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7项减税措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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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务院7项减税措施,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18年),背景,为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2018年4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一是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二是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注:以上两项措施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7项减税措施,三是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四是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

2、5年延长至10年。 五是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注:前述三项措施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六是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七是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2018年1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一、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

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简介: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二、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简介: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4、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三、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简介: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

5、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四、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简介: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

6、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五、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简介: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六、从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简介: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

7、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850号),七、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1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简介:(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8、(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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