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080.20 A 10 备案号 :58957-2018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3008.12 2018 代替 DB11/T 494.12 2013 人力资源 服务规范 第12 部分 :劳务派 遣 Specification for human resources service Part 12:Labor dispatch 2018 - 04 - 24 发布 2018 - 08 - 01 实施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DB11/T 3008.122018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1 3 术 语和 定义
2、1 4 基 本要 求 1 5 工 作流 程 2 6 时 点控 制 3 7 服 务评 价与 改进 4 参考文 献 . 5 DB11/T 3008.122018 II 前 言 为推进 京津 冀协 同发 展战 略实施 , 北京 市质 量技 术 监督局 、 天津 市市 场和 质 量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河 北省质 量技 术监 督局 共同 组织制 定本 地方 标准 ,在 京津冀 区域 内适 用, 现予 发布。 DB11/T 3008 人力 资源 服 务规范 分 为12 部分 : 第1部 分: 通则 ; 第2部 分: 求职 招聘 服务 ; 第3部 分: 招聘 洽谈 会; 第4部 分: 信息 网络 服务
3、 ; 第5部 分: 高级 人才 寻访 ; 第6部 分: 职业 指导 服务 ; 第7部 分: 素质 测评 服务 ; 第8部 分: 培训 服务 ; 第9部 分: 人力 资源 管理 咨 询服务 ; 第10部 分: 流动 人员 人事 档案管 理服 务; 第11部 分: 人力 资源 外包 服务; 第12部 分: 劳务 派遣 。 本部分 为DB11/T 3008的第12部分 。 本部分 按照GB/T 1.1 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 本部分 代替 了DB11/T 494.12 2013 人 力资 源服 务 规范 第12 部分 : 劳务 派遣 , 除 编辑 性修 改外, 主要变 化如 下: 修 改了
4、 标准 英文 名称:Staff assignment 修 改为Labor dispatch ; 增 加了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中相 关国 标的 内容 (见2 ); 修 改了 “术 语 和 定义 ”中 “ 劳务 派遣” 的 内容 ” (见3.1) ; 修 改了 “基 本要 求” 的部分 内容 (见4) ; 增 加了 “用 工单 位确 认 ” 的 内容 , 将 “签订 劳务 派遣 协议 ” 中 部分 内容 调整到 此项 中 并 修改 了 告知 用 工单 位提 交材 料的 部分内 容( 见5.1) ; 修 改了 “工 伤发 放时点 ”的 部分 内容 (见6.1 ) ; 修 改了 “工 伤 办
5、理时 间 ”名 称及 内容 (见6.3 ) ; 增 加了 “执 行保密 要 求”的 内容 (见6.6 ); 修 改了 “参 考文 献” 的部分 内容 (见 参考 文献 ) 。 本部分 由北 京市 人力 资源 和社会 保障 局提 出并 归口 。 本部分 由北 京市 人力 资源 和社会 保障 局组 织实 施。 本部分 起草 单位 : 北京 市 人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 天津市 人力 资源 和社 会保 障局 、 河 北省 人力 资源 和社会 保障 厅、 北京 市人 才服务 中心 、 中 国北 方人 才市场 、 中 国天 津人 力资 源开发 服务 中心 、 北京 人 力 资源服 务行 业协 会
6、 、 河 北 省人力 资源 服务 行业 协会 、 北 京市 社 会 科学 院、 北 京外企 人力 资源 服务 有限 公 司 、河 北诺 亚人 力资 源服 务有限 公司 。 本部分 主要 起草 人: 林革 、 张宇 泉、 鞠洪 芬、 董小 华、 高 永辉 、 宋 晔、 马峥 、 张瑞 林、 于家 庆、 马 永权、 王 新 文、 纪烈 雄、 邓 丹宇 、周 玉芳 、谢 琳、 张 晓媚 、 钮 海晨 、任 立宁 、张旭 岩。 本部分 所代 替的 标准 历次 版本发 布情 况为 : DB11/T 494.12 2007 ; DB11/T 494.12 2013 。 DB11/T 3008.122018
7、 1 人 力资源 服务规范 第12 部分:劳 务派遣 1 范围 本部分 规定 了劳 务派 遣业 务的基 本要 求、 工作 流程 、时点 控制 、服 务评 价与 改进。 本部分 适用 于人 力资 源服 务机 构 (以 下简 称“ 服务 机构” )开 展劳 务派 遣服 务。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 。 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 注日 期的版 本适 用于 本文 件。 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 ,其最 新版 本( 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 适用 于本 文件 。 GB/T 33529 2017 人力 资源服 务术 语 DB11/T 3
8、008.1 2018 人 力资源 服务 规范 第1 部分 :通则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 3.1 劳务派 遣 labor dispatch 人力资 源服 务机 构依 法与 劳动者 签订 劳动 合同 , 按 照协议 将劳 动者 派 至 用工 单位工 作, 由用 工单位 对劳动 者的 劳动 过程 进行 指挥 、 监督 和管 理的 一种 用工形 式。 GB/T 33529 , 定义11.1 3.2 时点控 制 time control 全部或 阶段 完成 工作 任务 的最后 时间 要求 。 3.3 竞业限 制 competition restrictions 在劳动
9、 合同 终止 或者 解除 后的一 定期 限内 , 劳 动者 不应到 与用 工单 位生 产或 者经营 同类 产品 、 从 事 同类业 务的 有竞 争关 系的 其他用 人单 位工 作, 或者 自 己开业 生产 或经 营与 用工 单位有 竞争 关系 的同 类产 品或者 业务 的限 制性 行为 。 4 基本要 求 除应符 合DB11/T 3008.1 要 求外, 还应 具备 如下 条件 : a) 服 务 机 构 应在 工 商 行政 管理 部 门 注 册并 有 固 定的 服务 场 所 , 且应 取 得 法律 法规 规 定 的 相关 资 质 ; b) 有独立 的业 务操 作与 结算 系统; c) 建有信
10、息化 管理 系统 ,对 派遣员 工实 行动 态管 理; DB11/T 3008.122018 2 d) 对结束 劳动 关系 的派 遣员 工,其 劳动 合同 及相 关资 料的保 管期 应不 少 于24 个 月。 5 工作流 程 5.1 用工 单位 确认 5.1.1 服务机 构接 到用 工单 位委 托后, 提供 相关 咨询 。 5.1.2 告知用 工单 位提 交相 关证 照和 资 质材 料。 5.1.3 查验用 工单 位所 提交 的材 料。 5.2 签订 劳务 派遣 协议 与用工 单位 签订 劳务 派遣 协议,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双方权 利和 义务 、 收 费标 准、 付 费方 式、 违约
11、责 任及争 议处 理。 5.3 制定 工作 方案 根据用 工单 位的 人力 资源 管理状 况及 需求 ,进 行可 行性分 析, 制定 工作 方案 。 5.4 确定 派遣 员工 5.4.1 派遣 员工 招聘 应符 合下列 流程 : a) 通过服 务机 构自 身或 用工 单位指 定的 渠道 进行 派遣 候选人 员信 息搜 寻; b) 双方按 照事 先约 定, 对搜 寻到的 派遣 候选 人员 进行 筛选和 审查 ; c) 确认 拟 派遣 员工 基本 信息 真实有 效, 身体 健康 ; d) 通知用 工单 位以 书面 形式 确认派 遣员 工。 5.4.2 培 训和 调整 。服 务 机构配 合用 工单
12、位对 已确 定入职 的派 遣员 工进 行岗 前培训 。经 培训 无法 满足 用工单 位岗 位要 求的 ,进 行岗 位 或人 员调 整。 5.5 确认 劳动 关系 5.5.1 明 确派 遣员 工的 工 作岗位 、工 作地 点、 劳动 报酬、 福利 待遇 、合 同期 限、工 时制 度等 要素 。与 派遣员 工签 订劳 动合 同。 入职后 一个 月内 劳动 合同 签订率 应达 到100% 。 5.5.2 服 务机 构与 派遣 员 工首次 订立 劳动 合同 的期 限不应 少 于 24 个月 。 5.5.3 对 派遣 员工 进行 入 职教育 ,内 容包 括: a) 管理要 求; b) 办事流 程; c)
13、 服务内 容; d) 劳动纪 律; e) 相关政 策。 5.5.4 发 放员 工手 册, 员 工手册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 a) 入职与 离职 注意 事项 ; b) 人事档 案、 组织 关系 的转 递与管 理; c) 工资及 福利 待遇; d) 社会保 险、 住房 公积 金缴 纳; e) 劳动纪 律。 5.5.5 告 知用 工单 位与 派 遣员工 签订 岗位 管理 或服 务约定 时, 应符 合以 下要 求: a) 派遣员 工自 愿; DB11/T 3008.122018 3 b) 用工单 位岗 位特 殊需 要; c) 不应与 服务 机构 和派 遣员 工签订 的劳 动合 同内 容相 悖。
14、5.5.6 工 资发 放与 社会 保 险缴纳 ,应 符合 以下 要求 : a) 按照劳 动合 同约 定按 时发 放派遣 员工 的工 资; b) 为派遣 员工 按时 缴纳 社会 保险费 用; c) 为派遣 员工 按时 缴纳 住房 公积金 ; d) 代扣代 缴个 人收 入所 得税 。 5.6 劳动 合同 的变 更 5.6.1 用 工单 位提 出变 更 服务机 构接到 用工 单位要 求变更 劳动合 同相 关条款 时,应与 派遣 员工协 商一致 后,在 约定的 时间 内 处理完 毕。 5.6.2 派 遣员 工提 出变 更 服务机 构接到 派遣 员工 要 求变更 劳动合 同相 关条款 时,应以 书面 形
15、式与 用工单 位协商 一致后 ,在 约 定的时 间内 处理 完毕 。 5.7 劳动 合同 的终 止与 解 除 服务机 构与 派遣 员工 终止 或解除 劳动 合同 时, 服务 机 构与派 遣员 工按 规定 办理 相关劳 动合 同终 止或 解除手 续, 并根 据用 工单 位的需 求继 续提 供或 终止 服务。 5.8 劳务 派遣 协议 的终 止 与解除 服务机 构与 用工 单位 就劳 务派遣 协议 的终 止与 解除 协商达 成一 致, 并根 据协 议履行 相关 手续 。 6 时点控 制 6.1 工资发 放时 点 6.1.1 应在劳 动合 同中 明确 工资 发放时点 。 6.1.2 服务机 构应 提
16、示 用工 单位 在确定 的时 点 前2 个 工作 日内, 将工 资性 费用 转入 服 务机构 指定 账户 。 6.2 社会保 险办 理时 点 社会保 险相关 数据 的汇总 截止时 点为社 保经 办部门 规定时 间之前2 个工 作日, 社会保 险数据 的报 出 截止时 点为 社保 经办 部门 规定时 间。 6.3 工伤认 定申 请时 点 按现行 的工 伤保 险规 定, 工伤认 定申 请的 最后 截止 时点为 派遣 员工 发生 工伤 后的第30天。 6.4 竞业限 制 6.4.1 确认派 遣员 工有 关竞 业限 制的期 限、 范围 及竞 业限 制补偿 等事 项。 6.4.2 服务机 构应 告知 派
17、遣 员工 竞业限 制相 关协 议的 内容 。 6.4.3 服务机 构与 派遣 员工 签订 竞业限 制协 议。 DB11/T 3008.122018 4 6.5 服务反 应时 限 6.5.1 派遣员 工的 增减 ,应 在当 月末报 表中 体现 。 6.5.2 派遣员 工发 生工 伤, 从接 报到介 入处 理时 间不 超 过12 小 时。 6.5.3 派遣员 工与 用工 单位 发生 纠纷, 从接 报到 介入 处理 时间不 超 过 48 小时 。 6.5.4 派遣员 工或 用工 单位 投诉 ,从接 报到 介入 处理 时间 不超 过 3 个 工作 日。 6.6 执行保 密要 求 6.6.1 未经同 意
18、不 应泄 露客 户相 关信息 。 6.6.2 派遣服 务过 程形 成的 文件 、资料 应妥 善保 管。 7 服务评 价与 改进 除符合DB11/T 3008.1 2018 第8 章的 要求 外, 服务 评 价与改 进还 应满 足下 列要 求: a) 服务机 构每 年至 少应 进行 一次客 户满 意度 调查 ; b) 服务机 构的 现场 服务 应保 留用工 单位 签字 确认 的记 录; c) 对服务 机构 的投 诉率 控制 在 2% 以内 。 DB11/T 3008.122018 5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劳 动合同 法 2008年1 月1 日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主 席令 第65号 2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社 会保险 法 2011年7 月1 日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主 席令 第35号 3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劳 动合同 法实 施条 例2008 年9月18 日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国务 院令 第535 号 4 关于修 改 的决定 2012年12 月28 日 中华 人民共 和国主 席令 第73号 5 劳务 派遣 暂行 规定 2014年3月1 日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部 令 第22 号 6 工伤 保险 条例 2011 年1 月1日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国 务院 令 第3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