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七)经中国银行_(下称贷款方)、_(下称借款方)和_(下称担保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自_年_月_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种类)贷款_(大写)元,用于_,还款期限至_年_月_日止,利率按月息_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第二条 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第三条 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
2、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_利息。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_、_愿作为借款方对合同载明的全部贷款正当使用和按期还款的保证人,对借款方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相互间负连带保证责任。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货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第六条 贷款到期,由借款方及保证人负责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方及保证人到期
3、不能归还,又未与贷款方签订延期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加收_的利息,并可以从借款方及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上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第七条 当借款方及保证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借款方、保证人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第八条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长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九条 其他:_。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份,各方各执_份。 贷款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章)_地址:_电话号码:_借款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章)_地址:_开户银行:_帐号:_电话号码:_保证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章)_地址:_开户银行:_帐号:_电话号码:_签约日期:_签约地点:_