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经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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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 家 与 经 济,王 一 江 明 尼 苏 达 大 学 教 授 长江商学院访问教授 清 华 大 学 特 聘 教 授 YWANGCSOM.UMN.EDU,提 纲,一。国 家 实 质 二。国 家 作 为 强 制 机 构 与 经 济 发 展 三。国 家 作 为 经 济 实 体 与 经 济 发 展 四。过 渡 问 题 五。全 文 总 结,一。基 本 理 论,1。双 重 作 用A。 国 家 作 为 经 济 实 体B。 国 家 作 为 强 制 性 机 构 2。三 只 手 (See Shleifer & Vishny, 2004, for a survey)A。 无 关 之 手 (Adam Smith)B。

2、 扶 持 之 手 C。 掠 夺 之 手 (Shleifer et al) 3。本 质 两 难 (Weingast),基 本 理 论 1。双 重 作 用,国 家 作 为 经 济 实 体,她 是最 大 的 雇 主最 大 的 资 源 所 有 者:土地,矿山,税收最 大 的 消 费 者最 重 要 的 公 共 产 品 的 生 产 者,比 如 国 防, 治 安,社 会 与 经 济 协 调 (e.g., 宏 观 调 控, 纸 币 的 使 用)。,基 本 理 论 1。双 重 作 用,国 家 作 为 强 制 机 构,她 负 责经 济 合 同 的 执 行 (包 括 个 体 合 同 和 公 共 合 同,即 法 律

3、法 规)该 角 色 要 求 国 家 具 有 武 力,强 制 力,基 本 理 论 2。三 只 手,国 家 是 基 本 无 关 之 手 (irrelevant hand)亚 当.斯 密 认 为 市 场 作 为 看 不 见 之 手,能 够 实 现 社 会 福 利 的 最 大 化。无 需 政 府 干 预 和 调 节, 政 府 只 需 提 供 最 基 本 的 公 共 物 品。政 府 “越 小 越 好” (罗 斯 福 之 前, 以 及 里 根 的 实 践),基 本 理 论 2。三 只 手,国 家 是 扶 持 之 手 (helping hand)福 利 经 济 学 讨 论 的 常 见 方 法首 先 定 义

4、社 会 福 利 标 准, 比 如 生 产 者 和 消 费 者 剩 余 的 总 和然 后 讨 论 市 场 可 能 造 成 的 福 利 损 失, 比 如 垄 断 条 件 下 产 量 不 足 最 后 提 出 政 府 干 预 的 对 策, 比 如 反 垄 断 措 施,基 本 理 论 2。三 只 手,国 家 是 掠 夺 之 手 (grabbing hand)Olson (2000) stationary banditGreif, North, Milgrom (1988)Sleifer, Vishny (1998),基 本 理 论 3。本 质 两 难,两 难 本 质 (Fundamental dilem

5、ma):国 家 需 足 够 强 大,方 能 胜 任 其 强 制 机 构 的 角 色,提 供 必 要 社 会 服 务,但 又 不 能 过 分 强 大,以 至 能 滥 用 自 己 的 强 制 力,任 意 侵 犯 公 民 的 权 利 见 Weingast (199?) 和 Qian and Weingast (199?) Sleifer (1998) 称 之 为 基 本 交 换 关 系 (fundamental tradeoff),二。国家作为强制机构与经济发展,1. 法 治, 民 主, 分 权A。 法 治 的 重 要 性B。 民 主 的 重 要 性C。 分 权 的 重 要 性,2. 非 民 主 制

6、 衡 机 制A。 国 家 竞 争B。 武 力 平 衡C。 行 会 抵 制D。 模 糊 信 息E。 技 术 条 件F。 重 复 博 弈G。 总 结:局 限 性,强制机构 1。 法 治, 民 主 与 分 权: 法 治 重 要 性,无 民 主 有 经 济 发 展:香 港, 台 湾, 韩 国,新 加 坡。 有 民 主 无 经 济 发 展:印 度,菲 律 宾,一 些 拉 美 和 非 洲 国 家 结 论:民 主 不 是 经 济 发 展 的 必 要 或 充 分 条 件为 什 么?,强制机构 1。 法 治, 民 主 与 分 权: 法 治 重 要 性,合 同 的 执 行 是 法 律 问 题。 国 家 作 为 合

7、 同 执 行 者 的 作 用,主 要 体 现 在 法 律 的 合 理 性 和 权 威 性。 香 港(回 归 以 前),新 加 坡 这 些 地 方,虽 然 没 有 民 主,但 法 治 的 特 点 鲜 明。 印 度 虽 然 有 民 主,但 法 治 受 到 腐 败 的 严 重 侵 蚀。,强制机构 1。 法 治, 民 主 与 分 权: 法 治 重 要 性,更 严 重 的 是,民 主 政 治 本 质 上 存 在 以 下 问 题1)多 数 人 专 政,剥 夺 少 数 人。2)利 益 集 团 影 响 政 策,规 则 和 资 源 分 配,强制机构 1。 法 治, 民 主 与 分 权: 民 主 重 要 性,谁

8、来 监 督 监 督 者?(rule by law vs rule of law,法 制 与 法 治)明 清 时 期,法 律 已 有 相 当 的 发 展, 禁 止 贪 污,禁 止 宦 官 干 政,禁 止 后 宫 干 政 的 规 定,都 很 明 确, 严 厉。 但 在 执 行 时 都 出 了 问 题。 民 主 保 证 法 律 的 公 平 性 和 合 理 性。 民 主 保 证 法 律 适 用 于 执 法 者, 防 止 执 法 者 成 为 掠 夺 之 手。,强制机构 1。 法 治, 民 主 与 分 权: 分 权 重 要 性,四 重 分 权,政 府 与 经 济 发 展 1。 法 治, 民 主 与 分 权

9、: 分 权 重 要 性,分 权 的 重 要 性什 么 来 保 障 民 主 和 法 治?假 设:一 个 社 会 力 量(个 人 或 党 派)如 果 掌 握 足 够 多 的 资 源,这 个 力 量 就 能 无 视 现 有 的 制 度,并 总 能 按 自 己 的 意 愿 来 重 新 安 排 制 度。,强制机构 2. 非 民 主 与 非 法 治 下 的 制 衡: A。 国 家 间 竞 争,过 分 侵 犯 公 民 利 益 的 国 家, 会 丧 失 人 力 和 其 他 资 源,被 其 他 国 家 灭 亡。在 这 个 意 义 上, 可 以 说, 欧 洲 的 幸 运, 在 于 没 有 出 秦 始 皇,因 此

10、在 民 主 确 立 之 前, 国 家 间 的 竞 争 始 终 存 在, 君 主 们 在 相 当 程 度 上 也 需 遵 守 社 会 契 约,守 法。,强制机构 2. 非 民 主 与 非 法 治 下 的 制 衡: B。 武 力 平 衡,Barzel (1997)指 出,宪 政 前 的 英 国, 产 权 保 护 是 通 过 武 力 平 衡 实 现 的。当 时, 国 王 拥 有 最 大 的 武 力,力 量 超 过 每 个 单 独 的 Baren。 但 Barens 联 合 起 来 的 力 量, 超 过 国 王。因 此 国 王 不 敢 轻 易 侵 犯 Baren 们 的 财 产。,强制机构 2. 非

11、民 主 与 非 法 治 下 的 制 衡: B。 武 力 平 衡,明 治 维 新 前 的 日 本 也 有 类 似 的 结 构:幕 府 的 武 力 最 大,但 大 名 的 力 量 也 不 可 轻 视,强制机构 2.非 民 主 与 非 法 治 下 的 制 衡: C。 行 会 抵 制,Greif, Milgrom and North (1988) 回 顾 了 中 世 纪 欧 洲 行 会 通 过 集 体 协 调, 抵 制 侵 犯 商 人 利 益 的 国 王 的 经 验。而 在 此 之 前 的 抵 制,由 于 国 王 对 单 个 商 人 的 收 买 而 失 败。,强制机构 2. 非 民 主 与 非 法 治

12、 下 的 制 衡: D。 模 糊 信 息,政 府 无 法 对 他 们 不 知 道 的 财 富 进 行 课 税 或 掠 夺法 治 不 确 立, 公 民 缺 乏 安 全 感 的 国 家, 公 民 隐 藏 和 转 移 财 富 的 动 机 更 加 强 烈,地 下 经 济 往 往 成 为 这 些 国 家 经 济 最 具 活 力 的 部 分,强制机构 2. 非 民 主 与 非 法 治 下 的 制 衡: E。 技 术 条 件,影 响 税 收 成 本,强制机构 2. 非 民 主 与 非 法 治 下 的 制 衡: 总 结,通 过 非 民 主 与 非 法 治 的 手 段 对 国 家 权 力 实 行 制 衡,有 明

13、 显 的 缺 陷 和 效益 的 巨 大 损 失。国 家 间 的 竞 争 导 致 战 争中 央 和 地 方 的 武 力 平 衡 导 致 市 场 的 分 割信 息 的 隐 匿 和 模 糊 造 成 合 同 执 行 的 困 难 和 腐 败,三.国家作为经济实体与经济发展,1。寻 租 2。代 理 人 监 督 3。经 理 人 保 护 4。行 为 扭 曲 5。政 府 目 标,3.国家作为经济实体与经济发展,前 面 讨 论 的 是 政 府 作 为 执 法 者政 府 也 是 经 济 实 体,拥 有 资 源,拥 有 企 业,生 产 产 品 和 劳 务,协 调 经 济,包 括 宏 观 调 控 和 再 分 配 功 能

14、政 府 这 些 经 济 功 能,对 经 济 有 何 影 响?,经济实体 1. 权 力 寻 租,政 府 实 现 其 功 能,需 要 有 官 僚 机 构 来 支 持,这 样 产 生 出 新 的 成 本官 员 谋 取 私 利,权 力 产 生 寻 租,经济实体 2. 代 理 人 问 题,一 般 企 业 中 的 代 理 人 问 题,在 政 府 企 业 中 更 加 严 重,因 为 政 府 企 业 受 资 本 市 场,产 品 市 场 和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监 督 更 弱。,经济实体 3. 经理人保护,经济实体 4. 行 为 扭 曲,企 业 和 个 人 为 了 政 府 资 源 分 配 的 好 处,行 为

15、 扭 曲 ,比 如 过 度 投 资 以 获 得 更 多 的 投 资,减 少 工 作 以 获 得 社 会 福 利Kornai (1980)提 出 软 预 算 的 概 念,描 述 政 府 干 预 对 企 业 行 为 产 生 的 后 果,经济实体 5. 政 府 目 标,以 上 假 设 政 府 的 目 标 是 经 济 效益,但 实 际 上 政 府 和 政 府 领 导 的 目 标 通 常 超 出 经 济 的 范 畴。这 一 点 在 所 有 国 家 都 一 样。如 果 政 府 有 非 经 济 和 非 效 益 的 目 标,其 实 现 目 标 的 能 力 取 决 于 其 能 运 用 的 资 源。 有 什 么

16、力 量 可 以 限 制 政 府 获 得 资 源?,经济实体 5. 政 府 目 标,私 有 企 业 的 所 有 者 惟 利 是 图, 最 愿 意 抵 制 国 家 的 非 经 济 目 标。国 有 企 业 占 主 导 地 位 的 国 家, 政 府 使 用 资 源 来 实 现 自 身 目 标 的 阻 力 要 小 得 多。(See Shleifer & Vishny, ch.7.1),经济实体 5. 政 府 目 标,这 个 观 点 强 调 了 非 国 有 企 业 为 主 体 对 一 个 国 家 经 济 发 展 的 重 要 性。 问 题 的 根 源 不 在 国 有 企 业 本 身,不 在 于 因 为 委

17、托 代 理 关 系 国 有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不 能 尽 其 职 责,提 高 效 益,而 在 于 国 有 企 业 缺 乏 私 人 企 业 老 板 那 样 的, 对 抗 有 损 效 益 的 政 府 行 为 的 动 力 和 利 益 代 表 人。,四。过 渡 问 题,1. 鸡 与 蛋A。经 济 发 展 的 制 度 要 求B。制 度 发 展 的 经 济 要 求C。解 决 鸡 与 蛋 的 循 环 2. 历 史 经 验 A。英 国 与 日 本 C。欧 洲 D。东 亚 3。中 国 经 验,制 度 与 经 济 发 展 的 互 动 1. 鸡 与 蛋 经 济 发 展 的 制 度 要 求,没 有 好 的 制

18、度,确 保 法 制,不 利 于 市 场 的 发 育 和 经 济 的 发 展,这 是 大 家 的 共 识。,制 度 与 经 济 发 展 的 互 动 1. 鸡 与 蛋 制 度 发 展 的 经 济 要 求,好 的 制 度 从 那 里 来?对 制 度 的 需 求,源 于 经 济 发 展McMillan & Woodruff (2003): 专 业 化 水 平 高 的 经 济 关 系 中,对 通 过 正 式 法 律 途 径 解 决 合 同 矛 盾 的 需 求 更 加 强 烈。Bai, Li, Qian, Wang: 项 目 投 资 规 模 的 大 小,决 定 交 易 人 使 用 传 统 还 是 正 式

19、合 同 来 防 范 道 德 风 险 问 题,制 度 与 经 济 发 展 的 互 动 1. 鸡 与 蛋 制 度 发 展 的 经 济 要 求,好 的 制 度 从 那 里 来?对 制 度 的 需 求,源 于 经 济 发 展公 民 的 良 好 教 育 水 平,强 大 的 中 产 阶 级,是 民 主 和 法 制 的 重 要 保 证教 育 水 平 的 提 高,中 产 阶 级 的 发 育,也 是 经 济 发 展 的 结 果,制 度 与 经 济 发 展 的 互 动 1. 鸡 与 蛋 制 度 发 展 的 经 济 要 求,超 越 经 济 发 展 的 水 平,设 定 制 度 变 化 的 目 标,是 不 合 理 的

20、和 不 现 实 的。,制 度 与 经 济 发 展 的 互 动 1. 鸡 与 蛋 解 决 鸡 与 蛋 的 循 环,制 度 哪 里 来? 经 济 发 展 如 何 启 动?,制 度 与 经 济 发 展 的 互 动 2. 历 史 经 验 英 国 与 日 本 的 经 验,英国最初经济发展英国政治制度的变化日本最初经济发展明治维新,制 度 与 经 济 发 展 的 互 动 2. 历 史 经 验 欧 洲 的 经 验,在竞争中发展和变化,制 度 与 经 济 发 展 的 互 动 2. 历 史 经 验 东 亚 的 经 验,外 部 压 力 与 经 济 发 展经 济 发 展 与 政 治 改 革,制 度 与 经 济 发

21、展 的 互 动 3. 中 国 经 验 国 际 竞 争,从晚清开始,国际压力成为经济发展和政治改革的主要动力 洋务运动和变法 毛主席“开除球籍”的论述 落后就要挨打 邓小平“发展才是硬道理”的论述,制 度 与 经 济 发 展 的 互 动 3. 中 国 经 验 分 权 体 制,地方自主权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王 (1991) 混合机制导致投资膨胀Chang & Wang 乡镇企业的发展钱与Roland (1998?) 分权与软预算Maskin,Qian & Xu MHierarchy,制 度 与 经 济 发 展 的 互 动 3. 中 国 经 验 模 糊 信 息,Bai,Li, Qian, Wang 改革

22、时期政府对企业的税费现金交易的使用匿名存款制度,五. 总 结,1. 国 家 在 经 济 中 有 双 重 作 用 2. 国 家 权 力 无 制 约 和 国 有 制 为 主,导 致 经 济 效 益 底 下 和 经 济 落 后。 法 治 与 市 场 的 组 合,是 走 向 经 济 强 盛 之 路 3. 民 主 是 法 治 的 最 好 保 证,分 权 是 民 主 的 最 好 保 证,四. 总 结,4. 激 烈 的 政 治 改 革 不 是 经 济 发 展 的 前 提,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体 制, 求 得 经 济 的 初 步 发 展,创 造 政 治 改 革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基 础, 然 后

23、实 现 政 治 改 革, 是 各 国 共 同 的 经 验,四. 总 结,5. 开 放,参 与 国 际 竞 争; 分 权,调 动 地 方 积 极 性; 模 糊 信 息,形 成 对 产 权 的 更 好 保 护, 这 些 措 施 为 中 国 经 济 的 初 步 发 展 创 造 了 必 要 的 制 度 条 件,参考文献:,Barzel, Yoram, 1997. Economic Analysis of Property Rights, 2nd edi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Olson, Mancur, 2000. Power and Prosperity: Outgoing Communist and Capitalist Dictatorships. New York: Basic Books. Shleifer, Andrei, and Robert W. Vishny, 1998, The Grabbing Hand:Government Pathologies and Their Cures. The President and Fellows of Harvard College. (掠夺之手 政府病及其治疗, 中信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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