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其他用盐委托经营合同(官方范本01年版)合同编号:_委托方:_ 订立地点:_受托方:_ 订立时间:_年_月_日第一条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经营除食盐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用事务。第二条 受托方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受托方必须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第三条 委托期限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 第四条 受委托方不得把委托处理的事务转给第三人处理。第五条 受托方应履行的责任义务:1进货渠道:_2销售范围:_3供应对象:见附件4货款结算:_5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方书面报告。第六条 委托方应履行的责任义务:1委托方应满足受托方在品种和数量上的合法合理要求;2配货方式:_3交货期:_第
2、七条 受托方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供应对象记录转交给委托方的时间地点方式:_第八条 本合同续约或解除的条件:委托期满后由受托方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续约手续。受托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委托方可随时解除合同或不予续约,并书面通知受托方:l违反国家盐业法规规定和价格政策;2不按合同规定的进货渠道和销售范围经营;3年经营量不足l00 吨。受托方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的,委托方应予接受。所有要约续约和解约书面文件,附合同书后。第九条 违约责任:1受托方违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委托方可随时终止其委托经营业务。2委托方违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特别事项:如国家法规政策调整,或本市盐业市场经营布局及管理需要,委托方可提前30 天通知受托方解除本协议。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委托经营书一式三份,委受双方及市盐务管理局各执一份。委托方(章)_住所:_法定代表人:_(签字)电话:_开户银行:_帐号:_邮政编码:_受托方(章)_住所:_法定代表人:_(签字)电话:_开户银行:_帐号:_邮政编码: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