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营改增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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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营改增试点改革政策解读 及相关会计处理业务分析,目录,1,2,第一部分 营改增的背景分析,一、我国流转税简介 (一)营改增前,我国流转税体系:,(二)营改增后,我国流转税体系:,二、营改增的本质原因营业税重复征税严重,税负重。 【案例】甲公司将一台设备租给乙公司收取租金100万元,乙再将此设备转租给丙公司收取租金120万元。 现行税制此例中甲、乙公司要缴纳的营业税各是多少? 甲方应缴纳的营业税=1005%=5万元 乙方要缴纳的营业税1205%=6万元 此项交易下甲乙双方共需缴纳营业税11万元,营改增后甲、乙公司要缴纳的增值税各是多少? 甲方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100/1.17*17%=1

2、4.53万元 乙方应缴纳的增值税=(120-100)/1.17*17%=2.9万元 此项交易下甲乙双方共需缴纳增值税17.44万元。 事实上甲公司在购进设备时还可抵扣17%的进项税,营改增后甲乙都减轻了税负。,三、营改增的好处 (1)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下降,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试点方案规定销售额500万作为分界点,销售额小于500万的企业可以选择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旦划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就从原来营业税的5%,降为增值税简易征收的税率3%,税负下降超过40%. (2)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增加而普遍下降。 以运输业为例,营改增后运输业实际税负由原先的2%左右

3、提升到4%左右,税负增加明显。,但是,运输业下游的制造业进项税抵扣却可以由7%提高至11%,提高了4个百分点。而对于一般服务业,下游企业则可以直接多抵扣6%的进项增值税。因此,从全产业链角度看,营改增的减税效应是十分明显的,只是这种减税效应可能“改在服务业,获利的却是工商业”。上海、北京的减税测算数据比较大,而服务业的实际减税感受却不深,其实就是这个道理。,目前涉及房地产的税种有12项之多,分别为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家里买一套140万的房子,该价格中包含了5%的营业税7万元,城市建设维护税4900元,土地增值税约

4、为20万元等等。另缴纳3%的契税4.2万元,印花税700元。,第二部分 营改增实务操作解读,七、税收减免,六、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解读,五、营改增相关会计处理(核心内容),三、税率和征收率,一、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四、应纳税额的计算(核心内容),二、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八、征收管理征收管理,九、纳税申报,一、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营改增政策实施前的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税种。 (二)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在营改增试点地区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加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1+6),1交通运输业的具

5、体征税范围,问题1:快递业务是否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 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快递业务属于营业税“邮电通信业”税目范围,不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问题2: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2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具体征税范围,【注意1】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

6、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据测算,全部试点地区2013年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注意2】船舶代理服务按照港口码头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解读: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为船舶提供的相关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中“

7、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注意3】搬家公司提供搬运家具的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解读: 财税2011111号文件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四款第八项规定:“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因此,搬家公司提供搬运家具的服务属于装卸搬运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注意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

8、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 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 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广告促销费属于会展服务征收增值税;。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系统服务”征收增值税;,(三)纳税人提供上述应税服务时应是有偿的。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解读:本条是有关提供应税服务的定义。 “销售货物”的定义?“所有权”

9、的定义?确定提供应税服务的应税行为是否成立,其确定的原则中的有偿性同销售货物是一致的,其主要区别在于服务是无形的,它不以实物形式存在,因此,对提供和接受服务的双方来说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服务的施行就是服务提供的发生。其中对“有偿”有两点需要注意:,(四)只针对在境内提供的应税服务征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解读: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由“劳务发生地”调整为“属人”和“收入来源地”相结合。“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是指境内的所有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属人原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0、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是指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收入来源地原则。此种情形主要针对应税服务提供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在此情形下接受应税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既包括完全发生在境内,也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他人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二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如:法国本地的旅行社为在法国旅游的中国团队提供的运输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

11、用的有形动产。 如:在德国的某汽车租赁公司为中国游客提供汽车租赁服务。,二、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上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上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试点纳税人解读,解读:本条是关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一、在实际操作时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界定试点纳税人的范围:(一)试点纳税人应当是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二)必须有发

12、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且应税行为的范围限于应税服务,即: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即为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试点纳税人解读,二、根据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界定“单位”和“个人”的范围:(一)试点实施办法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其中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也属企业。(二)试点实施办法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国税函【2010】第139号,其他个人,常见于一般纳税人认定相关业务,除此之外,混合销售,视

13、同提供应税服务等业务中也有涉及。(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即在试点地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注意: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纳税人解读,解读:(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这一规定基本上沿

14、用了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二)两类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关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1)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注: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同时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应为不含税销售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1:试点地区A公司从事货物生产并兼营运输业务。试点前,A公司已被认定是货物生产的一般纳税人,试点后其是否还需要被认定为从事运输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假设其年营运额只有10万元。 解读: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

15、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二条规定,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其中:年应税服务营业额无论是否超过小规模规定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 问题2:连续12个月的起始计算时间应从何时算起?,解读:因各省市营改增试点的时间不尽相同,因此连续12个月的起始计算时间也不相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计算应税

16、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江苏省规定试点开始前,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问题3:试点地区甲税务师事务所按当地试点政策计算,在连续12个月内应税服务额为510万元。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构成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标准? 解读:(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 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5100000(13)4951456.31元500000

17、0元。结论:该纳税人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2)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是按差额计算还是全额计算? 要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案例】某纳税人税改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交通运输业应税全部收入为560万元,支付给合作运输方的运费为80万元。,解析:税改前应纳营业税(56080)3%14.4(万元) 税改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60(13%)543.69(万元)500(万元)该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3)纳税人同时兼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销售额时,年应税销售额应如何确定,按何标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解读:总的原则是对增值税应

18、税货物、劳务销售额,以及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确定。,【案例】某商业企业兼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项目,假设有下列三种情形:A.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年销售额85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00万元;结论:由于应税货物及劳务年销售额超过8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B.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05万元;结论:由于应税服务营业额超过50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C.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450万元,合计520万元。结论:虽然合计金额达到80万及500万标准,但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未达到80万,应税服务营业额未达到500万,不应

19、认定为一般纳税人。,(4)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5)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6)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a、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b、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7)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

20、值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案例】本市某宾馆,支付给境外某公司特许权使用费500万元。境外某公司在境内未设立机构,也无代理人。解析: (1)该宾馆应代扣代缴增值税500/(16)628.3(万元) (2)银行凭税收缴款书支付外汇。,2.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程序 申请:增值税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受理:文书受理回执单审批 告知:税务事项通知书,3.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 主管税

21、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辅导期内纳税人税务处理:,(三)汇总纳税 问题:A运输公司(总机构)为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其运输业务按增值税一般的计税方法征税,而其分支机构B公司不再试点地区,其运输业务仍计征营业税。请问总机构A运输公司应如何汇总纳税?,思路如下: 首先各自在所在地纳税; 其次汇总纳税信息; 最后抵减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一)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解缴入库。分支机构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

22、营业税,并按规定归集汇总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数据,传递给总机构。 问题:总机构需要汇总计算分支机构的应交增值税,但分支机构缴纳的是营业税,怎样把营业税额变为增值税额。,如:A公司是试点地区的总机构,其当期应纳增值税为540万元,B公司为A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在非试点地区,当期应纳的营业税为170万元,在汇总纳税时,170万元的营业税应核定为多少增值税税额?,(二)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2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应税服务的营业额

23、,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三)发应税服务行为的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当月的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和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归集汇总,填写营业税传递单,报送主管地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当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归集汇总,填写增值税传递单,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四)总机构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总

24、机构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在认证当季终了后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注意:只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上述办法。,在现行增值税适用税率17%、13%税率的基础上,设定了两档较低的适用税率,即交通运输业的适用税率为11%;其余部分现代服务业(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17%外)的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简易计税项目的征收率为3。,出口服务适用零税率,交通运输、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由于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税率大幅提高,现代服务业由于可抵扣项目较少,税率提高1%,问题:改革试点为什么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答: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

25、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目前实行增值税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解读: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适用税率为增值税基本税率17%。 (二

26、)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解读: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以及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适用税率为11%。,税率和征收率解读,(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解读:本条中适用6%税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5个,税率和征收率解读,(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解读:对于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包括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具体内容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

27、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明确。,税率和征收率解读,如: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税率和征收率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 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规定: 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均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税率和征收率解读,(二)试

28、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当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关的经营许可。 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等。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税率和征收率解读,税率和征收率解读,增值税征收率为3%。解读:包括两类业务,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另一类是一般纳税人如有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提供以下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1.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

29、通、出租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 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规定:,税率和征收率解读,长途客运、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 固定停靠站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地铁、城市轻轨服务属于上述所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2.动漫企业。3.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四、应纳税额的计算(核心内容)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案例】试点地区某一般纳

30、税人2012年9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20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5万元 (不含税),购入运输车辆30万元(不含税),发生的联运支出50万元(不含税)。以上支出均取得了税法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该纳税人2012年7月应纳税额=120(111%)11%1517%3017%5011%=1.26万元。 留抵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1.26万元。,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31、案例】北京大成广告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10日,其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合同含税总价为1060万元,该广告于12月2日发布。 解析:合同的不含税价=1060(16%)=10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6%=6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6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60 (3)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解读:原增值税和营业税条例细则中,

32、均确定为“1年内不得变更”,在本条款中规定为“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由于纳税人习惯于会计年度或企业财务年度的概念,可能会在此“1年”的概念上有所混淆,明确提出“12个月”更加直观的告诉纳税人,方便其理解操作。,混业经营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既提供仓储服务(税率6%)又销售货物(税率17%)且不能分别核算的,按17%税率征收】,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如,既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简易征收3%)又销售自来水(简易征收6%)且

33、不能分别核算的,按6%征收率征收】,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既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简易征收3%)又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税率17%)且不能分别核算的,按17%税率征收】,混业经营(兼有):企业经营行为涉及应纳增值税的不同项目。 【如,既提供仓储服务又销售货物】 混合销售:企业一项经营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有因果关系) 【如,销售空调同时提供运输服务或售后安装服务】 兼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无因果关系) 【如,既销售货物又提供餐饮服务】,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分别

34、核算增值税混业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如果没有核定,将由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的混业经营,由地税机关核定建筑业劳务。,混合销售: 原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中对于混合销售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在试点过程中,由于并非所有原营业税应税劳务都纳入试点增值税应税范围,所以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剩余未纳入试点范围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混合销售的规定。,如:某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同时负责为其安装,其安装劳务属于未纳入试点范围的营业税应税劳务,该公司统一交增

35、值税。再如:娱乐城提供KTV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其KTV服务属于未纳入试点范围的营业税应税劳务,该娱乐城统一缴纳营业税。,新的问题产生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项交易行为即涉及应税服务,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比如园林设计服务的同时提供建安劳务,怎么处理?由于其中不涉及货物,因此混合销售的概念在这里不就适用了。所以按本条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规定处理更为妥当。,(5)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案例】某房地产中介机构既提供房地产土地评估,又进行房地产销售,如果没有分别核算两类业务的营业额

36、,那么将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房地产土地评估和房地产销售的销售额。,(6)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纳税人提供应税服

37、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8)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9)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高或者偏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

38、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解读:“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借鉴了国际税收管理的通用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20条就引入了相关的概念。它是指对可能存在的以获取税收利益而非正常商业目的为唯一或者主要目标的行为进行限制,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这里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可以理解为主要目的在于获得税收利益,这些利益可以包括获得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可以包括增加返还、退税收入,可以包括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款项等税收收益。,(10)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

39、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进项税额 在取得进项税额时要注意: (一)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必须是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接受应税服务; (二)支付或者负担的进项税额是指支付给销货方或者购买方自己负担的增值税额; (三)服务提供方、抵扣凭证开具方和付款对象应能相符。不得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代开。需要强调的是:,进项税抵扣解读,解读:向营改增纳税人宣传的重点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部分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对于纳税人最大的变化就是,取得的发票或合法凭证变为了增值税扣税凭证(即纳入进项税额核算)。同时,现行税法对增值税扣税凭证规定了认证抵扣期限。纳税人应按时合法取得增值

40、税扣税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抵扣。,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而言,在原会计核算下,纳税人取得的票据凭证,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在新会计核算下,纳税人取得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注明的价款计入成本费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抵扣解读,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货物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特别注意事项,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试点纳税人必须

41、特别注意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如扣税凭证的索取、保管,按规定时限认证、抵扣等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案例18:某试点地区纳税人2012年11月1日取得外购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10万元,该纳税人于2012月12月28日认证,并于认证当月抵扣。(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即抵扣的最晚期限为2013年4月29日:11月30天、12月31天、1月31天、2月28天、3月31天、4月29天)。,进项税抵扣解读,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试点地区增值税一

42、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开具的发票。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解读: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目前抵扣的期限是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抵扣解读,(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解读:对于农民个人,应由收购单位向农

43、民开具收购发票(如:目前江苏省统一票种为通用机打或手工发票)。按规定凭上述凭证也可以计算进项税额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扣除。核定扣除。,进项税抵扣解读,(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解读:接受交通运输服务,主要有以下情况:,进项税抵扣解读,从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交通运输服务,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开具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括由地

44、税部门代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受票方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从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服务,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未取得代开的专用发票或取得的代开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抵扣解读,从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服务,按照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适用11%的税率)。如未取得专用发票或取得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

45、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接收交通运输劳务进项抵扣的特别规定,非试点地区,试点地区,运输 票据来源,抵扣进项税计算,运输费用金额*7%,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7%,小规模,一般纳税人,未代开票不能抵!,11%税率!,进项税抵扣解读,(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解读:此条款是试点中的一个突破,新增了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单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规定。应税服务的接受方取得通用缴款书包

46、括如下两种方式:,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情况的,由境内代理人按照规定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税务机关向境内代理人出具通用缴款书。境内代理人将取得的通用缴款书转交给接受方。接受方从境内代理人取得通用缴款书后,按照该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抵扣解读,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且在境内没有代理人,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情况的,由接受方按照规定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税务机关向接受方出具通用缴款书。接受方从税务机关取得通用缴款书后,按照

47、该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抵扣解读,注意: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无论以境内代理人还是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抵扣税款方均为接受方。,进项税抵扣解读,进项税抵扣解读,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 (6项)具体解读如下:,进

48、项税抵扣解读,解读:增值税扣税凭证由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进项税抵扣解读,从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在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但其中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是例外,由于铁路运输劳务目前尚未纳入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因此铁路运输劳务还

49、是按照原有的营业税管理办理征收营业税,同时使用铁路运输单据。铁路运输单据按照运输费用金额和扣除率之间乘积计算扣除。,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则没有进项税额。例如,某试点一般纳税人2013年3月购进一辆提供上下班通勤车,进项税8.5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以及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1相关规定,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应税服务”情形,其进项税不得抵扣。,(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变化:增加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 令自行销毁的货物。注意: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有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自然灾害?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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