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100 C 65 备案号 :54154-2017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2 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2: General requirements of work safety 2017 - 04 - 12发布 2017 - 08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1322.22017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2、3 评定内容 . 2 3.1 基础管理要求 . 2 3.2 场所环境 . 8 3.3 生产设备设施 . 8 3.4 特种设备 . 8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10 3.6 用电 10 3.7 消防 13 3.8 危险化学品 15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18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18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18 3.12 其他 . 18 4 评定细则 18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19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
3、6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8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6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5 DB11/T 1322.22017 II 前 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 ,北 京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 京 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天 津 市市 场和质量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天 津 市 安全生产 监督 管理 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河北省 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共 同组织 制定 本地方 标 准,在 京津冀 区域 内适 用 ,现予 发布。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4、技术 规范 分 为若干部分: 第 1部分:总 则; 第 2部分: 安全生产 通 用要求 ; 第 3部分:加油站; 第 4部分:石油库; 第 5部分: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 业; 第 6部分:食 品制 造企业 ; 第 7部分:饮料 制造企业 ; 第 8部分:纺织企 业; 本部分 为DB11/T 1322 的第2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 的规则 起草。 本部分由北 京市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 京市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局组织 实施 。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 京市 劳动保 护科 学研究 所。 本部分主 要起草 人:汪彤、李东洲、谢昱姝、宋冰雪、姚卫华、
5、张蓓、徐亚博、吕良海 、仲俊 生、 王燃然 、任社山 。 DB11/T 1322.22017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 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 规定 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内容 和细则 。 本部分适 用于 企业 单位和 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 单位 ” )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 仅注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件 。 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 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 适用 于本 文件 。 GB 190 危险 货物包装 标志 GB/T 7144 气瓶颜色
6、 标志 GB 7231 工业管 道的基 本 识别色 、识别符号 和安全标 识 GB/T 11651 个体 防护 装备 选 用规范 GB/T 11918.1 工业用 插头插座 和耦合器 第1 部分:通用要求 GB/T 13869 用电安全 导则 GB 13955 剩余 电流 动作 保护装置 安装 和运 行 GB 14561 消火栓箱 GB 15258 化学品安全标 签编写 规定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 贮存 通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 志设 置 要求 GB/T 16178 场( 厂)内 机动车辆 安全 检验 技术 要求 GB/T 16483 化学品安全 技术说明书 内容 和项目
7、顺序 GB 17914 易燃易爆 性商 品储存 养护 技术 条件 GB 17915 腐蚀 性商 品储 存养护 技术 条件 GB 17916 毒害性 商品 储存 养 护技术 条件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 重大 危险 源辨 识 GB 25201 建筑 消防设施的 维 护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 室通 用技术 要求 GB 26164.1 电业安全 工作规程 第1 部分: 热力 和机 械 GB 26860 电力 安全 工作规 程 发电 厂和 变电 站电 气 部分 GB 28644.1 危险 货物 例外数量 及包装 要求 GB 28644.2 危险 货物有 限数量 及包装 要求 GB/T
8、29639 生产 经营单位 生产安全 事故 应急 预案 编制导 则 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 电设 计规范 GB 50055 通用用电设备 配电设 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 危险环境电 力 装置 设计 规范 GB 50084 自动 喷水灭 火系统设 计规范 DB11/T 1322.2-2017 2 GB 50116 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设 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 火器 配置 设 计规范 GB 50303 建筑 电气工 程施 工 质量 验收 规范 GB 50444 建筑灭 火器 配置验收 及检 查规范 GB 50493 石油 化工可燃气体和
9、 有毒 气体检 测报警 设计规范 GB 50575 1kV及以下 配线工 程 施工 与验 收规范 GB 50617 建筑 电气 照明装置施 工与 验收 规范 GB 50974 消防 给水 及消 火栓系统 技术 规范 AQ/T 7009 机械 制造企 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规范 AQ/T 9007 生产安全 事故应 急演练 指南 AQ/T 9009 生产安全 事故应 急演练 评估 规范 DL/T 596 电力 设备预防性 试 验规 程 GA 654 人员 密集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1131 仓储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通则 JGJ 16 民 用建筑 电气 设计 规范 JGJ 46 施 工现 场临时
10、用电安全 技术 规范 TSG 21 固 定式压力 容器 安全技术监 察规 程 TSG D0001 压力 管道 安全技术监 察规 程 工业管 道 TSG D7003 压力 管道 定期检验规则 长输 (油 气)管 道 TSG D7004 压力 管道 定期检验规则 公用管 道 TSG G0001 锅炉 安全 技术监 察 规程 TSG Q5001 起重 机械 使用管理规则 TSG R0005 移动 式压力 容 器安全 技术监 察规 程 TSG R0006 气瓶 安全 技术监 察 规程 TSG T5001 电梯 使用管理与 维 护保 养规则 TSG T7001 电梯 监督 检验和 定 期检验 规则 曳
11、引与 强制驱 动电 梯 TSG T7004 电梯 监督 检验和 定 期检验 规则 液压 电梯 TSG T7005 电梯 监督 检验和 定 期检验 规则 自 动扶梯 和 自动人行 道 TSG T7006 电梯 监督 检验和 定 期检验 规则 杂 物电 梯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安全生产责任制 3.1.1.1 单位应 建立 、健 全安全生产 责 任制 ,至 少应包括下列 内容 : a) 主要负责 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岗 位从 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 责; b)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 、各 部门 的安全生产职 责; c) 安全生产 责任 考核 及奖惩 。 3.1.1.2
12、单位应 制定 年度 安全生产 目标,并 逐级 签订年度 安全生产 责任书 。 3.1.1.3 安全生产职 责应 每年审核 ,适时更 新,并保 存记 录。 3.1.1.4 单位应 每年考核 安全生产职 责 的履 行情况 。 DB11/T 1322.22017 3 3.1.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1.2.1 单位应 结合 实际 情况 ,建立 、 健全安全生产规 章制 度,应包括下列 内容 : a) 安全生产 教育 和培训 : 规定 组织 实施的 部门 及职 责分 工 , 培训 目的、 计划、 形式、 内容、 学时 及培训档 案等要求 ; b) 事故隐患排 查治 理: 规定 组织实施的 部门 及职
13、 责分 工, 排 查范围 、 内容 、方 法 和 周 期 , 事 故 隐 患 的 排 查 、 登 记 、 报 告 、监 控 、治 理、 验收各 环节过 程 管理及 档案 等要求 ; c) 劳动防护用品 配备 和管理 : 规定 组织 实施的 部门 及职 责 分工 , 劳动 保护用品 选择、 采购 、 发 放、 使用、 维护 、更 换、 报废 及台账 记录等要求 ; d) 安全生产 奖励 和惩 罚: 规定 组织 实施的 部门 及职 责分 工 ,考核 方法 、内容及 奖惩档 案等要求; e) 事件事 故 (生产安全 事故 和职业病危害 事故 )管理 : 规定 组织 实施 部门 及职 责分工 , 事
14、件事 故 报告程 序、 时限 、内容 ,调 查 处理 流程 及档 案等要求 ; f) 具有较 大危险 因素的生产 经营场所、 设备 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规定 责任 部门及职责 分工 , 危险 源范围 、防范 措施及人员行为等要求 ; g) 危险作业( 爆 破 、吊 装 、 动 火 、 有 限 空间 、 高处 、 临时用电 、 动 土、 断路 、 检 维 修、 盲板抽堵 等作业)管理 :规定 责任 部门及职 责分 工, 审批 程序 、 防范 措施及 记录等要求 ; h) 特种作业人员 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 : 规定 责任 部门及职 责分 工, 培训 、 取证、 复审 、 证 书 保管及 档案
15、等要求 ; i)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 规定 责 任部 门及职 责分 工, 购销、出 入 库 登 记 、专 用 储 存 场所( 专 用 仓 库、专 用储 存室 、气瓶 间或专柜 等) 存储 和使用 现场管理 、应 急措 施及 记录等要求 ; j) 消防设施 和器 材管理 : 规定 责 任部 门及职 责分 工 , 消防设施 和器 材配 备、 日常 维 护保 养及 档案 等要求 ; k) 职业卫 生管理 : 规定 责任 部门及职 责分 工, 职业病危害告知 、 申 报、 职业病危害因 素检 测与评 价 , 职业病防护设施 维修 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维 护、 检修 、 检 测, 职业 健 康
16、监 护及档 案 等要求 ; l)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 规定 责任部 门及职 责分 工, 设备设施 验收 、 检 查检 测、 维护保 养、 报废 及 台账档 案等要求 ; m) 相关方 (供 应商 和承 包商 )安全管理: 规定 责任 部 门及职 责分 工,准 入 条件 、监督 指导、 评价 考核等要求 ; n) 安全投入 保障 : 规定 责任 部门及职 责分 工,经 费 提 取 标 准、 用途 、 使用 状况审查 及 档案 等要求 ; o) 应急管理 : 规定 应急 管理的 组织 机构 及职 责分 工, 救援队伍 建设 , 应 急预 案编 制 、 评 审和 演练 , 应 急 设施 、装 备、
17、 物资 的配 置 和使用等要求 ; p) 其他保 障安全生产的规 章制 度 。 3.1.2.2 单位应 及时 跟踪 并获取 适用 于 其生产 经营 活动的安全生产 法律法 规、 标准 规范 , 定期 更新 , 确 保 安全生产规 章制 度符合 现 行法律法 规、 标准 规范的要求 。 3.1.2.3 安全生产规 章制 度应 经批 准实施 ,现 行有 效版 本应 发放至 相关 岗位 的从 业人员 。 3.1.2.4 安全生产规 章制 度应 每年审核,适 时更 新,并保 存记 录 。 3.1.2.5 安全生产规 章制 度应有 执行 记 录, 相关资 料应 归档且 至 少保存 3年。 3.1.3 安
18、全操作规程 3.1.3.1 单位应 在危险 有害 因素 辨识 的基础 上, 编制 岗位 安全操作规 程。 3.1.3.2 岗位安全操作规 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 a) 适用范围 ; DB11/T 1322.2-2017 4 b) 岗位存 在的 主要危险 源及控制要求 ; c) 设备使用 方法或 作业 程序 ; d) 个体防护要求 ; e) 严禁事项 ; f) 紧急情况 现场 处置 措施 。 3.1.3.3 岗位安全操作规 程应 经批 准实施 ,现 行有 效版 本应 发放至 相关 岗位 的从 业人员 。 3.1.3.4 工艺、 设备发生 变化 后应 及时修 订或 更新 岗位 安全操作规 程,并保
19、存相关 记录 。 3.1.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3.1.4.1 单位应 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4.2 单位应 建立 涵盖 各层 级的安全生产管理 网络 。 3.1.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1.5.1 单位应 制订年度 安全生产 培训计 划。 3.1.5.2 单位应 按照 培训 计划 实施 培训, 培训 内容 应包括 :安全生产 相关法律法 规、 标准规范 ,本单 位安全生产 责任 制、 规章 制度、 操作规 程 、 应 急预案 ,本 行业危险 有害 因素 、 职业病危害 因素 , 安全设 备设施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 维护 ,疏散 和现 场紧 急
20、情况 的处 理应对 措施 ,典型 事故案例 等。 3.1.5.3 安全生产 培训 学时 应符合下列要求 : a) 煤矿、 非煤矿 山、 危险化学品、 烟花 爆竹 、 金属冶炼 等生产 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 人 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初次 安全 培训 时间 不应少于 48学时 , 每年 再培训时 间不应少于 16学时。 其他 单位 的主 要负责 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 安全 培训 时间 不应少于 32学 时, 每年 再培训 时 间不应少于 12学 时; b) 新上岗 的从 业人员 应进行 “单位 (厂 )、部 门( 车间 ) 、基 层( 班组 )” 三级安全 培训教育 , 岗前安全 培训 时间
21、 不应少于 24学 时, 每年 再培训 时间 不应少于 8学 时。 煤矿 、非煤矿 山、危 险化学品 、 烟花 爆 竹、 金属冶炼 等生产 经营单位 新上 岗 的从 业人员安全 培训 时间不应少于 72 学时, 每年 再培训 时间 不应少于 20学时 ; c) 工作场所 存在 职业病危害 因素分 类目 录所 列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 单位, 其主 要负责 人 和职业 卫生 管理人员 初次 职业 卫生 培训 不应少于 16学时 ,每年继续教育 不应少于 8学 时; d) 工作场所 存在 职业病危害 因素分 类目 录所 列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 单位, 接触 职业病危害的 从业人 员初次 职业 卫生 培训
22、 不应少于 8学时 ,每年 继续 教育 不应少于 4学时 。 3.1.5.4 从事特种作业 、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 和其他特 殊岗 位人员 应按照 有关 规定 ,经 安全 培训 、考 核合格 ,取 得相 应资 格后 ,方可 上岗 作业 ,并按 期参 加 复训 和复 审。 3.1.5.5 从业人员 在本单位 内调 整工 作 岗位 或离 岗一 年以 上重 新 上岗时 ,应 重新 接受 部门( 车间 )和 基层( 班组 )的安全 培训 。 3.1.5.6 单位应 用新工 艺、 新技术、 新 材料、 新设备 ,或 者转 岗 导致 从业人员 接触 职业病危害 因素发 生变化 时, 应对有 关从 业人员重
23、新进行 有针 对性的安全培训 、职业 卫生 培训 。 3.1.5.7 单位应对 相关 方作业人员( 短 期临时 作业人员 、实 习学生 、学 习参观 人员及其他外 来人员) 进行安全 教育培训 。 3.1.5.8 单位应 建立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档 案, 档案 应包括 培训 记 录表 、培训 签到表 、培训试 卷等 有关 书面材 料和 图片 资料。 3.1.6 应急救援 3.1.6.1 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 DB11/T 1322.22017 5 3.1.6.1.1 单位应 按规定设 置安全生产 应 急管理 机构 或配 备专 、兼职安全生产 应急 管理人员。 3.1.6.1.2 单位应 按规定
24、建立 专、 兼职 应 急救援队伍或 与邻近 专职救援队伍 签订 救援 协议 。 3.1.6.2 应急预案 3.1.6.2.1 单位应 在编 制应 急预 案前进行事 故风 险评 估和 应急 资源调 查。 3.1.6.2.2 单位应 根据 GB/T 29639的规定, 结合 危险 源辨 识分 析情况 、可 能发生的 事故 类型及 后果 , 确立本单位 的应 急预 案体 系, 编制 相应 的应 急预 案 。 应 急预 案中向 上级 应急管理机 构报 告的内容 、 应 急 组织机 构和 人员的 联系 方式 、 应急 物资 储备 清单 等信息应 与实 际相 符。 3.1.6.2.3 重 点 岗位 应设
25、置岗 位应 急处 置 卡,并 便于 携带 。 3.1.6.2.4 应 急 预案 应经 评审 或论 证,并经 批准 实施 ,现 行有 效版本 应发 放至 本单位 有关 部 门、 岗位 和 相关 应急 救援队伍 。 3.1.6.2.5 根据 AQ/T 9007的规定及 本单位 的事 故预防 重点 ,每年至 少组织 1次综 合应 急预案演练 或 者专项应 急预 案演练 , 每 半年至 少组织 1次 现场 处置 方 案演练 。 每 三年 应实 现对本单位 所有 专项应急预 案演练 的全 覆盖 。 3.1.6.2.6 单位应对应 急预 案演练 效果 进行评 估, 根据 AQ/T 9009的规定 撰写 演
26、练 评估报 告 ,分 析存 在 的 问题 ,并 对应 急预 案提出修 订意见 。 3.1.6.2.7 单位应对应 急预 案进行定 期评估 ,并 对应 急预 案是 否需要 修订 作出 结论 。 3.1.6.3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单位应 根据 实际 需求 , 配 备应急 设施 和装 备, 储备 应急物 资,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并 建立 使用 状况 台账, 定期检 测和 维护 。 3.1.6.4 应急响应 单位发生 事故 后, 应立 即启 动 相应应 急预 案, 积极开 展 事故 救援 。 3.1.7 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3.1.7.1 危险源辨识 3.1.7.1.1 单位应 组织 从业人
27、员 针对 所从事 的作业进行危险 源辨 识 ,建立 危险 源清 单; 构成重大 危险 源 的 ,应 建立重大 危险 源档 案 。 3.1.7.1.2 单位应 定期 进行危险 源辨 识,对 其控制 措施进行评 审和更 新,并保 存记 录。 3.1.7.2 事故隐患排查 3.1.7.2.1 单位应 结合 本单位 危险 源情况, 制定 各岗 位的 事故 隐患排 查清 单。 事故 隐患排 查 应覆 盖其 所 有 的作业场所 、设备设施 、 人员 和相关 的生产 经营 活 动。 3.1.7.2.2 单位应 采用 综合 排查 、专 业排查 、定 期排 查( 含季 节性排 查、 节假 日排 查) 、日常 排
28、查 等 方式,按照 事故 隐患排 查清 单 逐项检 查,并 建立 事故 隐患排 查台账 。 3.1.7.2.3 事 故 隐患排 查的 形式 和内容 应符合下列 要求 : a) 综合排 查应 由相 应级 别的 负责人 组织, 以 落实 岗位安全责 任制为 重点, 各专业 共 同参 与。单位 综合排 查每 半年 不少于 1次 ,部 门级 综合 排查每 季度 不少于 1次 ; b) 专业排 查分 别由 各专 业部 门的负责 人组织,主 要 是对 设备设施 、 重 点场所 、 危险化学品 、 电 气 装置、 职业病防护设施 、特种设备等进行 专业 排查 。专业 排查每 半年 不少于 1次 ; DB11
29、/T 1322.2-2017 6 c) 定期排 查由 各业 务部 门的 负责人 组织, 根据季 节特 点对防 火防 爆、 防雨 防汛 、 防雷 电、 防暑降 温 、 防 风及防 冻保暖 工作等进行预防性 季节排 查; 对重大 活动及 节假 日前安全 、 消防等 方面进 行 排 查; d) 日常排 查分 为岗 位操作人员 排 查和 管理人员 日常 排查 。 设备操作 者、 班组 长 、 车间安全员及其 他人员 每日应对 本岗 位设备设施 、 作业行为 、 作业环境等进行 排查 ; 各 级管理人员 应在 各自 的 业务范围内进行 排查 。 3.1.7.2.4 当 发生 下列 情形 ,单位 应及 时
30、更 新事 故隐患排 查清 单并开 展排 查工 作: a) 颁布实施 有关 新的 法律法 规、标 准规范 或原 有适 用法律法 规、 标准 规范 重新修 订 ; b) 组织机 构和 人员发生 重大 调整; c) 单位安全生产条件 变更 ; d) 发生事 故或 对事 故、 事件 有新的 认识 。 3.1.7.3 事故隐患治理 3.1.7.3.1 单位应 建立 事故 隐患治 理台账。 针对不 能立 即整 改的 事 故隐患 ,应 制定 治理 方案,方 案应 包括安全 技术 措施 、安全管理措 施, 以及 责任 部门 、责任 人和 完成 期限 。 3.1.7.3.2 单位应对事 故隐患治 理方 案的实施
31、 过程 进行 跟踪 、核查, 事故 隐患治 理工 作应 按 计划 和规 定的要求 在限 定期 限内 完成 。在 事故 隐患治 理过 程中 , 应采取相 应的防范 措施 。 3.1.7.3.3 单位应对事 故隐患治 理情况 进行 登记 和效 果评 估。 3.1.7.4 事故隐患 公示及过 程管理 3.1.7.4.1 单位应 每月 向从 业人员 通报 事 故隐患排 查治 理情况 。重大 事故 隐患 消除 前,单位应 向从 业 人员公 示事 故隐患 所在位 置、危害 程度 、影响 范围 和应急 措施等 信息 。 3.1.7.4.2 单位应 按照 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排 查治 理信息 系统 ,
32、如 实记 录事 故隐患的 排 查时 间、 所 属类型 、所 在位 置、 责任 部 门和 责任 人、 治理 措施及整 改情况 等内容 。 3.1.8 相关方安全 3.1.8.1 单位应选 用具 有相 应资 质的 供 应单位、 承包 (承 租) 单位, 对供 应单位 选用 和续用等 过程 进 行管理 ,对 承包 (承 租) 单位选 择、 服务 前准 备、 作业过 程监督、 续用等 过程 进行管理 。 3.1.8.2 单位应 与供 应单位、 承包 (承租 )单位 签订 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 或者 在合 同中 约 定各自 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 责。 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或 合同 应在 有效 期 内。 3.
33、1.8.3 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或 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应符合下列 要求: a) 对到本单位现 场服 务或 作业的相关 单位: 应明 确双方 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 包括 现 场管理 、 消防 器材配 置、 设备安全管理 、 人员安全 教育 与培训 、 安全检 查与 监督、 事故 隐患排查 等职 责和 管 理要求 ; b) 对房屋租赁 单位: 应明 确房 屋 日常 消防管理 、房 屋结构、 用途 变更 等事项 的各自职 责和 要求。 3.1.8.4 单位应 将被派遣 劳动 者纳 入本单位 从业人员进行 统一管理 ,对 被派遣 劳动 者进行岗 位安全操 作规程 和安全操作 技能 的教育和 培训 。 3
34、.1.8.5 单位应对 承包 (承 租) 单位 的安全生产 工作 统一协 调、管理 ,定 期进行安全 检查。 对安全 检 查 中 发现 的事 故隐患 ,单位 应 及时 督促 相关 单位 进行 整 改。 3.1.9 劳动防护 用品 3.1.9.1 单位应 通过 危险 有害 因素的 辨 识及职业病危害 因素 暴露水 平的评 估, 确定劳动防护用品的 需 求 计 划或 发放 标准。 DB11/T 1322.22017 7 3.1.9.2 单位采购 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质量 应符合 国家 、行业的 相关 标准 要求 。 3.1.9.3 单位应 按 GB/T 11651的规定为从 业人员 提供 劳动防护用
35、品 ,并 确 保 从 业人员 正确佩戴 和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 。 3.1.9.4 劳动防护用品 应符合 产品 说明书 、产品标 志规定的 出厂使用 年限 。 3.1.10 特种设备安全 3.1.10.1 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 应办 理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 ,并按 规定的 周期 进行 检验 。 3.1.10.2 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 应建立 特种设备 台账 。 3.1.10.3 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 应建立 特种设备安全 技术 档案 并符合下列 要求 : a) 锅炉、 压力 容器 、压力 管道 的 出厂 、安 装资 料等 应齐 全 ; b) 电梯、起 重机 械的产品 合格 证 书、 自检 报告 、安 装
36、资 料 等应 齐全 ; c) 场(厂 )内 专用 机动 车辆 的产品 合格 证书 、自 检报 告等资 料应 齐全 。 3.1.10.4 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 应对 在用特种设备 至少 每月 进行 1次 自行 检查 ,保 存检 查记录 , 记录 保存 符合下列 要求 : a) 锅炉、 压力 容器 、压力 管道 的 运行 记录 应齐 全; b) 电梯日常 维保单位 的相关 检查记 录应 齐全 ; c) 起重机 械、 场( 厂)内 专用 机 动车辆 的日常 点检 、定 期 自检 和日常 维护 保养 等记录 应齐 全。 3.1.10.5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 、安全 保 护装置应 定期 校验检 定、检修
37、,并保 存记 录。 3.1.11 职业卫 生 3.1.11.1 职业病 危害申报 工作场所 存在 职业病危害 因素分 类目 录所 列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 单位, 应 按要求及时 、 如实 申报 ,并 及 时更 新信息 。 3.1.11.2 职业病 危害因素检测 与评 价 工作场所 存在 职业病危害 因素分 类目 录所 列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 单位, 应委 托具有 相 应资 质的职业 卫 生 技术 服务 机构每年至 少进行1 次职业病危害 因素 检 测; 职业病危害 严重 的用人 单位, 每三 年至 少进行1 次职业病危害 现状 评价 ,检 测 、评 价结 果存 入职业 卫生档 案。 3.1.11.
38、3 职业健康 监护 3.1.11.3.1 工 作场所 存在 职业病危害 因素分 类目 录所 列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 单位, 应对 接触职业病危害 因素人员进行 上岗 前、在 岗期间 和离 岗时 的职业 健康 检 查,并 应符合下列 要求 : a) 职业健 康检 查的 项目 和周 期应符合 相关法 规要求 ; b) 对遭受 或可 能遭 受急 性职业病危害的人员 应及 时进行 健 康检 查和 医学 观察 。 3.1.11.3.2 工 作场所 存在 职业病危害 因素分 类目 录所 列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 单位, 应建立 职业 健 康监 护 档 案 ,并保 存档 案。 职业 健康监 护档 案应包括 从业人
39、员的职业 史、 职业病危害 接触 史、 职业 健康 检 查结 果 和 职业病 诊疗 等有 关个 人健康资 料。 3.1.11.3.3 工 作场所 存在 职业病危害 因素分 类目 录所 列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 单位, 不应 安排有 职业 禁忌 的从业人员 从事 其所 禁忌 的作业 ;不应 安排 未成 年工 从 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作业 ;不应 安排 孕期 、 哺乳期 的女 职工 从事对 本人 和 胎儿 、婴儿 有危害的作业。 3.1.11.3.4 工 作场所 存在 职业病危害 因素分 类目 录所 列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 单位, 应建立 、 健全职业 健 康 管理 档案 。职业 健康 管理 档
40、案应包括下列 内容 : DB11/T 1322.2-2017 8 a)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因素种 类清 单以 及作业人员 接触 情况 等资 料; b)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因素 检测结 果、 评价 报告 ; c) 职业健 康检 查结 果汇 总资 料与评 价报 告; d) 职业病危害 事故报 告与 应急 处 置记 录; e) 对存在 职业 禁忌 证、 职业 健康损 害或 者职业病的 从业人员 处理 和安 置情况记 录; f) 其他有 关职业 卫生管理的 资料或 者文件 。 3.1.11.4 职业病 危害告知 3.1.11.4.1 工 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 因素分类目录所 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
41、 与从业人员 订立劳动 合 同 时 , 应 将 工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 后 果和 防护 措施 如实 告知 从 业人员 ,并在 劳动合同 中 写明 。 3.1.11.4.2 单位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从业人员及 相关方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应 急处理措施 的 宣传 和培训 。 3.1.11.4.3 单位应 设置 公告 栏 , 公 布 职业病防 治的规 章制 度等内容 。 设 置在 办公 区域 的公 告 栏,主 要 公 布本单位 的职业 卫生管理制度 和操作规 程等 ; 设 置在工 作场所的公 告栏 ,主 要公 布存 在的职业病危害 因 素及 岗位、 健康 危害 、
42、接触 限 值、 应急 救援措 施, 以 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因素 检 测结 果、 检测 日期 、 检 测 机构 名称 等。 3.1.12 “三同时” 管理 单位应对新 建、 改建 、 扩 建工程 项目 安全设施 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实行 “三 同时 ” 管理 , 安全设施 和 职业病防护设施 应与 主体工 程 同时 设计、 同时 施工、 同时 投入 生产 和使用 , 且应符合 建设 项目 安全设施 和 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 同时 ” 的相关 规定 。 3.1.13 其他基础管理 单位其他基础管理 应符合 本系列 标准 行业 部分 中除 3.1.1至 3.1.12以 外的 相关 要求。 3.2 场
43、所环境 单位场所环境 应符合 本系 列标准 行业 部分 中的 相关 要求。 3.3 生产设备设施 单位生产设备设施 应符合 本系列 标准 行业 部分 中的 相关要求 。 3.4 特种设备 3.4.1 通用要求 3.4.1.1 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 应使用 取得许 可生产 并经 检验合 格的特种设备 ,不应 使用 国家明 令淘汰 和 已 经 报废 的特种设备 。 3.4.1.2 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 应将 特种设备安全 检验合 格标 志及 相关 牌照和 证书 固定 在设备现 场显著 位 置 。 未经 定期检验 或检验不合格 的特种设备 不应 使用 。 3.4.2 锅炉 3.4.2.1 除无法 悬挂
44、或者 固定 外, 锅炉使用 单位 应将 使用 登记 证 悬挂 在锅炉 房内 ,并在 锅炉 的明 显部 位喷涂 使用 登记 证号 码。 DB11/T 1322.22017 9 3.4.2.2 锅炉的安全 阀、 压力 表、 水位表 、温 度计 及其他安全 保 护装置应符合 TSG G0001的规定 。 3.4.3 压力容 器 3.4.3.1 一般要求 3.4.3.1.1 除无法 悬挂 或者 固定 外, 压力容 器使用 单位 应将 使用 登 记证 悬挂 或者 固定 在压力容 器本 体 上,并在 压力 容器 的明 显部位喷 涂使用 登记 证号 码。 3.4.3.1.2 除 气瓶以 外的 压力 容器 的
45、外 观 应符合下列 要求 : a) 本体应 无变 形、 无开 裂; b) 外表面 无腐蚀情况 ; c) 主要受 压元 件及其 焊缝无裂纹、 泄漏 、鼓 包、 变形 、机械 接触 损伤 、过 热现 象; d) 工卡具 无焊迹 、电 弧灼伤 ; e) 法兰、 密封 面及其 紧固 螺栓 完好 ; f) 支承、 支座 或者 基础 无下 沉、倾斜 、开 裂; g) 地脚螺 栓完好 。 3.4.3.2 固定式压力 容器 固定式压力 容器 的安全 阀、 压力 表、 液 位计 、 测 温装置 、 阻 火器以 及其他安全保 护 装置应符合 TSG 21 的规定 。 3.4.3.3 移动式压力 容器 移动式压力
46、容器 的外 观、 安全附件 和保 护装置 、现 场 装 卸 管理 以及 随车 携带 的相关 部门 颁发的 证书 和 文件等 应符合 TSG R0005的规定 。 3.4.3.4 气瓶 气瓶的 外观 、 安全标 志、 泄 压 装置、 防护附件及 现 场安全管理 应符合 GB/T 7144和TSG R0006 的规定 。 3.4.4 压力管 道 3.4.4.1 公用管 道 公用管 道的 可观 测外 部使用 状 况应符合 TSG D7004附件的规定 。 3.4.4.2 长输(油气) 管道 长输( 油气 )管 道的 可观 测外部 使用 状况 应符合 TSG D7003附件的规定 。 3.4.4.3
47、工业管 道 3.4.4.3.1 工 业管 道外 观完好 , 无 锈蚀、 泄漏 , 管 道的基 本识别色 、 识别符号 和安全标 识应符合 GB 7231 的规定 。 3.4.4.3.2 工 业管 道附 属的安全 阀、 阻火器 等安全附件 应符合 TSG D0001的规定 。 3.4.5 电梯 3.4.5.1 一般要求 DB11/T 1322.2-2017 10 3.4.5.1.1 电 梯 的运 营使用 单位 应将 电梯安全使用 说明 、安全 注意事项 和警 示标 志置于易于为 乘客 注 意的显著 位置 。 3.4.5.1.2 电 梯 的紧 急报警 设备 、操作 运 行应符合 TSG T5001
48、的规定 。 3.4.5.2 曳引与 强制 驱动电梯 、液压电梯 曳引与 强制 驱动电 梯、 液压 电 梯的 机房 、安全标 志和 标 识应符合 TSG T7001和 TSG T7004的规定 。 3.4.5.3 自动扶梯 与自动 人行道 自 动 扶梯 与自 动人行 道的安全装置 、安全标 志和 标识应符合 TSG T7005的规定。 3.4.5.4 杂物电梯 杂 物 电梯 的机 房、 安全标 志和标 识应符合 TSG T7006的规定 。 3.4.6 起重机 械 起重机 械的 外观 、标 志和 标识、 安全 联锁 和保 护装置应符合 TSG Q5001的规定。 3.4.7 场(厂) 内专 用机
49、 动车辆 3.4.7.1 场(厂 )内 专用 机动 车辆 的外观 、标 志和 标识应符合 GB/T 16178的规定 。 3.4.7.2 叉车的 启动 装置应符合 GB 10827.1的规定 。 3.4.7.3 叉车充 电应符合 GB/T 27544的规定 。 3.5 公用辅助 用房及 设备设施 3.5.1 锅炉房 在布 置、 耐火 等级 、燃料 系统 (燃气 、燃 油、 燃 煤) 、管 道、通 风、 电气、给 水和 水处 理等方 面应符合 本系 列标 准行业 部分 中的 相关 要求 。 3.5.2 压 缩 空气 站在 设备 布置 、压 缩 空气 管道 、控制 系统 和保护 装置 等方 面应符合 本系列 标准 行业 部 分中的 相关 要求 。 3.5.3 污 水 处理 系统 在安全 措施 、监测 装置 、危险化学品 存放和 清淤 作业等 方面 应符合本 系列 标准 行 业部分 中的 相关 要求 。 3.5.4 食 堂 在燃气 设施 、炊 事机 械和烟 道清 理等 方面 应符合 本 系列 标准 行业 部分 中的 相关 要求 。 3.5.5 金属切削 加工 设备 、可 移动电气 设备 、手持 式电动 工具等 维修 设备 应符合 本系 列 标准 行业 部分 中 的 相关 要求 。 3.5.6 单位其他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