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融合下的汇算清缴规划与防控.ppt

上传人:hopesteam270 文档编号:389795 上传时间:2018-10-14 格式:PPT 页数:150 大小:33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地税融合下的汇算清缴规划与防控.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50页
国地税融合下的汇算清缴规划与防控.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50页
国地税融合下的汇算清缴规划与防控.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50页
国地税融合下的汇算清缴规划与防控.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50页
国地税融合下的汇算清缴规划与防控.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50页
亲,该文档总共15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国地税融合下的汇算清缴规划与防控,重庆工商大学 杨安富,本课题讲授内容,国地税融合征管新变革给纳税人带来的窘境 2016年对纳税人产生普遍影响的新税收政策及运用规划 全面“营改增”对企业汇算影响及由此产生的税收博弈 新征管环境下纳税人防控税务风险的必须行为 年终会计试决算与汇缴的规划防控与税负安排 所得税收入确认的规划与风险防控 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划与风险防控 资产处理的税务规划与风险防控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划与风险防控 高风险税收事项的规划与风险点防控,国地税融合征管新变革给纳税人带来的窘境,1、国地税深度融合产生的税收新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

2、总发20162号 三、行动内容(一)服务深度融合包括提高办税效率、便利发票领用、创响服务品牌、服务国家战略4类20项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税收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5号 19.完善国税、地税常态化合作机制。全面实施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通过联合大厅办税服务、合作征收税款等措施,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有效解决纳税人办,税“两头跑”问题;通过联合确定稽查对象、联合进户检查、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措施,推动执法适度整合,有效解决纳税人反映的执法“多头查”问题;通过联合采集财务报表、共享涉税信息、联合开展税收调查等措施,推动信息高度聚合,有效解决

3、纳税人资料“多头报”问题;通过联合税收宣传、联合培训辅导、联合共建咨询热线等措施,有效解决政策解答“多口径”等问题。对于基本合作事项,上半年基本落实到位,年底前全面落实到位;对于创新合作事项,综合改革试点和专项改革试点地区在年底前率先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的指导意见 文号:税总发20164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6/3/25 三、合作共建方式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国税、地税互设窗口;二是国税、地税共建办税服务厅;三是国

4、税、地税共驻政务服务中心。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应能够办理主要涉税事项。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实现合作共建的目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税总发201684号 第二条 联合稽查,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职权和法定程序,对共同管辖纳税人开展联合进户稽查,以及全面实施稽查执法合作。 第三条 联合稽查工作内容包括共建协调机制、共享涉税信息、共同下达任务、联合实施检查、协同案件审理、协同案件执行、稽查结果利用和其他稽查执法合作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

5、二、主要内容(一)代征范围各地国税、地税机关根据委托代征相关规定,按照有利于方便纳税、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结合当地税源、征管资源配置及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重点针对下列情形确定具体代征税费的种类和管理范围:1.税源相对分散但计征简便的;2.执法风险较小,便于管理的;3.与受托方主体税种紧密相连的;4.有利于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2、金税三期上线形成的征管新变化 (1)运用先进税收管理理念和信息技术做好总体规划 运用流程管理理念规划征管系统,直接使用工作流工具,增强征管系统的适应性,有效支持业务由职能导向转变为流程导向,由结果监督转变为过程监督。 运用税收风险管理理念规划管理决

6、策系统,并与征收管理、行政管理系统进行有效衔接,提高信息应用水平。 运用面向服务的理念、技术整合行政管理系统,把已开发的应用软件以松耦合方式整合到行政管理系统中,实现信息共享。,(2)统一全国征管数据标准、口径 通过对税收元数据的属性定义,保证数据项标准、口径的唯一性; 通过规范数据采集方式和标准,实现涉税信息的“一次采集,系统共享”,并为涉税信息的拓展应用奠定基础。 (3) 实现全国征管数据应用大集中 逐步建立以总局为主、省级为辅的全国征管数据应用大集中模式,在总局进行征管数据的集中处理和存储,并建立第三方信息共享机制,实时、完整、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和税务机构、人员情况。,(4)统一国

7、地税征管应用系统版本 实现全国国地税征管应用系统的版本统一。 应用系统将在统一技术基础平台的基础上,增强开放性、灵活性和可动态配置,充分适应国地税的业务管理和技术发展需要。 (5)统一规范纳税服务系统 通过统一规范总局、省局的纳税服务渠道、功能,建设全国的纳税服务系统,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统一、规范的信息服务、办税服务、征纳互动服务。,(6)建立统一的网络发票系统 通过建设统一的网络发票管理、查询等系统,制定网络发票开具标准和赋码规则等相关制度,及时获取纳税人开具发票信息,与申报信息分析比对,促进税源管理;为纳税人提供发票信息辨伪查询;并逐步实现发票无纸化,最大限度地压缩假发票的制售空间。,

8、3、税务涉税风险推送带给企业的税收新压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84号,4、取消强制中介涉税鉴证出现的税收新难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62号 (10)发挥中介组织作用。按照简政放权、便民利民原则,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取消或降低原有限制条件,简化办理手续,明确办理时限,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应权利,更好地发挥社会涉税专业

9、服务组织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通知,税总函2016407号,发文日期:2016/8/14从发文之日起,暂停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三条“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的规定,待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试行)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5、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持续“双打”企业面临的新形势 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四部门在武汉联合召开全国打

10、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部署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指示精神2016年,各地四部门要把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作为重中之重,高度重视,全力以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包括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或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以及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虚开发票行为。虚开

11、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

12、案追诉。,6、“军犬嗅探”等税收征管智能化使纳税人必须重构原有纳税思维依法纳税思维信息管理思维加强税企沟通,2016年对纳税人产生普遍影响的新税收政策及运用规划,1、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解析 2、8月1日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政策解析 3、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解析 4、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新政解析 5、商业预付卡业务开发票、纳税、税前扣除新政策解析 6、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新政策解析 7、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7、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 8、个人技术型

13、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9、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政策解析 10、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通知的政策解读 11、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五大调整及企业运用策略 12、公益股权捐赠及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项检查通知政策解析,全面“营改增”对企业汇算影响及由此产生的税收博弈,1、营改增对所得税的影响与企业汇算清缴应对 注意收入的口径变化 注意增值税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注意企业之间无偿借用资金的问题 注意财政补助资金的税务处理 注意对于税前扣除凭据的影响 注意将商品用于慈善捐赠的税务处理问题 注意预收账款纳税义务

14、发生时间的差异 “金税三期”大数据评估威力要引起重视,2、营改增后企业不动产资本化与费用化的选择 资本化进项税分60%和40%扣除;增值税可以全部抵扣;增加房产税的计税基础;所得税作为折旧按规定扣除,可能产生税会之暂时性差异费用化进项税一次性扣除;可能按比例计算抵扣;减少房产税的计税基础;所得税当期按规定扣除,可能产生税会之永久性差异,3、营改增后增值税与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异同与注意事项 财税 201636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

15、、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应按照从

16、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注意:收入口径不同,填表不一致;视同销售情况不完全一致,4、营改增后企业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的风险及对汇算影响 财税 201636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17、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5、营改增后企业不动产投资、拆迁补偿费等的政策变化及对汇算影响 财税 201636 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以不动产投资,是以不动产为对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当缴纳增值税。对汇算的影响:视同销售收

18、入的口径发生变化,6、营改增后多种金融商品转让形式的税收风险防控 财税 201636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财税 201636:附件一的附件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财税 201636:附件二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

19、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 201636:附件三(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所得税处理国税函2

20、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会计处理 . 保本并且收益固定

21、,区分两种情况: (1)如果存在活跃市场报价,且管理层有持有至到期的意图,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如果1年内到期的,作为其他流动资产列报 (2)如果不存在活跃市场报价,则符合贷款和应收款的定义(以固定金额收回),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其他应收款核算) .不保本也不保收益的,区分两种情况 (1)如果收益与利率、汇率等基础金融变量不挂钩,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按成本(近似公允值)计量,也可按预计收益率作为公允价值估值基础。如果1年内到期的,在报表中作为“其他流动资产”列报。,(2)如果收益与利率、汇率等基础金融变量挂钩,则该理财产品在属于在债务合同中嵌入了衍生金融工具,属于混合金融工具,应按如下处

22、理 选择分拆,将主合同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按预计收益率作为公允价值估值基础) 如果不分拆,则整体指定为以公允计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预计收益率作为公允价值估值基础),3.保本但收益浮动,区分两种情况 (1)如果收益与利率、汇率等基础金融变量不挂钩,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按成本(近似公允值)计量,也可按预计收益率作为公允价值估值基础。如果1年内到期的,在报表中作为“其他流动资产”列报。 (2)如果浮动收益与市场利率、汇率等基础金融变量挂钩,这种理财产品是在债务合同中嵌入了衍生金融工具,属于混合金融工具,应按如下处理 选择分拆,将保本

23、部分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分拆的衍生金融工具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如果不分拆,则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采用预期收益率作为公允价值估值基础。,7、单位、个人关联方无偿为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风险及防控 增值税处理财税 201636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得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

24、第49号 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国税发20092号 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8、营改增后外出经营管理税收证明及相关风险避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 压缩开具范围 延长有效期限 精简资料

25、报送 实现信息管理 简化办理流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新征管环境下纳税人防控税务风险的必须行为,1、坚持不懈的贯彻纳税管理的基础-三大原则架构原则:通过企业组织结构、生产过程、生产要素进行合理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安排 组织结构重构 经营流程重构 生产要素重构,制度原则:企业纳税行为应当遵循税收法律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税收法律制度 财务会计制度:国家税务

26、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内部控制制度,证据原则:企业纳税扣除管理中应提供合法有效凭证 合同资料 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2、逐步构建纳税风险管控的三大工具综合分析布局架构风险检测,年终会计试决算与汇缴的规划防控与税负安排,1、企业年度会计利润和四季度利润的规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

27、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年末会计调整:,年末会计调整: 费用分摊与确认:大修理费、装修费、未确认融资费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成本、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等 预提费用、确认应付未付费用:或有事项预计负债、预提借款利息费用等 期末收入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摊、递延收益分摊、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预收账款实现收入、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期末收入安排(租金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收入、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等) 利得处理: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其他资产损失等 期末计提税金,2、财政补助的财税规划与处理 财税201170号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

28、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处理,3、发票升级版后合法票据的管控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二、发票使用(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

29、39号有关规定执行。,(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五)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4、存货资产视同销售的风险防控与处理 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

30、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库存商品“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规定的收入确认标准,不应作为收入处理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风险:调增收入和调增成本但是没有调增销售费用,5、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规划与处理 2016年的差错在2017年初汇算清缴时调整,会计处理时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 该类差错如果影响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并导致汇算清缴补缴税款不产生滞纳金。 纳税申报时,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11行或2

31、9行或34行或40行或42行申报。 在第四季度预缴所得税时适当运用,可以避免或减轻预缴税时多交年度汇算清缴退税难的后果。,6、营业外支出、资产损失的风险预防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区分损失类型:实际损失和法定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区分申报类型: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

32、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区分证据类型: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第十七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主要包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33、;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第十八条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

34、任的声明。, 区分损失时间:当期损失和以前损失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7、往来账目的税务风险防控与处理 应收账款与虚开发票的风险 预付账款与隐瞒收

35、入的风险 预收账款与延迟确认收入的风险 其他应收款与股东漏税的风险 其他应付款与两套账的风险,8、预提费用、减值准备的运用与规划预提费用减少季度预交所得税减值准备计提与转回运用得当可能增加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9、弥补亏损的要点与规划 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36、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

37、式的,其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不得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弥补亏损的规划通过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变更减少“超过5年不得弥补的亏损额”通过“合同约定制”改变收入确认时间以减少“超过5年不得弥补的亏损额”,所得税收入确认的规划与风险防控,1、年底前后收入确认及规划业务的注意事项 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当其确认还是以后确认权责发生制的运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税函20

38、08875号: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合同约定制与收付实现制的运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需要关注(国税函201079) 第二十条:特许权使用费

39、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殊收入的确认 债务重组递延所得、跨境重组递延收入、政策性搬迁收入、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形成的营业外收入,收入性质划分的判断:征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财税2008151号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

40、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

41、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2、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纳税要求及财务处理 纳税要求见前两页 会计处理 与当期收益相关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使用时 借:某某费用 贷:银行存款,与多期收益相关 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以后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借:某某费用 贷:银行存款,与资产相关的补贴 征税 不征 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调增 无差 购买时: 借:固定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 使用期间: 借:管理费用等 无差 调增 贷:累计折旧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调减 调减,3、增值

42、税与所得税视同销售异同与财税处理。 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43、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

44、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4、一次性收取多年的租金、会员费、预收款确认应税收入的标准 国税函201079号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

45、关年度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5、关联方之间、非关联方之间互相占用资金是否计算利息收入 见“全面营改增对企业汇算影响及由此产生的税收博弈7

46、.单位、个人关联方无偿为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风险及防控”,6、完工百分比法的增值税与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异同。 见“全面营改增对企业汇算影响及由此产生的税收博弈之3.营改增后增值税与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异同与注意事项”,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划与风险防控,1、所得税税前扣除与税负降低博弈的边界把握 扣除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

47、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扣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表现为:真实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

48、则;配比原则,扣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税函、国税发、财税等相关文件扣除依据票据证据 2010国务院令第587号:发票管理办法 2012财政部令70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以案说明成本的计价方法、分配与所得税确认存货计价方法先进先出、加权平均、个别计价 周转材料的分配一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 制造费用的分配工时分配、计划分配率分配 完工产品与在产品的分配约当产量法、定额成本法、定额比例法、耗材比例法等 研发项目费用分

49、配工时比例法,3、人工费用税前扣除事项的规划与风险防控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98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文号:财企20092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8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键点: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的差异;税法的工资薪金与福利费的差异;特殊员工的薪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课件 > 综合培训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