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7.080.10 B 31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22562015 电热褥垫、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用 硅橡胶发热线 Electrically heated blankets, pads and similar flexible heating appliances with silicone rubber wire 2015 -11 - 6发布 2016 -1 -1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DB13/T 22562015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
2、省电热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新乐市长城电器有限公司、石家庄望峰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甄振旗、李东英、曲红睿、郭文翠、王彦丽、安振红、王飞、郑志伟。 DB13/T 22562015 1 电热褥垫、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用硅橡胶发热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热褥垫、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用硅橡胶发热线的定义、产品型号编制方法、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金属、碳纤维为导体,以硅橡胶为绝缘层的电热褥垫、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用发热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3、。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234-2012 高电阻电热合金 GB/T 2951.11-2008 电缆和光缆绝缘和护套材料通用试验方法 第11部分:通用试验方法厚度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8-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和外形尺寸测量机械性能试验 GB/T 4240-2009 不锈钢丝 GB/T 6145-2010 锰铜、康铜精密电阻合金线、片及带 GB/T 6995.2 电线电缆识别标
4、志方法 第2部分:标准颜色 GB/T 6995.3 电线电缆识别标志方法 第3部分:电线电缆识别标志 QB/T 2163-2012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用发热线 QB/T 2994-2008 电热毯、电热垫及电热褥垫 FZ/T 54065-2012 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 DB13/T 2060-2014 碳纤维柔性发热线 3 术语和定义 QB/T2163-201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硅橡胶发热线 silicon rubber wire 用硅橡胶绝缘物包覆的线状柔性发热体。 3.2 发热导体 heating conductor 发热线中将电能转变为热能的导
5、体(金属和碳纤维)。 DB13/T 22562015 2 3.3 阻燃硅橡胶发热线 flame retardant silicone rubber wire 绝缘层具有一定阻燃效果的金属和碳纤维硅橡胶发热线。 3.4 米功率 power/m 额定电压下发热线每米所具有的功率值,单位为瓦/米(W/m)。 4 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4.1 型号命名 生产单位改进设计代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发热线长度:单位为m,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 规格代号:米功率,单位为W/m 发热导体代号:碳纤维代号C;金属代号为J 名称代号:RG柔性硅橡胶发热线 示例:RGC5-10.02,表示米功率为5W/m,长度10.0m,发
6、热导体为碳纤维,第二次改进设计的柔性硅橡胶发热线。 5 技术要求 5.1 正常工作条件 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环境温度:-20+45; b) 相对湿度:不大于90%; c) 额定电压:220V10% 额定频率:50Hz; d) 周围无腐蚀金属或破坏绝缘的有害物。 5.2 发热导体材料 发热导体为金属丝和碳纤维丝。康铜、锰铜性能指标应符合GB/T 6145-2010要求,不锈钢丝性能指标应符合GB/T 4240-2009要求,镍铬等其它合金丝应符合GB/T 1234-2012要求;碳纤维丝性能指标符合FZ/T 54065-2012要求、每米电阻值应符合DB13/T 2060-2014的要求。
7、5.3 外观 5.3.1 发热线表面应清洁、光滑,无疵点、毛刺和气泡。 5.3.2 发热线应无明显的不规整或粗细不均匀。 5.4 结构 DB13/T 22562015 3 5.4.1 导体、芯轴或并行物的连续性 产品的发热导体、传感导体、芯轴及其他附属部件应是连续的,不应有中间接头。 绝缘厚度平均值不小于0.3mm。绝缘最薄点厚度应不小于规定值的90%。 5.4.2 表面颜色 产品外绝缘层表面不应使用黄/绿组合色,优选红色、白色。 5.4.3 抗腐蚀性 产品的绝缘层、导体及芯轴材料应稳定,相互之间不应有腐蚀现象。 5.4.4 螺旋稳定性 螺旋型硅橡胶发热线的导体应缠绕在加强芯轴上,不应有明显滑
8、动。 5.4.5 螺旋均匀性 螺旋型硅橡胶发热线导体的螺旋间距不应为零且应均匀,其偏差不应超过平均值的20%。 5.5 机械强度 5.5.1 抗弯曲强度 硅橡胶发热线应具有一定的抗弯曲强度。试验后导线不应断开,相互绝缘异体之间绝缘电阻不应低于1M,并能经受电气强度试验,不应有击穿或闪络。 5.5.2 拉力试验 硅橡胶发热线应能承受70N的拉力。 5.6 电气强度和绝缘电阻 5.6.1 电气强度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产品应能承受3000V、历时1min、频率为50Hz的基本正弦波的电气强度试验,不应击穿或闪络。 5.6.2 绝缘电阻 冷态时应不小于500M。 5.7 耐低温与热老化 5.7.1 耐
9、低温性能 硅橡胶发热线应具有良好的耐低温性能。低温试验后,经受5.5.1的电气强度试验,产品不应击穿或闪络。 5.7.2 热老化性能 硅橡胶发热线的绝缘层应能经受热老化试验。每个热老化试验前的样品的伸长率不得小于100%,而且抗拉强度不得低于3.5MPa。经过处理的热老化后的样品的伸长率和抗拉强度的平均值均不得小于从未经处理热老化前的样品上测得的平均值的60%。 DB13/T 22562015 4 5.8 耐非正常热和耐燃 硅橡胶发热线应有耐非正常热和耐燃性能。 5.9 米功率 5.9.1 在额定电压且在正常工作温度下,硅橡胶发热线的米功率应不大于10W/m,且米功率的偏差应不大于+8%,-1
10、5%。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的一般条件 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a)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无强制对流空气且环境温度为(205)的场所进行; b) 电压、频率波动范围应符合规定值; c) 有多个条件选择时,试验应在产生最不利结果的条件下进行。 6.2 试验用仪器、仪表 包括以下内容 a) 型式检验用电气测量仪表精度不低于0.5级,出厂检验和出厂抽检用电气测量仪表精度不低于1.0级; b) 测量长度用的盒尺,其读数精确到1mm; c) 测量螺距用的游标卡尺,其读数精确到0.02mm; d) 测量电阻用的仪表,精度为0.05级; e) 测量温度用的仪表,精度为0.1; f) 测量拉力用的砝码,等
11、级为M1级; g) 测量绝缘电阻用的仪表,精度为0.01级。 6.3 外观 通过目测或用放大镜检验确定。 6.4 结构 6.4.1 导体、芯轴或并行物的连续性 通过视检确定,必要时剖开进行检查。绝缘层厚度按GB/T 2951.11-2008 电缆和光缆绝缘和护套材料通用试验方法 第11部分:通用试验方法厚度和外形尺寸测量机械性试验 6.4.2 表面颜色 通过目测确定。 6.4.3 抗腐蚀性 按QB/T 2163-2012中6.3.3条试验。 6.4.4 螺旋稳定性 DB13/T 22562015 5 按QB/T 2163-2012中6.3.4条试验。 6.4.5 螺旋均匀性 按QB/T 216
12、3-2012中6.3.5条试验。 6.5 机械强度 6.5.1 抗弯曲强度 按GB 4706.8-2008中21.111.1条进行试验。 6.5.2 拉力试验 取长度为300mm的发热线样品,一端垂直固定在支架上,使其无摆动,另一端施加70N的力,历时1min。试验中,样品不应损坏。 6.6 电气强度和绝缘电阻 6.6.1 电气强度 取长度为5m的发热线样品,常温下将其浸入水温介于(205)之间的含有大约1%氯化钠(NaCl)的水中1h,只留出50mm100mm发热线干燥端头。 将发热线干燥端头与测试仪器连接,1h之后,按GB4706.8-2008中16.3条进行电气强度试验。 6.6.2 绝
13、缘电阻 取长度为5m发热线样品,在发热线导体与绝缘层之间施加约500V的直流电压,历时1min,测量其电阻值。 6.7 耐低温与热老化 6.7.1 耐低温性能 取长度为5m发热线样品在(-202)的条件下放置168h,常温下自然恢复16h后进行6.5.1条的试验。 6.7.2 热老化性能 加热箱试验温度设定为1502,热老化试验按GB4706.8-2008中的21.111.2的要求进行。 6.8 耐非正常热和耐燃 按GB 4706.8-2008中的30.102条试验方法的要求进行试验与评定。 6.9 米功率 取实用长度的发热线,在常温下用精度为0.05级电桥测量发热线的总电阻值,应在换算后的米
14、功率偏差之内,计算见式(1)。 LRUP2(1) 式中: P 米功率,单位为瓦/米(W/m); DB13/T 22562015 6 U 电压,单位为伏特(V); R 总电阻,单位为欧姆(); L 导线长度,单位为米(m)。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产品需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使用说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凡提出交货的产品,均需按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每件产品经检验合格并加贴合格标志后方能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5.3、5.4.1、5.4.2、5.4.4、5.4.5、5.9规定的项目。 7.3 型式检验 7.3.1 产
15、品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 a) 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b) 原材料、结构、生产工艺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式生产后,设计、配方、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 正常生产时,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每年至少1次; e)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f)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g)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时。 7.3.2 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型式检验中若有不合格项,可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
16、合格项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必须有清晰、醒目的永久性标志。标志上应有下述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b) 制造厂名全称或注册商标。 8.1.2 包装标志 a) 包装上应有如下标志: b) 产品名称、型号; c) 产品主要参数:米功率 W/m、额定电压 V; d) 产品数量; DB13/T 22562015 7 e) 制造厂名、厂址、注册商标; f) 执行标准; g) 出厂日期或批号。 8.2 包装 8.2.1 包装应有可靠的防潮、防尘措施,保证产品在储运中不受损伤。 8.2.2 包装箱内应有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及装箱清单。 8.3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中,其周围无腐蚀性气体。严禁重压,严禁露天存放。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