 污染物,应 按 GB 20101的规定 进行 净化 处理,净化后的 气 体 排放应符合 DB11/ 1202的规定 ,经 专业人员 检 测,取 得合 格的 检测报告 。 c) 喷漆室应 设置机械 通风 和漆 雾 净化 装置,其 控制 风速 应符合 GB 14444的规定; d) 喷漆室应 采用 独立 的排风系统,喷漆室 的排风 管道 不应与 其他 工艺 用通 风管 道连接 ; e) 喷漆作业人员 工作 时, 工作场所 空气 中有 毒物质 容许浓度应符合 GB 6514的规定; f
34、) 大 型 喷漆室除应 配置排风系统外 ,还 应配 置送 风系统,冬季 送风 温度不应 低于 12 。 3.3.4.4 作业场所 涂料、 稀料 储存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DB11/T 1322.112017 7 a) 作业场所 涂料、 稀料 堆放 贮存量 不超过 一个 班的用 量; b) 调 漆间 存放涂 料、 稀料 的数量不应 超过 当天 用量 ; c) 桶 盖 应 随 时 拧 紧 或盖 紧, 防止可 燃气 体逸 散; 开桶 、搅拌 、抽 取应 使用 不产生 火 花的 工具。 3.3.4.5 消防设施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作业场所 应配 置消防设施 ,经消防部 门验收 ,且 验收
35、合 格; b) 在 连 续 喷漆 作业 中的 大型 喷漆室 、流 平室 、供 调漆室应设 自动 灭火系统 ; c) 大 型 喷漆室 宜设 置多 点可 燃气体 检测报 警仪 ,其 报 警 浓 度 下限 值应 调整 在所 监测 的 可燃 气体浓 度 ( 体积 )爆炸 极限下限 的 25%。报 警仪 应与 风机 连锁; d) 在 涂 装 作业场所的 入口 处及 其 周围 应设 置醒目 的安全 警示 标志 , 在 车间 的喷涂点 应 悬挂 明显安 全标志 和禁烟 标志 ; e) 涂 装 作业场所 应为 单独 的场所与 其它 作业场所 应有 隔离措 施; f) 涂 料、 稀料、 废料 无泄漏 ,喷漆室
36、、 调 漆间 的地面 应采用 不产生 火花 的材料 制备, 或覆 盖 不 产 生火花 的材料 ,地面无 残留 涂 料和 调料。 3.3.5 静电喷漆 场所 及设备设施 静电喷漆 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应符合 GB 12367 和 GB 14444的规定 。 3.3.6 粉末静电喷 涂场所 及设备设施 粉末静 电喷涂 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 应符合 GB 15607和GB 14444 的规定 。 3.3.7 电泳涂 漆设施 3.3.7.1 电泳槽宜 设置间 壁设施 和通 风排气 装置, 并应 装有 防止人员 发生 触电 事故 的安全或 防护 联锁 装置。 3.3.7.2 电泳涂漆 的整 流系统应 单独
37、设 置在 围护设施内 。 3.3.7.3 电泳设备 需采取 接地措 施, 且 电泳 涂装 设备的安全 接地电 阻不应大 于 10 。 3.3.7.4 电泳槽 应做 绝缘 处理 ,保 证干燥状态 下耐 压 20 kV。 3.3.7.5 两端电 压间 连接 铜排应 保证 平 整, 防止 拉弧现象 产生 。 3.3.8 木 材干燥 房(箱) 3.3.8.1 干燥房( 箱) 结构 应牢 固, 构 造材料 应使用 不燃 材料。 3.3.8.2 应设置 超温 控制 联锁 装置 和报警 装置 。 3.3.8.3 应按照 安全容 积, 限量 放入 木材。 3.3.9 手持电动 工具 3.3.9.1 手持电动
38、工具 的使用场所 和环境 应符合 GB/T 3787的规定 ,应 采用 漏电 保护 开关和 相应 的保 护措施 。 3.3.9.2 电源线 应不 低于 普通 橡胶 护层软 线或 聚氯 乙烯 护层软 线 的安全要求 ,长 度应 小于 6 m, 且无 破损、 无老 化。 3.3.9.3 工具的防护 罩、 盖、 手柄 应连接 牢靠 ,外 观无 损伤 、裂缝 和变 形。 3.3.9.4 转动部分 应灵 活, 无阻 滞现象; 开关 应动作 灵活 ,无 缺损 与破裂 ;接 插件 额定 参 数与所用 工 具 应 相匹 配, 且无 破裂 和严 重 损伤 。 3.3.10 工业梯台 DB11/T 1322.11
39、2017 8 3.3.10.1 固定式 钢斜 梯踏板 及钢 平台 铺 板应 采用 花纹 钢板 或经 防 滑处 理的 钢板 制作 。 钢直 梯 结构及其 性 能 、 钢 斜梯 结构 及其 性能 、 钢平 台结 构及 其性 能 、 移 动 平台 结构 及其 性能均 应符合 AQ/T 7009的规定。 3.3.10.2 轻金属梯 结构 及其 性能 应符合 GB 12142的规定 。 3.4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 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 。 3.5 公用辅助 用房 及设备设施 3.5.1 除尘及 防爆 设备设施 3.5.1.1 一般要求 3.5.1.1.1 产生粉尘 的木工 设备 应设
40、 有单机除尘 设备 或集 中除尘 设施 。 3.5.1.1.2 除尘设施的防 爆安全 应符合 AQ 4228的规定 。 3.5.1.1.3 启 动 和停机应 有专 人操作 。 3.5.1.1.4 存在易 爆燃 木粉尘 的场所 不应明 火作业 。 3.5.1.1.5 设备设施 清扫时 ,不应 使用 正 压清扫 。积 尘区域 使用的电动 清扫 机、 真空 清洁 设备 以及 其 他动力 清洁 设施 均应 采用防 爆 型。 3.5.1.1.6 灯 具 的防护等级 应符合 GB 50034的规定 。 3.5.1.1.7 吸 风 口应 能有 效控制 和收 集粉尘,其风 速应 根据 粉尘 特性 合理 选择
41、,防 止管 道堵塞 或不 能 有效吸 尘。 3.5.1.1.8 粉尘爆炸 危险作业场所 除尘系统 按工 艺分 区独 立设 置,所 有产 尘点 均应 设吸 尘罩,各除尘 系统管 网间不应 互联 互通 。 3.5.1.1.9 设 有 多个吸 风口 时,各 个吸 风 口应 分别 设截 止阀 。 3.5.1.2 室内布 袋除尘器和中央集尘器 3.5.1.2.1 集料口、 风管 、风机 、箱 体各接 口应 保持密 封、 连接 牢 固。 3.5.1.2.2 移 动 除尘 器电 线应 有防 止碾 压 措施 。 3.5.1.3 室外脉冲中央除尘系统 3.5.1.3.1 室 外 脉冲 中央 除尘系统应 至少包括
42、 :火 花探 测及 报警 装 置( 不含 砂光 设备的 系统除 外) 、 喷淋系统 、防 爆装 置、 连锁 开 关和 储料 仓料位 窗口 等安全 装置, 宜设 置烟 感系统和 温感 系统 。 3.5.1.3.2 储 料 仓出料口 及房 门应 保持密封 良好 。 3.5.1.3.3 高 空 平台 应设 置围 栏及 踢脚 挡 板。 3.5.1.3.4 室 外 脉冲 中央 除尘系统应 有效防 雷。 3.5.1.3.5 应 保 证联锁 开关完好 。检修 门 打开时 ,系统不应 开机 。 3.5.1.3.6 每 班 应检查储 料箱 体、 排料 系统 、电 气控制 系统 的运 行 情况 及储 料仓 的物
43、品高 度, 并做 好 相关检查 记录 。 3.5.2 锅炉房 3.5.2.1 锅炉房的安全要求 应符合 GB 50016和 GB 50041的规定。 燃油、 燃气 管道 接地 良 好, 螺钉 少 于 5个的 法兰 连接 处跨 接线 应 完好 有效 ;接 地电 阻应 每 年检 测一 次, 并保 存记 录 。 3.5.2.2 锅炉房 地面 应平 整, 无积水 。 DB11/T 1322.112017 9 3.5.3 压缩空气站 3.5.3.1 由电力 驱动 、工 作 压力 小于 或 等于 42 MPa的活 塞空气压缩机、 隔 膜空气压缩机 、 离 心空气压 缩机的 压缩空气 站及 其压缩空气 管道
44、 应符合 GB 50029的规定 。 3.5.3.2 空气压缩机 外露 的联轴 器、 皮 带转 动装 置等 旋转 部位 应 设置 防护 罩或 护栏 。螺 杆 式空压机 保 护 盖 应安 装到 位, 门、 顶盖应 关 闭。 空压机机 身、 曲轴箱 等 主要 受力 部件 不应 有影响强 度和 刚度 的缺陷 , 并 无 棱角 、毛 口;所 有紧固 件 和各 种盖 帽、 接头或 装置等 应紧固 、牢 靠。 3.5.3.3 空气压缩机 保护 装置应符合 下 列要求: a) 工 作 压力 达到 额定 压力 时, 超 压保 护装 置应 能自 动切 换 为无负 荷状态 ; b) 驱 动 功 率 大 于 15
45、kW的空压机, 超温 保护 装置应 能使 每 级排气 温度 超过 允许值 时自 动切 断 动 力 回路; c) 距 操作 者站立面 2 m以下 设备外露 的运 动部件 和传 动装置应 安装 防护 罩或盖 ; d) 螺 杆 式空压机 的门 、盖 应确 保 运行 时不应 开启或 拆卸 ; e) 活 塞 式空压机 与储 罐间 的止 回 阀、 冷却 器、油 水分 离器、 排空 管应 完好 、有 效。 3.5.3.4 储气罐 应定 期排污, 工业管 道 应定 期清扫 。 3.5.3.5 空气压缩机 铭牌 和安全 警示 标 志应 清晰 完好 。 3.5.3.6 对于轴功 率不 小于 2 kW、 额定排气压
46、力为 0.05 MPa 5 MPa的固 定式压缩机还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遥 控的 压缩机应 在工 作现 场配有 启动 、 停车 装置, 操作 遥 控压缩机 的人员 应采取 适 当预防措施; b) 压缩机 的吸 气口 应布 置得 不致使 衣服 被吸 入。 3.6 用电 3.6.1 用电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 。 3.6.2 动 力 (照明 )配 电箱 (柜 )门及 开关 盒应 保持 常闭 状态, 内部定 期清扫 。 3.7 消防 3.7.1 消防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 。 3.7.2 应 配 置双 路水 源和 独立 的消防加 压设备设施 。 3.8
47、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 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 。 3.9 职业病危害预 防与控 制 3.9.1 一般要求 3.9.1.1 宜选择 职业病危害 小的 工艺 和 设备 ,采 用无 毒或 低毒 原 (辅) 料。 3.9.1.2 产生粉尘 、毒 物的生产 工序 , 宜采 用机械 化和 自动化的生产设备 。 3.9.1.3 应将有 害作业与 无害作业分 开 。 3.9.1.4 应根据 生产 工艺 和职业病危害特性 ,设 置通 风、 排毒 、 除尘 、屏 蔽、 降噪 等职业危害防护设 施。 3.9.2 职 业 病防 护设施 3.9.2.1 锯床、 刨床 、铣 床、 磨床 、砂轮 机等生
48、产设备的产 尘部位 ,应 设局 部排风除尘 装 置。 3.9.2.2 打磨作业 岗位 应设 置下 排风 或 侧排风 的除尘 装置, 打 磨位置不 固定 时应 采用 移动 式除尘装置。 DB11/T 1322.112017 10 3.9.2.3 涂装作业场所 应设 置通 风装 置, 且隔 离设 置。 3.9.2.4 焊接作业 宜在 单独 房间 内进 行 ,或 以防护 屏隔 开。 电焊、 气焊 、等 离子 切割 等产生 金属 烟尘 的工作 点,应 设下 排风 或侧 排风 装置 。 3.10 劳动防 护用 品使 用 3.10.1 配 备要求 3.10.1.1 操作锯 床、 刨床 、铣 床、 磨床时
49、,作业人员 应佩戴 防尘口 罩、 护听 器和 护目 镜。 3.10.1.2 干式手 工打 磨作业 时, 作业人员 应佩戴 防尘 口罩 和工 作 帽。 3.10.1.3 擦色、 调漆 、 喷漆 作业 时, 作业人员 应穿 戴防 毒面 具、 防化学品 手套 、 化学品防护 服和工作 帽 。 3.10.1.4 冲压和 扳金 作业 时, 作业人员应 佩戴 护听 器和 防冲击 护 目镜 。 3.10.1.5 焊接作业 时, 作业人员 应穿 戴 焊接 防护 服、 焊接 防护 鞋 , 佩戴 焊接 手套 、 防 烟尘口 罩 和 焊接 护 眼 具。 3.10.1.6 使用手持 振动 工具 时, 作业人员 应佩戴 防振 手套 和护 听 器。 3.10.1.7 从事可 能被传 动机械 绞碾 、夹卷 伤害的作业人员 应穿 着紧 口式 防护 服, 长发 应佩戴 防护帽, 不应戴 防护 手套 。 3.10.2 发 放和报废 要求 3.10.2.1 应根据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类 别、 使用 数量 、有 效 使用 时 间合 理发 放, 并保 存发放 领 用记录。 3.10.2.2 应定期对 佩戴 使用 后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当 确认 其失 效时 ,应 及 时 报 废 和 更 换 。 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