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附带民事诉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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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一节 概念、特点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第二节 成立条件 第三节 程序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和先予执行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述评,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1.概念 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诉法第99-102条作了规定。总的来看,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比较简单。 最高法院解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执法依据。,2

2、.特征 实质是一特殊的民事诉讼。当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并且使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的时候,就导致了源于同一违法行为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的出现。这种同源不同质的诉讼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解决,就构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的复合性。附带民事诉讼所解决的是刑事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依据就具有复合性特点:,在实体法上,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程序法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诉讼证据、先予执行、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3、定,所以法院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程序的附属性。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案件的成立为前提,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不得同刑事部分的判决相抵触,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时效、上诉期限、管辖法院等都取决于刑事案件的情况。 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在处理程序上是依附于刑事诉讼的,它必须以刑事诉讼程序为依托,刑事诉讼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就无从谈起。,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经济利益 有利于打击制裁犯罪活动 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全面、正确的处理案件 有利于保证法院审判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有利于

4、提高诉讼效率,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一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条件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派生的,是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这里存在两种情况需要探讨: 一是被告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而且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对此没有争议,因这些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当然不可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另一种情况是被告人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却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在此情况下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在理论界有争论:,如果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刑事诉讼部分作了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5、的处理决定,意味着刑事诉讼已经终结。刑事诉讼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被害人也就没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权,他只能向法院民庭提起正式的民事赔偿之诉;,如果案件已到法院审判阶段,被害人则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法庭经过审理,可以就刑事部分做出无罪的刑事判决,附带民事部分做出赔偿损失的附带民事判决,因为如果案件已到法院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就要经过法庭审理才能做出裁决,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仍然存在。 二原告人必须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 三、 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四、附带民事诉讼的诉因是刑事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这一诉因,包

6、括两个相互联系的内容: 首先,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是物质性的。 其次,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既包括犯罪行为已经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又包括被害人将来必然能够得到的物质利益的损失,但是,不包括今后可能得到(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案例】周某抢劫其姨妈案,周某是一个无业青年,喜好赌博,欠债很多。为了筹到钱,周某打起了自幼疼爱自己的姨妈的主意。但是他知道姨妈不会借钱给他赌博的。 一天当晚,他把姨妈反绑起来,拿走了姨妈家里的1万元。后来其姨妈被人发现并解救出来。姨妈报案后,公安机关很快就抓获了周某,1万元被追回。,该案以抢劫罪被公诉。周某的姨妈因为周某的行为伤

7、心之极,于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周某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问题】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周某姨妈的请求?,【评析】按照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之一是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也就是说,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损失是指物质损失或者能够用物质损失的形式计算的,而不是精神损失。 本案中被害人没有物质损失,而且以精神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条件。因此,法院不应受理周某姨妈的请求。,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 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刑诉法第99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

8、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近亲属、法定代理人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检察院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例】邓某被绑架杀害案某年6月1日,某市某小学学生邓某被人绑架,歹徒收钱后却杀人灭口。该案后来被依法提起公诉。邓某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邓某的父母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可以,他们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什么?,【评析】邓某

9、的父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诉讼中,他们的诉讼地位是原告人。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99条,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2.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指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刑诉法解释第143条规定: 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共同犯罪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案例】小刚参与抢劫案某年3月5日,某市发生一起入屋抢劫案件。参与抢劫的犯罪成员被依法提

10、起公诉。不过案中犯罪嫌疑人小刚由于未满14周岁,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其未予起诉。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参与抢劫的所有人,包括小刚都要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问题】小刚是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评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3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包括了刑事被告以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等,他们都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小刚虽然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但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过由于小刚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此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注意】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

11、法庭应当准许。,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1.期间: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检察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公安、检察机关已经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法院应当按照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检察机关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2.方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根据口头诉讼请求制作笔录,向原告人宣读, 并由原告人确

12、认无误之 后签名盖章。,二、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和先予执行,(一)诉讼保全:指人民法院在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之后,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而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应当注意: 第一,确实存在因被告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附带民事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性; 第二,保全措施,只有查封和扣押两项,而不包括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其他保全措施;,第三,查封和扣押的财产,只能以被告人的个人财产为限,不得查封、扣押他人包括被告人的近亲属的财产; 第四,查封、扣押的财产应以足够支付赔偿数额为限,如果赔偿的准确数额暂时难以确定的,可以请求数额确定

13、,不得任意扩大查封、扣押的范围; 第五,对于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当妥善保存,在不宜长期保存的情况下,可以变卖,保存价款。,(二) 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之后、做出判决前,根据民事原告人的请求决定民事被告人先付给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项或特定物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先予执行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例如,伤害(或致死)案件中,不先予执行医疗费,被害人就无法入院治疗;不先予执行丧葬费,就无法安排被害人丧葬事宜等。 采取先予执行,既要考虑被害人的需要,又要兼顾被告人的实际支付能力。,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一)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的一般原则 刑诉法102

14、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附带民事部分同刑事部分一并审判,会影响刑事部分在法定时间内审结,也可以先审判刑事部分,后审判附带民事部分。,但是在分别审判时要注意: 第一,只能先审刑事部分,后审附带民事部分,而不能先审附带民事部分,后审刑事部分; 第二,必须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部分,不得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三,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得同刑事判决相抵触; 第四,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延期审理,一般不影响刑事判决的生效。,(二) 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审理程序

15、 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审理程序,我国刑诉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以及比较成熟的学术观点,除了应当遵守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其他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检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检察院主持,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也可以受理。,3.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状,或者接受

16、口头起诉以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驳回起诉。,4.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副本,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并制作笔录。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通知他口头起诉的内容。法院在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或者通知口头起诉的内容时,应根据刑事案件审理的期限,确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交民事答辩状的时间。,5.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前,要向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未被羁押的被告人以及与刑事案件被告人不

17、同的被告)送达传票,传唤他们出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实行民事拘传。 6.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7.法院审理由公民个人或者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8.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前一方反悔的,附带民事

18、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一般应当分阶段进行,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审理附带民事部分,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程序按民事审判程序进行。,9.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一并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10.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他的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许可。 11.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12.处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可以作为法院量刑时可以考虑的情节。,【案例】 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被告人提出调解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一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经被告人授权后向法

19、庭提出与被害人调解的请求。 法庭认为刑事审判不可以存在调解,即使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行,于是当庭驳回被告人的请求。 【问题】法庭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评析】 法庭的做法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3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所以,在附带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是允许调解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评析,过去理论界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态度主要有两大阵营:维持派(少数)、完善派(大多数)。近年来,主张取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分离派”逐渐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声音。,完 善 式,主张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目前采取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虽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但该缺

20、陷是可以弥补的,通过弥补有关法律漏洞,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还是可取的。 他们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不但具有鲜明的诉讼特点和优越的诉讼价值,而且更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因此深入了解和认识其诉讼特点和诉讼价值,并使其不断健全和完善,对于充分及时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各,地公安司法机关普遍面临的当事人缠讼和案件积压问题,无疑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经济优势最为明显: 一是事实的认定相对简单,对刑事证据的要求不会也不可能很严格; 二是被害人对民事赔偿的请求亦不复杂,举证风险小。被告人也愿意认罪来换取处刑时的从轻,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被告是否要自

21、证其罪的尴尬。而民事原告一般索赔要求也不高,也愿,意为取得赔偿作出某些让步,从而降低了讼争的激烈程度。这使得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冲突在此类案件中并不厉害,以致在相关因素的衡量中,诉讼成本应给予更多的注意。以效率和经济见长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此基础上应当是最具合理性的。 因此,在我国今后一定时期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具有合理性,至于该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改进和完善相关立法和规定来解决。,选 择 式,该种观点认为,虽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诉讼经济优势,但对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而言也许并不是最佳的方式,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应当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即将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留给当事

22、人,由当事人选择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案件被害人如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权优先,法院为了及时结案以及其他审判上的便,利可以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不能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刑事被害人则可以获得一些好处(例如:不缴纳诉讼费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间接地具有一定的权利性质法院量刑时要考虑被告人是否充分地赔偿被害人;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也可以单独提起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民事诉讼,法院必要时可以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合并审理,但是私权优先,法院原则上不能为了迅速结案等理由去限制当事人的诉权,并且被告人不能充分赔偿被害人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影响量刑,在被告人较为充分地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况

23、下则应当在量刑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考虑。这样一来,公权与私权、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权益均得到了较为合理地安排。 但也有反对观点认为,由法院行使选择权是实现程序简易的最佳方式,由民事当事人行使选择权是不恰当的。因为当事人只关心民事纠纷的解决能够快速实现实体上的公正,即及时正确解决案件,他并不会关心附带还是不附带,不管是刑事庭还是民事庭,都代表法院,这就使当事人选择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有 限 保 留 式,该种观点认为,全盘否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不公正的,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也难以做到,而且我国实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毕竟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特别是在处理一些简单的无争议的民事赔偿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确具有

24、减轻讼累、提高司法效率的功效。 因此,可以借鉴法国等国家的某些做法,先在有限范围内保留刑事诉讼中一同解决小额民事赔偿的诉讼机制。,对于何种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处理,又有多种不同的看法。比如: 有观点主张:“刑事诉讼中一同解决民事赔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案情简单,事实清楚; 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基本无争议; 刑事被告人与负赔偿责任人是同一的,没有其他应对受害人负民事赔偿责任的当事人; 赔偿数额较小; 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还有观点主张:法院有权审查是否满足以下条件,以决定是否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合并审理: 纯财产性犯罪,不牵涉其他争议; 犯罪行为已经并且只造成了物质损失; 这种损失

25、需要并且能够被恢复; (双方对赔偿数额和赔偿能力没有争议。,彻 底 分 离 式,“分离派”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彻底地批判,提出了该制度的五大弊端: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诉讼目的、价值均不相同,由此导致两种诉讼的规律、原则及具体制度大相径庭。如果人为地为了防止矛盾判决而强行地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显然违背了诉讼的内在规律。 在某些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仅无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反而有可能增加诉讼成本。,在某些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提高诉讼效率,但是这种效率是以牺牲诉讼的公正性为代价的。 将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放在一起进行,往往使审判者在审理过程中难以正确分清和把握各

26、种性质的问题和责任,增加了诉讼难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漠视法官职业的专业化特点,对于法官自身专业水平的提高和业务的精益求精产生不利影响。,增加诉讼成本,1.由于刑事责任主体的有限性(比如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及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民法通则仍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的有限性(比如精神损害赔偿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不予支持、财产损失赔偿的有限性、间接利益不予赔偿)和赔偿方式的有限性等原因,附带民事诉讼不能全部解决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此导致在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由于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同时进行,往往会出现

27、由于附带民事诉讼而影响刑事诉讼进程的情况。 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刑事案件即将审结而当事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此时,为了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被动地被拉长;有时还会导致法院为了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而主动从刑事诉讼中“借”时间的现象,即本来刑事诉讼可以很快审结,但为了能够在审限内审结民事诉讼而暂时不审结刑事案件,致使被告人未决羁押期限被拖长。,牺牲诉讼的公正性为代价,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判决。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赔偿行为往往成为法官在量刑时予以考量的参考和标准,形成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相互“吸收”的现象。特别是对于非重大恶意的损害案件,只要被告人或其家属愿意

28、赔偿损失,就被认为是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将减轻或从轻处罚。这对那些经济能力差的刑事被告人来讲是一种不公平。,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利于保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一,原告人范围受限的不合理性。刑事诉讼法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范围限定于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直系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不属于被害人直系亲属的人为被害人支付了办理丧事的相关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诉讼主体的限制,这些人无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这对他们是不合理也是非常不公正的。,其二,虽然按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责任的义务人还包括其他共同

29、致害人等,但是在审判过程中,一方面,由于证据等原因刑事法官对其他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及其行为了解不是很清楚;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与刑事案件的判决无关,刑事法官对这些人或事并不给予相当的关注,因此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出现非刑事被告人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时,原告人诉请得到支持的几率非常小。,其三,按照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实践中,刑事案件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一般都比民事侵权造成的损害程度深,如强奸、侮辱、诽谤等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往往比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失轻微得多。只赔偿物质损失,而对被害人的巨大精神损失视而不见,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和法治的人文

30、精神。,其四,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先刑后民”的制约,民事诉讼程序和地位不独立,过分依赖刑事诉讼的程序和结果,对在犯罪事实没有依法确认前,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问题便被搁置。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便会造成案件悬而未决的现象,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加之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除对犯罪所得之外一般不对被告人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或保全措施,一旦刑事程序结束,财产早已转移或隐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便也不了了之 。,其五,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较多,有的被害人在受损后与被告人产生情绪对立,这就需要刑事法官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做相关的工作,然而法官受刑事案件审限的制约,主要精力大多放在审理刑

31、事案件上,不能也不可能像民事法官那样拥有充裕的时间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往往一判了之。实践证明,大多数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害人权益不能得到实质性的有效保障,这对被害人而言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一,现代刑事诉讼具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刑事审判模式力求设置为被告人辩护权与公诉机关控告权的力量均衡,法官居中裁判。现代民事诉讼的理念则贴近社会,强调民事纠纷的和平解决和周到救济。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加入公诉方,使控辩双方力量严重失衡,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其二,在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然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由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32、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由于这一先决条件存在,往往使法官在潜意识当中,将诉讼双方的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化,突出表现在庭审中不能认真耐心地倾听被告的辩解,对被告的某些合理要求予以简单的拒绝等方面。,其三,由于调解往往费时费力,且相当一部分法官由于职业习惯,不愿意或者不善于调解,往往采取以刑罚替代赔偿的方法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无形中加重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其四,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进行时,由于刑事责任尚未最终确定,此时往往出现被告人为了减轻刑事罪责而放弃民事权利的情况,也就是司法实践中常说的“搏态度”,不利于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增加了诉讼难度,1.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有着本质的差异:刑事诉讼所要解

33、决的问题是被告是否有罪、罪行的轻重以及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在证据的证明标准上采取的是严格的、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并且由国家公诉机关负责举证;而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在证明标准上往采取优势证据原则,在举证责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可以想见,由同一审判组织合并审理两个在本质上存在差异的诉讼,一旦案情较为复杂,审判者势必难以应付: 这一方面是因为在法官专业化分工日趋细化的情况下,专事刑事审判的法官难以对民事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有良好的把握; 另一方面在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式下,司法实践中,在刑事证据认定中被否认的犯罪事实,同一审判者往往难

34、以在民事审判中将其确认为侵权行为。同样,在民事责任,的判定中被告人愿意承认某些事实以换取索赔额降低之类利益的证词即使不能产生刑事诉讼上的效力,也可能使得既是刑事法官又是民事法官的审判者产生偏见。,不利业务水平的提高和精益求精,现代各部门法律浩繁,任何国家的法官都很难既是刑事审判的专家,又是民事审判的能手。 绝大多数附带民事诉讼都有一定程度的争议,刑事法庭要判断许多与刑事诉讼无关但对民事赔偿问题的解决有意义的证据,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诸多规定,要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处理起来甚至比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更为复杂。对法官这样庞杂的要求不利于造就高质量的专业化法官队伍。,处女膜、猪蹄子与法律的惰性

35、,你养的猪被歹人砍了一只猪蹄子,那你有权提出赔偿。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而如果小女孩被人强奸,处女膜受损,受害人能不能刑事附带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广西南宁三塘镇那垌小学教师梁宏贤涉嫌强奸、猥亵14名小学生一案就遇到这样的问题(南方都市报)。,为了绕开法律对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的规定,该案被害人律师试图突破对“物质”的现有定义,提出处女膜也是物质。背后却是“人不如猪”的尴尬。 你养的猪被人砍了一只猪蹄,那你有权提出赔偿,但如果你被“砍手党”砍了一只手,却往往得不到赔偿。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的规定,造成了实

36、际上的“人不如猪”的情况。 “人不如猪”的规定,再次彰显了我国法律对待精神赔偿重视不够的巨大漏洞。对于精神损害不予受理的规定,我国司法界曾有这样解释:,一、精神损害赔偿的作用是抚慰作用,犯罪分子受到的刑事处罚,就是对受害人来最好的抚慰; 二、我国目前经济不够发达,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无经济赔偿能力。法院即使判了,也等于是“法律白条”,不如放弃该项权利; 三、受害人诉讼成本比独立民事诉讼低; 四、按照不告不理原则,一部分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放弃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就可获得精神伤害赔偿。,不难看出,这些主张,其实都不是从人的权利高于一切的角度出发,而是

37、从操作实务的层面说事,是法律惰性的表现。其实,人之所以成为人,其物质性与精神性缺一不可,因此,只承认物性权权,不承认精神损失,有违法治精神的。 无独有偶,吉林省花季少女遭强暴提出处女膜修补索赔 ,也是无奈之举。对此诉讼请求,延边州天平司法技术鉴定中心作出鉴定:处女膜修补手术费、治疗费所需费用为人民币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已成为世界性的立法趋势。 法国刑诉法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包括作为起诉对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质的、肉体的、精神的全部损失”; 而在美国,因伤害身体并直接引起精神痛苦就足以构成赔偿的理由,顾客在快餐店被热咖啡烫伤嘴唇,索赔60万美元,仍得到法院的支持,相信这不道仅仅是“物质”受损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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