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T 2549-2017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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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27.140 P 55 DB13 河北省 地方标准 DB13/T 25492017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on safety production of river sand-mining in Hebei Province 2017 - 09 - 06 发布 2017 - 09 - 16 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 北 省 水 利 厅 发布 DB13/T 2549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 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栓堂、王希海

2、、刘广才、李国正、李伟、韩国才 、 张东莱、宋运良 、 李京善 、孙 湄 、 赵 逊 、赵名彦 、 霍惠玉 、 刘子辉、赵明 、 李芳然 、 赵亚锋、崔利强、赵云云、张晶。 本标准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DB13/T 25492017 1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道采砂 活动中避免影响 行洪安全 ,保证水利工程 设施 安全及跨河、穿河、临河建(构)筑物安全,维护河势稳定,保护水生态环境,保障采砂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的基本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 省境内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

3、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286-2013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SL 17-2014 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 SL 303-2004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SL 399-2007 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SL 423-2008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 SL 623-201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导流设计规范 SL 714-201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DB13/T 543-2004 河北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3.1 河道采砂

4、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活动的总称 。 3.2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 避免影响 行洪安全 ,保证水利工程 设施 安全及跨河、穿河、临河建(构)筑物安全,维护河势稳定,保护水生态环境,保障采砂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 的规范化、法制化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活动。 3.3 禁采区 在河道管理范围 内禁止采砂的区域 。 3.4 DB13/T 25492017 2 可采区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允许采砂的区域 。 3.5 保留区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不确定性,需要对采砂的可行性进行进一步论证的区域。 3.6 禁采期 禁止 采砂的时期 。 3.7 可采期 可采区允许

5、采砂的时期。 3.8 可开采量 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跨河、穿河、临河建 (构) 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开采的砂石料量。 3.9 年度控制采砂总量 规划河段内一个年度允许的最大采砂总量。 3.10 可采区年度控制采砂量 各可采区一个年度允许的最大采砂量。 3.11 可采区采砂控制高程 各可采区允许采砂的最低高程。 4 基本要求 4.1 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 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4.2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不得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不得影响跨河、穿河、临河建(构)筑物安全,不得影响供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实行计划

6、开采,总量控制 。 4.3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凡从事开采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河道采砂审批手续,取得采砂许可证后方准予开采 。 4.4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减少对水环境、大气环境、噪声环境及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DB13/T 25492017 3 4.5 采砂单位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的管理和监督。 5 测量与放线 采砂作业前应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和深度进行测量放线,纵横断面及采砂高程等应符合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的要求 。 6 砂石料开采 6.1 禁采期与可采期的划定 6.1.1 每年自 7 月 1 日至 8 月 15 日为禁采期,

7、 8 月 16 日至翌年 6 月 30 日为可采期。 6.1.2 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利工程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或者河道输水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河道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6.1.3 禁采期、临时禁采期内严禁任何单位进行采砂活动,采砂设备应及时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6.1.4 在可采 期可能发生洪水的时间应采取有效的防洪措施,必要时应及时停工停产,采砂设备撤离现场。 6.1.5 雷雨、大雾及大风时,不宜从事采砂作业 。 6.2 禁采区的划定 6.2.1 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取排 水工程 、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和涵闸的管理范

8、围及安全保护范围应划为禁采区 。 6.2.2 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输气输油管道、通信电缆、输电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应划为禁采区。 6.2.3 河道顶冲段、险段和规划保留区,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灾害的河段及其他依法应当禁止开采的区域应划为禁采区。 6.2.4 应为各类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外及跨河、穿河、临河非水利工程建 (构)筑物外端轮廓线外留有安全保护距离,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参见附录 A。 6.3 可采区的划定 6.3.1 可采区划定应综合考虑河势、防洪、供水、通航、生态与环境和涉河建设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以及采砂的运输条件等因素,在河道演变与泥沙补给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9、。 6.3.2 划定可采区时,应当加强对河道演变、河床地形和河砂储量及河砂补给的分析、研究,保证 可采区 划定科学、合理。 6.3.3 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与环境和涉河建设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一定影响但通过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可以 避免影响 的区域可划定为可采区 。 6.3.4 可采区划定应包括该河段砂石总储量 、 年度 控制 采砂量 、 可采区位置、 可采区 控制点坐标、采砂控制高程、作业方式、作业机具、期限等。 DB13/T 25492017 4 6.3.5 河段年度控制采砂总量应综合考虑泥沙补给、河砂储量等因素确定,可适当考虑河段周边重大基础设施

10、建设需求。 6.3.6 划定的可采区边线应充分考虑与涉河建设工程设施的最小控制安全距离。可采区开采范围的大小,应结合可采区所处河段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6.3.7 可采区的开采期限应根据可采区的控制采砂量及市场需求、采砂作业方式、作业 机 具及其数量、规模控制合理确定。 6.4 保留区 的划定 6.4.1 对河势稳定、 行 洪安全、水生态环境等有 可能产生影响的 河段应 划定为保留区。 6.4.2 对 管理困难、矛盾突出的河段 应 根据河道保护及管理要求划 定 为保留区。 6.4.3 保留区的划定应体现作为禁采区和可采区之间缓冲区的特点,为规划期内不可预料的采砂和有弹性的采砂管理留有余地。 6

11、.4.4 保留区应按禁采区进行管理,规划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开采砂石的,开采前必须做好相应的分析论证工作,应根据河道演变基本规律和河道近期冲淤变化等特点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确定开采区域,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6.5 开采作业 6.5.1 基本规定 6.5.1.1 河道采砂应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范围进行开采,严禁超范围开采 。 6.5.1.2 可 采区应当按照平面控制点坐标进行控制,采砂单位应在控制点竖立醒目界桩。 6.5.1.3 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批准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采砂。 6.5.1.4 河道采砂不得损坏水利工程及跨河、穿河、临河建(构)筑物等, 不

12、得影响 河道 行洪、航运的畅通。 6.5.1.5 应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开采设备,严禁将采砂设备产生的油污及作业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江河。 6.5.1.6 河道左、右岸开采宜同步进行,避免因不同步开挖造成河势变化。 6.5.2 开采边线 6.5.2.1 采砂作业前应当按照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确定的采砂边界线控制点坐标确定采砂范围,根据测量控制和测设资料,测放出砂场开挖轮廓点 和开采边线,并设立标志桩 。 6.5.2.2 设定开采边线,应保护护岸工程(包括护脚,护坡、护滩坝等)以及闸坝、引渠、桥梁、穿堤管等建筑物。在 其 周围开采时,应根据河道具体情况,在其上、下游和临水面留出保护范围 。 6

13、.5.3 开采边坡 6.5.3.1 横断面边坡不陡于 1:3;应保持河底纵断面平顺衔接,与原河床衔接的纵向边坡坡度不陡于1:10。 DB13/T 25492017 5 6.5.3.2 开采边界线应圆滑顺畅,不得挖成折线,以防止折冲水流和凹岸冲刷。 6.5.3.3 当河道采砂与河道疏浚工程相结合时,应符合 SL17 的有关规定和河道疏浚整治设计。 6.5.3.4 开采深度应根据上游跨河建筑物及河宽、可开采砂量确定,最大开采深度不应大 于 8m,边坡较高时应分层设平台。应定期对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潜在滑坡危险地段,应自上而下放缓边坡。 6.5.3.5 采砂设备及车辆开行时距边坡坡顶距离不应小于

14、 10m,采砂作业人员应在坡顶 10m 外行走 。 6.5.4 旱地开采 6.5.4.1 开采前应根据工程总平面图及工程设施测绘与调查成果复核地下建(构)筑物的位置,开采过程中如发现上述未探明的建(构)筑物时应停止开采。 6.5.4.2 发现文物古迹、 化石以及测绘 、 地质 、 地震 、 通讯等部门设置的地下设施和永久性标志时 ,均应 妥善保护, 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 6.5.4.3 开采过程中应对测量控制点和水准点加以保护,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 破坏测量基点。 6.5.4.4 采砂设备及车辆应当按规定的进出场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道 。 6.5.5 水下开采 6.5.5.1 开采前,应根

15、据河床土质情况、开采料的粒径、结构松散程度、水深、开采深度、水流速度和配套砂驳性能等,确定采砂机具和开采方式。河心水下及河滩料场砂石料的开采 应 选用链斗式采砂船。 6.5.5.2 一般情况下, 链斗式采砂船应采用逆流 开采 方式, 在开采条件受限或 有涨落潮流的情况下 可采用顺流 开采方式 ,顺流 开采 时应使用船尾主锚缆控制船的前移 , 船体中心线应平行于挖槽中心线横向移动。采砂船宜在静水或低流速条件下作业,当水流速度超过其规定限速时,应停止开采。 6.5.5.3 使 用链斗式采砂船施工时,应按开采顺序在水下采挖,不得凹进开采,也不得留有滩嘴、滩包。不合格料段应及时采运,不得随意留下不采而

16、阻塞河道。 6.5.5.4 当 采砂场 水域条件 较好 , 链斗式采砂 船不受挖槽宽度和边缘水深限制时,应采用斜向横挖法施工。 当 挖槽狭窄,挖槽水深小于 采砂 船吃水深度时,应采用扇形横挖法施工 。 6.5.5.5 使用绞吸式采砂船 作业前应通过试生产确定最佳的船舶前移量、横摆速度、 采砂设备 下放深度和排泥口吹填土堆集速度等技术参数。 6.5.5.6 采用水力冲挖机组施工时,开挖顺序应遵循先成槽后削坡的原则,坡面预留保护层厚度不得少于 0.2m。开挖土方宜采取 逆向冲挖,削坡宜采用顺向冲挖。 6.5.5.7 利用两栖式采砂船施工时,宜采用反铲退步法进行 开采 作业,如槽宽不超过 10m 时

17、,可采用单机单向作业;槽宽在 10 20m 时,可采用单机单侧卸土双向作业。 6.5.5.8 采砂船应严格按照开挖标志进行定位和施工,并定时校核船位。 6.5.5.9 当挖到直径 40cm 以上超大石块及草、木等杂物时,应停机清除,卸到规定位置,不得随意抛入水中。 DB13/T 25492017 6 6.5.5.10 应加强水文气象预报,制定非常情况下的应急预案,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及人员、设备安全。施工 导流应符合 SL623、 SL303 及其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7 砂石料堆放 与弃料处理 7.1 根据涉河工 程管理的实际,在确保防洪安全和减少对人民群众生活、交通、水环境影响 前提

18、 下,对河道采砂堆放场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严格按照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采砂许可证批准的要求进行砂石料堆放和弃料处理。 7.2 成品砂石料不允许在河道内堆放,必须随时转运、清除出河道管理范围。 7.3 弃料可临时堆放在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划定的堆放场中,不得擅自扩大堆放占用面积,不得占用河道主槽。 7.4 对可采区的弃料,应 制定 处理方案 并及时妥善处理, 不得影响防洪、供水、航运、水生态和涉河建设工程设施安全 ,汛前应由采砂单位负责清理河道行洪范围内堆放的弃料、回填平整砂坑 。 7.5 为确保行洪安全及水利工程安全,采砂坑的回填高度不得超过河道行洪所需的河床高程,不得改变河道纵坡和水流流势。

19、7.6 采砂过程中宜用筛分出的大粒径卵石对两岸边坡进行护砌,以减小洪水对两岸河床的冲刷。 7.7 采砂作业结束后,应按照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及时清理作业现场 。 8 砂石料 运输 8.1 采砂运输方案应当符合 批准的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的要求 。 8.2 运输砂石的车辆应按照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中规定的进出场路线行驶,跨越堤防后即离开河道,不得长时间碾压堤顶道路,不得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安全。 8.3 应严格控制河道内临时运输道路的地 面高程,临时运输道路汛前由采砂单位负责清除,保证汛期行洪安全。 8.4 修建跨越堤顶的运输道路时,严禁挖堤通过,必须另行填筑顺堤坡道。 8.5 应

20、选用性能良好、车厢封闭较好、证件齐全的车辆运输砂石料,严禁超载、超限。 8.6 运输车辆应覆盖防护罩,进出场道路、砂石料堆场应洒水降尘,采砂结束后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 8.7 现场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高压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执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 。 9 安全生产 管理 制度 9.1 采砂单位 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采砂单位 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DB13/T 25492017 7 9.2 采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

21、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9.3 采砂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详细记录采砂安全生产作业过程。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负责人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9.4 采砂单位应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参加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培训。 9.5 采砂单位 应在采砂作业场所

22、设立明显的公示牌,载明采砂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 批准的采砂范围、作业方式、作业时间、许可期限、批准机关、许可证号和监督电话,并设立 明显的 警示标志 。 9.6 河道采砂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基本设备如 采砂 船、吊杆机械、挖掘机、推土机、分离机械等机械设备应符合 SL399、 SL714 及其他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采砂机具安全操作规定参见附录 A。 9.7 应按照“谁开采, 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由 采砂单位 对河道采 砂安全生产负责,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河道采砂安全处置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 DB13/T 25492017 8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

23、录) 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工程类别 工程设施 安全保护范围 划定依据 水利工程 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 、及属于国家所有的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渠地;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 河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 1991 38号) 取排水工程 ( 1) 有堤防的渠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渠边、堤防及护渠地;无堤防的渠道为水域、渠边及护渠地。 ( 2) 排灌渠道的管理范围,有堤防的从外堤脚量起、无堤防的从渠道上口边缘量起,干

24、渠 25m,支渠 12m,斗渠 0.51m;有交通要求的渠道,管理范围应 适当放宽。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或渠口)以外 2050m 的范围 。 水库枢纽 ( 1) 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或移民征地高程)以下的面积;安全保护范围为校核洪水位线顺山坡向上延伸 20100m 的范围 。 ( 2) 大坝管理范围为下游坝脚以外 30-300m 的范围或以分水岭为界;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 100300m 的范围。 ( 3) 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它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 2050m 的范围;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 100200m 的范围 。 水文观测设施 河流上的水文观测断面的上下边缘

25、及两侧 至历史最高洪水位线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水文观测的树木及其它障碍物 。 闸涵 、扬水站、水电站 ( 1) 大中型闸涵、扬水站的管理范围为:上下游建筑物 外 缘以外 1050m,两侧为上下游工程外缘连线以外 20100m 的范围;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 100300m 的范围。 ( 2) 水电站的管理范围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安全保护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 3) 小型闸涵、扬水站的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由地、市确定。 堤防工程 河道、洼淀堤防的护堤地范围从堤脚量起,主要堤防内 2030m,外 3050m;一般堤防内 520m,外 1030m。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

26、 100150m的范围 。 南水北调工程 东线明渠输水工程 从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 50m以内的区域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中线明渠输水工程 从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 200m 以内的区域 暗涵、隧洞、管道等地下输水工程 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从其边线向外延伸至 50m以内的区域 倒虹吸、渡槽、暗渠等交叉工程 从管理范围边线向交叉河道上游延伸至不少于500m 不超过 1000m、向交叉河道下游延伸至不少于 1000m 不超过 3000m 以内的区域 DB13/T 25492017 9 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续) 工程类别 工程设施 安全保护范围 划定依据 水利工程 南水北调

27、工程 泵站、水闸、管理站、取水口等其他工程设施 从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不少于 50m 不超过200m 以内的区域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公路设施 公路用地 国道、省道、县道外缘起向外 100m,乡道外缘起向外 50m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 周围 200m 公路隧道 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100m 特大型公路桥梁 河道上游 500m,下 游 3000m 大型公路桥梁 河道上游 500m,下游 2000m 中小型公路桥梁 河道上游 500m,下游 1000m 铁路设施 铁路用地 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 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 1000m 范围内

28、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桥长 500m 以上的铁路桥梁 河道上游 500m,下游 3000m 桥长 100m以上 500m以下的铁路桥梁 河道上游 500m,下游 2000m 桥长 100m 以下的铁路桥梁 河道上游 500m,下游 1000m 电力设施 江河电缆 线路两侧各 100m 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输气输油管道 穿河管道 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 500m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DB13/T 25492017 10 B 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采砂机具安全操作 B.1 采砂船 B.1.1 采砂船工作前,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a) 按规

29、定进行船检,并取得检验合格证 ; b) 不 应 拆除船上的相应安全设施,保持船上消防救生设施齐全、有效 ; c) 检查电气设备漏电保护装置和防雨、防潮设施并保持其完好 ; d) 检查照明、通讯和救护设备,并应保持其完好。应制定防风浪安全措施,固定缆绳 应 符合规定,并应定期检查 ; e) 检查船上向 外伸出的绳索、锚链或其 他 物体及警示标志。 B.1.1 采砂船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驾驶员、轮机、水手等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 b) 不得在船上用明火取暖,不得在非指定地点烧煮食物 ; c) 采砂船工作处水深不得小于规定的吃水深度 ; d) 在航道上

30、航行作业或停泊时,按相关规定悬挂灯号或其它信号标志 ; e) 应按 采区 顺序 开采 , 不应遗留滩嘴、滩包或凹进开采,并确保航道水深和宽度 ; f) 应定期检查斗桥 ; g) 两艘及以上采砂船同时作业时, 应 保持安全距离 ; h) 冬季作业 应 有防滑措施 ; i) 锚泊定位、开挖作业时定期检查水下电缆和架空电线 ; j) 通过桥梁、跨河架空线前, 应 确认电线的净高和桥梁的净空尺寸能保证船舶安全通过 ; k) 转移时,调查了解新泊位及转移中所经过的航道地形、水文情况,制定转移方案并向全体船员交底。 B.2 破碎机械 B.1.2 破碎机应安装在坚固的基础上。并应定期检查,基础各部连接螺栓应

31、拧紧,并应定期检查。 B.1.3 严禁破碎机带负荷起动。每次开机前应检查破碎腔,清除残存的块石,确认无误 后 方可开机。 B.1.4 破碎机应投料均匀,投料时应清除斗牙、履带板及其他金属物件。 B.1.5 破碎机的润滑站,液压站、操作室应配备灭火器。作业人员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 B.1.6 破碎机工作时,发现异常情况 ,应立即停机检查 。 B.1.7 严禁在破碎机运行时修理设备。严禁打开机器上的观察孔入孔门观察下料情况。 B.1.8 设备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在电源启动柜或设备配电室悬挂 “ 有人检修,不许合闸 ” 的警示标志。 B.1.9 在破碎机腔内检查时,应有人在机外监护,并且保证设备的

32、安全锁机构处于锁定位置。 DB13/T 25492017 11 B.1.10 破碎机拆卸前,应将所有液压管道压力释放为零。 B.1.11 设备用温差法安装时,应戴好相应保温手套。 B.1.12 机动车辆喂料的破碎机,进料口部位应设置进料平台,进 料 平台应平整,与集料斗间应设不低于 0.3m的挡车装置。 B.1.13 破碎机进料口边缘除机动车辆进料侧外,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的 防护栏杆。 B.1.14 破碎机运行区内,严禁非生产人员入内。 B.3 筛分 机械 B.3.1 操作人员应掌握筛分机工作原理和主要技术性能,熟悉筛分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B.3.2 在筛分楼、给料仓下料口、主机室应

33、设置信号装置,包括开机信号、停机信号和紧急停机信号。 B.3.3 筛分车间,每层应设置隔音操作值班室。 B.3.4 筛分机湿式生产时,楼面应设置防漏和排水设施。 B.3.5 筛分机干式生产时,应设置密闭的防尘或吸尘装置。 B.3.6 作业人员应佩戴降噪防尘的防护用品。 B.3.7 开机前应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开机。 B.3.8 筛分机与固定设施(入料、排料溜槽及筛下漏斗)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 0.08m。人员巡视设 备时应至少保持 1m 的距离。 B.3.9 人员巡视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1.2m。 B.3.10 严禁在运行时人工清理筛孔。 B.3.11 开机后,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 B.3

34、.12 轴承温升不得超过说明书要求值。 B.3.13 机器停用六个月及以上时,再使用前应对电气设备进行绝缘试验,对机械部分进行检查保养。所有电动机座、电机金属外壳应接地、接零。 B.4 连续运输 机械 B.4.1 堆取料机械的安全技术要求: a) 起动前应检查轨道、堆料臂空间,确认正常后方可向主机室发出开机信号 ; b) 应确认各部位正常后方可开机。起动后各机构应分别用 “手动 ”试车,待运行正常后,方可投料生产 ; c) 摇臂回转角度和变幅升降高度不 得超过规定要求,回转、变幅不得同时进行 ; d) 行走时应先发出信号,应设专人进行监护。靠近轨道两端应减速行驶,不得驶出限制桩范围,未停稳前不

35、得突然变换行驶方向 ; e) 行走轨道应平直、路基坚实、两轨顶水平误差不得大于 3mm、坡度应小于 3。轨道两侧不得堆放杂物,轨道中间应定期清理 ; DB13/T 25492017 12 f) 一周时间不生产或遇暴风雨时(六级以上大风)应将堆料机开到安全地点停放,并固定好夹轨器 ; g) 不得重载起动,应待皮带机上石料全部卸完后方可停机。 B.4.2 槽式给料机的安全技术要求: a) 开机前应做好检查保养工作。用手扳动联轴器或皮带轮使连杆往复两个循环,无卡 死现象方可开机 ; b) 破碎机调节料仓排料口的槽式给料机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通知破碎机停止进料 ; c) 裸露的传动、转动部位应设有防护罩

36、,检修时应停机 ; d) 给料机一侧为固定设施或墙壁时,宜留有不小于 1m 的安全检修距离,两台设备共用一个料仓时,设备间距不宜小于 1.5m。 B.4.3 板式给料机的安全技术要求: a) 开机前应做好检查保养工作,确认机械各部件正常后方可起动 ; b) 应在皮带机和其他机械正常运转后启动 ; c) 采用自卸汽车入料时,给料机出口端应设置防护链条 ; d) 发现堵、卡料时,应停机处理。 B.4.4 圆盘给料机的安全技术要求: a) 开机前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检 查三角皮带的松紧度 ; 2) 检查油箱及轴承润滑油 ; 3) 检查调节手柄是否灵活 ; 4) 清除机内杂物。 b) 开机后 ,

37、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检查各部位轴承、电动机温度 ; 2) 发现不下料和异常情况时,应停机处理 ; 3) 与固定物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1m,与受料机的间距应不小于 0.3m。 B.4.5 电磁振动给料机的安全技术要求: a) 开机前,应进行以下检查和准备: 1) 检查电磁铁线圈有无松动,引出线是否破裂,接地是否完好 ; 2) 悬挂弹簧拉杆或钢丝绳有无断裂,受力是否均匀 ; 3) 电磁铁间隙调整后螺钉是否紧固 ; 4) 经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开机。 b) 开机后,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检查卸料是否 均匀,有无堵、卡料现象 ; 2) 振幅是否符合要求,发现异常应停机检查 ; 3) 检查给料量,

38、多台机同时卸料时不应超过皮带机(或其他运输设备 )的运输能力 ; 4) 给料机四周应有不小于 1m 的安全检修距离,不得接触料仓,漏斗和受料溜槽不得相接触 ; 5) 给料机电机与受料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0.5m; 6) 因石料起拱不能卸料,应停机处理 ; 7) 处理堵、卡料时,严禁站在卸料口的正前方。 DB13/T 25492017 13 B.4.6 偏心振动给料机的安全技术要求: a) 开机前应做好检查保养工作,确认电动机接线头牢固,吊架无断裂,各部螺栓无松动时方可开机 ; b) 卸料槽坡度调节应适当,确保下料均匀 ; c) 受料仓 (斗)放空后应停机,不得空振。 B.4.7 皮带机的安

39、全技术要求: a) 皮带机运输应遵守 SL389 第 8.5 节的有关规定 ; b) 操作皮带机的人员应熟悉机械的构造和性能,经专业技术、设备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 c) 开机前,应进行以下检查和准备: 1) 检查皮带机上是否有人 ; 2) 检查皮带机上是否有其它杂物 ; 3) 各传动部位是否完好 ; 4) 各连接部是否牢固,是否有裂纹、变形 ; 5) 移动式皮带机的行走轮是否用三角木将前后轮固定 ; 6) 经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开机。 d) 开机后,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定期观察电动机、变速箱、传动齿轮、轴承轴瓦、联轴器、传动皮带、滚筒、托辊 是否有异常声响。发现异常,应及时发出停止

40、送料信号,停机处理 ; 2) 检查是否有胶带跑偏、打滑、跳动等异常现象,出现异常应及时进行调整处理 .处理皮带打滑严禁往转轮和皮带间塞充填物 ; 3) 检查皮带松紧度 ; 4) 严禁跨越或从底部穿越皮带机。严禁在运行时进行修理或清扫作业。严禁运输其他物体 ; 5) 运转中不得进行转动齿轮、联轴器等传动部位清理和检修 ; 6) 检查加料情况,是否出现加料过多及超径石料压死或卡死皮带 ; 7) 运行中不得重车停车 (紧急事故除外 ),遇突然停电,应立即切断电源 ; 8) 停机前应首先停止给料,待皮带上的物料全部卸完后,方可停机。 e) 巡 视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紧急停机: 1) 发生安全事故 ; 2) 胶带撕开、断裂或拉断 ; 3) 皮带被卡死 ; 4) 机架倾斜、倒塌或严重变形 ; 5) 电机温度过高、冒烟 ; 6) 胶带起火 ; 7) 转动齿轮打坏、转轴折断 ; 8) 机械轴承、轴瓦烧毁 ; 9) 串联运行中的任一皮带机发生故障停机及其他意外事故。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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