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322.4-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4部分 石油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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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C 65 备案号: 57925-2018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 T 1322.4 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4部分:石油库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4: Oil depot 2017 - 12 - 26发布 2018 - 05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1322.42017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定内容 . 1 3.1 基础管理要求 . 1 3.2 场

2、所环境 . 2 3.3 生产设备设施 . 2 3.4 特种设备 . 3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3 3.6 用电 . 4 3.7 消防 . 4 3.8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 4 3.9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4 3.10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5 4 评定细则 .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7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4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8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

3、级评定细则 . 36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9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4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4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4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5 附录 K(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6 DB11/T 1322.42017 II 前 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质量 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

4、管理 局、天 津市市 场和质量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天 津市安全生产 监督 管理 局、河 北 省 质量 技术监督局和河 北省 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共 同组织 制定 本地方 标 准, 在京津冀 区域 内适 用, 现予 发布。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技术 规范 分 为若干部分: 第 1部分:总 则; 第 2部分: 安全生产 通 用要求 ; 第 3部分:加油站; 第 4部分:石油库; 第 5部分: 危险化学 品 经营企 业; 第 6部分:食 品制 造企业 ; 第 7部分:饮料 制造企业 ; 第 8部分:纺织企 业; 本部分 为 DB11/T 1322的 第 4部分。 本部分按照

5、GB/T 1.1 2009给出 的规则 起草。 本部分由 北京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 北京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局组织 实施 。 本部分起草单位: 北京市劳动保 护科学研究 所、天 津市安全生产 技术研究中心、河 北安 科工程技术 有限公 司。 本部分主 要起草 人 :张杰、赵明、张璞、贾海江、吕良海、宋冰雪、谢 昱姝、 何艳丽 、张 蓓 、高军、 庞梦霞 、梁训强 、郭路莉 。DB11/T 1322.42017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4部分:石油库 1 范围 本部分 规定 了石油库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 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 用于储存汽 油、 柴油和 喷

6、气燃 料等 成品 油石油库 的安全生产等级的 划分与评定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件 。 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 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 适用 于本 文件 。 GB 2894 安全标 志及使用导 则 GB 30871 化学 品生产 单位 特 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50058 爆炸 危险 环境电 力装置 设计 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 设计 规范 AQ 3035 危险化学 品重大 危 险源 安全 监控 通用 技术 规范 AQ 3036 危险化学 品重大 危 险源

7、 罐 区现 场安全 监 控装备设 置规范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基础管理要求 应符合相关 标准要求 1) 。 3.1.2 石油库 还应根据 要求 至少建立健 全下列 制度 : a) 安全生产 会议 管理制 度; b) 安全管理规 章制 度评 审和 修订管理制 度; c) 风 险 评 价 管理制 度; d) 重大危 险源 管理制 度; e) 变更管理制 度; f) 泄漏管理制 度。 3.1.3 石油库 还应根据 要求 至少建立健 全下列 操作规 程: a) 发 油、 卸油、 计量 、液 位测 量操作规 程; b) 清罐、 倒罐 、油 罐切水 操作规程; c) 检维修 操

8、作规 程; d) 自 动 化 仪表 操作规 程。 1)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天 津 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的规定。河 北 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 的规定。 DB11/T 1322.42017 2 3.1.4 主 要 负责 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经 负有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 责的 部门考核 合格; 应至少 配备 1名 注册 安全 工程 师及安全生产标 准化 自评员 。 3.1.5 进 入 装卸 区的 机动 车辆 应符合成 品油 入库 安全 须知 要求。 3.1.6 总 平面 布图 、爆炸 危险区域 划 分图 、消防 器材 分布 图

9、以及安全生产 岗位 责任 制、安全操作规 程 和现场 应急处 置方 案等 应上墙; 相应 资质 证书 应予 以悬挂 。 3.1.7 应 向供 应商索取 并向 下游 油品用 户提 供化学 品安全 技术说 明书 和安全标 签。 3.1.8 应 依 据有 关规定 提取 安全生产费 用, 建立 安全生产 费用台账 ;依法参 加工 伤保险,为 从业人员 缴纳保险 费; 根据 有关 规定 投 保安全生产 责任 险。 3.1.9 应 在 储罐 区、油 品装卸 区、油品 输送 管道 等危 险场所的醒目 位置 设置符合 GB 2894规定的安全 警告标 志。 储罐应 有醒目 并与罐 内化学 品相符 的中 文的化

10、学 品安全标 签。 3.2 场所环境 3.2.1 库址 3.2.1.1 库址条件 应符合 GB 50074的规定 。 3.2.1.2 石油库 与库 外居住 区、 公共 建 筑物 、工 矿企 业、 交通 线 的安全 距离 ,储罐 区、 铁 路罐 车和 汽 车 罐 车装卸 设施 、 其 它易 燃可燃液 体设施与 架空 通信线路 (或 通信 发射塔 ) 、 架空电 力线 路的安全 距离 , 应符合 GB 50074的规定 。 3.2.1.3 企业附 属石油库 与本企 业建 ( 构) 筑物 、交 通线 等的安全 距离 ,应符合 GB 50074的规定 。 3.2.2 库区布置 3.2.2.1 石油库

11、内建 (构) 筑物 、 设施 之间 的防 火距离 (储罐 与储罐 之间 的距离除外 ) 应符合 GB 50074 的规定 。 3.2.2.2 相邻储罐 区储罐 之间 的防 火间距 ,同一 个地 上储罐 区内、 相邻 罐组 储罐 之间 的防火间距 ,应 符合 GB 50074的规定 。 3.2.2.3 消防车 库、 办公 室、 控制 室等场所 应位 于储罐 区全 年最小频率 风向 的下风 侧。 3.2.2.4 储罐区 泡沫 站应 布置 在罐 组防火 堤外 的非 防爆 区,与 储罐 的防 火间距 不应 小于 20 m。 3.2.2.5 石油库 围墙 ,储罐 区、 铁路装卸 区、 汽车 罐车 装卸

12、设施和 灌桶 设施等场所的消防车道 应符合 GB 50074的规定 。 3.2.2.6 通向公 路的 库外道 路和 车辆 出 入口 应符合 GB 50074的规定 。 3.2.2.7 石油库主 要入 口大 门前 应设 置 车辆 导向线 、车辆 减速带, 加装 阻车器 。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储罐区 3.3.1.1 地上储罐 同一 罐组 内储罐 的总容量及 储罐 数量, 地上 储罐 组内 相邻 储罐 之间 的防火距离 ,应 符合 GB 50074的规定 。 3.3.1.2 覆土油 罐之间 的防 火距离 应符合 GB 50074的规定 。 3.3.1.3 立式储罐 的附件 应符合 G

13、B 50074的规定 。 3.3.1.4 防火堤 应符合 GB 50074的规定。 防火 堤或 围堰 内地 面应采 取防 渗漏 措施 。 3.3.1.5 非扫线或 检修 设备等作业 外,不应 使用 临时 管线 及临时泵 。 3.3.1.6 当储罐 采用 涂层 保护 时, 储罐外 壁、 梯子 、 扶手 、 平台 等 处的 涂层 干膜厚 度应 满足防 腐要求, 边缘板 应采 取防 腐措 施。 3.3.2 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 DB11/T 1322.42017 3 易 燃 和 可燃液 体泵 站的 建筑 , 易 燃和 可燃液 体输送泵 , 易 燃和 可燃气 体排放管 口, 应符合 GB 50074 的

14、规定 。 3.3.3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设施 3.3.3.1 铁路罐 车装卸 线, 罐车 装卸 线 中心 线至 石油库 内非 罐车铁 路装卸 线中心 线的安全距离 ,铁 路 罐 车 装卸 油系统 ,应符合 GB 50074的规定 。 3.3.3.2 汽车灌 装棚 的建 筑, 灌装汽 车 罐车 的鹤 管, 应符合 GB 50074的规定 。 3.3.4 工艺及热力管道 3.3.4.1 工艺及 热力 管道 的敷 设, 地上工 艺管 道的 布置 ,应符合 GB 50074的规定 。 3.3.4.2 穿越、 跨越 铁路 和道 路的管 道 时, 应符合 GB 50074的规定 。 3.3.4.3 与设备

15、 连接 的管 道, 应使 其管系具 有足够 的柔 性, 并应满足 设备管 口的 允许受 力 要求 。储罐 进出口 管道 紧邻 罐壁 的第 一道阀 门应 设置自 动或 手动 紧 急切 断阀 或阀 门组 ,并保证 有效 。 3.3.4.4 管道敷 设采 用管 沟方 式、 埋地方 式时 ,应符合 GB 50074的规定 。 3.3.4.5 石油库 外管 道与 相邻 建( 构)筑物或 设施 之间 的距离 , 应符合 GB 50074的规定 。 3.3.4.6 库外管 道采 用埋 地敷 设方 式时, 在地 面上 应设 置明 显的永久 性标 志; 架空 敷设的库 外管 道经 过人员 密集 区域 时, 应设

16、防 止 人员 侵入 的防护 栏。 3.3.5 易燃和可燃液体灌桶设施 3.3.5.1 灌桶设施及 灌桶 场所, 应符合 GB 50074的规定 。 3.3.5.2 桶装液 体库 房( 棚)及 桶的 堆码 ,应符合 GB 50074的规定 。 3.4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 应符合相关 标准 要求 2) 。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 给排水及污水 处理 3.5.1.1 水源工程 供水 量的 确定, 应符合 GB 50074的规定 。 3.5.1.2 含油污 水排放 、污 水的 处理 、 污水 收集系统 ,应符合 GB 50074的规定 。 3.5.2 自动控制 和电信 3.5.2.

17、1 储罐应 设置 带有 远传功能 的电子 液位 计, 应具 备高 、低位 液位 报警 功能 ,并 设置高高液 位监 测报警 及联锁 控制 功能。 当 储罐高高液 位报 警时, 应 同 时联锁 关闭 储罐 进口 管道控制 阀。 当 储罐 低低液 位 报 警时 ,应 同时联锁停泵 。 3.5.2.2 储罐应 设置 带远传功能 的温 度计 ,温 度信 号传 到监 控中心。 3.5.2.3 易燃和 可燃液 体输送 泵出口 管 道压 力仪表 的设 置应符合 GB 50074的规定 。 3.5.2.4 储罐区、油 品装卸 区、油 品输送 泵区 或其 他可 能积聚 可燃气 体处 应设 置可燃气 体 报警仪

18、。在 可燃气 体监 测点 设置 现场 声光报 警器 ,控制 室也 应设 置 报警 功能 , 远传 至控制 室 的气 体检测 信 息 应 接 入 计算机 系统 ,保 存电 子连 续记录 。 2)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天 津 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的规定。河 北 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 的规定。 DB11/T 1322.42017 4 3.5.2.5 对于存 在重大 危险 源的 石油库, 其安全 监控 项目 应符合 AQ 3035和 AQ 3036的规定 。报 警和 预警装置 的设 置应符合 AQ 3036的规定 。 3.5.2.6 UP

19、S和 电信 系统 ,应符合 GB 50074的规定 。 3.5.2.7 应沿石油库 围墙 设置 入侵报 警 系统 ,报 警信 号应 远传 至 控制 室进行 集中监 控。 3.5.2.8 储罐区 四周 道路应 设置 防爆 型 手动 报警 按钮 和固 定应 急 电话 ,储罐 区出 入口 应设置 手摇 式报 警器。 3.5.3 采暖通风 3.5.3.1 易燃液 体的 泵房 、灌桶 间和 其 他有 易燃液 体设备的房 间 ,应 设置 机械 通风 系统 和 事故 排风装 置。换 风次 数的要求, 应符合 GB 50074的规定 。 3.5.3.2 布置有 甲、 乙 A 类易 燃液体 设备的房 间的 通风

20、 ,应符合 GB 50074的规定 。 3.6 用电 3.6.1 用电应符合相关 标准 要求 3) 。 3.6.2 应 急 系统 ,电 缆的 敷设, 钢储罐 的防 雷接 地, 应符合 GB 50074的规定 。 3.6.3 符合 GB 50074规定的场所, 应 设置 消除 人体 静电的 装置。 3.6.4 储罐区、油 品装卸 区、油 品输送 泵区 等可 能积聚 可燃气体 的爆炸 危险 场所的电 力 设施 应采 用防 爆 型 ,并 符合 GB 50058的规定。 3.6.5 防 雷 防静 电装置应 每半 年检 验 1次 , 并 具有有 资质的检测单位出 具的 有效 期内的 检测合 格报告。 3

21、.7 消防 3.7.1 消防应符合相关 标准 要求 4) 。 3.7.2 易 燃 和可燃液 体储罐 灭火 设施, 储罐 消防 冷却 水, 储罐的消防 冷却 水供 水范围 和 供给 强度 ,消 防 水 泵, 应符合 GB 50074的规定 。 3.7.3 消防冷却 水系统 应设 置消 火栓,消 火栓 的设 置, 应符合 GB 50074的规定 。 3.7.4 储罐泡沫 灭火 系统 配置 ,应符合 GB 50074的规定 。 3.7.5 灭 火器材配 置, 应符合 GB 50074的规定 。 3.7.6 值班室 的设 置, 应符合 GB 50074的规定 。 3.8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应 在

2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岗位和场所设 置必 要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由专 人对其 进行 经常 性的 维 护 和保养 ,定 期检测其 性能 和效果 ,确 保其 处于 正常状态, 并建立 台帐 。 3.9 劳动防护 用品使 用 3.9.1 人员上岗 时应 穿防 静电 工作 服 、防 静电 工作 鞋。 进入 到 存在 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 穿戴 相应 的 劳动防护用品 。建立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台账 ,对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情况 定期检查 监督。 3.9.2 各 种劳动防护用品 应定 点、 专柜 存放 ,并有 专人 负责 保 管。 需定 期检 验的劳动防护用品 应委 托 有资质的 单位 检验 ,每次

23、检验后 应保 存记 录。 3.10 操作人员行为 规范 3)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天 津 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的规定。河 北 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 的规定。 4)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天 津 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的规定。河 北 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 的规定。 DB11/T 1322.42017 5 3.10.1 人员进 入库区 ,应 遵循 下列 要求 : a) 工 作人员 应佩戴胸卡 、 持 证上岗 , 不应 携带 火柴 、 打 火机 及其 它易 燃易 爆物 品入库;

24、工 作 期 间 应 穿 戴 防 静 电 工 作 服 ( 鞋 ),严禁携 带非 防爆 移动 通讯工 具; b) 未 经 批 准 , 非 本 岗 位 人员 不应擅 自进 入储罐 区、油 品 装卸 区、油 品 输送 泵区、 发电 间、 变 配 电 间、消防 泵房等场所 ;临时 入 库人员 入库 应佩 带临时 出 入证 。 3.10.2 人员进 入各 工作 岗位 ,应 遵循下列 要求 : a) 做好日 常巡 检和 交接 班工 作,注 意设备的 运行 状况 ,发现 异常 现象 应及 时处 理,并 做记 录; b) 按 规定进行 装卸 作业, 查验 危 险品 运输车辆 、驾驶 员、押运 人员的 资质 证书

25、 ; c) 油 罐液 位测 量时 ,金 属量 油尺一 端应 和油 罐跨接 或用 带 木锤 的绝 缘皮尺 测量 油罐空间 。 3.10.3 油 罐汽 车、 铁路 槽车入 库后 装卸 油操作 应操作规 程的规定 。 3.10.4 进行检维修 作业 时应 执行 下列程 序 : 检维修 前进行危 险有 害因 素识别, 编制检维修 方案 , 办理 工艺、 设备设施 交付 检维修手 续 , 对检维修 人员进行安全 培 训教育 , 检维修 前对 安全控制 措施进行 确认 , 为检维修 作业人员 配备 适当 的劳动 保护用品 。 对检维修现 场进行安全 检查 。 检维修 后办 理检维修交付生 产 手 续。 3

26、.10.5 检维修 作业 中涉 及的动 火作业、 受限 空间 作业 、 盲 板抽堵 作业 、 高 处作业 、 吊 装 作业 、 临时用 电作业 、动 土作业 、断 路作业应符合 GB 30871的规定,并 办理 相应 级别 的作业 许 可证 ;特种作业人员 在 岗 数量 应当 符合相应 作业的要求 。 3.10.6 现 场 应当 设有 能够 随时 监控操作人员行为的 视频系统 , 对存 在不 安全行为的人员及 时进行制 止。 4 评定细则 4.1 安全生产等级 划分 应符合相关标 准要求 5) 。 4.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见附录 A。 4.3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评定细则见 附录

27、B。 4.4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C。 4.5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D。 4.6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E。 4.7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 附录 F。 4.8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G。 4.9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H。 4.10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I。 4.11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J。 4.12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K。 5)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

28、11/T 1322.1的规定。天 津 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1的规定。河 北 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1 的规定。 DB11/T 1322.42017 6 附 录 A (规范性 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一级 否决条款 表 A.1规定 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表A.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一级 否决条款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对应条款编号 1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即为否决。 3.1.1 2 应 结 合 实 际 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未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即为否决。 3.1.1 3 应 在 危

29、 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基础上,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未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即为否决。 3.1.1 4 应 设 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配备人员, 即为否决。 3.1.1 5 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相关标准的要求。 距离一处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2.1.2 6 应 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1.1 7 构 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未进行安全评估

30、, 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的, 即为否决。 3.1.1 注 : 北京地区和天津地区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为1 、4 、5 和6 ;河北地区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为1 、2 、3 、4 、5 、6 和 7。 DB11/T 1322.42017 7 附 录 B (规范性 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 指标 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则 表 B.1给出 了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总分 为400 分。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标 的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则 序 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 条款 编号 北京 地

31、区 天津 地区 河北 地区 1 基础管理要求 3.1 1.1 安全生产责任制 30 3.1.1 1.1.1 应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岗位从业人员 的安全生产职责; 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c)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 14 1) 责任制度内容或要素不全,每缺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2分; 2)安全生产职 责 未覆 盖 所有 人员 和 岗 位, 每 缺一 个 部 门或岗 位 的责任制,扣 2分; 3)安全生产职责描述不清晰,与实际不符的,扣 2分。 3.1.1 1.1.2 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 标,并 逐级

32、签订年度安全生产 责任书。 6 1) 未 制定安全生产 目标, 每缺 一个部门 、岗位 的安全生产 责任 书 , 扣 2分; 2)责任书内容不全的,扣 2分; 3) 责任书未亲笔签字的,扣 2分。 3.1.1 1.1.3 安全生产职责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 6 1) 未 定 期 进行评审,不得分; 2)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不得分; 3)未见记录视同未开展。 3.1.1 1.1.4 应每年考核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 4 缺 少 部 门或人员责任制履职情况考核记录的,不得分。 3.1.1 DB11/T 1322.42017 8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标 的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33、 细则 ( 续) 序 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 款编号 北京 地区 天津 地区 河北 地区 1.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0 3.1.1 1.2.1 应 结 合 实 际 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应包括下列内容: a)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 组织实施的部门及 职 责 分工, 培训目的、 计划、 形式、 内容、学 时 及 培 训 档 案 等要求; b)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 责 分工, 排查范围、 内容、方 法 和 周 期 ,事故隐患 的排查、 登记、 报告、监 控 、 治 理 、验

34、收 各 环 节 过 程 管理及档案等要求; c)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 :规定组织实施的部 门 及职责分工,劳动保护用品选择、采购、发放、 使用、维护、更换、报废及台账记录等要求; d)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规定 组织实施的部门及 职 责 分工,考核方法、内容及奖惩档案等要求; e) 事 件 事故(生产安全事故 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管理: 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及职责分工, 事件事故报 告程序、 时限、 内容, 调查处理 流程及档案等要求; f) 具 有 较 大 危 险 因 素的生产 经营场所、设备和设 施的安全管理: 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危 险 源 范围、防范措施及人员行为等要求; g)危险作业

35、(爆破、吊装、 动火、受有限空间、 高 处 、 临时用电、 动土、 断路 、 检维修、 盲板抽堵 等作业)管理: 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 审批程 序、防范措施及记录等要求; h)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 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 培训、 取证、 复审、 证书保 管及档案等要求; 20 20 1) 现有规章制度中未包含上述内容的( 如 单位不涉及 相关内容,可没有相关内容,下同),每处扣 5分; 2)制度内容不全,或与实际不符的,每处扣 2分。 3.1.1、 3.1.2 DB11/T 1322.42017 9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标 的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则 ( 续) 序

36、 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 款编号 北京 地区 天津 地区 河北 地区 i)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规定 责任部门及职责分 工 ,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 日常维护保养及档案等 要求; j)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责任 部门及职责分工,职 业病危害告知、 申报、 职业病危害 因 素 检测与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修和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 品 维 护 、 检修、 检测,职业健康 监护及档案等要求; k)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 设备设施验收、 检查检测、 维护保养、 报废及台账 档案等要求; l) 相关方(

37、供应商和承包商 )安全管理:规定责 任 部 门 及职责分工, 准入条件、监督指导、 评价考 核等要求; m)安全投入保障:规定责任 部门及职责分工,经 费 提 取 标 准、用途、使用状况审查及档案等要求; n) 应 急 管理:规定应急管理的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 工 , 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和演练,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的配置和使用等要求; o)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规定安全生产会议的 各 部 门 的职责, 会议的分类、 内容、 要求, 会议的 频次等; p)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评审和 修订管理制度:规定 评 审 和 修订的时机、 频次以及评审和修订的参加人 员等; q) 风 险 评 价

38、 管理制度:规定 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措 施管理的工作程序, 明确各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责 等; r)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规定 重大危险源登记、DB11/T 1322.42017 10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标 的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则 ( 续) 序 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 款编号 北京 地区 天津 地区 河北 地区 评估和备案程序,以及日常管理等; s) 变更管理制度:规定变更 管理的内容、职责和 关更程序等; t) 泄漏管理制度:规定人员的职责、预防及控制 措 施等。 a1.2.2 应 及 时 跟踪并获

39、取适用 于其生产 经营活动的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定 期更新, 确保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4 4 10 1) 未 明 确 获 取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责任部门 或人员的,不得分; 2)未定期识别和获取的,扣 2分;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的要 求不相符的,扣 1分。 3.1.1 1.2.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经批准, 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 至相关岗位和从业人员。 8 8 12 1) 主 要 负责人未对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签署公布批准实 施的,不得分;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发放的,扣 2分;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更新后未及时

40、发放的,扣 2分; 4)员工未掌握相关内容的,每人次扣 2分。 3.1.1 1.2.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每年审核, 适时更新, 并保存 记录。 4 4 10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修订的,不得分; 2)修订记录未存档的,扣 2分。 3.1.1 1.2.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有执行记录, 相关资料应归档 且至少保存 3年。 4 4 8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相关执行记录未存档, 不得分; 2)制 度 涉 及的档案记录不全, 或伪造记录, 或未保存 3年的,不得分。 3.1.1 1.3 安全操作规程 30 3.1.1 1.3.1 应 在 危 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基础上, 编制岗位安全操 作规程,且至

41、少应包含下列操作规程: a)发油、卸油、计量、液位测量操作规程; b)清罐、倒罐、油罐切水操作规程; c)检维修操作规程; d)自动化仪表操作规程。 a12 12 1) 无 岗 位 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 2)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与实际岗位数量不符的, 每处扣 3分。 3.1.1、 3.1.3 1.3.2 岗 位 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6 6 12 1 )岗位 操作规程内容每缺 1项 ,扣 2分; 3.1.1 DB11/T 1322.42017 11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标 的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则 ( 续) 序 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42、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 款编号 北京 地区 天津 地区 河北 地区 a)适用范围; b)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及控制要求; c)设备使用方法或作业程序,包括作业前、作业 中、作业后相关活动的安全要求; d)个体防护要求; e)严禁事项; f)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 2) 岗位操作规程不适用、 不具 有可操作性的, 每处扣 2分。 1.3.3 岗 位 安全操作规程应经批准实施, 现行有效版本应 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6 6 12 1) 主 要 负责人未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签署公布批准实 施的,不得分; 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发放的,扣 2分; 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更新后未及

43、时发放的,扣 2分; 4)员工未掌握相关内容的,每人次扣 2分。 3.1.1 1.3.4 工 艺 、 设备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修订或更新岗位安全 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关记录。 6 1) 未 及 时 修订或更新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 2)无相关记录资料的,扣 2分。 3.1.1 1.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15 3.1.1 1.4.1 应建立涵盖各层级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10 未 建立各层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不得分。 3.1.1 1.4.2 从 业人员 50人 以上的,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 2%的 比例 配 备 专 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但不应少于 2人; 6 6

44、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员 配置不符 合 要求的,不得分。 3.1.1 从 业人员 30人 以上的,应配 备不低于从业人员总 数 2%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并 独立设置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 3人以上 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从业人员 30人 以 下 的, 应配备 2名以上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 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3.1.1 1.4.3 按照不低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的 比例配备注册 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不应少于 1 人。 4 未 配 备 注 册 安全工程师或配备人数不足的,不得分。 3.1.1 DB11/T 1322.420

45、17 12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标 的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则 ( 续) 序 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 款编号 北京 地区 天津 地区 河北 地区 1.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5 3.1.1 1.5.1 应 制 订 年 度 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4 1) 未 制 订 年 度 培 训计划,不得分; 2)培训计划内容不完善,每处扣 2分。 3.1.1 1.5.2 应 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 安全 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本石油库安全生产 责任制、 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应 急 预 案

46、, 本 行业 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设备设施、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 的处理应对措施,典型事故案例等。 6 1) 未 按 培 训计划实施教育培训,不得分; 2) 各类人员( 主 要 负责人、 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一 线作业人员等)培训内容相同,不得分; 3)培训内容不全,每处扣 2分。 3.1.1 1.5.3 安全生产培训学时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主 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 时 间 不应少于 48学 时 , 每 年 再 培 训 时 间 不应少于 16学 时 ; b) 新 上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 “单位(厂)、部门 ( 车间) 、 基

47、层 (班组) ”三 级安全培训教育, 岗 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72学 时 , 每 年 再 培 训 时 间 不应少于 20学 时 ; c) 主 要 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初次职业卫生 培 训不应少于 16学 时 , 每 年 继 续 教育不应少于 8 学时; d) 接 触 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 初 次 职业卫生培训 不应少于 8学时,每年继续教育 不应少于 4学时。 5 1) 主 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学时不足的, 不得分; 2)新员工三级教育培训学时不足的,不得分; 3)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学时不足的, 不得分; 4)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培训学时不足的, 不得

48、分。 3.1.1 1.5.4 从 事 特种作业、 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岗 位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取得相应资格后, 方可上岗作业, 并按期参加复训 和复审。 4 1) 每 有 一 类 人员未取证或证书过期的,不得分。 2) 每有一类人员证书未按期参加复训和复审, 不得分。 3.1.1 1.5.5 从 业人员在本石油库内 调整工 作岗位或离岗一年 以上重新上岗时, 应重新接受部门 (车间) 和基层 4 未 对 调 整 或离岗一年以上人员重新培训的,不得分。 3.1.1 DB11/T 1322.42017 13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标 的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

49、则 ( 续) 序 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 款编号 北京 地区 天津 地区 河北 地区 (班组)的安全培训。 1.5.6 应 用 新 工 艺 、 新 技术、 新材料、 新 设备, 或者转岗 导致从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 应 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 未 重新进行培训的,不得分。 3.1.1 1.5.7 应对相关方作业人员( 短 期 临时作业人员、 实习人 员、学 习 参 观 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4 未 对相关 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 训 或 未提 供培 训 记 录 的,不得分。 3.1.1 1.5.8 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档案应包括培训记 录表、 培训签到表、 培训试卷等有关书面材料和图 片资料。培训档案应至少保存 3年。 4 1) 无教育培训档案或伪造培训档案, 视同未开展安 全生产教育培 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评定要素不 得 分。 2)培训资料不全的,扣 1分; 3)培训材料未保存 3年的, 扣 1分。 3.1.1 1.6 应 急 救援 40 3.1.1 1.6.1 应 急 救援组织或人员 8 3.1.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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