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及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 安全处 徐通 2018年6月,2,办法的立法背景和宣贯的必要性 各单位主要职责及履职存在主要问题,3,一、立法背景,4,一、立法背景,(一)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安的需要,5,一、立法背景,(一)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安的需要,电力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我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法规体系,6,一、立法背景,(一)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安的需要,工程建设是重点立法领域,关系复杂,主
2、体多,风险大,电力工程建设领域监管立法滞后,政企不分之前依靠部门或企业内部管理 2007年电监会印发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仅是规范性文件,不能适应依法治安需要,一、立法背景,(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落实监管责任的需要,一、立法背景,(三)深化电力建设施工领域安全治理的需要,一、立法背景,10,2013年6月启动立法 两次征求全国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意见 征求住建部、安监总局、质检总局意见 国家能源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征求发改委有关司局意见和国务院法制办意见 发改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 2015年8月签发,一、立法背景,立法过程,11,立法定
3、位,发改委规章,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是电力行业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制度,在电力建设工程领域内的效力和影响力最高 对电力建设相关单位的责任义务起到规范和调整作用,不代替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与铁路、交通、水运等其他行业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是平行关系,12,二、办法主要内容,二、办法主要内容,1,总则(共5条),对办法主要内容的原则性、概括性规定,是统领全篇内容的总纲。 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指导方针和工作机制 规定了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以及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并提出了鼓励科学技术进步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的总体要求,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4、,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办法。,二、办法主要内容,1,总则(共5条),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5、二、办法主要内容,1,总则(共5条),第二条【适用范围】,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二、办法主要内容,1,总则(共5条),第三条【方针机制】,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二、办法主要内容,1,总则(共5条),第四条【基本要求】,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
6、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二、办法主要内容,1,总则(共5条),第五条【目标方向】,建设单位的基本责任 在招投标过程选择中标单位、工程分包; 向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投入; 防灾减灾工作的安全责任以及在施工活动中进行工期干预的限制性规定; 明确规定电力建设工程,在工程开工前,书面告知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力建设工程的时间及必须相关材料。,二、办法主要内容,2,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共8条),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
7、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二、办法主要内容,2,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共8条),第六条(责任定位),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在组织、机制、体系、制度未建立的情况下违规开工与EPC单位职责划分不清晰,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 (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
8、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 (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二、办法主要内容,2,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共8条),第六条(责任定位),应急演练针对性不强,涉及土建施工阶段的人身触电、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等预案学习和演练不到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具体包括:(一)应当将电力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二
9、)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三)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四)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二、办法主要内容,2,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共8条),第七条(招投标管理),1、安全协议不规范。 2、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资质审查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列入竞争性报价。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二、办
10、法主要内容,2,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共8条),第八条(安全费用投入),未对安全生产费用单独计列,未做到按实结算,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二、办法主要内容,2,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共8条),第九条(资料提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
11、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二、办法主要内容,2,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共8条),第十条(防灾避险),电网建设项目未开展地灾评估、施工营地风险分析和评估不少项目没有建立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二、办法主要内容,2,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共8条),第十一条(工期管理),缺少工期管理制度,不严格不严肃 开工日期不确定 工期调整随意,没有开展安全论证评估,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分包管理责任,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
12、包,将分包单位纳入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二、办法主要内容,2,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共8条),第十二条(分包管理),对分包单位疏于管理,未纳入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二、办法主要内容,2,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共8条),第十三条(工程备案管理),不执行备案规定 备案时间严重滞后 备案的基本内容不齐全,规定了勘察设计合规性、勘察作业安全、地质灾害防范、设计安全措施、“五新”专题论证、
13、安全交底和设计变更等要求。,二、办法主要内容,3,勘查设计单位安全责任(共6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 在编制设计计划书时应当识别设计适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二、办法主要内容,3,勘查设计单位安全责任(共6条),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行为合规性】,强制性条文识别的针对性不强,编审批流程不规范,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过程中,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区域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二、办法主要内容,3,勘查设计单位安全责
14、任(共6条),第十五条 【勘察作业】,电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存在自然灾害或电力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应当监控基础开挖、洞室开挖、水下作业等重大危险作业的地质条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二、办法主要内容,3,勘查设计单位安全责任(共6条),第十六条 【灾害防治】,一些勘察设计单位没有开展自然灾害和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未见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一些设计单位没有监控重大危险作业地质条件变化,并调整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在规划阶段应当开展安全风险、地质灾害分析和评估,优化工程选线
15、、选址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涉及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分析和评价;初步设计应当提出相应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二、办法主要内容,3,勘查设计单位安全责任(共6条),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安全责任】,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不符合现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的,应当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同意。,二、办法主要内容,3,勘查设计单位安全责任(共6条),第十八条 【特殊勘察设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
16、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参建单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说明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应当及时变更。,二、办法主要内容,3,勘查设计单位安全责任(共6条),第十九条 【安全告知和设计变更】,主要对电力建设施工单位安全责任的规范,也是办法重点规范的内容之一。电力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是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施工现场的复杂性、特殊性,决定了电力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生产安全,对此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度和措施。,二、办法主要内容,4,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共13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
17、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二、办法主要内容,4,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共13条),第二十条 【基本条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办法主要内容,4,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共13条),第二十一条 【基本要求】,施工单位部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在多个项目兼任专职安全员,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二、办法主要内容,4,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共13条),
18、第二十二条 【安全费用使用】,安全费用使用和审批不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一)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主体结构)施工,除可依法对劳务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外,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其它形式的施工分包,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二、办法主要内容,4,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共13条),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规定】,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况还不能杜绝 施工单位违规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分包给无证单位的情况时有发生 施工单位没有制定履行对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制度 对劳务分包队伍以包代管,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
19、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主体工程以外项目进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连带管理责任,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二、办法主要内容,4,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共13条),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规定】,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三)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20、。,二、办法主要内容,4,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共13条),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责任,将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其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措施,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控制。,二、办法主要内容,4,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共13条),第二十四条 【劳务分包】,开工前,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建设单位、监理同意。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场所、岗位风险因素、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方案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21、,必要时召开专家会议论证确认。,二、办法主要内容,4,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共13条),第二十五条 【施工准备】,1、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识别不到位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风险识别不全面、不规范,流于形式。没有认真对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识别,存在大量的疏漏 2、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不详细,针对性不强。,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生。,二、办法主要内容,4,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共13条),第二十六条 【过程管控】,现场违章情况屡禁不止,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
22、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出入口、通道口、孔洞口、邻近带电区、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等危险区域和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二、办法主要内容,4,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共13条),第二十七条 【防护警示】,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使用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二、办法主要内容,4,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共13条),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分施工单位没有制定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随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
23、检测、发放、使用、维护和管理施工机械、特种设备,建立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规程,相应台帐档案。 特种设备应当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登记标志、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显著位置。 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在施工前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施工过程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监督检验。,二、办法主要内容,4,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共13条),第二十九条 【设备器械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入场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二、办法主要内容,4,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共13条),
24、第三十条 【安全教育培训】,新入场人员培训不能做到全覆盖 培训时间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进行调试、试运行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试验方案,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实施。,二、办法主要内容,4,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共13条),第三十一条 【调试运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二、办法主要内容,4,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共13条),第三十二条 【应急处置】,主要是对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
25、理工作的依据、资源配置、职责,健全安全监理制度、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现场安全监理工作主要职责,监理单位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的权力、义务等方面进行规定。,二、办法主要内容,5,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共4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资源配置应当满足工程监理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二、办法主要内容,5,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共4条),第三十三条 【基本要求】,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编制
26、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人员安全职责以及相关工作安全监理措施和目标。,二、办法主要内容,5,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共4条),第三十四条 【工作制度】,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活动,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建立安全管理台帐。重点审查、监督下列工作:(一)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二)审查和验证分包单位的资质文件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人员资质、安全协议;,二、办法主要内容,5,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共4条),第三十五条 【主要职责】,(三)审查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和主要施工机
27、械、工器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检查现场作业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 (四)对大中型起重机械、脚手架、跨越架、施工用电、危险品库房等重要施工设施投入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及整套启动等重大工序交接前安全检查签证;,二、办法主要内容,5,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共4条),第三十五条 【主要职责】,(五)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现场监理;监督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六)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安全
28、教育培训情况。,二、办法主要内容,5,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共4条),第三十五条 【主要职责】,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或部分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二、办法主要内容,5,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共4条),第三十六条 【权利和义务】,主要是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的监管机制建立及应用、标准制度建设、监督指导、监管措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安全生
29、产诚信体系建设,电力企业建立应急管理机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履行应急救援义务、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等方面作出的规定。,二、办法主要内容,6,监督管理(共5条),国家能源局依法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一)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制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业标准;(二)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三)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对事故多发地区、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和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二、办法主要内容,6,监督管理(共5条),第三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职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授权实施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
30、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一)部署和组织开展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二)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三)依法组织或参加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做好事故分析和上报工作。,二、办法主要内容,6,监督管理(共5条),第三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职责】,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含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二、办法主要
31、内容,6,监督管理(共5条),第三十九条 【监管措施】,(三)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整改;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四)约谈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受理和查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披露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和单位,并向社会公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二、办法主要内容,6,监督管理(共5条),第三十九条 【监管措施】,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开
32、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等惩戒措施。,二、办法主要内容,6,监督管理(共5条),第四十条 【信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衍生事故发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二、办法主要内容,6,监督管理(共5条),第四十一条 【事故报告】,主要规定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建设单位、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作业人员和有关单位违反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33、。,二、办法主要内容,7,罚则(共10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 (二)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三)事故调查营私舞弊、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实施监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二、办法主要内容,7,罚则(共10条),第四十二条 【监管违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34、,二、办法主要内容,7,罚则(共10条),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安全费用管理违规】,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二、办法主要内容,7,罚则(共10条),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服从监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35、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电力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违规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 (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二、办法主要内容,7,罚则(共10条),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法律责任】,电力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6、(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的电力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二、办法主要内容,7,罚则(共10条),第四十六条 【勘查设计单位法律责任】,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设立安全生产
37、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二、办法主要内容,7,罚则(共10条),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法律责任】,(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电力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 (五)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 (六)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
38、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二、办法主要内容,7,罚则(共10条),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法律责任】,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办法主要内容,7,罚则(共10条),第四十八条 【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
39、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办法主要内容,7,罚则(共10条),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40、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办法主要内容,7,罚则(共10条),第五十条 【违规个人的处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二、办法主要内容,7,罚则(共10条),第五十条 【违规个人的处罚】,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办法主要内容,7,罚则(共10条),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处罚权归属
41、】,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办法主要内容,7,罚则(共10条),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处罚权归属】,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5年9月18日),原电监会发布的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二、办法主要内容,8,附则(共2条),第五十二条 【生效时间】,本办法由国家发改委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解释权限】,一、对表检查 二、明确检查对象 三、明确检查依据、处罚依据,督查手段,结语,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必须坚持依法治安。 建设施工安全责任重大,必须依法担责、履职,做到尽职免责。 法规既是惩罚利剑,也是保护盾牌,尽职免责的前提是学法懂法。 希望和大家一起进一步交流学习,共同学好用好办法。,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